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海政发〔2018〕2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附: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4日
附:
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序号 |
类 别 |
原 名 |
命 名 |
地理位置 |
备 注 |
1 |
商住区 |
和园 |
东起江海路,西至海兴路。南起北京路,北至东海路。 |
||
2 |
商业区 |
昊顺大厦 |
东起钱塘江路,西至珠江路。南起秀山路,北至渤海路。 |
||
3 |
道路 |
嘉陵江南路 |
南起东布洲中路,北至南京中路。 |
嘉陵江路南延 |
|
4 |
道路 |
珠江北路 |
南起北海路,北至河海路 |
珠江路北延 |
|
5 |
道路 |
珠江南路 |
南起东布洲中路,北至南京中路。 |
珠江路南延 |
|
6 |
道路 |
东布洲中路 |
东起瑞江南路,西至长江南路。 |
东布洲中路 延伸 |
|
7 |
道路 |
瑞江南路 |
南起东布洲中路,北至南京中路。 |
瑞江路南延 |
市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海政发〔2018〕3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附: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1日
附:
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序号 |
类 别 |
原 名 |
命 名 |
地理位置 |
备 注 |
1 |
商住区 |
星洲湾花园 |
东起规划路,西至规划路。南起人民路,北至规划路。 |
||
2 |
商住区 |
云禧花园 |
东起规划路,西至长江路。南起上海路,北至规划路。 |
||
3 |
商住区 |
钟秀园 |
东起钟秀路,西至花园路。南起秀山路,北至振兴路。 |
三厂街道 |
|
4 |
道路 |
红海路 |
东起江海路,西至富江路。 |
市政府关于将常乐镇为群村村委会
更名为官公河村村委会的通知
海政发〔2018〕3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常乐镇为群村村民委员会更名为官公河村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更名后,村民更换各类证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常乐镇承担。同时,常乐镇要进一步做好更名后向村民的宣传与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7日
市政府关于公布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通知
海政发〔2018〕3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苏建规函〔2018〕8号)及《住建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270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保留历史记忆,延续历史文脉,彰显地域特色,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王琪药店旧址、马淑云民居等12处建筑为我市首批历史建筑(名录附后),现予以公布。
各区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管理,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工作。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9日
附件:
海门市首批历史建筑保护名录
序号 |
建筑名称 |
地点 |
建筑类型 |
建造年代 |
保护范围 |
1 |
王琪药店旧址 |
四甲镇四甲坝老街西部 |
古建筑 |
清末民初 |
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 |
2 |
马淑云民居 |
四甲镇胜利路39号 |
古建筑 |
清末 |
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 |
3 |
姜氏民居 |
四甲老街东部 |
古建筑 |
民国 |
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 |
4 |
姜氏民居 |
四甲镇八索村7组 |
古建筑 |
清嘉庆年间 |
主体建筑 |
5 |
青砖拱桥 |
常乐镇麒新村界牌河上 |
古桥 |
民国十六年 |
主体结构 |
6 |
回岸桥 |
常乐镇广南村界牌河上 |
古桥 |
民国十四年 |
主体结构 |
7 |
常乐老邮局 |
常乐镇常乐老街中部 |
古建筑 |
民国 |
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 |
8 |
许家豆腐店 |
常乐镇常乐老街中部 |
古建筑 |
民国 |
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 |
9 |
常乐老乡镇 政府 |
常乐镇常乐老街中部 |
古建筑 |
民国 |
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 |
10 |
常乐粮站 |
常乐镇常乐老街西部 |
古建筑 |
民国 |
主体建筑及附属建筑 |
11 |
马氏民居 |
正余镇王灶河老街西部 |
古建筑 |
民国 |
主体建筑 |
12 |
王灶河饭店 |
正余镇王灶河老街中部 |
古建筑 |
民国 |
主体建筑 |
市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海政发〔2018〕3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省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苏政发〔2018〕110号)和《市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通政发〔2018〕52号),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政府决定对应取消6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停止审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优化服务,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共计6项)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日
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共计6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取消审批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制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2.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维修业务,维修服务完成后应提供明细单,作为车主追责依据。3.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为的监管,对维修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4.建立黑名单制度,深入推进维修诚信体系建设。 |
2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规范维修企业服务,引导维修企业推行承诺服务制,加强行业自律,要求维修企业提供服务明细单,作为消费者追责依据。2.加强修理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维修队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对农机维修企业的抽查检查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记入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4.畅通农机维修质量投诉渠道,有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3 |
船舶进出渔港签证 |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取消审批后,改为实行报告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明确进出港报告的内容,加强渔船管理,简化船舶进出港手续。2.通过信息系统或渔船身份识别系统掌握进出渔港船舶的状况。3.加强重点时段、重点渔船的管理,伏季休渔期保证休渔地区渔船回船籍港休渔,大力整治涉渔“三无”船舶。 |
4 |
设立分公司备案 |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公司设立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监管。 |
5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备案 |
省级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原工商总局令2014年第63号) |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维护好信息系统,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信息要及时推送、及时更新、及时掌握,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
6 |
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取消该事项后,市场监管部门采 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营业执照遗失或损毁申请补领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
市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海政发〔2018〕3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提高全市政府制度建设质量,加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中有关“规范性文件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的要求,2018年7月1日起,我市对全市市级行政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2018年11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室2018年11月30日前制定(包括转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了审查清理。清理方案已于2018年12月4日经十七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列为废止的文件不再执行。列为修改的文件自公布之日起90日后,未完成修改的转为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海门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海门市政府及办公室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清理结果
3.海门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附件1:
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保留文件共58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海门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
海政发〔2004〕18号 |
2 |
海门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办法 |
海政发〔2005〕88号 |
3 |
关于解决困难和破产关闭的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
海政发〔2006〕55号 |
4 |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
海政发〔2006〕65号 |
5 |
海门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暂行) |
海政发〔2007〕68号 |
6 |
海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
海政发〔2007〕74号 |
7 |
海门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规定 |
海政发〔2007〕118号 |
8 |
海门市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
海政发〔2007〕124号 |
9 |
海门市审计监督办法 |
海政发〔2009〕6号 |
10 |
海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补贴办法 |
海政发〔2010〕27号 |
11 |
海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
海政发〔2010〕39号 |
12 |
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规定 |
海政发〔2010〕47号 |
13 |
海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
海政发〔2010〕59号 |
14 |
海门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
海政发〔2011〕39号 |
15 |
市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 |
海政发〔2011〕42号 |
16 |
海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1〕1号 |
17 |
海门市城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若干意见 |
海政规〔2011〕5号 |
18 |
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
海政规〔2012〕2号 |
19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
海政规〔2012〕3号 |
20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的通知 |
海政规〔2012〕5号 |
21 |
海门市公路规划及其红线控制标准 |
海政规〔2012〕8号 |
22 |
海门市公路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2〕9号 |
23 |
海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
海政规〔2012〕10号 |
24 |
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
海政规〔2013〕1号 |
25 |
海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试行) |
海政规〔2013〕2号 |
26 |
海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
海政规〔2013〕7号 |
27 |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
海政规〔2013〕8号 |
28 |
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 |
海政规〔2014〕1号 |
29 |
海门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4〕2号 |
30 |
海门市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实施意见 |
海政规〔2014〕3号 |
31 |
海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海政规〔2014〕4号 |
32 |
海门市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
海政规〔2014〕5号 |
33 |
海门市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
海政办发〔2015〕34号 |
34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海门市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44号 |
3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防办、财政局、物价局《加强人防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47号 |
36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人防办《 关于加强人防工程质量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2号 |
37 |
《海门市区主要街道两侧容貌标准及实施规则》 |
海政规〔2015〕1号 |
38 |
《海门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5〕3号 |
39 |
海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6〕1号 |
40 |
《海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海政规〔2016〕2号 |
41 |
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的实施意见 |
海政规〔2016〕4号 |
42 |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海政规〔2016〕5号 |
43 |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政府定销房销售管理的意见 |
海政规〔2016〕7号 |
44 |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
海政规〔2016〕8号 |
45 |
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6〕9号 |
46 |
海门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 |
海政规〔2016〕11号 |
47 |
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海政规〔2016〕12号 |
48 |
海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
海政规〔2016〕13号 |
49 |
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
海政规〔2016〕14号 |
50 |
海门市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
海政规〔2016〕15号 |
51 |
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求助办法 |
海政规〔2016〕16号 |
52 |
海门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
海政规〔2016〕17号 |
53 |
海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
海政规〔2017〕1号 |
54 |
海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
海政规〔2017〕2号 |
55 |
海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工作意见 |
海政规〔2017〕3号 |
56 |
海门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7〕4号 |
57 |
海门市企业搬迁补偿实施意见 |
海政规〔2017〕5号 |
58 |
海门市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 |
海政规〔2017〕6号 |
(修改文件共4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海门市公路规划及其红线控制标准 |
海政规〔2012〕8号 |
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09〕179号 |
3 |
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砂石运输处置管理规定 |
海政规〔2016〕10号 |
4 |
海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海政规〔2014〕4号 |
(废止文件共15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0〕98号 |
2 |
海门市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
海政规〔2011〕4号 |
3 |
海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 |
海政规〔2012〕1号 |
4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
海政规〔2012〕4号 |
5 |
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的意见 |
海政规〔2012〕11号 |
6 |
海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海政规〔2013〕5号 |
7 |
海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海政规〔2013〕6号 |
8 |
海门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 |
海政规〔2013〕9号 |
9 |
关于海门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06〕125号 |
1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海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08〕77号 |
1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殡葬基本服务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0〕155号 |
12 |
政府办关于转发住建局、国土局《海门市农村居民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0〕177号 |
13 |
《海门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关规定》 |
海政规〔2015〕2号 |
14 |
市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海政规〔2016〕3号 |
15 |
市政府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海政规〔2016〕6号 |
附件2:
海门市政府及办公室地方性政策措施清理结果
(保留文件共126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市政府关于批转《海门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海政发〔2000〕73号 |
2 |
市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角洲白山羊(笔料毛型)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的通告 |
海政发〔2001〕44号 |
3 |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长江三角洲白山羊(笔料毛型)品种资源保护工作的意见 |
海政发〔2001〕46号 |
4 |
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
海政发〔2001〕161号 |
5 |
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
海政发〔2007〕5号 |
6 |
市政府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制度 |
海政发〔2007〕83号 |
7 |
市政府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
海政发〔2007〕84号 |
8 |
海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07〕117号 |
9 |
海门市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处理程序规定 |
海政发〔2008〕53号 |
10 |
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专用章管理规定 |
海政发〔2008〕79号 |
11 |
海门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
海政发〔2008〕111号 |
12 |
海门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 |
海政发〔2008〕112号 |
13 |
海门市市民代表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制度 |
海政发〔2009〕16号 |
14 |
海门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制度 |
海政发〔2009〕21号 |
15 |
海门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办法 |
海政发〔2009〕48号 |
16 |
海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
海政发〔2009〕49号 |
17 |
海门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 |
海政发〔2009〕52号 |
18 |
海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
海政发〔2009〕91号 |
19 |
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
海政发〔2009〕92号 |
20 |
海门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 |
海政发〔2009〕93号 |
21 |
海门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
海政发〔2009〕94号 |
22 |
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的通知 |
海政发〔2010〕16号 |
23 |
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规定 |
海政发〔2010〕30号 |
24 |
关于印发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的通知 |
海政发〔2010〕95号 |
25 |
海门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
海政发〔2010〕97号 |
26 |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维稳办《海门市征地项目实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
海政发〔2011〕21号 |
27 |
市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 |
海政发〔2011〕38号 |
28 |
市政府关于加快海门山羊产业发展的意见 |
海政发〔2011〕54号 |
2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调解办法》的通知 |
海政发〔2011〕58号 |
30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
海政发〔2012〕25号 |
3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发〔2012〕30号 |
3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区建(构)筑物亮化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海政发〔2012〕45号 |
33 |
市政府关于印发《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老年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海政发〔2013〕12号 |
34 |
市政府关于建立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正常发放机制的通知 |
海政发〔2013〕13号 |
35 |
市政府关于促进产业综合体建设的意见 |
海政发〔2013〕25号 |
36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意见 |
海政发〔2013〕34号 |
37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3〕38号 |
38 |
市政府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用工服务的意见 |
海政发〔2013〕49号 |
39 |
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05〕28号 |
40 |
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05〕158号 |
41 |
海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 |
海政办发〔2009〕90号 |
4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防办、市财政局《海门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58号 |
4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95号 |
44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推进重大项目代理协调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150号 |
45 |
关于印发《海门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财务管理暂时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22号 |
46 |
关于做好信访事项复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95号 |
47 |
关于印发《海门市政府江海文化节评奖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116号 |
48 |
关于印发《海门市质量强市推进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15号 |
49 |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局《海门市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103号 |
50 |
关于转发市水利局《关于明确海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152号 |
51 |
市关于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4〕10号 |
52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4〕32号 |
53 |
市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4〕38号 |
54 |
市政府关于调整《海门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通知 |
海政发〔2014〕40号 |
5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1号 |
56 |
海门市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方案 |
海政办发〔2014〕61号 |
57 |
海门市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工程工作方案 |
海政办发〔2014〕63号 |
58 |
海门市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4〕65号 |
59 |
海门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4〕70号 |
6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广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4〕74号 |
61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78号 |
62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实施海门市首批质量惠民工程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4〕86号 |
6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老旧危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106号 |
6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市政府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政办发〔2014〕18号 |
65 |
海门市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实施办法 |
海政办发〔2014〕110号 |
66 |
海门市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办法 |
海政发〔2015〕16号 |
67 |
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5〕18号 |
68 |
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
海政发〔2015〕22号 |
69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及重点工程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5〕24号 |
70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5〕27号 |
71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海政发〔2015〕30号 |
72 |
市政府关于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5〕31号 |
73 |
中国制造2025海门实施纲要 |
海政发〔2015〕33号 |
74 |
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5〕35号 |
75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5〕37号 |
76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
海政发〔2015〕40号 |
77 |
海门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救助实施方案 |
海政办发〔2015〕1号 |
7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城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5号 |
79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住建局、物价局、卫计委《海门市城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34号 |
8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5〕40号 |
81 |
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5〕80号 |
82 |
海门市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 |
海政办发〔2015〕92号 |
83 |
关于建立和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5〕97号 |
84 |
关于深化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99号 |
85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
海政发〔2016〕14号 |
86 |
《海门市企业互联网化提升实施计划》 |
海政发〔2016〕18号 |
87 |
《海门市制造业生产装备升级计划》 |
海政发〔2016〕19号 |
88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水域滩涂渔业养殖规划(2016-2020)》的通知 |
海政发〔2016〕23号 |
8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海政发〔2016〕24号 |
90 |
海门市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
海政发〔2016〕25号 |
91 |
海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
海政发〔2016〕25号 |
92 |
市政府关于城镇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6〕29号 |
93 |
海门市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 |
海政发〔2016〕30号 |
94 |
市政府关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6〕32号 |
95 |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 |
海政发〔2016〕33号 |
96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海政发〔2016〕36号 |
97 |
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6〕38号 |
98 |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
海政发〔2016〕39号 |
99 |
市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6〕41号 |
100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通知 |
海政发〔2016〕46号 |
101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
海政发〔2016〕47号 |
102 |
《海门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实施方案》 |
海政发〔2016〕50号 |
103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6〕6号 |
10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港口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6〕49号 |
105 |
《海门市财政涉农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海政办发〔2016〕83号 |
106 |
市政府关于推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7〕3号 |
107 |
市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7〕17号 |
108 |
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7〕18号 |
109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海门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海门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海政发〔2017〕22号 |
110 |
关于全市超高层建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
海政发〔2017〕26号 |
111 |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对全市投资建设项目开展代办帮办服务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
海政发〔2017〕28号 |
112 |
市政府关于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7〕34号 |
113 |
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 |
海政发〔2017〕37号 |
114 |
海门市价格异动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7〕2号 |
115 |
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7〕14号 |
116 |
海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7〕16号 |
11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通市市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7〕96号 |
118 |
《海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
海政办发〔2017〕101号 |
119 |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18〕17号 |
120 |
《海门市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8〕59号 |
121 |
《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海政办发〔2018〕60号 |
122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海政发〔2017〕38号 |
123 |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
海政发〔2017〕57号 |
124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8〕95号 |
125 |
关于印发《全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海环委发〔2014〕4号 |
126 |
关于印发《海门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财发〔2014〕17号 |
(修改文件共8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试行) |
海政发〔2009〕8号 |
2 |
关于深入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 |
海政发〔2011〕32号 |
3 |
关于推进实施商标战略加快品牌强市建设的意见 |
海政发〔2012〕39号 |
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工作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1〕170号 |
5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14号 |
6 |
关于在全市推广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4〕74号 |
7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办理程序的通知 |
海政发〔2015〕21号 |
8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条件及有关申报规程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37号 |
(废止文件共36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
海政发〔2009〕55号 |
2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1〕44号 |
3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置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1〕44号 |
4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2〕13号 |
5 |
市政府关于鼓励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海政发〔2012〕16号 |
6 |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 |
海政发〔2012〕17号 |
7 |
市政府关于创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 |
海政发〔2012〕18号 |
8 |
市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
海政发〔2012〕22号 |
9 |
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意见的补充意见 |
海政发〔2013〕6号 |
10 |
市政府关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 |
海政发〔2013〕24号 |
11 |
市政府关于加快海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发展的意见 |
海政发〔2013〕33号 |
12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和建设省级创业型城市的意见 |
海政发〔2013〕40号 |
13 |
市政府关于加强融资管理工作的意见 |
海政发〔2013〕44号 |
14 |
海门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海政办发〔2009〕92号 |
15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门工商局等部门《海门市农资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海门市农资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海门市农资经营主体信用检查评价标准》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0〕90号 |
16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门市安全生产三级预警约谈制度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37号 |
17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禁烧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74号 |
18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海门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75号 |
19 |
关于印发《海门市工业项目准入预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1〕143号 |
20 |
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在(已)建交通工程沿线红线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2〕5号 |
21 |
关于转发市发改和经信委等部门关于海门市工业企业设备投入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40号 |
22 |
关于做好来海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就学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78号 |
23 |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3〕113号 |
24 |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
海政发〔2014〕3号 |
25 |
关于鼓励优质外资工业企业增资扩股的若干意见 |
海政发〔2014〕16号 |
26 |
市政府关于赋予正余镇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
海政发〔2014〕25号 |
27 |
关于开展农药集中配送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21号 |
28 |
关于加强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4〕37号 |
29 |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快办快建的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4〕85号 |
3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室建设管理的意见 |
海政办发〔2014〕107号 |
31 |
海门市镇村布局规划优化工作方案 |
海政办发〔2014〕116号 |
32 |
市政府关于公布海门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的通知 |
海政发〔2015〕17号 |
33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绿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8号 |
34 |
海门市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实施意见 |
海政办发〔2015〕58号 |
35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 |
海政办发〔2015〕95号 |
36 |
关于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开展资质就位换证工作的通知 |
海政办发〔2015〕104号 |
附件3:
海门市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保留文件共2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 |
海住建发[2011]85号 |
2 |
海门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海水发[2014]37号 |
(修改文件共1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海门市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海财发[2014]17号 |
(废止文件共7件)
序号 |
文 件 名 |
文 号 |
1 |
关于征收医院污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财综〔2004〕11号 |
2 |
海门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
海地税发〔2007〕47号 |
3 |
海门市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海财发〔2007〕67号 |
4 |
海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海科发〔2010〕50号 |
5 |
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海价费〔2014〕11号 |
6 |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海人社发[2014]129号 |
7 |
海门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
海人社发[2014]103号 |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海政发〔2018〕36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
2018年,在省、南通市和海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海门市政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海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夯实了法治基础。年初,海门市蝉联“全省法治建设示范县”,市政府获评南通法治政府建设优秀单位,市政府法制办被省法制办、省人社厅评为全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集体。现将一年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8年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南通市“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推动“不见面”审批制度改革。巩固“3550”改革成效,提升至“2340”。积极开展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梳理并公布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第一批),赋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30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实现“园区事项园区内办结”。推动做好省政府取消和调整管理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印发《海门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推动江苏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为海门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保障。
二是全力深化清单成果运用。切实抓好权力清单的贯彻执行和跟踪监督,防止缺位、越位、错位。一是推进权力事项运行法治化。圆满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任务,率先在省内开启阳光执法“海门模式”;二是推进权力事项服务便民化。紧紧围绕“一网通办”,实行权力事项政务服务网上平台与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服务信息同源管理,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准确一致、办理口径一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三是推进权力事项管理动态化。全年新增权力事项39项,取消市级实施的权力事项35项,合并权力事项1项;四是推进权力事项监督常态化。开展行政案卷月度监审活动,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月报》定期通报权力运行情况,加强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三是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完善政务服务综合性平台建设,全市共有1262项审批服务事项可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其中,网上标注的“不见面审批(服务)”事项1231项,占比达到97.5%。2018年网上累计办件83162件,不见面审批事项办件率达到80%以上。充分发挥“12345”便民服务热线功能,截至11月12日,全市共受理群众有效诉求超128126件,同比上升22.1%,即时答复56308件,派发联动部门处置案件52917件,及时办理率98.8%,统计满意率96.58%。全年共办理市长信箱来信311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是不断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构建部门协同、社会监督、市场自治的综合监管格局。2018年,全市共有24个部门制订了120件抽查任务。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共制订了55项抽查计划,已完成45项。今年6月,率先在南通地区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至今共完成2项跨部门联合抽查。出台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考核细则》,加强考核督察力度,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在食品、餐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以及产(商)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管执法。
五是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挥信用监管实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载体,发布经营异常信息9121千条次,公示“守信用、重合同”企业国家级14家、省级62家、南通市级392家、海门市级163家,销省级55家。积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按照《南通市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完成市区410个非国控企业环境信用评定,评出绿色企业9个、蓝色企业297个、黄色企业70个、红色企业25个。10家国控源中,绿色1家,蓝色7家,黄色2家。
六是稳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按照“一张网”“五统一”要求,落实“管理+服务”“网格+网络”工作机制,初步形成了“覆盖全市、要素齐全、高效联动、智能集成”的网格化创建格局。在全省网格化建设工作会议和南通市政法重点工作现场推进会上分别作了工作经验交流,并被省委政法委专刊推广。组织开展提升公众安全感专项行动,最大限度组织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全面推进“政社互动”,积极培育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深入推进平安法治系列创建活动。去年以来,我市公众安全感保持98%,跃居全省前列。精神障碍患者杀人案件实现零发案,相关经验全省推广。全市五年内刑满释放人员安置率、帮教率和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管控率均达100%,“政府+企业+基地”“三位一体”过渡性安置模式被全省推广。
七是严防死守生态环境红线。加强查处力度,增强环境监管威慑力,组织多轮次高密度的交叉检查,“零容忍”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1-10月共出动执法人员6700余人次,检查企业2734厂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94件,处罚金额二千多万元,案件数量和处罚金额均创历年新高。同时加强司法联动,实现环保公安联合办案,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减少污染排放。6月底我市133家“散乱污”企业全部完成整治;砖瓦行业专项整治全面完成;再生橡胶行业专项整治成效明显;锅炉整治稳步推进;重点行业VOCs整治全部完成。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制订出台《海门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规定》、《海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2件,对9件“疑似规范性”文件进行非规范性文件认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后第一时间报送南通市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对部门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备案审查。开展第八次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清理工作,市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保留58件,修改4件,废止15件;其他地方性政策措施文件保留126件,修改8件,废止36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2件,修改1件,废止7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检查评估2次,实现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
二是拓展政府决策的公众参与度。重要政府决策出台前,一律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今年以来,市政府及区镇、部门通过网络、报纸公开征集民意13次,征集意见、建议1700余条;市政府采取座谈、调研、专题报告以及接受质询、评议的方式,广泛征求和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办理涉及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民生保障、民主法治、教科文卫和生态环境等领域的议案1件、代表建议391件;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社会经济问题,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参谋助手作用;深入开展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2018年,共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261项。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修订《海门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制发《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制度。根据《海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编制形成《2018年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项目》,将发改委、住建局等部门的4个重点项目纳入重大决策范围。全面落实市政府法制办领导全程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全程参与行政决策。加强合同管理,将市政府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全部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停车收费价格制定及天然气价格调整等重要事项,按规定开展听证活动,积极听取和吸收公众建议。
二是认真落实向人大报告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做好提请人大审议及向人大报告工作。截至目前,已提请人大审议事项32项,向人大报告事项18项,全面完成了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中的监督议题。
三是全面深化法律顾问制度。深入推进“一对一”法律服务工程,进一步优化充实法律顾问团队,为市领导配备了“一对一”法律顾问,目前共有17名律师与市委、市政府17名领导对接,17名律师与区镇24名领导对接。法律顾问主动服务大局,形成了“出席重要会议,审查重要文件、参与重要决策、论证重大项目”的“四重模式”,有力提高了党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积极引导和组织符合条件的机关工作人员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积极从事公职律师工作,目前已有40人通过审批。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印发《海门市相关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和《关于相对集中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撤销9支执法队伍,按照部门内部综合执法、跨部门综合执法、区域综合执法三条路径分类推进,组建了7支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执法人员194人。其中,部门内部执法队伍3支,包括6个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跨部门执法队伍4支,包括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12个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同时,下移执法重心,在各区镇建立健全基层执法体系,推动基层综合执法网格化管理。
二是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今年以来,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11475条。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确保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全市所有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全部纳入法制审核的范围。2018年4月26日、5月23日,司法部分别在北京、扬州召开座谈会,海门市作为唯一的县级市受邀参加了座谈。会上,司法部充分肯定了海门的做法。
三是强化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发证、持证上岗制度。全年新办申领和换领执法证件185本,对新申领执法证人员组织集中培训测试,通过测试方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试系统,实现执法考试信息化、常态化、规范化。
四是加强“两法衔接”工作考核。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接受、审查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行政案件,并监督其他内设机构承办该项工作。将“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行评价管理。2018年以来,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52件,其中环保部门移送10件,为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是持续加大“五公开”工作力度。调整政务公开职责分工,由市法制办牵头负责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和办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案件;印发《关于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政务公开事项目录进行重新梳理优化;完成《海门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稿的起草工作。2018年6月,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2017年度全市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和政府网站建设情况的通报》,海门市包揽了政务公开工作、政务信息工作和政府网站内容保障三个单项先进。
二是不断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和水平。牢牢把握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聚焦解读我市推进产业发展高层次、改革开放高水平、城乡建设高品位、人民生活高品质等重大工作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工作成效。着力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密切关注市场预期变化,把握好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主动引导舆论,为推动政策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环境。今年以来在海门门户网站上共发布政策解读54篇,保障了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了政府公信力,加快推进法治建设步伐。
三是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结合群众办事需求灵活设立综合窗口,实行统一受理、一表填报、后台分办,企业群众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公开体验区、自助服务区,整合政务大厅现有资源,推出政策文件、办事指南和办理进度查询及建议投诉等功能,为居民提供权威性、一站式、个性化、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
四是进一步提升政府网站建设集约化水平。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管理,编制集约化网站群标准化资源目录,提高信息检索便捷度。以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为依托,建设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实现网民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信息的集中处理。按照政府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要求,完成门户网站改造工作。完善政府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确保用户信息安全。各部门将依申请公开受理栏目平台统一切换至南通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实现依申请公开统一在线受理、分办、答复。
(六)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
一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案件月度监审工作有序开展,2018年共抽审各类行政案件767件,抽审行政事业性票据988本,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月报》10期,纠正执法问题57项。2018年全市16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录入“行权”系统各类事项3802件。开展了违章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全年共审核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申请99件,审核土地处罚案件法院裁定执行的通知11件,拆除违章搭建1555起,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提案、建议案,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考核评议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决策信息收集反馈机制,高度重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舆论监督信息反馈机制。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维护《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权威,对违法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积极消除影响,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执法水平和效率。
(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深化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高效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2018年市政府共收到复议申请51件,受理49件,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听证审理复议案件5件,召开案件审理会议10次审理案件26件。办结37件,维持17件,责令履行3件,终止17件。推行“阳光复议”,所有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部在海门政府法制信息网予以公布。“集中复议权凸显矛盾化解主渠道作用”获评南通市依法行政示范项目。
二是提升行政案件的应诉质量。根据《行政诉讼法》、南通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若干规定》(通法治办〔2017〕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18年,以市政府为被告行政诉讼案件31件,部门、区镇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164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万人行政诉讼案件立案数低于南通平均水平,未发生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
三是加强调解和仲裁工作。发挥行政调解在执法监管中的润滑作用,积极引导执法人员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将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评议考核范围。2018年调解案件4467件。推进南通仲裁委员会海门办事处的标准化建设,广泛开展各项仲裁推介活动,着力规范经济合同争议条款,严格依法办案,努力提高海门仲裁公信力。2018年共办结仲裁案件11件,总标的4828万,在办11件。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市政府“一把手”市长全面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担任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召开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部署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查考核,将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情况作为年终述职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实行日常考评、专项测评、社会评价有机结合,确保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折不扣得到履行。
二是提升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在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上组织学习《宪法》、《监察法》、《食品安全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领导干部的学法意识,提升用法水平。全面开展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全年组织考试8期,共46人参加并通过测试。组织法制培训,开展“领导干部庭审观摩”活动,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强化依法行政示范引领和考核。修订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开展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10家单位和10个个人授予“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和“依法行政示范标兵”荣誉称号。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导向作用,将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市级部门综合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倒逼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效果。
二、存在的不足
一是依法行政意识有待提升。少数党员干部法治意识不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充分,导致工作推进不力。海门街道对行政应诉工作重视不够,庭审准备不充分,一审败诉后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也未上诉,导致执行环节陷入被动。
二是依法行政能力有待加强。个别区镇、部门对上级的新规定、新要求掌握不透彻,生搬硬套原有的工作方法,引发行政争议。包场镇在违章建筑强拆过程中,未能按《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程序不规范,引发行政诉讼,连续两起案件被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三是依法行政责任有待压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长效机制尚待完善,落实和执行力度不够,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效果。2018年,市政府共制发强拆令93件,拆除63件,拆除率68%,执行力度仍有待进一步加强。
四是依法行政保障有待提高。有些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机构配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匹配。大多数法制岗位都存在青黄不接的问题,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2019年工作打算
2019年,市政府将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适应新常态,奋发新作为,为海门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不断完善保障措施
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本区域法治建设重大问题。通过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不断提升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能力。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的作用,树立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高行政审批质效,做到“合法、快捷、便利”。做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跨部门、多领域”的执法模式,减少多头执法难题。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落实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及时更新行政权力清单。不断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定期公示严重失信名单和相关数据。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利用行政指导等柔性手段,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三)严格规范行政决策
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认真落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四)健全完善制度建设
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编制年度制定计划,实行“开门立法”。落实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公布清理结果。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公众监督评估机制。
(五)规范监督行政权力运行
落实行政执法队伍准入、培训、考试制度,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执法全过程留痕和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常态化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案件评查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借助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六)畅通纠纷化解渠道
推行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高复议办案质效,提升复议公信力。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和出庭应诉规定,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复议听证率和出庭应诉率均达100%。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的联动作用,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良性互动。规范信访工作程序,诉访分离,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大力发展仲裁事业,提升仲裁办案质效,充分发挥仲裁在民商事领域化解争议和维护稳定中的独特优势。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市政府关于表彰海门市第二届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决定
海政发〔2018〕3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市政府决定,授予32个项目海门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特等奖1项、一等奖3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18项。
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希望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弘扬优良学风、积极探索创新,努力出成果、出思想、登高原、攀高峰,不断提高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不懈奋斗!
附件:海门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项目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
海门市第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项目
特等奖(1项)
《海门文化大观》 海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一等奖(3项)
《祝禧与文化语文》 祝 禧
《县级审计机关管理模式比较分析》 崔 强
《张謇诗选注》 沈振元
二等奖(10项)
《海门农民增收百村千户调查》 陈新华
《海门叠石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实践的思考》 赵永根
《儿童书香课程群的构建与实施》 吴建英
《海门年鉴(2016)》 海门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追寻教育的现实美好》 崔志钰
《“印记思品”的研究》 蒋国生
《历史语境下中华民族的概念与启示》 乔峙鹏
《“儿童德育”理念探索与创新实践》 祝祖岗
《基层群众获得感与民生政策改革研究——以江苏省海门市为例》 王李兵
卞之琳成就研究 丁士风
三等奖(18项)
《多措并举 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 范四海
《海门打造具有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研究》 王书芬
《系统推进 精准突破 加快建成接轨上海示范区》 石 壮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县域经济发展——基于海门市的实践与思考》 成青青、俞东毅
《海门农民出国经营情况调查与研究》 林炳堂、张国轩、茅建华
《针对医疗机构几大热点问题的医保基金审计思路探析》 徐春美
《H市城投公司市场化转型的路径研究》 黄 婕
《海门百镇》 海门市近代史研究会
《阳光教育探索》 卞惠石
《张謇研究人物名录》 季 真
《金轮蓝海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史》 郁祖槃
《新教育理念引领下的小学“情趣语文”教学》 俞丽美
江海历史文化研究系列作品 黄建栋
《文论集(上、下)》 陈必信
《人非俭不能保其清》 高广丰
《行政生态学视阈下县级公安机关推行大警种制改革的思考》赵伟
《铁军精神铸就中华文化自信》 海门市新四军研究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小学品德课堂教学的实践研究》 沈红霞、董一红
市政府关于2019年全市造林绿化工作
实施意见
海政发〔2018〕3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南通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总体目标,紧扣“城乡绿化工作要与彩色化、珍贵化和效益化相结合”的要求,现就2019年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建立完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和生态廊道建设,重点提升森林资源质量,改善森林经营结构,提高森林经营效益,加快推进生态宜居环境建设。
二、目标任务
全市完成成片造林5000亩,其中铁路绿色廊道绿化3300亩、沿江沿海及骨干河道补稀补缺绿化900亩、其他造林800亩。完成2个森林城镇、5个“三化”示范村、10个绿化示范村创建,开展森林抚育2万亩,完善农田林网4万亩,全民义务植树80万株。
三、重点工作
1.实施铁路绿色廊道绿化造林工程。在我市铁路两侧建设宽100米,共计面积约3300亩绿色生态景观廊道,绿化体现沿途田园、湿地风貌和地方特色,建设标准符合《宁启铁路(二期)南通段绿化规划设计导则》规定。
2.对沿江沿海及骨干河道进行补稀补缺绿化。在我市海堤江堤内侧及通吕河、通启河两侧100米范围内宜林地段进行补稀补缺绿化,共计面积约900亩。
3.实施其他造林工程。以榉树等“三化”树种为主,新建符合省规定的营造林技术标准的成片林800亩。
4.开展森林城镇、村庄绿化创建。在全市创建林分色彩配置合理、森林综合效益发挥、示范带动效果明显的森林城镇2个、“三化”示范村5个、绿化示范村10个。
5.实施森林抚育工程。对历年政府一般租地造林林木按照标准进行管护,完成管护面积2万亩。
6.完善农田林网。以榉树等“三化”树种为主,新建、更新及完善农田林网4万亩。
7.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创新义务植树形式,推广自然保护、认种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义务植树,全市义务植树80万株,其中四旁植树75万株。
四、推进举措
1.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造林绿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创新工作举措,把造林绿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农业局要做好全市造林绿化工作的任务分解、技术指导、考核验收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委农办指导区镇做好造林用地的流转、承租等工作,市交通产业集团结合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标准做好宁启铁路两侧绿化,市交通运输局做好骨干道路两侧绿化,市水利局做好骨干河道两侧绿化,市农资局做好农业开发项目的绿化配套,市财政局将造林绿化相关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委宣传部广泛进行宣传增强全民生态意识和绿化意识,市教育局开展植绿、爱绿、护绿教育并做好校园绿化,市监察委对造林绿化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各区镇围绕市下达的造林绿化任务,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
2.落实扶持政策。整合省、南通市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继续对重点造林绿化工作进行财政扶持。对沿江、沿海及骨干河道补稀补缺绿化工程(非政府租地造林),造林前三年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每年每亩1000元的奖补;对验收合格的森林城镇、“三化”示范村、绿化示范村、骨干河道补稀补缺绿化和其他造林等按省级造林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2017、2018年度建设高标准珍贵树种示范森林和骨干河道绿化,按海政发〔2017〕6号、海政发〔2017〕58号文件规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1000元的奖补;对历年政府一般租地造林林木管护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125元的补助。铁路绿色廊道绿化造林每亩1000元赔青费和每亩每年1000元的土地租金由市财政承担。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集体资本、民营资本等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
3.把握序时进度。造林绿化季节性很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统一部署的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推进造林绿化工作。第一阶段(2019年1月中旬前),各区镇和部门对照造林绿化目标任务,认真编制好绿化规划,把绿化任务分解到路段、地块,并将编制的绿化规划以文件形式(附电子文档)上报市绿委办(电话:82212061),同时做好造林绿化各项准备工作。第二阶段(2019年3月底前),2019年1月底前各区镇召开造林绿化会议部署任务并做好重点工程的苗木采购工作,3月底前基本完成造林任务并对上年度未能成活的小班地块及时补栽到位。第三阶段(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开展造林自查,做好小班录入等业务工作,5月底前各区镇以文件形式上报造林绿化自查相关材料,7月底前由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各区镇造林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活率、保存率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同时做好迎接上级部门验收考核的准备。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海门市2019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分解表
区镇 |
成片造林任务(亩) |
其中: |
森林城镇(个) |
“三化”示范村(个) |
绿化 示范村(个) |
森林抚育(亩) |
农田林网(亩) |
全民义务植树 (万株) |
||
铁路绿色廊道绿化(亩) |
沿江沿海及骨干河道补稀补缺绿化 (亩) |
其他造林(亩) |
||||||||
开发区 |
150 |
60 |
90 |
2 |
500 |
3000 |
5 |
|||
海门工业园区 |
200 |
150 |
15 |
35 |
1 |
2000 |
3000 |
6 |
||
海门港新区 |
300 |
200 |
100 |
1 |
1 |
2000 |
4000 |
9 |
||
临江新区 |
2300 |
1740 |
500 |
60 |
1 |
2000 |
3000 |
6 |
||
海门高新区 |
550 |
530 |
20 |
1 |
1500 |
3000 |
6 |
|||
三厂工业园区 |
100 |
20 |
80 |
1 |
1700 |
4000 |
6 |
|||
常乐镇 |
900 |
880 |
20 |
1 |
1 |
2000 |
4000 |
9 |
||
正余镇 |
100 |
100 |
1 |
2000 |
4000 |
7 |
||||
悦来镇 |
100 |
15 |
85 |
1 |
1 |
2000 |
4000 |
9 |
||
四甲镇 |
100 |
100 |
1 |
1 |
2000 |
4000 |
9 |
|||
余东镇 |
100 |
10 |
90 |
1 |
1 |
2000 |
3000 |
7 |
||
海永镇 |
100 |
80 |
20 |
300 |
1000 |
1 |
||||
合计 |
5000 |
3300 |
900 |
800 |
2 |
5 |
10 |
20000 |
40000 |
80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海政办发〔2018〕10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以下简称《查处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 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权责明确,监管衔接。依法厘清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注重引导,处罚有度。强化督促指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坚持分类处理,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施策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各区镇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来指定经营场地和规定时间并报市政府批准。在贯彻实施中,要不断细化上述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具体情形。
(二)厘清部门职责,强化责任落实
遵循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按照“证优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正确处理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首先按照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确保证照管理有序衔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谁许可、谁监管”的基本原则,根据《查处办法》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下列情形的查处职责:
一是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和有证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二是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予以查处(相对集中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中,行政审批职能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的,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仍由原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对无证经营查处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由市政府确定查处部门。
在查处过程中,对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证无照经营者,要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对国家规定无须取得许可或注册登记的经营行为,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对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各部门监管职责根据《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执行,如有对所涉目录内容修改调整的按最新发布目录执行。
(四)整体工作联动,加强协同监管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线索、查处等信息的实时无障碍交换,对查处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信息通报至相关部门,接到信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查处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公示平台依法进行公示,在全社会营造约束违法失信的共治氛围。
(五)建立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
各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12345政府在线、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对大众通过12345政府在线举报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分流,各承办部门要按要求时限进行办结,12345政府公共服务中心对部门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测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
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建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同志、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审批发证、监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组织协调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查处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响应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共治氛围
各部门和区镇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双随机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积极宣传《查处办法》,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要组织专门业务培训,深刻理解和把握《查处办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探索长效机制
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对落实《查处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督促检查、情况通报、跟踪问效,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下级单位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对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问责。要及时反思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创新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的思路、措施和办法,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常态化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阳光防范体系的意见》(通委发〔2017〕19号)、《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通政发〔2018〕40号)、《市政府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海政发〔2017〕43号)、《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96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工作的通知(试行)》(海政办发〔2018〕9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包括对项目入库、年度资金计划和预算、建设成本、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内容和过程的管理(见附件1:项目全过程管理流程图)。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上级补助资金,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项目资金管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既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安排和上级补助的资金,也包括依法取得的政府债券等资金。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合理安排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
(二)分类管理、保障重点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在建工程。
(三)成本管理、绩效优先的原则。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控制项目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绩效。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送项目建设申请,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结合市本级财政财务状况,科学合理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同时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论证入库,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市本级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同时负责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组织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评审活动,实施项目全过程投资控制。
国资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平衡方案进行审核,对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投资建设项目入库管理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分类建立项目资金库: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列入财政全额投资项目库;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列入企业投资项目库;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建设项目,列入PPP项目库。项目资金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编制项目年度资金计划时,应当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库中选取项目。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编制绩效目标,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论证项目建设规模。
第九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建设、审批等部门,并邀请代建单位及相关专家,对拟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性进行论证,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时序和实施方式等建议方案。拟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国资部门还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向市政府提交上述方案(其中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级国有资本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类项目、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等按照市委、市政府“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提交上述方案),经研究决定后,分别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三章 投资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合理排序后,结合以前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编制本单位次年度新建和续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报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门根据次年度预计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扣除拆迁征地成本、化债还本付息等刚性支出后,确定次年度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限额,向市政府报备。
第十三条 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财政支出限额,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对各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的计划进行初步排序,审核汇总后向市政府报送次年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纳入本级政府全年收支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策划、勘查、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可在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后、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前,预先在年度资金预算中安排。待初步设计概算批准后,年度资金预算中再安排工程建设等费用。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或者预算收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对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研判,如资金存在结余的,与相关部门会商,可从项目库中增加项目列入年度资金计划;如资金存在缺口,可提出部分项目延缓实施的建议。增加项目和延缓实施项目建议必须报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同时相应调整当年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批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复下达。
第四章 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含债券资金)占总投资额30%以上或建设资金超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代建制,原则上由市政府明确的“一中心四平台”实行集中代建。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招投标、合同、变更等实施全过程管理,并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对重点环节进行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组织设计单位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开展初步设计、编报概算,提交财政部门进行概算评审。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后报市政府。
概算编制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工程建设规范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论证,通过后提交市政府批准并重新入库。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依法实行招投标,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包,适用政府采购政策。相关合同应当在海门市区书立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组织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标底,明确标底编制准确率要求。标底应当严格控制在概算内,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标底审核结果组织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动态分析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取得财政部门资金保障确认函的前提下报市政府申请启动主体施工招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负责对工程变更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变更单,详细说明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查明责任,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费用结算原则。
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按以下要求履行报批手续:涉及突破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或者超概算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总概算之内,单项超过5万元(含本数)的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召集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大、监察、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参加的变更联审会议,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工程造价低于5万元(不含本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履行单位内部流程自行办理,报市财政和主管部门备案。
未按规定程序履行签证手续的变更,工程决算审计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主观原因产生的变更,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五章 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支付程序提出支付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财政部门进行程序性复核后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对支付申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申请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超过3个月。项目建设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通过合同与项目施工单位约定,单项工程通过完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可拨付至工程审定金额的97%,预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须开具正式发票,外地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在海门市区缴纳税款,并提供完税凭证。
项目移交给设施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并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过使用或者维护单位签证后,财政部门按程序规定予以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以财政部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限额为基数,乘以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件2:政府投资项目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结合代建类型核定代建管理费。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以及工程质量、现场安全等管理要求,并制定代建费考核办法,明确奖惩措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投资控制奖惩办法,加强项目各阶段的投资控制考核,鼓励代建单位提高建设成本控制水平。
第六章 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或者涉及多区域分别建设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建设周期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大型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末编制年度资金决算。年度资金决算作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包括账目核对及账务调整、财产物资核实处理、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档案资料归集整理等。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设施使用或维护单位,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资金有结余的(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资金超付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项目发生终止(如项目批准后又被取消等情形)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的停工费用及设计、施工赔偿费用等,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会商,确定结算原则和费用标准,按照审计结果结算。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根据项目资金来源比例按照原渠道收回;资金超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绩效评价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价结果。财政部门选取部分建设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
第七章 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拟由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参与,事先制定和落实资金平衡方案,形成立项决策规范和“借、用、还”相统一的投融资闭环体系,实现投资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论证入库、年度资金计划和财政资金预算编制等管理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执行。项目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等事项,在向财政部门履行事前备案后,执行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承担的重大投资项目,由财政、审计、国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委派专人,共同设立项目资金监管组,财政部门人员任组长,企业财务主管任副组长,履行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部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职责。资金监管组建立分层投资控制指标体系,对项目投资成本控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资金挂钩,促进企业加强管理,合理降低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需通过融资筹集资金的,要在资金监管组的指导下,科学制定融资方案,事前向国资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后,按照规范流程开展融资,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市属国有企业新增债务原则上由企业自求平衡,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第三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对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一定补助的建设项目,应当设立专账,与企业经营性项目分开核算,并定期向资金监管组报送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实施完成后,企业应当开展投资项目绩效自评价,评价结果报资金监管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之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印发之日尚未实质性施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本级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机制,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资金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新增债务和有序化解存量债务,根据中央、省、市关于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相关要求和《南通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8〕96号)、《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8〕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门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投资且需政府给予补助的建设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优先保障在建工程、民生项目”的原则,项目立项和实施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
第四条 年度新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限额控制。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门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测算年度新增项目财政支出限额,向市政府报备,测算方法如下:
1.年度新增项目财政支出限额=财力来源-刚性支出。
2.财力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力、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新增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等。
(1)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由市财政局按次年预算数,结合财政预算体制,剔除一次性因素计算确定。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力,由市财政局会同国土、住建等部门,结合房地产市场现状及相关政策因素,研究土地出让计划,测算次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规模,扣除土地出让成本确定。
(3)新增政府债券转贷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财力增长情况及相关规定测算新增债券限额,并结合近三年平均新增政府性债券规模,考虑相关政策限制和引导因素计算确定。
3.刚性支出包括:“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必须的发展支出、全口径债务财政应负担的利息、按照化债方案财政安排的化债本金、已列入预算的完工及在建项目应付工程款等。
(1)“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必须的发展支出,由市财政局按当年同口径预算,根据前三年平均增长幅度,结合相关财政保障政策因素测算。
(2)全口径债务财政应负担的利息及安排的化债本金,由市财政局按我市化债方案测算。
(3)已列入预算的完工及在建项目应付工程款等,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结合项目实际进度测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确定。
第五条 各部门从政府投资备选项目库中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上级相关要求筛选项目,制定年度计划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排序和综合平衡,在财政支出限额范围内形成下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直接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单。
第六条 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前,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保障申请并报送投资概算。当年总体及专项财力来源基本达到原计划的情况下,市财政局按正常程序评审概算并报市政府。财政资金能予以保障的项目,市财政局出具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单。
当经济形势变化、财力发生短缺时,原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尚未实施,现财政资金已无法保障的项目,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暂缓实施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按程序调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
第七条 年度中间,在财力来源符合预期的条件下,如有下列情况,可以单独开展新增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1.年度中间因客观原因已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无法实施或者支出小于预算安排的,其他确需实施的项目,且当年形成支出的。
2.其他确需实施的项目,且当年不形成支出的。
以上确需实施的项目是指,上级交办当年需开工实施的项目,或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的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述新增项目,由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必要性及方案经济性进行论证,其中:1类项目市财政局在年度财政支出限额范围内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单;2类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本办法第四条对下年度新增项目财政支出限额进行预测算,在限额范围内出具财政承受能力预评估报告单。
经论证的新增项目方案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预评估)报告单一并报市政府决策后实施。
第九条 市审批局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供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对拟正式开工项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组织招投标部门必须要求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函。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办理立项手续;未提供财政资金保障确认函的项目,不得组织招投标。
第十条 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科学制定全市经营性土地出让计划,确保完成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计划,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要。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擅自决策新增建设项目,增加政府隐性债务,形成债务风险的,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镇)可参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海门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管理,维护业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南通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开发建设的配套公共建筑,包括教育、养老、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市政公用等用房。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按照用途分为非营业性配套用房、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
第五条 非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为住宅小区居民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而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已列入住宅小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其所有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安全技监用房、公厕(对内)、配电房、垃圾房(对内)及门卫室等为所在小区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六条 营业性配套用房,是指适宜进行市场化运作、商业化服务、在住宅小区内配置的配套用房,开发建设成本未列入住宅小区房屋开发建设成本,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规划要点中明确规定无偿移交政府的除外),主要包括:配建的商铺、超市等商业服务用房。
第七条 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是指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在住宅小区内或住宅小区外配置的公益性配套用房,政府投资、开发商代建,其成本已在土地出让金中抵算,其所有权属归政府所有,开发建设单位须无偿移交,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幼儿园)、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与服务(含养老、菜市场)、公厕(对外)、垃圾房(对外)、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公共服务配建的用房。
第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九条 市发改、财政、教育、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审批、民政、城市管理、商务、税务、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属地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规划设计必须遵循我市城乡规划要求以及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规划设计的配套用房建设种类、规模、权属等,应在地块出让前的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并作为出让条件之一,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中注明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套用房的功能、建筑规模、具体位置等。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预销售许可时,在销售方案中要明确配套用房的具体功能、位置、建筑规模及权属等,并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通过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配套用房的实施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
第十二条 对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由市审批局根据联合验收办法组织市关联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参与联合竣工验收。对不符合配建要求的,不予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待整改完成后再验收。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足额建设配套用房。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建设的,超出面积部分须无偿移交;不足面积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调配营业性配套用房或其他商品房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部门或单位交接完成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的相关移交工作。移交时其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移交。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未办理权属和相关建设资料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商品房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
移交时移交双方签订移交协议,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备案表,配套用房的面积实测报告、建筑施工图资料及申报、报建、验收等办理初始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作为移交协议附件一并交给接收单位。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配套用房的权属性质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依据本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不动产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权属证书;属于社区管理用房的由属地政府申领权属证书,其他社会公益性的配套用房由市国资办申领权属证书。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配套用房和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权属分类进行移交,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配套用房,移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实施管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管理,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属于政府所有的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不含社区管理用房),资产移交市国资办,并由市关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履行使用、管理职能;对社区管理用房,其权属移交给属地政府,向市国资办报备,并由属地政府履行使用、管理职能。资产运行费用由履行使用、管理的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非法挪作他用。擅自改变配套用房规划用途的,由市城管局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提出的规划条件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用房的权属参照本暂行规定予以执行,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办理。
对尚未移交的社会公益性配套用房(不含社区管理用房),由市国资办参照本暂行规定负责相关移交工作;对尚未移交的社区管理用房,由属地政府参照本暂行规定负责相关移交工作。市住建局、国资办协调、推进尚未移交配套用房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条 商办类配套用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
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0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海门市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省、南通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依据各区镇以及各有关部门向市政府递交的《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涉及的工作任务,具体考核内容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通知》(海安委办〔2018〕103号)。
二、考核办法
1.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由市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承担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
2.目标考核采取听汇报、查台账,督查抽查和社会调查,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小组由市安委办组成。对村、企业的考核由各区镇组织实施,市安委办在考核时随机抽查。
3.目标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4.凡年内未完成《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不得推荐为海门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5.对区镇和部门实施的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项,参照(海政办发〔2013〕150号)执行。
三、考核奖励
考核奖励分综合奖和单项奖。根据考核情况,按得分高低顺序由市安委办确定初步方案后报市政府审定。其中安全生产先进区镇和优胜区镇各4名,先进行政村(社区)16名,先进部门6名,优胜部门6名,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专项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先进单位各3名,安全生产先进企事业单位30家。被评为综合先进和单项先进的部门、区镇和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实施表彰奖励。
同时,评选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先进个人若干名,年终由各区镇、各部门推荐上报,由市安委办确定方案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其它
1.目标考核时间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目标责任考核应自觉接受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3.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附件: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通知(海安委办〔2018〕103号)
附件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8年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通知
海安委办〔2018〕10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通安委办〔2018〕145号)精神,对照年初市政府与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关于印发〈2018年海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海安委办〔2018〕1号)要求,市安委办制定了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2018年度海门市区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2.2018年度海门市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海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附件1
2018年度海门市区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考核要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责任 落实 (16分) |
领导 责任 |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
1.区镇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未按规定为安全生产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的,扣1分。 2.未制定贯彻落实《中共海门市委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或办法的,扣1分;未落实上级明确的具体改革任务的,发现一项扣0.5分。 3.区镇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未组织学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以及江苏省实施细则、南通市实施办法的,扣0.5分;责任制不健全的,扣1分。 4.区镇党(工)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0.2分。 5.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未与分管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政府(管委会)未与村(居)委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未向行业监管部门和单位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任务书,每少1项扣0.5分。 6.区镇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0.5分。 7.未按期完成各级安委会(安委办)检查督查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清单整改任务的,发现一项扣0.5分。 8.行政正职没有书面安全生产履职报告的,扣0.5分。 |
4分 |
|
责任 落实 (16分) |
企业 主体 责任 |
扎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年活动,督促各类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1.未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年活动、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方案的,有一项扣0.5分;未完成企业自查、区镇普查等要求的,扣1分。 2.抽查相关企业,从企业末端检查问效,发现以下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未落实的,每发现一家扣0.5分。 (1)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 (3)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的; (4)企业未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未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的; (5)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6)企业未按规定开展风险源辨识管控工作的; (7)企业未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 |
4分 |
|
巡查考核 |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 |
1.未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工作方案的,扣1分;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动员部署、督查考核的,扣0.5分;未按要求完成企业自查、区镇普查的,扣0.5分;大检查工作被上级检查督查、巡查考核通报的,扣1分。 2.重点工作未实行分级复查复核制度的,扣0.5分。未在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的,扣0.5分。 3.未组织对区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扣0.5分。 4.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四个全面”考核权重未按责任制规定落实,扣0.5分。 5.未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的,扣0.5分。 |
4分 |
||
依法 治理 (12分) |
监管执法 |
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活动。强化事前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未制定贯彻安全生产“执法提升年”工作方案的,扣1分;未按时完成执法年活动目标任务的,扣0.5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的,扣0.2分。 2.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扣0.5分;执法计划未报送备案的扣0.2分。 3.未按规定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一案五制”工作要求的,扣1分。 4.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开展事前执法的扣0.5分。区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均按办案量低于3件的,扣0.5分。 5.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被撤销、变更的,有一起扣1分;复议结果被维持,但复议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纠正行为书的,有一起扣0.5分。 6.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被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的,有一起扣2分;法院判决行政诉讼案件胜诉,但出具建议书、纠正行为书的,有一起扣0.5分。 7.未按要求登录南通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扣0.5分。 |
4分 |
|
能力建设 |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
1.未按规定落实经费、车辆及装备配置保障的,扣0.5分。 2.专职执法人员培训率、持证上岗率未达100%的,扣1分。 3.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质量不高,法制审核退回率为30%以上的扣1分。 4. 案件超时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每有1件扣0.5分;不及时结案的,每有1件扣 0.5分;行政处罚卷宗未及时归档的,每有1件扣0.1分。 5.未执行明确的自由裁量标准的,扣0.5分。 |
5分 |
||
事故查处 |
依法依规开展事故查处。 |
1.未在规定时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的,扣1分。 2.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3.未落实事故警示通报制度的,扣1分。 |
3分 |
||
体制 机制 (9分) |
机构建设 |
创新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 |
1.未按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扣1分; 2.区镇安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未达标准的,扣0.5分。 3.未明确村级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的,扣0.5分。 4.区镇安监人员不专职专用,承担安全监管以外其他任务的,扣1分。 |
3分 |
|
信息直报 |
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 |
1.查实区镇政府(管委会)存在瞒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迟报、谎报、漏报事故的,发现一起扣3分。 |
3分 |
||
体制 机制 (9分) |
社会共治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未按要求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扣0.5分;未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的,扣0.5分。 2.未曝光发生事故企业情况的,扣1分。 3.未按要求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信用制度的,扣0.5分。 4. 未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的扣0.5分;未制定实施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扣0.5分。 |
3分 |
|
源头 防控 (18分) |
严格 安全准入 |
关口前移,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
1.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机制的,扣1分。 2.未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等环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扣1分。 |
2分 |
|
强化 过程管控 |
扎实推进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
根据《南通市工贸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验收评分细则》,以考评结果同比例计入总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项“一票否决”: 1.对发生事故单位,倒查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未按要求建设到位的; 2.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清单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 3.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验收考评低于80分的。 |
3分 |
||
扎实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
1.未制定贯彻落实海安委办〔2018〕11号工作方案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信息报送的,扣0.5分。 2.未按要求推动高危行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扣0.5分。 |
2分 |
|||
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提档。 |
1.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8〕21号),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扣1分。 2.规模以上企业未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扣1分。 3. 一、二级标准化创建未申报的,扣1分。 |
3分 |
|||
源头 防控 (18分) |
重点 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
1.未按照海政办发〔2017〕70号要求完成化工集中区或重点防控区域的封闭化管理的,扣1分;未按照海安委办〔2018〕32号中《海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任务分工及进度计划图》要求落实相关任务的,扣1分。 2.未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10个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扣1分。 3.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电气防火、高层建筑防火、电动自行车消防、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大型综合体和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粉尘涉爆、涉氨制冷、冶金煤气及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烟花爆竹等专项整治、检查督查,并建立档案资料的,每少一项扣0.5分。 4.各专项整治未建立督查推进机制,整治成效不明显的,扣0.5分。 |
5分 |
|
职业病 危害治理 |
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
1.未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的,扣1分;全年任务目标未完成、信息报送不及时的,扣0.5分。 2.未按要求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扣0.5分。 3.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扣0.5分。 4.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扣0.5分。 5.本年度内,同一家现有生产企业累计新发3例以上5例以下职业病(急性中毒除外)的,每发现一家扣1分;5例以上的扣2分。 |
3分 |
||
保障 能力 (12分) |
安全投入 科技支撑 |
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
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的,扣0.5分。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达到100万的,扣0.5分。 3.专项资金未按要求提取使用的,扣0.5分。 |
1.5分 |
|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1.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年度目标任务的,扣1分。 2.未按要求完成化工园区一体化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危化品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一体化平台建设任务的,分别扣0.5分。 |
2分 |
|||
宣传教育 |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
1.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区镇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教育体系的,扣1分。 2.未开展 “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七进”、“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的,有一项扣0.5分。 3.未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扣0.5分。 4. 在我市主流媒体(海门日报、海门电视台、海门电台、《海门安监》等)发表信息、文章或安全节目等全年少于12篇(次)的,每少1篇(次)扣0.1分。 |
4分 |
||
防护工程 |
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 |
1.未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措施的,扣0.5分。 2.未制定辖区内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道路桥梁、管线管廊、燃气设施、电力设施以及电梯、游乐设施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检测维护措施,全面排查分析安全风险的,扣1分。 |
1.5分 |
||
应急管理 |
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系。 |
1.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演练的,扣0.5分;未开展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的,发现一起扣0.2分。 2.未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实现政府、部门和企业间预案有效衔接的,扣0.2分。 3.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及急救援力量,初步建立区域化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机制,未建立的,扣1分。 4.抽查消防、住建、特种设备、道路交通、海事、海渔、农机等部门,未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的,每少1个扣0.2分。 5.抽查企业,未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发现一家扣0.2分;未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的,发现一家扣0.1分。 6.未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处置卡的通知》(海安委办〔2018〕43号)文件部署开展工作的,扣0.5分;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扣0.5分。 |
3分 |
||
事故 情况(33分) |
死亡人数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定死亡人数4人,海门高新区、海门工业园区、临江新区、三厂工业园区、海门港新区3人,悦来镇、四甲镇、常乐镇、正余镇、余东镇、海永镇2人。 核定人数内的,死亡1人,扣1分。 超过核定人数的实施“一票否决”。 |
15分 |
|
较大事故 |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情况。 |
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18分,考核结果按不合格等次评定。 |
18分 |
||
加分项 |
受到表彰奖励 |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
受到国家、省、南通和海门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安委会表彰,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
||
综合得分 |
|||||
说明 |
1.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每一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事故数据统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考核工作按照《海门市201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
附件2
2018年度海门市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考核要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得分 |
责任落实 (30分) |
部门 监管责任 |
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原则,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1.制定贯彻落实《中共海门市委 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未制定扣1分。 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未制定的扣2分。 3. 相关部门党组会、办公会等会议上,讨论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少1次扣0.5分。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少1人扣0.5分。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与行业监管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每少一项扣0.5分。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工作职责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的扣1分;未建立并执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有关工作制度的,扣0.5分。 7.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未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的扣1分。 8.未按要求设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的,扣1分;未建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扣0.5分;各专业委员会未落实专委会工作规则的,扣0.5分。 |
10分 |
|
企业 主体责任 |
扎实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年活动,督促职责范围内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1.未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年活动、全面加强和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方案的,有一项扣0.5分;未完成企业自查、部门普查的,扣1分。 2.抽查相关企业,从企业末端检查问效,发现以下安全生产重点任务未落实的,每发现一家扣0.5分。 (1)企业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 (3)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的; (4)企业未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未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的; (5)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 (6)企业未按规定开展风险源辨识管控工作的; (7)企业未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 |
6分 |
||
巡查考核 |
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和重点巡查。 |
1.未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工作方案的,扣2分;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动员部署、督查考核的,扣3分;未按要求完成企业自查、部门普查的,扣3分;大检查工作被检查督查、巡查考核通报的,扣2分。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约谈的,扣0.5分 3.未在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点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重点巡查的,缺1次扣1分。 4.未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的,扣0.5分。 |
14分 |
||
依法治理 (4分) |
监管执法 |
强化事前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
1.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未开展事前执法的扣1分。 |
1分 |
|
事故查处 |
依法依规开展事故查处。 |
有事故调查职责的部门: 1.未落实事故挂牌督办制度,按规定完成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扣0.5分。 2.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并结案的,扣1分。 3.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4.未落实事故警示通报制度的,扣0.5分。 无事故调查职责的部门: 1.未在规定时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的,扣1分。 2.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 3.未落实事故警示通报制度的,扣1分。 |
3分 |
||
体制机制 (8分) |
机构建设 |
创新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监管执法机构。 |
1.未按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扣1分。 2.未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安监机构和人员的,扣1分。 |
2分 |
|
信息直报 |
落实事故信息直报制度。 |
1.瞒报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结果按不合格评定。 2.迟报、漏报、谎报事故的扣2分。 |
3分 |
||
社会共治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1.未按要求在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扣1分;未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许可、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的,扣0.5分。 2.未曝光发生事故企业情况的,扣0.5分;未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黑名单”企业信息的,扣0.5分。 3.未按要求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信用制度的,扣0.5分。 |
3分 |
||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18分) |
应急管理 |
健全应急救援机构,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
1.部门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的扣2分; 2.未制定应急预案扣2分; 3.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扣2分; 4.抽查企业,未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发现一家扣0.5分;未按要求配备应急物资的,发现一家扣0.5分。 5.未按《关于进一步推进应急处置卡的通知》(海安委办〔2018〕43号)文件部署开展工作的,扣0.5分;未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扣0.5分。 |
1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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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 |
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
1. 部门及下属单位年内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的扣3分,安全生产事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实施“一票否决”。 2.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年内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超过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的实施“一票否决”。 |
6分 |
||
源头防控 (33分) |
严格 安全准入 |
严格安全准入制度,依法严格管理。 |
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准入退出机制的,扣3分。 |
3分 |
|
强化 过程管控 |
扎实推进安全风险辨识管控。 |
根据《南通市工贸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验收评分细则》,以考评结果同比例计入总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此项“一票否决”: 1.对发生事故单位,倒查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未按要求建设到位的; 2.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专项督查发现的问题清单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被通报批评的; 3.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验收考评低于80分的。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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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
扎实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 |
1.未制定贯彻落实海安委办〔2018〕11号工作方案的,未按规定完成相关信息报送的,扣0.5分。 2.未按要求推动高危行业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建设,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的,扣0.5分。 |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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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提档。 |
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标提档。 |
1.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地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发〔2018〕21号),未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的,扣1分。 2.未建立“提升一批、整改一批、淘汰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开展运行质量审计的,扣2分。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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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
对辖区内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
1. 每年度向市安委办挂牌两批三级重大隐患,少一批次扣3分。 2.建立条线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没有制定制度的扣1分,没有进行挂牌督办的扣1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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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
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 |
1.未按照海安委办〔2018〕93号文件要求在主管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工作的扣1分;未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7〕70号)文件制订本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扣1分;未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海安委办〔2018〕32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任务的扣2分。 2. 未组织制定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方案的扣2分;未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的扣1分。 3.各专项整治未建立督查推进机制,整治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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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危害治理 |
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工作,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
1.未按要求推进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扣0.5分。 2.未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的扣1分。 3. 抽查企业,未建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的扣0.5分;未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扣1分;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的扣1分。 4.本年度内,同一家现有生产企业累计新发3例以上5例以下职业病(急性中毒除外)的,每发现一家扣0.5分;5例以上的扣4分。 |
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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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能力(7分) |
安全投入 科技支撑 |
落实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
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列入预算的扣2分。 |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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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教育 |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
1.未将安全生产纳入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教育体系的,扣1分。 2.未开展 “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七进”、“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 、“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等活动的,有一项扣0.5分。 3.未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检查的,扣0.5分。 4. 未及时上报培训、宣教等方面的表格和材料的,少1次扣0.2分。 5.未在主流媒体上设立专版、专栏、专题的,扣0.5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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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
受到表彰 奖励 |
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
受到国家、省、南通及海门市委、市政府表扬,经市安委会办公室认定,给予适当加分。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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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项 |
较大以上 事故 |
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市安委会认定为其他不合格情形的,均按不合格等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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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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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1.考核总分值为100分,每一单项标准分扣完为止。 2.事故数据统计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1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新要求,不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辅助性、临时性、事务性、可代替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完成,由购买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岗位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种运行方式。
第三条 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以完成本单位职责、业务范围内辅助性、临时性、事务性、可替代性工作的,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涉密岗位等不得购买服务。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岗位及限额数。购买服务岗位一般限定为协管协勤、办公辅助以及经市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其他岗位。人员限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上级规定以及申请单位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综合确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食堂运行等需要政府购买从事保安、保洁、膳食等服务的,不再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限额,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财政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工作实际核拨项目经费,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保安、保洁、膳食等服务人员招聘规模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买服务必须遵循工作急需、从严控制、事前报批、规范购买、跟踪管理的原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市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的监管职责。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认定及限额数量审定;健全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对申请单位购买服务岗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购买服务岗位用工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用工管理、绩效考核等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负责劳务服务公司的资质管理;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等经费标准和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购买服务单位经费预算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配合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购买服务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因工作需要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批。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审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及限额。
(三)招聘。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凭市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限额使用审批表》(附件1),制定招聘简章,报市人社部门核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招聘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觉悟高、大局意识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备岗位必须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根据岗位特点,适宜安排公益性岗位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招聘时,应提供不少于拟招聘总数30%的岗位,专门面向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失地农民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招聘。
(四)派遣。由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与劳务服务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具体人员、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财物损坏赔偿约定等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标准按照《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薪酬方案》的标准执行。
(五)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务服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六)备案。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填报《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使用花名册》(附件2),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施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携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到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七)经费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管理费等。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单位经费预算。
(八)支付报酬。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评估,按派遣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劳务服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结合考核评估结果,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一般按年核批,确需购买服务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次年需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
第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劳务服务公司和购买服务单位的双重管理。劳务服务公司主要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购买服务单位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年度考核由劳务服务公司会同购买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以购买服务单位为主。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与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劳务服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服务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购买服务条件的;
2.严重违反购买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购买服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6.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与劳务服务公司、政府购买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买服务的单位与劳务服务公司发生劳务派遣协议纠纷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解决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政府购买服务原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本单位岗位规定限额的,人员只减不增,原经费渠道不变。原未纳入合同管理的,按规定纳入合同管理。原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或市长办公会讨论核批,自行聘用人员的单位,提供自行聘用依据及人员名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今后要做到只减不增,逐年消化,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情况,列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机构编制责任审核的重要内容。各购买服务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的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举报电话、领导信箱的作用,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对购买服务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定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凡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市人社部门不予进行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鉴证,市财政部门不予预算经费,市监察委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镇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目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纳入实名制管理。今后凡需要招录购买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履行申请、核批、招录、备案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事项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
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1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做好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保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与各监管部门在审批与监管方面的有效衔接,建立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事项审管协调联动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制度
建立行政审批与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建设“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与监管部门实行网络联通,对监管部门全部开放网络授权,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将审批结果(含要件)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告知监管部门,以利于加强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通过网络及时反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建立警示名单。
二、建立重点项目专项审查制度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时,对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以及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重大项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审查需要可以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共同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一些与监管直接相关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商请有关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充分听取联络员意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充分认识建立这一机制对于保障行政审批与监管相互衔接配合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既要大幅提高审批效率,又要保证审批质量。各监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研究确定本部门联络员,做好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的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对已完成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对未经审批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
1.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事项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试行);
2.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事项专项审查制度(试行);
3.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事项联络员制度(试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附件1: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事项 审批与监管信息交流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监管部门审管联动信息交流工作,结合我市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赋权事项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
在“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平台”中建设行政审批与部门监管联动系统,通过单点登录、电子政务网络等技术,将该联动系统与监管部门联通,监管部门通过现有的电子政务网络电脑终端即可登录并使用监管联动系统,确保各监管部门即时登录联动监管系统,掌握审批办理情况,查阅审批办件档案。联动监管系统应具备分类统计、快速查询、处理提醒等功能。
二、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及时将审批信息告知监管部门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业务时,在需要监管部门参与办理的环节以及事项办结后,将事项名称、企业名称、项目编号、批复信息、许可证信息及相关扫描件等审批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自动存入证照批文库和项目库,并向监管部门推送或开放。对于赋权至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事项的审批结果,通过平台主动推送的方式告知监管部门启动日常监管,监管部门对于收到的信息点击确认签收,系统自动记录签收人、签收日期;其他实施行政许可部门,通过部门主动领取的方式进行联动,方便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联动部门领取时,系统自动记录领取人、领取日期。
三、监管部门将监管情况及时传送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以将日常检查的情况通过监管联动系统进行录入,包括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名称、社会信用码、检查时间、检查地点、检查结果、相关证据材料上传信息;联动监管系统定时将行权系统中日常产生的行政处罚办件通过底层数据交互进行数据抽取操作,抽取后的数据在系统中通过社会信用码与企业进行关联,企业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可以直接在系统中进行展示;监管部门作出吊销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在处罚决定生效后及时通报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时注销相关执照或许可证;如果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审批条件而获得行政审批,且无法定吊销情节的,由监管部门填写协同处理申请单,向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提请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
四、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根据监管信息开展协同处理
对监管部门提请撤销审批决定的请求,直接在联动监管系统中作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窗口对应事项工作人员的待办件,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对撤销理由进行核实,符合撤销情形的,即对监管对象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对不符合撤销情形的,以书面形式向监管部门说明情况。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按照工作流程办理完成后,更新证照库状态,将审批结果再同步给联动部门。
附件2: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
清单事项专项审查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重要事项的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量,结合我市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审查范围
行政审批专项审查范围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重大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专项审查形式
专项审查以专题会议形式为主,必要时可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专项审查召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专项审查议题、主持专项审查会议、总结专项审查意见。参加专项审查的部门根据审查内容确定。对特别重大、复杂的项目,可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专项审查会议,并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
三、专项审查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对重要事项审批进行会商和评价;分析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实施审批的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重要事项审批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专项审查程序
专项审查根据项目审批需要适时开展。主要程序如下:
(一)确定动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审批业务科室对需要专项审查的项目进行梳理,确定专项审查议程,提交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管领导审查后,将专项审查通知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告知相关参审部门。
(二)审查议程。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经办人员说明项目审批相关情况。参审部门按照依法高效的原则,充分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建议后,报市政府决定。
(三)专项审查纪要。专项审查决定的项目以纪要形式印发给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和相关部门,作为审批与监管的依据之一。
五、工作要求
参加专项审查的人员要能够代表本部门意见,对无故缺席或出席会议未发表不同意见的,均视为所在部门同意该项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分别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做好监管工作。
附件3: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事项联络员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审查工作,加强行政审批与监管的有机衔接,使审批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我市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及选派程序
联络员由市属工作部门中承担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担任。各部门确定1-2人为联络员,并指定1人为主联络员。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一天向监管部门发出《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市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派出联络员,并告知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联络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部门在职公务员、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二)熟悉本部门监管工作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从事本部门工作 2 年以上。
三、工作职责
(一)参加审查并提出建议,做好审查记录。
(二)协助做好现场审查情况报告的整理,并在相应文书上签字。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为监管提供保障。
(四)督促申请人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涉及硬件设施整改的需赴现场检查) 。
四、联络员工作程序
(一)接受任务。联络员应当根据《商请监管部门派出联络员参与审核工作的函》要求,按时参加审查工作。
(二)参加审核工作,了解本次审查的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审查日程进度安排等。
(三)对审查工作和是否通过审查提出相关建议。
(四)反馈信息。联络员应当在实地审查活动结束时,将收集的审查信息及时报所在监管部门。
五、工作纪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事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本部门良好形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养殖水域规划
(2017-2030年)》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1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养殖水域规划(2017-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第二届海门市
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的表彰决定
海政办发〔2018〕11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激励全市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海政办发〔2016〕129号)规定,经推荐申报、初审、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市奖励委员会票决等程序,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奖获奖名单已经产生。经研究决定,授予施羿州等2位同学“海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徐苏丞等2位同学“海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提名奖”,赵博爱等4位同学“海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入围奖”;授予蔡伟老师“海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耕耘奖”;授予海门中学“海门市第二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摇篮奖”(详见附件)。
希望获奖者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创新、再创佳绩!希望全市各级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和科协组织要全力支持和推进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宣传,组织开展各类科技创新活动,引导鼓励青少年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孜孜以求,全面提升我市青少年科技素质,为海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创新驱动力。
附件: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获奖名单
一、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施羿州(海门中学)
黄以恒(海门中学)
二、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提名奖
徐苏丞(海门中学)
陆文浩(海门中学)
三、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入围奖
赵博爱(海门中学)
梁羽恒(开发区中学)
黄 婧(海门中专)
朱嘉琪(开发区小学)
四、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耕耘奖
蔡 伟(海门中学)
五、第二届海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摇篮奖
海门中学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微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8〕11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城市“微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海门市城市“微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根据省委省政府《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方案》(苏办发〔2017〕48 号)和南通市委、市政府《城市“微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通办发〔2018〕65 号)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为深化城市转型发展,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目标,现制定海门市城市“微治理”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新要求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省城市治理与服务会议精神,按照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的总目标,以“强治理、促提升、固长效”为总体思路,统筹推进城市“微更新”、畅通城市“微循环”、优化城市“微服务”,注重环境治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长效性,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做优做美做强城市形象,推动城市由外延型向内涵型、功能型向功能生态融合型、管理型向管理服务融合型转变,努力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和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认同感,努力打造生态宜居宜业的美丽城市,为高质量推进“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紧盯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城市微观空间,社会高度关注的微观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到2020年,基本解决环境脏乱差问题,补齐城市环境治理短板,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改善城市景观容貌,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丰富城市人文内涵,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显著提升,宜居宜业富有魅力的城市基本成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环境的需要,实现人与城市和谐共生。
——围绕“行”和“停”。强化交通违法行为的综合治理,严格整治各类交通不文明行为,引导市民文明出行,树立文明守法交通安全意识;加快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增加停车资源供给,补齐停车设施建设短板,缓解停车难题,实现交通出行更顺畅。
——围绕“堵”和“疏”。进一步强化公共场所环境秩序的综合治理,有效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加强各类摊点治理和引导,规范五小行业,及时纠正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倡导合法文明经营,净化市场周边环境,改善城市公共秩序,实现居家购物更方便。
——围绕“绿”和“清”。加快城市绿地和街头游园建设,不断提高城市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完善城市生态绿地系统;加快城市河道水环境建设,到2020年底,断头河和黑臭水体基本得到治理,考核水功能区水质全部达标,努力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功能健全、人水和谐的目标,实现生态环境更清新。
——围绕“修”和“补”。积极推进“厕所革命”,加强公厕建设与管理,做到布局合理、建设达标、管理规范。加强清扫保洁和垃圾分类管理,全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不断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各类城市家具等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规范各类杆线亭箱设置,逐步消除城市“蜘蛛网”,实现城市功能更完善。
——围绕“增”和“减”。努力改善城市住区环境,加强老旧小区、城中村、背街后巷综合改造和环境整治,完善老旧住区基本功能,提高居民居住质量;加大违法建设和违章行为治理,到2020年底,各地存量违建整治达到预定目标,不断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实现居民生活更舒心。
——围绕“亮”和“靓”。全面实施城市美化彩化亮化行动,加强城市主要道路景观提档改造,全面消除城市破旧区域,树立城市新形象,提高城市美誉度;坚持绿色、环保、节能理念,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亮化照明升级建设,打造城市夜景亮化标志性景观,充分彰显城市人文内涵,实现城市形象更靓丽。
(三)总体思路
1.重点突出“三沿”区域。
——“沿路”区域。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骨架框架,是城市人流、车流、物流的重要载体。开展城市沿路环境“微治理”要重点根治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脏乱差问题,重点围绕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等,提升改造街景容貌、打通城市“断头路”、推进道路“黑色化”改造、减量规范户外广告、优化提档绿化景观、杆线亭箱迁改入地、更新维护交通设施、实施中心城区景观亮化等,实现道路沿线整洁美观、绿化梯次贯通、设施功能完好、环境优美协调,全面提升城市道路景观水平。
——“沿河”区域。城市河道是城市的血管经脉,是城市生态质量、生态文明的直接体现。开展城市沿河环境“微治理”要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水质黑臭、水体污染问题,重点围绕城市河道、各类水体等,系统化、生态化、科学化、景观化推进沿河污水入管、拆除违法建筑、改善河道水质、贯通河道水系、修整岸线护坡、建设河道生态景观等,实现城市河道水质清澈、岸坡林绿景美、人水自然和谐的目标。
——“沿社区”区域。城市社区是城市的肌体细胞,是城市居民活动最频繁、生活最紧密的场所。开展城市社区周边环境“微治理”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民生服务问题,着重解决老百姓身边、家门口的事情,重点围绕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健全完善物业管理、污水入管进网、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农贸市场提档改造、公共厕所升级补缺等,推动社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环境美化,实现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增加,社区凝聚力不断增强,人民福祉不断增进。
2.重点关注四大类问题。
——城市环境多发问题。对城市环境中一些易反复、易反弹的车辆乱停乱放、占道经营、噪音扰民、餐饮油烟污染等常发多发高发问题要密切关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精准施策,强化整治监管,不断优化公共秩序。
——城市环境难点问题。对城市环境中一些需要抓长期、长期抓的垃圾分类管理、工地扬尘管控、户外广告管理等环境问题,要密切关注,建立针对性强的长效管理措施,推动城市管理难点问题有效破解。
——城市环境敏感问题。对城市环境中一些必须下猛药、出重拳的违法建设、黑臭水体、违法倾倒建筑垃圾等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应强烈的环境问题要密切关注,强化源头监管,依法加大治理力度,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城市环境提升问题。对城市环境中一些可以提品质、出形象的重点区域包装出新、夜景亮化建设、绿化提档改造、管网归并整理、城市家具优化设置等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的问题,要密切关注,通过精心规划设计,提高城市美誉度。
二、治理内容
围绕以上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十六个方面的整治提升行动,即:城市环境八大整治工程、城市品质八大提升工程,简称“八整治八提升”。
(一)城市环境八大整治工程。
1.老旧小区整治工程。重点对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现象较多、未实施物业化管理的老旧小区实施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等方面改善型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主城区、三厂工业园区老旧小区基本改造并逐步引入物业管理。
(1)改善环境卫生。全面清理暴露垃圾、建筑渣土、露天粪坑、黑臭沟塘、残墙断壁。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环境卫生意识。
(2)规范容貌秩序。重点清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涂乱画;规范广告设置,整治废品收购、加工维修经营站点。
(3)完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路网建设,修补破损道路、道板,满足居民出行要求,逐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增加道路照明设施,维修损坏的路灯,满足居民夜间出行安全需要。增添必要的垃圾箱(房)等环卫设施。
2.城郊结合部整治工程。紧密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筹推进建设与整治。对已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地块,加快推进建设;对未纳入近期建设计划的,重点围绕城市出入口周边、城市进出主干道路沿线、城市建成区之间衔接部,开展垃圾渣土、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废弃沟塘等问题治理。整治违规废品收购、加工维修等经营站点,增添必要的道路、公厕、照明等基础设施,实施绿化美化,做到干净整洁、规范有序。有条件的区域要充分挖掘地方文化内涵,塑造具有海门特色的景观。到2020年,完成城市东、西、北三大城市主要出入口的环境整体提升工程。
3.城市水环境整治工程。围绕“水清水好水美、河净岸洁景秀”目标,综合利用截污改造、清淤疏浚、清捞保洁、景观建设等措施,全面开展城市黑臭河道综合整治。及时清理河道和岸坡垃圾杂物,加强河道及周边日常保洁,做到垃圾不入河、岸坡无暴露垃圾。重点整治污水乱排、直排现象,加快建设截污管网,全面排查雨污串管,实施雨污分流,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加强河道清淤疏浚和引流活水,及时清理阻水障碍,扩大束水断面,清除河道积淤。推进河道驳岸生态化建设,提升岸坡绿化品质。到2020年,全面完成宏伟河、通沙河、日新河的黑臭治理。
4.违法建设整治工程。根据国家、省、南通市统一部署,按照新增违建“零增长”、存量违建“负增长”的思路,加大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整治力度,严格管控新增违法建设,依法启动快拆程序,坚决遏制违建蔓延势头。开展沿路、沿河违建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无违建小区、无违建社区创建工作,点、线、面逐步消化存量违建。
5.公共秩序整治工程。围绕“安全、有序、文明、整洁”目标,深入开展车站、商业街区等窗口地区及市场、学校、医院、广场等周边秩序整治,提升公共环境形象。加大市容环卫责任区检查考核力度,强化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有效落实,严格市容环卫责任执法查处工作,增强责任单位管理意识,推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提高管理效率。重点围绕乱停乱放、乱堆乱放、乱摆摊点、乱丢垃圾的“四乱”现象,开展公共秩序大整治。在城市主次干道、商业街区、车站等车流密集区域试点开展物理隔离措施,科学渠化交通秩序,规范车辆停放。继续加强现有疏导点的规范管理和提档改造,引导摊点入室经营、有序经营、合法经营。到2020年,完成所有农贸市场、国际车城、步行街的综合治理。
6.建设工地综合整治工程。全面加强各类工地特别是公建项目工地的环境综合整治,严格执行道路场地硬化、车辆进出冲洗、物料堆放规范、裸露土方覆盖、规范设置围挡、严防事故隐患等管理规定,加强降尘降噪管理,提高各类工地规范化管理水平。清理各类收储地块、闲置地块积存垃圾,规范设置围墙围挡。全面推行“空转绿”整治措施,消除黄土见天、扬尘污染、垃圾乱倒现象。
7.五小行业整治工程。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环境整洁、安全有序”的原则,继续强化五小行业(小食品经营及加工单位、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及废品收购、洗车、修车、铝合金加工点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对证照齐全的五小行业及加工站点重点整治店外经营、占道堆放、乱倒乱排、污水外溢、噪音扰民等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环境脏乱、严重影响市容交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五小行业及各类不规范经营站点。
8.城市“蜘蛛网”整治工程。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美观”原则,统筹推进城市主干道路管线入地改造,加快整治城市道路杆线东拉西接现象,提升城市道路美观程度。全区域开展废弃杆线大排查,清理拔除各类废弃线杆,对倾斜歪倒的线杆修正扶直,消除安全隐患;修补各类破损陈旧箱体,粉刷出新各类破旧交接箱、环网柜等,有条件迁移的箱柜要做隐蔽处理,无法迁移隐蔽的箱柜要做美化包装;归拢整理捆扎各类凌乱线路,杜绝拖挂现象,消除安全隐患,推动供电通信设施规范设置,净化空间视觉环境。到2020年,完成城区道路两侧箱体美化和异响电力井盖的治理,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废弃电线杆全部清除,对老小区内废弃网线进行清理,对凌乱网线、光缆进行圈存和整理。
(二)城市品质八大提升工程。
1.主干道景观提升工程。对中心城区长江路、解放路、江海路、人民中路等商业大街主干道两侧破旧区域实施美化包装,修复各类破损建筑及设施,粉刷出新沿线陈旧建筑,实施绿化提档升级。围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总体要求,通过艺术雕塑、文化小品、绿化塑形等形式,在城市窗口地区及重要节点,继续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城市形象文化创意作品,打造具有地方文化元素、体现海门精神的城市文化符号。同时兼顾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环境治理,着力改善次干道和背街小巷交通出行条件和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完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功能,营造和谐邻里空间,提升社区凝聚力。积极利用街巷建筑等空间载体,彰显文化品位,传承历史文脉。每年打造不少于2条背街小巷精品工程。
2.户外广告品质提升工程。坚持“减量、规范、提档、安全”的管理原则,加强源头管控,从严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重点开展对商业综合体、商贸中心、商业街区等建筑外立面广告设施的规整。2020年底前,完成城区楼顶商业广告的清理,完成城区解放路、江海路、长江路、人民中路、静海路等主干道户外广告综合治理,改造升级规范设置店招标牌。坚决拆除违法设置、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户外广告,加大主次干道、商业密集区域出店摆放小广告清理力度,全面清理街道两侧商户门窗立面乱张贴。制定《海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完成主城区户外广告规划修编工作。严格户外广告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和保障户外广告安全运行,提升户外广告设置总体水平。
3.绿化品质提升工程。重点加强城市出入口、城郊结合部、城区主次干道周边绿化建设及改造。加大社区公园、街头游园、绿道绿廊等规划建设力度,加密城市绿地。大力推进“绿环水绕”项目和青溪园、青年公园、东方绿园(一期)等公园绿地建设,做好城市零星地块、边角地块的见空插绿、见缝补绿,确保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为城市补植增绿,为市民建设更加美好的绿色花园城市。
4.环境卫生提升工程。围绕“布局合理化、设施现代化、管理智能化、服务人性化”目标,大力实施“厕所革命”,从规划源头抓起,完善公厕规划建设。深入推进符合我市垃圾分类管理实际的“3+5+X”分类模式,积极推广“5+1+X”推进机制,标本兼治,加大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到2020年垃圾分类设施城区覆盖率达到70%。推进道路深度保洁,提高环卫保洁机械化作业率,全面提升主要道路、重点区域保洁质量。
5.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快速提升城市承载服务功能。加快城市邻里中心规划建设及提档改造,加强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治,净化市场内外环境。开展东洲市场周边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大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力度,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停车场地。加强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管理,做好车辆设备维护维修、调度接电等工作,解决好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分步启动公共自行车三期工程,有序引入共享单车。加强城市低洼易淹易涝片区地势及雨水管道建设改造,清理疏通出水口,提档改造排涝泵站闸站,增强城市整体排涝能力。
6.亮化建设提升工程。结合各地重点道路景观改造计划,继续推进商业街区、重点区域、主要道路两侧的景观亮化提档改造建设。围绕城市主干道标志性建筑、重要景区周边、城市出入口的亮化建设,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亮化景观带,全面提升中心城区亮化档次品位。提高夜间巡查频次,及时修复各类破损残缺亮化照明设施,提高城市亮化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到2020年,完成对岷江路、长江路北延等新建道路的亮化建设;完成东洲河两侧亮化智能化工程,东海绿廊等城区绿地亮化工程;完成电视塔亮化改造工程。
7.城市家具提升工程。积极研究探索城市家具设计规范、城市标识系统、街景建设意见,从实施城市整体设计、提升道路景观、引导道路两侧业态发展等方面提出新的考量,更加彰显城市人文历史关联、城市容貌环境智能高效、城市景观与文化特色融合。进一步强化现有的书报亭、修理亭、早餐亭、交接箱、公交站台、电话亭、售货亭、健身器材、雕塑等城市家具的改造提档,对破损陈旧、影响市容观瞻的各类城市家具实施维护更新,定期实施保洁管养,保证设施功能齐全。2019年启动修理亭搬迁至惠民之家,到2020年市区所有的书报亭全部完成更新。
8.城市长效管理提升工程。围绕城市管理法制化、精细化、长效化工作目标,巩固和提升“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社区”创建成果,在已有5条示范路和2个示范社区基础上,再创建2条示范路,1个示范社区。强化数字城管建设,充分发挥数字化城市精准管理功能,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方式,提升常态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现代信息技术,集成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单元网格数据、管理部件数据、地理编码数据等多种资源,综合利用GIS(地理信息系统)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等多种技术,形成完整、闭合、互通互联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长效化水平,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升级转变,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质效,真正形成“责权明晰、保障有力、管理高效”的长效管理格局。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编制项目,明确任务。各单位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下年度“微治理”项目编制工作,并于12月中旬前完成具体项目编报工作,由市整治办初审后报市政府决定。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集中攻坚。每年11月底前,各单位根据年度整治计划方案分类实施,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各项目实施,确保按时序要求推动项目落实。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巩固提升。每年12月底前,市整治办牵头组织对各地年度计划确定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考核。同时,各责任单位要落实长效管控措施,加强完成项目的日常监管,巩固整治成效,落实长效管理。
四、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由市有关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能分工配合。
(一)市城管局。负责“微治理”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城市“微治理”工作方案制定、项目方案设计审核、工作计划印发、重点难点问题研究会办、整治业务指导和项目推进跟踪检查、考核验收等组织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各区镇开展公共场所市容秩序、违法建设、户外广告、环境卫生、城郊结合部、垃圾分类、建筑渣土等专项整治;牵头负责城市管理示范创建等工作;协调落实城市“微治理”工作年度综合考核。
(二)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区交通秩序整治;负责公安交警部门管理维护的交通标志、交通岗亭、交通宣传设施、交通控制机柜的提档改造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渣土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微治理”工作的治安保障。
(三)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在建建筑工地综合整治及日常管理;负责城市主次干道沿线景观提升、绿化景观提档改造等提升工程的推进落实;负责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协同完成景观亮化改造、城郊结合部改造、城市“蜘蛛网”整治、城市家具提升、各类基础设施提档改造等任务;牵头做好老小区改造工作;负责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街景提升包装设计方案审核把关、重大违法建设确认等工作;协同完成城市“蜘蛛网”及各类城市家具综合整治工作。
(四)市水利局。牵头负责市区城市一、二级河道水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指导区镇开展三级及以下河道的环境整治工作。
(五)市交通局。牵头负责市区机动车辆修理场所规范管理和综合整治,负责公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六)市环保局。协同做好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五小行业”综合整治。
(七)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牵头做好废品收购点综合整治。
(八)市市监局。牵头负责农贸市场内部环境综合整治,参与市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工作;牵头负责监督“五小行业”中小食品经营及加工单位和餐饮,配合相关部门监督“五小行业”合法经营并参与综合整治;协同做好废品收购整治。
(九)市发改委。协调指导供电、通信产权单位实施城市主次干道、重要节点不规范设置的供电、通信设施的清理、迁移、整合及美化包装,逐步消除城市“蜘蛛网”现象。
(十)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市区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各中小学校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确保学校周边环境整洁、秩序良好;牵头对城区健身器材的更新和维护指导。
(十一)市卫计委。牵头负责监督“五小行业”中除小食品经营及加工单位和餐饮以外的“四小行业”的合法经营并参与综合整治。
(十二)市国土局。牵头开展待开发地块、收储地块、供而未用地块的环境整治工作。
(十三)市代建中心。牵头开展公建项目建筑工地的环境整治工作。
(十四)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微治理”计划任务,负责落实市级财政经费保障工作。
(十五)市安监局。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城市“微治理”安全管理,预防整治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十六)市征收办。根据城市“微治理”计划任务,推动拆迁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和环境整治工作。
(十七)市12345中心。根据城市“微治理”计划任务,依托12345系统,强化数字城管建设,突出数字化城管专业“网格”的精准管理功能,全面提升常态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数字城管向智慧城管升级转变;发挥好市民在城市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和政法委网格中心“全要素网格”在城市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十八)开发区、海门高新区、三厂工业园区。根据城市“微治理”计划任务,按照序时进度做好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老旧小区整治改造等相关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做好三级以下河道的环境整治和日常保洁工作;做好管辖责任区域内的市容管理和卫生保洁工作;严格违法建设管控工作;配合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环境整治工作。
(十九)三大国有公司。根据城市“微治理”计划任务,按照序时进度做好建设项目并加强日常管理,强化管辖范围内的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环境整治;负责所属的公交站台、户外广告等城市家具的环境整治和日常维护工作。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到人。市委、市政府成立城市“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微治理”整治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和属地管理职责,将工作任务细化到具体部门,明确到具体责任人,落实到具体时点,做到措施有人实施,问题有人解决,责任有人担当。
2.完善政策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要创新城市管理投入机制,将城市“微治理”整治项目作为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年度城建计划,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探索建立城市管理水平提高和城市土地出让金使用联动机制,确保城市“微治理”整治行动顺利推进。
3.严格考核标准,强化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将城市“微治理”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并作为考核相关单位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对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4.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开展城市“微治理”整治行动的重大意义,尊重社情民意,扩大公众参与,赢得群众支持和理解,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城市“微治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开展城市“微治理”整治活动,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不断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全面提升文明素质。
附件:
2018年海门市区城市“微治理”整治项目表
序号 |
整治类别 |
整治项目 |
具体内容及要求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 |
|
1 |
八大整治工程 |
1.老旧小区整治工程 |
城东花园 |
停车位改造、绿化补植 |
开发区 |
|
2 |
通源新村 |
停车位改造、绿化补植 |
开发区 |
|||
3 |
光明小区 |
停车位改造、外墙刷新、做门楼、小游园 |
住建局 |
海门高新区 |
||
4 |
海门中学综合楼地块拆迁 |
育才路东、解放路北结转重点攻坚 |
征收办 |
|||
5 |
三厂街道 少先弄地块 |
完成拆迁并且做好开发前准备 |
三厂工业园区 |
|||
6 |
2.城郊结合部 整治工程 |
红海路亮化、绿化工程 |
完成道路亮化工作,新增绿化面积约4800㎡ |
开发区 |
||
7 |
北部新城二期(占仁村和城兴村) |
规划宏伟路东、高速公路南、长江路西、北海路北 搬迁381户 |
征收办 |
|||
8 |
3.城市水环境整治工程 |
东海绿廊 |
十三号横河两侧绿化景观 |
住建局 |
交通产业集团 |
|
9 |
4.违法建设整治工程 |
拆违控违 |
拆除存量违建90处 |
开发区 |
||
10 |
拆违控违 |
拆除存量违建89处 |
海门高新区 |
|||
序号 |
整治类别 |
整治项目 |
具体内容及要求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
11 |
八大整治工程 |
5.公共秩序整治工程 |
东洲市场秩序整治 |
对东洲市场内部的经营秩序和周边的占道经营、乱堆放进行重点整治 |
市监局 城管局 |
公安局 海门高新区 |
12 |
西郊市场秩序整治 |
对西郊市场内部的经营秩序和周边的占道经营、乱堆放进行重点整治 |
市监局 城管局 |
公安局 海门高新区 |
||
13 |
海兴路沿线夜排挡秩序整治 |
对海兴路沿线夜排挡秩序进行重点整治 |
城管局 卫计委 环保局 |
公安局 海门高新区 |
||
14 |
6.建设工地综合整治工程 |
润园住宅小区项目 |
严格执行道路场地硬化、车辆进出冲洗、物料堆放规范、裸露土方覆盖、规范设置围挡、严防事故隐患等管理规定,加强降尘降噪管理,提高各类工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
住建局 |
城管局 |
|
15 |
熙悦花苑(南海路江海路西北) |
住建局 |
城管局 |
|||
16 |
7.五小行业整治工程 |
静海路占道经营 |
对店外经营和占道堆放进行重点整治 |
城管局 |
海门高新区 |
|
17 |
8.城市“蜘蛛网”整治工程 |
废弃线杆拔除 |
对市区现存26支废旧电杆进行拔除 |
发改委 |
供电公司 |
|
18 |
配变台架整治 |
对影响市容市貌的老旧配变19台进行整改 |
发改委 |
供电公司 |
||
19 |
江海路、人民路、秀山路、解放路沿线整治 |
弃旧电杆清理、光缆各类余线规范圈存、飞线清理、交接箱、电话亭维护更新 |
发改委 |
电信公司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 海门有线 |
序号 |
整治类别 |
整治项目 |
具体内容及要求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
20 |
八大 提升 工程 |
1.主干道景观提升工程 |
市区四个转盘改造 |
完成富江路南海路口,富江路人民路口,解放路浦江路口,浦江路南海路口的转盘改造 |
住建局 |
交通产业集团 |
21 |
2.户外广告品质提升工程 |
拆除楼顶广告 |
江海路楼顶广告拆除 |
城管局 |
海门高新区 |
|
22 |
3.绿化品质提升工程 |
广州路、苏州路绿化提升工程 |
完成绿化面积约10000㎡ |
开发区 |
||
23 |
青西河两侧绿化景观带 |
河南侧(瑞江路至浦江路),河北侧(珠江路至瑞江路) |
住建局 |
交通产业集团 |
||
24 |
海门河南侧绿化景观带 |
民生路西侧 |
住建局 |
交通产业集团 |
||
25 |
金色维也纳西侧绿化 |
丝绸路至新海路 |
住建局 |
交通产业集团 |
||
26 |
汉江路绿化 |
秀山路向北200米 |
住建局 |
交通产业集团 |
||
27 |
高速公路出口匝道南侧绿化提升工程 |
绿化提升 |
交通局 |
海门高新区 |
||
28 |
4.环境卫生提升工程 |
生活垃圾处置中心 |
2018年完成城南生活垃圾处置中心主体工程建设 |
城管局 |
代建中心 |
|
序号 |
整治类别 |
整治项目 |
具体内容及要求 |
牵头部门 |
责任单位 |
|
29 |
八大 提升 工程 |
5.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
市场升级改造结转项目 |
对东洲市场原市场棚顶、摊位、地面、下水管道、消防设施等设施进行翻新改造 |
商务局 市监局 |
住建局 |
30 |
东海路(越秀路至嘉陵江路口段)、狮山路(解放路以南段)、丝绸东路(瑞江路至民生路段) |
科学、规范机动车停车泊位(道板)及设施,共约250个 |
公安局 |
交通产业集团 |
||
31 |
6.亮化建设提升工程 |
圩角河两侧亮化提升工程 |
对城区圩角河两侧栏杆亮化设施更新改造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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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7.城市家具提升工程 |
健身器材的维护更新 |
城区7处健身器材的维护更新 |
教育局 (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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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文化小品 |
城区文化广场、东洲公园、北京路张謇大道路口、北京路长江路路口等20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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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城市长效管理提升工程 |
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升级项目 |
依托于现有12345和12319两个平台,继续巩固和完善前期的建设成果,再造城市管理服务流程,实现与以上全部内容的无缝对接。 |
12345 |
重要活动
(2018年1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11月1日至2日,辽宁省辽阳市委书记王凤波率党政代表团来南通考察,专程来我市参观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南通市委副书记张兆江,我市市委书记陈勇陪同考察。
·11月2日下午,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召开,特邀南通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韩方作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专题辅导报告。我市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会议。
·11月4日,为期5天的2018“张謇杯”全国幼儿园优秀自制玩教具展评活动顺利闭幕。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主任曹志祥,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朱卫国,南通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毅浩,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等出席闭幕式并讲话。
·11月5日下午,我市举行庆祝第19个中国记者节暨电视台高清频道开播仪式。市委书记陈勇为海门市政府新闻奖获奖代表颁奖。
·11月7日至8日,市委书记陈勇率队赴对口协作扶贫的陕西勉县考察。7日,海勉双方召开扶贫协作联席会议,海门向勉县捐赠对口扶贫基金、镇村对接扶贫发展基金、青年干部培训书籍,由海门企业家投资的3个项目集中签约。陈勇和汉中市政协副主席、勉县县委书记马大勇分别讲话。
·11月9日,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永华率出席南通全市政法重点工作推进会的人员来我市,就区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建设和诚信法治市场建设进行现场观摩。我市市委书记陈勇陪同。
·11月11日,2018年第五届中国海门张謇文化艺术周开幕。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第一副院长潘岳,全国工商联副主席李兆前,原全国政协常委、原全国工商联常务副主席、张謇先生嫡孙张绪武,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会长刘兆彬,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王忠明,南通市副市长赵闻斌出席开幕式。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
·11月13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民营企业座谈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交流当前企业发展情况,听取企业家对发展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海门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市委书记陈勇强调,民营经济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的重要支撑,要坚决落实好总书记讲话要求,实打实地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服务,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进一步鼓励和推动民营企业做强做大。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
·11月12日至14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了部分市、镇两级人大代表开展助推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督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张伟、王拥军、曹晓东分片督查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助推污染防治攻坚战交办海门清单的25个问题,并就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督查。
·11月20日,我市在北京举办2018海门(北京)机器人产业专题推介会,探讨携手合作新机遇,寻求互利共赢新路径。国家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戴国强,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先进制造处处长刘进长,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司机械处调研员韩行等70位重要客商和来宾参加推介会。戴国强、刘进长分别讲话,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
·11月2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就我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进行现场督查。市领导邵茂华、黄静、陈敢、周国强、李文斌等参加督查活动。
·11月28日,我市举行同济·海门基层党建学院启动暨首期培训班开班仪式。同济大学党委副书记冯身洪讲话。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
·11月28日,安徽宁国市市委副书记、市长何田率党政代表团,来海专题考察城市建设。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陪同。
·11月29日,副省长王江来海,专题调研挂钩联系项目——豪华邮轮项目,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推进项目顺利快速实施。王江指出,要以问题为导向,省市相关部门落实好主体责任,当好联络员、信息员、服务员,形成合力,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建设。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少军、南通市副市长陆卫东等参加了活动。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汇报了豪华邮轮项目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
·11月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张伟、王拥军、顾玉琴、曹晓东参加了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副市长江永军列席会议。
·12月6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和污染防治攻坚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研究2019年度城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听取今年城建交通重点工程进展情况汇报。陈勇强调,要按照市委决战四季度动员大会提出的要求,增强冲刺的信心和决心,进一步发扬拼劲、韧劲、狠劲,不折不扣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交出满意答卷。同时要抢抓机遇,超前谋划,推进明年城建交通工程和民生实事早安排、快实施。
·12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检察院、税务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办等部门,来到海门工业园区,现场查看水环境治理,专题调研碧水保卫战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副主席郁斌参加活动。
·12月12日下午,南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徐惠民来海调研。在实地调研和召开座谈会后,徐惠民对海门经济社会发展给予高度肯定。他说,海门思路清晰,发展态势好,高质量发展走在南通市前列,为全市树立了样板。希望海门在发展上要守住底线,做大总量,能快则快,为南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我市市委书记陈勇作了汇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了调研活动。
·根据南通市委的统一部署和南通市委巡察组的整改要求,12月12日,市委常委班子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做好巡视整改工作,整肃干部作风、净化政治生态”为主题,召开环保专项巡察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
·1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部门预算编制初审座谈会,听取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初步审查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到会讲话,副主任张伟主持座谈会。
·12月17日,我市在上海举办经营性用地推介会,旨在邀请全国知名房企走进海门、了解海门、增进我市与各大知名房企间的交流合作;加强土地出让市场化、公开化,充分发掘、提升我市地产品质,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对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共向国内知名房企推介经营性用地32块。市领导郭晓敏、杨万平、周国强出席推介会。
·12月18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市委第八轮巡察工作情况和巡察整改专项督查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并部署2019年巡察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会议。
·12月20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集中调研月”活动成果交流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对今年以来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谋划明年工作总体安排。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与海门工作实际相结合,高起点谋划好明年工作,抢抓两大机遇,全力推进海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
·12月21日,市委、市政府举行四季度全市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全市设开发区、海门高新区2个主会场和6个区镇分会场,共有15个项目集中开工,项目总投资45亿元。市委书记陈勇出席活动并宣布项目集中开工。市领导郭晓敏、成伟等参加了开工活动。
·12月25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就为民办实事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在实地察看时,陈勇强调,民生实事项目是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民的庄严承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协调,整体联动,紧扣序时,高质量快速度推进民生实事项目,确保如期完成,切实提高百姓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
·12月2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市委考核二组到海门工业园区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海门工业园区召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责述廉会议,郭晓敏作动员讲话。
·12月27日晚,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行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暨“美丽人物”颁奖典礼。市委书记陈勇为开发区“美丽人物”颁奖(见图),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参加活动。
·12月29日,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传达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南通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讨论海门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方案及工作报告。陈勇要求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市委全会精神,高质量开好海门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推动省市委全会精神在海门落地生根,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