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部分地名命名的通知
海政发〔2019〕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部分地名予以命名。
附: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日
附:
海门市部分地名命名表
序号 |
类 别 |
原 名 |
命 名 |
地理位置 |
备 注 |
1 |
商住区 |
崇秀新村 |
东起规划路(海兴路),西至规划路(岷江路)。南起规划路,北至规划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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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商住区 |
定海新村 |
东起钱塘江路,西至珠江路。南起黄海路,北至定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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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商业区 |
长海商务 大厦 |
东起长江路,西至实验学校。南起实验学校,北至黄海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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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商住区 |
海门金 茂大厦 |
晟峰大厦 |
东起瑞江路,西至钱塘江路。南起解放路,北至人民东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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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道 路 |
鑫业路 |
东起336绕城,西至孝凉路 |
三厂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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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 路 |
创业路 |
东起村级路,西至汤正公路。 |
余东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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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道 路 |
兴盛路 |
东起农贸市场,西至省道222线。 |
四甲镇 |
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19〕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海门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为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市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联防联控,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狠抓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目标指标。经过三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排放总量均比2015年下降20%以上;在提前完成“十三五”约束性目标基础上,PM2.5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在3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力争达到81%。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三)严格生态敏感区域产业准入。按照南通市统一部署,编制完成全市“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南通市化工产业导向目录》(2018年版)。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沿江、沿海、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审批局参与,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沿江区域涉化行业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企业。切实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严格执行江苏省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对化工园区内项目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四)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除按省批复要求进行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项目外,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加大铸造、建材等产能压减力度。到2020年,烧结砖瓦行业仅保留年产量3000万块以上的隧道窑生产线,人造板加工行业仅保留1万立方米/年以上的生产线。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全市范围内涉及燃煤烧制的耐火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地板砖、石膏板、胶合板在2019年3月底清零。(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市监局、住建局等参与)
(五)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进一步深入“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工作要求,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2019年全市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依法注销相关生产许可;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参与)
“散乱污”企业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六)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生态环境局牵头)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范围内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非电行业氮氧化物深度减排。2020年鑫源和大千两家热电企业的4台燃煤机组实施烟羽水汽回收脱白工程。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2019年底前,全市火电、水泥、砖瓦建材、燃煤锅炉、船舶运输、港口码头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无组织排放较为严重的重点企业,完成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任务。(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参与)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从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资源高效利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组织管理创新等方面,推进现有各类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力争到2020年,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和化工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发改委牵头,财政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科技局等参与)
聚焦工业园区,大幅提升区域污染防治能力。对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灵甸化工园区(含青龙化工园区)进行集中整治,加强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大幅提升污染物收集、污染物处置和生态环境监测监控能力,提升园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定期开展环境绩效评价。各区镇应合理规划,力争到2019年底前,全市在家具制造、电子制造、机械、钢结构等聚集区试点建设1个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实现同类企业污染物集中处理(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审批局等参与)
(七)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按职责负责)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八)有效推进清洁能源使用。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到2020年,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1.5亿立方米左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5%以上。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我市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参与)
(九)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南通市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要求,加大散煤整治力度,持续压减非电行业用煤,逐步提高电煤占比。到2020年,煤炭消费量确保完成省和南通市下达的减煤任务。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热电行业煤炭消费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提高达到南通对我市指标。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到2020年电力消费(按供电标煤计算)占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55%左右。(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等原则进行整治,鼓励使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其余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监局、发改委、住建局等参与)
加大对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2019年底前,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参与)
(十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和能源计量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先进水平。(发改委牵头,市监局、审批局参与)
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住建局牵头,发改委、市监局参与)
(十二)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坚持集中开发与分散利用并举,调整优化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鼓励发展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推进建筑陶瓷行业清洁能源改造。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约11%。(发改委牵头,财政局参与)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十三)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减少公路运输比例,提升铁路(水路)运输比例。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交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推进煤炭、建材、矿石等运输“转公为铁”、“ 转公为水”。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提高沿海、沿江港口集装箱铁路集疏港比例,2020年10月前,沿海沿江主要港口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统筹发展内河港至沿江港、沿江港至沿海港的江海河直达运输,推进集装箱运输“水水中转”。2019年底前,具备水路货运条件的热电和用煤大户企业一律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发改委、交通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推进集约高效的运输模式发展。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沿海沿江和内河港口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辖区内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鼓励发展江海联运、江海直达、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推动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智慧客运枢纽等建设,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2020年底前中长途货车空驶率下降到35%以下。(交通局牵头,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参与)
2019年3月底前,完成制定城市建成区重型车辆绕城方案。明确国三(含)标准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等,严控重型车辆进城。(公安局牵头,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十四)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完成南通市下达指标。鼓励清洁能源车辆的推广使用,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新增和更新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港口、铁路货场及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企业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19年底前,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电动公交“全覆盖”;2020年底前,全市公交车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70%。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发改委、交通局牵头,财政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商务局、市监局、邮政局等参与)
开展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集中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加大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车辆力度;加强专业化车辆的监管,确保密闭化运输,不泄漏、洒落。逐步淘汰现有柴油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新增、更新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专用车辆应当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城管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市监局等参与)
按照省厅、南通市局规定大力淘汰老旧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2020年底前,完成南通市下达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任务。(交通局、公安局牵头,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参与)
2019年7月1日起,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生态环境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局等参与)
加大船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力度。全面实施新生产船舶发动机第一阶段排放标准。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等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船舶。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推动内河船舶改造,加强颗粒物排放控制。内河应采取禁限行等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船运船舶;长江内河现有船舶完成改造,改造后仍达不到新的环保标准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交通局牵头,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财政局参与)
禁止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根据省市统一部署,将遥测数据作为排放超标判定的执法依据,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实施暂扣驾驶证、扣分、罚款等刚性措施。(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参与)
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治理,完善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交通、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汽车尾气排放治理维护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I/M制度的情况强化监管。2019年7月1日前,全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监局参与)
(十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管理。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 。(商务局牵头,财政局、市监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交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定期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加大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船)用燃料以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公安局、市监局、商务局牵头,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020年底前,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企业要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运行。(生态环境局牵头,商务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等参与)
开展原油和成品油码头、船舶油气回收治理,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交通局牵头,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监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十六)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力争2019年底前具备新车环保装置检验能力或实施第三方检测。研究推广OBD在机动车排放检测方面的应用。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发改委、市监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市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发改委等配合)
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今后应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增加禁用机械种类,扩大禁用区域范围,提高管控要求。(生态环境局牵头,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鼓励淘汰老旧工程机械。(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市监局配合)
鼓励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农业机械改造和淘汰。(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市监局配合)
推进排放不达标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港口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交通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市监局等配合)
严格执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政策,2019年底前调整扩大船舶排放控制区范围,覆盖沿海港口。(交通局负责)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等清洁能源。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港口靠港船舶率先使用岸电,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2020年底前,全市沿江沿海港口基本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沿海港口新增、更换拖船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进一步推广船舶使用LNG等清洁能源,加快推进长江干线海门段等高等级航道加气、充(换)电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交通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十七)实施绿化工程。推广保护性耕作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开展国土绿化行动、林农复合经营和森林质量提升行动,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加强道路林网、水系林网、农田林网和沿海、沿江防护林带建设,实施村庄绿化美化工程,在严格保护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林木覆盖率。(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按职责负责)
(十八)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并动态更新。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严格执行《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标准》,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将数据实时传输至建设、环保、城管等部门。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扬尘防治检查评定不合格的建筑工地一律停工整治,限期整改达到合格。2020年起,拆迁工地洒水或喷淋措施执行率达到100%。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及时修复破损路面,运输道路实施硬化。加强城区绿化建设,裸地实现绿化、硬化。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达到90%以上。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需密闭,不符合要求的一经查处依法取消其营运资质。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渣土运输车辆带泥上路。(住建局、城管局牵头,交通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
推进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严格实施《南通市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港口装卸扬尘控制,以及港口转运和道路扬尘控制,逐步建立健全港口粉尘防治与经营许可准入挂钩制度。从事易起尘货种装卸的港口应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2020年底前,大型煤炭、矿石码头粉尘在线监测覆盖率达到100%,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均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取缔沿江沿海无证无照和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干散货码头。(交通局牵头,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参与)
实施降尘考核。各区镇不得高于5吨/月?平方公里。(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九)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坚持堵疏结合,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就地就近实现资源转化的小型化、移动式装备。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其中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率达到60%。(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参与)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继续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40%以上。积极开发缓释肥料等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气态氨的排放。促进农药使用量持续下降,加大生物农药筛选与推广力度,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试点。(农业农村局牵头,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二十)加强城市生活源大气污染治理。
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具有油雾回收功能的抽油烟机或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推广集中式餐饮企业集约化管理,提高油烟和VOCs协同净化效率,开展规模以上餐饮企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试点。加强餐饮业执法检查。(城管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监局、商务局参与)
禁止露天焚烧和露天烧烤。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城管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推进烟花爆竹污染防治。2019年底前,出台政策在城市主城区内禁止或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公安局牵头,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城管局、交通局、市监局等参与)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
(二十一)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制定并实施海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着力点,狠抓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各区镇。市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区镇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措施。(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等参与)
(二十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制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坚持“油路车企”统筹,推进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和高污染车辆治理,建立完善公安交管、环保、交通、市监、住建、商务等部门联合执法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实施清洁柴油车、清洁柴油机、清洁运输、清洁油品专项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制度,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实现柴油货车注册登记环节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和污染控制装置查验全覆盖。2019年,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严格实施重型柴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满足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的新增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生态环境局、交通局牵头,市监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住建局参与)
(二十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2019年6月底前建立全市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根据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强化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市监局等参与)
(二十四)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重点行业比2015年减排30%以上。(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参与)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2020年,全市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发改委牵头,审批局、生态环境局参与)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LDAR技术,并及时报送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资料。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列入“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的VOCs治理项目,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或停产整治。(生态环境局牵头)
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治理单位应依法追责。2019年6月底前,生态环境部门对采取单一活性炭吸附、喷淋、光催化、吸收等治理措施的企业进行抽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公布治理效果不达标、造假等第三方治理单位,禁止其在我市辖区内开展相关业务。(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五)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严格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共同推进机动车船污染防治,加快环境科技联合攻关,加强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生态环境局牵头)
(二十六)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调整预警分级标准,增设重大突变提醒,细化限产限排等应急管控清单,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当省统一发布预警信息时,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生态环境局牵头,气象局、住建局、城管局、公安局、交通局等参与)
(二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措施。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生态环境局牵头,交通局、发改委参与)
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强化精准限停产,加大秋冬季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铸造、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区镇,要加大错峰生产力度。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发改委牵头,生态环境局参与)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八)严格执行规范标准要求。结合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细化全市各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监局、交通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参与)
(二十九)拓宽投融资渠道。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市镇两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向环境整治任务重、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大的区镇和项目倾斜,加大对生态保护引领区、生态保护特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规范落实环保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按相关规定加大财政资金的激励力度,加快资金项目审查进度,提高资金下达效率。强化专项资金统筹,重点支持工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VOCs污染治理、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改造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财政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参与)
多渠道筹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根据省《关于深入推进绿色金融服务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构建完善全市绿色金融政策体系,引导各类资本投入生态环保领域。提供“环保贷”金融产品,为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贷款增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探索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企业环保投融资渠道。鼓励信贷机构通过财政贴息等激励政策参与大气污染治理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对环保项目提供绿色信贷资金。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投融资模式和绿色金融体系,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全市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参与)
(三十)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的财政政策。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修订评价细则,扩大参评企业覆盖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奖惩,实现信用数据的实时推送、归集入库和动态评价,避免人为干预,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实行企业环保信用等级与强制减排措施的联动,对绿色、蓝色企业给予政策鼓励,对黄色、红色和黑色企业加大强制减排力度。建立环境应急管控豁免机制,对实现超低排放、污染治理达到国内标杆水平的企业,免予执行应急停产、错峰生产等管控措施,豁免名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继续执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严格落实 “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推行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推进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发改委牵头,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等参与)
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和支持蓝天保卫战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并完善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对排放污染物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减污增效。(税务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委、交通局、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根据《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全面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区域经济发展等因素,并结合排污权期限及贴现率合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生态环境局牵头,财政局参与)
制定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激励政策。(财政局牵头,发改委、交通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查
(三十一)全面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调整优化扩展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开展物联网加密监测试点,加强区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实现区镇监测站点全覆盖,并与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实现数据直联。国家级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设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加强降尘量监测,2019年3月底前各区镇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工业园区监管能力建设。全市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化工园区要建立与环境质量监测、环境空气异味监测要求相适应的监测能力,实行网格化监测。根据周边区域大气环境以及污染源排放特点,确定园区特征污染物。在园区内、园区边界、重点企业厂界、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处,全面建成园区大气污染预防预警监控点。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安装视频监控、在线工况监控、污染物在线监测等。园区建立统一的“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涵盖园区基本情况、企业基础档案、特征污染物名录库、环境监控预警、LDAR管理系统、园区污染溯源分析、园区风险与应急指挥以及园区环境视频监控等。强化企业用电设备荷载监控,对实施应急减排的企业相关生产线、工序和设备限停产情况进行全面监控。(生态环境局牵头,发改委参与)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重点排污单位2019年底前完成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固定污染源生产、治污、排污全过程信息自动采集、分析、预警能力,逐步扩大污染源在线监控覆盖面。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整合污普、VOCs在线监测等信息,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为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减排评估等提供支撑。(生态环境局牵头)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建设遥感监测系统,2019年9月底前至少完成1个固定式遥测点建设。(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参与)
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20年1月1日起,将未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货车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建设排放监控平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交通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公安局、科技局参与)
结合实际,参照能力建设标准,配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专职力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专职队伍的建设。(编办、生态环境局牵头,人社局、财政局参与)
(三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健全覆盖关键VOCs组分的成分谱和精细化清单,推进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积极推广非电行业脱硝、工业源和流动源NOx减排技术、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秸秆综合利用、环境监测等重点领域的先进实用技术。充实全市环保专家库,组织若干环境问题“诊疗”队,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定期开展把脉问诊,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科技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卫健委按职责负责)
(三十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地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力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秩序,为环境守法企业营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环保规范和精准执法水平。将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督执法的依据,制定配套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企业复产监督检查,对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依法报经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参与)
加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机构队伍建设,构建完备的专业侦查体系。创新环境监管方式,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建立完善在用车超标排放、油品监管等方面的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公安局牵头,生态环境局、市监局、商务局等参与)
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加强对油品销售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加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监督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违法销售假劣油品的现象基本消除。(市监局、商务局牵头,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局等参与)
强化基层执法人员培训与考核,充分利用无人机、浮空器、红外遥感、便携采样分析、大数据平台等先进技术,提升执法监管能力。(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十四)深入开展环保专项督查巡察。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对区镇环保专项巡察的重要内容,夯实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对秋冬季攻坚、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业炉窑治理、VOCs专项整治等重大专项行动进行强化督查。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开展专项帮扶和驻点督查,强化问责。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查监管机制。(生态环境局牵头,纪委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参与)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完善有关部门和市镇两级政府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地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动态更新重点工程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到位、项目到位、资金到位、责任到位;要采取更有效、更有针对性的结构调整、燃煤控制、工业企业提标改造、交通污染防治、“散乱污”企业整治、政策调控等措施。(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六)严格考核问责。构建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量化考核体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把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工程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制定量化考核办法、量化问责办法。考核不合格的区镇,应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检查。发现虚假整改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将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纳入市环保专项督察范围,对任务完成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市纪委监委牵头,生态环境局、组织部等参与)
(三十七)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每月公布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十八)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环境治理,人人有责。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协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通过普法、司法、执法,提高排污者守法意识,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引导绿色生产。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鼓励有奖举报并保护举报人利益,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和绿色出行,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倡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生活,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实践和监督。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并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参与)
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海政发〔2019〕1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海门高新区、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厂工业园区、海门工业园区、海永镇范围内除现有热电企业、集中供热企业及规划建设的火电、热电联产项目外,全部为Ⅲ类燃料禁燃区;全市其他行政区域内为Ⅱ类燃料禁燃区。
二、禁燃类别
(一)Ⅱ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类别: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Ⅲ类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的燃料类别: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以上规定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三、禁燃区管理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禁止在规划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现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将依法予以淘汰。改造之前须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Ⅱ类燃料禁燃区内:
2019年1月1日起,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2019年12月31日前,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的锅炉积极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淘汰,不再使用高污染燃料。
2019年底前,Ⅱ类禁燃区内现有集中供热的热电锅炉除外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禁止燃用1类高污染燃料,须实施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替代或淘汰。
Ⅲ类燃料禁燃区内:
2018年7月1日起,非专用锅炉(已经过改造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并通过验收的原燃煤锅炉除外)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停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2019年1月1日起,单台出力大于10蒸吨/小时(7MW/小时)、小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2020年1月1日起, 单台出力大于20蒸吨/小时(14MW/小时)、小于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2021年1月1日起, 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24.5MW/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规划建设项目外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者未按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划定范围内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燃区工作, 市场监督、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五) 本公告所称“大于”“小于”均包含本数。
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海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7年12月30日)同时废止。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度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计划》和《2019年度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计划》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市自然资源局《2019年度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计划》和《2019年度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6日
2019年度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计划
(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落实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通委发〔2018〕4号)文件精神,现制定2019年度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如下:
一、工作计划
1.占补平衡工作计划。全市耕地占补平衡总任务数为2000亩,其中市本级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为1550亩,高标准农田建设1%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数为450亩。
2.增减挂钩工作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总任务数为6000亩,其中市本级增减挂钩任务数5550亩,高标准农田建设1%增减挂钩任务数450亩。
二、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及早谋划。各区镇要尽快启动项目申报实施工作,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要抽调业务骨干建立专门机构部署推进,力争所有项目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实施、一次性报验。各区镇均必须在6月底前完成耕地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项目申报入库工作,10月底前实施完成并申报县级初验,12月底前完成县级初验。各区镇要加强对土地整治入库项目的建设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入库面积完成率。对项目入库面积完成率偏低的区镇取消土地整治评先评优资格。
2.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动,协助指导区镇共同推进好土地“双整治”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好项目入库、立项,组织好新增耕地数量验收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结算和监管工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施质量评定和组织验收工作,做好全市高标准农田1%任务完成指导验收工作。
3.明确奖惩,加强督查。继续将土地“双整治”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四大专项行动”之“拆违拆破拆旧” 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清单,市委、市政府对各区镇土地“双整治”工作完成情况列入2019年度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同时,对201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镇上报完成面积因管护不到位等原因未能全部通过南通市级验收的,在2019年度“四个全面”综合考核中按比例予以扣分。继续对超额完成2019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任务的区镇由市项目办在项目建设考核中予以加分。继续将土地“双整治”工作列入市委大督查范畴,并实行周报制。对区镇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相关任务的区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名后两位的区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
2019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奖补政策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18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处置目标任务的通知〉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0号)文件精神执行。
附件:2019年度海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计划任务分解表
区镇 |
占补平衡 总任务(亩) |
其中 |
增减挂钩总任务(亩) |
其中 |
||
市本级 任务 |
高标准农田1%任务 |
市本级 任务 |
高标准 农田1%任务 |
|||
开发区 |
180 |
130 |
50 |
300 |
250 |
50 |
海门工业 园区 |
200 |
150 |
50 |
550 |
500 |
50 |
海门港新区 |
280 |
180 |
100 |
1160 |
1060 |
100 |
临江新区 |
200 |
150 |
50 |
410 |
360 |
50 |
海门高新区 |
150 |
150 |
— |
180 |
180 |
— |
三厂工业 园区 |
50 |
— |
50 |
170 |
120 |
50 |
常乐镇 |
200 |
200 |
— |
590 |
590 |
— |
正余镇 |
130 |
130 |
— |
450 |
450 |
— |
悦来镇 |
250 |
200 |
50 |
1150 |
1100 |
50 |
四甲镇 |
180 |
130 |
50 |
590 |
540 |
50 |
余东镇 |
180 |
130 |
50 |
450 |
400 |
50 |
合计 |
2000 |
1550 |
450 |
6000 |
5550 |
450 |
注: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区镇,根据实际情况报批后酌情调整计划任务。
关于全市2019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计划
(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3月)
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7〕177号)、《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分解下达节约集约用地“双提升”行动“十三五”时期相关目标任务的通知》(通土资〔2017〕10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8〕19号)精神,现制定2019年度全市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度全市消化处置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计划共计9200亩。其中:
1.批而未供计划。2019年度全市消化处置批而未供土地的目标任务为5500亩。
2.供而未用计划。2019年度全市消化处置供而未用土地的目标任务为2400亩。
3.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计划。 2019年度全市消化处置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目标任务为1300亩。
二、工作措施
1.2019年度对各区镇下达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处置工作任务。对市级项目,虽然没有下达具体的消化处置工作任务,但相关牵头部门应落实专人,明确分工,加强与所在区镇的工作对接,尽快创造供地条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共同推进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工作。
2.2019年度对各区镇下达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处置工作任务。对市级项目,虽然没有下达具体的消化处置目标任务,但相关牵头部门应落实专人,明确分工,加强与所在区镇的工作对接,尽快推进供而未用土地的消化处置工作。
3.对2018年度超额完成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目标任务的区镇,在2019年度下达工作任务时作适当扣减;对2018年度未足额完成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工作任务的区镇,在2019年度下达工作任务时作相应增加。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批而未供土地的消化利用、供而未用土地的消化处置、城镇低效工业用地的再开发利用工作,与全市经济建设、项目建设、城市建设密切相关,是破解用地瓶颈的重要工作举措。各区镇要高度重视、压实责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2019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处置工作任务。
2.明确任务,加强考核。各区镇为2019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建设用地提效工程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8〕19号)文件对各区镇下达的消化处置任务为指导性工作任务,本次下达的2019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消化处置目标任务,是对各区镇下达的指令性工作任务,列入2019年度市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
3.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市将2019年度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城镇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消化处置目标任务列入市委大督查范畴,并实行周报制。对区镇上报数据弄虚作假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相关任务的区镇,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未按序时进度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名后两位的区镇,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金融
(上市)工作要点》等3个文件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8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9年全市金融(上市)工作要点》、《海门市金融工作考核意见(2018-2020,试行)》、《关于鼓励海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考评办法(修订)》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2019年全市金融(上市)工作要点
附件二:海门市金融工作考核意见(2018-2020,试行)
附件三:关于鼓励海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考评办法(修订)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1日
附件一:
2019年全市金融(上市)工作要点
2019年,全市金融(上市)工作将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家座谈会讲话等重要精神,紧扣市委十四届七次全会提出的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目标,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地方经济发展为主线,以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和提升金融协调服务为两大抓手,切实贯彻“缓解融资难题、加快资本运作、健全服务体系、严控金融风险”四大举措,推动全市金融和企业上市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工作目标
1.信贷投放。全市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表内信贷投放超100亿元。其中,新增制造业贷款投放10亿元以上,新增制造业贷款占比进一步提升。
2.资本运作。力争新增IPO上市企业1家,新增IPO报会企业1-2家、辅导备案企业2-3家、入轨企业2-3家,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2家以上。全年新增各类直接融资50亿元以上。
3.平台搭建。深入推进实体企业和金融机构注册接入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全年通过线上平台解决企业融资5亿元。
4.体系建设。筹建海门市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力争2019年上半年实现开业运营。强化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做精做实金信担保公司。新引进(设立)3-5家创投或股投机构,探索设立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组织。
5.风险防控。落实各类属地管理金融机构(企业)监管职责。深入推进处置非法集资三年攻坚战役,配合做好政府债务风险和企业资金链风险协调化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排名继续保持全省领先。
二、具体工作举措
(一)缓解融资难题,服务实体经济
1.加大投放。鼓励和引导全市各银行机构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民营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根本要求,千方百计增加信贷投放,确保全年新增贷款超过100亿元。进一步优化全市信贷结构,全年新增制造业贷款投放10亿元以上,新增制造业贷款占比明显提升。
2.直接融资。积极帮助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拓宽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引导企业借助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交易市场发行企业债、公司债、ABS、中票、短融等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全年全市新增各类直接融资50亿元以上。探索发行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展纾困债,缓解上市民营企业临时流动性困难。
3.搭建平台。深入开展江苏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注册和金融机构接入工作,实现全市法人金融机构(组织)、规上工业企业接入全覆盖,全年通过线上平台解决企业融资超5亿元。会同科技、财政、保障房集团筹划搭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4.政策引导。修订完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各类考核办法,推动出台《海门市金融工作考核意见(2018-2020,试行)》。继续实行制造业贷款投放月度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投放力度。
(二)加快资本运作,推动上市挂牌
1.考核激励。研究制定2019年度区镇上市挂牌考核办法,认真抓好《海门市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时兑现相关激励奖补政策。
2.精准对接。对上市入轨企业定期跟踪进展情况,特别是对拟报会和辅导备案企业实行点对点跟踪服务,重点跟踪服务容汇锂业、冠东模塑、油威力、京海禽业、水龙江山、埃夫科纳等拟上市挂牌企业,协助油威力液压等公司尽快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抢抓科创板注册制和新三板改革市场机遇,全面排摸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并做好走访对接和宣传发动工作。
3.资源培育。继续发挥“金融服务团”专业力量,深入开展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排摸工作,重点梳理掌握 2018年净利润超3000万元、规上企业、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等企业名单,进一步充实更新全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全年走访对接企业100家次以上。加快推动“上市一批、申报一批、辅导一批、储备一批”梯队建设。
4.氛围营造。组织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企业、优质项目企业等专场资本市场业务活动3-4场,组织1-2次本市拟上市企业赴苏南、浙江等地上市公司考察交流活动,组织开展2019年度企业上市及资本运作专题培训班,全年累计培训服务企业200家次以上。
5.服务协调。定期编制《上市入轨企业专报》,梳理汇上市入轨企业上市进展和需解决问题,对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要求做好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在以企业为主体、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帮助企业扫除改制确权等各类上市障碍。
(三)健全服务体系,强化银政企协作
1.机构筹建。加快筹建海门市中小微企业转贷服务公司,力争2019年上半年实现开业运营。新设立3-5家创投或股投机构,探索设立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组织。
2.融资对接。全年组织开展5-6场次“银企对接会”“金融机构下基层”等系列活动,着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积极组织本地企业参加南通中小企业金服中心、“江海创投行”等项目路演活动,充分发挥本市产业引导基金和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在助推企业项目孵化、资本运作、股权融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3.体系完善。修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办法,做强做实金信担保公司。探索构建“资金池+银行+保险(担保)”融资服务机制,切实推广“信宝贷”“人才贷”等创新产品,鼓励和加快发展科技保险,进一步完善“产业+人才+项目+资本”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四)严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生态
1.完善机制。积极发挥金融稳定和打非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组织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议、处非工作例会和金融稳定工作小组例会等金融联席会议。健全完善包括金融风险预警监控、市场舆情快速反应、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部门联动、综合监控、分级管理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体系。
2.强化监管。积极贯彻落实机构改革各项部署和要求,对明确划入地方金融监管的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学习研究,务实监管服务。继续强化对投资理财类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前道会商,进一步优化部门联审会商工作机制。
3.风险处置。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海门市银行业维护金融生态联合公约》(2019-2020年度)。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妥善化解企业资金链和担保圈风险。督促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海门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试行)》等工作制度。
4.生态维护。深入推进“企业健康体检”制度,加强金法对接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净化地方信用环境。深入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不新增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重特大案件,确保全市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事件,确保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排名继续保持全省领先位次。
附件:1.2019年度全市银行贷款增量考核目标分解表(略)
2.2019年度全市企业上市挂牌目标任务分解表(略)
3.2019年全市金融(上市)活动计划(略)
附件二:
海门市金融工作考核意见(2018-2020,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驻海各金融机构落实“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围绕市委市政府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的要求,更好地融入地方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全市中心工作,修订本意见。
一、考核对象
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及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建信村镇银行)。当年新设机构列入下一年度考核。
相关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二、考核项目及计奖条件
(一)人民银行海门市支行
全市银行机构贷款直接投放增量、新增存贷比、制造业新增贷款占新增贷款比重这三项指标达到南通六县(市、区,以下简称南通市)前三位,当年全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估保持全省前十名的,在市委市政府“四个全面”综合考评中推荐为“优秀”等级,并向其上级管理部门致函通报。
(二)市内银行机构
1.直接投放增量奖励。当年直接信贷投放增量(不含异地投放,下同)完成必成目标后起奖。其中,必成目标与工作目标之间部分,按万分之二奖励;超额完成工作目标部分按万分之二点五奖励。同时,实行直接投放增量奖与各银行全年新增存贷比挂钩考核。年末新增存贷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发直接投放增量奖的5%,反之则扣减5%。
2.制造业贷款投放奖励。
(1)制造业贷款增量奖励。各银行机构当年制造业贷款按其月均增量的千分之一给予奖励。对当年新增制造业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达到30%的银行机构加发奖励5万元。
(2)信贷结构优化奖励。各银行机构年末制造业贷款占比与上年相比,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单个银行该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当年新开业银行制造业贷款占比月度环比上升的,每上升一次奖励0.5万元。
(3)融资成本“减负”奖励。鼓励各银行机构以优惠利率支持我市制造业企业发展,对当年以基准及以下利率发放的制造业企业贷款(实际占用期折算累计)按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4)不良贷款核销奖励。对银行机构争取政策、资金,处置、核销我市制造业企业不良贷款的,按处置、核销不良贷款本金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
3.中长期贷款增量奖励。各银行机构当年发放的工业、现代服务业等实体企业(不含房地产、融资平台和个人中长期贷款)的中长期贷款按其增量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
4.争先进位奖励。各银行机构(系统内机构至少4家)直接投放增量当年系统内排名第一名的奖励4万元,排名第二名的奖励2万元;系统内排名进位进入前两名的,每进一位奖励1万元。
5.创新业务奖励。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改进授信评价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银行机构当年对我市制造业企业投放的流转贷、年审贷、循环贷、分期偿还本金、无还本续贷等减轻企业续贷负担的各类创新贷款,按当年实际投放资金平均占用期折算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对银行机构利用企业二次抵押资产,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增加企业融资的,按融资额资金平均占用期折算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6.新设分支机构奖励。对经批准来我市新设的市级银行业分支机构,正常开业后,第一个年度内贷款余额达到5亿元—8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8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实行考核奖惩与客户满意度挂钩。面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中小企业、居民征集其对驻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评定结果满意度在80%及以下的扣减当年该金融机构应得奖励的20%。
8.服务地方发展贡献优胜奖励。对在本市经营、本市纳税的驻海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年度服务地方发展贡献成效突出的,依据考核排名给予第1-3名每家机构5万元、第4-7名每家机构3万元奖励。具体评分要点见附件。金融机构对地方财力贡献特别巨大的,奖励标准另行专题研究。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当年贡献突出的,可参照奖励。
(三)小额贷款公司
1.对当年合规经营、不良贷款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其当年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千分之二给予奖励,且对其超过上年季度平均贷款余额部分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须开业满两整年);不良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但低于南通市平均水平的,减半奖励;不良率高于南通市平均水平的,不予奖励。
2.对小额贷款公司在年度监管评级中,获得AAA、AA信用等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3.鼓励小贷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其中担保类创新业务按当年业务累计发生折算额的万分之二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小贷公司申报创新业务奖励须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相关材料。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
1.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后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
2.对信用评级A级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年增加注册资本金的(不含国资入股资金),按实际增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风险补偿。
3.对按规定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监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当年在我市月均担保责任余额放大4倍及以上,且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全部发生额的比重超过70%的,按其当年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金补偿。
4.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年担保费率低于2%的全市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按其实际收费和规定收费(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差额,给予10%的风险金补偿,总额不突破30万元。
5.对担保公司在年度监管评级中,获得A类监管评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保险机构
1.保障中小微企业稳健发展奖。充分发挥保险为实体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功能,对保险机构办理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产品质量保险、环境保护责任保险按当年保费收入的1%进行奖励。
2.助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奖。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融资服务新途径,对保险机构当年办理首台套保险、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每有一个项目奖励2000元。
3.争取险资参与项目建设奖。鼓励保险机构争取上级政策,吸引保险资金投资制造业技改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牵头组织的保险机构参照银行综合融资成本予以奖励,综合成本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及以下的,按当年实际投入险资金额的万分之一点二奖励;在基准利率至上浮10%(含10%)的,按万分之一奖励;在基准利率上浮10%—20%(含20%)的,按万分之零点八奖励。
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奖。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扩面增量,各保险机构当年办理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数每比2017年增加1家,奖励1000元,同时按当年该项保费收入增量的2%予以奖励。
三、奖励办法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信贷投放奖励。
(1)实行“按季点评、年末兑现”制度;年末未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贷款增量必成任务的银行机构,取消其当年全部考评奖励资格。未完成当年制造业投放目标任务的,扣减全部考核奖励的20%。
(2)当年存在以下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并经查实的,取消奖评资格:当年发生支付风险,工作人员发生重大案件;发生重大金融风险事故被贷款停牌;信贷投放中强行搭售其他金融产品以及相关强制性有偿服务;通过“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方式变相提高利率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发生群体性事件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
(3)各银行必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对生产经营正常的工业、服务业、建筑等行业企业的信贷需求,银行要确保现有存量,未经会商不得擅自压贷、抽贷和增加担保条件。如查实一次不遵守“海门市银行业维护金融生态联合公约”和“共进共退”原则,擅自收贷、单独行动的,取消奖评资格并约谈;两次的,撤走财政在该银行全部存款,且当年内不再存入。对国有担保公司或转贷基金(转贷服务公司)企业客户无故抽贷、压贷、断贷的,一律取消奖评资格。
(4)各银行必须提升服务大局意识,无故缺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活动)经查实的,扣减当年金融考核奖励总额的10%。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经查实取消各项奖评资格。
(5)对市内银行机构的奖励可主要用于奖励其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功人员。
(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1.小额贷款公司凡借故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出的协调决定;出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发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发生高利贷、暴力催贷、违规放贷等严重违法行为、发生账外经营和帐外活动等情形;被上级监管部门公开通报;在年度监管评级中低于BBB级的,或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或在南通同类小贷公司中排名未达中上游的,取消其当年考评奖补资格。
2.融资性担保公司凡当年在各级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被查处、通报、不履行银行代偿业务;担保代偿率超过1.6%;在年度监管评级中未到达B级的;当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考评奖补资格。单笔担保业务费率超过2.5%、为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为房地产或融资平台等非实体经济提供的担保业务不纳入奖补范围。
(三)保险、证券机构
各驻海保险、证券机构须在本地依法纳税,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服务地方发展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对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或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取消各项奖评资格。
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组织的奖补资金,除有明确规定外,可主要用于激励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有功人员。当年对此类组织机构的奖补资金总额以其当年实际地方财力贡献为限。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考核该项考评奖励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海门市支行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海门支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日常业绩测算、复查、报批、兑现奖励等工作。
(二)审批程序
1.申报。各受考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需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人行海门市支行的协调部署,按时报送月度和季度经营数据。
2.审核。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财政局、人行海门市支行组成考核组,采取看报表、查台帐、核明细等形式进行考核,形成专题考核报告,提出奖励建议意见,呈报领导小组审核。
3.报批。经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市政府定夺相关奖励事宜。考核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兑现。
(三)相关要求
市内各金融机构及金融组织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及时、真实、准确地向考核工作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考评报告要向所有参评单位公布。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参与考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考评结果的公平、公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考核资格并追回已发放奖金。
考核中如遇特殊情况,由考核组提出建议意见,报请市领导决定。
五、以往文件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的奖励、补助项目条件、额度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试行期间为2018年——2020年,若因上级金融监管机构和政策调整或年度中心工作需要,可提请市政府研究修订微调个别考核项目及标准,并在当年度金融工作要点中予以明确。
附件1:银行机构服务地方发展贡献奖励评分要点
单位:分
分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内容 |
分值 |
目标 完成 |
信贷必成目标 |
按年末各行信贷投放增量与必成目标的百分比,计算得分。 |
20 |
制造业月均增量 |
按年末各行完成百分比计分。 |
15 |
|
实体 支持 |
实体经济投放 |
年末各行新增实体经济贷款第一名得15分,其余机构按与第一名比例折算计分。同时,在季度考核排名前3名的,每次另加3分;前4-5名的,每次另加1分;倒数两名的每次另扣1分。 |
15 |
新增制造业贷款 |
年末按新增制造业贷款第一名得10分,其余机构按与第一名比例折算计分。 |
10 |
|
综合 指标 |
税收贡献 |
按当年入库税收地方贡献第一名得20分,其余机构按与第一名比例折算计分。 |
20 |
社会满意度 |
面向市领导、金融监管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区镇、中小企业、居民等对金融机构开展服务经济发展满意度测评,满意度在95%以上的得10分,在95%-90%的得8分,在90%-85%的得6分,在85%-80%的得3分,不足80%的不得分。 |
10 |
|
系统内排名 |
同类机构4家以上,增量排名前三名分别得10分、6分、2分;同类机构3家的,第一名得6分。 |
10 |
|
协作及评价 (加减分项) |
金融风险协调。其中金融风险协调工作实际配合不力的每次扣5分;有举报投诉情况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
每项加减分不超过10分 |
|
政府活动参与情况。无故缺席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或对重大活动(金融扶贫、文明创建、经济普查、营商环境等)执行不力被职能部门点名整改或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
|||
支持国有企业深化实体化改革发展,建立融洽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实效的,每次加2分;反之,每次扣2分。积极参与政府引导鼓励的创新类金融服务产品并取得实效的,每有一项产品加2分。 |
|||
执行《海门市金融机构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试行)》(海金融办发〔2015〕2号)不力的,每查实一次扣2分。 |
|||
获评上级部门先进荣誉的给予加分。获得南通市级以上荣誉的单位,每次加2分,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的单位,每次加5分。 |
附件三:
关于鼓励海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考评办法(修订)
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定不移调优信贷结构,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支柱型产业和制造业企业的有效信贷投放,推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和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全市中心工作实际需要,修订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在海门市辖内开业运行的各类商业银行。
二、考评指标体系及权重
(一)投向全市实体经济的新增贷款,指标权重为40分。
考核期末当年新增贷款比年初月均增量和增幅分别占60%、4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即,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40分×60%,新增贷款增幅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贷款增幅/第一名新增贷款增幅×40分×40%。(该指标取值范围:剔除房地产类和个人中长期贷款。)
(二)投向全市制造业的新增贷款,指标权重为40分。
考核期末当年新增制造业贷款比年初月均增量和增幅分别占60%、4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即,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第一名新增贷款月均增量×40分×60%,新增贷款增幅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贷款增幅/第一名新增贷款增幅×40分×40%。
(三)投向实体经济的金融创新贷款,指标权重为20分。
考核期末当年新增金融创新贷款比年初增量和增幅分别占60%、40%,按完成实绩排名。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即,新增金融创新贷款增量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贷款增量/第一名新增贷款增量×20分×60%,新增贷款增幅第N名得分=第N名新增贷款增幅/第一名新增贷款增幅×20分×40%。(该指标取值范围暂定为:为企业投放的流转贷、年审贷和循环贷,二次抵押,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以及通过南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的各类贷款)
(四)为全市实体经济直接融资或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加分权重为10分。
按完成实绩计算,第一名得满分,从第二名起以下名次按与第一名比例相应递减得分。即,第N名得分=第N名数据/第一名数据×10分。(该指标取值范围暂定为:银行直接开展股权投资或通过银行间交易市场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三、评价奖惩办法
(一)每月根据上述指标出简报公布动态形象,按季进行点评排名,由市政府对排名前5位的通报表彰;对排名倒数2位的,予以警示提醒。
(二)对考核连续3个季度排在倒数2名之内的银行,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门市支行向其上级行及监管部门通报。
(三)将四季度考评结果与全年先进奖项评选挂钩,市政府将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前7名银行机构授予“年度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优胜金融机构”称号,在市委市政府年度总结表彰会议上予以表彰,并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考核评价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人行海门市支行等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对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绩实绩进行考核评价后,给予通报。
(二)本考评办法考核评价数据由人行海门市支行提供。
(三)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对象如有上报数据不实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则取消其考评资格。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8年度
土地“双整治”等专项工作先进的决定
海政办发〔2019〕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2018年度,全市上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四大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勠力同心,攻坚克难,深入推进“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大力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城建、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北部新城开发建设全面启动,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及闲置土地得到有效处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秩序、土地利用计划执行工作获国务院表彰,并获1000亩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励全市上下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决定表彰奖励一批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集体。具体名单如下:
一、授予余东镇“2018年度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优秀单位”称号;授予悦来镇、四甲镇、常乐镇和正余镇“2018年度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授予市城管局、悦来镇、海门工业园区、四甲镇、余东镇“2018年度‘拆违拆破拆旧’专项行动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授予北部新城综合建设PPP招标项目(市住建局),宁启铁路二期海门段、火车站房工程服务保障项目(市交通局),长江路北延、站前广场、叠港公路南延建设工程(市交通产业集团),老市政府周边地块改造建设项目(市保障房集团),王浩—包场区域污水主管网工程项目(市城发集团)“2018年度全市城建、交通重点工程项目组织工作先进奖”称号。
四、授予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海门高新区“2018年度全市城建、交通项目保障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和更加扎实的举措为我市城市交通工作转型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市上下要以先进为榜样,解放思想再深入,改革开放再出发,追赶超越争先锋,为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南通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长江(海门段)沿线造林绿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2019年长江(海门段)沿线造林绿化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2019年长江(海门段)沿线造林绿化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长江沿线植树造林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4号)、《长江两岸(南通段)造林绿化规划设计导则》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我市沿江地区生态修复保护工作,完成南通市下达我市2019年度长江沿线植树造林任务,落实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工作方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方向,着力增加森林资源,着力提升森林质量,着力保护长江湿地,积极推进长江沿线镇村、企业、单位、道路、河道绿化美化,加快构筑结构完整、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生态稳定的长江两岸森林生态系统和湿地系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落实保护优先、自然修复为主的方针,统筹林地、绿地、湿地系统治理。
2.坚持适地适树、质量优先。遵循森林生长演替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开展造林绿化和森林抚育。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政策扶持措施,创新造林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造林绿化。
4.坚持属地区镇负责制。由沿线区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建立造林绿化长效管护机制。
三、总体目标
长江(海门段)沿线绿化达标率95%以上,全线贯穿、林带完整、林相整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生态稳定、景观优美。
1.完成长江(海门段)沿线100米范围内造林绿化面积2200亩、湿地修复(种植芦苇或芦苇复壮)600亩(详见附件1)。
2.完成长江(海门段)沿线1000米范围内镇村、企业、单位、道路、河道等其它绿化美化相关任务。
3.形成长江(海门段)沿线森林(湿地)抚育管护长效机制。
四、实施范围和建设标准
长江(海门段)沿线造林绿化和湿地修复分为四个区域:
1.江堤临水侧至江水滩面。选择耐水湿树种或进行湿地修复,湿地修复采取种植芦苇或芦苇复壮措施,营造生态防浪、防冲刷植被带,稳固湿地和防洪堤坝。
2.江堤背水侧堤脚外10米范围内(提标江堤预留10米)。因地制宜、因段制宜,选择米径10厘米以上中山杉、落羽杉等高大杉类乔木,株行距4米×5米,营造2排高标准生态防护林带。属地区镇对沿江重要地段、关键节点应细化完善造林绿化方案,乔灌草有机组合,形成绿色屏障,美化环境,要达到“四季有绿、应时有花”绿色生态景观效果,并与沿江风光带规划相融合。
3.江堤背水侧堤脚外10米-100米范围内。因地制宜,能宽则宽,选择米径5厘米以上彩色化、珍贵化、效益化树种,株距4米×5米,营造生态防护景观林带,构建大型沿江生态走廊。
4.江堤背水侧堤脚外100米-1000米范围内。积极推进沿线镇村、企业、单位、道路、河道等绿化美化,打造多层次、多功能的沿江生态景观。国省道、县乡道单侧造林绿化宽度分别为30米、20米,村级道路单侧1行以上乔木;骨干河道单侧造林绿化宽度50米以上,其它河道单侧造林绿化宽度10米以,沟渠单侧1行以上乔木;农田林网控制率95%以上;镇村绿化按照省有关标准建设,林木覆盖率不低于24%;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老旧居民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机关、学校、医院、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达到35%以上,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等绿地率不低于20%,污染企业设有不少于50米防护林带、绿地率高于40%。
五、树种选择
坚持适地适树,以乡土树种为主,充分考虑病虫害、风灾、冻害等因素,选用乡土树种、长寿树种、珍贵用材树种和彩色化树种。乔木树种总占比85%以上,常绿或半常绿乔木树种占比50%以上;树种设计要求季相变化明显。主要推荐乔木树种如下:
1.常绿乔木。柳杉、桂花、香樟、雪松、广玉兰、香橼、香泡等。
2.半常绿乔木。中山杉、墨西哥落羽杉等。
3.落叶乔木。水杉、落羽杉、池杉、柳树、榉树、银杏、香椿、榔榆、薄壳山核桃、法桐、无患子、乌桕、国槐、杨树(无絮雄性无性系)等。
4.灌木。夹竹桃、红叶石楠、珊瑚树(法国冬青)、女贞等
六、苗木规格
长江(海门段)沿线造林绿化推广使用本地及周边地区生产的、中等规格的良种壮苗,林木良种使用率80%以上,全冠苗木使用率达到98%以上,带土球,无病虫害。严禁栽植从山上或农村移植的大树古树,严禁栽植截杆苗,严禁栽植“小老树”。
1.江堤背水侧堤脚外10米范围内前2排、沿江重要地段、关键节点造林绿化:乔木米径10厘米以上;自然树型花灌木地径4-6厘米;球状灌木冠径50-80厘米。
2.面上造林绿化:乔木米径5-6厘米;灌木规格可适当放宽。
七、造林密度
根据树木生长规律、树冠大小和景观建设需要,合理配置造林密度,避免过密栽植,建议采用三角形种植方式,确保林间通风透光。确定合理的造林密度,应考虑以下4个方面因素。
1.树种的生物学特征。凡速生的、喜光的、宽冠的树种,造林密度宜稀;反之则宜密。
2.造林地立地条件。立地条件好,造林密度宜稀;反之则宜密。
3.经营条件。精细化管理的,造林密度宜稀;反之则宜密。
4.林种。防护林宜密,用材林宜稀。
八、工程要求
1.推进机制。全面实行流转土地造林、工程化造林。
2.统筹协调。注意协调好造林与园林、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新造林与原有绿化等关系。
3.界沟水系。在林带外侧开挖界沟,在林带内开挖排水沟,确保水系畅通。
九、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的长江(海门段)沿线造林绿化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造林绿化工作中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要将长江沿线造林绿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调研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工作落实。
2.明确责任主体。沿线区镇政府(管委会)是长江沿线造林绿化工作建设管护主体,负责规划设计、土地流转、组织实施和抚育管护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绿化方案评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信息反馈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长江沿线造林绿化工作。
3.完善投入机制。市财政加大对长江沿线造林绿化投入,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的给予补助。其中江堤背水侧堤脚外10米范围内种植2排米径10厘米以上中山杉等杉类乔木林,经验收合格后按15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财政补贴;江堤背水侧堤脚外10-100米范围内种植米径5厘米以上景观林,经验收合格后按1000元/亩的标准财政补贴3年;江堤临水侧滩面种植芦苇或芦苇复壮等湿地修复,经验收合格后按2000元/亩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财政补贴。各区镇政府(管委会)要相应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入机制,鼓励、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推进沿江造林绿化工作。
4.加强检查考核。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市政府将对进度滞后、质量不高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沿江造林绿化任务。凡在规定时间节点内100%完成沿江造林绿化任务,经市自然资源局牵头验收合格的区镇(单位),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100%补贴;凡在规定时间节点内未能全面完成沿江造林绿化任务的区镇(单位),由市财政按实际完成比例对上述标准打折后给予补贴,同时责成区镇全面完成任务后再兑现相关财政补贴。
附件1:
2019年长江(海门段)沿线主要造林绿化任务分解表
项目名称 |
属地 区镇 |
任务(亩) |
责任单位及任务(亩 ) |
完成 时限 |
市财政计划补贴资金 (万元) |
沿江生态防护林2200亩 |
开发区 |
400 |
市保障房集团(120) |
4月底 |
28.8 |
市城发集团(150) |
36 |
||||
开发区管委会(130) |
31.2 |
||||
三厂工业园区 |
170 |
三厂工业园区(170) |
40.8 |
||
临江新区 |
1320 |
绿地集团(620) |
企业自筹 |
||
临江新区管委会(700) |
168 |
||||
海永镇 |
310 |
海永镇政府(310) |
74.4 |
||
湿地修复(种植芦苇或芦苇复壮) 600亩 |
临江新区 |
100 |
临江新区管委会(100) |
20 |
|
开发区 |
400 |
市芦荡管理所(500) |
100 |
||
三厂工业园区 |
100 |
||||
合计 |
生态防护林2200亩、湿地修复600亩 |
— |
499.2 |
注:湿地修复根据江滩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并根据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后适当予以财政补助。
附件2:主要推荐乔木树种配置表
序号 |
品种 |
规格(cm) |
株行距(m) |
备注 |
一、常绿乔木类 |
||||
1 |
香樟 |
米径5-6 |
4×5 |
珍贵用材树种 |
2 |
柳杉 |
米径5-6 |
4×5 |
|
3 |
广玉兰 |
米径5-6 |
4×5 |
夏季观花 |
4 |
雪松 |
米径5-6 |
4×5 |
|
5 |
桂花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花 |
6 |
香椽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果 |
7 |
香泡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果 |
二、半常绿乔木类 |
||||
8 |
中山杉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叶 |
9 |
墨西哥落羽杉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叶 |
三、落叶乔木类 |
||||
10 |
银杏(雄性) |
米径5-6 |
4×5 |
珍贵用材树种、秋季观叶 |
11 |
榉树 |
米径5-6 |
4×5 |
市树,珍贵用材树种、秋季观叶 |
12 |
香椿 |
米径5-6 |
4×5 |
珍贵用材树种 |
13 |
榔榆 |
米径5-6 |
4×5 |
珍贵用材树种 |
14 |
薄壳山核桃 |
米径5-6 |
4×5 |
珍贵用材树种、木本油料 |
15 |
落羽杉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叶 |
16 |
池杉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叶 |
17 |
水杉 |
米径5-6 |
4×5 |
|
18 |
法桐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叶 |
19 |
国槐 |
米径5-6 |
4×5 |
|
20 |
无患子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叶、观果 |
21 |
乌桕 |
米径5-6 |
4×5 |
秋季观叶 |
22 |
柳树 |
米径3 |
4×5 |
|
23 |
杨树(雄性) |
米径3 |
4×5 |
速生、用材树种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1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9年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确保临床安全用血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海门市无偿献血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血液供需现状,现就做好2019年无偿献血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实际,2019年我市无偿献血总量确定为12500人份,全市临床用血自给率达到100%,自愿无偿献血量达到无偿献血总量的100%。
二、工作要求
(一)以我市“十三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为蓝图,确保无偿献血保持与卫生事业整体发展同步。无偿献血工作直接关系到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是一项涉及民生的社会性工作,各区镇、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高度,不断强化我市血液保障体系,确保完成无偿献血任务。今年我市将继续把各区镇、各部门无偿献血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以各区镇为主导,加强各部门联动,确保无偿献血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各区镇、各部门要加强对管辖区内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和规划,形成“党委重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积极实施、社区广泛参与”的工作局面,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并鼓励公务员率先献血。
各政府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各区镇、文明办、红十字会,要充分利用各自组织网络,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三)以市卫健委和血液管理机构为枢纽,加强管理,使无偿献血保持招募服务和采供需一体的规范化衔接。有序改善和创新团体自愿无偿献血模式,使无偿献血保持社区、企事业公民积极参加的优良传统,有机统筹和拓展个人自愿无偿献血工作,使无偿献血保持两支队伍的优势。市卫健委要牢固树立“血液安全重于泰山”的质量意识,强化血液采集、送检、储存、供应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坚决杜绝可控因素造成经输血感染疾病事件的发生。同时,督促各医疗机构健全临床用血规范,科学分析临床用血的实际需要,做到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提高利用率,降低报废率。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2019年度全市无偿献血指导任务
(单位:人)
序 号 |
单位 |
计划任务 |
完成 时间 |
序 号 |
单位 |
计划 任务 |
完成 时间 |
1 |
市委办 |
5 |
1-3月 |
32 |
应急管理局 |
10 |
7-9月 |
2 |
人大办 |
3 |
1-3月 |
33 |
水利局 |
18 |
7-9月 |
3 |
政府办 |
5 |
1-3月 |
34 |
广播电视台 |
18 |
7-9月 |
4 |
政协办 |
3 |
1-3月 |
35 |
海门日报社 |
12 |
7-9月 |
5 |
纪委(监委) |
32 |
1-3月 |
36 |
文广旅游局 |
15 |
7-9月 |
6 |
政法委 |
3 |
1-3月 |
37 |
江苏有线海门分公司 |
15 |
7-9月 |
7 |
组织部 |
6 |
1-3月 |
38 |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 |
3 |
7-9月 |
8 |
宣传部 |
4 |
1-3月 |
39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4 |
7-9月 |
9 |
统战部 |
3 |
1-3月 |
40 |
行政审批局 |
25 |
7-9月 |
10 |
编办 |
2 |
1-3月 |
41 |
司法局 |
8 |
10-12月 |
11 |
老干部局 |
3 |
1-3月 |
42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3 |
10-12月 |
12 |
发改委 |
12 |
1-3月 |
43 |
医疗保障局 |
3 |
10-12月 |
13 |
人社局 |
25 |
1-3月 |
44 |
地方金融监管局 |
5 |
10-12月 |
14 |
人武部 |
10 |
4-6月 |
45 |
电信公司 |
40 |
10-12月 |
15 |
公安局(系统) |
150 |
2-3月 |
46 |
邮政公司 |
50 |
10-12月 |
16 |
民政局 |
15 |
4-6月 |
47 |
供电公司 |
70 |
10-12月 |
17 |
住建局 |
20 |
4-6月 |
48 |
移动公司 |
30 |
10-12月 |
18 |
交通运输局 |
35 |
4-6月 |
49 |
工 行 |
30 |
10-12月 |
19 |
农业农村局 |
50 |
4-6月 |
50 |
建 行 |
35 |
10-12月 |
20 |
教育体育局(系统) |
780 |
4-6月 |
51 |
中 行 |
35 |
10-12月 |
21 |
卫健委(系统) |
538 |
1-2月 |
52 |
农 行 |
45 |
10-12月 |
22 |
审计局 |
6 |
7-9月 |
53 |
农商行 |
80 |
10-12月 |
23 |
自然资源局 |
15 |
7-9月 |
54 |
江苏银行 |
10 |
10-12月 |
24 |
统计局 |
4 |
7-9月 |
55 |
人民保险 |
15 |
10-12月 |
25 |
科技局 |
5 |
7-9月 |
56 |
人寿保险 |
15 |
10-12月 |
26 |
财政局 |
15 |
7-9月 |
57 |
烟草公司 |
10 |
10-12月 |
27 |
城管局 |
50 |
7-9月 |
58 |
新华书店 |
18 |
10-12月 |
28 |
市场监管局 |
40 |
7-9月 |
59 |
信访局 |
5 |
10-12月 |
29 |
税务局 |
60 |
7-9月 |
60 |
保障房集团公司 |
12 |
10-12月 |
30 |
商务局 |
8 |
7-9月 |
61 |
城发集团公司 |
30 |
10-12月 |
31 |
总工会 |
7 |
7-9月 |
62 |
交建集团公司 |
60 |
10-12月 |
63 |
四甲镇 |
450 |
3月 |
75 |
江心沙农场 |
50 |
12月 |
64 |
余东镇 |
330 |
3月 |
76 |
中兴能源 |
(60) |
12月 |
65 |
海门港新区 |
660 |
4月 |
77 |
中南建设 |
(60) |
12月 |
66 |
临江新区 |
330 |
5月 |
78 |
通光集团 |
(80) |
12月 |
67 |
常乐镇 |
390 |
6月 |
79 |
海螺水泥 |
(50) |
12月 |
68 |
海门工业园区 |
470 |
7月 |
80 |
南通回力 |
(50) |
12月 |
69 |
正余镇 |
330 |
8月 |
81 |
金轮科创 |
(50) |
12月 |
70 |
海门高新区 |
490 |
9月 |
82 |
团市委 |
(50) |
12月 |
71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
320 |
10月 |
83 |
妇联 |
(50) |
12月 |
72 |
海永镇 |
35 |
11月 |
||||
73 |
悦来镇 |
560 |
11月 |
||||
74 |
三厂工业园区 |
320 |
12月 |
(如有疑问请和市献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222349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度
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考核结果的通报
海政办发〔2019〕13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海政传发〔2018〕162号)要求,近期我市对各地、各部门的网站内容保障工作进行了考核,现将年度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市政府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对标找差整改提高,进一步加强内容保障工作,努力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市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发展。
市级机关内容保障考核结果
名 次 |
单位名称 |
总 分 |
1 |
民政局 |
88.00 |
2 |
交通运输局 |
83.00 |
3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82.33 |
4 |
行政审批局 |
82.00 |
5 |
财政局 |
81.50 |
6 |
卫计委 |
81.00 |
7 |
住建局 |
80.96 |
8 |
统计局 |
80.50 |
9 |
司法局 |
80.20 |
10 |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80.00 |
11 |
农业局 |
79.20 |
12 |
人社局 |
77.72 |
13 |
城管局 |
76.00 |
14 |
发改委 |
75.47 |
15 |
科技局 |
74.82 |
16 |
教育局 |
68.79 |
17 |
公安局 |
68.08 |
18 |
气象局 |
67.55 |
19 |
环保局 |
66.92 |
20 |
税务局 |
66.87 |
21 |
广电台 |
66.82 |
22 |
国土局 |
66.03 |
23 |
商务局 |
65.50 |
24 |
审计局 |
64.47 |
25 |
安监局 |
64.00 |
26 |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 |
61.75 |
27 |
文广新局 |
61.57 |
28 |
水利局 |
58.80 |
29 |
投资促进局 |
57.20 |
30 |
供销总社 |
54.90 |
31 |
农机局 |
53.92 |
32 |
烟草局 |
50.97 |
33 |
社会管理服务中心 |
47.67 |
34 |
邮政公司 |
46.63 |
35 |
农资局 |
41.28 |
36 |
供电公司 |
36.03 |
37 |
人 行 |
35.67 |
38 |
移动公司 |
32.68 |
39 |
电信公司 |
27.50 |
区镇内容保障考核结果
名 次 |
单位名称 |
总 分 |
1 |
海门工业园区 |
83.00 |
2 |
海门高新区 |
81.82 |
3 |
常乐镇 |
81.00 |
4 |
海永镇 |
80.50 |
5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
78.50 |
6 |
三厂工业园区 |
78.00 |
7 |
正余镇 |
77.79 |
8 |
悦来镇 |
76.32 |
9 |
四甲镇 |
72.95 |
10 |
余东镇 |
71.72 |
11 |
海门港新区 |
71.54 |
12 |
临江新区 |
61.16 |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防范化解
政府性债务风险督查考评工作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4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督查考评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
海门市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督查考评工作办法
为加强对各区镇、市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业管控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分析研判、督促指导,切实推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促进海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省、南通市相关决策部署及文件要求,坚持“严控增量、化解存量、杜绝违规、防控风险”,突出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这一重点,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督促推动各区镇、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企业有力管控政府债务规模,有序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有效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职责
抽调市监委、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国资办)、审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海门市支行等部门的同志,成立两个督查考评工作组,分组分片定期开展督查考评工作,督查考评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工作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督促各单位全面掌握地方政府性债务总体情况,准确摸清政府隐性债务底数;
(二)指导、督促各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指导、督促各单位做好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预警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上报,并会同属地政府妥善处置;
(四)指导、督促各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融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五)指导、协调各单位在防范化解政府隐性债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指导、督促各单位积极申报和规范使用地方政府债券;
(七)对督查考评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交问责线索或提出问责建议。
三、督查考评对象
本办法督查考评的对象为各区镇、市政府相关部门、国有企业。
四、督查考评内容
工作组每月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平台企业、查阅 相关资料等方式,组织开展督查考评。重点督查考评以下内容 :
(一)各单位落实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工作举措及取得的成效;
(二)各单位化解政府隐性债务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各单位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资金合规接续情况、新上项目资金平衡情况;
(四)各单位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情况;
(五)各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开展情况;
(六)各单位政府债券的规范使用情况;
(七)督查考评交办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五、问题交办及结果运用
(一)列出问题清单。工作组对上级巡察、审计、督查中发现的、各单位自查中发现的及实地督查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甄别分类汇总,形成具体问题清单。
(二)及时交办问题。工作组按照问题清单,根据轻重缓急,明确整改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进行书面交办、督办。各单位根据交办、督办单要求,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
(三)认真推进整改。各单位按照整改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上报整改进展情况。工作组定期跟踪指导,督促推进。对已完成整改的事项,实现销号管理。
(四)严肃考评问责。工作组对各单位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特别是隐性债务风险进行专题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四个全面”考核计分。对未能完成政府性债务管理目标的单位,在考核中予以扣分。对新发生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行为、发生债务风险事件等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问责办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配合。各单位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主动配合、全力支持督查考评工作,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接受工作组的督查指导。
(二)全面从严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工作组交办的问题清单,各单位必须严肃对待,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边查边改、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到位。
(三)严明工作纪律,狠抓责任落实。工作组要严格标准,认真履职,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隐患,指导、督促各单位落实责任、强化整改,合力推动全市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守牢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
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5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
市场实现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快利用资本市场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7〕4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意见》落地细则明确如下。
第一条 《意见》中“上市入轨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市企业:①已被列入我市重点后备企业名录。②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运作。③企业上市挂牌情况已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市办,下同)备案,并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与各中介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及首笔付费凭证、上市挂牌时间表、项目组通讯录、《证券中介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第二条 《意见》中“重点后备”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市企业:①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至少1家签订合作协议,并已开展上市挂牌前期规范工作。②已于上市挂牌前引入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等战略投资者。③有明确上市意愿,且已初步符合IPO上市条件或“新三板”挂牌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
第三条 重点后备企业由区镇推荐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从支柱性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优先筛选,并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挂牌意愿和发展潜力等因素。重点后备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
第四条 《意见》第1条、第3-4条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海门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问题协调解决工作流程>的通知》(海上办〔2018〕1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意见》第2条“规范成本补助”仅针对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上市入轨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补助。
第六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5条“工作经费奖补”:上市入轨企业申报IPO的,按照完成股改、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证监会受理、成功上市发行四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本市内资控股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按照境外上市辅导、境外交易场所受理、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
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予以重奖:首家登陆科创板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第2至4家奖励标准依次递减50万元,第5家及以后均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企业申报IPO或境外上市,财政对其工作经费奖补每家企业仅可享受一次。企业在境内外成功上市发行这阶段财政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推进企业上市有功人士;其余阶段财政补助资金用于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工作费用。
第七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6条“技改项目补贴”,以企业报会或向股转系统申报材料时确定的经营业绩期为准,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须剔除申报年限中包含的因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按每年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由市财政局测算得出)且实缴企业所得税年环比增幅超10%以上的,按当年地方财政贡献超额部分为限给予相应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新三板挂牌企业和拟境外上市的企业参照执行。(企业享受本项补助后不得再享受市政府税源型企业奖励补助,同时已按《意见》第2条规定享受过奖励的部分也不得重复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7条“募资投向奖励”,以企业上市时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公布的内容为准,具体奖励标准:在海门实际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含2亿元),奖励50万元;投资额2-5亿元的(含5亿元),奖励100万元;投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0万元。企业境外上市的,以募集资金返程投资到账折算人民币计算参照奖励。若募集资金不足70%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投资额比例减半奖励。
第九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0条“配股增发奖励”,以企业招股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中募集资金投向公布的内容为准,若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市的,按其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1‰予以奖励;若募集资金不足70%投资本市的,按其在本市投资项目实际到位的募投资金的0.5‰予以奖励。已上市公司以优先股、债权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按其投资在本市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上述形式再融资的,按上市企业的2倍标准执行。单个上市和挂牌企业年度再融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1条“并购重组奖励”,须排除兼并方与被投资企业存在股东关联关系,或二者存在同一控制人等情形。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再融资(含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兼并重组本市企业,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50%;企业利用再融资以外资金,兼并重组本市企业的,与兼并重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增长额,相应给予三年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第三年奖励40%。上述三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 新设基金公司申请享受《意见》第12条“基金注册奖励”,须完成备案手续且在本市完成首笔300万以上投资业务后提出。具体奖励标准:注册资本(实际到账资金且不含本地国资,下同)达到1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亿元的,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3条“基金募集奖励”,须完成备案手续且在所管理基金完成本市首笔300万以上投资业务后提出,具体奖励标准: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1亿元(实际到账资金且不含本地国资,下同),奖励1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3亿元,奖励30万元;募集实际到账资金达到5亿元,奖励5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2条、第5-11条扶持政策须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完税证明、缴费凭证;
(三)上市(再融资)发行批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函;
(四)结合各项具体政策还须补充提供:
1.《意见》第2条:有关股改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2.《意见》第5条: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确认通知、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证监会或境外交易场所受理文件、并购重组批文等。
3.《意见》第7条:企业IPO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批文、交易所披露的募投资金使用报告。
4.《意见》第10条: 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批文、交易所披露的募投资金使用报告、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方案。
5.《意见》第11条:上市公司或挂牌企业并购重组批文。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享受《意见》第12-15条扶持政策须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备案证明材料;
(三)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四)结合各项具体政策还须补充提供:
1.《意见》第12条、第13条:股权投资基金认缴出资的验资报告(合伙人出资明细和银行进账单)、项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等。
2.《意见》第14条:股权投资基金完税证明材料。
3.《意见》第15条:项目投资协议、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的验资报告等。
第十五条 所有申报材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必要时须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十六条 《意见》中各项补助、补贴和奖励,同一企业每年累计享受的总额,以该企业当年财政贡献为上限。上述与财政贡献相关的补助、补贴和奖励,拟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后可以提出,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获得同意挂牌函后提出,股权投融资类相关奖励在每年1月份集中申报。对比现行政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申请奖补,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该企业的原始股东(含法人股东、机构股东、自然人股东,下同),其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地交纳。企业在上市前向市政府提出按本政策享受相应补助、补贴、奖励及其他优惠待遇时,需要对上述事项进行书面承诺。原始股东有特殊情况不能作出书面承诺的,可由企业法人代为承诺。如果企业法人不能代为承诺的,市政府按相关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奖励中予以相应扣除。相关股东在企业上市后减持股份时不履行承诺的,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暂停该企业享受各类奖补扶持资格。
第十八条 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市交纳。如违反,则中止其享受本意见所有奖补政策,税务部门在清算汇缴时责令其补缴各项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对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政策主管部门有权依法依规取消其享受政策资金资格,追回骗取、套取的政策资金,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请政策资金,相关职能部门在信用信息体系中将其纳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录。同时,有关部门可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对当事企业、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以及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项目,应首先在本市范围内立项建设,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确因市场、土地、资源、收购兼并等原因在本市范围外投资,则应履行相关报备手续,按总部经济的结构模式设置企业组织经营体系,壮大本部经济实力。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6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6日
关于加快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8〕1041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8〕74号)和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创建南通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158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南通市关于特色小镇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对照2018年度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充分利用叠石桥自身家纺产业规模优势与特色禀赋,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创新发展,推动叠石桥加快打造成为主体定位鲜明、建设风格独特、生活环境整洁、基础设施完善、主导产业成熟的特色小镇,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紧紧围绕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新城”的总体目标,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将叠石桥家纺小镇打造成为创新创业高地、产业投资洼地、休闲养生福地、观光旅游胜地,形成区域经济新的增长极。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先行、以人为本的原则。严格按照生产、生活、生态相融合的要求,编制特色小镇控制性详规。既考虑和总规的融合性,又要考虑规划的前瞻性,做到空间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
2.坚持集约高效、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保障合理用地空间,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着力提升节地水平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借机“圈地造城”。
3.坚持市场主体、政府引导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特色小镇,探索产业基金、股权合作、PPP等融资路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4.坚持统筹开发、突出特色的原则。统筹整合小镇现有资源,实施联动开发。充分挖掘已有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特色产业,集聚高端要素,培育一批有竞争力、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形成聚集效应显著、文化内涵丰富、整体发展协调的良好局面。
四、工作举措
1.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坚持以规划为龙头,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高水平、高标准编制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发展规划,夯实特色小镇发展基础。整合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产业发展规划和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现两规融合、统筹建设。按照“三生融合”要求,对家纺小镇特色领域进行高水准跨界整合,进步完善小镇“五位一体”功能,提高建设标准,提升科技含量。高度重视规划中的产业功能要素配套,引导产业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合理布局,提高建设质量和品位。
2. 加强产业项目培育。围绕家纺特色产业,打造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大产业投资力度,3年内投资不少于50亿元,其中家纺产业占比不少于70%。注重质量、品牌、科技的创新工作,提高核心竞争力,培育一批销售超亿元家纺企业,推动小镇产业项目高端化。着力引进一批家纺优质项目和重点项目,形成以品牌家纺企业为龙头,三年内带动培育小镇范围内30家中小家纺企业发展壮大的良好局面(新增30家应税销售达2000万元的规上企业),推动产业提档升级。
3.启动重点项目建设。小镇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加快启动、迅速实施、快见形象。高规格推进小镇客厅项目,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对外开放等功能布局的需求,将更多的国际元素和流行概念植入其中,打造一个和国际市场深度对接的平台和加速开放的窗口。统筹考虑功能布局、业态分布、发展定位,加快推进市场四期、五期(农民城)建设,着力提升小镇形象和品质。
4.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立足平台高端化、人才集聚化,服务优质化,加快打造各类创新创业平台,为创业群体搭建舞台。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小微创业者专项激励试点等国家级平台功能,积极和中家纺共建产业研究院,加强和东华大学、苏州大学、南通纺院等机构合作,形成有影响力的成果。注重高端人才的招引和集聚,吸引一批研发设计领域的领军人物和创意机构,每年引进的家纺创意企业不少于10家。
5.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学习借鉴各地建设特色小镇的做法,加快推进道路交通、水利防洪、停车场以及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公共厕所、通信宽带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强化安全警示标识系统建设,构建完善的清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游览安全、社会治安等公共安全体系。
6.切实提升小镇环境。按照时尚、大气、高端的要求改造提升小镇环境。对小镇内外交通标识、导视系统、标识标牌等进行全面升级改造,突出国际化,提高辨识度。对小镇街道门头、户外广告、道路绿化等优化提升,确保小镇年新增绿化面积50亩,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增强小镇夜景效果,统一风格、统一色调,扮靓夜间景观,营造良好小镇氛围。
7.做强小镇品牌影响。继续筹办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家纺国际博览会、“张謇杯”中国国际家用纺织品设计大赛、购物旅游节等展会活动,确保年接待游客50万人次以上。组织参与广交会、华交会、法兰克福家纺展等境内外国际性行业展会,在更广范围、更高平台彰显叠石桥家纺小镇在全球纺织行业中的龙头引领地位。继续深化与国际纺联办事机构合作,推进中欧班列及境外合作园区建设,拓展与“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的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提升叠石桥家纺小镇国际影响力。
五、保障措施
1.理顺组织管理体制。市成立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相关分管副市长和海门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宣传部、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水利局、交通局、科技局、城管局、统计局、投资服务中心、教体局、行政审批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海门工业园区相关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叠石桥商务大厦,由海门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形成推动海门叠石桥家纺小镇开发建设的整体合力。
2.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海门工业园区再分成20%;税收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20%以上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留在海门工业园区。家纺小镇规划区域内出让的土地,海门工业园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比例提高10%;家纺小镇规划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收取的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海门工业园区的分成比例提高10%。环保税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外,剩余部分全额留在海门工业园区,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周边环境治理。除环保税政策期为3年外,其余扶持政策期为5年。
3.提高用地保障水平。年度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优先保障家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根据特色小镇规划目标和建设进度,对需要用地支持的项目,在海门工业园区完成挂钩复垦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评估情况给予一定面积的挂钩指标补助,补助额度最多不超过超额完成复垦面积的50%。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名单且符合条件的项目,海门工业园区可先预借部分用地指标,在获得省点供指标后归还。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工业用地租赁以招拍挂方式进行。租赁期满后,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或续租手续。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协议出让和续租总年限不得超过50年。
4.强化科技配套奖励。加快家纺产业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特色小镇的,市配套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分别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科技产业园、软件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鼓励家纺企业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企业自身特点开展创新体检活动。对于开展创新体检活动的企业,市财政根据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鼓励家纺企业引进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成果,市财政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5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企业每一年度资助额度最高2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自纳入“小升高”培育库起,至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按培育工作进度累计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研发机构,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财政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南通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万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9〕17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6日
海门市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响应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增强教育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深化产教融合,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职业院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通过组建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全方位融合,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增强我市产业核心竞争力,汇聚发展新动能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引领,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为重点,通过建立海门市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组建政、行、企、校四方参与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创新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不断增强集团化办学的活力和服务能力。
三、重点任务
1.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总召集人,组织部、工商联、编办、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产业龙头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等关键问题,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融合。
2.组建海门市职业教育集团。整合“政、校、行、企”四方资源,组建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海门市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制订《海门市职业教育集团章程》,采取“联席会议指导下的理事会制”方式运行。职教集团应健全工作章程、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完善决策、执行、协商、投入、考核、监督等日常工作机制。鼓励集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3.建立集团化办学运行机制。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统筹有力、有机衔接、高效运转的运行机制。要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建设以相关各方“利益链”为纽带,集生产、教学和研发等功能于一体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和技术创新平台,促进校企双赢发展。要强化校校合作、贯通培养,鼓励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系统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广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人才成长“立交桥”建设。要强化区域合作、城乡一体,支持优质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跨区域服务,深化招生就业、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优质协调发展。
4.建立多方参与的专业调整评议制度。依托职教集团,建立行业和企业参与的专业调整评议制度,建立人才需求预测预警机制,形成根据社会需求、学校能力和行业指导科学设置专业的机制;支持职教集团成员企业深度参与职业学校教学改革和学校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实习实训等工作,促进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环节。
5.建立学生实习工作考核和补助制度。建立学生实习工作考核和补助制度,职教集团成员企业原则上按职工总数的2%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考核认定符合实习实训规范的企业,按照标准补助其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成本;对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落实职业学校用人自主权。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能手与职业学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出台《海门市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支持职业学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双向流动、两栖发展;建立职业学校教师引进绿色通道,对世界技能大赛前三名选手、全国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一名选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政府授予的“江苏技能状元”“江苏工匠”,经人社部门认定后,可由学校自主考核录用入编;职业学校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先行聘用特殊紧缺岗位的专业课教师,但被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3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予以解聘。
7.营造职业教育集团化发展良好氛围。职教集团每年开展“产教融合型优秀企业”评定和奖励,研究制定“产教融合型”企业评定标准和奖励办法,将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取得突出成效、发挥引领作用的企业认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将劳动实践融入基础教育,中小学要有机结合课程基地建设,加强以职业体验、职业认知、生活教育为主的职业启蒙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和就业择业观。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集团化办学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教体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发展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和评价标准,加强对集团化办学的统筹、协调、督导和管理。应将集团化办学情况纳入职业教育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发布年度发展报告,宣传成绩突出的优秀案例。
2.完善政策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六部委《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海门产业发展实际,依托“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积极研究制定相应办法和配套措施,不断化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难点问题,为集团发展提供强有力地保障和支撑。
3.加大投入力度。支持海门中专参与“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领航计划”,按照要求配套各项建设资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发展,支持职业教育集团建设具备教学、生产、培训等功能的共享型实训基地,建设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和仿真实训系统,建设就业、用工、招生、师资、图书、技术、管理等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产学研一体化研发中心和共享型教学团队,提高集团内涵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
附件:1.海门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海门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附1:
海门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等文件精神,响应落实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进一步增强对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建立海门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职业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全市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协调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三)研究职业教育、职业培训重点领域改革和建设项目,提出年度工作安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四)统筹推动职业教育与产业转型升级紧密融合,将职业教育纳入产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产业龙头企业人力资源建设等关键问题,引导推动行业企业和社会资源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五)协调市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落实支持政策,加强会商沟通和信息共享,推动职教集团融合互通、协调发展,推进行业指导、校企合作、企业办学、创新创业、人才交流、民办教育、国际合作、经费投入、资源配置等重要环节工作。
(六)督促、指导、检查全市职业教育政策措施的落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黄 静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红十字会会长
副召集人:许新海 市教体局局长
钮 健 市发改委主任
周晓泉 市政府办副主任
成 员: 尹建东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郁国强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副主席
陆 平 市委编办副主任
刘宇江 市发改委副主任
朱国兴 市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主任
朱 勇 市科技局副局长
徐 勇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陈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施 威 市人社局副局长
顾黄辉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盛险峰 市税务局副局长
林 森 市国资办专职副主任
联席会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教体局局长许新海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分工见附件。
三、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会议议题由市教体局负责收集,经召集人审定后提交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印发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附2:
海门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的组织安排,协调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整理会议议定事项,印发《会议纪要》;监督各成员单位和有关方面按照职能分工,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市委组织部:负责职业学校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
市委编办:负责职业教育机构编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职业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政策和推进措施。
市发改委:负责将职业教育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教体、人社等有关部门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职业教育收费政策,负责职业教育学校事业型收费的监管工作。会同教体、人社、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实施办法和激励政策。
市教体局:牵头研究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牵头编制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统筹指导、宏观管理、组织实施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牵头制订职业院校资源整合、布局调整、专业建设方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职业教育信息服务公共平台;负责学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推动职业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承担市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承担职教集团日常业务指导工作。
市科技局:支持职业学校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促进校企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指导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的职业学校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落实国家、省、市职业教育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会同教体、人社等部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助学体系;会同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完善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制定出台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职业教育投入;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机制。会同教体、人社、发改等部门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实施办法和激励政策;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参与制定多元投资主体共建职业教育集团改革的支持政策。
市人社局:制定全市技能型人才培养规划;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负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制定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服务工作;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和保障政策;综合管理职业培训机构;为职业学校从企业公开招聘急需的中高层次专业技术教师提供政策渠道。负责督促企业按有关规定落实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
市农业农村局:确定农业技术技能人才、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对象,制订培训规划、分解培训任务;会同教体、人社部门认定培训机构资质;指导、支持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指导职业学校现代农业类专业建设;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关工作。
市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明确涉及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和办法、办理程序;加强对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核,督促企业依法提取和合理安排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市工商联:支持全市经济类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指导、服务和评价;支持全市经济类行业协会,与教体、人社部门共同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指导委员会。
市政府关于陈爱涛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19〕19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陈爱涛同志任海门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兼);
钮健同志任海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兼);
许新海同志任海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兼);
肖飙同志任海门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兼);
施泉同志任海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市地震局局长(兼);
陈俊高同志任海门市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兼);
黄健辉同志任海门市口岸办公室主任(兼);
马竞杰同志任海门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兼);
顾煜晖同志任海门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兼);
陈思彬同志任海门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市政府关于刘伟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19〕2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刘伟同志挂任海门市公安局副局长(挂职时间1年)。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市政府关于免去陈思彬同志职务的通知
海政干〔2019〕21号
三厂工业园区:
经研究,决定:
免去陈思彬同志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主任科员职务。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市政府关于秦艳青、范健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19〕2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
秦艳青、范健同志任海门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市政府关于杨颖芳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19〕23号
市医疗保障局:
经研究,决定:
杨颖芳同志任海门市医疗保障局主任科员。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市政府关于江新忠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19〕24号
市公安局:
经研究,决定:
江新忠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黄新宇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陆忠鹤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所长职务;
黄欢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黄志峰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三厂派出所所长职务;
邢卫华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孙卫星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职务;
周伟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海永派出所所长职务;
施勇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职务;
成永辉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
张忠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教导员职务;
张辉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肖方明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杨俊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监管大队(看守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陈冰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王兴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瞿宏坤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姚海兵同志任南通市公安局海门技术侦查大队(海门市公安局技术侦查大队)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陆杰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包场派出所所长职务;
黄伟钢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文军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仇华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陆跃辉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职务;
顾杰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德胜派出所教导员(正科级),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悦来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徐晓斌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三厂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陈佳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海永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宗丽丽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赵震辉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悦来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江志锋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万年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监管大队(看守所)教导员职务;
冯志平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四甲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张红锋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许志云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四甲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陈松柏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丁汉如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正余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张国华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包场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王云飞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陆彦国同志任海门市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市公安局正余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重要活动
(2019年3月1日—2019年4月30日)
·3月1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副市长周国强率队调研今年城建、交通工程。
·3月4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污染防治攻坚大会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市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并讲话。
·3月5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来到新组建的市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调研。
·3月6日上午,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惠民来海,调研推动环保治理能力建设,检查督促化工园区整治工作。在陪同调研过程中,我市市委书记陈勇简要汇报了灵甸工业集中区青龙片区、灵甸片区整治情况,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等。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了调研活动。
·3月12日上午,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同志,集体来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浒通河闸东侧的江堤背水坡青坎,与驻地官兵、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一起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大家挥锹添植新绿,构筑长江绿色长廊,共建生态家园。
·3月12日,中国首艘极地探险邮轮下水仪式暨3号邮轮开工仪式在招商局重工举行。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徐惠民,我市市委书记陈勇致辞,江苏海事局局长朱汝明,江苏省工信厅巡视员秦雁,南通市政府秘书长陈俊,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王崔军,招商局工业集团总经理胡贤甫等出席活动。
·3月14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推进城市转型暨建设交通强市工作会议,贯彻落实省和南通市有关城市、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对今年城市、交通建设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市委书记陈勇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作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出席会议。
·3月16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中共海门市委常委会关于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规定》,听取全市“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等。
·3月20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赴悦来镇、余东镇,就经济运行、项目建设、污染防治攻坚、基层党建等中心工作、重点工作进行调研。
·3月21日下午,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会,听取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排摸和案件办理等情况,研究部署下阶段具体任务。市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会议,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主持会议。
·3月22日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率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市监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等部门人员,突击检查园区内化工企业。副市长江永军参加检查。
·3月24日,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会召开,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副市长胡文瑞、江永军、黄静、陈敢、周国强、李文斌、劳剑东参加会议。
·3月25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率市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及公安、消防等部门,突击检查化工企业安全生产。
·3月29日,全市安委会组成人员(扩大)会议暨危化品事故警示教育活动举行。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杨万平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并部署相关工作,副市长江永军主持会议。
·4月2日,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一行来海,就大力促进创业就业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南通市政协副主席马啸平,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参加活动。
·4月4日上午,我市在海门烈士陵园内举行凭吊革命烈士活动,深切缅怀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国为民捐躯的革命先烈。市委书记陈勇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以及市四套班子其他领导参加凭吊。
·4月10日,2019中国海门经贸投资洽谈会暨第二十四届中国海门金花节在会展中心隆重开幕,海内外客商、友城嘉宾、各界精英等会聚海门,共话发展,促进合作共赢。
·4月15日下午,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永华率有关部门和专家来海督导检查危险化工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并召开座谈会。我市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汇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情况,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副市长江永军参加。
·4月16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来到海门高新区、开发区,就在建项目和二季度拟开工的重特大项目推进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4月18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研究部署今年重点任务。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讲话,市委常委、组织部长、统战部长高洪军主持,副市长黄静参会。
·4月18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调研城建项目、老小区改造、黑臭水体整治、北部新城建设等。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参加调研。
·4月20日,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和南通市扫黑除恶督导工作动员培训会有关精神,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战,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海门答卷”。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政协主席陆一飞参加学习,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主持学习会。
·4月23日上午,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永华一行来海,实地督导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专题调研网格化服务管理等政法工作。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毛炜峰参加活动。
·4月22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2018年度高质量发展总结表彰大会。省委书记娄勤俭出席会议并讲话,省委副书记、省长吴政隆主持会议,省政协主席黄莉新出席会议。会议通报了我省2018年度综合考核结果,表彰了考核优秀的单位和地区。海门作为南通市惟一的县(市、区)被省委、省政府评为“全省2018年度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市委书记陈勇荣获“推进高质量发展优秀县(市、区)委书记”称号。
·4月24日,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中秋带领检查组一行来海,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副主任王拥军,副市长江永军、劳剑东参加活动。
·4月28日,智利伊基克市市长毛里西奥·索里亚来海访问。我市副市长陈敢陪同。
·4月29日上午,海门市第五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召开。市委书记陈勇在会上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主持会议。
·4月30日下午,市委书记陈勇率市委大督查办、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市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负责人,深入企业生产车间、重大危险源、人员密集场所,对节前安全生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