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明确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
海政发〔2018〕2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快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完善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的通知》(苏建函房保〔2018〕71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范围
海门市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及三星镇、包场镇城镇规划区内的棚户区、城市危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是指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城市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的房屋。
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城镇)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二、棚户区界定标准
棚户区界定标准是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各区镇、各部门在确定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时,要严格按照界定标准执行,同时满足以下任意四款要求的可纳入棚户区改造。
1.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2.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3.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建制镇驻地以15年以上的为主。
4.房屋总体质量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5.房屋结构抗震基本不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和《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房屋。
6.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7.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交通、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10.其他方面。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
三、相关要求
(一)棚户区改造要以批准的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城市(城镇)规划区内满足棚户区改造特征的房屋,均可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各类房屋,一律不得列入城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因城市(城镇)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严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农村危房改造、土地增减挂钩不得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7日
市政府关于表彰2017-2018年度海门市政府新闻奖的决定
海政发〔2018〕28号
市各新闻单位:
一年来,全市各新闻单位及广大新闻工作者(通讯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突出高质量发展主题,紧扣“三件大事”,扎实推进“四大专项行动”,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大力宣传全市在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营造了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稳定和谐的良好舆论氛围。
为鼓励先进,不断提高全市新闻工作质量和舆论引导水平,使新闻宣传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对“2017-2018年度海门市政府新闻奖”作品予以表彰激励。经市各新闻单位推荐,市政府新闻奖评委会认真评选,并经社会公示,决定授予《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系列报道》等4件作品一等奖,授予《潮涌海之门·庆祝改革开放40年》系列报道等8件作品二等奖,授予《263·污染防治攻坚在行动》系列报道等16件作品三等奖,授予《长江路夜景成为海门新景观》等2件作品新闻图片奖。(名单附后)
希望获奖的新闻工作者(通讯员)珍惜成绩、戒骄戒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创优意识,多写稿、写好稿、写大稿、上大报(台、网)、攻头条,促进我市新闻宣传工作上新台阶。同时,希望全市新闻工作者(通讯员) 以获奖者为榜样,进一步树立精品意识,讲好海门故事,开拓进取,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2017-2018年度海门市政府新闻奖获奖篇目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4日
2017-2018年度海门市政府新闻奖获奖篇目
一等奖(4篇):
1.《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系列报道》
作者:海门日报专题报道组(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1月-10月头版)
2.《海门:做强产业做大蛋糕 实现人民生活高质量》
作者:张嘉骏 秦凯 (江苏卫视2018年3月3日“江苏新时空”播出)
3.《江苏海门市巧用“加减乘除”破解用地瓶颈——30多个亿元项目 未增一寸建设用地》
作者:薛海燕 俞新美(刊于《经济日报》2018年6月13日头版)
4.《打造“三大基地” 加快培育千亿产业集群——海门市与招商局集团签署邮轮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
作者:魏玉美 蔡槿(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8月31日“海门新闻”播出)
二等奖(8篇):
1.《潮涌海之门·庆祝改革开放40年》系列报道
作者:瞿中耀 李丹丹等(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9月25日起“海门新闻”播出)
2.《重大项目引领海门追赶超越》
作者:新美 贲腾 徐超 陈明(刊于《新华日报》2018年4月21日头版“市县看点”)
3.《海门:统筹谋划绿色发展 促进沿江生产岸线向生态岸线回归》
作者:季耀 张飞(江苏卫视2018年6月2日“江苏新时空”播出)
4.《亩均论英雄,我市重点企业高质量发展纪实》
作者:吴永生、马国兴、刘海滢等(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3月-6月头版)
5.《海门“四大专项行动”赢得新气象》
作者:俞新美 赵勇进(刊于《南通日报》2017年11月24日头版头条)
6.《北部新城正式启动 10个基础性项目集中开工》
作者:王钰燕 许静(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4月10日“海门新闻”播出)
7.《东洲英才·面对面》系列访谈
作者:龚斌杰 何欢 李沛骞等(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6月25日起“海门新闻”播出)
8. 评论:《系统思维赢全局》
作者:王鸷翀 (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2月28日2版)
三等奖(16篇):
1.《263·污染防治攻坚在行动》系列报道
作者:黄俊楠 黄天玲等(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8月22日起“海门新闻”播出)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海门受国务院肯定 今年获得奖励用地计划指标1000亩》
作者:陈亚东 王兴华(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5月4日2版)
3.《2018“一带一路”叠石桥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开幕》
作者:范一天 何晶晶(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5月19日“海门新闻”播出)
4.《稻谷香里说丰年——首届中国·南通海门农民丰收节纪实》
作者:陈孝诚 肖敏冬 钱丽君(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9月27日“海门新闻”播出)
5.《产权制度改革 唤醒沉睡的农村资产》
作者:胡江叶 黄天飞(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4月16日“今日农村”播出)
6.《产业+人才+项目+资本 海门产融结合助力创新创业》
作者:俞新美(刊于《南通日报》2018年8月29日头版头条)
7.《海门千余项政务服务手机上就可申办》
作者:朱炜 童国华(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2月15日2版)
8.《江苏海门叠石桥:从“家纺小镇”迈向“国际家纺城”》
作者:邹国童(刊于江海明珠网、中江网等2018年6月5日“庆祝改革开放40年”栏目)
9.《临江之“变”导出海门发展新思维 工业经济应税销售连续17个月增幅在20%以上》
作者:特派采访组 俞新美(刊于《南通日报》2018年7月17日头版头条)
10.《打响全国县级农垦改革“第一炮” “海门粮仓”江心沙农场探访》
作者:陈松(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6月19日7版)
11.《江苏省江海博物馆海门开馆》
作者:俞新美(刊于《光明日报》2018年5月18日09版)
12.《开启少年科学家之梦》
作者:施钦华 杨达飞 胡燕(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7年11月22日“成长在线”播出)
13.《生命进入倒计时 海门这名老党员做出感人决定》
作者:宋姝霖 成剑锋(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8年10月8日“海门新闻”播出)
14.评论:《每逢佳节倍思“清”》
作者:秦斌华(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2月8日2版)
15.《让“乡愁”有个安放处》
作者:林莉 施莉莉 高巍(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7年10月26日“海广新闻”播出)
16.《奔跑的向阳花》
作者:曹旭东 俞晓晴(海门市广播电视台2017年10月12日“心意点点”播出)
新闻图片奖(2幅):
1.《长江路夜景成为海门新景观》
作者:陈新龙(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5月26日头版)
2.《海门空气质量排名全省第三》
作者:戴跃华(刊于《海门日报》2018年9月14日头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安全生产四级约谈制度》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9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安全生产四级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海门市安全生产四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一般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通安委〔2018〕6号)和《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海委发〔2018〕14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四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区镇、有关职能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就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等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约谈区镇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一起死亡两人事故或三十天内发生两起死亡一人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海门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南通市安委会和海门市安委会督办的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区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六十天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较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市级挂牌督办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调查和整改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负责人约谈区镇有关部门负责人。
(一)九十天内发生两起一般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的;
(四)市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五)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上级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未及时开展或开展不力,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六)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一次死亡两人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起亡人事故的;
(三)市级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六)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检查、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市政府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市政府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市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市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市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经参与约谈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九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机构人员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此外,还要有针对性的汇报以下方面:
(一)区镇、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等情况。
(二)发生事故单位应急救援、原因分析、主要教训、采取措施、强化责任等情况。
(三)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情况。
第十一条 被约谈方为区镇的,参加人员为区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区镇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要求市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并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企业的,参加人员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区镇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等。
第十三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通知准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十四条 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市安委办。
第十五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区镇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对约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海政办发〔2018〕9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长江沿线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的工作方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85号)、《南通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护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7〕181号)、《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海政发〔2010〕47号)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从源头保障城乡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重要性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既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也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强化应急水源地建设和污染源整治,水源地建设、管理和保护的水平逐步提升。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水环境保护压力加大,突发性污染事件易发多发,长效管护机制还不健全,保障水源地安全的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在深入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的同时,把加强水源地管理与保护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来抓,突出问题导向,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构建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确保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李克强总理“实行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的要求,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强化全过程管理,全面提高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饮水质量。
三、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市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饮用水水源地建设、管理与保护负总责。市有关部门和区镇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目标管理,突出建设实效,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保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坚持规范管理,健全制度。着力推进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涵盖环境保护目标、保护区划定与整治、监测能力建设、风险与应急、管理机构与制度建设等多项内容和要求的管理与保护体系。
——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坚持水陆兼治,严格限制水源地上下游水域及相关陆域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加强水源地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形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长效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管控风险。持续深入推进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敏感区域内的环境问题和环境隐患,落实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调度管理机制,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增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抗风险能力。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9〕2号)划分,以海门市长江水厂长江取水点为取水口,设立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准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延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着力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保护水源地环境,强化污染源综合整治。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建设项目和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现有项目要限期拆除或关闭。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三)大力加强海门市长江水厂匡河及周边环境保护。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防范环境隐患和风险,对东至张謇大道、西至东江路南延段、南至长江水厂匡河南岸、北至广州路的长江水厂匡河及周边区域范围加强环境保护,严格污染源综合整治。该范围内长江水厂匡河水域范围及北岸、东岸、西岸背水坡堤脚向外30—50米陆域范围参照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要求进行管理与保护,区域内无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设施,无入河排污口和入河支流;该范围内其余区域参照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要求进行管理与保护,区域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设施,现有项目和设施产生的废水达标排放并全部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处理,不得增加排污量。
(四)规范设置水源地标牌及隔离设施。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规定,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设置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三类标志牌。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长江水厂匡河水域范围及北岸、东岸、西岸背水坡堤脚向外30—50米陆域范围,要设置物理隔离防护设施,实现与外界的完全封闭管理。隔离设施类型包括隔离墙、隔离网、绿化隔离带等。
(五)切实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与养护工作。要加强水源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强化日常巡查巡视,加强河岸、河床、河势监测与治理,保持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附近河岸及河床稳定,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在水利工程调度中,要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首要因素。在枯水季节或枯水年份,通过优化工程调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合理流量;在泄洪排涝期间,特别是每年汛期第一场洪水来临时,通过上下游联动,优化水利工程调度,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
(六)建立健全水源地管理保护体系。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由市住建、水利部门组成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机构,明确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部门联动、协作、联席会议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水源地安全保障相关事项。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政监察和环境督查力度,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将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纳入政府考核,对于水源地周边环境不佳、管理不佳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引发停水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水源地管理部门要按照“一源一档、同时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则,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电子档案,对于有变动的内容须同步更新。
(七)依法开展水源地监测与信息发布工作。水源地管理机构要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通过定期巡查、突击巡查、专项巡查和重点巡查等方式,监视水源保护区内饮用水、水域、水工程及其他设施变化状态,掌握工程安全情况。及时巡查发现各种人为破坏水源地工程设施与环境的非法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水事违法案件。一级保护区、长江水厂匡河水域范围及北岸(东岸、西岸)背水坡堤脚向外30—50米陆域范围做到每日巡查,二级保护区、长江水厂匡河及周边其余区域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环保、水利、供水、卫生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平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的监测,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情报预报。交通部门要加强通航水域船舶防污、油品危化品运输仓储环节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突发事故相关信息。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对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监测工作,定期通报原水水质。在水源地水质监测过程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影响本地区或其他地区供水安全的突发水污染事件,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和南通市住建、环保、水利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
(八)定期开展水源地水量与水质安全评估及风险排查。市政府每2—3年组织开展1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调查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要立即组织整改。安全评估主要从水量、水质、污染源、应急保障、管理状况等方面进行。市水利、环保、供水、交通、海事部门要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对随时可能的突发性污染事故,按照“超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要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和应急程序,及时处置好水源地突发性事件。根据水源地和风险源变化情况,适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积极进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快速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市政府是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和民生实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监督检查,对照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重点任务,组织制定整改工作方案,逐条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目标,扎实开展整改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水利、环保、住建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并将水源地建设任务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目标进行考核,保证水源地管理和保护有力有序推进。水利部门要牵头负责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环保部门要牵头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住建部门要牵头负责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保护,发改部门要牵头组织完善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管理,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防治,经信、农业、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工作。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要落实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的人员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加大对水源地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力度,在水污染防治、城市建设、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修复项目中,优先安排水源地管理和保护项目,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四)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将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纳入各相关区镇、部门工作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内容,对各相关区镇、部门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相关区镇、部门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通报。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6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9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并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路、交通、水利、绿化、农路农桥、河道疏浚、农田建设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市住建、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中标后的国有资金投资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标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由单位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管理班子,明确项目负责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转分包情况、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标后管理监督情况的汇总、备案;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负责对汇总后的相关标后管理监督情况予以讨论,同时研究、解决标后管理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第二章 合同订立监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合同,合同应采用行业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实质性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一致。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应自合同(含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第九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建设单位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建设单位、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合同履行监管
第十一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禁止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备案。
第十三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招标人在总承包文件中应当明确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共同招标。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章 施工现场监管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施工现场出勤率达到80%以上,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施工现场出勤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在中标后或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技术人员。确需变更,变更原因及条件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理单位应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
第十九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章 工程变更监管
第二十条 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签证变更,需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报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发生变化的,必须按以下情形进行报批:
(一)单次变更增加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三重一大”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决策;
(二)单次变更增加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报分管副市长、市长同意后,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单次变更增加额10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直接批办。
追加投资超过10%的项目,须按有关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按原流程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变更需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内容,增加部分达到法定招标条件、对本工程的进度质量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单独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未经建设单位、行政监管部门同意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不予结算,审计部门不予审计确认。
第六章 资金拨付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在120天内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报送市审计部门审计。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将暂停工程款拨付,直至完全整改到位;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停止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延误工期、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
第二十七条 工程款支付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违规付款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予以追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标后管理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联合检查由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牵头。
第二十九条 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对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限制进入名录:
(一)有借挂资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且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或出勤率达不到要求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每月5日前将项目各参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及处理情况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月5日前将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结果报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建设单位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并上报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及市监察委员会,经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讨论后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公告期为1-6个月。
第三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制定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竞争主体信用评定情况列为资格条件或信用加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监理)组人员的称呼来源于建筑行业,与交通、水利等有关行业有不一致的地方,可按实调整。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另行制订项目参与主体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细则,依法对各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决定文书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关于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的认定方法,交通、水利、农资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9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机制,确保代建工作阳光运行,实现“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廉洁”五大控制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112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集中代建管理
市级构建由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集中代建管理,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实施项目集中代建的“一中心四平台”。各区镇结合自身实际确定代建管理模式。
1.代建范围。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含债券资金)占总投资额30 %以上或建设资金超300万元以上项目,应当纳入集中代建范围。由政府代管的农村集体资产投资5000元以上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由属地政府实行集中代建。
2.代建分类。政府投资项目按层级、按属性分类实行集中代建,做到应代建的100%代建。
(1)房屋建筑类工程项目,包括:社会事业项目、业务用房项目等。市本级项目由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负责代建。
(2)公共基础设施类工程项目,包括:社会事业项目、农田水利项目等。市本级项目由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代建。
(3)交通建设类工程项目,包括: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工程项目;市政工程;城市园林、绿化、亮化项目;市政、交通路桥、绿化、亮化养护项目等。市本级项目由海门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代建。
(4)保障房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市级及区镇保障房项目建设等。市级及区镇保障房项目由海门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代建,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参与建设。
3.代建方式。实行代建的项目,可以采用全程代建和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程代建,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即委托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阶段代建,在项目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批复完成后委托代建单位实施代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移交等。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委托代建协议制管理,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实施代建管理,办理工程招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等法定建设手续,负责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和廉洁,并在竣工验收后将项目移交委托单位。具体方式在项目代建协议中明确。
二、强化建设管理目标
按照“能市场化的市场化运作、能用现代技术手段解决的用现代技术手段解决、能公开的坚决公开”的总要求,深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努力实现“五控”目标。
1.控投资。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7〕43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原则,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工程建设,严禁随意变更工程概算和建设内容,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建设100%不超概算。合理范围内确需调整的严格执行决策审批程序。
2.控质量。代建单位承担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严格落实规范化、标准化、细致化管理,全程管控工程质量,确保项目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
3.控进度。代建单位对照工程建设时间节点要求,健全工程建设进度管控体系,强化工程建设过程控制,确保项目按期交付率100%。
4.控安全。代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监管100%覆盖。
5.控廉洁。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机制约束,认真排查廉政风险点,健全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政府工程代建廉洁率100%。
三、明确代建工作要求
以“政务透明、政策公开、强化监督”为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制度,建立健全科学、规范、严谨、透明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程序。
1.规范决策程序。市审批局依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代建工程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及时公开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信息,保障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代建项目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或者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变化幅度超过10%以上的项目,须按海政发〔2017〕43号文件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意见,市发改委综合市财政局意见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发生变化但幅度在10%以下的项目,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审批局、代建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会签后报市政府同意。(责任单位: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国土局、审批局、代建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2.简化审批流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行政审批预审服务制,简化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探索建立投资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合并审批机制;简化交评、环评、能评、稳评、气象灾害评估等审查手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管部门靠前服务、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加快各类许可手续办理。(责任单位: 审批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气象局、代建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3.优化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在进行广泛市场调研、深入调查比选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导设计单位以合理的报价提供优质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服务。方案设计过程应积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并体现到方案设计之中,设计成果需提交专家论证,严格落实研究、决策程序,确保在设计任务的确定上、设计过程的沟通上、设计成果的确认上始终做到规范、科学、严谨。相关职能部门跟踪监督指导,确保选用最优设计方案和最佳设计单位。(责任单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住建局、审批局、财政局)
4.严格投资管理。严格落实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安排建设规模,科学合理的确定投资概算;代建单位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共工程的代建工作,因不可抗力、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内容等,代建单位协助业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涉及投资项目计划增补的按海政发[2017]43号文件规定,原则上须经原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后,方可增补列入计划。如确因时间紧迫,可简化程序办理,经市发改委综合市财政局意见审核后,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责任单位: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建单位、财政局、住建局、审批局)
5.完善招标制度。实施集中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须依法组织公开招标。严格招标程序,规范招投标工作环节,确保招投标活动有序、高效进行。代建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活动,也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符合资格等级要求、业务素质及信用评价较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开展招标活动。深入实施招投标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招投标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应公开招标而采取邀请招标、议标的,以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以行贿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骗取中标等违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建单位、发改委、住建局、审批局、财政局、公安局)
6.严格施工管控。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管理办法规定,配备工程建设专业团队实施专业化管理,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从严、从细、从实组织建设。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规划、建设、国土等审批信息公示牌,同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以便于社会监督。健全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勘探等单位的整体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方人员配备、工期进度及考核措施,建立进度报告、沟通协调、计划审核和控制检查制度,监督参建单位严格按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信用情况、保障措施等明确具体要求,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无死角、无空挡、无缺位。(责任单位:代建单位、项目单位、住建局、审批局、项目主管部门)
7.健全防范机制。招标组织环节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禁肢解招标或不公开招标,严防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杜绝出现倾向性条款和限制性条款的现象;施工管理环节应完善施工管理办法,健全履约诚信管理制度,从严把控参建单位在代建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进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约诚信情况,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资料失实等弄虚作假行为,加强对项目的非法转包和层层分包的查处;材料采购环节严禁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向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材料的选用,严禁出现材料(设备)价格偏离市场行情的现象;资金拨付环节应完善资金拨付和监管制度,执行代建单位到施工单位点到点拨付资金机制,确保工程款支付阳光操作;代建单位内部管理上健全工作人员廉政约束机制,对利用职务之便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原件审核、预防风险、调处纠纷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提高代建单位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法制办、代建单位)
四、严肃代建纪律规矩
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责权分离、相互制约原则,加强集中代建制度建设,以建管分离优化部门职能、以专业管理促进质量提升、以市场竞争促进投资节省、以有效制约遏止腐败发生,不断提高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机构,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统筹管理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加强对市级代建四大平台(即:海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海门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门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对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入项目、各区镇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各区镇要组建相应机构,负责项目集中代建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工作。
2.强化部门协同。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库、稽查和开展项目后评价。市审批局负责工程建设的审批许可。市住建局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行业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概决算和资金拨付的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工作。各代建单位要健全与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队伍和管理体系,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能力。
3.建立奖惩机制。各代建单位按照不同属性可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奖惩内容。集中代建管理单位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代建单位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标准收取代建管理费(见附件),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扎口管理,对代建工作实施绩效考核。同时,对管理不善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非客观原因不能按代建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代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五方责任”主体制度,对必须实行代建而未实行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并通报。对代建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代建项目出现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投资、内容和标准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项目建设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 |
费率(%) |
算例 |
|
工程 总概算 |
代建管理费 |
||
1000以下 |
2 |
1000 |
1000×2%=20 |
1001—5000 |
1.5 |
5000 |
20 +(5000-1000)×1.5%=80 |
5001—10000 |
1.2 |
10000 |
80 + (10000-5000)×1.2%=140 |
10001-50000 |
1 |
50000 |
140+(50000-10000)×1%=540 |
50001—100000 |
0.8 |
100000 |
540+(100000-50000)×0.8%=940 |
100000以上 |
0.4 |
200000 |
940+(200000-100000)×0.4%=134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9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的通知》(民函〔2017〕252号)和《南通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8〕31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满足居家老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健康中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全民行动工作方针,以保障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机制,着力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努力满足广大有需求老年人在家或在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切实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履行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行业监管等方面的职责。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创新拓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制定实施差别化的支持服务政策,推动养老服务向农村倾斜、向医养结合倾斜。
(二)需求导向,精准服务。坚持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改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创新老年人照顾服务方式,将养老资源向高龄、独居、空巢老人倾斜,向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倾斜。大力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智能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企业),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形式多样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三)资源整合,融合发展。加强统筹协调,集聚各方资源,创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模式。打破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边界,实现优势互补、融合发展。将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专业化服务融合发展。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与机构养老服务、医疗服务融合发展。加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各类财政补贴政策与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放大政策效应,促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融合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成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市场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服务内容全面专业、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场运作优质高效、医养融合良性发展、群众普遍认可的服务格局,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和社区服务需求。
——家庭养老服务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智、失能、失独老人全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比例达到10%。农村“一助一”关爱服务制度和城市独居老人探访制度全面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不断健全,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得到加强,居住环境不断改善。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指导站、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镇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三级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城镇街道标准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全面建成,城镇和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建成率分别达到100%、60%。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全面实施,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医疗护理及智慧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全市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服务覆盖面达到老年人口的10%。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力量承接率进一步扩大。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会力量承接率达到100%,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竟争力的居家和社区养老、照护机构(组织),推动形成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知名品牌。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和照护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及行业信用体系全面建立,安全监管机制逐步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
四、重点工作
(一)完善政策环境,提高家庭养老保障能力
1.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在建设、分配公共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统筹考虑家庭成员照顾老年人需求,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加快对居住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在有条件的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推进家庭适老化环境改造,对于有失能、失智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家庭进行生活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市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区镇)
2.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将养老服务托底保障与精准扶贫政策对接,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智、失能、失独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或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财政补贴,到2020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达到10%。完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政策,扩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面,提高居家老年人抵抗风险能力。到2020年,全面实行基本照护保险制度。实施家庭照料者免费培训计划,依托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对照顾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免费培训,提高家庭成员专业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区镇)
3.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进一步健全农村老年人“一助一”关爱服务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失智、失独的老年人签订关爱服务协议,确保将关爱服务落到实处。建立城市独居老人探访制度,对70周岁及以上的独居老年人,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不在本市的身体状况较差的独居老年人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楼道长或村(居)干部等通过电话问候、上门探望等多种形式开展定期探视探访。加强老年人精神关爱服务,积极培育发展老年人精神关爱示范点和示范项目,引导社会组织、企业等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关爱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镇)
(二)加强设施建设,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4.推进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按照《海门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配置标准(试行)》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5〕28号)精神,全面落实新建小区每百户20-30平方米,老小区每百户15-20平方米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推动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社区养老用房配置情况纳入“和谐社区”考核评比。到2020年,每个城镇街道配建1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全部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具备日间照料、助餐助急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每个社区配建1家居家养老服务站,城镇和农村社区标准化居家养老服务站建成率达到100%、60%。(责任单位:各区镇,市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
5.推进社区长者驿家建设。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学校、服务中心等社区闲置资源,建设社区嵌入式“机构+社区养老”复合型托老设施——长者驿家,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助餐送餐、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20年,全市三个街道全部建有社区长者驿家。对现有的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等进行升级改造,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增加养老服务功能,托展养老服务内容。(责任单位:各区镇,市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卫计委)
6.推进社区老年护理站建设。依托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社区老年护理站,为居家失能老人、大病康复期的老年人开展上门照护服务。鼓励照护服务公司参与护理站建设。按照每个街道配置1所社区老年护理站的标准,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镇街道社区老年护理站全覆盖;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部与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护理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区镇,市卫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7.推进中央厨房建设。加快推进中央厨房和老年助餐点建设,为辖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卫生营养的助餐送餐等服务。到2020年,三个街道都要配建1家中央厨房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城镇社区全部配建助餐点。(责任单位:海门高新区、开发区、三厂工业园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三)强化标准建设,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发展
8.建立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国家、行业和省地方标准,建立健全结构合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各区镇)
9.制订服务清单。制订“5+X”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即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包括送餐助餐、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应急服务、精神慰藉等项目等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区镇在全面开展5项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研发新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提供定制化、个性化服务,实现养老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镇)
10.加强专业培训。与高等专业院校联合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专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康复护理、营养调配等专业人才,支持其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膳食营养师、食品安全管理员、精神关爱员、医疗护理员、助浴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老年人的能力。(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
(四)深化资源整合,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11.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各养老机构承接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站、护理站的运营管理,为居家老人提供临时托养、社区康复、助餐、助浴等专业服务。支持养老机构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提供技术支撑,发展居家服务的新业态。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与养老机构开展优势互补和信息互联互通,为居家老人提供人格化养老服务。农村敬老院增设日间照料中心职能,到2020年全部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情况纳入机构等级评定和运营补贴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镇)
12.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与医疗服务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探索为失能老人设立“家庭病床”,推进契约制家庭医生服务。鼓励社区老年人护理站以及其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组织)通过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积极申请成为协议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照护保险协议管理。完善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各区镇)
13.深化居家和社区养老与智慧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全面建成海门市综合为老服务平台信息系统,整合养老服务线上线下资源,为政府部门、服务组织、涉老企业和家庭大众提供养老信息服务,培育整合更多的线下服务实体。注重运营模式创新,不断完善实体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把线上的信息流有效转变成线下的专业化服务。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使用物联网技术,利用智能穿戴设备、生命体征及健康监测管理系统等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智能化的远程安全看护、健康管理、紧急救援、亲情关怀等形式多样的服务。充分发挥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到2020年,全市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服务覆盖率达老年人口总数的10%。(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镇)
(五)鼓励社会参与,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
14.放开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主动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学习周边地区先进服务理念和模式,引入优质服务资源,鼓励各类优质社会资本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到2019年,街道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及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面由社会力量承接运营;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会力量承接率达到10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镇,市财政局、民政局)
15.培育服务组织。加强中小养老服务企业的培育、筛选和储备,统筹使用好财政养老资金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倾斜,加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孵化力度,重点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初创期企业(组织)。扶持发展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志愿组织,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志愿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银行”和志愿者星级评定机制,加强志愿服务人员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文明办、慈善总会,各区镇)
16.鼓励连锁经营。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一照多点运营模式,鼓励各类企业、机构或组织通过兼并重组、连锁经营、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大做强。到2020年底,全市至少培育2家龙头企业(组织),每家龙头企业(组织)连锁5个以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加快形成专业服务能力强、综合效益明显、可持续发展的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镇)
(六)健全评估机制,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发展
17.建立评估机制。建立老年服务需求评估制度,对老年人失能等级、服务需求类型和享受的补助标准等进行评估,确保政府保障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公平享有、精准供给;完善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老年人满意度、机构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评估,促进服务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评定制度,将评定的结果作为养老服务收费、政府购买服务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参考因素。(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镇)
18.构建信用体系。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鼓励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推动开展老年人放心养老消费创建活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及从业人员和违规失信“黑名单”制度,把恶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从业人员和违规失信的服务机构(组织)纳入“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信用办,各区镇)
19.完善安全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设备安全等制度,全面推行电气火灾监控设施和简易消防设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升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政府与安监、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联动处置涉老安全事件,督促和指导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安监局、消防大队、卫计委、市场监管局,各区镇)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调研。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改革试点工作,分解任务,明确责任。
(二)组织推进。起草并印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推进会,各责任单位根据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建立督办机制,加大督查和考评力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试点工作情况。
(三)检查评估。按照试点工作的要求,市对各地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此外,各责任单位根据上级评估要求形成工作总结,汇总形成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接受民政部、财政部绩效考核评估。
(四)持续实施。按照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任务分解表持续推进相关试点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五)总结评估。各责任单位根据改革试点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接受绩效考核评估。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相应的考核评估,对试点工作成效显著的区镇(部门)给予资金奖励。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成员为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发改委(信用办)、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安监局、市场监管局、残联、消防大队和各区镇分管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和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镇)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利用各级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的重要性,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形成家喻户晓、广泛参与的共建局面,重点宣传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升社会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识和水平,让更多老年人享受到养老服务改革的红利。宣传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新闻单位积极做好新闻报道。(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
(三)严格资金使用。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选择一批项目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配套资金,并对试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资金使用公开、建设单位公开、项目决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区镇)
(四)强化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跟踪指导,采取定期检查、专项考核的方式,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区镇)
附件: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任务分解表
附件:
海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项目实施任务分解表
单位 |
城镇社区数 |
农村社区数 |
时间 |
标准化达标数(个) |
社会化运营数(个) |
助餐服务(家) |
社区长者驿家(家) |
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比例(%) |
老年人居家呼叫和应急救援服务覆盖率(%) |
老年人护理站建成数(家) |
培育连锁经营型养老服务企业(家) |
||||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站 |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城镇居家养老服务站 |
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
中央 厨房 |
助餐点 |
|||||||||
海门高新区 |
23 |
19 |
2018年 |
16 |
6 |
1 |
23 |
10 |
1 |
23 |
2 |
8 |
7 |
||
2019年 |
21 |
10 |
1 |
32 |
14 |
3 |
9 |
9 |
1 |
1 |
|||||
2020年 |
23 |
12 |
1 |
19 |
10 |
10 |
|||||||||
开发区 |
12 |
8 |
2018年 |
9 |
3 |
2 |
4 |
1 |
12 |
8 |
7 |
1 |
|||
2019年 |
11 |
4 |
1 |
3 |
6 |
9 |
9 |
1 |
|||||||
2020年 |
12 |
5 |
1 |
8 |
10 |
10 |
|||||||||
三厂工业园区 |
3 |
9 |
2018年 |
2 |
3 |
1 |
2 |
5 |
3 |
8 |
7 |
||||
2019年 |
3 |
5 |
1 |
3 |
7 |
9 |
9 |
||||||||
2020年 |
3 |
6 |
1 |
9 |
1 |
10 |
10 |
1 |
|||||||
海门工业园区 |
5 |
24 |
2018年 |
4 |
7 |
1 |
4 |
12 |
8 |
7 |
|||||
2019年 |
5 |
12 |
1 |
5 |
15 |
9 |
9 |
||||||||
2020年 |
5 |
15 |
1 |
24 |
10 |
10 |
|||||||||
海门港新区 |
4 |
39 |
2018年 |
3 |
12 |
3 |
20 |
8 |
7 |
||||||
2019年 |
4 |
20 |
4 |
28 |
9 |
9 |
|||||||||
2020年 |
4 |
24 |
1 |
39 |
10 |
10 |
|||||||||
临江新区 |
1 |
17 |
2018年 |
1 |
5 |
1 |
9 |
8 |
7 |
||||||
2019年 |
1 |
9 |
1 |
12 |
9 |
9 |
|||||||||
2020年 |
1 |
10 |
1 |
17 |
10 |
10 |
|||||||||
常乐镇 |
3 |
23 |
2018年 |
2 |
7 |
1 |
2 |
12 |
8 |
7 |
|||||
2019年 |
3 |
12 |
1 |
3 |
15 |
9 |
9 |
||||||||
2020年 |
3 |
15 |
1 |
23 |
10 |
10 |
|||||||||
正余镇 |
2 |
17 |
2018年 |
1 |
5 |
1 |
9 |
8 |
7 |
||||||
2019年 |
2 |
9 |
1 |
2 |
12 |
9 |
9 |
||||||||
2020年 |
2 |
10 |
1 |
17 |
10 |
10 |
|||||||||
悦来镇 |
4 |
35 |
2018年 |
3 |
11 |
3 |
18 |
8 |
7 |
||||||
2019年 |
4 |
15 |
1 |
4 |
25 |
9 |
9 |
||||||||
2020年 |
4 |
21 |
1 |
35 |
10 |
10 |
|||||||||
四甲镇 |
3 |
21 |
2018年 |
2 |
6 |
1 |
2 |
11 |
8 |
7 |
|||||
2019年 |
3 |
11 |
1 |
3 |
16 |
9 |
9 |
||||||||
2020年 |
3 |
13 |
1 |
21 |
10 |
10 |
|||||||||
余东镇 |
2 |
17 |
2018年 |
1 |
5 |
1 |
1 |
9 |
8 |
7 |
|||||
2019年 |
2 |
9 |
1 |
2 |
12 |
9 |
9 |
||||||||
2020年 |
2 |
10 |
1 |
17 |
10 |
10 |
|||||||||
海永镇 |
1 |
2 |
2018年 |
1 |
1 |
1 |
2 |
8 |
7 |
||||||
2019年 |
1 |
2 |
1 |
9 |
9 |
||||||||||
2020年 |
1 |
2 |
1 |
10 |
10 |
||||||||||
江心沙农场 |
5 |
2018年 |
4 |
4 |
8 |
7 |
|||||||||
2019年 |
5 |
5 |
9 |
9 |
|||||||||||
2020年 |
5 |
10 |
10 |
||||||||||||
到2020年合计达到 |
63 |
231 |
63 |
143 |
11 |
63 |
231 |
3 |
3 |
||||||
占比(%) |
100 |
62 |
100 |
100 |
10 |
10 |
注:表中目标数为累计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2018年新一轮农村户厕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9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2018年新一轮农村户厕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海门市2018年新一轮农村户厕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推进2018年农村户厕改造提升工作,根据南通市委市政府《南通市推进城乡“厕所革命”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改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8年全市完成新一轮农村户厕改造20500户。(具体任务详见附件)
二、实施方式
1.根据《农村户厕卫生规范》(GB19379-2012)要求,全市农村卫生改厕实行三格式无害化卫生厕所,施工标准严格按照2018年下发的《海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进行实施。
2.对本年度自行对室外旧厕进行三格式无害化改造,且经市、区镇验收合格的,可按照新建无害化卫生户厕的补助标准发放以奖代补资金。
3.组织发动农户自筹资金参与改厕,提倡和鼓励农户自行采购改厕器材,镇村可按照器材招标采购价对其直接给予补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农村改厕长效管护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即建即管的原则,建立以镇村为主体的长效管理责任机制。建立完善农村改厕服务承诺和巡查报修机制,各区镇、村要明确专人负责农村改厕后续维护管理,强化长效管理责任,确保农村改厕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良性运行。
(二)进一步明确改厕标准。根据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户厕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发〔2018〕4号)要求,未达到无害化卫生户厕(包含三格式、水冲式、四格式等)要求的农户为新一轮改厕对象,改厕标准必须达到《海门市2018年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要求。
对镇村布局规划不保留的村庄、拟调整的空心村、确定实施易地搬迁的农户、长期举家外出的农户以及其它特殊情况不需改厕的农户可列为不需改厕农户。
加大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推行集中式污水收集处理模式,有序建设农村厕所下水道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在城镇污水管道覆盖到的村、社区,实施完整下水道式户厕改造;村民居住集中连片区域,实施统一建设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农户分散居住地区,推广使用三格式无害化户厕。新建房户厕必须达到无害化标准要求。无害化卫生户厕的厕具应提倡入室。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8年8月底前)
各区镇要进一步完善户厕建设摸底调查,合理分解新一轮改厕任务,组建工作机构,分解落实任务。
(二)组织实施(2018年9月—12月底)
按照年度任务安排,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路、相对集中”原则,有序推进新一轮无害化户厕改建工作,完成户厕改建后要对改建受益户登记造册、编号、户厕喷码及建立电子档案。美丽乡村、文明村庄、村庄环境整治示范村、特色旅游镇村等率先实施、整村推进,高标准完成改造任务。
(三)考核验收(2019年1月—2月底)
严格执行三级考核验收制。
1.村自查。由村委会成员和老干部、老党员代表对户厕改建工程质量和数量开展验收。自查合格的无害化户厕在验收人员、村支部书记及施工队伍负责人、改厕受益户签字后报区镇改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区镇验收。
2.区镇验收。组织业务承办部门对所辖村户厕改建工程数量和质量逐户验收,并开展走访。对群众满意的合格无害化户厕,验收组成员签署验收合格意见,交施工方签字认可,报区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申请市级验收。
3.市级验收。按照先申请先验收的原则,对改建名单在全市公示一周无异议的村,市组织改厕办相关单位人员对区镇申请验收的无害化户厕数量和质量进行逐户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农村改厕工作作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治污攻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卫计委、农办、文明办、发改委、财政、审计、住建、城管、环保、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农村“厕所革命”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农村“厕所革命”的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同时,要将农村改厕工作列入创建文明镇村、特色田园乡村、美丽乡村、生态镇村、特色景点村、健康镇村等考核指标体系,形成推进农村改厕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农村“厕所革命”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需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区镇作为农村“厕所革命”推进工作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扎实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卫计委(爱卫办)牵头负责农村“厕所革命”,指导制定规划、计划,分类指导、督查考核。农办负责将“厕所革命”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内容。文明办负责将农村“厕所革命”纳入文明创建重要内容。发改委负责将农村“厕所革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局负责将改厕配套经费、奖补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审计局负责对农村改厕专项经费的审计,规范资金使用。住建局负责将农村“厕所革命”纳入城镇化建设和相关创建内容。其他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厕所革命”组织推进相关工作。
(三)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负责落实农村改厕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新建的三格式无害化户厕按1600元/座标准由市财政补助。要健全专项经费使用政策,鼓励农户自筹资金,自我新建改造填埋厕所,实行达标奖补。对高质量完成当年度农村新一轮户厕改造任务,群众满意度较好,市将补助每座70元维护管理金,用于户厕五年的维护管理,确保户厕配套设施及运营管理良性运行。维护管理金根据次年的“回潮率”回访情况在次年底进行考核发放。“回潮”率控制在20%(含20%)以内的区镇按比例扣减维护管理金。“回潮”率在20%以上的区镇将不予发放。同时,对高质量完成当年度农村新一轮户厕改造任务,市将再补助每座30元基层工作经费,用于对镇村级基层人员承担改厕工作任务给予适当补助。基层工作经费根据改厕年度考核结果拨付,对完成当年度农村新一轮户厕改造任务的足额发放;对未能完成当年度农村新一轮户厕改造任务,但完成率在70%(含70%)以上的区镇按比例扣减;对未能完成当年度农村新一轮户厕改造任务,且完成率在70%以下的区镇将不予发放。另外,各区镇也可以根据实际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用于奖励镇、村一线工作人员,以提高基层干部的积极性。
(四)创新项目组织形式。各区镇要发动鼓励农户自建、组团共建,支持村组组建施工队伍。各区镇在确保流程公开透明和马桶、接水金属软管、三角阀门等主要材料按规定统一组织采购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集中议价、单一来源采购、定向邀标等多种形式,招募施工队伍。允许区镇建筑个体户参与改厕工程,同样条件下优先选择本村或本镇诚实守信的施工队伍。对在往年改厕或其他项目工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施工队伍,不得参与改厕工程建设。区镇、村必须组建施工监督队伍,全程加强质量管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每一户厕改建施工结束,由区镇监督员、改厕村负责人和监督员、受益户共同验收确认。
(五)严格督导考评。各区镇要进一步明确改厕标准,掌握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督导评估机制,加大对农村改厕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实行“每月一统计、每季一通报、半年一点评、一年一考核”制度,定期开展督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四个全面”考核指标体系。市农村“厕所革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明查暗访,对农村改厕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任务完成较好,体制机制创新有新进展、新突破的先进典型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不快、问题较多的地区,限期督促整改。
附件:1.海门市2018年新一轮农村户厕改造任务分解表
2.海门市新一轮农村改厕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1
海门市2018年新一轮农村户厕改造任务分解表 |
|
镇、区街 |
任务数(座) |
海门开发区 |
905 |
海门工业园区 |
2555 |
海门港新区 |
3660 |
临江新区 |
1464 |
海门高新区 |
1481 |
三厂工业园区 |
972 |
常乐镇 |
1972 |
悦来镇 |
2476 |
四甲镇 |
1962 |
余东镇 |
1388 |
正余镇 |
1548 |
海永镇 |
117 |
合计 |
20500 |
附件2
海门市新一轮农村改厕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项目 |
考核验收内容 |
分值 |
评审要点 |
得分 |
一、行政推动(10分) |
1.新改户厕与修缮整改工作,同步纳入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列入区镇对各村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
10 |
查相关文件与资料: 4.出台改厕新政策,并取得好的成效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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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区镇、村农村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改厕工作,协调解决改厕实际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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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区镇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 |
||||
4.改革创新改厕模式。 |
||||
二、资金筹集和管理 (10分) |
5.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
10 |
查相关文件与资料: |
|
6.区镇对改厕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和审计。 |
||||
7.镇村对补助资金、补助方式及时向社会公示。 |
||||
8.做好宣传工作,农民自愿出资参与改厕。 |
||||
三、项目管理(15分) |
9.区镇制订改厕序时进度计划并按计划推进,每月上报改厕进度。 |
15 |
查相关资料: |
|
10.建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对改厕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组织对监督队伍和施工人员进行改厕技术标准培训。 |
||||
11.对改厕受益户实行档案管理。 |
||||
四、质量和管理(30分) |
12.改厕器材的标准与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
30 |
现场查看: |
|
13.户厕实施整体改造,化粪池密闭、质量符合改厕技术规范要求。 |
||||
14.农户掌握卫生户厕使用方法,改厕现场整洁。 |
||||
五、环境卫生(5分) |
15.改厕户无旱厕和敞口粪坑残留。 |
5 |
现场查看: |
|
六、任务完成(25分) |
16.改厕结束后逐村逐户核实受益名单,查验改厕质量,验收表上有镇一把手和分管领导确认签字。 |
25 |
查相关资料及现场查看: |
|
17.新增改厕数达到下达任务数,并顺利通过省、市级验收;完成修缮整改任务并通过市级验收;对所有的改厕受益名单进行公示,受益公示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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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新改和修缮整改户厕使用率达100%。 |
||||
19.改厕受益户自来水接入率达100%。 |
||||
20.对改厕受益户厕屋文明化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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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满意率(5分) |
22.群众对新建或改建后的无害化卫生厕所满意度达90%以上。 |
5 |
23.现场调查,每下降1%扣1分。 (扣完为止) |
|
合计 |
100 |
—— |
注:新改造农村三格式户厕与修缮整改户厕同步考核,同步计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南通市组织开展县(市)区“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部署要求,放大“不见面审批(服务)”“3550”改革效应,努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我市相关推进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价指标
营商环境评价主要由“创业创新环境评价”和“不见面审批”两项内容组成,具体如下:
(一)加快开办企业审批速度,推广新开办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新开办企业“一站式”受理窗口、银行开户材料网上流转,涉税业务“套餐”服务等优化措施,全面实现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
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海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各金融机构
(二)加快不动产交易登记审查速度,优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探索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网上办理”,深化不动产登记“不见面”服务,加快多部门信息共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速增效,全面实现不动产交易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部门:市国土局
配合部门:市住建局、海门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加快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速度,推广数字化多图联审、并联审批、预审代办、区域评估等措施,推动多部门项目审批信息共享,全面实现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全流程50个工作日内完成。
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
配合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局、消防大队、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海门港新区、海门高新区、三厂工业园区、正余镇
(四)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快推动网上办税,建设电子税务局,推广“一窗办理”综合业务,营造简约办税模式。
责任部门:海门市税务局
(五)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报批流程,推进电力接入申请联办、实施标准化作业,减少接电环节、时间、材料,压缩接电成本。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海门供电公司
(六)进一步推广南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推进中小微企业注册登录,推进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接入,提升企业获得资金成功率,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便利度。
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七)进一步优化自来水接入报批流程,推进自来水接入申请联办、实施标准化作业,减少报装环节、时间、材料,压缩接水成本。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市自来水公司
(八)进一步优化天然气接入报批流程,推进天然气接入申请联办、实施标准化作业,减少报装环节、时间、材料,压缩接气成本。
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配合单位:海门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海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九)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改革,进一步提升“不见面审批”事项占行政审批事项的比重和“不见面审批”办件量占总办件量的比重。
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政务办)
配合部门(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十)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推进“互联网+海关”建设,实行报检报关同步“并联”,推进实施“查检合一”,全面提升口岸通关效率。
责任部门:海关办事处
二、评价办法
评价工作实行季度考核,由南通市各评价责任部门季度末进行评价打分,南通市审改办审核后,按照各项评价指标分值权重和各地参与评价指标的总分进行折算,即:各地营商环境评价得分=(各地累加得分/参加评价指标的总分值)*100,评价得分折算后,作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季度评价中营商环境评价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逐项抓好改革任务的分解落实,逐月做好重点工作的组织推进。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本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明确时间节点,将任务逐项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对于因工作不到位而在南通考核中造成失分的部门,将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责任部门、配合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协调联动,勇于探索创新,勇于率先突破。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和支持保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主动加强与上级考核部门的联系,吃透考评精神,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实行半月报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及南通市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实施方案》(苏农园〔2018〕4号)和南通市农委、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具体实施方案》(通农发〔2018〕9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和我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借发展设施农业之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推动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监管长效机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促进全市农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目标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今年10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明确清理整治范围。按照严守红线、突出重点,分类处置、集中打击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本次专项行动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1.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3.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二)明确工作时序进度。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进行,并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区镇每周四定期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
1.全面排查清理阶段。即日起至10月中旬开展全面排查,坚持边查边改。一是做好全面排查。各区镇要迅速组织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村(居)开展全面排查,逢棚必进,逐个入园入棚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二是做好汇总上报。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时统计汇总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清理小结,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汇总各地上报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形成排查报告报市政府和南通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10月20日前,各区镇完成建档立卡工作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集中整治整改阶段。从10月中旬开始用两个月左右的时间,各区镇要组织开展问题查处、整治整改和问责追责。根据整治整改情况,集中通报、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例,同时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11月30日前,根据排查结果,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分类,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区镇依法依规完成整改,依法开展专项整治,直至整改到位。
12月14日前,各区镇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小结,经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12月15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上报南通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区镇进行补课,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拉网式、台账式等形式的排查清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到人、逢棚必查、不留死角、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摸清底数、掌握实情。全面收集整理土地承包、流转、审批、备案等相关档案信息,找出问题节点,追查问题根源。对排查清理发现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逐一建立问题台账。由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背书,为清理整治整改奠定基础。
(二)坚决清理整治整改。根据排查结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区分类型,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住房等非农设施的,以及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房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作为清理整治重点,坚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坚决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农业大棚看护房等生产附属设施占地面积超标的,要区分情况,做细工作,切实加以整改。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要求,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国土、城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镇要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由相关区镇、项目主管部门、财政等部门坚决追回。
(四)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按照耕地质量标准,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市农业和国土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复垦大棚的生产指导,引导农民发展适销对路的品种,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农民收入。
(五)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用途特殊管制措施,建立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注重标本兼治,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政策规定,加强设施农业精细化管理,对设施大棚、温室等普遍建档立卡。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的规范管理,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强化流转土地用途管制,严防“资本下乡”以各种形式侵占耕地。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本次专项行动负责统抓,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农业、国土、财政、农办、农资、农机、供销、城管等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清查整治方案,督促检查各地专项行动实施,调度通报进展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落实属地责任。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承担实施专项行动的主体责任,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要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压实到村(居)、组。
(三)强化部门协作。农业、国土等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尽其责、共同负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四)严格督导问责。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地整治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查,对发现弄虚作假、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在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有内外勾结、搞利益交换和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五)强化宣传引导。把握好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和防止矛盾激化、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之间的关系,有效疏导,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抓住一批典型案例,剖析问题根源,及时向社会通报。在集中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各区镇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接受舆论监督。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举报电话:0513-82212789。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9日
海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化工产业布局优化、结构升级和污染防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沿海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6)和《南通市化工园区(集中区)整治工作方案》(通政办发〔2018〕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实施全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落实化工产业提质增 效转型升级要求,全面淘汰退出落后低端化工产能,全面整治化 工园区和企业的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 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实 现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范围
灵甸工业集中区精细化工园区(含灵甸、青龙2个片区)及所有化工生产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化工园区。按照《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号),落实省、南通、海门“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落实上级提出的化工园区环保、安全等整治标准,排查园区在规划布局、项目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治理到位。
(二)化工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化工行业 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8号)和《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6号)有关规定和南通市、海门市相应配套方案要求,对化工企业现状进行逐个排查,重点从产业准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技术质量以及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备案、施工许可程序和工商登记等方面查清现有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别按照关停、转移、升级、重组对每个企业提出处置意见和实施方案,明确推进时间表。
四、整治任务
(一)坚持园区科学发展。落实绿色发展观念,根据南通市新整合和修订的化工产业投资导向目录严格落实准入要求。系统梳理园区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科学把握园区功能定位,聚焦主导产业发展,形成合理布局、功能协调、特色鲜明的园区发展格局。园区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相关工作要通过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2018年底前,完成园区区域环境影响核查和跟踪评价。推动园区优化整合,重点围绕园区内龙头企业,完善化工产业链,加快结构优化调整。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加快化工园区循环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园区“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园区供水、供电、供热、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园区要进一步完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园区风险预警体系,加强应急缓冲池等配套设施建设。园区废水应按照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等要求进行排放,经过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接管,不得稀释排放。污水处理厂要加强管理,规范化运行相关污水治理设施,实现出水稳定达标。
(三)夯实园区管理责任。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与工作需要适应的监管执法队伍,并明确管理体制,加强与管理部门的衔接,督促园区内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不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四)依法关停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对不符合有关规划、区划要求的,或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企业,以及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停。加大低端落后化工生产企业淘汰力度。对“十小”企业以及化工小作坊、黑作坊取缔工作进行后评估,尚未彻底取缔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公布已取缔企业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动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根据风险可控原则,科学评估现有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环保等生产条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等标准。督促化工园区外距离长江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生产企业尽快搬迁或关停。对1公里范围以外,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的,继续加大监管力度,逐步引导企业搬迁或关停;对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有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的,限期2019年底前搬迁或关停。
五、整治步骤
(一)部署和排查阶段(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组织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按照上级制定的整治标准,逐条对照、逐一排查,整理汇总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逐项审核,确认后报上级审查。
(二)制定整治方案阶段(2018年9月10日前完成)。组织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围绕上级审查通过的问题清单,制定整治方案,提出整治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化工园区整治方案通过南通市初审后报省评审,化工生产企业整治方案由我市审定后报南通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全面实施整治阶段(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8月底)。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按照通过评审的整治方案,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进度计划实施全面整治。所在区镇政府(管委会)负责督促推进整治工作,确保整治目标、任务按计划完成。
(四)验收总结阶段(2019年9月)。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完成整治目标、任务后,由市政府组织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报上级进行验收。化工园区整治由南通市政府初步验收后报省组织验收,园区内化工生产企业整治由南通市政府组织验收后报省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深化整治方案。有关区镇根据本方案要求进一步梳理排查辖区内化工行业规划发展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深化细化工作措施,逐项列出整改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近期能完成的立行立改、抓紧完成,持续推进的做好节点管理和进度检查。发改经信委牵头做好园区整治有关工作的推进和进度汇总;环保、安监、交通、住建、国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有关标准和工作要求,按照时间节点对园区和化工生产企业存在问题、整治方案和整治成果进行审核把关,加强与南通市对口部门沟通对接。
(二)落实整治责任。有关区镇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建立多条线参加的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督查和指导。对化工园区,有关区镇政府(管委会)要全力以赴,落实整改,确保通过上级验收;对化工生产企业,有关区镇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整治标准,综合施策,确保存在问题按期治理到位。整治不到位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三)加强分工协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发改经信、环保、安监、财政、国土、住建、水利、农业(海洋渔业)、消防、市监等部门组成的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合署办公),发改经信委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安监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组建3个工作组,分别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组长,定期对挂钩区域的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指导。发改经信委牵头的工作组对口挂钩除临江新区、三厂工业园区以外区镇的整治工作,环保局牵头的工作组对口挂钩临江新区整治工作,安监局牵头的工作组对口挂钩三厂工业园区整治工作。有整治任务的区镇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四)强化问责处理。市政府加强化工园区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镇从2018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末(末月20日前)向市化工园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查指导,定期通报各区镇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部门履职尽责情况,重要情况书面反馈区镇党政主要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区镇,严肃追责问责有关责任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违法违规排污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化工污染整治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政策扶持。积极利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奖补政策,争取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弥补化工园区整治影响。组织园区、企业申报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研究出台我市配套政策措施。
附件:1.化工园区整治标准
2.化工企业整治标准
3.化工园区产业定位
附件1
化工园区整治标准
为推进全市化工园区(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化工园区规范发展水平,现制定化工园区整治标准如下:
一、化工园区须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确认同意设立。(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化工园区不得建设在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环保、国土部门牵头指导)
三、化工园区应当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发改经信委负责),在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保、住建、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四、化工园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环保局、发改经信委等牵头指导)。园区管理机构应当落实依法批准的消防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指导)。
五、化工园区内项目的审核备案需符合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准入)条件要求以及环保、安全政策要求。(行政审批、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六、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的土地利用、工艺先进性、安全风险、污染控制、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估。化工园区应当建立环保、安全、税收等综合评价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产企业定期实施末位淘汰。(行政审批、发改经信、安监、环保、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七、化工园区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应当满足相应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标准要求。(国土部门牵头指导)
八、化工园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安全许可、消防审核验收等行政审批手续。(行政审批、发改经信、环保、国土、住建、安监、消防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九、化工园区对未按约定时序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应当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为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应当按规定提请国土部门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部门牵头指导)
十、化工园区应当定期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价,评估报告应符合《化工集中区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编制要求》。(安监部门牵头指导)
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对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的安全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安监部门牵头指导)
十二、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级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10人,省级园区安全、环保监管执法人员分别不少于10人、6人。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和化工安全生产实践经历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数量不得低于安全管理人员总数的50%。(安监、环保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十三、化工园区应当设立专门消防站。消防员数量以及消防车、个人防护装备、应急处置器材等装备的配备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公安消防部门牵头指导)
十四、化工园区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园区内企业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要与园区应急预案相协调,要综合考虑周边企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实现企业之间应急响应联动互动。(安监部门牵头指导)
十五、化工园区石油化工码头和港口危化品储罐视频监控覆盖率达100%。危化品码头完成防污染应急器材设备配备和港口船舶污染物接受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船岸界面管理。(交通部门牵头指导)
十六、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生产废水须经专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接管率100%。污水处理厂关键设备(风机、水泵等)设置工况监控,总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主要污染物为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设置要合法规范。(环保、水利部门牵头指导)
十七、化工园区要严格执行废气排放标准(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化工园区边界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园区边界臭气浓度最高限值为20(无量纲)。园区企业及厂界排放废气应同时参照执行《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十八、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焚烧设施须按照《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T176-2005)建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场须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建设,执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渗滤液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排出气体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的规定。(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十九、化工园区应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宽的隔离带,以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建成范围和隔离带内不得有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化工园区应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预防预警监控点,实现非甲烷总烃、特征污染物及其他无机有毒有害气体在线监控。在周边敏感水体、污水厂总排口下游安装具有地表水常规指标、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的自动监控设施。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以及在线质控设施。园区应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保专项业务管理、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一、化工园区应当建立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制定规划和实施计划,积极推动能源管理体系和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二、化工园区应推进智慧园区建设。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集环保监管、安全监测监控、应急物资及救援、物流管控和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三、化工园区应建设和完善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设置地下、地上管线标识。(发改经信、环保、消防、交通、住建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二十四、化工园区应当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对用电负荷进行分级,供电企业应按照规范要求满足不同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供电公司牵头指导)
二十五、化工园区应全面建成集中供热设施;优化集中供热,每个园区只保留1个热源;集中供热中心的数量、规模、选址,应以满足所有热用户需求为前提,供热率要达到100%;30公里范围内有大型燃煤电厂的园区,鼓励以大型燃煤电厂作为热源(发改部门负责)。集中供热设施应执行超低排放要求、对不符合环保、能耗的煤电机组,要明确期限依法予以淘汰。(环保、发改经信部门牵头指导)
二十六、化工园区要实现封闭式管理,并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停车场建设标准要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妨害公共安全。(交通、安监、发改经信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指导)
二十七、化工园区要按照省环保厅文件《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执行到位。(环保部门牵头指导)
附件2
化工企业整治标准
全市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按关停、保留两大类分类整治。
一、关停企业的标准
(一)对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和海门市“两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对具有以下6种情况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关停,明确关停时间表,关停完成后进行验收。
1.生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规定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环保、安监等部门配合)。
2.无备案、许可、环评、安评、用地等法定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发改经信、环保、市监、安监、国土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
3.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几种情形:
(1)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2)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3)与周边居民区和重要公共建筑、铁路、高速公路安全距离等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由安监部门牵头,交通部门配合)
(4)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和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由安监、环保部门牵头)
(5)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排查红表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6)对消防部门判定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期限内或在2018年底前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
(7)其他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监部门牵头)
4.环保不达标、风险突出且无法有效控制的几种情形:
(1)项目选址不符合《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3〕113号)、《江苏省海洋生态红线保护规划(2016~2020年)》管控要求的。(由环保、农业(海渔)部门牵头)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经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3)卫生防护距离内有环境敏感目标且整改无效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4)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环保设施长期运行不正常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5)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三个一批”中未按期完成清理整改任务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6)不能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或VOCs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7)实际年产危废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或企业内危废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且未在期限内安全处置的。(由环保部门牵头)
(8)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或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且整治无效的。(由环保部门牵头,水利、住建等部门配合)
(9)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限期内整治无效的。(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
5.对综合绩效考核不达标,考核结果在D档次的企业,予以转型处置。(由发改经信部门牵头)
6.对整改不到位的“散乱污”化工生产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取缔。(由环保部门牵头)
(二)对照《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中的淘汰类、禁止类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依法坚决关停;按照《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对安全、环保不达标且风险突出、无法有效控制的化工企业依法坚决关停。(发改经信、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职责牵头)
二、保留企业的整治标准
不属于第一条关停范围的化工企业予以保留,并按照全省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有关规定进行整治。
1.对照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中列入“升级一批”的6种情形和“重组一批”的6种情形,对保留企业分类整治,明确时间表,整治完成后组织验收。
2.整治验收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产业政策方面,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安全、环保方面,要符合《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江苏省化工企业提升安全生产能力的实施标准》有关规定。
附件3
化工园区产业定位
灵甸片区:新材料、新医药,重点引进新药领域、医药相关领域、生物技术领域等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的产业化项目。
青龙片区:新材料、新医药,现有精细化工企业逐步向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消耗及污染少的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转型升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海门市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8年,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南通市和我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不断提升政务公开的能力和水平,推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有力支撑。
一、深入开展发布解读回应工作
(一)持续加大“五公开”工作力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以及部门制定的各项重要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和任务分工,选取社会广泛关注、与经济发展和民生关系密切的重点事项,明确公开任务、内容和频次等,列入本部门2018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重大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后公开工作。加快全市“双随机”抽查系统全覆盖运用,对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实时公开,统一归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加大曝光力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系统,对办理结果原则上公开答复全文。
(二)认真落实重点领域公开任务。继续深化政府及其部门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开展预决算公开年度专项检查,按要求做好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围绕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建设项目,突出做好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行、征收土地等8类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资源交易信息全部实现一站式公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具体实施方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具体实施方案。社会事业领域信息公开要强化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加大环境违法失信行为公开和监管,通过在主流媒体设立曝光台、回音壁、致歉栏等平台,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等部门抓紧研究出台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持续推进其他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历年来国家、省、市公开工作要点明确的各领域公开任务,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不断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和水平。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解读我市推进产业发展高层次、改革开放高水平、城乡建设高品位、人民生活高品质等重大工作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着力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同步解读、深度解读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发言人”“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政策解读要创新载体、拓展渠道,加大多维解读力度,重点打造“政策简明问答”平台,围绕企业群众关注的政策信息,以问答形式进行通俗易懂的解读,扩大新媒体传播渠道,提升政策解读效果和覆盖面。
(四)及时高效回应重大社会关切。健全网络舆情监测体系,切实增强舆情风险防控意识,密切监测收集苗头性舆情,特别是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政策、影响党委和政府公信力、冲击道德底线等方面的政务舆情,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处置。主动加强重大事项信息发布引导,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要提前做好对公开内容表述、公开时机、公开方式的研判,避免发生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深化网络发言人制度建设,加强网评工作机制建设,切实强化就业社保、就学就医、住房保障、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食品安全、养老服务等民生方面的热点舆情回应,引导社会预期。充分发挥“两微一端”新平台灵活性强、交互性好的优势,及时做好互动回应工作,不断提升平台交互体验。扎实开展网络政务舆情交办督办工作,适时开展政务舆情应对工作效果评估,对重大政务舆情处置不得力、回应不妥当、报告不及时的涉事责任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或约谈整改。
二、着力提升政务服务公开质量和实效
(一)推进网上办事服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化“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再造网上办事流程,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全面公开网上办事服务信息,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审批事项取消下放以及职能变化情况,及时在政务服务网和政务服务大厅,线上线下同步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指南,要素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清理并公开群众和企业办事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精简的一律精简。进一步优化升级审批业务系统,确保与政务服务网无缝对接,受理(收件)、审批结果(发证)信息及时推送。推进全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清单,确保具备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100%开通网上办理通道。根据要求,统一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服务内容,逐事项明确办理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对审批全流程进行规范。
(二)促进企业和群众到政务大厅办事更明白更便捷。实行政务服务网上平台与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建设和使用统一的咨询问答知识库、政务服务资源库,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准确一致、办理口径一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政务服务中心要合理优化实体大厅窗口设置,升级实体大厅信息化设备,增强智能化便捷引导服务,增加自助办证办照服务。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综合窗口,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企业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继续深化“3550”改革,及时公开相关举措、工作进展、改革成效等情况,推进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数据共享和应用,全面公开涉及市场准入方面的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信息,完成“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开发建设,完善建设项目分阶段并联审批机制。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体验区、自助服务区,整合政务大厅现有资源,推出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和办理进度查询,以及建议投诉等功能,为居民提供权威性、一站式、个性化、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三)深化办事服务“一号答”。加快推进市12345在线平台“扩容增效”惠民工程,完成市12345平台一体化整合升级,全面接入全省政务服务“一张网”。统一全市12345管理体制机制,全域实行“一号对外”。建立政务服务线上监管渠道,接受企业群众对我市“不见面审批(服务)”和江苏政务服务网的建言评价。开通全市12345在线平台“一号答”专线,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咨询和协同办理、解答“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流程、所需材料和其他相关事项。制定政务服务“一号答”知识清单,实施“一号答”服务导航,实现“一号答”全市联动服务。
三、着力打造互联网+政务公开平台
(一)提升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水平。按照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健全站点建设、内容发布、组织保障等体制机制。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管理,编制集约化网站群标准化资源目录,提高信息检索便捷度。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依托,建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年底前实现网民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信息的集中处理。按照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要求,完成门户网站改造工作。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各部门将依申请公开受理栏目平台统一切换至南通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统一在线受理、分办、答复。
(二)打造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门户。建立全市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成市级政务数据共享平台与省、南通市平台无缝对接,促进各行业各部门信息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建设市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支撑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建设市公共数据开放网站,构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集中向社会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加强“两微一端”平台建设管理,按照“谁开设、谁管理”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内容审查把关,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禁止发布与政府职能没有直接关联的消息,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对维护能力差、关注用户少的可进行迁移整合。
(三)推动政府公报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快政府公报数据库建设,进一步完善部门文件报送制度、联络员制度和报送刊登情况通报制度。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功能,增设政策解读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专栏,适时了解公报受赠单位的使用情况,动态优化调整赠阅范围和数量。探索在依申请公开、新闻发布、办事服务、政民互动等场景中更多应用政府公报,充分发挥政府公报法定、权威、规范、便民的功能,提升政府公信力。
四、切实加快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一)贯彻落实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后,各部门要按要求做好新旧条例衔接过渡工作,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加强对新修订的条例学习培训,加快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严格落实新条例各项规定。完善依申请公开内部办理规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结合条例实施10周年和新修订条例的出台,通过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周、知识问答等形式,营造社会公众充分知情、有序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建设。制订出台海门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则,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办文办会的政务公开程序,将政务公开要求固化到现有业务管理系统中,推动政务公开操作与政府日常运行紧密结合、同步运转。结合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加快落实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有关要求,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要去标识化处理,同时注意选择恰当的公开方式和范围。稳步推进主动公开目录编制,依据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及时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三)建立公共企事业办事公开制度。年内重点推动教育、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社会救助和福利等领域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参照国家、省各相关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的建立完善。市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好公共企事业公开事项目录,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好本地区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抓好政务公开资源力量整合,继续做好督查评估工作,将政务公开纳入部门工作考核体系,市政府办公室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并通报结果。
人事任免
2018年8月8日
黄青松同志任海门港新区财政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沈国龙同志海门港新区财政局局长职务。
黄玮同志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曹健同志任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市铁路办主任;
黄健辉同志任市粮食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免去其临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袁兵同志任海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冯军同志任临江新区管委会主任,免去其市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
王炎同志任市审计局主任科员;
龚新萍同志任三厂工业园区主任科员;
赵国红同志任市财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剑斐同志任海门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免去夏林辉同志市知识产权局局长职务;
免去徐秋华同志市港口管理局局长、市铁路办主任职务;
免去何雪峰同志市粮食局局长、市旅游局局长职务;
免去王碧君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黄晨同志临江新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免去朱国兴同志市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赵建新同志市科技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祁雷斌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杨忠平同志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范华同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黄斌同志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职务;
免去高晖同志海门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海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孙晓钧同志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顾兴宝同志江苏叠石桥市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黄颖泉同志任市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副主任;
免去何仁毅同志市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副主任职务。
2018年9月21日
免去秦振飞同志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市保障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免去朱庆丰同志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主任职务。
郭建龙同志任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市文化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
江宝新同志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周晓泉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信息中心副主任职务;
陈小锋同志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汤健巍同志任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曹慧忠同志任市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市教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朱勇同志任市科技局副局长;
沈晓燕同志任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新生同志任市城市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俞煜华同志任市文广新局副主任科员,免去其市广电台副台长职务;
陆郭春同志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崔正辉同志任市统计局主任科员,免去其市统计局副局长职务;
茅明霞同志任市统计局副局长;
姜鑫同志任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首席审批专员,试用期一年;
袁锦娉同志任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黄胜同志任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郁校健同志任临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免去朱国斌同志市民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单卫兵同志市农业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
免去袁佩新同志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薛锋同志市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陆飞同志市文广新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张尽辉同志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丛发源同志任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主任;
宋黄燕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张建忠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余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方锡钟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余东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霍忠平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乐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朱慧豪同志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江新区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袁荣同志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主任职务。
秦振飞同志任市财政稽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林森同志任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明同志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免去其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教导员、城东派出所所长职务。
2018年10月29日
根据海门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倪卫彬同志任市水利局局长;
免去曹健同志市水利局局长职务。
重要活动
(2018年9月1日—2018年10月31日)
·9月6日上午,按照中央巡视反馈要求和省、市委整改落实工作部署,市委常委班子召开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他强调,推进中央巡视江苏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上下的重要政治任务,要提高政治站位、弘扬担当精神,全力推进中央巡视江苏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南通市纪委、南通市委组织部相关同志来海指导。
·9月7日,在第34个教师节来临之际,市委书记陈勇看望慰问一线教职工,并与优秀教师代表座谈,向全市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慰问和祝福。他强调,教育是海门的一张名片,要继承和弘扬张謇先生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用改革创新思路,打造名校、培育名师,推动海门教育高质量发展。
·9月8日,市委、市政府举行三季度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全市共设立11个开工现场,在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海门港新区、临江新区、海门高新区、三厂工业园区分设主会场。市委书记陈勇在开发区主会场宣布项目开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葛志娟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参加了相关主会场活动。
·9月9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深化教育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暨第34个教师节庆祝表彰大会,总结成绩、表彰先进,部署下阶段全市教育改革发展工作,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努力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市委书记陈勇在会上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出席会议。
·9月12日,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蒋卓庆来海,就海门市监委监察监督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对我市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督效能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赞海门的有益探索值得总结和宣传。南通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韩方,我市市委书记陈勇陪同调研。
·9月13日,南通市召开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水环境治理推进会,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对水环境治理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讲话,南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徐惠民主持会议,南通市领导黄巍东、张兆江、庄中秋等出席会议。省委第三巡视组、省水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相关同志应邀参加会议。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我市设分会场。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在主会场参加会议,成伟、陆一飞、葛志娟等市领导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9月14日下午,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召开,特邀南通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刘浩作意识形态工作专题辅导报告。我市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委副书记葛志娟等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会议。
·9月19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深入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线开展调研。他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各项环保决策部署,下狠心、下决心、出重拳,高质量快节奏把中央、省、南通市交办的和海门市发现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到位,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改善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
·9月21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传达南通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水环境治理推进会精神,听取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海门市打好碧水保卫战实施方案;传达南通市深化“走帮服”活动推进会精神,听取我市“走帮服”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9月22日,市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总结今年以来工作,分析当前形势,细化落实下阶段工作举措,动员政府系统决战四季度,强力促赶超,确保圆满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讲话。
·9月26日上午,2018叠石桥家纺国际博览会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三期核心交易区开幕,这是继今年5月成功举办“2018一带一路叠石桥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之后的又一国际性盛会。
·9月27日上午,首届中国·南通海门农民丰收节开幕式暨百村大舞台庆丰收活动在临江新区灵江村举行。江苏省农委副主任朱新华讲话,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对活动作出批示,南通市委副书记张兆江宣布首届中国·南通海门农民丰收节开幕,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建华、副市长赵闻斌、市政协副主席金元出席活动。我市市委书记陈勇致辞,市委副书记葛志娟主持活动。
·9月28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专题调研城建交通重大项目,他强调,再过两天就是四季度,城建交通工程进入了冲刺阶段。要决战四季度,紧扣时间节点,抢抓晴好天气,加快工程进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全年城建交通项目建设任务,兑现对百姓的承诺。
·9月30日是我国第五个“烈士纪念日”,我市公祭活动在海门烈士陵园举行,社会各界隆重缅怀先烈。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四套班子全体领导,与市级机关干部、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驻海部队代表、少先队员和学校师生代表等约400人参加了活动。
·10月8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到开发区调研重大项目建设和大环境整治,实地察看并听取汇报。
·10月8日,人民日报发布了2018年中国中小城市科技发展指数研究成果,我市跻身2018年全国综合实力百强县第20位,比上年晋升一位,名列江苏第8位,苏中苏北第一位。同时,我市跻身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县第18位、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县第18位和全国新型城镇化质量百强县第22位。
·10月1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决战四季度”动员大会,对前三季度全市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对决战四季度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再明确再动员。市委书记陈勇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提振精气神,增强信心和决心,坚持拼字当头,集中全部力量,打一场事关成败的关键性战役,确保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
·10月16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走访慰问百岁老人,调研海门市养老服务中心,向老人们致以节日(重阳节)的问候,祝愿老年人健康、快乐、长寿。陈勇强调,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全市上下要优待老人、善待老人,让老人们安享晚年。
·10月17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回头看”情况反馈会在南京召开。省委书记娄勤俭讲话,省长吴政隆主持会议。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海门设分会场,市四套班子领导收听收看。
·10月19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政府签署邮轮产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豪华邮轮制造基地、豪华邮轮配套产业园、国际邮轮城合作协议同步签订。招商局集团总经理付刚峰、副总经理王崔军,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出席签约活动,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签约仪式。
·10月20日,海门市第十七届运动会暨首届全民健身运动会开幕。市委书记陈勇宣布运动会开幕,南通市体育局局长杨建致辞,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开幕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出席开幕式。
·10月22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赴正余镇、余东镇,就决战四季度的重点工作、中心工作进行专题调研。他强调,决战四季度是当前压倒一切的工作,全市上下要按照决战四季度动员大会要求,更加坚定决战的信心和决心,精力集中,措施实化,进一步强化组织推进力度,全力以赴打好打赢收官之战,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海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10月24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赴海门港新区,就项目建设、经济运行、污染防治攻坚等决战四季度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对海门港新区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他强调,海门港新区是海门的重要增长极,要抢抓省委将通州湾作为江苏出海口的重大战略机遇,加快推进港、产、城融合,全力以赴争创省级园区,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作出更大贡献。
·10月26日下午,南通市委、市政府召开“四个全面”抓落实、“追赶超越”争标兵季度工作会议暨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季度工作点评会,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主持并讲话。会议以视频形式召开,我市设分会场。市委书记陈勇在南通主会场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市各部委办局、各区镇、各村居主要负责同志等在分会场集中收听收看。
·10月27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和污染防治攻坚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传达学习省委书记娄勤俭在省委常委会分析三季度经济形势时讲话精神和南通市季度点评会议精神,研究我市贯彻落实工作。
·10月29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在海会见中兴通讯创始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侯为贵一行,双方就深化合作进行了广泛交流。
·10月30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赴海门工业园区调研家纺小镇推进、村级巡察整改、决战四季度工作,强调海门工业园区要抢抓融合发展新机遇,以家纺特色小镇建设为龙头,加快推进产城融合,推动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