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2019年第4期(总第125期)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23 字体:[ ]

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政发〔2019〕1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稳就业促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变化对就业的影响,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和《南通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9〕2号)文件精神,现就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

1.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落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切实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部署安排,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从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按统筹区规定实施新一轮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前期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50%。困难企业经征收部门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为6个月。(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

2.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以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项目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对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量身打造金融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贷款流程,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扩面。(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3.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缴费企业,可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补贴。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建立困难企业帮扶台账,指导企业通过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元化经营、资产重组、培训转岗、鼓励“双创”等方式,拓宽内部分流安置渠道。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制定裁员方案,明确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履行法定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企业间用工调剂,帮助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市人社局、发改委、总工会)

二、鼓励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4.持续优化创业环境。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对注册在创业孵化基地等集中经营场所的市场主体,可在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运用企业开办“全链通”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完成。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联网查验机制、住所信息申报制、住所承诺制等住所登记改革,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成本。(市行政审批局)

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将创业担保贷款调整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 50万元,其中对超过 15万元的要经过专门机构的评估;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 15万元,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未达到上述招用人员比例的小微企业,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小微企业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市人社局、财政局、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6.支持创业载体建设。进一步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实际孵化成功情况按规定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初次创业租用经人社部门认定创业孵化基地的登记失业人员、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和综合补贴。支持区镇和有条件的村建设农民工返乡创业园,支持和促进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小微企业等多方协同,聚集产业细分领域,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组织实施省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奖励。(市人社局、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7.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人社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市人社局、财政局)

8.加强失业人员培训。支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完善就业技能培训成果评价机制和培训补贴制度,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每月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可同时领取生活费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9.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1年以上。(市人社局、财政局)

10.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市人社局、财政局)

四、加强就业帮扶援助就业

11.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常住我市失业人员可在市、所在区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我市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其中,低保家庭、残疾、“405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税收优惠按相关税法规定办理。(市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

12.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2倍,同时家庭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生活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重残人员,可按相关规定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因灾、因祸等造成生活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补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健全由临时救助到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转办机制,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医保局、总工会)

五、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就业

13.发挥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各区镇要切实承担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做好稳定就业和扩大就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市发改委、民政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医保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14.抓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动态跟踪帮扶。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

15.完善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各区镇、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就业风险应对预案、劳动关系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和企业,加强对企业用工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和裁员等情况的监控,分析排查风险点,积极防范并妥善应对规模性失业、欠薪逃匿、重大劳动争议等事件,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

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困难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或1年内亏损超过8个月,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减员控制在1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南通市、海门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具体认定工作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税务等部门负责。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4日


市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海政发〔2019 〕1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附: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附:

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序号

类 别

原 名

命 名

地理位置

备 注

1

商住区


荣和园

东起用地线,西至用地线。南起岸桥路,北至用地线。

正余镇

2

商业区


众城大厦

东起生大木业,西至道达尔加油站。南起人民西路,北至宏伟卷闸门公司。


3

商住区


嘉悦小区

东起用地线,西至规划路。南起兴盛路,北至用地线。

四甲镇

4

商住区


常和新村

东起用地线,西至锦石路。南起民房围墙,北至常乐路。

   常乐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2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海门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坚持党对打击走私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以深化反走私综合治理为着力点,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严格履行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责任,抓住要害,突出重点,深化打击,全面构筑反走私立体防线,夺取反走私斗争新胜利,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私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认真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并迅速整改;按照全国打私办“国门利剑2019”联合专项行动部署要求,严厉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等重点商品走私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堵塞海(江)域管控漏洞,坚决遏制我市非设关地偷运走私活动的规模化、常态化,不让海门成为新的走私热点地区。

三、基本原则

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打击走私工作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

准确分析把握当前我市复杂严峻的反走私形势,从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打私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成立海门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运行机制,并对全市打击非设关地走私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各地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法院:高度重视走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从严、从重、从快严惩各类走私犯罪。利用典型案例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侦查机关解决侦查重大、疑难问题。

市检察院:高度重视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工作,对走私累犯、惯犯从严打击。协调解决走私犯罪案件查办中的疑难问题。

市公安局:履行打击非海关监管区的非涉税走私案件;协助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改委:配合市打私办联合行动,积极做好反走私工作宣传,加强生产源头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自律和舆论引导。组织申报粮食、棉花关税配额计划,指导、规范企业配额的申领和使用行为。

市财政局:密切配合市打私办的专项联合行动,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海门生态环境局:密切配合市打私办的联合行动,加大对成品油存储、销售企业的检查力度,加强对企业的环境行为管理。加大对固体废物的监管,对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依法提请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海关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加强监管,发现有走私违法行为的,及时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市商务局(口岸办):牵头协调口岸部门参与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完善辖区内成品油企业档案信息,登记造册;发现成品油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依法予以打击。

市农业农村局:做好渔港、渔船管理工作,加强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引导其自觉守法,配合缉私,形成打击渔船参与走私活动的良好氛围。

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运输成品油等重点商品的企事业单位和船舶、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船舶检验登记,确保船名、船号清晰,严格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事业单位和船舶、车辆非法运载成品油等重点商品的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商品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有非法入境和走私商品行为的,及时通报海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市外事办:协助处理在打击走私过程中的涉外事宜。

市新闻出版局:积极宣传反走私法律法规、举报奖励办法、典型案例等,向群众讲解走私的违法性和危害性,提升群众法制观念,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合力打击走私行为,支持相关部门开展反走私执法行动。

市税务局:加强与海关的协作、配合,,联手打击出口骗退税违法犯罪活动。

南通海关驻海门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南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中队: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加强对查缉走私违法行为的研究,加大对案件线索的经营和侦办力度。

海门海事处: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发现涉嫌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长航公安南通分局海门派出所:加强对长江海门段的巡查、管控,依法侦查辖区内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加强资金及交易监测,及时移送涉及走私犯罪的交易线索;配合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开展交易调查,共同打击走私贩私、洗钱等违法犯罪。

海门烟草专卖局:负责海门辖区卷烟市场监管,配合海关、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走私卷烟以及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违法行为;开展反走私政策法律宣贯,加强对卷烟零售客户的教育管理。

南通海警局海门工作站:负责加强对海门附近海域的巡查、管控,依法侦办辖区内的走私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预防、制止和严厉打击各类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和谐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各区镇:负责本辖区内非法码头的全面核查、分类处置、综合整治和拆除等工作,在非设关地走私严重区域组建巡防队伍,开展反走私巡查;开展反走私宣传教育,加强对群众的教育引导;实行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制。

(二)强化情报经营,开展专项打击

通过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开展情报经营,强化侦查破案和滚动打击,对非设关地成品油、冻品、食糖等重点商品走私活动开展集中打击。一是严密情报经营。针对海门沿海地区和长江北支水道、沿江内河岔口等重点区域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由海关缉私部门牵头,联合公安、边检、长航公安等部门就上述地区走私违法活动线索开展专项经营,集中梳理、研判,掌握一批走私案件线索,为打击行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二是开展风险排查。围绕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等重点商品走私案件的各环节开展风险排查,从人员调集、车船备行、第三方机构介入、水上办案现场控制、涉案财物查扣移交等各个方面进行风险评估和预案推演,全方位查找水上办案过程中的执法安全风险点,并拿出具体举措予以防范,切实提升打击实效,形成强大震慑。三是强化部门协作。一方面加强海上巡查。针对海门辖区内的海上偷运走私,由海警部门牵头,联合海事、渔政等部门加大走私热点海域的巡查力度和对可疑船只的登检频次,保持海上反走私查缉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加强陆路堵截。针对陆上私货运输,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对重点路段油罐车、冷柜车、半挂车等非法运输车辆的巡查整治力度,对运输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成品油、冻品、食糖等)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三)突出重点领域,注重治理成效

坚持走私发生在哪里,反走私综合治理就推进到哪里的工作理念,将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统筹推进,通过构建“打、防、管、控”的反走私立体防线,进一步有效治理重点领域的突出走私问题,破解难点问题。一是加强“面上查”。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非设关地走私重点地区的封堵防控,重点整治私开油库、非法码头,清查非法改装船舶和车辆;实施专业防控与群众联动相结合,构建网格化的群防群治体系。二是加强“路上堵”。依托电子监控、北斗定位等科技手段,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沿海沿江重点路段油罐车、集装箱冷柜车的巡查防控力度,阻断私货陆路转运通道。三是加强“水上缉”。强化陆海联动,联合海警、边防、海关、海事、长航公安等部门,对重点海域和长江海门段实施严密监控,加大水上巡防查缉力度;探索建立有效的管控手段,有效切断通过该水域进行走私的通道,从严从重打击长江北支水道走私活动。

(四)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把反走私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理总体规划,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群众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持续提升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实体化运作和实战化管理水平,发挥好海关缉私、地方公安、海警、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的职能优势,履行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着眼于打击走私工作的长期性,坚持抓长抓常,推动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经常化、常态化、长效化。二是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责任落实。针对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具体任务和特点,建立各区镇、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动协调机制,形成治理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反走私领导责任制,将反走私责任制的目标任务制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反走私综合治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综合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并挂牌督办。三是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按照“宣传也是打私”的理念,发挥宣传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推动作用,依托各类媒体旗帜鲜明地壮大打击声势,扩大打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下企业、进乡村”面对面地宣传反走私法律法规;对于重大案件要做到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深化打击整治的综合效果。

     五、整体安排

(一)情报经营(2019年6月4日起)

公安、海关缉私、长航公安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对在手线索开展系统梳理、研判会商,对涉案船只、人员迅速开展落地侦控,专项经营。

(二)综合治理(2019年6月4曰起)

 1.集中治理:各职能部门在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行动部署,开展集中治理行动,力争破获一批重大案件,打掉一批专业走私团伙,形成强大打击声势。

2.分散治理:各职能部门开展深入侦查和延伸打击,对已办案件和在办案件加强深挖扩线,梳理整合案件线索,进行不间断打击。加大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查清走私货物的去向和涉案资金流向,切实提高案件的查获率,坚决压缩走私违法获利空间。

(三)全面总结(2019年10月)

各职能部门认真总结经验战果,固化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六、重点专项行动

6月4日—9月14日,在海门全域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打击走私百日专项行动”。专项行动由市打私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部署和摸排(6月4日-6月30日)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市打私办组织海警、公安、海关缉私、边检、长航公安等部门,健全完善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案件移交反馈、联合执法办案等工作机制。

(二)开展沿海沿江封堵查缉和清理整治(7月1日-7月31日)

市打私办牵头建立由公安、海警、边检、海事、长航公安、海关缉私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海(江)上联合巡查机制,对长江北支水道、沿江岔河道等重点海(江)水域实施巡防查缉,实现联查联控;组织公安、商务、海事、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沿海沿江未经批准建设的码头、油库,以及非法转运、存储、销售成品油、食糖、冻品等重点走私商品的窝点,进行集中清理拆除;组织海事、公安、海关等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无法实现联网监管的码头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停业整顿;组织海事、交通等部门加大对航行中擅自关闭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系统)、水面非法过驳货物等违规船舶的查处力度,对“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装船舶坚决清理销毁;公安、边防等部门加强对来自走私重点地区(福建沿海、广东沿海、浙江沿海、云南边境)外来人口的排查、管控,对可疑人员重点关注。

(三)做好陆路运输环节巡查检查(7月1日-7月31日)

市打私办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大对油罐车、集装箱冷柜车的检查力度,依托电子监控、北斗定位等科技手段,在通往码,头、油库的沿海沿江重点路段开展巡查防控,加强运输单证检查,对故意关闭定位监控系统、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夜间不按规定开启行车灯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可疑车辆实施重一点盘查。

(四)抓好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管理(7月1日-7月31日)

市打私办组织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沿海沿江码头、油滓及辖区成品油、冷库经营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相关企业数量、规模及分布情况,完善档案信息并登记造册。对成品油、食糖、冻品等重点走私商品的“购、运、储、销”各环节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核查经营证照是否齐全、有效,销(储)货凭证是否合法、齐全,货物流向是否清楚。重点查处装卸、经营、仓储走私成品油、食糖、冻品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做好重点案件的集中侦办(8月1日-8月30日)

突出重点领域,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做细做实全域管控。加大对流通环节走私的打击、查堵、治理力度,迅速、坚决、有力地查处一批案件,打掉一批团伙,铲除涉及黑恶势力的滋生土壤,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稳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六)总结(9月1日-9月14日)

各成员单位要将百日行动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确保我市打击走私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七、有关要求

综合治理期间,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将对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利或进展缓慢的部门予以通报督办。各职能部门在治理过程中取得重大战果、遇到工作困难或法律疑难问题时,要及时向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解决。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日    


海门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不断巩固治理成果,确保打赢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根据《江苏省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106号)、《中共南通市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21号)以及《南通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9〕4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的总体要求,顺应群众期盼,以问题为导向,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加强部门协作,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短板,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显著改善城市水环境,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诊断,一河一策。在科学调查和诊断河道现状基础上,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合理制定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坚持全面系统整治,推动整治工作与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城市双修”、海绵城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等工作有机结合,增强治水的综合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2.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立足市区、区镇与农村三大战场,突出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生活四大领域发力攻坚。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长效管理”的技术路线,从实际出发,遵循治水规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关系,重点抓好源头污染管控。

3.多元共治,形成合力。强化属地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多方参与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体制。以落实河长制、断面长制为抓手,加强部门协调,密切协同联动,强化指导督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公众发挥监督作用。

4.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加强城市水体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推进水体水质定期监测,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对于黑臭现象反弹、群众有意见的,经核实后重新列入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清单,督促继续治理。

(三)主要目标

利用2年时间,完成城市建成区现有10条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整治任务实行动态管理,未列入整治任务的黑臭水体,一经查实,及时列入整治任务),其中:2019年完成十二号横河(日新河至民生河)、十三号横河(圩角河至珠江路)、新开河(海门河至上海路)、十一号横河(海兴路至新开河)、通沙河(瑞江路至民生路)、浦欣小区、东江嘉园景观河的黑臭整治,完成宏伟河、日新河、通沙河黑臭整治的主体工程,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实现全市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运行。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消除,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建立,城区河道水循环正常、水生态良好,公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高质量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一)全面复核底数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号)要求,全面复核建成区尚未实施整治的黑臭水体数量。复核工作要与国家、省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相结合,与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群众举报线索相结合,与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相结合,对评估结果为黑臭的、群众举报反映属实的以及返黑返臭的,必须全部列入年度黑臭水体整治清单。要在全面核查黑臭水体底数的基础上,认真绘制黑臭水体分布图,科学编制实施方案;未整治的黑臭水体,全部列入2019年整治计划,加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快开工、早开工。(市住建局牵头,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各区镇落实)

(二)突出控源截污

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落实国家、省关于排污口排查整治的要求,对入河排污口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组织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逐一登记建档;针对非法排污口,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水利局、住建局、属地政府参与)

开展排水管网普查及整治。按照市区城建体制,结合现有管网资料,分级开展排水管网普查。聚焦河道排口、路网接口源头,认真排查道路和河道排水管网现状,追溯污水来源。各区镇要按排专项经费,落实排查工作,综合利用管道内窥检测、声呐检测、管道CCTV检测等技术,精确绘制排水管网测绘图。全面推进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市政雨污水管道混错接改造。通过截直排、堵倒灌、治渗水、改混接、减溢流、清管泥、补空白等措施,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对于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通过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措施降低溢流频次,因地制宜采取快速净化措施对合流制溢流污染进行处理后排放,逐步降低雨季污染物排河量,确保2020年底前城区河道主要污染源全面消除。(市住建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

加强“六小行业”水污染整治。加大小餐饮、洗车、沐浴、美容美发、洗涤、小旅馆等“六小行业”水污染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行业普查,重点检查经营户是否将污水纳入污水管网、是否直排、是否设置预处理设施、是否办理排水许可等事项。加快截污纳管工作,确保到2019年底前,既有“六小行业”经营户的隔油池、沉淀池、净化等规范化截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率和污水纳管率达到90%以上,新增“六小行业”经营户的隔油池、沉淀池、净化等规范化截污预处理设施的设置率和污水纳管率达到100%。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六小行业”经营户按要求申领排水许可证,对违法商户依法处置,严重者吊销相关证照。(市攻坚办牵头,属地政府落实,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卫健委、商务局、市监局、审批局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工业企业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证排污。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排入环境的工业污水要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依法依规执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的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其他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组织评估现有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住建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业污染控制。强化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开展河道周边乱种植、畜禽养殖整治。推动城市污水管网向周边延伸覆盖,积极完善农村垃圾收集转运体系,防止垃圾直接入河或在水体边随意堆放,改善城市水体来水水质,避免对城市建成区水体产生负面影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城管局、住建局参与)

(三)加强内源治理

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在摸清黑臭水体底泥污染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疏浚范围和疏浚深度,利用生态清淤方式清理水体底泥污染物,妥善运输和处置底泥。清淤底泥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严防二次污染。2019年底前完成全部城市黑臭水体的疏浚工作。市水利局、住建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生态环境局参与

加强水体及其岸线的垃圾治理。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清理城市水体沿岸积存垃圾,做好河岸、水体保洁工作,及时清除季节性落叶、水面漂浮物,严厉查处向河湖倾倒垃圾、污水的行为,解决因脏乱差导致的水环境恶化问题。市城管局、水利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加强水系沟通和活水循环

加强城市“蓝线”规划管控,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沟塘,严控侵占河道水体行为,保持城市现状水面不减少。加大对河道两岸违建设施的清拆力度,打通城市“断头河”,加强城市水系沟通,增强河道流动性和自净能力。合理利用再生水为补充水源,增加水体容量,提升水体流动能力,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市水利局、住建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水体生态修复

结合实际,选择适宜的岸带修复、植被恢复、水体生态净化等生态修复技术,恢复河道生态功能。对硬质驳岸或“三面光”硬化的非行洪排涝骨干河道,有计划实施生态化改造,恢复岸线和水体的自然净化功能。在充分考虑城市防洪排涝的基础上,合理种植水生植物,去除水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污染物,促进水质提升,恢复和增强城市水体自净功能。加强城市河道沿岸绿化和滨水空间规划建设,并与城市公园绿地、生态廊道、绿道、慢行系统等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城市滨水空间。市住建局、水利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长效管护机制

严格落实河长制、断面长制。进一步完善河长制会议、信息报送、信息公开、工作督察与督办等工作制度,探索实施电子化巡河、社会化评价机制,营造河长履职的良好氛围。河长、断面长要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责任,按照治理时限要求,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黑臭水体治理到位,管理到位。(市河长办牵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属地政府参与)

落实定期巡河制度。河长要带头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日常巡河,及时发现并解决水体漂浮物、沿岸垃圾、污水直排口等问题,探索建立监控设施,对河道进行全天候监督,解决违法排污、乱倒垃圾取证难问题。大力拆除沿河违章建筑,从源头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杜绝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直排,严禁洗车污水、餐饮泔水、施工泥浆水等通过雨水口进入管网后直排入河。依托“走帮服”工作,实行市级机关部门与街道结对挂钩,细化工作网络,提升工作成效。(市河长办牵头,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加强证后监管和处罚。强化城市建成区内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管理,特别是城市黑臭水体沿岸工业生产、餐饮、洗车、洗涤等排污单位的管理,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污水不达标排放的相关单位和工业集聚区严格执法。(市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住建局、水利局、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运营维护。落实河道日常管理,明确各类治污设施的日常维护单位、经费、责任人和制度,明确绩效考核指标,加大考核力度。严格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切实保障稳定运行。推进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道路冲洗污水排入管网。定期做好管网的清掏工作,并妥善处理清理出的淤泥,减少降雨期间污染物入河。落实污水收集管网等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实现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有专业运行维护单位管理。逐步建立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供排水一体化管理体制建立。(市住建局、水利局、城管局、属地政府、城发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

(一)加强统一规划。加快排水规划的修订,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对全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再优化,管网再梳理。全面规划管网建设,在“十个必接”基础上,消除管网收集“空白点”。(市住建局牵头)
   (二)明确治理结构。以水务公司为依托,建立健全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实施建设、统一组织运营、统一政府监管的“四统一”工作模式,整合给排水业务,实行企业化、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管理,实现供、排一体化,建、管一体化,厂、管一体化的管理模式。通过进一步明确法人治理结构,划小成本核算,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
   (三)制定管网计划。按照“十个必接”要求,各区镇对辖区内污水收集管网进行彻底排查,形成完善、可行的管网建设计划,绘制乡镇建成区管网分布测绘图,明确管网建设时间节点和责任单位。对暂时不具备接管条件的单位、排水用户,要制订污水临时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0年前实现区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建局牵头,属地政府落实,生态环境局参与)
   (四)加快提升改造。要加快东洲水处理五期工程建设,新增4万吨/天的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正余至包场污水主管道建设,2019年6月底前完成正余至包场污水主管道工程,将王浩、正余污水处理厂改为提升泵站,正余镇污水全部输送至海门港新区黄海水务集中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海永污水厂一级A提标改造。全市各污水处理厂尾水稳定一级A标准排放,实现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全运行、全处理”。( 市住建局牵头,市城发集团、相关区镇落实)
   (五)规范污泥处置。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签订污泥委托处置协议的基础上,强化对协议履行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泥处理处置得到落实。对污泥转运车船安装GPS定位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同时实行“三联单”制度,确保污泥得到安全有效处置。(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信息平台。制定在线监测设备完善计划,加快污水处理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各污水厂污水处理数据,实时上传至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平台,确保生态环境、住建、水利三部门实现数据调度。(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

(七)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市生态环境局每年二、三季度组织对已完成治理的黑臭水体开展包括透明度、溶解氧(DO)、氨氮(NH3-N)、氧化还原电位(ORP)等4项指标在内的水质监测,并于监测次季度首月10日前,向市河长办、水利局、住建局通报水质监测数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水利局、住建局、属地政府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分工任务,落实有力举措,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区镇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项目化推进、清单式管理”要求,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实施方案,年初确定目标、计划和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区镇主要负责同志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治理负总责,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攻坚办要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对于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责不力、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加大对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研究制定专项奖补政策。各区镇要将黑臭水体整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整治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大河道、排水管道等设施日常管理养护经费投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优化审批流程。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项目支持和推进力度。建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开工等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

(五)鼓励公众参与。扎实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积极宣传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和成效。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城市黑臭水体问题,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黑臭水体治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采取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治理成果,鼓励群众监督治理成效,形成全民参与治理的氛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关于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精神要求,促进金融改革创新,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吸引和推进资本集聚发展,现就探索打造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明确如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暂仅适用于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在保障房集团所属的楼宇——海门市金融服务中心,且纳税主体在海门市的新成立的各类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服务类机构。待试点成功后再向面上复制推广。

1.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金融业务资质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

2.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两会”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财务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机构法人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等。

3.准金融机构:指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的从事金融活动或专业性金融服务的企业,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

4.金融服务类机构:除以上三类金融机构外,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离岸金融中心、数据单据处理、财务结算中心、信用卡服务等后台服务机构以及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

二、扶持申请条件

1.各类机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各类业务资质。

2.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办理告知性备案管理手续。

三、扶持政策

(一)房租补贴

各类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根据企业对地方贡献度,由金融服务中心运营主体按照每天不超过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金补助。其中,年地方贡献低于50万元(含)的,按实际租金的50%进行补助且补助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年地方贡献高于50万元但低于100万元(含)的,按实际租金的60%进行补助且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地方贡献超过100万元的,按实际租金的70%进行补助且补助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机构入驻后第4年、第5年,业务经营正常并产生地方实际贡献的,可按第3年补贴标准减半给予租金补助。

(二)贡献奖励

1.对新注册设立在金融服务中心的基金机构,参照《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7〕46号),由市财政给予注册、资金募集、地方贡献和业务开展等方面奖励。

2.对新注册设立在金融服务中心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其它三类金融机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8〕18号),由市财政给予相关贡献奖励。

3.对后搬迁至金融服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迁入前已享受相应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人才奖励

1.对入驻在金融服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负责人或管理团队,按其所在机构形成的地方贡献,由市财政给予人才奖励。企业年地方贡献达到30万元的给予负责人或管理团队人才资助2万元,在此基础上年地方贡献每增加10万元的,再给予1万元人才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2.对各类基金机构及基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类机构的金融高级管理人才,在购买住房、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落地、就医以及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参照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四)其它扶持政策

1.运营补贴。为加大对金融服务中心营运主体的扶持,加快招商引资,提高服务质量,前三年由市财政每年给予金融服务中心运营主体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产业集聚。对海门金融服务中心内企业入驻率超过60%、金融主题产业企业数占比超过60%、企业税收贡献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的,由市财政当年分别给予营运主体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3.品牌创建。对金融服务中心当年获评省级以上以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金融创新等荣誉称号并获得资金奖励的,市财政同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四、附则

1.需市财政兑付的奖补事项,由金融服务中心运营主体于次年三月份扎口组织企业如实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办)联合审核、考评,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兑付。

2.享受政策扶持的机构租期不少于5年。对同时符合我市楼宇经济、总部经济、资本市场运作等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各类基金管理机构在海门市新设立的所有合伙企业,均须注册在金融服务中心内,且在本市依法纳税。

4.扶持对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将追缴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其申请享受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资格。

5.市投资服务中心要将金融主题楼宇的招商工作纳入全市招商体系,并会同市保障房集团等共同开展专题招商,确保取得实效。对引入重特大规模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商定。金融服务中心税收贡献超10亿元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营运主体(市保障房集团)重奖。

6.如金融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发生非法集资事件,取消当年对运营主体相关奖补。

7.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8.本意见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律师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加快律师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1日


关于加快律师人才队伍发展的意见(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完善律师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提升我市律师队伍整体水平,形成结构科学合理、服务优质高效、保障充分有力的律师行业发展格局,现就加快我市律师人才队伍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发展,行政指导、行业推动,律所参与、激发动力的原则,切实解决我市律师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和优质的服务环境。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拥有30名以上律师及年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1家,建成拥有20名以上律师及年业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律师事务所2家,新引进律师事务所1-3家,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数量稳步增长,全市常驻人口每万人拥有律师数位于南通前列。

三、具体举措

(一)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1.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坚持“支部建在所上”,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律师事务所,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单独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单独建支部条件的,要依托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联合党支部。对于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党总支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

2.推进党建引领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通过党组织结对共建,律师党建联盟等党建活动,调动律师事务所积极性、创造性。结合律所专业特长、业务类型和发展方向,创建具有律所特色、行业特点的党建品牌,形成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互通互融。

(二)积极引进律师行业优秀人才。

1.律师事务所引进首次在海门注册的执业律师,且在海门执业不少于3年,期限届满当年给予该律所奖励2万元/人。

2.对律师事务所引进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初次执业律师,且在我市至少执业3年,3年内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律师在海门执业满一年后可申请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从获准执业之月起计发。

(三)不断壮大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

1.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与法律事务工作相关的职位招录或补员时,把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优先条件。

2.市司法局每年设立15万元公职律师专项基金,为公职律师培训、业务交流、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3.在市属国有企业中深入推进公司律师制度。不断扩大市大型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范围,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公司律师队伍建设。

(四)扶持促进律师事务所发展。

1.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从获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首次在海门注册的执业律师人数达到8人以上的,从获准设立之日起2年后,一次性给予律所开办补助15万元。

2.实行财力贡献奖励。律所对本市地方年度贡献达15万元以上且执业律师人数达10人以上的,按当年该律所对本市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本市地方年度贡献达50万元以上且执业律师人数达20人以上的,按当年该律所对本市地方贡献部分的75%给予奖励;对本市地方年度贡献达100万元以上且执业律师人数达35人以上的,按当年该律所对本市地方贡献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五)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

1.健全完善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各级党政机关聘请专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科学制定法律顾问参与政府决策工作机制,把法律顾问服务经费纳入各部门财政预算,逐年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经费。

2.提高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每村每年2000元。健全完善村(居)法律顾问考评机制,确保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落到实处。

3.鼓励支持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群体性事件处置、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补助机制,为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政府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指派机制,为更多青年律师提供办案机会,并逐步提高法律援助个案补贴。

(六)强化行业协会的支撑保障。

1.加强青年律师培养力度。市律师协会设立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制订青年律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解决青年律师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组织青年律师开展业务交流,指导、帮助青年律师提高业务能力和拓展业务。

2.实行执业律师培训补助。对在我市律师事务所执业,且执业年限在3年以下的律师参加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系统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班,由市律师协会给予相关培训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四、其他

1.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支持和配合,加强经费保障,确保高质量完成我市律师人才队伍发展目标。

2.律所开办补助及财力贡献奖对律所执业律师的人数要求,应从当年符合人数标准之日起连续计算满一年。

3.市内律所通过注旧设新、合并、市内律师转所等方式达到上述标准的,不享受相关补贴奖励。

4.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被相关当事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或违法违纪违规被惩戒的,不得享受当年度的补贴奖励。

5.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

6.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如与我市其他相关人才及产业政策有重复,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

7.本意见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江海叙·又一季”农村公路品牌策划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江海叙·又一季”农村公路品牌策划及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8日   

      

海门市“江海叙·又一季”农村公路品牌

策划及实施意见

根据《江苏省农村公路“一县一品牌、一区一特色”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苏交公路〔2019〕14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展示海门“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形象,着力打造我市农村公路品牌形象,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发展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总目标,以农村公路服务特色产业发展、助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为重点,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总结提炼“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经验及成果的基础上,将张謇精神与农村公路发展相契合,归纳形成独具特色的海门农路文化,充分发挥品牌引领效能,创新推广“农村公路+产业”发展模式,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三、品牌内涵

海门农村公路品牌名称为“江海叙?又一季”。海门,南临长江,东靠黄海,是全省,乃至全国为数不多的同时拥有江海岸线的县市之一,自古以来,便有“江海门户通天下”的美誉。百年江海的历史浪涛叙述着新老交通人前赴后继的奋斗精神和历史使命。

一百多年前,海门历史名人,清末状元、中国近代著名实业家、教育家张謇(字季直),秉承着“实业救国”的信念,一生致力于创办民族企业、兴办教育事业,在教育、纺织、交通等方面做出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为奠定海门“教育之乡”、“纺织之乡”、“建筑之乡”的区域定位作出了卓越贡献,书写了江海大地上的一季佳话。

百年后,新时代的海门交通人秉承先贤的实干精神,遵循前人大力发展实业与教育业的理念,坚持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民生实事工程,结合新一轮区镇规划成果及全市农村公路网现状,研判可预期的农村发展方向,以串联农村产业集聚区、改善学校周边交通环境为目标,规划实施了富有特色的农村公路环线网络,开启“实业兴国”和“交通强国”的又一季新篇章。

四、创建要求

本次活动主要分策划动员、组织实施、成果展示及总结回顾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策划动员阶段(5月)

紧密结合我市“四好农村路”发展特色和功能定位,不断深化“江海叙?又一季”品牌内涵,抓紧开展品牌要素符号设计和主题活动方案编制工作。要以简洁、直观、优雅、易识别的形象、图形或文字符号,阐述并传达我市农村公路文化理念,有效提升品牌形象;要充分结合“农村公路+产业”、“农村公路+教育”的发展特点,按照周密、严谨的编制要求,认真研究评估活动开展过程中各阶段的推广安排、经费预算、活动实施、任务分配等方面的内容,科学编制方案并严格参照执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7月)

1.布局两条“农村公路+产业”环线。“春江潮水连海平,海上明月共潮生”。海门的地理位置滨江靠海,素有“江海门户”之称。要围绕“江海叙?又一季”品牌,以农村公路为主体,以“农村公路+产业”为主题,开展“绿海升潮”和“春江连月”两条环线的改造工作。绿海升潮环线:该环线主要以“传统产业+体育产业”为主题,串联张謇职业技术学院、海门青少年足球俱乐部、海门山羊特色养殖基地、三江千亩桃林、智谷绿海特色产业群、叠石桥家纺产业群、百年酿酒、张謇纪念馆、麒麟红木城等多个绿色生态、文化传统和现代化教育产业节点;春江连月环线:该环线主要以“先进制造+科技生态”为主题,联结东部片区多个科创产业园,具体节点包括机器人产业园、东方教育装备产业园、海门科技创业园、崇明岛海永镇生态养老产业等。

2.实施四项重点配套工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同步实施道路改造、路域提升、品牌注入等项目。一是全面完善沿线标识标线、小品、驿站等品牌要素,注重品牌logo的立面应用和初期推广,主要包括在沿线交通公益广告、部分设施、公路驿站、车站、加油站、渡口等人流密集区和大众视线重合点等重点点位的展示;二是全面提升路域环境,抓实精细化养护,做好“爱路护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违章建筑、广告和乱设摊点位的执法力度。三是全面推进美丽乡村路(平中路)建设,督促施工单位倒排进度节点目标,加大人员、机械、材料的投入,抢抓七月晴好天气加快建设,确保在品牌验收前全面完工;四是重点改造连接两条环线的主轴-常久公路,包括32公里路段的附属设施修复、路肩彩色化、骑行示范段、5个公路驿站、沿线景观提升等改造内容。

3.形成多方联动的工作局面。一是多部门、多区镇形成联合工作组,就品牌创建工作共同研究,相互协同。二是加强与沿线企业的协调和沟通,听取企业对“农村公路+产业”品牌思想的建议和意见,邀请企业共同参与创建活动,鼓励企业在其主要位置设置企业文化墙、特色展示墙等。三是发动教师、企事业宣传人员、街道社区老党员、公交车司机等经常面对群体开展工作的人员,就品牌释疑和宣传工作提供助力。

(三)成果展示阶段(8月—10月)

根据品牌策划方案,依托征文、摄影、演讲、公益体育活动等载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路品牌文化展示活动。

1.“我家门口那条路”品牌展示周活动

为积极响应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我家门口那条路”主题活动号召,集中展示我市“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创建成果,计划于8月第三周开展海门市“我家门口那条路”品牌展示周活动。依托中央、省、南通市等各级媒体,围绕“江海叙?又一季”农村公路品牌和“农村公路+产业”、“农村公路+教育”的发展特点,开展“百年教育”、“ 纺遍天下”、“ 沧海桑田”三个版块的主题展示活动。

2.“我眼中的美丽家乡”十米长卷童画作品比赛

通过少年儿童手中的画笔,生动形象的认识和了解“四好农村路”创建工程给家乡带来的变化,要求作品率真自然,主题突出,富有儿童情趣,具有较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比赛将选择在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广场公开进行,邀请儿童绘画方面的专家和老师组成评委,对作品进行公证评选。比赛全过程将通过直播平台、电视台等渠道予以转播。

3.“一路有你逐梦江海”主题摄影征集展示活动

通过摄影师手中的相机,聚焦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围绕美丽农路对沿线的特色经济、乡村旅游、历史人文等乡村振兴元素的影响,生动反映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及其成效,展现新时代海门奋进的旋律,展示美丽海门新形象。活动面向全社会征集摄影作品,并择优评奖,优秀作品将通过“海门交通”微信公众号或在海门农村公路沿线展示。

4.“我家门口那条路”主题征文比赛

活动以“我家门口那条路”为主题,号召广大网民以家门口道路发展变化为切入点,讲讲建国70年来的海门农村公路的发展与变化,畅谈自己的亲身感受,抒发对家乡的热爱及赞美之情。活动面向全社会募集征文,并择优评奖,优秀征文将通过“海门日报”、“海门发布”、“海门交通”微信公众号展示。

5.“时代变迁换新颜,逐梦依旧在路上”主题演讲比赛

活动以“时代变迁换新颜,逐梦依旧在路上”为主题,鼓励并号召全市广大交通人紧密围绕张謇精神,结合个人学习、工作实际,联系海门农村公路现状,突出交通人负重前行、艰苦奋斗、勇攀高峰的精神面貌,和对农村公路发展变化的影响,抒发广大交通人对事业、对家乡的礼赞。

6.“爱路爱家”公益彩虹跑活动

以常久线旅游公路为活动路线,全程设置出发区、彩色站、终点区。通过公益彩虹跑活动,提升群众对美丽公路的关注度和参与度,向群众传递爱路护路,人人有责的公益思想。活动面向全社会征集参与者,并通过网络和电视等形式予以宣传展示。

(四)总结回顾阶段(11月—12月)

配合完成并确保顺利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及南通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品牌创建成果评审及验收工作。全面总结回顾一年来我市农村公路品牌创建活动经验,梳理形成《海门市农村公路品牌长效管理机制》,并将我市农村公路品牌推广作为农村公路建管养运常态化工作开展,使我市“江海叙?又一季”农村公路品牌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较大影响,积极创造可复制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五、农村公路品牌提升五年规划

坚持引路兴业、以业兴农,稳步开展“产业农路”建设。以农村公路发展促进产业发展为理念,把农村公路建设扎实布局到农村产业带,延伸到特色产业点,不断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农村经济和产业的能力,兴起一批区镇特色观光农业、生态养老产业、现代化物流中心等乡镇产业。

1.筑牢品牌基础,展示品牌特色。(2019年—2020年)

以服务农村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出行为核心目标,计划实施产业农路50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400公里,其中2019年分别实施产业农路20公里、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0公里。持续开展品牌建设和推广,力促品牌内涵和品牌形象深入人心,形成全民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2.升华品牌形象,突出品牌效益。(2021年—2023年)

实施产业农路100公里,形成“公路通、产业冲,公路畅,产业旺”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不断提炼和发掘品牌内涵,加强部门协同,形成资源合力、成果共享的良好氛围。把“江海叙?又一季”品牌中,交通面貌的“又一季”转变成海门城市形象的“又一季”。同时,通过全面提升“农村公路+产业”的品牌特色和品牌知名度,吸引国内外企业落户海门、创业海门、扎根海门、融入海门,书写属于他们的“又一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推进。成立海门市“四好农村路”品牌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广电台、市教体局及全市各区镇主要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的协调、推进和落实工作。各地、各行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农村公路品牌创建及推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统筹谋划,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有效强化工作举措,充分调动全市上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将各项创建工作抓实抓细。

(二)实行财政兜底,落实经费保障。市财政要对品牌创建及推广活动实行全过程参与,组织开展好活动经费测算及审核工作,原则上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承担创建经费,为全面完成创建目标提供资金支持。

(三)加强宣传推广,提升品牌价值。要切实将农村公路品牌创建工作纳入全市工作大局,加快建立市级、部门、区镇三级联动,政府、企业、媒体、公众共同参与的宣传机制,形成上下联合、多点覆盖、全面深入的宣传工作格局。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自媒体、短视频等新兴媒体,以及海门电视台、海门日报等传统媒体,讲好海门农路品牌故事,全面提升品牌知名度,确保品牌推广活动取得成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30强”创新型

领军企业评选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企业自主创新活力,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助力科技创新型企业品牌打造及影响力提升,决定开展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评选意义

培养“海门创造”先锋队和主力军,打造一批站在产业链高端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对于进一步巩固和放大我市企业创新优势,引导广大企业培育创新意识,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开展“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是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务实之举。全国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都强调,要把企业创新摆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开展“30强”企业评选,就是要选出一批创新能力强、经济效益好、行业影响大、管理水平高的领军企业,发挥领军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骨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开展“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是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和生产供给主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成效最终要落实到企业产品、技术层次的提升和核心竞争力的增强上。开展“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就是要引导企业更加注重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绩效、创新管理,不断增强企业的创新实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源头活水,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开展“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是进一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市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这批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创新型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体制机制创新、经营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均有突出表现。通过“30强”企业评选、典型挖掘、广泛宣传,就是要充分发挥这些企业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提升我市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凝聚力、创造力和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围绕海门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在全市的企业中,遴选30家核心竞争力强、产业带动性大、创新发展能力突出的创新型领军企业,树立全市企业创新发展的标杆,形成较为成熟、有推广价值的企业创新模式,为广大企业实施创新转型提供借鉴和示范,引领带动全市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三、评选范围

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人才企业、上市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评选条件

创新型领军企业应符合如下要求:

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对其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 拥有较高的创新投入强度。企业注重创新投入,在同类企业中,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较高。

3. 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企业拥有注册商标,原则上不少于1个;主营业务收入具备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大,盈利状况较好。

4. 拥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企业有较为完善的创新发展战略或发展规划,有较高水平研发机构、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关系,制订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定工作

5. 具有良好的企业创新文化。企业具有良好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重视高水平研发人员的培养、吸引和使用,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企业创新文化、人才评价体系和创新激励机制。

6. 具有良好的信誉。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境内,主营业务和技术发展重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资产负债率合理,近两年无有影响的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事件),无税务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评价体系

为科学、规范做好“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工作,体现海门创新型企业建设成效,参照全球创新企业、国家和我省创新型企业评价标准,以及《江苏省百强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从企业创新的关键要素和主要环节,选择能够有效体现企业创新发展水平的定量及定性指标,制定《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初步确定的指标体系包含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绩效、创新管理等4个一级指标,8个二级指标和14个三级指标。

六、评选组织

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选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科技局、统计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税务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评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七、评选程序

1.市科技局委托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进行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价。

2.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数据从科技部火炬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数据库采集,其他涉及统计系统的数据由市统计局提供,统计系统没有的涉及创新型人才企业及人才加分部分由市委组织部提供,涉及上市企业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供,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科技项目加分部分由市科技局提供,涉及商标、标准以及质量奖加分部分的由市监局提供,涉及企业税收及所得税减免由市税务局提供。

3.市科技局组织企业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市科技局、统计局负责对数据的审核。

4. 通过材料审核,结合行业分布,根据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提供的名单,市科技局提出海门市“30强”创新型企业初步名单提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

5. 讨论确定后的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议通过。

八、结果运用

1. 授予上榜企业“海门市创新型领军‘30强’企业”称号,颁发证书。

2. 评价结果作为支持企业创新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据。全市范围内需要整合创新资源、协同社会创新力量,支持创新型领军“30强”企业在重大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

3.优先支持上榜企业,本级科技项目可不受在研项目限制。优先推荐产业基金跟投上榜企业。


附件1:

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一、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1. 科学性原则。选择的评价指标具有代表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能够反映领军型企业的创新活动和自主创新能力。

2. 导向性原则。引导领军型企业发挥示范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企业做大、做精、做强。

3. 可比性原则。评价指标尽可能以定量指标和企业共性指标为主,实现对不同规模和不同行业间企业进行对比、评估。

4. 重要性原则。评价定位于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抓住关键,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通过权重的设置来体现。

5. 可操作原则。指标所涉及的企业数据易采集,计算公式科学合理,便于掌握和操作。

6. 简约性原则。涉及指标根据企业已填报的年报数据,避免另外增加企业工作负担。

二、海门市“30强”创新型领军企业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权重

1、创新投入

(25分)

研发投入

1.1 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销售收入比例

%

7

1.2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总额

万元

5

人才投入

1.3 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5

1.4 本科及以上学历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8

2、创新产出

(25分)

专利

2.1 企业拥有有效专利数

6

2.2 企业千名研发人员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数

件/千人

10

新产品

2.3 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

9

3、创新绩效

    (30分)

经济效益

3.1 企业销售利税率

%

10

3.2 企业入库税金

万元

5

3.3 企业所得税减免

万元

10

企业规模

3.4 企业应税销售收入

亿元

5

4、创新管理

(20分)

研发机构

4.1 企业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8

品牌与标准

4.2 企业拥有注册商标数

6

4.3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6

附加分项:

1.企业获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牵头)。每个国家级奖项加3分、省级奖项加2分、市级奖项加1分。

2.近三年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每个项目加0.5分。

3.企业自主申报入选国家顶尖人才,或全职引进诺奖、院士等顶尖专家的,每个人加3分;企业柔性引进顶尖人才,或入选省“双创人才计划”的,每个人加1分。

4.企业产品获得“江苏精品”的,每个加1分。企业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南通市长质量奖的,每个分别加3分、2.5分、2分、1.5分、1分。

三、评分方法

1. 将三级指标所涉及单项数据,取最高值与最低值的差。

2. 根据权重将“差”进行等份赋分,得出每项三级指标分值。

3. 将三级指标分值总数与附加费项得分合计,得出总分值。

四、主要指标解释

1. 研发经费投入: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2. 研发人员:指单位内部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以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为研发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直接为研发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3. 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 有效专利: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省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

5.有效发明专利: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年度拥有的、经省内外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6.新产品销售收入:企业生产的新产品的销售收入。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7. 企业销售利税率:销售利税率又称营业收入利税率,是指利税总额与销售净收入的比率,它是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反映企业盈利水平。

8.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由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附件2:

企业证明材料清单

1. 营业执照

2. 专利证书

3. 名牌产品证书

4. 省级以上研发机构批准文件

5. 近三年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清单

6. 高端人才证明文件

7.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证书等

8. 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9. 企业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 企业视情况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和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

海门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系列部署,以宣传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注关切,大力推进政务阳光透明,着力抓好政策发布解读回应,切实加强公开平台建设,持续完善公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政务公开向质量型转变,以公开稳预期、强监督、促落实、优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营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支撑。

一、推进政务运行公开透明

(一)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公开。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通过听证、座谈、咨询、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提高宏观政策预调微调透明度,出台和调整重要经济政策要加强与市场的沟通,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全面建立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代表、专家等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有关行政机关在制订方案时进行相关评估,如需公开的,明确公开方式和范围。

(二)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公开。重点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项目等重大决策部署,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行之有效的公开内容、措施、方式、时限等,重点公布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后续举措。要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畅通公众意见建议渠道,实行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及时做好政策微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

(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办事服务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调整完善行政执法机关权责清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救济途径和执法结果信息。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动执法进度信息实时查询。结合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变化,及时梳理公开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进一步整合优化实体政务大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理”,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推进企业群众办事服务在线“快递式”公开,推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办事服务集成式公开。进一步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实行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二、聚焦政策落实,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动“放管服”改革,力促营商环境公开透明。围绕“放管服”改革新举措、新任务,依托政府信息化建设、数据集成式共享,着力做好减税降费、审批事项取消下放、不见面审批(服务)改革、“证照分离”改革、开发区审批事项赋权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助力打造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围绕推动解决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推进金融开放等方面,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创新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持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推动检查处置结果全部向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二)围绕群众关切,强化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以切实保障基本民生、推动解决重点民生问题为着力点,认真抓好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细化公开内容,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公开实效。进一步深化财政信息公开,加快项目文本和绩效目标公开进度,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学校情况、录取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围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做好医疗服务、药品安全、医保监管、疫苗监管、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进一步依托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加快历史信息补录公开。认真开展研究评估,差别化做好相关领域信息公开工作。

(三)落实解读机制,切实提升政策解读质效。围绕2019年海门经济发展总体要求和主要预期目标,重点围绕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好“三大攻坚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精心解读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政策内涵透明、信号清晰,有效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积极运用政策简明问答、网络问政、政策进社区等方式,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进行立体式、多方位解读。全面落实常态化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解读程序,切实提升解读质效。在重要政策出台、重点工作推进、重大事件发生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定调、自觉把关等职责,带头解读政策,主动引导预期。

(四)围绕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政府出台的重要改革措施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政策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认真做好舆情风险评估研判,制定应对处置预案。进一步强化舆情回应意识,对经济社会热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回应,及时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加强重大突发事件舆情风险源头研判,增强回应的针对性,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主动与宣传、网信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

(五)建设透明政府,扩大政务开放和社会参与。积极推行政府开放日制度,开展多样化主题活动,增强政府与公众互动,增进社会对政府工作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树立政府开放透明形象。进一步完善“12345在线”“一号答”服务体系,畅通企业群众建言评价通道,健全政策业务咨询智能知识库,鼓励群众在线分享办事经验,扩大社会公众的参与、共享和监督。鼓励通过第三方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定期对政务公开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

三、优化服务功能,加强公开平台统一规范建设

(一)提升政府门户网站服务管理水平。推进政府网站优质规范发展,强化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抓紧部署政府门户网站IPv6改造工作。建立主动公开失效文件清单,方便公众查询。与南通市依申请公开办理平台主动对接,统一联动、协同办理,加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平台融合。

(二)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理顺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加强统筹规划,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政务新媒体开设整合、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等工作。不断强化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传播、互动、查询、办事服务等功能,为企业群众提供便捷贴心的移动服务。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提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政民互动、办事服务的整体水平。行政审批局探索建设“政务驿站”,为群众提供24小时自助政务公开和服务。

(三)推动政府公报创新转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2号)有关要求,推动政府公报创新融合,突出权威性、规范性、便民性,优化服务职能。办好“网上公报室”,第一时间发布政府电子公报,逐步推行政府公报向政务公开移动端融合。建立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汇总入库历史公报信息,提供搜索及下载服务。进一步完善部门报送文件工作机制,统一刊登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夯实政务公开基础支撑,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

(一)打好推进落实政务公开工作的坚固基础。市政府已经调整完善了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也要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确保有专人分管并具体开展此项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抓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掌握新条例的相关内容,严格执行新条例。要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广泛知晓,深入人心。全面梳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优化调整主动公开目录。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50号),规范有序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更好满足社会公众信息需求。建立健全行业条线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加强指导监督。

(三)做好机构改革后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依法公开机构改革后各部门“三定”方案等信息。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开台账,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的衔接。落实好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全面自查机制,做好与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网上报送系统对接工作。认真总结政务公开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有益做法,积极向国务院网站、《政务公开工作交流》电子刊物等平台报送有关信息,宣传展示海门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任务落实。贯彻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海门市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海门市2019年政务公开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一)深入推进五公开


1

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

发改委

财政局

发改委、科技局、商务局

2

推动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制度化

政府办

司法局

各相关部门

3

完善全市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

司法局

市场监管局

市各有关部门

4

推行企业群众办事服务在线“快递式”公开,推行市场主体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办事服务集成式公开

行政审批局

市各有关部门

(二)强化政策发布解读回应

5

落实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文件,完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集约平台

大数据中心

各相关部门

6

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关切解读好相关政策,打造“政策简明问答”平台

政府办

各地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公开平台统一规范建设

7

推进政府网站优质规范发展,调整完善政务公开栏目,省市联动完善依申请公开平台

政府办

大数据中心

各相关部门

8

制定我市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政策意见、检查指标和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构建整体联动、集体发声的政务新媒体矩阵

政府办

网信办

大数据中心

各地各相关部门

9

市行政审批局加快政务驿站建设,为群众提供24小时自助政务公开和服务

行政审批局

各相关部门

(四)完善公开制度规范

10

开展新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

政府办

司法局

各相关部门

11

出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等

政府办

司法局

各相关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


海门市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针对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强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深化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学系统、全面规范、职责明确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管控与处置体系,有效解决学校安全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预防风险、处理事故的机制不健全、能力不强等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健全学校安全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导督促学校依法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全市学校要切实履行校园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安全工作,并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构建权责明晰、知责尽责的责任体系。各区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南通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办法》(通办〔2018〕60号)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校园安全属地监管责任,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投入,保障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隐患问题。

2.优化学校安全教育体系。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运用“互联网+学校安全教育”技术,借助“南通市学校安全教育平台”,落实安全教育计划、课时和活动安排。在道德与法治、综合实践课程、学科教学、班团队活动等载体中融入安全教育内容,构建学校家庭相衔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教育体系。

积极开展教职工安全素养全岗全员培训,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作为校长、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实施必要的考核。整合多方资源,建设一个综合性安全教育实践基地(体验馆),面向师生经常性开展安全常识拓展和技能实操训练。

建立学校安全教育教研队伍,教育体育局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教育教研员,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和课题研究,开发校本课程和地方特色课程,构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学校安全教育教研体系。

3.加强校园安防基础建设。突出学校安防建设的专业性,严格学校人防、物防、技防配备标准。一要配齐配强安保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实现保安员队伍专业化。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备1名具备资质的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备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保安员,并根据需要配备宿舍管理人员。2019年9月起,全市所有校园配足配齐保安员,原则上保安年龄不超过50周岁,学历达到高中以上或同等水平,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二要保证校舍及设施安全。落实学校安全国家标准和认证制度。学校规划、选址、校舍、体育场馆等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定期开展安全隐患风险排查,确保符合安全、卫生、节能和环保质量标准。建立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凡查实在校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终身责任并限制进入相关领域。三要加强物防技防建设。学校应规范设置围墙或其它实体屏障,配备相应的周界报警装置;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在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门卫室按规定配齐防卫器械,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联网。校内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发光标识标志、交通信号灯、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减速带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的场所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置消防设施。要完善并优化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施智慧安防工程,建设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探索应用人脸识别、访客登记等智能系统,做到学校公共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全覆盖、无死角。结合“雪亮工程”建设,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部门、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学生在校期间,对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阻止人员、车辆等非法进入校园。幼儿园应建立门禁系统或实行接送卡制度,逐人逐卡查验入园接送幼儿的人员。

4.完善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预警、会商和研判机制,开展动态监测和数据收集、分析,及时进行安全风险提示、风险预防,着力强化源头管控和闭环管理。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建立对学校隐患排查与风险预防、安全教育与风险管控、师生家长安全教育与安全素养、安保人员招聘与专业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与保养等方面进行安全状况与风险评估机制,指导学校及时消除隐患。

(二)完善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机制

5.建立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完善校园周边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在学校上学、放学时段,在学校及校门口区域,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社会群防群治力量开展护校工作、做好安全巡查;在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划设学生安全区域,依法禁止新建环境污染企业和设施,禁止设立网吧、娱乐、彩票专营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和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场所。

6.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国家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精神和《南通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制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5〕49号)要求,逐步推行大宗食品原料集中采购,建立食堂食品采购追溯体系,落实学校领导教师陪餐制度,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工程,2019年12月底前,全市学校“明厨亮灶”率达到100%,其中,亮化分级优秀率达到85%。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7.加强校车安全管理。进一步强化专用校车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专用校车审核标准。专用校车必须实行实时动态监控,及时查处超速、超员、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和依法查处非法接送学生车辆。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大力发展镇村公交服务,鼓励整合资源、多措并举,创新校车服务模式。

8.防控学生校园欺凌行为。按照《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海门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加强中小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重视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心理矫正措施,对有不良或暴力倾向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法治副校长、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进行的训诫制度。设立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行为。加强舆论引导,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与合法权益,防止媒体过度渲染炒作。

9.严厉打击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涉校涉生违法犯罪行为、犯罪团伙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非法侵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侵害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快侦快办,坚决处置。对体罚、欺凌、性骚扰、性侵害学生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从严从快查处一起,依法严格惩处。

10.织密学生安全保护网络。建立健全对侵害学生行为的监督机制和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调查处理程序,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法律援助和教育矫正机制。支持和鼓励法律专业组织和单位设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公益性组织,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三)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置和风险化解机制

11.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政府办协调建立校园安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中小学校每月(幼儿园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属地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动员和组织救援,统筹开展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严肃处理失职渎职行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应优先组织开展对受影响学校的救援。

12.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做好江苏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保险、海门市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的实施工作,逐步实施食品安全意外保险工作,发挥保险应有保障作用,提高学校、学生抗风险的能力。同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本市学生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引导家长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学生平安保险。鼓励各种社会组织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充分发挥各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用,形成矛盾纠纷调解、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司法救助等多渠道的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13.支持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有效提升事故处置应对能力。积极利用调解、仲裁、保险理赔、法律援助等方式及其他合法途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及时依法赔偿,理性化解纠纷。对围堵校门,或侵入校内滋事捣乱、干扰教育教学秩序,或侮辱、威胁、恐吓、伤害师生,或利用网络、媒介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等“校闹”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坚决予以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置。

(四)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保障机制

14.进一步明晰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优化创建“国家级学校安全教育示范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六动六全”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要求,统筹落实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要全面加强安全检查、指导和专项督导,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学校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确保学校安全稳定。

公安部门:要持续开展“护校安园”行动,在学校周边优先布设视频监控系统,校园大门外公安自建视频监控,在大规模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完善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危害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及师生安全的违法行为。做好学校安保人员的选配、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要强化对校车的监督和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警校合作、信息沟通、应急处置等协调沟通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重大疾病防治、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学校出现的疫情或学生群体性健康问题。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保障合理支出。

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学校采购的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责任,保障食品药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建立学校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对学校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学校选址和校园周边停车场所、交通线路的规划。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校舍工程建设、安全鉴定的过程监管,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和属地加强学校选址和校园周边停车场所、交通线路的规划及安全隐患整治。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依法负责学校废弃危险化学药品处置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学生集体用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监管,综合考虑学生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线路,为学生和家长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学校消防安全检查,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切实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市场监管、新闻出版、文化广电、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特别是学校安全区域内有关经营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网格化管理作用,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政法、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依法保护师生权益,为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共同构建对受到伤害学生和涉嫌违法犯罪学生的心理疏导、安抚救助、法律援助和教育矫正机制。         

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要完善未成年人维权热线,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开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家长正确进行家庭教育,落实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定;突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受特殊教育学生的教育帮扶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引导保险机构依法履行承保责任和义务。

(五)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机制

15.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广大师生人身安全、千万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各区镇各部门要将学校安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标和社会治理重要内容,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方案,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要求,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6.强化工作保障。教育、公安部门要明确归口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专门机构,完善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优化现有编制结构,适当向教育、公安部门落实负责学校安全风险防范的机构倾斜。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预算,优先保障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经费。要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的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积极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为学校提供便捷、权威的安全风险防控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加快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防控学生欺凌和伤害事故处理等法规,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17.强化督导考核。将校园安全工作作为对各区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履行教育职责考评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安防机制不健全、安防责任不落实、安保人员配备不到位、安防设施不完善的,要及时通报并责令整改。对学校安全事故频发的学校,要以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门要将安全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和学校领导班子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学校和责任部门,在目标考核、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各区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将学校安全作为“平安海门”建设的重要内容,列为考核学校依法办学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梳理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细化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龄助教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3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银龄助教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0日

银龄助教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利用退休教师优势资源,调动优秀退休教师继续投身教育的积极性,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实施银龄助教计划,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从2019年起,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一批优秀的退休教师重新投入学校助教,发挥优秀退休教师引领示范作用,为农村学校提供智力支持,帮助提升农村学校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缓解农村学校优秀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矛盾,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实施范围。以我市的农村学校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及岗位需求情况确定,重点向偏远的通东地区和农民务工人员较多的地区倾斜。

(二)招募人数。2019—2020年,计划招募100名助教教师。

(三)资格条件。申请银龄助教计划的退休教师。年龄一般在65(含)岁以下,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身体健康、甘于奉献、不怕吃苦、作风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助教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职称,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先安排。

(四)岗位职责。按照“需求为本、形式灵活”的原则,招募到的助教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开展以课堂教学为主的助教活动,同时也可根据受援学校的教育教学需求进行听课评课、开设公开课、研讨课或专题讲座,指导青年教师、协助学校做好教学管理和开展教研活动等丰富多样的助教活动,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提升受援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水平。

助教教师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学年,鼓励考核合格的连续助教。学校与拟招募助教教师签订银龄助教服务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式签约前,助教教师需提供近六个月内体检报告。助教教师服务期间,由学校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或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助教的,予以解除协议。

(五)招募程序。招募工作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校、定岗”原则,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际需要出发,招募助教教师,结合助教教师专业特长,选准学科专业。按下列程序进行:(1)公布需求;(2)自愿报名;(3)资格审核或遴选;(4)公示公布;(5)签订协议;(6)上岗任教。

(六)由于近期高考方案调整,导致普通高中生物、地理、政治三门学科教师紧缺,可参照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助教教师服务期间人事关系、现享受的退休待遇不变。对招募并实际使用的助教教师,按月发放工作经费。工作经费每月300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按实际使用月数结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结算),年终经考核合格的发放奖励金10000元(按月计发)。银龄助教教师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服务学校公用经费中支付。助教教师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和区(镇)财政按照年人均4万元标准共同分担(各50%)。直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二)政策保障。学校要为助教教师提供必要的生活、办公设施。助教教师因病因伤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人医疗关系和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助教期间表现优秀的,在评优表彰等方面优先考虑,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助教期间考核不称职或存在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解除工作协议。

四、组织实施

1. 市政府办根据市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及区(镇)政府的职能分工,做好指导协调和跟踪督查工作。市财政局根据全市银龄助教人数给予资金保证;各区(镇)政府根据本辖区内学校使用银龄助教人数按规定及时下拨相关人员经费。

2.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方案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统一制订银龄助教服务协议,做好助教教师招募工作,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落实待遇保障措施。

3. 由于各种原因(如长期病休,身患癌症、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造成的缺编或缺额学校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具体助教需求,并报编办备案(相关补助资金以编办备案数为准)。各相关学校要落实工作岗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生活条件,充分听取助教教师的意见和要求,切实解决助教教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海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与我市公共财政管理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信息管理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对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

(六)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维护以及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工作。

(三)办理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标准配置,配备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职责需要、财力状况等合理制定,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按市财政局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批。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的,由单位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或调剂方式取得的资产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做好账务处理。

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进行财产物资移交和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资产及权属证书登记等工作。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用途分为一般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性资产是指单位为行使行政事业管理职能而自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单位以赢利、创收为目的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和担保,确需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并由单位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公开拍租,拍租公告除了在相关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出租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行为的监管。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需用的,或者是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

(二)低效运转和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处置应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处置意见,涉及专业处理或涉秘的应按相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进行处置。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监管,建立资产处置监管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报废是指对达到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国家或行业对资产报废有技术要求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更新标准,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市级以上政府规定需强制报废(淘汰)以及城市规划需拆除的固定资产,不受价值限制,由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内控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审批手续,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处置,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未达到使用年限需提前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其中,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报市政府审批。

报废残值变价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六条  报损是指对发生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资产报损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二十七条  资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报损:

(一)债务人已依法破产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其清算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报损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资产报损前,应当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向债务人、担保人或者责任人追索。

报损资产的核销由单位提供损失情况说明、有关责任认定、内部核准材料,其中: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报市政府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报损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应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编制清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的出售、出让与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更并做好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

(四)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市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市财政局认为应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且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由政府或者市财政局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对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登记有关资产变动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资产变动信息实时审核,依据资产管理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调剂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是保障饮水安全的源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核心任务之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0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23号)要求,切实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以保障水源地安全为主线,大力加强水源地保护,着力解决水源地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好打赢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全面提升水源地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确保饮用水源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市政府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全市水源地保护攻坚战负总责。市有关部门和区镇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目标管理,突出保护实效,严格执法监督,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水源地攻坚战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坚持系统治理。统筹推进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综合治理,综合运用各类措施,全面加强区域间、部门间协作,合力推进全市水源地保护。

坚持风险管控。按照水量、水质和水生态安全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应急水源或双源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工程建设,提高正常供给和应急供给能力。抓好隐患设施和风险点管控,落实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和调度管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污染事故等抗风险能力。

坚持长效管理。明确水源地管理机构,强化水源地日常巡查、监督检查等措施,推进水源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全市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三、工作目标

(一)加强环境隐患整治。2019年底前对长江海门饮用水水源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按期全面整改到位。

(二)应急水源地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地下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隐患问题整治,全面建立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安全供给保障体系。

(三)达标建设。巩固长江海门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成果,2020年底前完成地下应急水源地达标建设。

(四)长效管护。水源地管理机构健全、责任明确、经费落实,管护机制和制度明确,管理和保障设施到位,做到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有力、各项保障到位。

(五)水量水质保障程度。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7%以上,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8%以上。到2020年水源地安全保障合格率(已达标水源地与水源地总数的比值)达到10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实现双源供水或应急水源全覆盖,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优良、水生态良好。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加强水源地供水保障

1.提高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南通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实现水源地布局合理、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对水源地安全状况、建设保护范围、管理措施、调(输)水工程、量质监测、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全面提升供水保证率和安全保障程度。(市水利局、市住建局牵头,海门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市城发集团参与)

2.优化配置充足优质的饮用水水源。加强饮用水源的科学调度、联合调度,提高供水保证率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程度。落实《江苏省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合理布局调整取、排水口,从严控制取水口周边产业设置,进一步优化沿江供排水格局。(市水利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参与)

3.抓好应急水源地建设和管理。规范应急水源地管理,2019年底前完成地下水应急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及隐患问题整治。加强应急水源地日常维护,建立水源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应急水源地应急启用的调试和演练,确保在突发水源污染事件时,通过启用应急水源满足连续供水要求。(海门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城发集团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水源地风险隐患整治

1.深入开展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2019年8月底前完成长江水厂匡河调蓄池保护工程,巩固提高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效。严格对照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围绕“划、立、治”(即划定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三项重点任务和自查、上级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确保高质量完成饮用水源地“划、立、治”三项任务和所有问题整治到位。(市住建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发集团、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参与)

2.加强水域流动污染隐患防治。加强危化品船舶航运、码头管控,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审批,禁止船舶在长江、新通扬运河等主要饮用水源及通榆河南通段运输剧毒化学品及《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货物,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严肃查处瞒报谎报危险货物、违法排放洗舱水、不适航船舶承载危险货物、违法违规船载运输垃圾等固体废物等行为。开展油船和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专项整治。重点核查船舶检验情况和船舶技术状况等,坚决打击油品和散装液体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船舶停泊和航行的动态监管,完善海事与港口部门危化品运输船舶申报信息通报机制,统筹航道、船闸、港口等部门的信息化监控系统加大饮用水水源地水域船舶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船舶污染水域应急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并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快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能力建设步伐,到2020年,全市港口码头具备船舶含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垃圾等的接受能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合规处置;完成港口和船舶污染物监管平台建设并投入试运行。(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牵头,市公安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海门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参与)

3.科学优化畜禽养殖布局。严格按照《海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暨海门市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方案》及《海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严禁随意扩大和缩减禁养区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范围。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延伸至陆域200米范围内基本清除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农业农村局、海门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水源地达标建设

按照“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要求,明确水源地专门管护机构、加强定期巡查、规范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应急水源地保障机制;完善水量水质监测和共享体系,进一步落实责任、健全制度、提高能力、规范管理、加强督查,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强化全过程管理。2020年底前完成海门地下水应急备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即:“一个保障”(保障水源地安全供水,正常情况下水源地安全供水,突发事件情况下保证应急供水)、“两个达标”(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供水保证率达到97%以上)、“三个没有”(一级保护区没有与供水设施无关的设施和活动;二级保护区没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或开发活动;准保护区没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设施或开发活动)、“四个到位”(管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地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在线监测和共享机制建立到位)。(市水利局牵头,市住建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市城发集团、各区镇参与)

(四)继续强化水源地监测预警与数据共享

1.加强水源地安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强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水源地、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完善水源地水质、水量、水生态、重点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加强饮用水安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水源地水质监测和风险监控力度,根据水源地水质特征完善在线监测设施,监测数据间隔时间不得长于2小时,动态掌握水质和风险状况。完善水源地保护区视频监控系统,防范无关船舶在保护区违章锚泊或作业。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和风险监控,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报告机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海门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城发集团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参与)

2.加快建立水源地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水利、环保、住建、交通、海事等涉及水源地保护的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依托江苏省水源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水源地基础信息、监测信息、空间信息、管理信息和安全风险信息共享,为水源地日常管理和保护提供信息支持。(市水利局牵头,海门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发集团、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参与)

(五)建立健全水源地长效管理机制

1.明确管护机构。建立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住建、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海事、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城管、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城发集团等部门(单位)和各区镇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立健全保护水源地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不定期研究水源地安全保障相关事项。按照水源地管理和保护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水源地管护制度。

2.加强水源地日常巡查和执法。落实巡查责任、巡查人员、巡查制度和巡查方案。一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二级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准保护区现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严格水源地综合执法,严肃处理威胁饮水安全的违法行为。

3.定期开展水源地有关评估。逐年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水源地长效管理与保护评估,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水源地综合评估,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和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掌握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经评估为不安全的饮用水水源地,要立即组织整改。

4.建立电子档案。按照“一源一档、同时建立、同步更新”的原则,建立水源地、应急水源地管理与保护电子档案,对于有变动的内容须同步更新。

5.提高应急防控能力。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地安全的风险隐患,根据《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超前预警、及时应对、有效处置、确保安全”要求,处置好水源地突发性事件。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快速行动,有力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以上1-5项,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发集团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参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把保障水源地安全作为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搞好统筹协调,强化目标管理,严格监督检查,落实建设任务,密切协调配合,明确目标责任,强化上下联动,守土有责,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加快推进水源地保护各项工程建设。

(二)严格督查考核。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督导评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采取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将水源地保护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评体系,做好考核结果应用。严格执行《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有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宣传保护水源地安全的重大意义,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源地建设、管理和保护,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反映公众意愿,建立水源地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新媒体作用,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宣传保护成效,增强群众对水源地保护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长效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2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建立海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长效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关于建立海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长效管护机制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改造工作。为巩固、提升农村改厕成果,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着眼于改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健全制度、建立队伍,从根本上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无害化卫生厕所长效管护机制,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专人管理,快速维修,长期维护,科学利用”的工作目标,成立管理队伍,健全管理网络,明确部门职责,做好改建厕所后续管护工作,巩固和扩大农村改厕工作成果,逐步建立起 “建、管、护”并重的长效管护机制。各区镇要努力做到“五有”:有制度,明确具体实施办法和责任人;有标准,明确维修、抽取、转运、处理的具体要求;有队伍,配备精干高效、责任心强的管护人员;有经费,保障日常管护工作的开展;有督查,通过多种途径推动管护机制的落实。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把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农村改厕日常管理落实到位、设施维修养护及时到位,避免“回潮”和出现环境污染问题,确保群众满意。

2.市场化服务。按照政府主导、村(居)主体、全民参与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适当补贴、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实行区镇、村(居)联动,分级负责。鼓励企业或个人参与改厕及检查维修、定期收运、回收利用等工作,建立完善管护服务价格补偿机制。

3.依靠群众。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要求,培养良好生活习惯,引导农民群众广泛参与厕所管护,共同珍惜和维护自己的美好家园。

4.有机结合。要加大农村改厕和农村下水道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有效衔接,立足长远,实现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正确使用便器。各区镇要大力宣传卫生厕所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制定并在明显位置张贴简单易懂的厕所使用“明白纸”。在有效冲净便器的前提下,调整洁具冲厕水量。生活废水禁止进入化粪池。要避免杂物入厕,卫生纸、报纸及不可分解的杂物、食物残渣等固体废弃物禁止扔入便器,以免造成堵塞和影响发酵效果。

(二)做好厕具售后服务。使用标准化厕具产品和配件。区镇在招标采购改厕产品时,要明确产品及配件的质保期和质保范围,质保期质保范围内出现的问题由中标企业进行维修。鼓励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置售后服务机构,配齐维修工具和厕具零部件,公开服务电话,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三)建立维修管理队伍。各区镇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厕所维修管理队伍,充分利用我市财政配套的维护管理金,建立完善农村改厕服务承诺和巡查报修维护机制。根据“群众的事群众办,村级的事村级管”原则,鼓励企业或个人成立农村厕所管护服务站,具体负责对改后厕所维修维护、定期收运粪液并进行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科学选择粪渣粪液处理方式。粪液粪渣严禁随意倾倒,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在有农村污水管网建设的区镇,可将农村改厕与农村污水管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有机农业、林业、果蔬比较发达的区镇,区镇政府或企业可以组织与苗木培育、林果、蔬菜种植、有机农作物种植等大型种植企业(户)对接,将收集后的粪液作为有机肥使用;其他对粪液需求量不大的区镇,区镇政府或企业统一组织,将无害化粪液收集后,运送到区镇粪液暂存点或污水处理企业进行集中处理;对有使用需求的散户,可以由农户自行抽取粪液,自行施肥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即建即管的原则,建立以镇村为主体的长效管理责任机制,落实区镇主体责任。建立由区镇政府牵头,各村(居)具体落实的管理协调网络,实行“区镇协调,村居落实”制度。各区镇要将改厕长效管护机制作为改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切实加强厕所维护、粪便收运处理、有效利用的组织领导,全过程全方位抓好农村改厕工作。指导辖区内各村定期组织改厕后粪液清掏处理工作,严禁出现管道阻塞或漫溢现象。要加强粪液收集运输管理,严禁出现私拉乱运、随意倾倒行为,确保粪渣粪液管理有序、及时清运、有效利用,为广大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加强统筹协调。无害化卫生户厕的长效管护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需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卫健委(爱卫办)负责指导厕具的维修。住建局负责污水总管网建设,指导农村厕所下水道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管局负责指导粪水的收集和转运。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粪水的利用。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无害化卫生户厕的长效管护相关工作。

(三)完善保障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运作等运行维护机制。建立健全后续管理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政府补助引导、集体和社会资助、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多方筹集改厕后续管护资金。现阶段市财政将补助每座70元维护管理金,用于户厕五年的维护管理。维护管理金根据次年的“回潮率”回访情况在次年底进行考核发放。远期目标可以按照农户受益农户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农村改厕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倡导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会资助,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四)强化监管督导。厕所维修维护、粪液转运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直接关系改厕工作群众是否满意、环境保护是否到位,是农村改厕的重中之重。市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定期督查、实地暗访等途径,加强对各区镇长效管护机制建立情况的监管,对出色完成农村改厕后续维护管理工作的区镇,予以适当加分和奖励;对完成农村改厕后续维护工作较差的区镇,予以扣分和批评并责令整改。对因区镇政府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优化发展环境。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对粪液资源化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有机粪肥等相关企业做强做大。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粪肥资源化利用企业的产品,培育粪液利用市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市2019年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4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现明确海门市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为: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满3年(含)。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192元(不含),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具有本市户口。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5.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

2.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市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四)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市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环卫工作满3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市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由市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8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10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补贴14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市区(海门街道、滨江街道)8元/平方米,园区、镇补贴5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资金全部从市财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被保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二等)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2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4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租金标准为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市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人事任免


2019年8月1日

李铁城同志任海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陆林同志任海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沈蕴华同志任海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张海峰同志任海门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蔡良华同志任海门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重要活动


(2019年7月1日—2019年8月31日)

·7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主任委员江建平等一行来海,调研我市上半年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伟等陪同调研。

·7月3日,全市人民武装暨国防动员工作会议召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党管武装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省军区、南通军分区党委部署要求,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动员全市上下共同抓好党管武装工作,不断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大力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坚强保障。市委书记、市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7月4日,省司法厅巡视员沈国新一行来海,就我市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南通市司法局局长缪平,我市副市长、公安局长胡文瑞陪同调研。

·7月5日,我市举行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动员大会,就市人民医院即将进行整体搬迁的各项工作进行部署。副市长黄静出席会议并讲话。

·7月5日,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惠民率队来海,调研走访重大项目。在陪同调研过程中,我市市委书记陈勇汇报了项目建设情况。南通市政府秘书长陈俊,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了调研活动。

·7月6日晚,第十四届“海门之夏”广场文艺调演活动拉开帷幕。市委书记陈勇出席开幕式晚会,为演出鸣锣开场。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领导与市民一起观看演出。

·7月9日,2019海门(深圳)投资环境推介暨机器人产业专题招商会在深召开。市委书记陈勇致辞,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作海门投资环境推介。

·7月10日,南通市考核督查组来海考核我市二季度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副市长江永军陪同。

·7月12日,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对海门经济工作的指示精神,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研究落实措施等。

·7月1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走进南通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通过电波与群众互动交流、现场答疑。同时参与节目的还有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教育体育局等区镇、部门的负责人。

·7月15日,市委书记陈勇调研我市民生实事工程推进情况,在实地察看和了解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后,陈勇强调,要对今年上半年实施的民生实事进行认真盘点,按照既定的序时进度,高质量快节奏推进,把每一件民生实事办实办好办到位,让百姓充分享受到高质量民生实事带来的实惠,提升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

·7月1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我市城区黑臭河道整治并召开情况汇报会。

·7月16日,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党组成员、组织部部长赵雯一行来海专题调研基层妇联组织建设与改革,省妇联党组书记、主席张彤,南通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封春晴,我市市委书记陈勇等陪同调研。

·7月17日,在南通市的省人大代表第四小组成员来到海门,就我市高质量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进行专题调研。省人大代表,海门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介绍海门高质量发展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参加活动。

·7月18日,南通市委书记陆志鹏来海调研。南通市委副书记、秘书长、统战部长沈雷参加调研。我市市委书记陈勇陪同调研,并汇报了海门重特大项目建设、“三大攻坚战”、党的建设等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参加相关活动。

·7月24日,2019中国海门“海智杯”创业大赛(杭州赛区)暨政策环境推介会在杭州举行。我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高洪军致辞,副市长劳剑东主持。

·7月24日,南通市委、市政府召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季度工作点评会,市委书记陆志鹏主持会议并讲话,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惠民通报了二季度考核情况,并对下阶段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进行部署。会议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我市设分会场。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在南通主会场参加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在分会场集中收听收看。

·7月2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就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并召开会议部署下阶段工作。

·7月30日,扬中市委书记率党政代表团来海考察。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陪同考察。

·7月29日、30日,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分组走访慰问高温下坚守岗位的干部职工,送上夏凉用品,向冒着高温辛勤工作的全市各行各业干部职工表示敬意和慰问。

·“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等市领导分组慰问驻海部队官兵,并送上慰问品和慰问金。

·8月1日,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传达贯彻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和南通市委十二届九次全会精神,讨论中共海门市委十四届八次全会方案及工作报告。

·8月2日,市委十四届八次全体会议举行,与会人员围绕市委书记陈勇代表市委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热烈讨论。

·8月6日,我市召开老干部夏季座谈会,通报全市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老领导、老同志真知灼见。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活动并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主持会议。

·8月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全市教育工作并召开座谈会。

·8月8日上午,市委、市政府举行市文化中心和市体育中心开工仪式。市委书记陈勇分别宣布市文化中心、市体育中心开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致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出席开工仪式。市领导陈勇、郭晓敏、成伟、陆一飞、毛炜峰、邵茂华、杨万平、姚胜、高洪军共同为市文化中心、市体育中心开工培土奠基,副市长黄静主持开工仪式。

·8月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全市农业农村工作并召开座谈会。

·8月11日,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召开第九次(扩大)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督导江苏省情况反馈会、南通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十次(扩大)会议等精神,动员部署中央督导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推动专项斗争不断深入,奋力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市委书记、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市扫黑办主任毛炜峰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

·8月12日,“我家门口那条路”江苏展示周海门站启动仪式暨海门市“江海叙?又一季”农村公路品牌发布会在我市举办,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金凌,南通市副市长赵闻斌分别致辞,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作农村公路品牌推介。

·8月12日至15日,市委书记陈勇率党政代表团在新疆伊宁县学习考察,实地调研推动对口援疆工作,看望慰问我市援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8月14日,2019中国海门“海智杯”创业大赛(深圳赛区)暨政策环境推介会在深圳举行。我市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高洪军致辞。副市长江永军主持活动。副市长、科技镇长团团长劳剑东,市政协副主席、临江新区党工委书记徐骏参加活动。

·8月1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全市城建交通工程建设。

·8月22日,由南通市委宣传部组织的“蓝海扬帆?走进海门”媒体见面会举行,来自中央、省驻通媒体、南通市直媒体等记者走进我市养老中心、足球小镇、人民医院新院等地,实地探访民生实事工程建设情况。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活动并通报海门民生实事工程实施和推进情况。

·8月21日、22日,市委书记陈勇前往临江新区、海门开发区调研,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全会精神,明确发展定位,明晰发展路径,抢抓机遇、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将海门争当南通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开路先锋”的措施细化实化具体化,高质量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

·8月25日,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全媒体新闻行动“对标对表找差距 担当作为抓落实——县委书记访谈录”采访团走进海门市,委书记陈勇接受采访。

·8月26日至28日,市委书记陈勇率党政代表团赴对口协作扶贫的陕西勉县学习考察。

·8月29日,市委书记陈勇赴海门工业园区调研,在深入现场察看和听取汇报后,他强调,海门工业园区处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的交汇点上,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精准定位,抢抓新机遇,争当全市转型发展的“开路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