索引号: | 014245113/2018-00016 | 文号: | 无号 |
信息来源: | 国家宗教事务局 | 生成日期: | 2018年11月27日 |
生效日期: | 2018-11-27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 ||
主题: | 附件: |
2018年6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规范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和管理,国家宗教事务局于2018年2月22日印发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对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的实施机关、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申请程序、办理期限及临时活动地点的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