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对全市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年度审核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海门市民政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海政办发[2008]197号)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审计署对我市城乡低保资金审计中提出的要求,2012年10月-11月对全市2012年9月底前在册享受城乡低保的所有对象进行全面的年度审核。
本次年审,主要是摸清全市城乡低保对象的实际生活现状,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准确划分低保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彻底核查出“骗保”、“关系保”、“人情保”、“权力保”,坚决取消因家庭经济收入变化超标的低保对象,纠正“平均保”、 “拆户保”等违规做法。
年度审核工作的重点是:1.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内私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拥有两套和两套以上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2.家中饲养宠物、购买使用贵重首饰、大屏幕液晶彩电、轿车等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或者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的;
3.安排子女择校付费就读、自费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身体健康,具有就业能力,不主动寻找工作和就业,无法核查收入时,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核算收入(海门市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
5.低保家庭中“保人不保户”、“平均保”、“拆户保”、“关系保”、“人情保”、“权力保”等违规操作的;
6.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已超过低保保障标准,如家庭成员中有离退休、退伍安置、外出劳务、离婚再婚或者子女院校毕业超过半年的;
7.家庭成员中出现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除外);
8.家庭中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9.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或经收入核算后,赡(抚、扶)养费超过保障标准的;
10.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隐瞒家庭收入,制造生活困难假象的。
年度审核工作的程序是: 1.村(居)委会通知辖区内对象做好低保年度审核准备,将家庭情况及其成员相关就业及收入情况、患病病历、残疾证、低保金领取情况(一折通复印件)、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并认真按照《海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表》填写基础信息,方便入户了解和邻里走访。对于不主动提供资料或不参加年审的,对其进行停保处理。
2.各乡镇(园区)民政办会同村(居)委会对辖区内低保对象逐户上门调查,重新核对家庭实际情况,做好调查记录,认真填写《海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度审核表》上的家庭实际情况。家庭实际情况应具体说明低保家庭各保障人员身体状况、工作收入情况,及其所有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情况等。
3.各乡镇(园区)民政办及村(居)委会根据入户调查掌握的低保家庭实际情况,提出保留低保、提高低保金、减少低保金和停发低保的年审建议,乡镇(园区)民政办还应填写提高低保和减少低保的具体金额建议。
4.民政局将分组对各乡镇(园区)内所有城乡低保户进行随机抽查核实后,提出年审审批意见,2013年1月起按年审审批意见实施保障。
5.年审结束时,各村(居委会)要将辖区内通过年审后的低保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个月。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和享受金额、困难原因,并公布民政、监察、财政的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
6.年审结束后,各乡镇(园区)要继续做好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低保信息修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