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
海政发〔2018〕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切实整治南美白对虾养殖存在的生态损害问题,促进我市南美白对虾产业有序、生态和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江苏省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以及《市政府关于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的意见》(通政发〔2018〕12号)工作要求,以绿色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分类施策、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场(户),依法有序实施关停转产工作,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实现南美白对虾养殖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整治目标
分两个阶段对全市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进行全面整治。
第一阶段,立即控制污染再发生,按照“三个严禁”的要求进行严格整治。
一是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整治期间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对2017年江苏省环保督察以后在耕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全部复耕还田。
二是严禁在南美白对虾养殖过程中添加咸水、海水晶、盐或盐制品等盐类物质。
三是严禁非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南美白对虾。
这三个方面的工作,要确保在3月底之前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按照生态养殖的要求开展规范整治,合格的养殖场(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合法取用地下水。养殖场(户)如取用地下水的,须依法办理取用地下水许可手续,及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二是废气达标排放。养殖场(户)使用的锅炉等加温设施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要求,使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废气排放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
三是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养殖场(户)连续排放尾水或阶段性清塘排水,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水体。根据受纳水体性质特征,尾水排入地表水一般水域的,水质应达到水产行业标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中二级标准要求(尾水氯化物浓度超过1000mg/L时,CODMn指标应采用碱性高锰酸钾法测定);尾水排入具有农田灌溉功能的地表水时,尾水氯化物浓度和全盐量还须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相应要求;尾水排入近岸海域或与海域直接连通的独立水系的,水质应达到《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相应要求。
四是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使用一般农用地从事南美白对虾养殖的要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018年底前,全市所有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都要对照上述要求必须整改到位,整改不达标的一律关停。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调查摸底。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南美白对虾养殖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切实掌握本地区南美白对虾养殖的基本情况、养殖方式、养殖进排水、养殖用地性质等基础情况。
(二)推进关停转产。经过整治,凡达不到整治标准的南美白对虾养殖场(户),一律关停。对于已经造成土壤污染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制定修复方案,及时开展土壤修复工作。
(三)开展全过程监测。市国土、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督管理和盐业等部门,要采用地毯式巡查检测和不定期抽测等多种方式,对全市所有南美白对虾养殖场的用地情况、养殖尾水排放情况、加温设施废气排放情况、取用地下水情况、养殖用水盐分含量、渔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等进行持续检查监测,确保检查南美白对虾养殖全过程、全覆盖,无盲区、无死角。
(四)推动养殖模式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南美白对虾生态健康养殖,实行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对养殖尾水进行集中达标处理;鼓励工厂化生态养殖,对养殖用水进行循环利用;发展池塘工业化养殖和淡水池塘养殖等生态养殖方式。
(五)完善养殖规划。市政府将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要求,开展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修编工作,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2018年底完成规划修编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条块结合、属地负责”的整治原则,成立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相关部门和各区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协调,靠前指导督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各地要相应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整治实施方案,分解整治工作任务,落实推进措施,明确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二)强化舆论引导。各地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营造全面发动、合力整治的浓厚氛围。
(三)突出依法整治。整治工作中,既要对违法违规的养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予以打击。同时也要坚持严格执法与发动群众相结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确保社会稳定。整治工作中,镇村干部要联系到户,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执法机关要深入第一线及时掌握动态,各地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早发现、及时化解有关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
(五)严格督查问责。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整治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大督查办对整治工作定期检查督查。市相关部门要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采取专项督查、随机抽查、明查暗访、“回头看”等多种方式,跟踪督查问效,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附件:
海门市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万平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江永军 市政府副市长
陈 敢 市政府副市长、残联主席
组 员:黄 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季 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志雄 市法制办主任
刘志凌 市国土局局长
张 健 市环保局局长
陈俊高 市农业局局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曹 健 市水利局局长
朱文蔚 市信访局局长
顾煜晖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勇林 市盐务局局长
江新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宋 涯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陈冬华 海门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三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沈小明 海门港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包场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黄 晨 临江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临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袁 兵 海门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张 娟 三厂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三厂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戴建忠 常乐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郁 逵 正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东明 悦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黄 辉 四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吴 伟 余东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顾 健 海永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市南美白对虾养殖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统计上报、检查督查等工作,由陈俊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专项工作组分别为:违法用地整治组,由市国土局牵头;养殖尾水及锅炉废气监测整治组,由市环保局牵头;非法取用地下水整治组,由市水利局牵头;非法销售、运输、使用盐类物质整治组,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盐务局、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生态养殖技术指导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宣传报道、舆情监测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矛盾化解、信访稳定组,由市信访局牵头。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考核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18〕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考核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9日
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考核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政府交办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海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负责人”)的薪酬考核。考核工作由市国资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所处行业、职能定位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经营建设和各项社会责任,实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三)奖惩挂钩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四)全面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实际,兼顾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步考核企业创新管理、廉洁从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 年度薪酬的构成与计算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惩金三部分构成。
第五条 基本薪酬是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管理类型,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薪酬确定为24万元。
第六条 绩效薪酬是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所取得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和完成市政府(或市国资办)交办任务情况直接挂钩。根据企业年度考核得分,计算的年度绩效薪酬在0万元至35万元之间。其中
(一)当考核得分在75分(含)以下时,绩效薪酬为0;
(二)当考核得分在76分(含)以上时,绩效薪酬=(考核得分-75分)×1万元/分×绩效薪酬调节系数。
绩效薪酬调节系数主要依据市属国有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以及风险程度等因素,由市国资办在0.9一1.1之间确定,一般情况下为1。
第七条 绩效薪酬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按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进行考核。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企业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相关数据按审计、核定后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取得。
在计算考核基本指标时,各项客观影响因素以及子企业合并口径变化和其它政策性、非经常性损益等由市国资办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予以核实调整,净资产中包含非经营性资产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审计确认数予以同口径调整。
(二)分类指标包括经营建设和若干经济性指标,由市国资办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经营建设和考核需要,每年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其中:
I.经营建设任务主要根据集团公司制定的经营建设计划报批后确定。
2.经济性指标主要根据市属国有企业经营特点和主业范围,在能够反映综合经营水平、资产管理质量、技术创新和后劲发展能力的相关经济指标中选定。
(三)评议指标是指对市属国有企业遵守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完成国资监管重点工作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等的综合评价,包括按照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责任状进行专项考核的情况和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改革改制、资产调整重组、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规定等,具体考核内容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
第八条 根据《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考核计分办法》(见附件),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实施分类考核(详见第三章)。
第九条 特别奖惩金是指对市属国有企业领导集体或负责人作出特别贡献所实施的奖励或造成重大失误与损失所给予的惩罚。
第十条 奖惩条件:
(一)市属国有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当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国资办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企业领导集体或负责人一次性特别嘉奖:
1.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荣誉或称号的;
2.在自主创新、经营管理、节能减排、降本增效、资本运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经审核确认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二)市属国有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企业领导集体或负责人相应的惩处:
1.市属国有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2.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决策程序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不稳定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流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3.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担保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程序申报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以及违反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惩处;
5.市国资办认为需要惩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奖惩额度:
(一)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集体奖励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负责人个人的奖励总额一般不超过9万元。
(二)惩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惩处:
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并受到党纪、政纪或司法处理的,扣减违法违纪人员当年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其中: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扣20%;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等党纪政纪处分的扣50%;受到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和刑事处分的扣100%。
2.市属国有企业领导集体在年终综合测评中被评为“差”等次的,考核时扣减负责人集体20%的绩效薪酬;负责人个人在年终考评中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考核时扣减其20%的绩效薪酬。
3.市属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程序决策,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大小,在5%—100%范围内扣减企业领导集体或负责人绩效薪酬。其中:国有资产损失在200万元(含)以内的,扣减5%;国有资产损失200万元-500万元(含),扣减20%;国有资产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含),扣减30%;国有资产损失1000万元-3000万元(含),扣减50%;国有资产损失3000万元-5000万元(含),扣减80%;国有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扣减100%。负责人集体决策的,扣减参加决策的全体成员,但有证据表明在集体决策中提出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负责人,不承担损失责任;负责人个人决策的,扣减实际决策人。国有资产损失金额以有权部门或中介机构认定为准。
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问题而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除扣除考核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外,还要酌情扣减上年度考核留存绩效薪酬和经营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分类考核
第十二条 市国资办按照市属国有企业所处行业、产业、资产性质职能定位的不同,将纳入考核范围内的市属国有企业分为生产经营类、投资管理类和城市建设开发类,对其负责人绩效薪酬实施分类考核。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分类考核指标构成如下:
(一)生产经营类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2.分类指标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等。
3.评议指标包括市属国有企业遵守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改制、资产调整重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规定等。
(二)投资管理类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2.分类指标由三个项目组成,其中:主要指标一个,相关指标两个,辅助指标三至五个。主要包括投融资额、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入、盘活存量资产、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房地产租金收缴等。具体项目及指标由市国资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并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明确。
3.评议指标包括市属国有企业遵守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改制、资产调整重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规定等。
(三)城市建设开发类
1.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
2.分类指标由三个项目组成,其中:主要指标一个,相关指标两个,辅助指标三至五个。主要包括投融资额、主营业务收入、城市建设投入、招商引资、融资成本、项目建设工作量、盘活存量资产等。具体项目及指标由市国资办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研究确定,并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明确。
3.评议指标包括市属国有企业遵守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改制、资产调整重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规定等。
第十四条 各类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考核指标权重如下:
企业类型 |
基本指标占比 |
分类指标占比 |
评议指标占比 |
生产经营类 |
70% |
15% |
15% |
投资管理类 |
25%-60% |
60%-25% |
15% |
城市建设类 |
lO% |
75% |
15% |
第十五条 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考核分类及考核指标权重将随其职能的调整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章 经营目标的确定与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由市国资办下达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经营目标的确定
(一)报送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年末,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当年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预计完成情况、近期行业发展趋势和企业发展规划,结合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年度经营建设计划,提出下一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办。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重点参考上一年度的实际完成情况,原则上不低于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加权平均数的权重依时间由近及远分别按50%、30%、20%的比例确定。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办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属国有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和市委市政府批复的年度经营建设计划,参考企业近年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国内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数据,按照“科学合理、好快结合、行业领先、体现努力程度”的原则,对企业报送的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论证,确定考核目标值。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以及其它相关考核内容经与市属国有企业沟通确定后,由市国资办在下达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明确各项考核事宜。
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省、市重大经济政策和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口径及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市属国有企业根据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结果以及其它相关考核资料,对照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的全部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办。
(二)市国资办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经营业绩审计报告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其它考核资料与经济数据,结合市属国有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形成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国资办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市属国有企业。
(四)年度考核结束后,市国资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董事履职情况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与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国资办实行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谈话制度。对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低于75分(含)、严重违规经营以及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市国资办将约请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诫勉谈话,责成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市国资办对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市属国有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办报告半年度、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二)对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明显滞后的市属国有企业,市国资办可以向其提出预警,并会同市属国有企业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督促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三)市属国有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经济损失和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并严重影响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执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市国资办。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市国资办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各项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有关人员配合市国资办开展相关工作,为经营业绩考核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计算依据。
第五章 薪酬管理与兑现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的基本薪酬由企业按月兑现;绩效薪酬在年度考核工作完成后,根据市国资办考核通知在扣除相应的薪酬风险金后进行兑现;特别奖励金在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全额兑现。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依据本办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均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具体纳税事宜由企业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五条 除市国资办明确允许发放的项目及相应标准外,未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办同意,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除年度薪酬外的其他工资或福利性收入。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所属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及各项补贴。情况特殊的,须报经市国资办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当年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时段计算其当年的年度薪酬。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总额由市国资办按以下系数核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l,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0.95,其他负责人0.8。各企业实际分配时,可根据负责人岗位履职、承担责任及所作贡献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六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办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风险抵押金及年度薪酬风险金管理制度。
(一)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职后,主要负责人需缴纳现金5万元经营风险抵押金;其他负责人的经营风险抵押金,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分配系数确定。企业负责人新任成员或职务调整的,在新任职的次月按规定标准缴纳或调整缴纳经营风险抵押金。
(二)年度薪酬风险金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延期支付的薪酬,按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总额的20%提取并延期三年支付。
(三)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缴纳的经营风险抵押金和年度薪酬风险金委托所在企业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由于本办法第十条有关情形受到经济惩处而被扣减经营风险抵押金的,须在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标准补足。
第三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开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岗位或退休的,经政府审计,确认任职期间企业经营业绩、廉清从业等方面无重大问题的,市国资办根据市政府审计部门离任审计确认的结果,于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所在企业退还其缴纳的经营风险抵押金及支付延期兑付的年度薪酬风险金;若离任审计报告或其他有关材料证实其应承担一定责任的,市国资办视情扣减相应的部分后退还其缴纳的经营风险抵押金及支付延期兑付的年度薪酬风险金。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其他负责人退休或调离市属国有企业领导岗位的,在办理退休或调离手续的次月退还缴纳的经营风险抵押金及支付延期兑付的年度薪酬风险金;负责人兼任所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退还经营风险抵押金及支付延期兑付的年度薪酬风险金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办建立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发放和经营风险抵押金及年度薪酬风险金情况专项检查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超过核定标准发放的收入,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对未按规定缴纳经营风险抵押金和未按规定留存年度薪酬风险金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对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考核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市国资办备案。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他员工薪酬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办另行制订。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考核计分办法
一、各类型企业共性计算公式:
基准分=基本指标分+分类指标分+评议指标分=100分
考核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估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得分=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
在计算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需剔除考核期内客观及非正常经营因素(包括增值因素和减值因素)对企业利润总额及净资产收益率计算的影响。
二、生产经营类企业计分标准:
(一)基本指标的基准分为70分。
1.利润总额指标的基准分为4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8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8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准分为30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准分为15分。
1.主要指标一个,基准分为5分。
2.相关指标两个,基准分为5分。
3.辅助指标三至五个,基准分为5分。
具体分类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
分类指标能够量化的,对于绝对量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绝对量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40%;绝对量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40%。对于相对量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比率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40%;比率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40%。
分类指标不能量化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完成工作程度或工作形象进度等因素,酌情加(扣)相应分数。分类指标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评为优秀等次或有独立第三方相应定性评价的,可直接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60%。
分类指标得分由市国资办根据上述原则打分确定;必要时,由市国资办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打分确定。
(三)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15分。
评议指标的得分由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遵守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和完成国资监管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具体考核内容,每年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该项指标最高得分20分,最低得分为0分。
三、投资管理类企业计分标准:
(一)基本指标得分
基本指标的基准分按照职能定位及行业特点在25-60分之间。
1.利润总额指标的基准分在l5-30分之问。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3-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3-6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准分在10-30分之间。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3-6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准分在25-60之间。
1.主要指标一个,基准分在10-20之间。
2.相关指标两个,基准分在7.5分-20之间。
3.辅助指标三至五个,基准分在7.5分-20分之间。
具体分类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
分类指标能够量化的,对于绝对量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
绝对量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25%-30%;绝对量低于目标值时,每低5%扣1分,最多扣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25%-30%。对于相对量指标,完成考核目标值时,得基准分;比率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25%-30%;比率低于目标值时,每低5%扣1分,最多扣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25%-30%。
分类指标不能够量化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完成工作程度或工作形象进度等因素,酌情加(扣)相应分数。分类指标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评为优秀等次或有独立第三方相应定性评价的,可直接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30%。
分类指标得分由市国资办根据上述原则打分确定;必要时,由市国资办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打分确定。
(三)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l5分。
评议指标的得分由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遵守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和完成国资监管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具体考核内容,每年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该项指标最高得分20分,最低得分为0分。
四、城市建设类企业计分标准:
(一)基本指标基准分10分。
1.利润总额指标的基准分为5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2分。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准分为5分。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准分75分。
1.主要指标一个,基准分为30分。
2.相关指标两个,基准分为25分。
3.辅助指标三至五个,基准分为20分。
具体分类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
分类指标能够量化的,对于绝对量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绝对量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 %加1分,最多加6分;绝对量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6分。对于相对量指标,完成目标值时,得基准分;比率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5%加1分,最多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25%;比率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扣1分,最多扣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25%。
分类指标不能够量化的,根据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完成工作程度或工作形象进度等因素,酌情加(扣)相应分数。分类指标被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评为优秀等次或有独立第三方相应定性评价的,可直接加至该指标基准分数的30%。
分类指标得分由市国资办根据上述原则打分确定;必要时,由市国资办与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共同打分确定。
(三)评价指标的基准分为l5分。
评议指标的得分由市国资办对市属国有企业遵守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制度规定和完成国资监管重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价计分。具体考核内容,每年在年度经营目标及工作任务书中确定。该项指标最高得分20分,最低得分为0分。
市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18〕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9日
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加快推进秸秆的资源化、商品化利用,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生态宜居总要求,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为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坚持市场运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运体系,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产业化格局,促进农民增收、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2018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8%以上,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87%以上;油菜秸秆机收还田面积1万亩以上;油菜秸秆收贮利用量2万吨以上。
三、综合利用方式及组织形式
1.稳步提升秸秆机械化还田率。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详见附件1),稳步提升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推进水稻机插秧、小麦机播在秸秆还田中的集成应用。要合理配置机具,及早落实面积。各区镇按照单季作业300亩配备7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秸秆还田机,鼓励农民购置带切碎匀抛的联合收割机、大马力拖拉机配套秸秆还田机等农机装备,及早落实还田面积,签订好作业合同。要推进油菜机收还田示范方建设。做好机具落实及机手培训工作,以油菜机收还田示范方建设为抓手,引导农户实施油菜机收,形成机械化还田、免耕还田、覆草还田等技术模式,实现绿色增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
2.健全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健全以秸秆利用企业和收储组织为轴心、经纪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秸秆收储运体系,引导秸秆收储大户、经纪人队伍的规范化运营。以市场化运作为基础、需求为引导、利益为纽带,按照秸秆产地合理区域半径的就近就地利用原则,降低收储运输成本。进一步提升秸秆利用企业日收储加工能力,规范建设秸秆收储场所,配齐秸秆打捆、粉碎等装备,收储秸秆当天完成初加工,无露天堆放,提升秸秆后续利用率。
3.着力培育秸秆饲料化利用产业链。通过示范引领、点面结合等方式,进一步培育并完善“农户+村组秸秆经纪人+区镇收储中心+养羊场(户)”的秸秆饲料化利用产业链。鼓励养殖场(户)、秸秆饲料加工企业,购置秸秆饲料加工设备,制作青贮、氨化、微贮、颗粒等秸秆饲料,提升全市秸秆“过腹还田”水平,推动秸秆利用向多元循环方向发展。
4.加快推进秸秆多元化利用提档升级。整合资金、技术、装备和项目等资源,建设示范区域,扶持重点企业引进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的新技术新装备,着力发展秸秆能源化、肥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技术。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引导秸秆综合利用模式提档升级,全面提高现有的综合利用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带动全市秸秆产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四、扶持项目及标准
扶持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2,安排工作经费80万元,用于秸秆综合利用试验、培训、管理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是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和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内的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要把秸秆综合利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从本辖区农业生产特点、秸秆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条件、秸秆收贮企业布局、农机装备保有量等实际出发,加大区镇级财政扶持力度,调动各类主体参与秸秆综合利用的积极性。要统筹规划,抓紧制定本辖区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具体政策,并于4月30日前编制上报项目实施方案。
2.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制,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农业部门要推进全市秸秆肥料化利用;财政部门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扶持政策资金的划拨与监督;发改部门要整合秸秆综合利用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整体规划;公安部门要负责秸秆收储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建立秸秆收运“绿色通道”;消防部门要指导和督查好秸秆利用企业的消防安全;供电部门要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用电扶持政策;国土部门要审核与监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用地;税务部门要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减免税政策;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区镇对秸秆利用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农机部门要组织协调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做好技术指导及督查考核工作。
3.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设立咨询热线电话,悬挂条幅标语,组织召开现场会、培训班和技术讲座等形势,提高农民对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技术等信息的知晓度,让秸秆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的自觉行动。
4.健全监督网络。健全完善组织工作网络,建立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联动机制,严格各项规章制度,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市秸秆综合利用小组办公室要联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所有秸秆综合利用补贴项目实行第三方评估核查,核查结果进行市、区镇两级公示,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反映公众的意愿,自觉接受公众的监督。
5.优化绩效考核。市秸秆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人对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驻点督查及巡查,年末将对各区镇实施效果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措施得力,形式多样的先进区镇给予表彰。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督查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18〕1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海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8〕21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南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做法,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及时限
按照苏政发〔2017〕159号文件明确的试点范围,我市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向省级、南通市、海门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的100项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适用本方案。其中,国家部委和省级权限事项由省级相关部门按照苏政发〔2017〕159号规定实施,南通市级权限事项由南通市级部门按照通政发〔2018〕21号规定实施,市级权限事项由我市相关部门实施,经济技术开发区权限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实施。试点地区以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仍按照现有审批、监管规定执行。
试点期限为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至2018年12月22日。国家和省、南通市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三、改革内容
严格落实国发〔2017〕45号、苏政发〔2017〕159号和通政发〔2018〕21号文件要求,将涉及市场准入领域的100项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五类管理方式。
(一)取消审批(共5项)。对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备充分的市场自由竞争条件、通过行业协会等自治组织能够实现自律管理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取得营业执照后可直接开展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逐项明确取消审批后的相关管理举措,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保证管理举措落到实处。
各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举措,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共2项)。对政府需要及时、准确获取相关信息并以此为线索开展跟踪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事项,改为备案管理。申请人将备案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相关部门要按照事项权限,认真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相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明确备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相关处理措施,以及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备案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共23项)。对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经现场验收、样品检测等实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经营行为且风险可控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要按照事项权限,认真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重点明确以下内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各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批后监管举措,重点对申请人是否履行承诺开展检查,发现企业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展生产经营的,取消其审批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对于申请人有不良记录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记入不良记录,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各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办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以及批后监管举措,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提升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共37项)。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强化政务公开,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
相关部门要按照事项权限,进一步完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办理环节,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申请材料,一律取消;凡申请材料能够整合为申请表的,一律整合为申请表,实现申请材料表格化、申请表格数据化;要健全完善一次告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咨询服务等基本服务制度,强化窗口管理,落实岗位责任,树立服务形象。要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优化工作流程、创新业务模式、改革管理制度、强化协同治理,加快构造系统科学的智能化政务,最大限度地便民利企。
各部门完善后的业务手册、办事指南和服务制度,经市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通过政务服务网或办事大厅向社会公布。
(五)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定活动,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共33项)。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依法办理相关许可证,但必须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相关部门要完善审批管理,把握风险节点,强化风险防控,采取有效措施压缩办理时间。
各部门提出的加强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措施,经合法性审查后,于2018年4月30日前,以部门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
上述五类管理方式调整后,相关部门公布的具体管理举措、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办法,以及相关业务标准、办事指南的等所有材料,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送市编办(审改办)备案。
四、建立与“证照分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
在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克服只管有证的、不管无证的、不审批就不监管、出了问题就暂停审批等错误认识,做到不管部门发不发证、不管企业有没有证,都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管好是尽责,不管是失责,出现问题要追责。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决防止审批与监管脱节,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一)厘清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审批部门、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要负起监管责任。结合海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际,对于相对集中到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局对审批行为和结果负责,各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相关部门要逐项出台措施,建立制度体系,强化日常监管,防止“自由落体”。善于运用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真正实现“宽进严管”。
(二)推进信息共享,实行协同监管。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互通,为联合监管、监督检查和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落实“双告知”制度,通过书面告知办事者领照后需办理相关许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许可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健全工商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以及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实现登记和监管的无缝衔接,有效推进“宽进严管”。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中产生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黑名单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
(三)完善随机抽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依托“双随机”监管抽查系统,进一步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牵头完善“双随机”监管抽查平台日常管理制度,对“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双随机”监管抽查平台运用情况、抽查计划完成情况、检查人员执法情况开展定期通报,各主管部门要明确检查频次、监督考核等具体要求,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应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
(四)实行信用监管,强化风险研判。落实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数据监测、社会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大数据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预测监管风险,对市场主体进行风险分类,实现科学化、协同化、精细化监管。
(五)加强部门联动,实施联合惩戒。全面落实部门间各项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对市场主体实施惩戒的信息实现部门间实时共享。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探索对特定的“黑名单”市场主体在相关领域的准入环节启动实质性审查,增加失信者进入市场的成本。
五、保障措施
“证照分离”改革是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的重要举措。要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改变以审批发证为主要方式的传统管理体制,使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国务院、省政府、南通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服从改革大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措施的落实。市编办(审改办)负责改革总体牵头推进和协调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健全完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办法、批后监管举措、相关文书格式文本等各类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负责牵头做好集中审批改革领域相关证照办理信息即时推送和加强“证照分离”中改革审批方式涉及的制度规范、优化举措、审批标准等制定工作的指导;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要求,落实改革责任,积极与南通市级对应部门沟通衔接,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出台相关改革落实措施。
(二)统筹协调推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等相关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将“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不能取消的事项,要积极纳入通过并联审批、预审服务等方式,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事时间,提升服务效能。
(三)强化考核督查。“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强改革试点情况督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政务宣传媒介,及时宣传报道“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听取企业反馈意见,不断优化改革举措,形成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2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海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2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以及南通市政府开展南通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决定开展海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市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健全完善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两聚一高”,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补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海门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底前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全面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海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五、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附件:
海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江永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 健 市环保局局长
郭宏伟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季 春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建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江新忠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善冲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江建华 市国土局副局长
许正娟 市环保局副局长
仇锦梅 市住建局副局长
顾勤华 市城管局副局长
陈颖杰 市交通局副局长
施 雷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卫忠 市水利局局长助理
刘 勤 市卫计委副主任
顾俊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沈 飞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盛险峰 市地税局副局长
赵国栋 市农机局副局长
李 枫 南通海门海事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许正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发改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局: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填埋场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城管局:负责提供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分类处置情况,负责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的普查工作。
市交通局: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负责提供有关入海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普查资料、相关水文资料成果;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负责组织开展渔业船舶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机局: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南通海门海事处: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船舶生产活动水平情况,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河道“三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2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河道“三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海门市河道“三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海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海门市河岸共治行动方案》,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治理和保护,维护正常的河道秩序,不断提升河道长效管护水平,根据《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河湖“三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河长办〔2017〕23号)和《关于印发南通市河道“三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河长办〔2017〕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排“三乱”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对象
我市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中的9条段河道以及其他二级河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含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他有关特殊需整治的水域或河道;区镇管理的三级河道。
下列河道为市级重点整治对象:长江(海门段);一级河道通吕运河(海门段)、通启运河(海门段)和新江海河(海门段);二级河道浒通河、圩角河、大洪河、海门河(海门段)、灵甸河(上述河道列入《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老运河、三余竖河、排咸河、东灶河、青龙河、大新河、黄家港、灯杆港和鸽龙港。
各等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依据《关于明确海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152号)文件精神执行。
二、整治内容
(一)违法占用河道管理范围行为。包括违法阻塞,填埋、围垦河道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道水域岸线的行为;未经批准在河道内设置网簖、弃置沉船、种植林木高杆植物等阻水物的行为;非法采砂、取土;非法垦坡种植(养殖)、毁坏河道绿化等行为;关停无法达标治理的畜禽养殖场。
(二)违法建设涉水建筑物行为。包括违法建设妨碍行洪排涝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擅自建设临河、跨河、穿堤工程设施等行为;不按照许可规划建设涉水项目;侵占、损害航道及航道设施等行为。按照违建单位证照办理情况分类整治,主要证照有:经营许可证(三证合一)、河道工程占用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岸线使用证、排污口设置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
(三)违法向河道排放废污水,倾倒废弃物行为。包括非法取水、擅自设置排污口、排放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废污水等行为;非法侵占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在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倾倒、堆放、填埋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等行为。
三、整治目标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治,逐步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杜绝新的违法行为产生。2019年底,完成对历史存在的涉河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和有序纳规,建立完善开发利用科学有序、执法监管严格高效的河道长效管护新机制,有效解决河道乱占乱建乱排问题。
对于长江海门段、一级和二级河道管理范围内“三乱”问题全面整治,建立涉河项目审批联动机制,形成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违法建筑、阻洪构筑物、碍航设施、无序排放、倾倒垃圾等全面清理到位。沿江沿海主要港口全面建成水污染防治设施,干散货码头粉尘综合防治率70%以上。依据河道绿线规划,因地制宜组织实施河岸绿化,不断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可绿化区域绿化率,违建拆除地段及时复绿,合法岸线占用区见缝插绿,按要求全面建设一、二级河道可绿化区域单侧绿化带,有效提高可绿化区域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城镇段打造宜居、亲水和文化绿色走廊。
四、整治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负责。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格局。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河道“三乱”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组织辖区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内的乱占、乱建、乱排等违法行为的整治,各区镇应进一步完善河长体系,区镇、村级相关河长负具体责任。农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水利局、商务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航道站、地方海事处、海门海事处、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海门有线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河道“三乱”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长江海门段和一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活动审批手续,由市相关部门呈报有审批权的上级部门办理,二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活动审批手续,由市相关部门办理,三级河道由区镇负责管理。将河道“三乱”专项整治与全面推行河长制、大力实施“河岸共治”、“两河两行业”整治以及“263”行动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河长牵头抓总作用,各河长联系部门切实履行协助督办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各地各部门之间责任共担,问题共商、信息共享的整治工作合力。
(二)疏堵结合,综合整治。对业已存在的三乱问题,根据其违法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的不同,实行堵疏结合,分类整治。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社会关注、严重危害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资源保护、河道综合功能提升和防洪排涝安全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形成强大震慑。对情节轻微、影响范围小、危害程度轻同时又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水域岸线利用规划的行为,要通过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等纳入依法依规管理的轨道。要通过河道的综合整治,水域岸线资源的优化整合,各类入河污染的截污纳管、有效治理,企业的入园进区、产业的转型升级等多种措施推进河道“三乱”问题的综合治理,同时要形成涉河行政审批联动机制,加强涉河行政审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三)治管结合,长效管理。既要通过集中开展河道 “三乱”行为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一批历史积累的河道乱占、乱建、乱排问题,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恢复河道应有的管理秩序和功能;又要坚持整治与管理并重,进一步明确各级河长特别是区镇和村两级河长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实行每周每月巡河、督查、考核和交办等制度,尽可能使乱占、乱建、乱排行为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查早查小,从严从快处置,将违法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五、组织机构
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河长是责任河道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责任人,河长联系部门是专项整治的牵头督查单位。以市级河长为单位,成立由各级河长、河长联系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相关河道“三乱”专项整治工作组,统筹推进责任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各区镇对辖区内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负总责,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履职,把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工作安排
(一)开展调查摸底(2018年3月中旬前)。各区镇、江心沙农场在原有“一河一档”的基础上对河道“三乱”情况进一步调查摸底,按时将数据上报至市级河长联系部门和市河长办,由市级河长联系部门牵头农办、水利局、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农业局、国土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航道站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责任河道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复核区镇上报数据,对涉河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进行登记、分类,摸清底数,依法提出分类处理建议。准确掌握涉河违法行为情况,重大违法行为全面立案查处。市级河长各联系部门复核数据和分类处理建议汇总后报送市河长办。
(二)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市河长办根据调查摸底数据和分类处理建议,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责任和时间节点,将任务清单下发各相关部门和区镇,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工作。
(三)发布整治通告(2018年3月底前)。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开展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同步发布涉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通告,向所有违法主体传达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明确专项整治的具体要求和政策措施,劝导违法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停止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自行拆除。
(四)全面组织整治(2018年4月—2018年底)。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和分类处理意见,对轻微违法行为,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及要求,落实督促整改责任人。对必须立案查处的涉河违法案件,明确主要办案人员,落实查处责任,全面推进查处。对重大涉河违法案件,相关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要亲自负责,严格依法查处。
(五)强化涉河违法行为执法(持续进行)。要加强对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的动态监管,严格防止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对抗拒执法等行为,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惩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联防联管机制,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六)恢复河道管理良好秩序(2020年底)。加强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逐步实现清水入河。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超载河道和区域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占用水域岸线补偿制度,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水域的,要严格按照等效替代原则实行占用补偿。严格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河道采砂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港口岸线许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等制度,规范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大力推进生态河道建设,禁止侵占河道等水源涵养空间,恢复和增加水域面积。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我市水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重点整治的河道。市河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齐心协力推进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河道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及时移送执法部门,切实做好执法与管理的有效衔接。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的问题,要通过“市级河长工作联系单”,及时交办和查办督办,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对违法建构筑物的查处和清理,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开展综合执法。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将违法对象列入“黑名单”,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三)严格执法办案。全面排查清理涉河违法项目,坚决纠正执法、整改不到位问题,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市挂牌督办。充分发挥“两法”衔接机制作用,加强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案件的移送和侦办。对破坏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损害公众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四)强化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APP等媒体,广泛宣传涉及河道管理、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群众依治管水、依法治水、依法开发利用意识;要及时宣传专项整治进展及成果,利用查办重大典型案件契机,强化宣传,制造声势,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严格考核问责。将河道“三乱”专项整治行动纳入河长制考核的重点内容,实行考核奖惩。对河道巡查执法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报告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政府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违法行为或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要及时依法依纪查处。
(六)落实资金保障。市将“三乱”专项整治行动奖补经费纳入2019年度财政预算,根据考核情况对区镇进行奖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具体考核奖补办法和标准由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与财政局另行制定。
奖补经费主要用于弥补在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中,村居干部或委托当地群众参与管理的工作经费不足问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河岸共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2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河岸共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海门市河岸共治行动方案
为全面统筹河长制、断面长制和“两减六治三提升”区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和保护,实行机制联动、资源共享,突出河岸共治与重点断面水质提升,促进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河岸共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新时期治水方针,全面推行“河长制”、“断面长制”,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认真落实党委、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发挥各级河长、断面长在治河、治水方面的主导作用,动员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与治理,加快健全河道治理保护长效机制,围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统筹推进河道功能管理、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重点实施“拆、封、建、转、清、畅、管、绿”八大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维护水生态安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坚实的水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领导、河长负责。把河岸共治作为统筹“河长制”、“断面长制”和“263”区域水环境治理专项行动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建立党政领导下的河长、断面长负责制,落实属地责任,明确部门职责,整合各方力量,全面推进断面达标整治工作。
坚持区域同治、项目推进。实行上下联动、区域互动、要素驱动,形成全市一盘棋,劲往一处使;要围绕河岸共治八大工程,分类、分级制定整治项目,清单化、项目化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实效。
坚持依法治理,拆违先行。河岸共治,从拆违查封开始,制定方案,明确时限,以通启运河海门段、通吕运河海门段为突破口,逐步向其他河道延伸,分期分批拆除占用河道岸线水域的违章建筑,全面查封非法排口,打赢人为侵害河道攻坚战;通过拆违查封,强化岸线规范化管理,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
坚持建管并重、治保结合。坚持河道治理与长效管护并重,水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水污染排放监管并重,河岸协同治理与水资源保护有机结合,实现治保结合、河岸长治。
坚持突出重点、典型引领。水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在明确总体目标的基础上,有力有序解决重点河流、重点行业、重点断面突出问题,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河道治理保护体系基本完善,人为侵害河道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和有效整治。
——长江海门段、3条一级河道、14条二级河道、64条三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违法排口全部拆除和查封。
——加强沿河截污纳管建设,严控污水直排入河;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深化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升尾水排放标准(不低于地表水Ⅳ类标准);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实现行政村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开展化工、印染以及畜禽养殖等重点行业综合治理,入河排污口达标排放率100%。
——扎实推进河道“清淤、清理、清洁”三清行动,持续开展城乡河道综合整治,村以上河道坝头坝埂、沉船渔网等阻水物清除率达到100%,确保水系贯通、河道畅通。
——大力组织实施河岸绿化,一、二、三级河道单侧绿化带宽度分别不低于50米、30米和15米,河道绿化普及率、水体岸线自然化率达到85%以上。
河岸共治要做到全市所有河道全覆盖,重点实施18条二级及以上河道河岸共治,尤其要围绕省考以上断面水质提升专项整治,全面消除国考省考劣Ⅴ类断面。2020年省考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4.2%,南通市考以上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重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2%。全面消除劣Ⅴ类断面,城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现代化河网水系基本形成,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升。
四、主要任务
全面实行河岸共治,必须统筹河道整治和岸上污染源治理,条块共治、区域联治、标本兼治。重点围绕“拆、封、建、转、清、畅、管、绿”,实施八大工程。
(一)违章建筑拆除工程
在对河道水域岸线占用情况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结合《海门市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搭建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弄清楚涉河违建底数、权属关系和违建性质,明确地点、面积、性质、责任人和拆除的节点要求,实行清单式推进、销号式管理,全面清理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未批先建、非法私建的民居棚披、码头堆场、废品收购点、废旧厂房仓库等各类违章建筑。对涉及机关、国有企事业、集体和党员个人的违建,以及影响河道安全、行洪安全的违建一律先行拆除,腾出河道治理空间,为保持河道环境整洁、空间完整和功能完好创造条件、打牢基础。(市城管局牵头,市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二)违法取水口、排口查封工程
强化源头治理,坚持水陆兼治,统筹水上、岸上水污染防治,加强废水排放监管。加强取水口、排污口排查整治,实行“一口一策”。根据类型采取保留、立即封堵或限期封堵、综合治理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治、规范。依据《海门市水生态考核断面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海门市海门河高北大桥、圩角河秀山大桥断面水质达标方案》、《海门市通吕运河货隆大桥断面水质达标方案》,对重点断面周边取水口、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设置不合理、排放不达标的加快清理规范,私设、偷排的一律封堵,确保整治到位。规范取水口、入河排水口管理,对保留的取水口、入河排水口实行统一标识,实施“身份证”管理,公开取水口、排水口名称、编号、主要污染源类型、整治措施和时限、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将入河排水口日常监管列入各级河长履职巡查的重点内容。(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围绕水质改善、水体清澈、水面清洁大力组织实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河道截污纳管,三年内全面完成主城区及重点城镇入河排污口的截污纳管工程建设,坚决整治沿河居民生活、五小行业生产污水直排入河。全面排查断面汇水区域生产、生活等各类排污问题,系统梳理管网配备、排水走向等情况,不折不扣落实截污措施,从根本上消除河道污染源。加快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逐步提高尾水排放标准。2020年,市区、区镇建成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全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万吨/日以上。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城镇雨污分流改造和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加快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实现全市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深入推进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等方面的防治工作,全面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四)产业转型升级工程
大力推进工业企业清洁化生产、畜禽水产健康生态养殖。对化工、印染等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并转、入园进区、提档升级;对一般工业企业,大力推广清洁化生产,通过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及经济杠杆的调节,促进企业自主实施节水技改、中水回用、节水减排、转型发展。全面完成长江海门段、通启运河、通吕运河和新江海河等沿线确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户)工作,其他畜禽养殖场(户),按照“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原则,规范养殖行为,合理确定养殖规模,扎实推进规模化养殖场(户)粪便综合利用和粪污达标治理,禁止畜禽粪污、沼液沼渣直排水体。推进绿色健康水产养殖,通过实施增殖放流、生态散养,有效提高水体自净能力。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对河道及近岸海域污染的研究,强化养殖尾水排放监管,防止水产养殖对水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市发改委牵头,市农业局、环保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五)生态清淤疏浚工程
以恢复城乡河网引排和生态功能为目标,按照一级河道10年左右、二级河道6—8年、三四级河道5年左右轮浚一遍的要求,编制《村庄河塘轮浚整治实施方案》,继续组织实施城乡河道轮浚整治。要在污染严重河段大力推广环保生态清淤技术,避免因传统清淤方法对水体产生的二次污染,削减河道内源污染负荷,全面恢复河网引排和生态功能。同时将淤泥进行脱水固化处理,用于绿化及复垦、土地整理等,保护基本农田,防止有害有毒淤泥对土地造成二次污染。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河道清淤中产生的污染严重、有毒有害的污泥进行集中处理,2020年,城区永久性污泥规范化处置率达100%。科学推行生态拦截,加强水生态修复,实施一批河岸湿地、氮磷吸收、生态浮床等修复工程,保护水生物多样性,加快恢复河道生态系统功能,提高河道自净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六)河网水系畅活工程
抓紧编制实施河道“蓝线”规划,深入推进骨干河网整治,尽快打通排涝片区的断头河、旱桥等各类堵点,让水流起来、活起来。继续巩固河道清障长效管护工作成效,深化拆坝建桥建涵、阻水网簖沉船等清理,抓好小微水体清障、狭窄河面拓宽等整治工作,全市村级以上河道做到应拆尽拆、应建尽建、应清尽清,实现河道畅通,水系贯通。科学制定生态补水方案,加大引江调水力度,提高引江调水频次,沿江主要引水涵闸做到有水必引,在维持内河基本生态需求及航运要求的条件下,合理加强沿海涵闸排水调度,有效拉动水体流动,及时补充更换新鲜水源,促进骨干河道水体水质的有效改善。加大引江调水能力建设,将工程提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民生河和青龙港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加快前期工作准备,科学制定方案,加快实施进程,尽快实现以引为主、引提结合,科学调水、生态补水。(市水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七)河道长效管护工程
全面健全完善全市各级河长组织体系,深化完善“四位一体”环境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按照河面、河沟无恶性水生植物、无漂浮物、无障碍物,河底无淤泥;河水洁净,无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粪便直排入河;河坡无建筑生活垃圾、无乱垦乱种、无高杆杂草;河道两侧青坎无违章搭建、无任意取土、乱占河道的标准,对各级各类河道进行常态、长效管护。加强一二级河道市场化运作机械化保洁工作,并对保洁船采用GPS全程跟踪、保洁工作动态监管、保洁效果严格考核,三级河以下全面落实区镇责任制。设立统一规范的河长公示牌,明确管护标准、各级河长、保洁人员、监督举报电话等。进一步落实河道长效管护机构、人员和经费,加强河道工程巡查、观测、维护,加快推进河道划界确权,确保河道工程安全,提高工程的完好率。(市农环办牵头,市水利局、环保局、农业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八)河道绿化美化工程
加快编制河道蓝线规划,划定河道功能区划,强化河道空间监管,合理确定河道开发利用布局,严格控制开发强度,着力提高开发水平。全面组织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全面建设绿色生态河道。加快河道岸坡整治,修复坍塌、水毁工程,采取工程护坡和植被护坡相结合等措施,维护河势稳定和岸坡安全。加快构建河道绿色生态体系,结合森林城市建设,按照“5221”即“江海堤防50米、圩堤20米、等级河道两侧50—15米、沟渠单侧1行以上的乔木”绿化要求,全面组织实施沿河沿水绿化。大力开展拆违还绿、退耕还绿、见缝插绿、集中植绿、长效护绿等活动,建设河道两岸景观绿化带。积极推广植物净水技术,加强沿河湿地建设,通过在河道中种植浮水、挺水、沉水植物等生物治理手段,进一步净化水体、美化河道。(市农业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利局参与,各区镇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镇要把河岸共治作为全面推行河长制、断面长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举措,摆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河长、断面长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做到包河治水、包干治水。要一级带着一级干,层层传导压力,做到责任压实、要求提实、考核抓实,确保河岸共治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河长制办公室、“263”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围绕河岸共治各项目标任务,明确要求、协调推进,切实履行交办、督办、查办职能。环保局、水利局、住建局、农办、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农业局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发挥行业主管作用,加强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河道管理和环境治理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影响水质改善的关键问题。
(二)完善体制机制
实行河岸共治,要充分依托市、区镇、村三级河长体系和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治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强化河长制办公室和“263”办公室联合办公机制,发挥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的牵头主体作用,在领导力量、统筹管理、人员调配、机制互动、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整合,做到同部署、同督查、同落实。对涉及多部门的重点难点工作,建立会商机制,确保问题及时解决,切实提高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精准性。要根据全面推行河长制和两减六治三提升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河岸共治八大工程措施,统一制定推进方案、督查计划、考核办法,确保目标一致、标准一致、行动一致,形成工作推动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治理的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实现共治共享。进一步完善主要跨界河道水质断面监测和补偿机制,严格执行差别化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政策,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节水减排。要将河岸共治纳入综合考核,奖优罚劣,推动河岸共治工作开展。
(三)突出重点攻坚
根据海门市环境监测站水质抽测结果,确定对通吕运河、通启运河、海门河、圩角河等4条重点河流8个水质不稳定甚至出现劣Ⅴ类的断面实施首批重点攻坚,确保实现年底前全面消除南通市考以上劣Ⅴ类断面的奋斗目标(详见附件)。沿线区镇要全面排查断面上下游、左右岸主要排口,点源、面源、流动源等,摸清污染成因。并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一源一策”、“一河一策”,列出“问题清单”、“项目清单”、“责任清单”,形成整治方案,明确目标、工作措施和时间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根据整治清单,全面落实各项整治任务。坚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力争早实施、早见效。
(四)坚持典型引领
河岸共治行动将首先从长江海门段和3条一级河道、14条二级河道和市区黑臭河道开始,重点突出通启运河、通吕运河整治,结合正在进行的“一河一策”方案编制,坚持拆违先行、封口截污、控源减排、建管并重、综合施策,于2018年3月底前排出首批河岸共治任务和责任分解措施。其他各级河道也要在2018年3月底前制定方案,2018年全面启动,确保到2020年基本解决河道综合整治和陆域污染防治、环境整治方面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印染、化工整治,以通启运河、通吕运河为重点,于2017年8月先期开展“两河两行业”整治,着力打造河岸共治示范工程。各区镇、各级河(段)长要迅速行动,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坚持流域化治理、项目化推进,协同推进各项整治措施,实施一批生态工程、精品工程、示范工程,为全市河岸共治工作积累经验。
(五)严格考核监管
要完善考核问责机制,实行一月一通报,双月一点评,一季一考核,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保护情况,协调解决河道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督办力度,强化跟踪问效。各地各部门要在河长的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行河道管理保护的相关职责。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助力基层依法强化河道管理保护监管,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河道治理管护秩序。
(六)动员全民参与
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要广泛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先进典型的总结和推广,形成推进河岸共治、共建共享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控制污染、推行清洁生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及企业家、志愿者、群团组织的作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投身水环境治理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岸共治的良好氛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0日
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强化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防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江苏省、南通市有关加强国土资源综合执法监管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村(居)片区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
村(居)级是国土和城乡规划综合执法监管的前沿哨所,是有效防控违法用地的第一道防线,通过建立村(居)片区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努力实现防控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处置、早复耕”目标。
1.建立村(居)片区管理责任制。各村(居)根据本村实际情况,以村民小组区域为单位合理划分片区,明确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现职村干部分工到组、包干到片,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日常巡查管控,确保监管区域全覆盖。村干部分片包干管理情况由村建立台帐,上报区镇备案。
2.落实日常巡查制度。村(居)片区管理责任人每周巡查片区不少于两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委会选定村民小组组长或组员为巡查信息员,协助开展巡查工作。巡查实行周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周五向村(居)委会报告片区巡查情况,并及时做好违法用地巡查、违法建设巡查两本台账登记工作。
3.实施预警化解处置。各片区责任人及时掌握片区建设动态,对巡查发现有单位(个人)购置建筑材料、开挖墙沟基础或刚开始墙体建设等违建迹象时,要迅速处置干预,宣传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现场制止违法行为,积极劝拆、帮拆消除违法状态。对制止无效强行建设的,要当场向村(居)主要负责人报告,村(居)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处置,同时要及时向区镇汇报,争取区镇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切实提高现场制止、现场拆除效能。
4.积极配合强制拆除。各村(居)要积极协助区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用地建(构)筑物,供水、供电部门要配合做好断电、断水等相关工作,及时督促拆除地块复耕复种复绿。
二、强化区镇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
区镇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和规划综合执法监管第一责任主体,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组,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1.落实主体责任。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确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得了、制止得住、处置到位。建立快速处置机制,完善违法用地报告、部门联合执法、失职行为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牵头责任。牵头领导是落实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和规划综合执法监管具体责任人,对区镇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具体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实施违法建筑拆除等。有效监督村(居)共同监管及日常巡查,督促违法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状态。
3.强化执法职能。各区镇统筹辖区内国土、城管、城监等执法人员力量,组建联合执法办公室,由区镇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公开举报电话,统一扎口受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举报,健全综合执法机制。
(1)建立区镇责任片区。各区镇根据本辖区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村(居)民居住建筑面积情况,以行政村(居委会)区域为单位合理划分责任片区,统筹区镇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共同参与网格化管理,确保监管区域全覆盖。区镇执法人员分片包干管理情况由区镇建立台帐,分别上报市国土局、城管局备案。
(2)落实日常巡查制度。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拟建、在建、新建的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确定合理的巡查线路和频率(每周不少于两次),确保巡查全覆盖、无盲区,并及时做好违法用地巡查、违法建设巡查两本台账登记工作。区镇片区责任人、村(居)片区责任人对巡查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要履行报告制度,当日即向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报告,重大违法用地直接向区镇报告。
(3)严格专项巡查制度。国土所(分局)、城管派驻执法队伍要加强专项巡查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基本农田开展专项巡查,要制定月工作计划,报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备案。月工作计划应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对确认的土地、规划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下发《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相关责令整改文书,勘测并拍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场等,在制止无效的当天,要分别向区镇及市国土局、市城管局书面报告,由区镇牵头积极消除违法状态。
(4)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在建违法行为,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通过帮拆、劝拆等方式消除违法状态,跟踪督促拆除违建、复耕到位。对市政府批准强制拆除或经法院裁定准予由政府组织强制拆除的,及时组织拆除到位
(5)履行共同执法职责。公安部门在对执法人员依法制止、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过程中,违法当事人阻挠依法执法的,接到警情后及时出警处置。供电、供水部门对在建或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不得供电、供水。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将违法建设情况及时抄告供电、供水等部门,在接到抄告书后一日内采取断电断水措施。
三、健全市级综合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根据国土部门报告的年度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土地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情况及月报告违法用地情况,以及城管部门报告的年度违法建设查处和拆除情况等,及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加强对各区镇开展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督查督办工作力度,推进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2.强化部门共管职责。切实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市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公安部门要在市政府领导下与市法院、检察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合查案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对确需提前建设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供电和市政府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部门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共同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3.落实全面巡查制度。市国土局对全市基本农田开展全面巡查,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实施重点巡查。要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对拟建、在建、新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函告、抄告所在区镇及相关责任部门,重大违法行为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消除违法用地状态。市城管局对各区镇规划执法案件查处情况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对市领导指示或重大违法建设案件进行专案督查。
4.实行每月专报制度。市国土局对新发生违法用地、市城管局对新发生违法建设实行每月专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全市各区镇违法用地情况表》、《全市各区镇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表》,重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及时报告,同时将《每月各区镇违法用地整改清单》、《各区镇规划执法督查情况通报》函告有关区镇迅速组织整改;抄告发改委、供电公司等部门采取断电措施配合执法。有关区镇、部门根据函(抄)告要求迅速组织整改,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于下月10日前报市国土局、城管局。
四、明确工作奖惩措施
(一)明确奖励措施
为有效强化区镇、村(居)前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防控,确保实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监管效果,明确区镇、村(居)奖励措施(奖励到个人)。
1.对区镇奖励措施。根据年度卫片检查情况,对新增违法用地面积总量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总量不超过3%的区镇给予每年10万元奖励,对占比在3%-5%的区镇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根据市年度违法建设拆除任务完成情况,对新增违法建设实现零增长且完成市存量违建拆除任务的区镇给予10万元奖励。区镇奖励资金由区镇上报,市国土局、城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由区镇奖励到具体有功人员。
2.对村(居)奖励措施。对每季度无新增违法用地、无新增违法建设的村居给予奖励5000元,对存量违法用地、存量违法建设,每拆除复耕一宗或者每拆除一起存量违建,奖励1500元。村(居)奖励资金由村居上报区镇初审,由区镇上报,市国土局、城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由村(居)奖励到具体有功人员。
(二)建立问责机制
1.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督查办对村(居)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巡查制度不落实、违法建设开工建设超过3日且墙体高度建至1.5米以上才被发现的;
(2)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制止不力,未在当日向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报告且造成事后难于拆除情形的;
(3)纵容包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
2.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督查办对区镇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区镇未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土地执法、规划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综合执法制度不落实的;
(2)未健全区镇巡查网络,巡查制度不落实,未开展巡查工作的;
(3)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未及时制止,造成事后难于拆除情形的;
(4)对现场制止措施单一、制止不力,执法人员当日未向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报告的;
(5)被发现每周巡查少于两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滞后发现情形的;
(6)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隐瞒不报的;
(7)被发现对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函(抄)告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区镇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批示,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滞后制止及事后难于拆除情形的;
(8)被发现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对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函(抄)告或法院裁定作出批示,牵头负责同志未及时落实,造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久拖未拆除情形的;
(9)对领导批示的违法建(构)筑物处理意见,未有效落实的。
3.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大督查办对市级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1)市国土局被发现有未按规定开展巡查并记录台账的(每月巡查少于两次)、应专报(抄告)未专报(抄告)情形的;市城管局被发现有未按规定开展定期督查并记录台账的,应专报(通报)未专报(通报)情形的;
(2)公安部门自接到阻碍依法执法或妨害公务警情后未按规定及时出警的;
(3)区镇供电、供水等部门被发现擅自给违法用地者、违法建设者供电、供水行为或发现一起自区镇联合执法办公室抄告后未能在一日内予以调查核实并依职权履行相关职能的;
(4)市共同监管责任部门被发现一起对国土部门、城管部门函(抄)告需要共同执法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未能积极配合的。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海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部署,扎实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视频信息在治安防控、打击犯罪、社会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平安海门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关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15〕996号)和省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综治办〈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十三五”规划方案〉的通知》(苏综治办〔2016〕117号)、《南通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144号)文件精神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结合智慧城市建设,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集约化、联网规范化、应用智能化,为进一步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规建设、按需联网、整合资源、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应用安全可控的技术和产品,统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按照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实际需要,推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整合各类视频图像资源;规范管理,确保安全,推进和保障各部门对视频图像资源的共享应用;权责一致、分级分类投入、社会参与,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保障。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成标准统一、运行规范的市(部门)、区镇(街道)二级联网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图像体系,基本实现“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总体目标。
——全域覆盖。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新建、改建高清摄像机比例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逐步增加高清摄像机的新建、改建数量。
——全网共享。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联网率达到100%;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用区域的视频图像资源联网率达到100%。
——全时可用。重点公共区域安装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8%,重点行业、领域安装的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摄像机完好率达到95%,实现视频图像信息的全天候应用。
——全程可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应用的分层安全体系基本建成,实现重要视频图像信息不失控,敏感视频图像信息不泄露。
四、主要任务
(一)网络建设
1.开辟专网。建设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专网,各区镇(街道)、各单位(部门)在公共区域新建、改建视频监控系统,全部纳入视频共享应用专网整合、管理和应用范畴,并将逐步与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电子政务专网、综治中心、公安局等单位联网对接。
2.二级架构。建设覆盖市(部门)、区镇(街道)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共享应用专网二级联网运行管理系统,实现分级逐步汇聚互联和全网设备运行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管。
(二)建设框架
1.平台搭建。市(部门)、区镇(街道)为二级分布式部署。市级层面,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即二级平台。对上,与南通市级视频共享平台对接,满足南通市级平台调阅需求;对下,完成对全市所有视频资源的统一汇聚联网,实现所有视频资源的整合汇聚共享。各职能部门层面,根据实际建设本系统“视频资源整合汇聚平台”,实现本级业务范围内视频资源整合汇聚。区镇(街道)层面,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区镇(街道)为单元建立本区域“视频图像信息汇聚平台”,即三级平台,也可直接汇聚到市级视频监控资源整合汇聚平台,实现视频图像资源对接共享。
2.分级部署。按照资源分布以及应用环境不同,条块结合,整合全市各方面视频图像资源。市级层面,以条为主,各市级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业领域视频监控的应用和业务深度开发,搭建本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资源整合汇聚平台,扎口本业务范围内所有视频资源整合汇聚,再层级与市二级平台级联共享。各区镇(街道)根据实际,做好本地视频图像整合汇聚平台开发建设和视频资源整合汇聚工作,再层级与市二级平台级联共享。
(三)资源整合
1.整合目标分类。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对视频监控定位的划分,一类视频监控点位是指覆盖重点公共区域、以公安机关为主建设用于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执法监督的视频监控系统;二类视频监控点位是指覆盖党政机关、交通、城管、教育、卫生、海事、安监、市场监管、环保、旅游、绿化、邮政、民宗、文广、环境监测、供电、自来水、燃气、人防、金融、石化、危险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视频监控系统;三类视频监控点位是指社会企事业单位、沿街商铺、公共行业场所、居民社区为主建设的视频监控系统。
2.整合共享模式。一类视频监控点位由公安机关通过公安视频专网进行整合共享;二类视频监控点位由各部门建立本系统视频整合汇聚平台后,与市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级联对接,视频资源少、规模小的部门也可直接与市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级联对接。三类视频监控点位直接通过市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有选择的接入确有必要共享的公共安全重点区域、易发案部位等社会视频监控资源。
(四)优化布局
1.加密补盲。优化城区布局、拓展区镇、村视频监控建设,进一步扩大视频监控覆盖面。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把握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社会治安防控工作以及社会管理服务需求,查漏补缺,科学布点。到2020年,全市重点公共区域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
2.智能改造。新建、改建目标全面推广高清智能摄像机的数量,优先选用智能、高清、低照度、宽动态摄像机,提升视频图像质量,强化视频分析处理、智能识别、自动预警等功能,为开展视频信息深度应用奠定基础。
3.统筹建设。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每年将建设规划、需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足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五)应用体系
1.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标28181技术标准,全面推进视频图像平台国标式应用开发和升级改造,并将国标协议对接作为视频图像层级对接级联的唯一方式,以实现全网视频信息共享应用。市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级联各区镇(街道)、各部门整合平台视频资源,实现对全市公共安全视频资源的统一汇聚联网。对上,作为本地视频资源上传南通市级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的载体;对下,通过授权应用,按需分发,满足各区镇(街道)、各部门对全市视频图像资源的共享调阅需求。
2.公安机关应围绕深化视频信息实战应用,认真开展课题研究和标准化工作,突破视频信息深度应用技术瓶颈,及时转化研究成果,实现与公安业务信息数据的融合应用,不断提升智能化应用水平,提高应用效能,构建平台互通、信息共享的视频信息联网应用技术体系。
3.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的同时,积极做好服务工作,针对各单位、各部门视频信息共享共用需求,基于视频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类视频图像信息采集、应用。坚持以共性应用为基础,满足各职能部门实施监控、信息采集、信息存储、快速检索等应用需求。随着应用的深入,各职能部门应不断挖掘应用新需求,推动视频信息个性化、专业化应用。
4.公安机关要强化对海量信息的关联分析、碰撞比对,加强对重特大案事件的预警分析、社会治安状况的监测评估、重点人员的动态研判,努力做到实时掌握轨迹、预判犯罪热点,提高预防打击违法犯罪、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充分运用视频结构化描述、数据挖掘、人像比对、车牌识别、智能预警、无线射频、地理信息等现代技术,加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集成应用力度,提高视频图像信息的综合应用水平。
(六)维护管理
1.强化维护保障。建立健全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行业、领域视频建设的备案监管制度和日常管理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运维管理体系,坚持把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纳入城市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创新专业维护服务机制,统一运维标准,提升运维质量。明确建设主体的运维责任,谁建设、谁管理、谁负责。
2.加强安全管理。加强视频应用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建设,落实系统容灾、数据备份等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安全认证、权限管理等制度,实现重要视频图像信息的可信传递和安全可控。规范视频图像信息查看、调取、发布的权限和程序,对涉及敏感案事件的视频信息实现安全管理,并严格落实内部管理责任和倒查追究机制。
五、实施步骤
(一)2017年9月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资源整合汇聚工作;完成一类、二类视频监控点位和三类点位中的重要行业、领域的重要部位视频资源摸底调研,前端设备的基础信息采集;完成市级(部门)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共享应用方案设计。
(二)2017年11月前,按照市(部门)、区镇(街道)二级架构,建设社会视频资源整合共享图像专网,按照国标要求,搭建市(部门)、区镇(街道)“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建成视频共享专网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形成我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管理体系。
(三)2017年底前,根据实际情况全面实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汇聚和整合,立足本地,按需完成一、二类视频监控点位联网共享建设。其中,重点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资源联网率达100%。
(四)2018年6月底前,完成市级(部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国标式对接,实现全市范围内跨区域、跨部门视频信息联网应用。全面接入市政府应急中心,构建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为下一步与各系统的互联互通、集成开发、深度应用奠定基础。
(五)2019年底前,按需完成三类点位的社会视频资源的调查摸底和整合汇聚,构建运维监督管理体系和保障机制,实现常态化、精细化、基础化的社会视频资源“户籍式”管理,拓展资源的深度挖掘应用。
六、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应用的统筹规划、保障落实,对具体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申请、资金保障、项目实施,加强沟通衔接,按照要求序时推进。
(二)综治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加强组织领导、沟通协调、督促指导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公安机关负责市(部门)、区镇(街道)二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管理和各子项目的方案论证、过程监督、建设实施、专项验收等工作。发改委负责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项目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系统建设资金划拨和管理工作。通信行业管理办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网络架构、传输规划、设计。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的宣传报道。教育、民政、人社、环保、住建、城管、交通、文广新、卫计委、安监、市场监管、旅游、邮政、人防办、金融办、石油公司等部门及单位,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督促管辖本行业内相关视频资源的整合,组织协调系统、行业、部门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的建设联网应用。供电部门负责视频监控采集点电力供应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实施;协同公安机关整合本行业内,相关部门、单位或其他组织建设的社会视频资源。
(三)通信运营商。负责按照法定职责及社会义务配合公安机关组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专网”骨干网络。采用多种模式,建设推广社会视频资源的整合联网,确保网络正常有效运维、专网畅通稳定运行。
(四)各类视频资源建设、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应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各类视频资源的整合与联网,完成系统平台升级、内部存储扩充、前端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命名和视频图像标注,建立健全各类视频资源系统日常运行与管理维护的措施。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区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重点工作部署。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海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在市公安局。各区镇、各部门也要成立专班工作组,落实责任、强化保障、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形成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负责、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各级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工作的配套建设方案,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各区镇、各部门、各行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建设联网工作。
(三)抓好队伍,健全机制。建立职业化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值守队伍,充分发挥人机互动功能,不断提高社会面治安管控能力。明确值守人员、处置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值班、台账、保密等规章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强化业务技能培训,使各级各类视频系统监控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实用技能,强化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培养,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
(四)强化考核,督促落实。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定期通报、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应用集中攻坚取得成效的检查评估,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畴,促使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成效显著和实战应用取得突出成绩的,要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充分发挥考核奖惩机制的导向作用,科学引导各项工作开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海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预警响应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5.2 分级响应程序
5.3 信息发布
5.4 应急响应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通信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教育
6.8 监督检查
7 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7.2 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节能、严密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缓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应对。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3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海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海门市地面沉降灾害主要分布在海门镇东部—三星镇中南部一带以东、三厂镇—悦来镇西北部一带以西地区以及三星镇南部—海门镇西部—江心沙农场及海永乡—临江镇—悦来镇东南部地区,地面差异沉降可能造成工程设施受损、人员伤亡等问题。
海门市全区均分布有特殊类岩土(软土、砂土),软土的工程地质性质差,工程建设中容易诱发地基不均匀沉陷、地基土侧向滑动、基坑壁坍塌等地质灾害。砂土在地震和动荷载作用下,容易发生液化灾害,在进行基坑等工程开挖时,易引发流砂及坑壁坍塌等问题。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发生小型及以上级别地质灾害时,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总 指 挥:海门市政府副市长周国强
副总指挥: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喻华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志凌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和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气象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供电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大型、大型和中型以及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区(街、镇)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协调部队和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督查区(街、镇)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任副主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定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与救灾方案建议;贯彻市政府和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督促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监测、分析结果和实时灾害信息;负责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区(街、镇)参照市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灾应急指挥部,其组成和职责分别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具体设定。
2.2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做好险情或灾情的信息发布;指导应急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澄清不实信息;适时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安排防灾救灾所需物资计划,协调救灾项目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建应急调查队伍和应急防治专家组,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和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险情或灾情,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组织调动警力,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维护灾区抢险救灾及社会治安秩序,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应急治理资金预算。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指导救灾款物接受、分配、发放。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及其附属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安全检查和抗震鉴定,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抢修因灾害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保障灾区人民生活。
市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干线公路、干线航道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负责组织车辆运送救灾应急物资,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需转灾民的紧急运输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救灾工作和被毁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卫计委: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监测饮用水,对重大疫情组织实施紧急处置,预防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布设多要素自动观测站,时刻监测气象要素的特殊变化,逐步做好中期预测、临近预报、灾情实时监测。
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预测地震情况及影响范围通报国土局,对地震引发地质灾害的趋势进行预测预报。
市教育局:组织修复受损坏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文广新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市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设施抢修,确保灾区电力供应。
市电信公司:各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详细并切实可行的灾害期间应急预案,平时要加以演练,保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镇 (街道)政府:应设立本镇 (街道)应急救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部和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应急指挥部做好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后重建等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预警响应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各区(街、镇)及有关单位及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险情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下传达。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密切合作,将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3.1.2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监测及专家风险预警研究成果,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等级由强到弱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
Ⅰ级(红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高。
Ⅱ级(橙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
Ⅲ级(黄色)预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
Ⅳ级(蓝色)预警:有发生地质灾害的一定风险。
3.1.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按程序报批、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Ⅲ级(黄色)预警信息: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
3.1.4 预警响应
发出或收到预警信息的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自动启动相应预警响应,立即进入预警状态,根据单位职能履行各自职责。
(一)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联络畅通,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力度,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三)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收集6小时内雨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有关区(街、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必须督促、落实专人对预警区域内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必要时,及时组织预警区域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域。
(四)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领导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市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收集1小时内雨情和地质灾害险情实时信息供相关决策部门参考;预警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组织区域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撤离避让,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3.1.5 信息收集与分析
地质灾害监测单位,负责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初要会同当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的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加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监管,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各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汛期是防灾工作的重点时期,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区(街、镇)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各区(街、镇)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和企业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将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应于15分钟内速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1小时内速报省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局。情况紧急时,可以越级上报。
3.3.2 速报内容
主要是地质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规模、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者出现紧急险情时,发生地区(街、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在及时上报灾情或险情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区(街、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要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全力抢救压埋人员,监测灾情或险情发展,并且将险情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 分级响应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融入相应应急体系,开展工作。
5.2.1 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开展先期处置,紧急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在第一时间按有关规定立即逐渐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省应急预案和市、省地灾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可请求派国务院工作组来指挥或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或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省、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在事发地与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民政、发改和经信委、住建、城管、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2.2 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立即启动市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第一时间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请求省国土资源厅派工作组来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防灾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到达规定岗位,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报请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在灾害发生后迅速派出工作组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情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灾害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并根据需要和部门分工,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用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等工作。
5.2.3 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事发地各区(街、镇)在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及时了解灾情。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核查灾情,查明灾害类型、规模、成因、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范措施,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灾情现场应成立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抢险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抢救受伤、被埋人员,转移受威胁居民并安排好灾民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及死难善后事宜等工作。
必要时,市地灾应急指挥部派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市国土资源局派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赴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5.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5.4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市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驻海部队、镇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由市级财政按有关规定安排。
6.3 物资保障
市和区(街、镇)政府要储备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并保证供应。
6.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计委要增强医疗机构对事故伤员的紧急救治能力,全面掌握医疗资源信息。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技术培训和演练。
6.5 通信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及时。
6.6 技术保障
市国土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市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每年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6.7 宣传教育
市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8 监督检查
各区(街、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的相关责任,并加强监督检查。
7 责任与奖惩
7.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7.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海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海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
根据《省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卫生城、镇、村复审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爱卫办〔2018〕1号),今年我市将接受全国爱卫办、省市爱卫办的复审考核,全国爱卫办将对复审合格的城市重新确认命名为国家卫生城市。为切实做好海门市复审迎查工作,确保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顺利通过,现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城市卫生管理机制,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的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格局,完善基础设施,推进长效管理,不断改善城市环境卫生面貌,全面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对照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逐条组织落实,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在2018年1—3月通过省、南通市爱卫办暗访,在2018年4—5月通过省、南通市爱卫办明查,2018年6—8月完成整改完善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措施,通过国家爱卫会复审。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成立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次卫生城市复审过程中的部署指挥、组织协调、检查督促等任务,综合处理复审迎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郭晓敏
副组长:杨万平、黄静、陈敢、周国强
组 员:喻华、周晓泉、季春、顾卫平、严雪松、成东波、钮健、许新海、沈为人、江华、肖飙、徐秋华、张健、刘志凌、陈忠新、顾煜晖、施泉、曹健、宋涯、袁兵。
领导小组下设一办十组,即复审迎检办公室、九个专业整治组和综合督查组。复审迎检办公室由成东波任办公室主任,王永伟、黄健任办公室常驻副主任,宣传部、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文广新局、教育局、交通局、滨江街道、海门街道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本次复审的宣传教育、信息沟通、协调指挥、督查考核、台账资料等日常事务工作。卫计委、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抽调工作人员驻点办公,办公地点设在市会展中心北楼101室。
专业整治组包括爱国卫生组织管理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组、市容卫生组、环境保护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组、重点场所卫生组、食品安全与饮用水卫生组、病媒生物防制组、单位社区和城乡结合部卫生组等9个小组。具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由各组组长带领专业组成员开展现场检查、督查整改和台账资料的修补完善工作。各组对照检查标准,制定专项迎检工作方案,报复审迎检办公室。
综合督查组对各专业组的工作开展情况全方位开展检查、督促和整改落实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区)暗访评价表》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将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相关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园区、镇(详见附件《海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查工作任务分解表》)。各级各部门要对照任务要求,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任务到人,认真负责、扎实有效地做好落实工作。
四、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阶段(1月16日—1月20日)
为营造浓郁的复审迎检氛围,动员全体市民参与到本次复审活动中来,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增加对健康知识和城管法规的了解,提高市民参与环境卫生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迅速开展宣传活动。
1.市“两台一报”要开办卫生创建的专题、专栏节目,加大对卫生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行动迅速、工作到位的先进典型,对少数市民的不良生活习惯、不文明行为和推诿、扯皮、行动迟缓的单位进行舆论曝光。
2.市文明办结合文明城市创建组织人员在市区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对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等违章现象进行集中整治,并在“两台一报”上宣传报道。
3.各专业组在各自领域内开展食品卫生、环境保护、除“四害”、疾病防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印刷各类宣传资料向市民分发,设置户外公益广告进行宣传,并在两台一报进行宣传报道。
4.属地政府在主要街道、居民小区的橱窗、张贴栏、黑板报等宣传阵地上宣传卫生创建知识。
(二)自查整改阶段(1月21日—1月25日)
各专业组根据任务分解表及省爱卫办下发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对各成员单位的卫生长效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迅速查找原因,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并于1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和管理检查情况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对近三年的台账资料整理汇总,及时补全缺漏,以备检查。市卫计委于1月25日前向南通市爱卫办报送自查整改及管理检查情况报告,并申请南通市爱卫办进行复审检查。
(三)省、市级复审阶段(1月26日—4月30日)
1-2月省、市爱卫办组织人员对我市进行暗访,3-4月省、市爱卫办组织人员对我市进行明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复审的各项准备工作。市卫计委要配合省市爱卫办做好向省、全国爱卫办申请复审报告。
(四)整改提高、复审迎检阶段(5月1日—8月31日)
各专业组针对自查和省市复审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标准,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活动,并做好各项工作的长效管理和巩固落实。督查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各专业组的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同时,实行一周一通报,定期点评,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专业组组长例会,听取各专业组工作推进情况,并研究解决各专业组提交的问题。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本次复审是对我市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成效的检验,意义重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将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充分调动全员积极性,做到有布置、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专业组组长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市政府明确具有工作任务的属地政府和市直各相关部门的“一把手”为复审工作第一责任人,如发现有部门和单位在迎检中敷衍应付,工作拖沓,影响本次复审,将追究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强化检查,及时整改。一是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自查自纠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是复审迎检领导小组综合督查组会同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办公室根据本次方案的任务分解,采取随机抽查的办法,加大督查的力度和频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督查通知书的形式通报责任单位,责成其迅速整改。对工作表现积极、业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推诿、延误工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监督检查工作将贯穿整个活动的始终,检查结果将作为各单位“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报市委、市政府考核组。
3.通力合作,团结协作。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支持,要把卫生城市复审与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有机融合。有关职能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卫计、城管、环保、市场监督管理、住建、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和宣传部(文明办)、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要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加大联合执法和管理力度。对在整治工作中阻挠、妨碍执法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海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4号)和《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14号)的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海门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考核内容为:各区镇属地责任落实情况,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督查和问责制度落实情况,各区镇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主要考核内容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和欠薪预警系统建立情况,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建筑工程工资预留户账户和银行代发等制度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和资金监管、拨付情况。
第九条 治理欠薪工作成效主要考核内容为:完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情况,欠薪案件查处和欠薪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情况,配合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情况,配合欠薪失信“黑名单”认定及联动惩戒情况,联合多部门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欠薪整治情况。
第十条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南通市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上旬前完成。考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区镇自查。各区镇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各区镇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区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信用管理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确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审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联席会议向各区镇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大督查办,作为对各区镇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对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适当加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高度重视,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到位;工作成效明显,欠薪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三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联席会议对该区镇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区镇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在市委大督查中扣0.5分。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镇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相关领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海门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省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3〕8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86号)、《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海安县如东县启东市海门市南通市通州区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关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81号)、《市政府关于海门市在相关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通政发〔2017〕33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制度。
第三条 本市在农林农机(海洋渔业)、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市农业局集中行使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海洋、农业机械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集中行使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旅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市场监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商务、粮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包含原集中职能)、住房和城乡建设、建筑工程管理、规划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原行政机关”)不得行使已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无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履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等职责。
市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原行政机关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梳理,编制权力清单,明确自由裁量标准,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权力清单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更新。
第九条 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监管制度,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强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监管,配合原行政机关做好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实行信访、举报、投诉首问责任机制。
对于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信访、举报、投诉,由最先接到的单位受理,由最终办结单位答复。对确实不属于本机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书面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并同时告知信访、举报、投诉人。
第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实行执法联动机制。
行政许可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由原行政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原行政机关或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原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时,可以牵头行政许可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联合检查;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的违法行为时,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二)发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取得行政许可后,未按照行政许可的内容、范围、方式、期限等从事有关活动的,或不符合现行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要求的,应当根据行政管理的要求和程序,及时通知当事人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职责的,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属于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职责的,依法查处,需要相关行政机关配合的,按照下列要求处理:
(一)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给予配合;如发现违法事实需要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认定的,应当书面函告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结论,并书面回复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二)需要以相关行政机关的检验、检测、鉴定结论作为依据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出具明确的检验、检测、鉴定结论并送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
(三)造成财物损失的,应当通知承担财物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可以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以补办有关手续的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不可以补办。有关行政机关认为不可以补办手续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实行案件移送机制。
移送材料: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包括现场检查记录、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及移送理由、依据;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程序: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移送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行政机关(情况紧急的即时移送);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受理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移送材料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决定不予受理(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理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抄告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实行相互监督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有关行政机关发现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当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确有不当的,应当依法纠正。
第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行政管理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通过行政管理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共享各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五条 综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七)其他应予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原岗位或行政处分:
(一)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予配合的;
(二)继续行使已集中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对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者对移送后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四)其他应予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相对人对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南通市相关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后,本市其他领域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前已立案,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移交给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协助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前,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已生效,至集中时尚未逾申请法院执行期限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已申请法院执行的,由原办理机关负责。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解决多头执法、职能重复交叉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规定,经省政府及南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农林农机、文广旅游、市场监管、城市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范围
1.将原由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含其下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行使。
2.将原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行使。
3.将原由市农业局下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植保植检站、市林果技术指导站、市渔政监督大队)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行使。
4.将原由市旅游局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使。
5.将原由市商务局行使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6.将原由市粮食局行使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7.将原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8.将原由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行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集中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权限调整时间
本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于2018年4月1日前全部集中到位。
三、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海门市人民政府或者南通市相关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权集中前已立案,至集中时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办理机关移交给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协助其办理。
行政处罚权集中前,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已生效,至集中时尚未逾申请法院执行期限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已申请法院执行的,由原办理机关负责。
四、工作要求
各行政机关要主动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需要原行政机关提供基础资料材料的,原行政机关应予提供,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原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权集中前已立案,至行政处罚权集中时尚未办结的案件和已办结尚未逾申请法院执行期限的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于2018年4月4日前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无此类情况的,实行零报备。
市行政审批局及有关行政机关在对涉及上述事项行使行政许可等行政职权时,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督查,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市监察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的权力事项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海政发〔2016〕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编制形成了《2018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办部门要按照时序进度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项目。
二、各承办部门认真落实重在行政决策事项的意见征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实施情况评价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未经上述程序的,市政府不予决策。
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市政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该方案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五、各承办部门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附件:2018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附件:
2018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项目 |
申报单位 |
拟决策时间 |
决策程序 |
1 |
海门市装备制造业+互联网融合发展规划(2018-2020) |
发改委 |
2018.05 |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
2 |
江海路快速化改造工程(PPP项目) |
住建局 |
2018.03 |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
3 |
建立居民阶梯气价、逐步放开非居民天然气价格 |
发改委 |
2018.12 |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平竞争 |
4 |
文化中心建设 |
文广新局 |
2018.12 |
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人才办
《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人才办拟定的《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市人才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南通市市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办发[2015]79号)、《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7]13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引进、培育对我市产业结构优化、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高新技术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政府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原分散使用的各类人才资金,合并纳入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资金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由市人才办牵头,市科技局、人社局、金融办等部门配合,履行主体责任,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监管。
第六条 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人才办
1.组织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经费预算;
2.依据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牵头制订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负责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发布申报指南,会同科技局、人社局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
4.负责专项资金扶持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会同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协同部门
1.负责制订本部门绩效目标和专项资金预算,并送市人才办统筹安排;
2.负责组织本部门实施的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公示;
3.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批后下达;
2.协同市人才办制订和完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3.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公示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4.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绩效实施再评价。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引进、培育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市“东洲英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一事一议”引进人才等项目的资助;
(二)用于人才贷款贴息、岗位津贴及购(租)房补贴、地方贡献奖励等;
(三)用于为我市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人才集聚等作出较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社会人士及组织机构的补贴及奖励;
(四)按政策对获国家和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的人才(团队)进行配套资助和奖励;
(五)用于各级人才培养工程资助对象的津贴及项目资助;
(六)用于引进人才的其他后续资金支持;
(七)支持购买人才公共服务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通过项目经费补助、科研资助、岗位津贴、购(租)房补贴、命名奖励等形式安排,主要用于推动人才项目发展,改善人才物质生活条件,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采取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资助方式,依托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推进我市人才战略实施。
第四章 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每年10月份,市人才办汇总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预算,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政策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扶持项目。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项市级专项资金的一次扶持,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市人才办建立健全项目评审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会同市科技局、人社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发布公告,受理申报,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二条 市人才办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和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年初预算金额,确有必要追加的,按《海门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以虚假资料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等情况的,经查实,追回已经下拨的经费,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把握项目动态,对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每年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编制绩效报告,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与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违规情况,采取暂停资金拨付、收回已拨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其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3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5日
海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海门市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上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 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履职待遇
第六条 公务用车。根据中央和省、南通市有关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按照不超过30平方米控制。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第八条 培训。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开展必要的培训。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三章 业务支出
第九条 业务招待。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和外事活动,按照市委办公室《海门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海办发[2014]65号)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企业应当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本着降本增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各类业务招待费用标准,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招待管理。
第十条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和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严格规范国(境)外接待工作,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用公款或者变相用公款在国内和出国(境)旅游。
第十一条 通信。企业应参考电信市场资费标准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年度预算额度,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据实列支。
第四章 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二条 除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外,严禁违反财经纪律,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个人支出。
第十三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十四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坚决制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期间,不得为企业负责人购置或者更新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第五章 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明确管理责任。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授权和机构职责,分别对所监管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应对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责任人负分管责任。
第十九条 健全管理制度。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本企业集团总部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实施预算管理。各企业应将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并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其中特定功能类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报监管部门备案,竞争类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由企业董事会审定,并抄送监管部门和监事会。企业内部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特定功能类企业于每年3月底前须向监管部门提交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同时抄送监事会。预算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负责人本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编制、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预算进行调整,并于当年10月底前提交监管部门备案或提请董事会审定,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公开透明。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各级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按规定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监管部门、监事会、监察委、审计部门等应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合力。企业应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及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范围,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细则应报送监管部门,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其他市属企业(含集体企业),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2018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2018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海门市2018年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
燃煤锅炉是我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是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改善我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南通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结合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及“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2018年底前,对全市8台10-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实施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确保2019年底前,全市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推进35-6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完成特别排放限值的提标改造。完成2台7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提标改造。巩固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已有成果,严防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根据禁燃区要求加强对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执法监管,加快工业炉窑整治。
二、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2月底前, 环保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全市范围内燃煤锅炉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提出2018年拟整治的燃煤锅炉名单。
2.组织整治。3月下旬,市政府将2018年专项整治的燃煤锅炉任务分解下达到各区镇,明确进度目标。召开燃煤锅炉整治推进会,按照整治方案部署工作任务。12月20日前,市“263”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区镇燃煤锅炉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整治过程中,各区镇于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度。联系人:朱迪,联系电话:82113901,电子邮箱:hmhbwk@sina.com。
3.资金补助。环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给予财政补助。
4.后期督查。2019年1月,市“263”办组织环保、发改、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获得锅炉整治补助资金单位进行后督查,重点检查锅炉拆除和改造情况,严查弄虚作假,杜绝燃煤锅炉死灰复燃。
三、责任分工
1.市环保局负责燃煤锅炉整治的牵头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负责全市企业的燃煤锅炉整治的监督工作,负责牵头各区镇燃煤锅炉整治情况考核,会同财政局负责燃煤锅炉整治资金补助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燃煤锅炉拆除和改造的财政补助资金,制定财政补助的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补助资金拨付工作。
3.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新建锅炉准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锅炉不得立项、环评审批、许可安装。
4.市市场监管局对于列入整治范围的锅炉,根据淘汰时限确定具体检验时间,有效期后不再安排检验,停用锅炉在改造前不得办理启用手续;对燃煤锅炉拆除进行业务指导;对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进行相关验收;对现有锅炉(设施)注册登记、校验、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在用锅炉,不得通过年检;加强对清洁能源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加强对锅炉使用企业的日常监管;负责联系特种设备检验所,配合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5.市住建局负责管输天然气接收门站和天然气中高压输气管网、集中供热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规划管网线路,扩大管网覆盖范围。
6.各区镇是燃煤锅炉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包干负责辖区内锅炉的整治工作,确保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7.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2018年度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实施监督。
四、组织验收
(一)验收时间
2018年12月20日前,各区镇组织对有燃煤锅炉整治任务的单位完成验收。
(二)验收原则
1.燃煤锅炉拆除
(1)已完成原有燃煤锅炉拆除;
(2)拆除的锅炉已实施物理处理,不可再恢复使用,或已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回收;或原有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后,用户单位改为外购热水或采用集中供热。
2.燃煤锅炉改造
(1)锅炉使用的能源改用天然气、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并稳定运行1个月以上;
(2)安全、排污、设备状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燃煤锅炉停用但未拆除
燃煤锅炉停用,蒸汽管道实施切割。
(三)验收标准
各区镇对辖区内燃煤锅炉整治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形成一锅炉一台账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环保局。验收资料必须有以下材料:
1.海门市燃煤锅炉整治验收表(附后),区镇意见栏由现场核查人员和区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区镇公章。
2.拆除或改造的燃煤锅炉提供拆除和改造前后有固定参照物的对比照片,且前后照片拍摄的距离和角度一致(已拆除未保留照片的由区镇出具拆除或改造证明)。
3.停用的燃煤锅炉提供蒸汽管道切割前后照片,并提供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出具的停用证明和所辖区镇现场验收证明。
4.拆除锅炉由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回收的,提供回收合同及发票,并由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提供注销证明。
5.清洁能源改造锅炉须提供工程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和工程资质复印件以及安全生产验收、特种设备检验等相关合格证明,并提供使用天然气、电、生物质燃料、轻质油等清洁能源供给发票。
五、资金补助
1.资金补助对象。锅炉使用登记证书上燃料为烟煤,并在2018年1月1日前使用燃煤的锅炉,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或改用天然气、电、轻质油等清洁能源的单位。改用生物质燃料的不予补助。
2.补助资金来源。市财政安排燃煤锅炉整治专项资金。
3.补助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除或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拆除或改造前蒸吨数,每蒸吨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助。仅停用未实施改造或拆除的燃煤锅炉不予补助,拆除后新建燃煤锅炉的不予补助。
4.资金申请。由各区镇将燃煤锅炉整治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后)报燃煤锅炉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锅炉整治项目拨付资金。
5.纪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燃煤锅炉整治是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环保、财政、市场监管、住建、农机、安监等部门和各区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燃煤锅炉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施波为办公室主任,王建华、顾俊军、陈善冲为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我市燃煤锅炉整治工作。
2.强化专项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列入整治计划的燃煤锅炉的排污、特种设备使用等要严格条件、标准实施行政许可。环保局要加大对不能按期完成燃煤锅炉整治的处罚力度,凡区镇上报需处罚的坚决予以处罚。
3.加大奖惩措施。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燃煤小锅炉拆除或改造单位进行补助。对各镇园区燃煤锅炉整治的考核,列入《海门市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办法》的“煤炭减控”考核指标,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按比例得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2017年度海门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优秀科技论文评选办法》,为充分展示我市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优秀学术成果,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学科发展、人才成长和科技进步,市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6—2017年度海门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征集和评选工作。为做好论文的收集、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要求
(一)参评论文应于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通市以上(含南通市)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南通市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由会议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的论文或收录论文集,市级学会在学术年会、学术交流上评出的一等奖优秀论文。
(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对推动我市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实用价值的论文。
(三)参评论文应属于工程与技术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信息科学等自然科学范畴。凡属人文及社会科学类论文、科技工作总结、毕业论文、试验报告及科普文章、专著等不参加评选。
(四)参评论文的第一作者应是目前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二、评审程序
(一)论文评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级学会初评、市专业评审组复评和市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委员会终审的三级评审方式。
(二)各市级学会及相关单位成立初评小组对论文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论文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及论文报送市评审办公室。
(三)市评审办公室按学科(专业)分类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专业评审组,对论文进行复评。
(四)市优秀科技论文评审委员会对论文进行最终审定。
(五)论文在市主要媒体上予以公示。
(六)市政府发文表彰。
三、申报方式
(一)论文作者填写《2016—2017年度海门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申报表》,并提供论文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原文复印件各2份,需加盖单位公章(刊物原件带至报送处验审),会议交流论文应提供组织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书,论文电子文档发至hmkxxhb@163.com。
(二)参评论文于5月10日前报至所属各市级学会、区街、镇(乡)科协、企业科协及相关单位,各初评小组进行初评后,于5月30日前将论文初评结果及论文报送市评审办公室。其它个人参评论文也可于5月30日前报市评审办公室,由市科协转送相关学会进行初评。
(三)论文申报通知及相关表格可在“海门公众与科学网”最新公告栏下载。
四、其它有关事项
(一)为鼓励更多的科技人员参加评选和获奖,每位作者申报参评论文数一般不超过2篇,每位作者一般只能有一篇论文获奖,证书只发给前两名作者。
(二)同一篇论文只能一处报送,多处报送者,将取消评选资格。
(三)科技论文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抄袭他人劳动成果的论文则不予评定,对已评定的,则撤回论文证书和奖品。
(四)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2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
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61 号)及《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苏农计〔2018〕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的划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两区”划定的重要意义
1.“两区”划定是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农业农村经济稳中求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粮食连年增产,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但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与农业生产用地矛盾不断凸显。以水土资源环境条件较好、农业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优势产区为重点,选择优质地块划定“两区”,作为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种植面积底线,是落实新时期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也是实现农业农村经济稳中求进的重要基础。
2.“两区”划定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农业区域布局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部分农产品阶段性供过于求与品种结构矛盾并存,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建立“两区”,将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用地细化落实到地块,优化区域布局和要素组合,为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供坚实支撑。
3.“两区”划定是完善农业调控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途径。我市农业生产科技水平还不是太高,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农业生产方式和管理方式有待进一步提高。以“两区”为平台,集成农业科技应用,创新农业发展机制,有利于实现强农惠农政策精准定位、精准施策、精准监测和精准评价,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引领全市现代农业建设。
二、准确把握“两区”划定的总体要求
1.细化任务,分解落实任务指标。根据省农委下达的3万亩小麦和1万亩水稻的粮食生产功能区、28万亩油菜和8万亩大豆的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任务,结合各区镇现有耕地总面积及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种植用地面积等因素,指标细化分解落实到各区镇。
2.划优保优,科学划定生产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已经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或即将计划改造的老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入“两区”。纳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退圩还湖还湿范围、因实施重点建设项目发生变化、遭受污染的耕地,禁止划入“两区”。
3.落到地块,建立“两区”数字图库。按照国务院要求和“两区”划定的标准,将划定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地块面积、排灌工程条件、作物类型、承包经营主体和土地流转情况等信息,统一编号,并建立数字化地图和数据库。
三、具体明确“两区”划定的工作流程
在对相关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的基础上,叠加相关规划成果,确定“两区”片块和地块边界,制成“两区”划定工作底图。根据综合分析情况,确定重点核查的“两区”片块和地块基本情况,并开展实地勘查。按照“两区”地块的上图图斑进行面积量算,并汇总生成“两区”片块面积和“两区”面积。将编制好的“两区”空间分布图以区镇或标准图幅为单位输出纸质图件,作为公告公示的主要材料。公告公示材料由区镇、村(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两区”划定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农场内进行张榜公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针对公告公示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所提出的异议,区镇要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告公示。最终将“两区”划定的基础资料、图件、表册和文本成果,经质量检查合格后整合入库,建立“两区”数据库。
技术路线图:(略)
四、准确安排“两区”划定的工作进度
1.准备工作阶段(2018年4月底前)。市成立“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三方技术委托单位,组建编制项目组。编制项目组按照国家、省关于“两区”划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海门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目标。
2.落实地块阶段(2018年6月底前)。第一步是以区镇为单元,收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台账、责任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等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成果,以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基础资料。第二步是以各区镇为工作单元,对“两区”片块和地块的空间位置、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配套工程等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实地踏勘。第三步是将编制好的两区”空间分布图交由区镇、村(组)审核,张榜公告公示,无异议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签字盖章确认。
3.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两区”范围经公告公示通过后,市农业、国土局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划定后的“两区”农田管护责任落实到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新型经营主体、国有农场等。签订“两区”管护责任书,编制“两区”空间分布图,统一设立“两区”保护标志牌。
4.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6月底前)。区镇要及时组织开展初检初验工作,初检初验通过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自检自验,通过后提交南通市级验收,市级验收通过后,提请省级抽验。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划定流程是否合规、划定面积是否符合“两区”划定任务指标、标志牌设立是否规范等。
5.成果报备阶段(2019年9月底前)。“两区”划定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和汇交,逐级报上级农业、国土等主管部门备案,推进成果的共享利用。
五、全面加强“两区”划定的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两区”划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做好职责分工明确、人员落实、经费到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市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农业、国土、发改委、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区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农业局要发挥牵头统筹协调作用,做好两区划定的推进落实和信息的上报;国土局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适时组织第三方评估;财政局要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的统筹和整合,确保“两区”划定工作经费到位;各区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两区”的划定与建设,并且要明确一名同志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与沟通,特别要做好第三方外围调查的接洽工作。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合力推进“两区”的划定与建设,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2.制订方案,强化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细化分解建设方案,适时把省农委下达的划定任务分解落实到区镇,工作任务落实到人,实施内容落实到田块。组织农业、国土、发改委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两区”划定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把“两区”划定实绩列入区镇年度考核目标。
3.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各地各部门都要统筹各项支农项目资金,加大对“两区”建设的投入,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向“两区”倾斜,创新“两区”建设投融资机制,确保完成“两区”划定建设任务并发挥应有的效能。鼓励金融机构完善信贷管理机制,创新金融支农产品和服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
4.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加大对“两区”划定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认真总结宣传各部门、区镇在“两区”划定与建设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引导农民和其他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两区”划定和建设工作,努力营造全民推进“两区”划定与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海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海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
为更好地推进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海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郭晓敏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陈 敢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黄 超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俊高 市农业局局长
刘志凌 市国土局局长
钮 健 市发改委主任
袁雷松 市委农办主任
肖 飙 市财政局局长
施 泉 市住建局局长
徐秋华 市交通局局长
曹 健 市水利局局长
何雪峰 市商务局局长
张 健 市环保局局长
郭宏伟 市统计局局长
周新忠 市农资局局长
万旭东 市农机局局长
葛亚东 市气象局局长
袁 源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宋 涯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帆 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沈小明 海门港新区管委会主任
黄 晨 临江新区管委会主任
袁 兵 海门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张 娟 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戴建忠 常乐镇镇长
郁 逵 正余镇镇长
陈东明 悦来镇镇长
黄 辉 四甲镇镇长
吴 伟 余东镇镇长
顾 健 海永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陈俊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顾黄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
“1532”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4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1532”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海门市“1532”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落实《南通市“5215”工业大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充分发挥重点工业企业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着力提升我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增强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海门“十三五”和“两争三区”建设目标,抢抓长三角一体化、江苏沿海开发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聚焦“3+3”产业发展重点,集聚优势资源,梯度培育一批100亿、50亿、30亿、20亿级规模工业企业,带动全市工业加快产业转型和动能转化,促进全市经济能快则快、好上加好发展。
二、实施对象
符合海门市“3+3”产业发展导向、“十三五”期间规模目标20亿级以上重点工业企业。具体条件如下:
(一)经营业绩佳。主要经济指标和主导产品占有率在全省、南通市同行业名列前茅,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创新能力强。具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建有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在核心业务领域拥有品牌、技术、市场等综合优势。
(三)运营体制优。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经营层(管理层)具有较强的进取意识和先进发展理念,有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
(四)发展前景好。核心竞争力较强,具有快速成长性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相关行业(产业)、块状经济(区域经济)带动性强。
(五)无否决事项。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危害、质量事故和严重失信行为。
实施对象坚持培育数量和质量并重,根据企业运行实绩、发展前景等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目标
实施“1532”大企业培育计划,对全市发展前景好、创新能力强、产品科技含量高的25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力争到2020年,全市形成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级企业1家,50亿元级企业3家,30亿元级企业7家,20亿级14家。
四、重点任务
(一)编制发展规划。会同列入重点培育的企业制定“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推进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评审,锁定主要经济指标总体和年度目标,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
(二)加大项目投入。引导企业早上、快上、多上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立项目数据库,开展超常服务,落实关键举措,推动项目快建设、早竣工、早达效。
(三)鼓励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产业链整合和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引导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应用多种金融工具,推动规模扩张。
(四)强化创新驱动。整合调动各类创新资源,收购兼并海外科技企业、研发机构或关键产品技术。引导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形成“共同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载体,建立博士后工作站、院士工作站,海外研发基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促进质量提升。引导企业树立质量观念和品牌意识,做强做大自主品牌,以开发新品,提升质量、创建品牌为重点,深入开展质量强企和工业质量品牌创新行动,鼓励企业成立标准化技术机构,争创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名牌等省级以上品牌。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扶持
1.对认定的企业新上重特大项目,优先保证土地供应,按最低保护价挂牌。新开工实际完成厂房(不含土地)、设备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占比达60%及以上,下同)的重大项目,奖励500万元,新开工实际完成厂房、设备投入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1000万元;新开工实际完成厂房、设备投入2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奖励2000万元
2. 一年内技改设备投资超500万元的项目,按有关设备投资额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 对成功并购符合产业链整合或新兴产业方向的市内外企业,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实际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并购完成后仍在本市纳税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奖励限额200万元。
4.对当年企业销售税负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低于4%、应税销售增幅超过10%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给予奖励;增幅超过15%的,按应税销售净增量的1.5%给予奖励。上述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税负率低于4%的按比例折算奖励。
5.对企业首次入围江苏省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名单的,南通奖励50万元,本市配套奖励50万元;超过100亿元后,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在南通奖励基础上,再配套奖励50万元。
6.充分发挥海门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的作用,推动企业扩大投资、拓展增长点。配合南通市经信委组织筛选优质项目,组织企业参加项目路演对接会;利用南通设立的各母、子基金专门团队,为优质项目提供靠前服务,形成合力推进机制。
原有相关奖励文件中与本方案同一性质条款,按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的原则执行。
(二)营造发展氛围
1.激发企业发展热情。优先推荐企业及企业家申报各类荣誉,优先推介企业家参加各类素质提升和经营管理专题培训,激发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热情。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宣传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深入企业开展“面对面”宣讲活动,帮助企业争取和落实国家、省、市扶持政策。
3.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控制和规范涉企检查,除上级安排的专项检查和安全、环保部门检查外,对列入培育企业的检查,必须提前向市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报告,并通报联系该企业的相关领导。
(三)加强组织推进
1.成立市“1532”工业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杨万平任组长、分管市长江永军任副组长,市发改和经信委、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安监局、市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审批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统筹“1532”工业企业培育工作,负责提出“1532”工业企业培育重大政策,协调各领域要素资源投入,形成合力,促进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和经信委。
2.建立“直通车”服务机制。以“五个一”(市政府研究出台一批扶持企业政策、市领导挂钩联系一个重点企业、牵头部门引导企业制定一个发展规划、职能部门帮助企业解决一个发展瓶颈、全市合力服务企业实现一个目标)为抓手,全面构建服务企业“直通车”机制。对企业反映的问题“一天应答、三天明确意见、五天办结”。建立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经济工作部门和区镇领导与培育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融资难、用地难、用工难等方面的问题,并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
3.建立督查考评机制。建立和落实部门推进工作责任制,逐级分解推进计划。加强工作督查和调度,建立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季度通报制度,深入了解企业诉求,定期跟踪企业经济运行、技术开发与创新、新产品和新项目投资计划完成、项目推进等情况,定期对企业发展问题“一事一议”,会办解决。
附件:海门市“1532”工业大企业培育库名单(略)
人事任免
2018年4月12日
经研究,决定:
免去张琛同志市城建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享受副科级待遇)。
重要活动
(2018年3月1日—2018年4月30日)
·3月1日,市总工会召开第十五届七次全委会议和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高洪军参加。会议选举姜敏为市总工会主席,黄勇为副主席。
·3月2日,全市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2017年全市公安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今年公安工作进行部署。市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要求全市公安系统要以“南通领头、全省领先”为目标,以深化公安改革、创新社会治理为动力,以构建智慧警务、强化实战能力为支撑,以打造法治公安、建设过硬队伍为保障,着力提升公安工作现代化、智能化、实战化水平,努力开创新时代海门公安工作新局面,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保驾护航。南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兵出席会议并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市公安工作。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出席会议,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胡文瑞作工作报告。
·3月2日,省侨办主任王华率“华商产业园”考察团近20名侨商代表来海,对我市投资环境进行考察。省侨办副主任何昌林,南通市外侨办主任王浦坚等参加活动,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欢迎辞,副市长江永军主持活动。
·3月6日,市委、市政府举行一季度全市项目集中开工活动,设立11个开工现场,在开发区、海门高新区、海门港新区设主会场。市委书记陈勇出席并宣布项目开工。市领导郭晓敏、成伟、葛志娟、邵茂华、杨万平、姚胜、施俊、闫勇、朱江胜、高洪军、胡文瑞、陈敢、周国强、李文斌参加开工活动。
·根据市委“四大专项行动”总体部署,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围绕“打好项目建设、经济运行翻身仗”和“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开展督查。3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王拥军、顾玉琴、曹晓东分别前往海门工业园区、悦来镇、四甲镇、海门开发区督查。
·3月9日,我市召开对接服务上海工作交流会,系统谋划今年对接服务上海的各项工作,更好地促进海门与上海在产业、城市、交通、生态等领域的协同发展。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到会讲话,市委常委、副市长朱江胜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伟、曹晓东参加会议。
·今年3月12日是第40个“植树节”,上午,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葛志娟等市四套班子领导,来到江海博物馆南侧,与200余名驻海官兵、机关干部、志愿者一起,参加义务植树活动,为海门大地添绿增彩。
·3月13日,市政协召开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副主席姜晓静、郁斌、黄永成、李鑫钊、徐骏,秘书长陈平等出席会议。
·3月14日,市委书记陈勇专题调研城建交通项目。陈勇强调,今年的城建交通建设事关海门高质量发展,事关民生福祉,要用系统思维,超前谋划,按照今年确定的目标任务,高质量快速度推进城建交通项目,全力推进城市加快转型。副市长周国强参加调研。
·3月14日,我市召开文明委成员单位(扩大)会议,总结回顾三年来的文明创建成果,查找问题,全面部署新一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对创建工作提出要求,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邵茂华主持会议,市领导顾玉琴、江永军、黄静、陈敢、周国强、郁斌参加会议。
·3月15日,市委书记陈勇前往海门港新区,就项目建设、经济运行、信访维稳工作开展调研。他要求海门港新区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抓好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主攻重大项目,提升项目质效,为全市重大项目建设挑重担、作贡献,全力抓好经济运行,奋力夺取一季度各项工作“开门红”。
·3月16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会议强调,作风就是生产力,今年要以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四大专项行动”实现新突破为目标,把“四大专项行动”作为推动各项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完善“四大专项行动”的工作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把作风建设作为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始终,推动海门高质量发展。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
·3月20日,我市召开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交办工作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伟,市政协副主席姜晓静参加会议。
·3月21日,外交部驻白俄罗斯大使崔启明率驻外使节团来海,考察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参加活动。
·3月22日上午,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来海门开展调研,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力打好“三大攻坚战”,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树立大格局,强攻大项目,在追赶超越中展现新作为,确保实现第一季度各项工作“开门红”。南通市委常委、秘书长沈雷,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参加调研。
·3月22日,市政协召开“提振精气神,整治‘庸懒散慢拖’”和“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督查工作推进会。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副主席郁斌、李鑫钊,秘书长陈平参加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姜晓静主持会议。
·3月23日上午,豪华邮轮项目联合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就推进豪华邮轮制造及配套产业园项目快速落地事宜进行专题协商。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王崔军通报了项目进展情况。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他要求,要把豪华邮轮制造项目作为海门的“一号工程”,攻坚克难,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确保项目如期开工。
·3月26日下午,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召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和全国两会精神,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并讲话。他强调,要在全市上下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和南通市委最新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解放思想力度,加快追赶超越步伐,系统扎实推进海门高质量发展,努力交出党和人民满意的时代答卷。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会议。
·3月27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率队,就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他要求,切实提高思想站位,守住生态环保底线,以“263”专项行动和“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为抓手,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3月28日,南通市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现场推进会暨工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会议在海举行。南通市副市长陆卫东参加会议并讲话,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调研,副市长江永军在会上就我市相关工作情况作交流发言。
·3月29日,全市深化“走帮服”活动会议召开,专题部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市“走帮服”重点工作及基层党建督查工作。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出席会议并讲话。
·3月30日,南通在我市召开通吕运河整治现场推进会暨指挥部第五次会议。会上,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通吕运河河长姜永华对我市整治通吕运河的经验做法给予高度肯定,并对通吕运河整治下阶段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我市市委副书记葛志娟作工作汇报。
·4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全体组成人员、部分镇街人大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对部分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现场视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张伟、王拥军、曹晓东,副市长黄静参加了活动。
·4月3日,我市召开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回顾去年工作,部署今年重点工作,会议明确今年争创省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到会讲话,副市长周国强主持会议。
·4月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学习传达全国两会精神、听取市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部署2018年评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张伟、王拥军、曹晓东参加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副市长黄静列席会议。
·4月4日,云南省保山市委常委、腾冲市委书记赵碧原一行专程来海考察、交流,我市市委书记陈勇介绍了海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参加活动。
·4月4日,我市在海门烈士陵园内举行凭吊革命先烈活动,激励广大党员干部铭记光辉历史,传承先烈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继续前行。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其他领导参加凭吊。活动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邵茂华主持。
·4月8日,南通三建举行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暨南通三建成立六十周年恳谈会,邀请国内行业专家建言献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国家外国专家局原局长季允石,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副部长郭允冲,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曹玉书,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高建,我市市委书记陈勇等出席活动并讲话。
·4月8日,近300名中外客商、嘉宾云集海门,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会见客商、嘉宾代表,与他们畅叙友情,共谋新时期海门高质量发展大计。市领导成伟、陆一飞、葛志娟、杨万平、朱江胜、江永军等参加活动。
·4月9日上午,2018中国海门经贸投资洽谈会暨第二十三届中国海门金花节在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海内外客商代表、友好城市代表等聚首海门,共商发展大计、共谋合作共赢。
·4月9日,我市举办农旅招商推介会暨乡村振兴战略研讨会,沟通交流,共话合作,推动海门乡村振兴。市委副书记葛志娟在会上致辞。
·4月10日上午,北城彩旗招展、人潮涌动,备受全市人民和社会各界关注的城市建设“一号工程”——北部新城拉开建设大幕。市委书记陈勇在启动仪式上讲话并宣布北部新城建设正式启动,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启动仪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葛志娟等市四套班子部分领导参加活动。陈勇、郭晓敏、成伟、陆一飞共同启动北部新城建设水晶球。
·4月11日下午,市委书记、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市委党建工作重要事项,部署今年全市党建工作任务。他强调,要按照既定的目标,弘扬改革精神,增强创新意识,狠抓工作落实,以更强意识和更实举措推动全市党建工作和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坚强保障。
·4月12日下午,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会议强调,“四大专项行动”是完成2018年各项工作任务的主要抓手,“提振精气神,整治‘庸懒散慢拖’”是攻坚克难的前提和保障,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四大专项行动”,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追赶超越,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
·4月13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带领城管、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及开发区、海门高新区相关负责人,实地检查文明创建情况,并专门召开会议推进相关工作。副市长胡文瑞参加活动。
·4月16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率队,就文明城市创建中的问题进行专项督查。他要求,狠抓源头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将文明城市创建中的“顽症”问题迅速整改到位,着力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水平。
·4月17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对文教卫生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他强调,要统筹协调、倒排时序、高质量快速度推进文教卫生项目建设,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
·4月18日下午,全市“解放思想、追赶超越,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动员会召开,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提振精气神,解放思想再出发,追赶超越争标兵,为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市委书记陈勇作动员讲话,市委副书记葛志娟主持会议,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
·4月19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前往余东镇调研。在深入现场察看和听取汇报后,他要求以开展“解放思想、追赶超越,推动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为契机,牢固树立“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理念,保持定力,进一步提振精气神,激发党员干部的勇气、锐气、朝气,明确目标、创新举措,苦干、实干、巧干,高质量构筑产业新优势,加快追赶超越步伐,建设“强富美高”新余东。
·4月23日,南通市委、市政府召开农村工作会议暨脱贫攻坚动员大会,分析当前“三农”工作形势,部署今年重点工作,动员全市上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力打响精准脱贫攻坚战。会议以电视电话会形式召开。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在南通主会场参加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等市领导在海门分会场收听收看。
·4月24日,南通市举行一季度项目建设观摩点评会,上午,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徐惠民率队,来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现场观摩。南通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相关领导,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观摩活动。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活动。
·4月24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听取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张伟、王拥军、曹晓东参加会议,副市长陈敢列席会议。
·4月25日,南通市召开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回头看”部署会暨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一季度工作点评会,我市设立分会场组织相关人员收看。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在主会场作交流发言。
·4月26日,市委、市政府在沪举行2018海门(上海)投资环境说明会。市委书记陈勇致辞,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作海门投资环境推介。印度斯德雷特公司中国区总经理杨磊,百朗德生物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庚泰代表客商发言,来自上海的100多位重要客商和来宾应邀参加了活动。
·4月27日下午,市委举行全市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会议暨“乡村振兴”大讲坛,动员全市各级党组织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以党建引领乡村振兴,解放思想,追赶超越,着力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市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4月27日晚,我市举行致敬匠心2018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首届“海门工匠”发布会,发布首届10名“海门工匠”。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葛玉琴,我市市委书记陈勇为匠心独运、技艺精湛的首届“海门工匠”颁奖。我市领导郭晓敏、成伟、陆一飞、杨万平、高洪军出席发布会。
·4月28日上午,全省党委中心组举行学习会,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思想进行学习交流,并对全省广泛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进行动员部署。省委书记娄勤俭主持并讲话,强调要动员全省上下兴起思想大解放的热潮,以思想的大解放引领发展的高质量,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而不懈奋斗。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政隆,省政协主席黄莉新参加学习。学习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我市组织集中收听收看。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葛志娟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在海门分会场参加会议。
·4月28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第一季度重点工作点评会。市委书记陈勇强调,按照省委、南通市委要求,进一步提振精气神,激发责任感、使命感,强化新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咬定目标,压实责任,以思想大解放引领高质量发展,把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的各项事业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