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45332/2023-00061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海门区民政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3-02-13 | 发布日期: | 2023-02-13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关于发放2023年1月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
各区镇(街道)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区社会福利院:
根据南通市发改委《关于启动1月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函》(通发改收费〔2023〕68号),2023年1月南通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2.8%,南通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3.9%,符合启动全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条件。现就发放2023年1月临时价格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2023年1月在册的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特困职工。另根据《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2〕1013号)规定,继续新增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补贴标准:2023年1月,南通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上涨3.9%,根据南通市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通发改收费〔2022〕35号)规定,2023年1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65元。
三、经费来源:城市低保、特困供养人员、特困职工的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负担。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经费按区镇财政体制规定分担。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中,特困职工由区总工会负责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发放。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抓紧落实,于启动当月发放到位。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 南通市海门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