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67543279/2023-00138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气象局 文号: 海气发〔2023〕5号
成文日期: 2023-03-06 发布日期: 2023-03-0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球升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气球升放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海门区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3-07-24 09:09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切实保障我区社会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就进一步做好我区气球升放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升放气球填充介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充填介质的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气球。前述气球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提倡使用氦气等惰性气体作为充填物。

二、从严升放气球行政许可

严禁审批氢气球升放活动许可。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气球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升放的行政许可决定后,方可升放。

三、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一)升放气球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一是从事升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严禁无资质升放气球。二是升放气球必须取得属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许可,未取得升放气球许可的严禁升放。三是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数量进行升放,升放过程要符合《系留气球升放安全规范》(QX/T425-2018)等相关技术要求,取消升放活动的应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变更升放内容的应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四是升放气球现场应安排专人值守,当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脱飞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属地气象部门和空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施救、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五是升放气球单位要制定升放气球意外情况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升放气球作业人员学习、演练,升放气球作业人员应熟悉消防、安全知识,能够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正确处置升放过程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使用单位责任。利用气球开展各种庆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尽到以下安全责任:一是聘请具备《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开展升放气球活动,聘请无资质单位升放气球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是主动敦促升放气球单位向属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升放活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升放。三是督促升放气球单位及时排查升放气球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四是积极支持、配合属地气象主管机构履行检查、监管职责,要会同升放气球单位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并报告整改情况。

四、完善升放气球联合管理机制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升放气球单位在气体(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环节进行安全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街镇做好以气球为宣传载体的商家户外占道活动的审批、管理和执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升放气球活动的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升放气球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升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镇(街道)和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建立升放气球管理的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掌握属地庆典活动信息及升放气球的许可信息,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联合监管和宣传教育。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等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组织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