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332/2021-00306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区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8-24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为更好地保障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根据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区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海民发〔2021〕83号、海财社〔2021〕52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7月起,调整我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1040元。
二、经费核算
1.供养五保对象伙食费为每人每月580元(含集中供养对象饭堂开支的水、电、燃气费用);
2.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零用钱为70元;
3.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计提衣被费100元,医疗费273元,丧葬费17元,合计390元。上述经费计提后作为区镇(街道)五保人员统筹经费,统一使用,统一核算。
4.每个五保人员病故丧葬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
三、经费来源
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足部分由各区镇(街道)财政承担,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经费拨付
集中供养人员的所有经费和分散供养人员的医、葬经费由区财政局按月直接拨付到区镇(街道)财政局五保户供养经费专帐,并由所在区镇(街道)委托敬老院统一调配使用。分散供养对象每月生活费(伙食费、衣被费、零用钱)由区财政局按月直接打入五保户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