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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民政部 文号: (民[1989]福字37号
成文日期: 1989-08-17 发布日期: 1989-08-17 有效性:
名称: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
来源: 民政部 发布时间:1989-08-17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民[1989]福字3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生产稳步、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集中就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必须认真作好招用残疾职工的工作。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逐步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员的特殊情况,扬长避短,合理使用。

第六条 社会福利企业优先招用下列残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