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5332/2022-00103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区民政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2-03-18 发布日期: 2022-03-1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民政部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细则的通知
来源: 海门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03-18 16:2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局机关相关科室:

根据《南通市海门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等有关通知精神,现将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2.农村公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3.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管护实施办法细则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1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主要指的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和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两大类。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管理维护有关要求,制定我区农村养老服务管护实施细则如下:

一、配置主体

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敬老院)由区镇(街道)政府负责配置,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由区镇政府(街道)、村委会负责配置。

二、管理监督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由社区(村)负责日常管理,由镇(街道)负责监督和考核,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管护人员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人由主办机关聘任,其他工作人员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聘用,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支持各地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服务岗位作为公益性岗位。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齐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不低于 1:10。其中,护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的入住对象配比不低于 1:4,与其他入住对象配比不低于 1:10。收住 50-100人的至少核定 2 名管理人员,收住 100 人以上至少核定 3 名管理人员。

根据《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通民养老【2021】20 号),所有养老护理员每年参加岗位技能培训。鼓励有培训条件的养老机构自主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我局将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等级培训及部分管理人员培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通民发【2017】80 号),积极培育和引入农村居家养老专业服务企业(组织),通过提供服务场所,给予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专业服务力量承接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洁、助医、助餐、助急、助耕助种等服务。

四、设施配置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要符合“三有三能六达标”要求。所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现每个房间或每个套间内有能正常使用的卫生间、有保暖降温设备、有电视机,老人不出院能洗澡、能看病、能康复娱乐,  消防、卫生、环境、五保老人供养水平、管理服务人员配比和工资待遇达到国家和省提出的标准。以县为单位进一步细化“三有三能六达标”的内容,对院舍布局、设施购置、设备配备等提出具体要求。合理布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厨房、餐厅、卫生间、洗衣室、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辅助功能用房,配备文体娱乐、康复护理、供暖降温等生活设施,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 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衣被和其他生活用品,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功能,满足日常生活照料需求。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通民发【2017】80 号),每个村

(社区)设置 1 个居家养老服务站,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日托等服务,满足农村居家养老的需要,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建成率达到 50%以上。每个乡镇升级改造 1 个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依托敬老院(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助急助安等专业化的服务。

五、服务质量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要符合养老院服务质量 116 项指标等要求,使各项标准落实到敬老院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心理支持、日常医疗、康复护理、紧急救助、临终关怀等各环节。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 要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助急助安等专业化的服务。服务对象和群众对服务效率、态度、质量、效果等满意度至少达到 80%以上。

六、经费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五保供养  服务机构人员工资和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县(乡)财政预算,管理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工作人员日常办公、设备设施购置维护以及水电气费等,由当地财政按月划拨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专用帐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每年要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修缮维护。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经费由各地自行承担。按照《关于推进市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完善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通财社【2020】39 号)及各地财政扶持配套政策,经评估合格,且无弄虚作假现象或投诉举报问题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给予运营补贴。

七、建设、安全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需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等规定要求,并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服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安全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养老院服务质量 116 项》等要求。

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具体机构设置、基础设置、服务功能、运行情况等需符合《关于印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评估指标体系的通知》等要求。

八、制度建设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要求,以县(市、区) 为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消防、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建立和落实院长负责制,落实院长的领导权力和主体责任,主办机关把对院长履职情况考核作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通过选举院务管理委员会,落实院务公开,开展民主管理。

九、拓展领域

转型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升级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提升农村区域性养老综合服务能力。稳步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开展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化连锁经营工作。在满足本地区部分失能及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机构富余床位,向本地及周边 2 至 3 个镇(街道)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拓展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助 餐、助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实操培训等服务。


  

附件 2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益性安放(葬)设施殡葬设施管护工作,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区镇(涉农街道)。

第二章 管护原则

第三条 适度集中原则。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建设应当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服务区域内人口数量、死亡比例和结合老坟、散坟整治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四条 生态立体原则。逐步构建以公益性骨灰堂为主, 传统墓穴葬为辅,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等新型生态节地葬式为补充的基本殡葬服务格局。

第五条 方便治丧原则。鼓励和提倡将集中守灵中心建设一并纳入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建设规划考虑,完善殡、葬、祭 一条龙服务设施,方便群众治丧。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应坚持公益属性,由所在镇负责运营管理,建设所需资金由区、镇(涉农街道)财政负责解决,严禁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审批,依法查处违规占地建墓行为;发改部门负责价格核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不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等行为依法查处。

第八条 要配备专业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农村公益性殡葬服务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的地方也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服务团队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要规范服务证明证件,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 设施实行墓穴(格位)实名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凭死亡公民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丧属的身份证明安排入葬,并向丧属发放墓穴(格位)证书。

第十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的运营和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①以营利为目的由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承租、承包经营、变相经营;②哄抬墓穴价格或擅自改变收费标准;③囤集、转让、炒买炒卖农村公益性公墓墓穴(格位);④修建宗族墓地、超大墓、豪华墓、活人墓;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要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 设施实行骨灰集中存放费用全免优惠政策,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统一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动态调整。服务收费包括墓穴费、材料成本费、墓穴管理费等。公墓或骨灰堂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公益性守灵服务中心的基本殡仪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室外区域的醒目位置和服务接待区域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并公开价格投诉电话。

第十二条 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墓穴(格位) 销售、管理、服务、财务、建设、设备等档案。档案要求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要规范财务收支管理。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 设施服务财务由镇(涉农街道)统一管理,实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规划选址。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市县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和本区域殡葬改革发展等要求进行规划选址。禁止在下列区域规划建设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①耕地;②水库、河流、湖泊、引水渠堤坝 200 米内和水源保护区;③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居民区;④铁路和公路主干线规划控制区域;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 建设主体。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区民政局审批。按照一般建设项目要求组织报批和管理。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经费以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投入为主。

第十七条 建设要求。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应当遵循殡葬设施基本建设要求:

(一)新审批建设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要按照“环境园林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人性化、治丧文明化、设施现代化、设备环保化”的要求统筹做好建设工作,为群众营造良好的治丧和祭扫环境。

(二)新审批建设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以骨灰  堂 为主。骨灰堂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单体建筑内骨灰安放数量,保证祭扫高峰期有充足的人员疏散空间,配备相应的消防及安全设施。

(三)新审批建设的农村集中守灵中心,要按照“定位公益、设施完备、流程科学、项目合理、收费公开”的原则规划建设和开展服务。

(四)严格控制传统墓穴建设标准,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米,不得建石围栏。推行卧碑、小型化墓碑或不立碑,提高绿化覆盖率。合理划分墓区,合理确定墓穴间距、墓前通道、墓区主支干道路宽度。

(五)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内的道路、给排水、强弱 电管网等设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有完整的服务、交通指示标志牌。配备与服务规模相匹配的管理用房、祭扫场所、停车场、消防、安保、环保等设施设备。

(六)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建成后,由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一般建设项目要求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七)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建  好的设施应当按照前款标准建设。已建成的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逐步改造提升,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

(八)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中墓穴的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使用期满需保留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经公告后半年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无主墓进行节地生态安葬。

(九)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农村公益性殡葬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护责任制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管护人员主要职

责:

(一)设施遭受破坏,偷盗等事件发生,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负责设施防火巡查,预防和及时报告火情、火灾;

(三)负责祭扫安全,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要按照管护合同的要求,认真履行好管护责任,管护要求、管护措施等。


 

附件3

                          南通市海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管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管护工作,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开展党建工作,促进居民自治,提供公共服务。志愿互助、专业社会工作等服务,完善农村社区治理,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抓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确保及时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的通知》、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全区清理规范村(社区)办公场所“牌子乱象”工作实施方案》、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化建设提升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作用发挥水平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通市海门区所有农村社区。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  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要指村党群服务中心,包括:主体建筑、附属设施及配置的设备。

第四条  村党群服务中心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购买、置换、改(扩)建、项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完成后由镇(街道)管理维护、归社区使用。

第五条  村党群服务中心应设置旗杆并升挂国旗。村党群服务中心主体建筑外统一悬挂“一标四牌”:“一标”即红色“xx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标识,统一悬挂于党群服务中心正门上方;“四牌”为xx村党组织标识牌(红色)、xx村民委员会标识牌(黑色)、 xx村务监督委员会(黑色)和xx村集体经济组织标识牌(黑色)。此外村党群服务中心可悬挂中国社区标识。

第六条  村党群服务中心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提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应急救灾避险场所。

第七条  提倡根据群众需求设置农具存放、打谷晒场、红白喜事办事场所等个性化服务设施。

第三章 功能设置和服务要求

第八条  按照“服务区域最大化、办公面积最小化、社会效益最优化”原则设置村党群服务中心基础功能模块、优化功能布局、以满足群众需求和活动为目的,居民服务和活动空间不低于70%,严禁闲置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在村党群服务中心底楼设置“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窗口设置合理,服务事项、办事流程、作息时间、联系电话等具体明确。

第十条  村党群服务中心内部可悬挂20块功能性或机构性标识牌:“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插牌:“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民兵营(连)(青年民兵之家)、现代远程教育终端站点(党员活动室)、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农家书屋、“扫黄打非”工作站、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警务室、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工作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退役军人服务站、便民服务中心、团组织(青(少)年之家)、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之家)、残疾人协会(残疾人活动室)、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农村综合服务社。

第十一条  实行村新增挂牌项目准入制度,加挂机构性标识牌、须经区委审核,并报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分管领导审批;加挂功能性标识牌,应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挂牌事项经审批同意或备案通过后,方可准入挂牌。未经审核,任何清单以外的标识牌一律不得悬挂上墙。

第十二条  村党群服务中心功能室门口统一标注房间号,室内各功能室一般根据其主要功能或通用功能悬挂一块标识牌,凡一室多用、需挂多块牌子的,在门前采取“菜单下拉式”结构挂牌。设置可更换式标识牌,提倡“一室多用”

第十三条  党群服务中心内原则上不悬挂制度牌。

第十四条  提倡村通过“全科社工、全科服务”模式提供便民服务,健全村党群服务中心内部管理、服务、安全、维护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要求,落实村(社区)干部轮值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构建“进一扇门、找一个人、办所有事”的运转机制。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以集体资金、财政、党费等投入为主。要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统筹使用好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证村党组织有资金、有阵地、有能力为党员群众服务。

第十六条  各村要指定管护专员、明确管护职责、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七条  组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全区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和管护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镇、街道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管护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