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海门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结果的通知
海政发〔2020〕2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2018年以来,全区科技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积极总结经验,在南通市级以上刊物发表了一大批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科学领域的学术论文。为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科学实践研究,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与人才成长,由区科协牵头,于2020年5月启动2018-2019年度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征集和评审工作。经各区级学会初评、区专业评审组复评和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公示,共评出优秀自然科学学术论文44篇,其中一等奖6篇,二等奖18篇,三等奖20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希望获奖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加强实践研究,再创佳绩。希望全区科技工作者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区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围绕“突破县域思维,推动强区跨越”解放思想大讨论主题,主动作为,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坚定的责任担当,积极投身创新创业主战场,奋力谱写新时代“强富美高”新海门的崭新篇章!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3日
2018—2019年度海门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获奖名单
一等奖(6篇)
1.Optimizing sequential treatment with anti-EGFR and VEGF mAb in metastatic colorectal cancer: current results and controversies
陈达天(区人民医院)
2. MLKL is a potential prognostic marker in gastric cancer
沈丽丽(区人民医院)
3.不同体位排痰对缩短神经外科患者气管套管留置时间的影响
王耀娟、周松茂、施景芳(区人民医院)
4.厚皮甜瓜新品种“海蜜9号”的选育
包卫红、陆 瑾(区农业科学研究所)、谢泽君(区张謇职业技术学校)
5. 采用离子色谱法快速准确地检测食品添加剂含量
杨 玲(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6. 应用于含有线-缆混合线路配电网的行波故障测距新方法
侯丽钢、汤向华、江 辉(国网区供电公司)
二等奖(18篇)
1.黄芪保心汤对心肌梗死患者冠脉介入术后心肌再灌注损伤的保护作用
柏业军(区中医院)
2.14个耳聋家庭的临床特征及遗传学病因研究
赵 军(区中医院)
3.自拟愈萎汤治疗脾胃虚弱型慢性萎缩性胃炎的临床研究
沈丽平(区中医院)
4.降酸除痹方联合耳穴埋籽治疗痛风性肾病临床观察
李 楠、胡明月(区中医院)
5.数字骨科3D打印技术辅助经皮椎体后凸成形术治疗OVCF的临床效果
陆建华(区人民医院)
6.玻璃酸钠关节腔注射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的近期临床效果观察及评估
钱卫伦(区第二人民医院)
7.同伴教育在基层医院肝硬化并发上消化道出血患者中的应用效果
王松柳(区人民医院)、 钱湘云(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
8.江苏省某基层医院连续四年剖宫产现状的调查与分析
孙艳丽、陈 彬、陈 娟(区人民医院)
9.硒酵母联合左旋甲状腺素片治疗桥本甲状腺炎的临床疗效刍议
缪 琳(区第四人民医院)
10.新型职业农民混合式学习模式试点与研究
徐耀辉(区农业干部学校)
11.食味水稻绿色高质高效栽培技术
王银元、沈 华、谢 琰(区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
12.整枝方式、留果节位对甜瓜“海蜜9号”产量及品质的影响
陈雯倩、包卫红、陈 华(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13.畜产品中重金属残留危害及检测技术分析
谢炯炯(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14.提高计量检定工作质量的途径及意义
祁 旺、赵锡钦、王金鑫(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15.面向计算思维培养的“激-导-探-评-用”—信息技术课程教学模式的构建研究与实践
梁东艳(区特殊教育学校)、 孙 伟 (南通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16.理趣课堂的教学要点—以苏教版《科学》三下《今天天气怎么样》的教学为例
仇丽君 (区新教育小学)
17.高层钢结构住宅装配节点施工技术
陈耀钢(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
18.无人机巡检剩余续航时间预测方法
汤向华、侯丽钢、江 辉(国网区供电公司)
三等奖(20篇)
1.乙酰半胱氨酸片口服对支气管扩张住院患者临床化痰效果分析
许菊萍(区第二人民医院)
2.浅析下肢静脉曲张患者采用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加点状剥脱治疗的效果
杨红杰(区第二人民医院)
3.缬沙坦联合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研究
刘永春(区第二人民医院)
4.消化性溃疡患者采用抗生素和抑制胃酸分泌药物治疗的效果
蒋永华(区第二人民医院)
5.全身麻醉与腰硬联合麻醉对老年骨折术后患者认知功能的影响效果探讨
周 健(区第二人民医院)
6.前列腺切除术治疗前列腺增生的临床疗效分析
陆红俊(区第二人民医院)
7.慢性心衰患者心脏超声诊断参数临床意义研究
陈村花(区第二人民医院)
8.评价腹股沟疝气填充式无张力和传统疝修补术治疗的价值对比
陆 琰(区第四人民医院)
9.畜牧兽医动物防疫工作
陈晓祥(常乐镇畜牧兽医服务站)
10.影响某猪场母猪配种间隔的因素
俞晓荣、张黎明(区畜牧兽医站)
11.对当前我国肉鸡行业发展的思考
施海东(海永镇人民政府)
12.海门市鲜食蚕豆品种比较试验初报
张 燕、陆 慧、杜 岩(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1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樊聪明、谢燕萍(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14.快速消解ICP-MS法测定土壤中痕量镉及其干扰消除
黄 赛(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15.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应用及常见故障处理
赵锡钦、祁 旺、王金鑫(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
16.例谈初中学生科学思维的培养策略
陈 至(海南中学)
17.装配式建筑施工中的定型化吊具设计及应用
刘海永、吴杨弘、徐鹏佑(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8.软土地基毗邻地铁深基坑施工技术
张 豪(龙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9.军事博物馆超长超宽建筑平面超高度大截面钢结构构件施工技术
张小葱、 汤 鑫、梁晓荣(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临近褶皱山脚部位的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
陈 杨、张小葱、梁晓荣(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区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区推进长江水域禁捕和退捕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20〕2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区推进长江水域禁捕和退捕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海门区推进长江水域禁捕和退捕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推进长江海门段水域十年禁捕工作,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发〔2019〕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水域禁捕和退捕补偿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02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干流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对长江“不搞大开发、共抓大保护”的绿色发展理念,实施重点水域禁捕政策,建立退捕补偿制度,恢复水生生物资源,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按照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全面推进我区长江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努力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实现生态、生产、生活有机统一、共赢发展。
二、工作原则
属地负责。坚持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海永镇、江心沙农场等属地负责,承担退捕渔民身份信息的审核认定及禁捕退捕工作主体责任。区相关部门协同,完善工作机制,衔接相关政策,整合相关资金,协调推进长江水域禁捕退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推动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禁捕禁得住、退捕管得好。
保护优先。把长江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的重要举措,作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和实现保护区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助推长江大保护和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民生为本。积极稳妥引导渔民退捕安置、转岗转业,建立健全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建档立卡,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户、配套措施保障到人,杜绝退捕渔民返贫现象发生。
公开透明。依法规范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密切关注渔民的思想动态,健全隐患排查机制,畅通问题解决渠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禁捕退捕工作平稳有序及补偿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
按照“退得出、禁得住、稳得住、管得好”的要求,落实长江禁捕退捕各项措施,在2019年底完成全区长江水域范围退捕工作的基础上,2020年起全面实施禁捕。
(一)确定退捕、安置对象
1.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内,持有有效渔业捕捞许可证(或三证合一后的“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船主)及其成员,可认定为长江退捕渔民。
2.根据我区渔民特点,对参与长江杂船整治渔民、减船转产渔民一并确认(附件1)。
(二)补偿安排和配套政策
1.收回捕捞权及征收渔船网具补偿。对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的长江退捕渔船,依法收回、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船登记证、渔船检验证、渔业捕捞许可证),对持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参照我区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补偿标准执行)。
2.配套政策。①对符合已进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属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退休的、仅在2009年至渔船拆解前一年度前期间缴纳过渔业互助保险的对象补偿临时生活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给予转产期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时间2年。对其余退捕的渔民,不享受临时生活补助,参照省政府93号令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标准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附件2)。②对需要培训的退捕渔民,由区镇逐级上报,区人社部门将其列为培训对象,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组织技能培训,落实创业富民政策,加强指导服务,促进转产就业创业(附件2)。③对符合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户籍所在地区镇申报,由村(社区)、区镇逐级上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附件3)。④对退捕渔民的医疗和子女教育等保障问题,由区镇对照相关政策按程序逐级上报,区有关部门按规定统一纳入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范围,落实子女教育政策(附件4)。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核实,摸清底数。深入渔户调查摸底,按照“每船必查、每证必核、每户必验”的要求逐户核查家庭情况、渔船网具、船舶证书、社会保障、渔业互助保险等,摸清退捕渔民和渔船网具等具体情况,分户审核审批、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
2.广泛宣传,落实政策。广泛宣传解读退捕补偿政策和相关保障措施,认真做好渔民思想工作,全面签订退捕补偿协议,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地落实渔民补偿、生活补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征收、拆解渔船网具,收回捕捞权证;开展渔民转产培训,指导就业创业。
3.健全制度,长效管理。在长江海门段显要位置按规定树立永久性标志牌,警示、威慑非法捕捞行为。
建立健全长江水生生物管护巡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组建管护专班,适时开展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监测,加强日常巡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实现长江水域禁捕长效管理。
五、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我区长江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区全面推进长江水域禁捕退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退捕推进、社会保障、执法整治、市场监管四个专项组,四个专项组分别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各区镇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长江禁捕退捕补偿安置工作组,负责长江退捕渔民调查摸底、补助对象统计、资格条件审核,填报《建档立卡渔船渔民基础信息确认表》(附件5)及《长江退捕渔民基本情况统计汇总表》(附件6),落实专人负责推进长江水域禁捕退捕工作。
2.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宣传退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要认真分析研究渔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和思想动态,充分预计和严格防范退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稳控工作,确保退捕工作顺利推进。
3.构建巡防体系。加强长江海门段水域常年禁捕工作,建立健全巡防管护机制,沿江属地区镇要整合村级网格员,有条件的选择退捕渔民,组建各自巡防护渔队伍,构建“群管群护”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切实推进退捕禁捕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执法监管。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渔政执法管理,强化“两法”衔接,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有效巩固退捕工作成果。充分发挥沿江水域巡防队伍、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完善部门协作、水域联动、交叉检查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增强重点水域和交界水域管理效果。
5.强化检查督办。各部门要把退捕安置工作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约束性任务,区政府将组织专项督查,对禁捕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定期、不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附件1:
长江退捕渔民评定范围及办法
根据《江苏省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中建档对象要求,结合我区渔民实际,确定长江退捕渔民评定范围及办法如下:
一、渔民评定范围
1.在2019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持有有效《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船登记证、渔船检验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三证合一”)的长江捕捞渔船中具有渔业船员证书或技能证书且缴纳渔业互助保险的海门籍长江渔民。
2.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长江渔船减船转产(提前退捕)的长江捕捞渔船中具有渔业船员证书或技能证书且缴纳渔业互助保险的海门籍长江渔民。
3.在2018年—2019年完成原具有长江捕捞许可证减船转产的捕捞渔船中具有渔业船员证书或技能证书且缴纳渔业互助保险的海门籍长江渔民。
4.参与2017、2018年长江水域杂船整治,具有渔业船员证书或技能证书且缴纳渔业互助保险的海门籍长江渔民。
二、渔民评定办法
本次补偿安置渔民必须是涉及2017年以来长江退捕拆解的渔船中,有关具有渔业船员证书或技能证书且缴纳过渔业互助保险的渔民。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长江渔民,由属地区镇负责审核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上报。
附件2:
长江退捕渔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发〔2019〕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水域禁捕和退捕补偿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02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干流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发[2020]23号)、《江苏省长江流域退捕渔民建档立卡工作规程》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长江水域退捕渔民的社会保障工作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所有经区农业农村局核定进保的长江退捕渔民,以我区规定的时间节点划分为下列二个年龄段:
(一)60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
(二)60周岁(含)以上(养老年龄段)。
上述人员参照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管理办法建立个人分账户。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长江退捕渔民建立个人分账户后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一)劳动年龄段人员
1.劳动年龄段的长江退捕渔民在企业就业且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个人负责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逐期报支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并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领取。
3.劳动年龄段的长江退捕渔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逐年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个人分账户中的余额必须全部用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年龄段的长江退捕渔民从我区规定的时间节点起,按照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所需费用,从其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中列支。不足支付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三)长江退捕渔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退捕渔民如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存在国家和省规定应缴未缴的情形外,不得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此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足180个月的,可以申请继续缴费至满180个月后再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长江退捕渔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附件3:
长江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和农村危房改造实施细则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发〔2019〕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水域禁捕和退捕补偿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02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干流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符合保障条件的长江退捕渔民,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户籍所在地区镇申报,由村(社区)、区镇逐级上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
一、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满3年(含)。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458元(不含)(其中,低收入家庭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具体由民政部门认定),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长江退捕渔民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长江退捕渔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区政府届时公布的年度申请条件为准。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要求如下: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住房危险是指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由镇(街道)组织现场核实并报区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区扶贫办认定,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区民政局认定,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区残联联合扶贫办或民政局认定。
附件4:
长江退捕渔民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发〔2019〕2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长江水域禁捕和退捕补偿工作的通知》(通政传发〔2019〕102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市长江干流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通政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长江退捕渔民的参加医疗保障提出如下方案:
1.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按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规定缴纳保险费用后,享受相关待遇。
2.海门区长江退捕渔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8%的单位费率缴费。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个人费率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3.海门区长江退捕渔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按10%的单位和个人合计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首次参保或续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享受社会医疗统筹支付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付。
4.海门区长江退捕渔民在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我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连续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足不足最低连续缴费年限部分的医疗保险费,按当期公布的本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基数和8%的单位费率执行。
5.海门区长江退捕渔民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当年度公布的人均筹资标准执行。2020年度人均筹资标准为1200元(含大病保险110元,照护保险1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40元(含大病保险90元),个人缴纳每人360元(含大病保险20元,照护保险10元)。
6.退捕渔民中凡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医保局将救助名单及时纳入医疗救助体系,并按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7.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制度,如市级医保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区政府关于调整常乐镇颐生村、培育村行政区划范围的通知
海政发〔2020〕2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第105次会议研究讨论,对常乐镇颐生村、培育村行政区划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常乐镇培育村,将常乐镇培育村合并至颐生村。
二、新的颐生村行政区划范围:东至青龙河,南至三厂街道厂西和耀忠村,西至新官河,北至官公河村。新的颐生村村委会设在原培育村村委会。
行政区划变动后,常乐镇要选好配强村级班子,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处理好集体财产、积累资金和债权、债务等各方面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区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以上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海政发〔2020〕2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精神,推进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实现开发区“区内事、区内办”。经研究,决定公布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赋予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权限9项(见附件),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做好赋权承接。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切实做好赋权事项衔接工作,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下放到位。赋权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置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自赋权清单公布之日开始,过渡期内仍由原审批职能部门履行审批职责。过渡期内原审批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开发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审批事项稳妥有序交接。
二、明确职责范围。赋权清单中,赋权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审批的事项,由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并由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具体承担审批职责。
三、落实保障措施。开发区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主动对接赋权部门和单位,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上级部门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事项的监管。
四、加强事项动态监管。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管理要求,加强对赋权清单的动态监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部门职能的变化及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按有关程序履行调整手续。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2日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长江禁渔区的通告
海政发〔2020〕28号
为保护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提高全区长江禁捕禁钓管理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将全区各入江河道闸口向长江一侧水域设为禁渔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范围:全区各入江河道闸口向长江一侧水域。
二、禁渔时间:每年1月1日0时-12月31日24时。
三、沿江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落实禁渔区监管主体责任,在禁渔区河段两侧设置禁渔告示牌,广泛开展宣传。区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市监局、交通运输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在禁渔区、禁渔期内,禁止从事任何水生动植物的捕捞、垂钓作业。禁止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入禁渔区。
五、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垂钓的,或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装置、器具和禁用渔具的,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入禁渔区的,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在禁渔区从事非法作业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妨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如有调整,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通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1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南通市海门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苏省林业局关于推进林长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林长制试点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施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宗旨,发挥林业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目标要求
建立健全林长制管理制度,实现“三增、三保、三防”(三增,即增森林覆盖率、增森林蓄积量、增自然湿地保护率;三保,即保林地面积稳定、保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稳定、保湿地面积稳定;三防,即防控森林火灾、防治林业有害生物、防范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目标,挖掘造林绿化潜力,提升森林资源质量,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升林业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形式
1.建立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林长制,实现林长制全覆盖。
2.总体构架。建立区、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林长制体系,其中区、区镇(街道)二级设立总林长,分别成立林长制办公室。
区成立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林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林长。沿江沿海防护林及湿地、重要交通干道(铁路、高速公路)绿色廊道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级林长,沿线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相应镇级林长。其余林地由所在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镇级林长,所在村(居)负责同志担任村级林长。
3.林长制办公室。区政府设立区林长制办公室,承担全区林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区林长制办公室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组织、宣传、公安、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审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民政、交通产业集团、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成员单位和区镇(街道)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区镇(街道)相应设立本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工作职责
1.总林长职责。总林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林长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林长制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林长制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牵头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
2.林长职责。各级林长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和湿地资源的管理,协调解决森林和湿地管护中存在的重要问题;组织开展绿化造林、森林防火检查;督促协调执法部门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湿地、滥伐盗伐林木、毁坏林木等问题;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级林长职责。负责研究制定辖区内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绿化造林、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对区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镇级林长职责。负责研究制定辖区内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绿化造林、森林防火年度工作计划,提升森林覆盖率,落实森林防火隐患整改措施;督促建设项目规范办理占用林地、湿地手续。对镇级相关部门和村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村级林长的职责。负责村域内森林资源的巡查管护,宣传森林资源管护常识。组织实施绿化造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隐患整改。发现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执法部门。配合做好涉林纠纷调处等群众工作。
3.林长制办公室职责。各级林长制办公室承担林长制日常工作,制定林长制管理制度;承担协调、交办、督办林长确定的事项;对下级林长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4.成员单位职责。各级林长、林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切实推进林长交办事项,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共同加强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管理。
区委组织部负责对区镇(街道)、村级林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区委宣传部负责林长制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司法局负责林长制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林长制工作经费,并列入预算;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区森林资源、湿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绿化造林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协调沿江沿海防护林建设管护,做好林长制日常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干道两侧绿化造林和日常管护;区住建局负责城区绿化造林和日常管护;区水利局负责等级河道管理范围内绿化造林和日常管护;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湿地、滥伐盗伐林木、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指导区镇(街道)迁移林地内垃圾池(箱、桶),禁止焚烧垃圾,消除森林防火隐患;区审计局负责林长制工作经费的审计;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林地湿地的生态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区镇(街道)整治、拆除林地湿地内相关违建、影响观瞻物;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林地湿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区镇(街道)迁移林地内散坟,倡导文明祭扫,消除森林防火隐患;区交通产业集团负责其建设的交通干道绿色廊道管护;区供电公司负责林地内变压器(所、站)等电力设施管护,消除森林防火隐患。
四、主要任务
(一)加强资源调查监测。区政府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纳入海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五年组织一次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开展年度动态监测评估。2020年底前,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十三五”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监测评估、复核国土“三调”林地数据现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和“十四五”采伐限额;核查历年苗圃式租地造林、一般租地造林、高标准珍贵树种示范森林现状;对省林业局2009年公布的湿地资源调查成果进行监测评估,完善湿地资源信息数据库,掌握湿地资源动态变化。
(二)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区镇(街道)建立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巡查管护制度,把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林木、森林防火隐患、非法占用湿地等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应林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资源调查、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区镇(街道)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区农业农村局严肃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湿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科学考核体系。区政府按照上级森林覆盖率考核目标和实际情况,建立区镇(街道)森林覆盖率增速、增幅考评机制,激励区镇(街道)加大造林绿化力度,进一步提升森林覆盖面积、森林覆盖率。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动态监测全区森林资源数据,测算并及时公布各区镇(街道)森林覆盖面积、森林覆盖率。
(四)落实林业资金保障。用实用好省财政林长制试点工作经费,既注重挖掘培育先进典型,又加大面上林长制推进力度,对林长制工作投入较大、成效明显、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实行以奖代补。同时,整合省财政2019年以来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快推进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监测等林长制基础工作。
加大区镇(街道)财政投入力度,林业工作经费纳入区和区镇政府两级财政预算。区财政继续对历年一般租地造林、苗圃式租地造林、高标准珍贵树种示范森林工程、骨干河道绿化、休闲绿化造林和市镇合租造林等给予土地租金或补贴。其余造林绿化的种植管护经费由属地区镇(街道)财政负责。
进一步完善政府一般租地造林管护经费使用办法,管护工作按照政府办办文单(〔2018〕399)继续实行属地管理,管护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由年终一次性拨付改为核实用途后日常报账制。同时,为激励区镇(街道)管护工作积极性,把现有管护经费标准(125元∕亩)分为基本费用(100元∕亩)、考核费用(25元∕亩)。其中,基本经费实行区镇(街道)总额控制、结余留用,考核经费实行全区统筹使用,对更新补植复绿、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隐患整改、林地管理等成效明显的镇村以奖代补。组织第三方对2018年以来政府一般租地造林管护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级机关相关部门、区镇(街道)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将林长制纳入区级机关相关部门、区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进行绩效考核。各区镇(街道)于2020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林长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进度。10月底前区、区镇(街道)、村(居)三级林长制全面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林长制联席会议、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形成林业管理合力。创新林长制工作方式,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林地、湿地实际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由林长牵头编制工作清单,制定年度任务计划,排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组织实施。
(三)做好信息公开。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各级林长名单。在林地、湿地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制公示牌,标明人员信息、林长职责、林地湿地情况、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搭建公众信息平台,畅通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林长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2020年底前完成三级林长制公示牌的设置。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实施林长制的重要意义。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总结林长制试点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创新举措,积极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有关要求,在对区各相关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海门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十七届区政府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清单管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服务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中介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需要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经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调整。各部门要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做好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
二、精简整合中介评估
各部门要大力精简中介评估报告,能做备案表的不做登记表,能做登记表的不做报告书,杜绝连篇累牍形式主义的评估。要抓住评估的核心内容,压缩评估报告“厚度”,提升评估报告质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要大力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多评合一”“联合验收”等做法,减少中介评估中的重复环节。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整合同一项目内容相近的中介服务,实行一次评估、结果共用。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相关技术标准,提供中介报告编制的示范文本,方便申请人自行编制报告。
三、大力推行区域评估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区域评估,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实行区域评估的区域,政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各部门要按照《江苏省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五、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打破行业、区域、部门垄断。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省级部门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部门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各区镇、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
六、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公布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和市场准入标准,严禁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要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和信用管理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收费目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6〕6号)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交邮合作”促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推进“交邮合作”促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关于推进“交邮合作”促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9〕107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交邮合作下乡进村,做好民生“托底”工作,办好为民办实事项目,提高邮政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强化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双向通道作用,现结合我区实际,就推进交邮合作促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邮快合作下乡进村的重要指示精神,以便民、利民、惠民为主线,以交邮融合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为目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资源共享、合作共赢、循序渐进、重点突破的原则,构建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多方共建共享的新机制。打造城区、乡镇、村组三级物流服务体系,打通交邮服务网络节点,盘活交通场站资源,共享“村村通”镇村公交、村邮站等资源,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整体效能,借力交通物流政策优势、市场优势,充分发挥邮政的网络优势、品牌优势,推进农村物流服务点建设。加快推进农村“零距离、门到门”终端服务一体化,实现交通运输行业与邮政行业深度融合、密切合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民生福祉。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8月,完成海门区一级共配操作中心建设,鼓励快递企业或者第三方对各品牌快递有效整合、合作共赢,达成“快快合作”源头共配。
——到2020年底,完成海门区225个行政村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的布局,交通、邮政、区镇条线齐推、因地制宜,完成“多方协作”末端配送,建立“江海叙·又一季”之“交邮合作、快递共配”品牌。
——到2021年底,在全区13个乡镇公交客运站中选择有条件的进行二级站点改造,交通、邮政合力共建、资源共享,促成“交邮合作”深度发展。
——到2022年底,拓展村邮站功能,提高农村物流服务村级覆盖率,利用邮政网点代办联网售票、公交卡充值等便民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整合有效资源,打造第一级共配体系,积极鼓励和扶持邮政快递企业与第三方多形式多渠道投资合作,打造交邮合作第一级(区级)共配体系。
1.在城区交通位置相对科学、便捷的区域建立进港件共配操作中心,建设与日处理海门区进港件量相匹配的操作场地、自动化分拣设备和软件系统,配备运驳卸载作业的各种类型快递车辆,所有车辆做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维修。(牵头部门:邮管局;责任部门:交通产业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2.通过市场主导、部门推动、企业磋商对主要快递品牌的海门进港件进行有效整合,在保证寄递安全、操作规范、投递时效等快递服务的前提下,形成合作共赢的共配方案,完成海门区进港件的统一分拣、共同配送。(牵头部门:邮管局;责任部门:交通产业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8月)
3.结合海门区城镇人居分布和购买力的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区统一管理、统一形象的标准化快件门店44个,完成末端派送服务。(牵头部门:邮管局;责任部门:交通产业集团。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二)盘活交通场站,打造第二级(镇级)交邮合作中转共配旗舰店。
4.推广“江海叙·又一季”四好农村路品牌,选择现有的13个乡镇客运站有条件的进行改造,建设中转共配旗舰店,做到统一形象设计、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标志标识、统一设施设备、统一管理模式。2020年8月完成悦来客运站中转共配旗舰店(以下简称悦来站)。(牵头部门:交通局;责任部门:交通产业集团、各区镇。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5.对日处理进港件达到25000件的乡镇,建设相匹配的操作场地、自动化分拣设备和软件系统,坚持总体安排,分步实施。在总体规划统筹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建一个,建一个成功一个。2020年8月完成悦来站的建设。(牵头部门:交通局、邮管局;责任部门:邮政公司、交通产业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6.在保障农村旅客乘车需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区交通局、邮管局研究出台镇村公交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的收寄投递、时效要求、安全验视、结算方式、纠纷处理及赔偿等办法,开展“定时、定点、定线”的专线服务。(牵头部门:交通局、邮管局;责任部门:邮政公司、交通产业集团、飞鹤公交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三)鼓励多种形式进行合作,打造第三级(村级)交邮合作共配末端网点。
7.区邮政公司充分利用已开通的26条镇村公交线路和285个村邮站,合理设计,规划镇、村寄递网络路线、村级共配网点,形成覆盖全区225个行政村的三级农村物流服务点网络布局。(牵头部门:邮管局;责任部门:商务局、交通产业集团、邮政公司、各区镇。完成时限:2020年10月)
8. 逐步推广应用新型镇村公交车辆。结合镇村公交开通和车辆报废更新,鼓励邮政快递企业与镇村公交企业开展合作。结合本区域邮件快件和小件农产品代运数量和需求特点等,逐步更新符合相关标准、满足农村客货运输需求的镇村公交车辆,优先选用客货两用的新型镇村公交运输车辆。指导公交公司认真梳理车辆报废更新和农村物流需求,制定车辆报废更新计划和客货两用车辆优先选用计划。提升镇村公交运营效率和水平。(牵头部门:交通局;责任部门:邮管局、交通产业集团、飞鹤公交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9.鼓励各快递企业、智能快递柜运营方与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村级信息服务站、农村综合服务站、商超、村级电子商务配送站等场所以互利互惠为原则,以协议合作方式,开展农村快件代收代投服务。(牵头部门:邮管局;责任部门:交通产业集团。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0.交通产业集团整合全区“四通一达”快递公司配送资源,在城区、乡镇布局配送网点基础上,将配送网点进一步向全区723个自然村推广布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镇村三级共配网络。作为民生实事项目,确保所有村民都能在家门口寄送快件,让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一样体会到网络时代的便捷高效,提升幸福感和获得感。财政部门对2021年、2022年两年快递进村增加的运输费、网点人工费等给予补贴。交通局加强对快递进村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牵头部门:交通局、邮管局;责任部门:财政局、交通产业集团、各区镇。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四)邮政便民
11.充分发挥农村地区邮政网点健全、配送网络通达的优势,积极拓展邮政乡镇网点服务功能,提供电商及农产品代销代购、普惠金融、便民缴费等服务。(牵头部门:邮管局;责任部门:商务局邮政公司。完成时限:2021年12月)
12.拓展村邮站功能,健全乡到村工业品下行“最后一公里”和农产品上行“最初一公里”的物流服务网络,全面提高农村物流服务村级覆盖率。(牵头部门:邮管局;责任部门:交通局、商务局、交通产业集团、邮政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13.邮政网点代办部分交通便民服务。通过在镇级邮政网点设置交通运管服务、联网售票、公交卡充值等便民服务,为老百姓建设家门口的交通运输服务窗口,提高交通运输便民利民的水平。(牵头部门:交通局;责任部门:邮管局、飞鹤公交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海门区“交邮合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交通、邮政、财政、公安、民政、农业农村、商务、供销、交通产业集团、邮政公司等主要领导为组成人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邮管局,由邮管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促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区交邮合作工作,研究解决农村物流业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推动实施具体项目。
(二)加大政策扶持,做实民生实事。区交通、邮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省、市主管部门对农村物流发展的政策支持,把惠及民生的快递进村入户列为地方政府的“为民办实事”项目,财政资金对站场设施建设改造、邮政和快递网点建设、车辆装备淘汰更新、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信息系统建设等给予引导扶持。
(三)注重社会效益,加强经验总结。在先行乡镇推广农村物流服务创新品牌,在全区开展农村物流服务创新品牌建设评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运营模式和成功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力度,通过示范引领,指导全区深化交通运输、邮政快递融合,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农村物流服务水平。
(四)加强协作推进,确保工作落实。区交通运输、邮管、商务、农业农村、供销等多部门高度重视,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区交通、邮管部门要把“交邮合作”项目列入本年度重点工作进行推进,办好为民办实事项目,高质量推进“交邮融合”和“邮快合作”工作,力争到2022年底,在全区范围内推动主要快递服务品牌全面“村村通”,实现快递服务城乡无差别和一体化,促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健康发展。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区镇“点位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区镇“点位长”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海门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区镇“点位长”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点位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通大气办〔2019〕7号)要求,建立海门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镇级“点位长”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分级履职。发挥各级党政领导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实施综合治理,逐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确保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二)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治理。各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是所在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状况,明确辖区内各部门大气治理职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
(三)坚持严格考核、绩效挂钩。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大气治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和高质量发展的年终考核与绩效评价体系。
二、“点位长”职责
全区各级空气自动监测站设区镇“点位长”一名,原则上由监测点所在区镇(街道)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点位长”主要职责为:
1.围绕上级下达的大气质量改善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制定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排定大气治理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抓好督促落实,加强检查调度,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2.负责组织辖区空气质量工作部署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分析空气质量现状、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协调解决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段大气治理突出问题。空气质量出现显著恶化,对全年任务有较大影响时,应当加密检查频次,及时部署管控措施。
3.负责组织制定辖区空气质量应急响应工作机制。上级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及时组织实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应对情况督查。实时掌握空气质量状况,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时,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赴站点周边进行摸排和调查处理,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4.负责组织点位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查、巡查和整治,建立污染源动态管理清单(附件1),每年4月、8月各更新一次报区大气办备案。对重点区域排查出的散煤销售使用单位、涉气工业企业、建设(房建、市政、拆迁)工地、主干道路、堆场、混凝土搅拌站、码头、加油站、汽修、餐饮单位等污染源组织实施清单化整治。协调优化渣土车、重型柴油货车等的运输时段、路线。联系辖区内重点治气项目,定期赴现场推进,确保项目按时序进度完成。
5.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巡查。加大对辖区内涉气企业、施工工地等易造成大气污染单位的检查力度,对发现的突出环境问题,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6.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各级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情况督查检查,对责任不落实、任务推进不力、应急管控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约谈相关责任人,问题严重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
目前,全区共建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13个,其中,省控站点2个,区镇站点11个,共设镇级“点位长”11名(附件2)。
国家、省、市对“点位长”制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工作要求
各区镇(街道)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推行“点位长”制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举措。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标志性战役。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政治定力,切实增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要履行“点位长”职责。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职,建立健全区域内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体系。以空气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底线扭住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深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做到区域大气治理方案、资金、项目、责任“四落实”。
三要加强督察考核。区大气办将定期通报各监测站点PM2.5浓度等空气质量情况。对于“点位长”职责落实有力,区域空气质量改善明显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认真履行“点位长”职责,督导考核不严,重点任务推进不力,大气污染管控不到位,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实施责任追究。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海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推动我区农村电子商务深入发展,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打造海门特色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典型样板”,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办〔2019〕58号)及江苏省财政厅、商务厅、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商电商〔2019〕64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市场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标准化为导向,将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作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引擎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产业支撑,坚持重点扶持、示范引领,产业联动、优化结构,强化应用、拓展市场的原则,依托海门区优势产业,建立完善的农村现代市场体系,挖掘农村电商潜力,提高农村流通效率,加强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实现电子商务与传统产业的共同繁荣。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强化示范引导,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提高农村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广泛调动各类社会资源参与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二)强化服务,聚焦上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产品、乡村旅游及服务产品的标准化、电商化、品牌化,提高农村产品商品化率和电子商务交易比例,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我区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环境,充分发挥区位优越、资源富集、物产丰富、文化多元等优势,依托家纺、红木等特色产业,坚持精细化开发,差异化、错位化发展,促进产业聚集融合,探索具有海门特色及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路径和模式。
(四)规范发展,注重绩效。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注重项目实施效果,加强过程监管,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
三、实施目标
按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要求,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应用和推广,推进电商企业成长壮大,电商交易额快速增长。到2021年,达到以下目标:
(一)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1个,完善提升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11个,改造升级150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覆盖全区60%以上行政村,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子商务区、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二)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服务功能,整合全区快递资源,改造区级电商物流中心1个,改造建设11个镇级物流配送中转站,升级改造150个村级物流配送点,打通农村电商“最后一公里”,建立完善的区、镇、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三)开展农村电商培训。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有针对性的、分阶段、分层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电子商务理论及实操培训,培训5000人次以上。有效带动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等实现电商创业就业。
(四)打造海门特色模式。依托叠石桥家纺特色产业打造跨境电商基地、新媒体直播中心,积极探索跨境电商与市场采购贸易融合发展;拓展红木、健身器材等有特色、有规模的产业,加大线上营销渠道开拓,带动特色产业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打造海门特色模式。
四、主要任务
(一)区、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1)建设 1 个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培训孵化、产品对接、品牌建设、网络推广、跨境电商服务、金融信用和其他衍生增值服务等。中心设办公、孵化区、培训、产品展示、直播、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配置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 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和运营商的运营维护。
(2)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选择专业第三方运营团队,进行资源整合,为传统企业转型、网商企业发展等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技术指导,提供解决方案。建设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对接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系统,开展电商基础统计工作。向社会提供家纺产品、红木产品、旅游产品等特色产品的展示展销、品牌培育、网络营销策划、网站托管等增值服务;以特色产业跨境贸易为核心的跨境电商服务;生产经营贷款等金融服务;向区内实体经济提供电商综合性服务,促进实体经济主动拥抱互联网,加速转型升级。
2.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
改造建设11个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配置室内外牌匾、电脑、电视、网络连接设备、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
整合区内特色产业资源,打造“一镇一业”,实现镇级电商服务站全覆盖。在原基础上进行改造提升,具备线下体验、区域仓储配送和镇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推介等功能,认真执行日常网络安全管理、货物收发管理等管理制度。服务站对各个电商平台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站内配备电脑、宣传栏、WIFI、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和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当地群众及时发布企业招工信息、就创业优惠政策、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电商咨询、缴费、充值、订票、代收代发快递、引导宣传等便民服务。
3.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建设
改造益农信息社、供销社网店,打造150个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含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点),实现村级电商服务点覆盖率60%以上。配置电脑、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货架等设备设施。
发挥供销、邮政及电信等在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益农信息社、阿里巴巴“千县万村”计划协作单位、供销农资店及村邮站为基础,建设行政村150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站内配备电脑、宣传栏、WIFI、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施设备和专业辅导操作人员,为当地群众及时发布企业招工信息、就创业优惠政策、天气预报等信息,提供电商咨询、便民缴费、订票、代收代发快递、引导宣传等便民服务。
(二)区、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体系
依托海顺共配中心打造区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分拨中心,打造网销网购商品(包裹)的配送(投递)等物流配送体系,着力解决由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建立完善区、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
联合海顺、邮政、供销、商贸流通、第三方物流、本地物流企业等主体进行市场化合作,大力发展农村物流,推进物流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1.建设改造一个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提供公共仓储、分拣场所,具有仓储区、分拣区、加工包装区、配送区以及运营办公区,在物流中心设置服务窗口,作为全区电商物流指挥中心,统筹安排农村物流,发挥物流集约效应,降低全区物流成本。
2.建设11个镇级物流配送中转站,150个村级物流配送点。依托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积极引进菜鸟物流、京东便民等,建设改造镇、村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站点。完成室内外装修、设备配置、制度上墙,提供货物中转、物流信息发布、快递收发等服务,着力打通镇到村“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推动城乡一体化配送,建立完善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农村物流配送网络。
(三)产品流通体系建设
1.品牌培育。整合区内优势资源,进一步壮大“苏洪鲜食”、“味之原”、“东方雁”、“海扬”等已有电商品牌,推动“余东酱油”、“颐生”、“淘米记”等海门老字号品牌与电子商务的有机结合,重点打造适合网络销售的家纺、红木等特色产品,做好家纺、红木类产品的开发、分析定位、品牌设计、产品包装、营销推广;推动具有一定生产规模、拥有品牌、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家纺企业、红木企业、农村生产企业、农业新型合作社、商贸流通企业、电商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网络销售,各镇充分结合“一镇一业”、“一村一品”优势产业,形成1~2个特色主导产业,全区电子商务交易额同比增长30%以上。
2.溯源体系建设。开展家纺、红木、水产、果蔬等特色产品的溯源体系建设,提供网销产品的检测检验服务;建立区级网销产品数据库,对重点产品实行二维码溯源追踪,实现“知根溯源”,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做到放心采购和消费;加强产品品质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产品“追溯、监管、营销”公共服务水平。
3.区级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建设。海门区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建设,以家纺大数据中心和红木大数据中心建设为重点,将配备家纺、红木等产品数据采集的设施设备、批量数据加工处理软件、自动导入多平台的软件等,具备与商务部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对接,具备统计县域家纺产品网络零售额、红木产品网络零售额、排行榜单、产品销量、物流信息等与电子商务发展相关数据。建设电子商务大数据中心便于对全区家纺、红木等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动态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发挥数据研判和政策参谋作用。
4.建立电商营销服务体系。引进或培育专业区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专业运营团队,建设电商营销服务体系,提供家纺、红木等特色产品品牌策划、包装设计、视频拍摄、代运营、运营推广、第三方平台对接、分销体系建设、跨境电商、直播等服务。
(1)鼓励利用淘宝、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专营店、网店、微店等网上商城和网上商店,多形式开辟销售渠道。推动本地同城化订单配送,开展网上预售。
(2)打造跨境电商基地。依托家纺产业园和国际物流园,对接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积极打造跨境电商基地,培育跨境电商人才,建设公用型保税仓库,提升跨境电商的配套服务水平,实现“前店后仓”的全新销售模式。全区跨境电商交易额同比增长20%。
(3)打造新媒体直播中心。依托海门区家纺产业和红木产业,对接淘宝直播、抖音、快手等新媒体直播平台,打造新媒体直播中心,培育新媒体直播人才。配套相应客服、摄影、美工、运营、仓储等人员,通过直播、电商服务、供应链平台、智能云仓等一站式服务,形成一个全新的网上零售新模式,实现商家、顾客、产业链平台的共赢发展。
4.加大电商宣传力度。广泛利用电视、网站、微信、论坛、微博、乡镇主干道广告牌等传统媒体、互联网等发布相关信息和制作标语、墙体广告进行宣传。举办电商研讨会、座谈会、电商讲座等活动,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推广促使群众电商意识明显增强,扩大海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外影响力。
(四)电子商务培训体系
结合我区产业特色和电商发展现状,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整合现有培训资源,以第三方培训机构和电商龙头企业为主体,由区人社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电商人才培训体系。
面向区、乡镇(街道)、村三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站点服务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普及培训;注重电商培训的精准性,面向家纺产业电商从业人员、红木产业电商从业人员、相关企业电商团队、创业青年等开展电商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跨境电商人才培训、新媒体直播人才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实用性,着力提升培训对象的使用技能;注重培训后跟踪服务指导的针对性,着力提高培训转化率。培训相关从业人员5000人(次)以上,其中普及培训1500人次以上,电商高级技能人才1500人次以上,跨境电商人才1000人次以上,新媒体直播人才1000人次以上。
(五)构建电商对口扶贫协作机制
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构建区、镇、村、企“四位一体”结对帮扶体系,共同打造苏陕扶贫协作典范。
通过对口帮扶,推动对口帮扶地区农特产品“走出去、卖得好”。整合我区农产品龙头企业,如“苏洪鲜食”、“东方雁”等,探索建立“帮扶地区+龙头企业+电商”模式,辐射带动对口帮扶地区农产品异地销售,实现对口帮扶地区贫困人群脱贫致富。
通过对口帮扶,实现对口帮扶地区贫困户电商创业就业。整合我区优势资源,联合对口帮扶地区在当地举办现场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带动对口帮扶地区低收入群体实现转移就业。鼓励电商企业安排适当产品、适当岗位帮助低收入人群、残疾人等实现就业。
五、资金安排
海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1500万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
六、实施步骤
(一)项目起步阶段(2020年6月到2020年9月)
对全区经济发展状况、特色产业、电商基础和物流现状进行全面摸底;召开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推进会议,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抽调专职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定项目招标中介(即:第三方项目监督机构),明确招标流程,制定招标细则;明确项目资金、制定资金分配比例、计划及拨付程序;研究制定《海门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完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同时上报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备案。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9月到2021年2月)
完成区、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体系和物流体系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营,全面解决农村电商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按照计划开展电商务培训5000人次以上,培训满意度达90%以上;开展家纺、红木等特色产品品牌培育、产品研发等工作;实现全区家纺、红木等特色产品网络零售额和跨境电商销售额同比增幅均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组织专家对示范工作进行评估,对重点区域电子商务示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对照绩效评价检查建设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3月到2021年4月)
根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组织开展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接受上级组织的第三方和专家组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做好整改工作,继续开展示范项目创建工作,不断总结示范经验和成果,做好迎接国家项目绩效评估准备。
(四)整改及推广阶段(2021年5月以后)
根据绩效评估结果,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全面总结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创建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向全区各行各业有序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形成电子商务进入千家万户的浓厚氛围。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商务局局长等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海门区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具体负责统筹指导、审议决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和检查项目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由区商务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二)加大政策支持。整合优化各类财政涉农资金,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加快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在项目、税收、金融、人才、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入的引领作用,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资机制。建立健全相关日常管理、工作推进、监管考核等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项目效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纳入区政府管理考核体系。定期督查评价有关部门、各区镇电子商务建设和应用情况。有关部门、各区镇要及时报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确保综合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健康持续发展。完善奖惩机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承担购买服务的协会、企业、创业农村青年、返乡农民工等进行奖励。
(四)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完善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与项目管理制度,细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向、支持标准和资金拨付程序要求,确保资金用于规定方向,做到专款专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由区商务局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持项目公开、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主动接受上级机关、纪检监察、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使有关农村电子商务的政策、做法、经验在全区形成共识。梳理典型案例,对开展电商创业的典型镇、典型企业、典型个人和典型农村商业模式等进行表彰奖励与总结推广。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0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南通市海门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农业生物灾害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有害生物危害和农业生产损失,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的大面积暴发和流行;危害农业的检疫性病、虫、植物及农业农村部、省政府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的暴发和流行;可使农业大面积造成毁灭性损失的农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对苗头性、倾向性、发展性的问题,应抓早抓实,立足预防,争取主动,防止灾害发生蔓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时期。
1.4.2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及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相互协作,共同处置。
1.4.3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农业生产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4.4规范有序。实施应急处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程序,讲究工作方法,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努力提高工作效能。
2灾情确认与分级
2.1概念界定及适用范围
农业生物灾害是指农业突发灾害性生物,可使5000亩以上农作物造成毁灭性损失,超出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处理能力,需要更多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配合与援助时,即启动本预案。
2.2Ⅰ级(特别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1)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在10000亩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新传入我国的农业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发生,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2.3Ⅱ级(重大农业生物灾害)
(1)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上(包含5000亩)10000亩以下的,控制难度较大的;
(2)新传入我国的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流行,经风险分析综合评估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2.4Ⅲ级(较大农业生物灾害)
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农业生物灾害。
3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专家组组成。
3.1应急指挥机构
3.1.1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农业副区长
副总指挥长: 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农业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供销总社、电信公司、气象局、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
3.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组织力量对Ⅲ级以上农业生物灾害进行应急处置。
(2)向南通市政府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报告有关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和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对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制订农业生物灾害应急行动方案,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在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农业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行动进行评估和总结,完善本预案。
3.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的技术方案;指导农业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农业生物灾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按规定确认农业生物灾情,并向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灾害应急控制措施的建议;组织对农业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做好农药、药械等物资储备和农药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收集国内外危害农业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和其它有害生物的发生信息;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处置技术的指导。
(2)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报道经批准的相关灾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控知识普及。
(3)公安局: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灾情相关的突发治安事件,密切注视与灾情有关的社会动态,负责与灾情相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做好疫区封锁、配合临时检查站开展相关工作。
(4)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业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济。
(5)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农业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药剂、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预警、预防、控制扑灭等经费,监管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
(6)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防治物资的运输保障。
(7)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的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8)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9)生态环境局:负责因农业生物灾害及综合防治措施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和技术指导。
(10)供销总社:负责做好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物资的供应及调剂等工作。
(11)电信公司:负责做好疫区内的通讯、通信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12)气象局:负责提供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信息、灾害性天气检测服务。
(13)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并检查农业生物灾害封锁、扑灭和预防控制的实施,组建应急防控专业化防治队伍。
3.2日常办事机构
3.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区应急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事务。
3.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制定农业生物灾害预警、预防、控制和处置方案,组建和完善农业生物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2)收集、汇总和发布灾害信息,掌握动态,指导各区镇的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处置行动。
(3)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4)负责农业生物灾害防范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3.3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农业科研、推广、环保、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为:
(1)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农业生物灾害的风险评估意见和预警,为启动本预案提供技术咨询。
(2)提供农业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和参谋。
(3)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生产的建议意见。
3.4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急防控机构
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依照本预案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成立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农业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负责本级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监测
以各区镇及基层病虫测报点等为依托,按照国家、省、南通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农业重大病虫害和危险检疫性病虫监测网络。在区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领导下,开展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的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发布重大病虫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
4.2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根据各地农业重大病虫害、危险检疫性病虫及外来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监测信息,按照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与灾情级别一致),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黄色预警:省内除与南通市毗邻的地区外暴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且有向南通市蔓延的可能;本市可能受侵害农作物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
橙色预警:省内与南通市毗邻的地区暴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且有向南通市蔓延的趋势;本市可能受侵害农作物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
红色预警:南通市毗邻海门的地区发生重大农业生物灾情;本区可能受侵害农作物种植面积5万亩以上。
4.2.2 预警发布与解除
应急指挥部专家组根据本区监测信息和国内外重大农业生物灾情动态,按照灾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分析,并根据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发布预防预警信息建议。一般情况下,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防治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和宣布解除;如果发生检疫性有害农业生物灾害,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4.2.3 预警响应
(1)黄色预警响应
结合气候条件,加强农作物有害生物监测,做好防控预案,准备防控物资。
有关地区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黄色预警。
(2)橙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对我区可能受侵害农作物进行有害生物普查,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力争及时发现及时防治。
在毗邻地区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取消橙色预警。
(3)红色预警响应
在执行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对发生区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组建应急防控专业化防治队伍。
如确认灾情进入我区行政区域,进入应急响应程序。
5应急处置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害灾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农业生物灾害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灾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灾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灾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灾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灾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Ⅰ级、Ⅱ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后,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在省、南通市农业主管部门的组织和指导下,区政府分管领导(必要时应由主要领导)组织并指挥区防治重大农业生物灾害指挥部,依照国家、省、南通市有关要求进行疫情处置。
5.2.2 Ⅲ级突发重大农业生物灾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Ⅲ疫情后,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指挥部相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3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农业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业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农技部门报告。有关机构在作出诊断后2小时内应将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及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报告内容。农业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报告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5.4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区政府授权后,指派专人负责起草有关农业生物灾害的危害、损失、控制等情况的新闻稿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5.5控制灾害源
在明确农业生物灾害发生区域后,迅速采取农业、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尽可能控制其扩散。
5.6应急监测与评估
立即组织专家组成员赶赴灾害发生地,监测灾害变化,并对农业生物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综合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5.7结束响应
在农业生物灾害经过应急处置,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后,通过评估和专家咨询,按审批程序要求,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对不可抗拒原因引起的农业生物灾害,由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按政策规定实施救济和救助。
6.2农业生物灾害调查报告
在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农业生物灾害进行调查,处理完毕向区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7保障措施
7.1组织保障
区政府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整合和充实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保障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农业生物灾害应急预防、控制和处置所需物资的储备和调配。
7.3财力保障
处置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省财政厅《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所致的农业生物灾害损失,由人民政府按政策规定补偿、救济资金。
7.4人力保障
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保证应急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人员素质。当灾害发生时,相关人员应服从指挥机构统一调配。
7.5宣传保障
充分利用“两台一报”等新闻媒体对农业生物灾害的发生、预防措施及补救办法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农业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消除恐慌。
7.6技术保障
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区域农作物灾害的技术鉴定与指导;生态环境局负责综合防治措施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补救实施阶段的气象信息。
8监督管理
8.1演练
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定期进行应急处置单项和综合演练,检验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8.2专业人员培训
加强对全区农业生物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救援队伍的战斗力,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预防、控制和处置农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不按本预案履行职责、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重大农业生物灾害:农业突发灾害性生物,可使农作物造成毁灭性损失,给农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危害程度高,发生量、发病率和损失率远远超过常年的水平。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修订、完善与更新,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南通市海门区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妥善做好以食用为目的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68号)、《省林业局关于组织实施〈江苏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方案〉的通知》(苏林护〔2020〕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强化组织保障、政策保障和技术保障,分类指导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妥善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一)分级负责,区级为主。实行区政府负总责,区、区镇(街道)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区镇(街道)属地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二)分类处置,合理补偿。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分类精准施策,妥善处置人工繁育场,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养殖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尽量减少人工繁育单位损失。对受损养殖场(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
(三)依法实施,有序推进。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有序推进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
二、分类施策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各区镇(街道)、各部门准确把握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范围,做好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的有序退出和转型转产工作。
(一)对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人工繁育物种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的,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许可证件或文书,区农业农村局分别按照畜禽、水生野生动物、水生动物进行管理。我区有1处合法在养梅花鹿(三星镇林西村14组的海门市蓝天梅花鹿养殖场)、2处合法在养黑斑侧褶蛙(三星镇召良村11组的海门市金万达青蛙养殖专业合作社、临江镇坚平村17组的海门市丰盛园艺有限公司)、1处合法在养雉鸡(正余镇桥闸村12组61号的海门市天赐禽类养殖场)。
(二)对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人工繁育物种兼有非食用性用途的,尊重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的意愿,允许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生产经营方向继续养殖,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创造条件予以支持,由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许可证件或文书的变更、换发并加强后续监管。
(三)对依法取得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以食用为目的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撤回并注销所核发的人工繁育许可或文书,并依法给予补偿。相关从业机构停止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陆生野生动物等活动。
(四)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养殖蓝孔雀从业机构,停止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并依法给予补偿。
(五)对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活动的机构,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无法说明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超出许可证范围养殖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区农业农村局要查实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罚。违规取得行政许可或违法从事繁育利用的不予补偿。
三、依法补偿
针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分类处置给部分从业机构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一)补偿范围。因政府行为关停的合法人工繁育场,以及因处置在养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二)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重点考虑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并兼顾养殖设施投入和养殖模式等因素。
(三)补偿程序。区政府制订相关工作方案,加强《决定》等法律法规和补偿处置政策宣传,确保政策通知到户。对依法取得人工繁育许可且属于禁食范围的,相关部门和属地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主动告知退出补偿政策。由人工繁育场经营主体提出申请,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林业、农业、财政、畜牧兽医等职能站所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制定补偿清单并公示,拨付补偿资金。
(四)资金来源。陆生野生动物补偿资金和在养陆生野生动物处置费用由属地区镇(街道)财政承担。区财政及时将省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区镇。
四、科学处置
对《决定》发布后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继续养殖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要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指导、统筹兼顾的原则,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结合实际做好科学处置。我省属于禁食范围的在养陆生野生动物主要按以下方式分类处置。
(一)蛇类。蛇类具有较高的药用、皮张、蛇毒等非食用性利用价值。我省蛇类原则上不实施放归自然,可调整到药用等合法养殖经营方向。目前我区无合法存栏在养蛇类。
(二)雁鸭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鸿雁、灰雁、斑嘴鸭等,均为在我国有居留期的迁徙候鸟,除少量可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我区有2处合法存栏在养鸿雁(正余镇桥闸村12组61号的海门市天赐禽类养殖场、临江镇坚平村17组的海门市丰盛园艺有限公司)。
(三)雉类和其他鸟类。主要养殖种类包括灰胸竹鸡、白骨顶、黑水鸡、蓝孔雀等,其中:蓝孔雀为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可收容、调配用于动物园、野生动物园观赏展示或制作科普标本等;其余雉鸡类和鸟类为我国原生种,除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或用于制作科普标本外,总体上实施放归自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仅海门港新区上报辖区内有1只蓝孔雀,我区无合法在养存栏其余雉鸡类和鸟类。
(四)豪猪、果子狸、猪獾、狗獾等兽类。上述物种非食用性利用需求小,在我省有自然分布,除少量收容调配外,主要通过分散实施放归自然和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置。我区无合法存栏在养豪猪、果子狸、猪獾、狗獾等兽类。
五、工作阶段
(一)数据核实(2020年9月10日前完成)。区政府组织林业、财政以及区镇(街道)、村(居)委会认真核实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以及持有人工繁育许可证件等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查、登记造册。
(二)补偿落实(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区政府组织林业、财政对登记造册补偿清单予以公示。优先考虑涉及陆生野生动物养殖的贫困户(脱贫户)和边缘户,确保不返贫致贫。
(三)动物处置(2020年9月25日前完成)。补偿到位以后,区政府组织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制定处置方案,及时处置到位。
1.放归自然。对于适用我省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区镇(街道)、村(居)委会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陆生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
2.转作他用。对于转作科研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科技、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由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的,由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实施。转作他用处置的陆生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3.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2种方式处置的陆生野生动物,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由区农业农村局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六、责任分工
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加强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严防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积极稳妥解决在具体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和情况。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做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数据调查登记及补偿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合法在养陆生野生动物补偿资金和处置费用省级补助资金的监管工作。区发改委负责做好补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认定及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陆生野生动物处置工作,重点做好移交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的陆生野生动物处理及监管工作。区镇(街道)负责筹集、拨付陆生野生动物补偿资金和处置费用,做好禁食后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动物处置工作。区卫健委、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区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国有企业: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海门实际,现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围绕新时代审计工作新特点,全面深入推进政府投资审计改革,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推动全区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要求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政府部门管理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公益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上述资金、资产,但上述资金、资产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区审计局的监督对象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可以对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采购、供货、招标代理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建立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由区审计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将相关资料录入管理平台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三、组织方式
(一)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农田水利工程以完工验收合格,交通工程以交工验收合格,绿化工程以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按照《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资料清单》收集、整理好工程结算资料并上传管理平台组织审计。
园区、镇(街道)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投资额400万元以下项目(以立项批文为准,下同),由园区、镇(街道)自行组织审计;投资额400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统一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
(二)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按照《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清单》收集、整理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并上传管理平台组织审计。
园区、镇(街道)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园区、镇(街道)自行组织审计。
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区审计局申报年度审计计划,区审计局将按照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确定下一年度审计计划。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审计,未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
(三)审计组织
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审计,有内审力量的由内审人员审计,内审力量不足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必须在区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选取,通过管理平台向区审计局备案,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按规定结算审计费。
区审计局组织的审计,凡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由区审计局选取中介机构,并组织中介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审计协议。
四、操作流程
1.建设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项目资料交接手续,中介机构应于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参与项目的审计人员,项目主审应检查资料完整情况,如有缺项,应通知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齐全的应在接收审计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开展审计。中介机构在建设单位的组织安排下,一起参与现场踏勘,与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决(结)算核对,并按规定时间完成审计任务。
2.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对争议事项、工作进度情况应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争议事项实行书面申报,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记录。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区审计局书面反映。
3.项目结算审计完毕后,中介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定单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签字盖章确认。中介机构依据核定结果一周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并移交完整的项目审计资料。
4.中介机构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完毕后,应充分征求建设单位意见,依法独立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移交完整的项目审计资料。
5.建设单位应按照《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资料清单》、《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审计资料清单》的要求,在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报告上传管理平台,同时将纸质报告报区审计局备案,并将上述资料自行归档保存。
6.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区审计局在公开招标中介机构时确定的审计费标准执行,项目审计结束后,由建设单位直接与中介机构结算,不得拖欠。
五、工作职责
(一)区审计局职责
1.负责建立、管理、维护管理平台,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管理平台的操作使用进行指导,并利用管理平台对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进行监督。
2.负责公开招标确定参与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开展审计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的教育管理。
3.负责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的争议事项。
4.负责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检查和考评。对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30%。结合日常抽查的考评结果和建设单位考评结果对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评排名。
5.加大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力度。结合园区、镇(街道)、部门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对建设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融合审计。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编制、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严格把关,防止高估冒算。做好项目审计资料收集整理、上传管理平台、现场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及时做好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2.严格按照《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8〕96号)、《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8〕106号)等相关规定办理签证变更手续。
3.在聘请中介机构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负责协调项目重大事项,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平台的数据维护与更新,委派专人负责与区审计局、中介机构的衔接工作。
4.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管理,制定相关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台账,收集并保存完整的项目归档资料。
5.在中介机构审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考评表》的要求对中介机构项目审计质量进行考评,并通过管理平台将考评结果报区审计局备案。
6.在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结束后,及时按规定结清聘请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
(三)中介机构职责
1.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2.依法独立向建设单位出具竣工决(结)算审计报告。
3.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区审计局书面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2.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规模、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3.按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4.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5.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6.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7.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8.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9.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10.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11.档案资料未能收集完整、未能全部归档保存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在管理平台中未报、漏报项目、不及时填写项目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的;内审力量不足的未在区审计局公开招标确定的中介机构中选取中介机构组织审计的;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拒绝、阻碍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及《海门市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管理办法》、《海门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如有违规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审计局、建设单位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明知与建设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2.利用审计工作获取不当利益的;
3.与相关单位串通舞弊的;
4.隐瞒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建设单位商业秘密的;
6.违反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7.审计资料遗失、毁损或不按规定移交的;
8.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五)区审计局组织对中介机构完成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抽查复核、考评。
抽查复核误差率〔(审定核减额-初审核减额)/送审金额〕超过2%的,除按《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考评表》扣减质量分外,对项目复核误差率大于2%小于4%的中介机构进行约谈。一年内复核误差率超4%两次的,对中介机构进行通报,三次以上暂停其审计业务一年。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终止其审计业务资格。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六)中介机构应在工程竣工决(结)算审计完成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计资料、审计报告报区审计局备案,未按本意见规定备案的,除按《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介机构质量考评表》扣减质量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终止其审计业务。
七、其它说明
1.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凡经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其竣工决(结)算审计由区审计局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计由国有企业自行组织实施,具体组织方式、操作流程等按本意见执行。
国有企业自主经营项目是指国有企业自行融资、自负盈亏的建设项目。
2.其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参照执行。
3.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南通市海门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为加强柴油货车超标排放治理,加快降低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南通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410”专项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油、路、车、企”协同治理,建立健全机动车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全链条治理柴油车超标排放,促进PM2.5和臭氧“双控双减”,促进全区大气环境治理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管控、综合治理。提升油气质量标准,强化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监管,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维修治理和运输企业集约化发展。
——坚持突出重点、联防联控。以营运柴油货车和车用油品、尿素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部门间统筹协调和联合执法,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联合共治水平。
——坚持全防全控、严惩重罚。从机动车销售、注册、登记、使用、转移、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各个环节,加强全方位管控,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三)工作目标
以重点用车企业集散地、进出城区重点物流通道、城区环境质量敏感地区等作为重点管控区域,紧盯“重型柴油货车”、“主要物流通道”、“重点用车企业”和“车用油品尿素”四个领域,落实禁行区划定、激励报废淘汰等攻坚任务,开展海门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全区柴油货车排放达标率明显提高,车用柴油和尿素质量明显改善,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机动车排放监管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全区在用柴油车监督抽测排放合格率达到95%以上,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区柴油和车用尿素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8%以上,违法生产、销售假劣油品现象基本消除。
二、工作任务
(一)划定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
严控高排放柴油车进城,减少柴油车尾气对城区空气质量的影响。结合城区物流通道和产业规划布局,2020年9月划定、实施主城区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通过技术手段加强进城柴油车的监控管理,对在禁止区域、时段行驶和违规停放的柴油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公安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
(二)淘汰国三及以下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
采取限制使用、严格监管和适当补偿等措施,堵疏结合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有效减少柴油货车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根据南通市资金补助政策,做好宣传,引导车主提前报废;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南通下达的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的任务。(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财政局、公安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
(三)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专业队伍建设
加快移动源排气检测能力建设,2020年8月底前配齐开展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专门人员,2020年10月底前取得CMA认证的检测资质。(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
(四)推进船舶“灭黑烟”行动
全面落实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要求,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硫含量不大于10毫克/千克的柴油。强化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严厉打击船舶使用不合规燃油行为。加大沿江水面短驳区抽测频次,确保至今年年底抽测船用燃油100艘次以上。(牵头单位:海门海事处,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商务局)
(五)强化车用油品及尿素监管
加强车用燃油(汽油、柴油)、车用尿素监管,尤其在臭氧易超标时段及静稳天气等不利气象条件下,增加监督抽查频次,确保全年抽查车用燃油不低于29批次、车用尿素不低于4批次。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严格惩处。开展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的清除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开展保障成品油提质增效行动,强化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督促生产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好油品质量关。(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商务局、公安局)
(六)集中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测
建立公安、交通、生态环境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路检路查、入户检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自2020年8月开始,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开展排放监督抽测。对车辆停放集中的重点场所以及物流货运、工矿企业、长途客运、环卫、邮政、旅游、维修等重点单位。完成南通市下达的每周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监督抽测车次任务。(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
(七)集中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检查
采取现场抽检、远程监控、排放检测比对等方式,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检测软件是否符合要求、视频连接是否正常、检测方法是否正确、设备是否进行校准、样气是否做过标定、操作过程是否规范等,严厉打击数据造假和非法加装更换车载设备等违法行为,2020年9月底前,实现对全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全覆盖。(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八)集中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执法检查
结合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监管要求,对进入区内作业的工程机械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械排放阶段是否符合要求、机械尾气是否达标排放、机械信息是否在“南通市非道路移动源排气监管平台”登记并申领张贴环保标牌,完成南通市下达任务要求的每周抽查机械台次数。对在禁止区域内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时依法查处;对未进行环保信息编码登记的机械,督促尽快申领登记,建立使用台账。(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进。各部门是落实本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细化责任清单,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逐项扎实推进。攻坚办将柴油货车攻坚行动纳入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柴油车污染防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履职作为。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度组织,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各牵头部门须在每月4日、19日将最新工作进展报送至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强化工作保障。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装备和能力建设,确保相应硬件、软件设备尽快到位。要将排放检验、维修、运输、施工、汽柴油销售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及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三)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教育引导机动车船和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树立绿色驾驶(作业)意识,鼓励通过微信平台(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典型违法案例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南通市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海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省政办发〔2020〕1号)精神,切实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事业健康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建立海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统筹协调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研究解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重大问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拟订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联席会议由区卫健委、区委编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城管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卫健委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业务指导。
区委编办 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申请审批和登记。
区发改委 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
区教体局 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培训。
区公安局 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治理。
区民政局 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区财政局 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区人社局 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用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协助开展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工作,及时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登记。
海门生态环境局 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区住建局 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区融媒体中心 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区消防大队 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区税务局 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行政审批局 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盈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安全进行监管。
区城管局 负责托育机构户外宣传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区总工会 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团区委 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 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维护。
区计划生育协会 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继任者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卫健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同时作为办公室成员参与具体工作。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加。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贯彻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进行指导。
四、工作要求
区卫健委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婴幼儿照护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海门市政府安置房项目管理和决算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海政办发〔2020〕7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规范政府安置房项目的决算,2019年5月出台了《海门市政府安置房项目管理和决算暂行办法》(海政办发﹝2019﹞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因部门职责调整,对《办法》进行适当修改。
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中“政府安置房自竣工交付满2年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未安置的住宅、商铺等剩余房屋明细和处置设想报送国资办,由国资办会同市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处置。”更改为:政府安置房自竣工交付满2年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未安置的住宅、商铺等剩余房屋明细和处置设想报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会同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提出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处置。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5月印发的《海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海门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海门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境外辐射事故;
(6)国内外航天器在南通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7)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发生辐射事故后,救援人员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优先开展人员抢救应急处置行动。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2 属地负责,分类指导
在海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海门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密切配合。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按照事故性质和类别对各区镇应急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1.4.3 加强联动,大力协同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之间,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健委及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联动和信息互通,根据各自职责,大力协同,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1.4.4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各区镇应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当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上报信息,科学决策,快速应对,合理处置,并做好信息公开和善后处理工作。
2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把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当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涉及跨区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时,区政府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的领导担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由纪委监委、宣传部(新闻办),区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公安局、卫健委、海门生态环境局、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的负责同志组成。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门生态环境局,由海门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舆情信息组、现场协调组(含专家咨询组)、现场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接受省、南通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
3.1.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 动;
(2)落实或传达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的指示、指令;
(3)负责向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及时报告应急信息,批准向区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4)批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
(5)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6)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维稳工作。
3.1.2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
(1)纪委监委: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工作,依法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2)宣传部(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地方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3)区政府办公室: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财政局: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5)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卫健委: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7)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并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编制辐射项目规划,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完成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建立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辖区内发生的一般辐射事故进行响应和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负责制定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落实、执行区政府的指示、指令。
3.3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3.1 人员组成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主任由海门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监委、宣传部(新闻办)、财政局、公安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日常工作由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3.3.2 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1)负责传达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3)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 演习;
(5)负责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4 舆情信息组
3.4.1 人员组成
舆情信息组由宣传部(新闻办)牵头,海门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健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3.4.2 舆情信息组职责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5 现场协调组
3.5.1 人员组成
现场协调组由海门生态环境局牵头,公安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
3.5.2 现场协调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各响应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 报告现场应急信息;
(3)负责各响应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4)指导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5)对应急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3.6 现场监测组
3.6.1 人员组成
现场监测组由海门生态环境局牵头,海门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卫生健康辐射监测人员和其他相关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组成。
3.6.2 现场监测组职责
(1)组织协调全区生态环境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2)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4)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5)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7 现场处置组
3.7.1 人员组成
现场处置组由海门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3.7.2 现场处置组职责
(1)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事故进行研判;
(2)指导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
(3)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放射性污染的处置;
(4)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3.8 安全保卫组
3.8.1 人员组成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牵头,海门生态环境局相关人员组成。
3.8.2 安全保卫组职责
(1)组织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组织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支援力量。
3.9 医疗卫生组
3.9.1 人员组成
医疗卫生组由卫健委牵头,相关医疗机构人员组成。
3.9.2 医疗卫生组职责
(1)组织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组织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
(4)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海门生态环境局对全区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Ⅲ、Ⅳ、Ⅴ类放射源信息,Ⅲ、Ⅳ、Ⅴ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海门生态环境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 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 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海门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或委托事故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 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海门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健委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报告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但应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1)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南通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初步情况。
(2)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南通市政府和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5.1.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 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 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等。
5.2 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化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区镇辐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加强分级指导。
对于一般辐射事故,区镇辐射应急机构应立即启动预案。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对于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指导及支援。有关人员接获应急行动指令后,应迅速准备好应急装备和器材,赶赴指定地点,投入应急行动。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还应接受省、南通市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
5.3 外部支援
当发生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南通市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5.4 应急监测
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省生态环境厅、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5.5 安全防护
5.5.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5.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协调组指导协助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配合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6 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7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7.1 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区内非事发地区镇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7.2 信息发布
海门区人民政府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8 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级或南通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省级或南通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辐射事故,涉及跨区镇或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状态终止后,应进行应急总结和事故后续工作。
一般辐射事故由事故所在地区镇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海门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 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3 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各级辐射应急机构根据突发辐射事故应急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安排。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安全防护用品和有关物资,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备和物资。
7.3 通信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7.4 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依托省专家咨询组,组建区级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 宣传、培训与演习
7.5.1 宣传
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 培训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7.5.3 演习
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习,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 能力。
应急演习分为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综合演习是为了全面检验、巩固和提高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内各应急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同时检查应急预案有效性而举行的演习。专项演习是为了检验、巩固和提高应急组织或应急响应人员执行某一特定应急响应技能而进行的演习。
定期举行综合演习,综合演习或专项演习每年不少于1次。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
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8.2 预案管理
海门区人民政府制定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5月印发的《海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海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供水安全,建立健全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和解除突发事件危机,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海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海门区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根据海门区实际情况,将海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三级。
(1)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海门城区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沿海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园区)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3)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
(2)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 组织结构
区政府成立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员单位包括纪委监委、宣传部(新闻办)、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交通运输局、海门海事处,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等。发生重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工作。
2.1 日常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海门生态环境局,主任由海门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
(1)执行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建立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处理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承担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政府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6)指导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区级各有关部门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8)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成员单位职责
纪委监委: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调查处理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违法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宣传部(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及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
区政府办公室: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发改委:负责当出现重特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组织协调企业的限水、停水。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
财政局: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所需区级经费以及区级工作机构日常运行经费保障。
海门生态环境局: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做好水质的应急监测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全区各类工商贸企业,重点是高危行业的安全监管,会同所在乡镇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依法对危害集中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当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防火灭火,参与抢险救援,在灭火过程中防治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水体和大气。
卫健委:负责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进行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卫生监测;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提供涉及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水利局:加强对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的监测,依法发布水文预报,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负责应急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住建局: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负责组织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采取各项应急处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
气象局:负责气象情况监测,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提出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气象条件预警。
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国家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以外的本区其他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海门海事处:负责区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调查处理管辖水域内造成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船舶污染事故。
2.3 现场工作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及工作需要,设立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饮水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应急保障组、善后处置组和应急宣传组。
应急监测组:由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水利局、住建局、卫健委和气象局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其中,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水利局负责调水通道、饮用水源地的水量、水质和流向情况的监测,住建局负责取水口进出水水质监测,卫健委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质和末梢水水质监测,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
应急处置组:由水利局牵头,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联合组成。其中水利局负责调度水利工程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的排查,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住建局会同水利局启用应急和备用水源地,改善饮用水源地水体水质,卫健委负责应急供水水质监测,对饮用水污染所致疾病进行防治。
饮水保障组:由住建局负责牵头,应急期间通过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由发改委负责组织净水供应。
应急保障组:由发改委负责牵头,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组成。发改委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质保障,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工作,财政局负责调拨事件应急体系运行经费,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
善后处置组:由乡镇(园区)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修复、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工作。
应急宣传组:由宣传部(新闻办)牵头负责,做好事件相关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委监委、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海门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协助,对事件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明确一名联络员。
2.4 专家组的组成和职责
设立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根据需要聘请区内知名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危机的应急处置专家、各专项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提出中长期规划建议。
(2)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意见和建议。
(3)为重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提出救灾方案、处置办法。
(4)向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5)对危机解决后的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5 地方政府应急机构及职责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地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在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
3 预警预防
3.1 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区有关部门和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集中式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监测规范与标准方法、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加强生态环境、水利、住建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外和取水口安装的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要实行联网,实现水质数据实时共享;进一步提高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增强水质污染变化预警能力和应急防范能力,实时监测部分水质指标,重点加强对原水的监测,并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不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和发布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预警分级与事件分级相一致共三级,分别用橙色(Ⅰ级,重大)、黄色(Ⅱ级,较大)、蓝色(Ⅲ级,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Ⅰ级预警由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发布。Ⅱ级预警由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Ⅲ级预警由事发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报请区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预防措施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预警预防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组织对饮用水源的加密监测,密切注意水文、水质和气象条件的变化对水源的影响。
(4)指令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
(7)调集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8)消防部门在灭火过程中要做好消防废水的收集、围堵等工作,避免造成因消防废水引发的饮用水突发事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同时应向同级宣传部门通报情况。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一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信息报告内容应涵盖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受影响的范围,有无伤亡,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进展情况。
4.2 响应措施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等级,坚持分类、分级响应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本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的要求,针对事件类型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
(1)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采用调水引流、设置围堰等措施,改善受污水域的水质。
(3)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切换水源、自来水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组织提供纯净水、矿泉水等其他可饮用水。
(4)进一步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检查,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的消耗和污染物的排放,从严从重处理违法行为。
(5)在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启用战略备用水源,使用地下水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饮用水安全。
(6)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因饮用水污染可能导致的疾病、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7)实施停水措施的同时,由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相关区域的工业企业提前发出通知,避免因突然停水增加工业企业的潜在风险。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的条件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应急调查、应急监测结果作出应急处置报告,报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程序:
(1)本次事件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情况得到完全控制,发生事件的水系水质基本得到恢复。
(2)本次事件造成的对供水系统的影响已经消除,供水系统全面恢复正常。
5.2 应急终止的程序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监控快报,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请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接到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估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5.3 后期处理
5.3.1 善后处置
(1)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较大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重大、较大事件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区有关部门。
(2)应急过程评价。由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会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3.2 保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6.3 技术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6.4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一年至少组织一次《海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或推演,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2 教育与培训
通过授课、操作演练和模拟演习等学习、培训,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专业人员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主要为有关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法律、法规;国家和区的各类相关应急预案;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及其运行;预警及应急处置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预警和应急处置报告的编制和上报程序等。
7.3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全区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区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8 责任与奖惩
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本预案由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8年5月印发的《海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海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能力,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危害,保护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0)《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南通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南通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14)《海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遵循“预防为主,有备无患”的原则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减少环境事件的中长期影响,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坚持区政府统一领导,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形成快速反应能力。
分类管理,分级负责。针对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扩散特点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职能作用,通过采取相应措施,使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
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救援、监测和处置等应急工作;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核设施及有关核与辐射活动发生的辐射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5.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注明的以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1.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组织研判,成立海门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较大(Ⅲ级)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成员单位包括纪委监委、宣传部(新闻办)、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委、财政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市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气象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信访局、教体局、供电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2.1.2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区应急指挥机构和区政府的决定,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及时向区政府和海门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管理工作。
2.1.3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门生态环境局,由海门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主要职责为:
(1)执行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包括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应急服务建设等。
(3)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联系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乡镇(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6)加强与毗邻区(市、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在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及保障工作。
纪委监委: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依法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宣传部(新闻办):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组织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发改委:负责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按程序组织调出物资;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的电力输送与电力设施安全。
财政局: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区级经费保障。
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专家制定环境应急处置和生态重建方案;负责事故调查、定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工矿商贸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防止发生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协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伤亡人员的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及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消防)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和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现场急救、转诊救治、洗消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市监局:协助应急管理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对造成事件的特种设备、技术开展调查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协调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参与协调对污染海域的监测监控,及时发布事故海域海洋环境预报。
水利局:调度水利工程改善内河水源地水质;当长江干流发生污染事件时,关闭污水团所经的沿江涵闸;当通江河道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时,关闭相应的控制建筑物,尽量减少对长江干流水体的污染;指导启用备用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农业生产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住建局:负责提供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损坏的应急支持和指导工作;与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工作。
气象局:负责监测事发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受污染区域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测信息。
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基本生活救助和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港口、码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管养公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除国家交通运输部直接管理以外的本区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内河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负责内河通航水域交通管制工作。
教体局:负责全区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信访局: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做好群众信访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损坏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证电力供应。
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完善公用通信网,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
其他部门:按照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和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
2.3 环境应急专家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专业人才库和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参与制定、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技术方案的编制及修订、以及对事件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协助判别事件类型和预警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正确、科学、安全、快速处置事件的技术方案及建议;对应急处理、污染控制和编写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与总结等提供咨询。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III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视事件现场情况成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由海门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由总指挥确定。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类型分别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组建: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海门生态环境局、公安局负责。
(2)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和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其中涉及水域污染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水利局、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5)长江海门段和区沿海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6)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卫健委、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7)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公安局、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8)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由民政局、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和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应急协调组、医疗救护组、综合处置组、现场管理组、安全稳定组、监测预警组、事故调查组、新闻发布组和专家咨询组。
应急协调组,由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主要责任部门牵头,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应急物资及能源资源的调度及配备。
医疗救护组,由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海门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等。
综合处置组,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组成,按照部门职责,采取应急措施,查明污染源头,控制污染趋势,消除污染影响。
现场管理组,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成,负责各警戒隔离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安保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
安全稳定组,由公安局、商务局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监测预警组,由海门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和气象局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监测和预警分析,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自然灾害等参数。
事故调查组,由纪委监委、海门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及相关部门组成,负责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新闻发布组,由宣传部(新闻办)牵头,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专家咨询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区各有关部门和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
(2)区各有关部门和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要及时采集、整理、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测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废和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3)区各有关部门和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污染源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数据库。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或处置废弃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级别、数量及分布情况,建立全区环境污染源档案及数据库,并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进行监测监控。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指导督促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重点环境风险企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3)加强重点河段、人群聚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周边企业风险源和交通运输的监管,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损失和影响。
(4)建立部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海门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与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信息交流和沟通,实现部门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并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在得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后统一对外发布,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认后,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发布。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3.2 预警信息处理
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相关部门及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及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有关部门和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水利局负责。
(5)长江海门段和海门沿海水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交通运输局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住建局、气象局负责。
3.3.3 预警信息发布
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报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发布Ⅳ级预警信息应由事发地应急指挥中心确认,报请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报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市(地级市)或县(区)界的突发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还应向相邻地区通报。
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形成与国家、省、市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对预警信息进行发布、调整和解除,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4 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况后,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Ⅰ、Ⅱ级预警措施
发布Ⅰ、Ⅱ级预警后,在采取Ⅲ、Ⅳ级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生态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各相关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测和会商,及时上报预警响应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2.Ⅲ、Ⅳ级预警措施
发布Ⅲ、Ⅳ级预警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指令各应急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4)调集环境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设备,确保环境应急保障工作。
(5)采取切断污染源头、设置围堰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减轻污染影响。
(6)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消防救援部门应科学确定和使用灭火剂,尽量减少水渍损失和环境污染,并组织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注意污水排放处置,防止造成水体污染。
(8)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避免、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常识。
3.3.5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警报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6 预警支持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在全区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控点、空气质量监控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长年密切监控全区水质、空气环境质量。各相关部门及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建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强化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配置并完善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及潜在环境风险源的调查建档。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事件,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立即报告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和海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四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海门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应急处置过程中,海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及时向海门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将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按程序报南通。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立即报告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和海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海门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初报(要求同上)。应急处置过程中,海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和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及时向海门区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将事件总结材料(要求同上)按程序报南通。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比较敏感或可能扩大升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和联动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失轻重,应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4.3 启动预案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组织研判,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中心,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接报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接报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相关部门、事发地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 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急协调、医疗救护、综合处置、现场管理、安全稳定、监测预警、事故调查、新闻发布和专家咨询等基本应急工作。主要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应急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收集、报送及命令传达工作,协调公用工程设施供给或切断。协调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时派员赶赴事发地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启动应急响应。(责任单位: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
(2)综合处置。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和危害,迅速查明污染源头;就近调集相关应急物资;采取阻断、覆盖、隔离、过滤、清洗、封闭、中和、稀释、转移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清理事故现场,防止污染范围扩大,避免产生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消防救援大队、事发地政府)
(3)监测预警。负责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分析和上报,研判污染物的污染范围、变化趋势,以及气象、水文等参数。(责任单位:海门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和气象局)
(4)事故调查。调查分析事件原因,并由监察局根据调查的结果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责任单位:纪委监委、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海门生态环境局)
(5)现场管理。负责隔离区出入口设警戒哨、道路封锁、治安人员把守以及限制人员车辆进出。(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6)医疗救护。负责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积极抢救遇险群众,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责任单位:卫健委、消防救援大队)
(7)专家咨询。全程指导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判,提出救援建议。(责任单位:专家咨询组)
(8)新闻发布。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经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协调媒体适时发布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指导涉事地区和部门开展舆情导控。(责任单位:宣传部(新闻办)、区委网信办)
(9)治安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公安局)
4.5 扩大应急
较大及以上事件发生后,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可以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必要时协调军队、武警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海门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南通或者其他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南通市级指挥中心,由南通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海门区指挥,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须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6 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触发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 善后处置与恢复
5.1 调查与评估
(1)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于应急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
(2)应急过程评价。由事发地政府组织专家组实施。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以及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等建议。
在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完成后,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力量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5.2 善后处理
(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指导下,由事发地政府、区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2)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开展事件损失评估核定工作;海门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后续处置建议,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
6 应急保障
6.1 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所需各项技术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2 联动机制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区环境应急管理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3 应急救援队伍
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化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确保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4 人力资源与科技准备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1)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结合区应急管理平台,加强常态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2)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3)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分析、评估模型,提供预测保障。
(4)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各地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形成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监测、防控等现场处置工作。
(5)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区环境应急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6.5 物资装备
区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级部门(单位)应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达到应急物资及装备的空间配备均衡化,实现便捷调用、迅速响应。
6.6 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应为应急处置及善后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在现有区级专项资金中优先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
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公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值班电话。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环境应急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环境应急管理技术和能力培训,提高各级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当开展应急专家座谈会,提高应急专家、应急指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7.2 预案演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选择重点环境风险地区、环境敏感目标,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完成后,由组织单位进行演练的评估和总结。增强实战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
通过演练,熟悉、检验生态环境部门、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性、可行性,明确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能力,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及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7.3 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本区下辖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7.4 责任与奖惩
1.表彰与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抢险救援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善后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的活动。
8.2 预案修订、管理与更新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本预案由海门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并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海门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各区镇年度外资工作任务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7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根据南通市招商引资推进办《关于调整2020年度利用外资工作目标的通知》精神,现对各区镇2020年度外资工作任务进行调整,请各区镇狠抓落实,压实任务,倒排时序,确保完成全年外资工作任务。
附件:2020年度各区镇外资工作任务调整表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2020年村级经费(重点保障项目)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80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切实增强村级经费保障能力,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苏组通〔2019〕25号)、《关于推进村党组书记专职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通委发〔2020〕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20年村级经费(重点保障项目)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级经费支出标准
(一)村干部报酬
村定职干部报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两部分组成。基本报酬全年人均43800元由区财政转移支付,每月通过一折通打卡发放,发放标准为:村支部书记基本报酬根据所在区、镇组织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定级定档核定的工资发放,其他定职干部基本报酬每月3300元,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考核报酬由各区镇负责资金筹集、制订考核办法,年终考核后一次性打卡发放。
村群团干部不再纳入区员额保障范围。
(二)村定职干部保险费补助
村定职干部保险费补助为每人每年8000元,各村统筹使用,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到各区镇。
(三)村办公经费和报刊费支出
村办公经费每村每年20000元,主要用于村日常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会议费、邮电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区财政按季度拨付到各区镇。报刊费每村每年2000元,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到各区镇。
(四)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村均每年48000元,主要用于村办公经费以外的行政性支出,包括养老保险金、误工补贴、组干部补贴、杂工杂支、选举、征兵、防疫、党员活动、慰问等费用支出,区财政按季度下拨至各区镇。
(五)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
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村均50000元,主要用于农村环境日常管护、常年管护人员报酬、村内小型维修项目、设施维修费用等支出,由区财政一次性拨付到各区镇。
二、及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
请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接到通知后,及时将指标分解到村。村干部报酬、保险费补助、办公经费、报刊费按定额标准分配。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及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经费,由各区镇根据村规模大小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区镇财政及时足额将公用经费下拨到村。
三、加强资金管理
各村要按照“三资”管理的要求,在民主理财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村级经费审批程序进行报支,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执行村级经费保障范围,不得列支超编村干部的报酬,不得列支建设项目支出,严禁在村级经费中支出招待费。严格执行村务公开制度,定期公示村级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镇财政、农经部门要切实加强村级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大督查力度,定期对村级经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级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8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5号)、《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海政规〔2016〕14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区居民医保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本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
二、经区政府同意,2021年度,我区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2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420元(含照护保险20元)、财政补助8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医保统筹30元。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均分别含20元和9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由政府补助的资金中,除省和南通市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区本级、镇(区)两级财政按当年财力分成中民生支出负担比例共同承担(江心沙农场暂按区镇最低负担比例承担)。
三、2021年度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20日。
四、202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方式:
(一)2020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南通医保”APP直接缴费,也可以到海门农商行各网点缴费。
(二)2020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三个月以上)和居民身份证到相关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区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
五、各区镇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参保人员在线缴费及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缴费进行宣传和指导,并确保于2020年10月30日前将居民医保政策要点发放到每户居民手中。
六、区教体局要组织发动全区各类学校,及时将《致全区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给学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七、下列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其个人缴费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名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总工会);
3.农村五保对象(责任单位:民政局);
4.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5.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7.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责任单位:残联);
8.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9.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责任单位:扶贫办);
10.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11.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责任单位:民政局);
12.其他特殊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艾滋病等)(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委等)。
各区镇于2020年12月15日前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八、各区镇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2021年度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解缴至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
九、符合本区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2020年12月20日前登记、缴费的,可于2021年1月1日起的工作日至相关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十、各区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我区居民医保政策,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我区2021年度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的实施方案
海政办发〔2020〕8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江苏省乡村振兴十项重点工程(2018-2022)》(苏办发〔2018〕17号)、《<关于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强弱项的若干措施>及5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9〕23号)和南通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20〕63号)文件精神,高质量完成省政府2020年民生实事项目,切实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为人民群众就近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把握总体要求,明确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对照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要求,紧扣强基层目标,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和人才保障力度,明确医保扶持政策,优化绩效管理措施,支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完善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就近获得较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健康海门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二)主要目标
按区域内分片建设的原则,到2020年在全区建成4个(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心卫生院、海门区海门港新区(包场镇)中心卫生院、海门区四甲镇中心卫生院、海门区悦来镇中心卫生院)具备较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在农村卫生体系中发挥骨干作用,服务水平较高、能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辐射周边乡镇,分担县级以上医院就诊压力的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应满足不低于50%农村居民住院服务需求,协助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一般乡镇卫生院开展工作。全区2022年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70%以上,县域内就诊率不低于90%。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合理布局原则。以适应农村居民健康需求增长及结构变化,综合考虑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趋势、新农村建设规划、人口数量及聚居程度、群众交通便捷程度和县级医院辐射力等因素,以县级医疗机构为中心,按照自然地理方位,在重点(中心)乡镇分片合理布局设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
2.坚持提质增效原则。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利用医联体牵头单位支持的技术力量,积极整合辖区内的医疗资源,补短板强弱项,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优化以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的区域医疗服务供给,提升全科服务水平,打造专科服务特色。
3.坚持守正创新原则。要高水平谋划“十四五”发展规划,充分运用“+互联网”和“互联网+”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信息化、智能化建设。积极探索制定有利于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发展的扶持和激励政策,创新卫生医疗人才使用机制,保障区域中心在“岗位设置、服务项目、收入分配、绩效激励”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二、把握建设标准,确保建设质量
(一)明确功能定位
以居民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为中心,以全科医学为支撑,提供医防融合、转诊分诊、健康管理、康复护理等全程连续服务。确保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的门急诊、住院和康复护理等服务需求能够在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得到满足,能够承接上级医院下转的稳定期、康复期及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患者。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家庭病床等预约上门服务。承担片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护理站技术指导帮扶职责,与片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护理站建成联网协作运行的一体化服务体系。(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二)整合医疗资源
坚持系统思维,科学定位县级医院、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与区域内其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不同服务功能,统筹辖区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补齐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短板。完善乡镇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优化基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能。紧密结合医联体建设,发挥医联体牵头单位的管理优势和品牌效应,在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实行与牵头单位统一的医疗护理管理制度、服务行为和诊疗规范,着力推进科室对科室精准帮扶指导,建设专家工作室、联合病房、联合科室,共享牵头单位的先进管理经验、检验检查设备和优质服务资源,提升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发展改革委)
(三)完善科室建设
紧紧围绕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双提升的目标,统筹推进基本科室和特色科室建设。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科室设置、诊疗范围按二级医院标准确定,完善一、二级诊疗科目科室设置,补齐发热门诊、急诊、儿科、妇产科、麻醉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康复科、医技科等服务短板,按照“平战结合”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感染科床位,完善疫情防控救治体系。支持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具备相应能力条件的允许开展三级及以上手术,办理相应技术准入手续。加强预防保健科、预防接种门诊、妇儿保健门诊等预防保健科室建设,设立慢病管理中心,建设基层卫生人员实训基地。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要依托原有医疗技术优势和上级专家团队、省市级基层特色科室孵化中心的帮扶支持,扎实开展特色科室建设,每个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要确保建成2个以上基层特色科室。(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四)提升信息化水平
参照智慧医院建设要求,着力提升全员信息化素质,落实专职信息化技术保障人员,完善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各类信息数据资源,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以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便捷性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务实应用为核心,着力解决“看病环节多”、“看病流程复杂”、“医患沟通不畅”等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努力解决“系统报表繁”、“多头重复填报”、“数据共享难”等问题,切实为基层医生减负提效。全面推动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各项管理服务“+互联网”,到2021年普遍能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抓紧建立健全基于大数据技术的分级诊疗信息系统,推动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与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实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的互认共享,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在确保信息安全和尊重隐私的基础上,2020年努力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向签约居民开放使用。(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区财政局、区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
(五)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效果
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健康”,加快推进远程诊断医疗系统建设,积极探索制定“互联网+远程诊疗”服务收费政策,促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与各大医院之间建立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远程病理、远程检验五大中心,以及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培训三大平台,重点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方便人民群众就近有效就医。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要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组织做好线上家庭医生签约工作,在各类网络媒体和客户端上拓展网上签约和健康管理服务功能,为签约居民在线提供健康咨询、预约转诊、慢性病随访、健康管理和延伸处方等服务。加强线上考核评价,促进家庭医生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资源,加强与患者及其家属的及时有效沟通,提升签约服务质量和效率。(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责任部门:区医疗保障局、区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
三、聚焦短板弱项,完善支撑政策
(一)改进人才招聘办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8〕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7〕134号)、省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江苏省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苏卫基层〔2019〕4号)、南通市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南通市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3年)》(通卫基层〔2019〕14 号)文件精神,我区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基层卫生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可根据农村区域医疗卫生中心发展需要,自主确定公开招聘时间、次数。优化招聘程序,减少笔试次数,减免考试费用。招聘高层次、全科、妇产、儿科、公卫、中医、康复、精神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时,可以简化招聘程序。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提升基层卫生人才招聘竞争力。(牵头部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财政经费支持
要强化政府办医责任,研究制定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扶持政策,在保证前期基本建设补助的基础上,对照二级医院建设标准和要求,加大对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人员经费、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运营初期补助等方面的财政投入,为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发展和能力提升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实行核定任务与定额补助挂钩、适时动态调整的办法,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新机制,加强对服务效果考核评价奖惩引导,促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提供更多更优服务。(牵头部门:区财政局;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三)推进绩效分配改革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允许”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符合基层医务人员特点的绩效薪酬激励制度,努力提高全科医生工资水平,使其与县公立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水平相衔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引进人才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推动建立长效留人机制。原则上应当将不低于70%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并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进行合理分配。(牵头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
(四)促进医疗服务合理定价
继续推进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衔接,按照“分类指导、优化结构、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与县级公立医院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合理体现基层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牵头部门:区医疗保障局;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医保支持政策
按照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基本药品配备使用政策,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全部按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配备使用药品,实现中心与医联体二、三级公立医院用药衔接,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根据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医保总额控制额度,实行医保总额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幅度要与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增长相适应。将符合规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以及延伸处方、慢性病、家庭病床等新增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优化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结算方式,积极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打包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患者向医院转诊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相应的转诊费用。完善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推进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协同政策。(牵头部门:区医疗保障局;责任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六)加大社会支持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从方便群众到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看病就医出发,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切实加强对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支持,及时解决社会宣传、治安管理、公交线路、供水供电供气、移动网络、商业配套服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优化公交线路,增开班次,就近设置公交站台;积极改善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周边生态环境,将其水、电、气管路设施优先纳入区镇区域规划并抓好建设;加强周边治安管理,维护医疗秩序,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整合救助政策资源,将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优先纳入民政特困救助、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军民共建融合单位的范围。
(七)凝聚发展工作合力
卫健、发改、财政、人社、编制、医保、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对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及时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共同支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建设发展。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8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2月9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门市粮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南通市海门区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南通市粮食应急预案》和《海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况下,对原粮及成品粮油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出现国家、省、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上级粮食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 科学预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快速反应,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报告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 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区政府批准,可实施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办法;依法进行临时性粮食市场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含大中专院校等大型集伙单位)、驻海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
2 分级标准
2.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下的市、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制要求,本预案规定:全区粮食应急状态为区级(IV级)。
国家级、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Ⅰ、Ⅱ、Ⅲ级)按国家、省、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2.2 区级(IV级)应急状态
视事态发展程度,区级(IV级)应急状态依次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1)紧张状态: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30%,周边市(县)出现区域性粮食抢购、涨价现象,且持续时间超过3天;或市区出现粮食抢购、涨价现象,持续时间超过3天,群众出现恐慌情绪。
(2)紧急状态: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50%,区内出现较大范围粮食抢购现象,并已相继出现粮食供应紧张,个别地区出现粮食脱销,群众情绪比较恐慌。
(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市场粮价一周内持续上涨幅度超过100%,区内出现全面抢购现象,粮食供应十分紧张,市区出现粮食脱销并持续3天以上,群众情绪极度恐慌。
区级粮食应急三种状态,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场监测情况提出,由区政府确认并责成采取相关措施。
3 监测研判和报告
3.1 市场监测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区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国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本地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分析,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信息报告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市级主管部门。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4 组织体系
4.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1.1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监测预警,并负责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区级响应建议。当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区政府成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区长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海门支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全区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区政府、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海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它粮食应急工作任务。
4.1.2 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政府提出相关预警直至提出区级响应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粮食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必要时按法定程序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保证粮食加工的优先需要;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发改委制定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粮食应急预案演练。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环节中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负责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秩序,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
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业发展银行海门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4.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形势,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 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本地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分析判断区级(IV级)粮食应急状态,并立即向区政府提出粮食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研判决定后,按程序成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并由指挥部向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进入国家级(Ⅰ级)、省级(Ⅱ级)、市级(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指挥部要认真执行上级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区政府和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5.2 区级(IV级)响应措施
5.2.1 启动区级(IV级)粮食应急响应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南通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5.2.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南通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地方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南通市政府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
(3)进入紧张状态时,启动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实施监测市场价格、粮食库存,分析供求形势,采取应对措施。启动应急加工、运输、配送、供应系统,适时投放地方储备粮,组织区内外粮食采购,保障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稳定市场秩序。
(4)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5)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区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3 应急终止
经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认定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报由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江苏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经营者的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6.1.1 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县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落实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确保区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 所有粮食经营者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的规定,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职能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掌握、联系,并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点、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为重点,兼顾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建立本区范围内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
6.2.4 压实应急企业责任。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5 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调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销售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6.2.6 积极发展与南通市内粮食主产区粮食购销合作关系,确保在正常及应急情况下的粮源有效供给。
6.2.7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6.2.8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6.2.9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区政府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粮食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农发行海门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价差。相关费用报区政府同意后确定。
(4)应急情况下的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6.3 应急设施建设
区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建立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理
7.1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区发改委会商财政局和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结合应急供应适当调整布局,在半年时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7.2 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委,在3个月时间内及时进行兑付和清算。
7.3 总结评估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结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4奖励和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人事任免
区政府关于从建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2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从建军同志任海门区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海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夏林辉同志任海门区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
刘海忠同志任海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免去其海门区海门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赵江同志任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免去其海门区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殷亮同志任海门区海门街道办事处主任;
江军同志任海门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免去其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国洲同志任海门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赵波同志任海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杨晓华同志任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俞磊同志任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鞠立华同志任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蔡卫星、邵卫丰、陆佳兵、秦俊辉同志任海门区临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免去陈俊高同志海门区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江琳同志海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陈冬华同志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职务;
免去倪天颖同志海门区海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免去郁校健同志海门区临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袁小涵同志海门区张謇文化旅游景区管理处主任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区政府关于仲巍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2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仲巍同志任海门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免去肖飙同志兼任的海门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林森同志海门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区政府关于林森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0〕27号
区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
林森同志任海门区区级机关财务服务中心主任。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区政府关于黄琴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28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
黄琴同志任海门区中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姜新峰同志任海门区三厂街道中心卫生院院长,免去其海门区中医院副院长职务;
东华同志任海门区四甲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戴海强同志海门区中医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陆郭春同志海门区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施耀岳同志海门区第四人民医院院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区政府关于徐风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2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徐风雷同志任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陆澄平同志江苏海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职务;
免去黄天流同志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区政府关于黄天流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0〕30号
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
黄天流同志任江苏叠石桥家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姜东华同志任江苏叠石桥家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黄慧妮同志任江苏叠石桥家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大事记
重要活动
(2020年9月1日—2019年10月31日)
·9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率队来我区专题调研家纺“质量合作社”运行情况,并召开推进工作座谈会。南通市副市长赵闻斌,我区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参加活动。郭晓敏在座谈会上说,广大消费者对家用纺织品质量、品牌、安全性等方面要求越来越高,家纺行业面临消费升级的重要机遇,提升家纺产品质量、推动家纺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已成为行业共识。海门将以此次国家市监总局专题调研为契机,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各项要求,继续把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作为中心任务,做大做精家纺“质量合作社”,推动家纺产业高质量发展。
·9月1日,区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贯彻省委第六巡视组对南通市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巡视工作动员会精神。区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按照巡视工作动员会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动真碰硬全面排查危化品领域事故隐患,抓好整改整治,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区委副书记毛炜峰传达了省委第六巡视组对南通市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巡视工作动员会会议精神。
·9月2日,区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会议,传达省委副书记任振鹤、南通市委书记徐惠民在项目开工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听取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陈勇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发扬“狼性”精神,按照集成服务零距离、办事效率零延误、项目实施零障碍的要求,争分夺秒、攻坚克难,全力以赴确保中天项目建设按序时推进,明年9月第一台高炉点火,创造重特大项目建设的海门奇迹。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就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提出要求。
·9月3日,海门农村商业银行与江苏海晟控股集团签订合作协议,成为入驻海门金库的首家金融单位。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行长李丹瑾、副行长胡永彬,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沈旭东参加签约仪式。
·9月3日,区委书记、区委审计委员会主任陈勇主持召开区委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新起点上,审计工作的新使命和新要求,围绕全区工作大局,聚焦重点,履行职责,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计监督质效,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保驾护航。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审计委员会副主任郭晓敏传达了省委和南通市委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神。
·9月3日,区委、区政府召开老干部座谈会,通报今年以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老干部对海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区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对老领导、老同志长期以来为海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深深敬意,对老领导、老同志对区委、区政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通报了海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出席会议,区委副书记毛炜峰主持会议。
·9月4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召开,专题学习民法典。区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全区上下必须坚持把贯彻落实民法典和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学深悟透,融会贯通,入脑入心,笃信笃行,全面推进法典精神、法治理念、法律规定在海门落地生根。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委副书记毛炜峰等领导参加学习。
·9月8日,开发区召开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专题部署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出席会议并讲话。沈旭东要求,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制度上完善、行动上落实,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位。开发区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从资产的购置标准到购置预算,从资产的使用到处置,从资产的评估到清查,都要按照实施办法去执行。各部门(单位)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要求,积极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9月8日,北部新城邻里中心、新城小学项目开工,标志着北部新城建设实现了从“打基础、拉框架”向“强功能、展形象”的华丽转变,掀开了海门城市建设的崭新篇章。区委书记陈勇出席开工仪式,并宣布北部新城邻里中心、新城小学项目开工,要求于明年6月底前全面竣工。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致辞。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出席开工仪式。
·9月8日,海门开发区在能仁小学举行庆祝第36个教师节暨第三届“园丁奖”表彰大会,166名教师和34个教研组接受了表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参加活动。
·9月9日,海门区政府与国网南通供电公司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国网南通供电公司总经理许扬、党委书记沈华等见证签约。陈勇、许扬分别讲话。
·9月9日,区委书记陈勇走访慰问功勋教师、困难教师、退休老校长、名师团队,代表区委、区政府向全区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致以节日问候,向关心支持海门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他强调,教育是最大的民生,各级党委、政府要更加重视海门教育,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更大力度培育引进优秀教师,推动海门教育在新起点上持续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期盼。
·9月11日,区委召开全区党建创新工作现场观摩会。区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全区各级党组织要始终坚持把抓好党建作为最大政绩,结合“突破县域思维,推动强区跨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全力以赴补短板、强弱项,不遗余力抓创新、育品牌,以党建创新的领先推动海门高质量发展的率先,努力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坚强政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向建党100周年献礼。区委副书记毛炜峰主持会议。
·9月14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副厅长丁峰一行来海,调研“交邮融合”“四好农路”等工作,对海门“四好农路”建设给予充分肯定,对我区推进“交邮合作”、促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做法给予高度赞许。南通市委副书记沈雷,我区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陪同调研。
·9月16日,区委书记陈勇率队,赴开发区调研工业企业运行情况,督查企业安全生产。在查看现场和听取汇报后,陈勇强调,现在距离年底只有3个多月时间,要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精准服务,政企抱团推动工业经济做大做强,奋力冲刺全年目标,为南通经济总量过万亿作出海门贡献。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牢牢守住安全环保底线。
·9月17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深入开发区企业,就危化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救援及应急值守情况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检查。
·9月17日,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率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安全专家,以“四不两直”方式赴海门港新区督导检查危化品安全生产。她要求,深入开展危化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零容忍态度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9月18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召开,集中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区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全区上下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部署上来,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学深悟透,入心入行,自觉用新思想武装头脑,不断提高用新思想指导实践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海门落地生根。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委副书记毛炜峰等四套班子领导参加学习。
·9月21日,区委书记陈勇赴区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调研。他指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相关部署,进一步强化数据整合、平台融合、功能整合、实时联动,加强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中枢神经”作用,全力打造南通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杆。
·9月22日,区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会议,强调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是我省贯彻两大国家战略的示范项目,也是加快江苏新出海口建设的开港项目,推动江苏产业转型升级的龙头项目。当前项目推进总体顺利,但建设任务十分艰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定目标、分秒必争,敢于担当、攻克难点,举全区之力推进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各项建设任务按序时完成。中天钢铁集团董事局主席、总裁董才平参加会议。
·9月22日,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晖来海,深入挂钩联系重点企业中南集团和招商工业海门基地开展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推动企业更加聚焦主业,持续提质增效,努力做强做优做大。区委书记陈勇介绍相关情况,南通市政府秘书长陈俊参加调研,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陪同调研。
·9月23日,我区组织召开全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各区镇(街道)设分会场组织基层相关人员收听收看。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到会讲话,副区长陈敢参加会议,副区长周国强主持会议。
·9月25日,广东省江苏海门商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广州召开,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长。区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广东海门商会要以此次换届为新起点,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商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既要讲政治,也要优服务;既要深耕广东,也要回馈家乡;既要吸收“改革最前沿”的时代精髓,也要传承好张謇精神,全力打造海门在外的“标杆商会”、广东外来的“示范商会”。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出席会议。
·9月25日,在美丽的珠江之畔,2020海门(广州)投资环境说明会举行。区委书记陈勇致辞,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作海门投资环境推介。
·9月27日,开发区举行“突破县域思维,推动强区跨越”知识竞赛,这既是对解放思想大讨论的一次再动员再深入,也是推进区街融合、凝聚发展合力的一次再促进再提升。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参加活动。
·9月28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系统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情况调研会在海召开,省委编办副主任郭卫民,省生态环境厅党组副书记秦亚东,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建华,海门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出席会议。
·9月29日,区委书记陈勇赴江苏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与园区筹备工作组对接交流,指出要按照南通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力以赴推动园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激发活力、完善功能、打造平台,把家纺产业做强做大,为南通高质量发展多作贡献。南通市家纺市场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江苏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筹备工作组组长钱锁梅参加活动。
·9月29日,海门开发区与南通三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部新城“海门中心”项目投资协议。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出席签约仪式,并会见了南通三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冯树君一行。
·9月30日,区委书记陈勇专程赴海门港新区,看望慰问中天钢铁集团项目建设指挥部和中天项目现场指挥部人员,代表区委、区政府向他们致以亲切问候和节日祝福。
·9月30日,全区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在海门烈士陵园举行,深切缅怀烈士功绩,传承弘扬烈士精神,为推动海门实现强区跨越凝聚强大动力。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委副书记毛炜峰等区四套班子领导,与区级机关干部、军烈属代表、老战士代表、师生代表等约600人参加活动。
·9月30日,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分组检查节前安全生产。陈勇强调,今年国庆假期比往年长,要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区人民过一个安宁祥和的节日。
·10月9日,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接待了美国赛特斯公司等4批客商,听取了中车南通电机项目等6个新重特大项目下一步推进计划,研究了产业外资招商政策。“双节”期间,开发区领导班子和招商条线人员共对接客商170人次,主动约见回海重要客商和驻外商会会长单位20多个,按既定节奏推进珠海白电制造、深圳柔性电路板、广州精密机床、苏州铸造装备等一批重特大项目。
·10月9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决战四季度动员大会,进一步动员全区上下迅速收心归位,凝心聚力,对标对表找差距,全力以赴补短板强弱项,决战四季度,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持续走在前列,为南通决战“过万亿”、夺取“双胜利”作出海门贡献。区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发扬“拼”的精神、强化“抢”的意识、鼓足“争”的劲头,只争朝夕、负重奋进,高标准、高效率、高质量冲刺全年目标任务,交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满意答卷”。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委副书记毛炜峰等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
·10月12日,扬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夏心旻,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宝娟率党政代表团来南通考察,下午专程来海考察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南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惠民,市政协主席黄巍东,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韩方,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姜东,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考察。
·10月13日,区委书记陈勇就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专题调研。在实地查看和听取汇报后,陈勇强调,要高度重视民生实事项目,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加大施工强度,加快推进速度,确保如期高质量完成,切实提升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区委副书记毛炜峰参加调研。
·10月13日,区委书记陈勇赴项目办调研,传达了南通市委书记徐惠民在三季度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精神,听取了全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汇报。陈勇强调,要发扬“狼性”精神,强化“全链条”服务,攻坚克难,全力以赴突破“卡脖子”环节,推动海门项目建设在南通市考核中争先进位,为南通决战“过万亿”、夺取“双胜利”作出海门贡献。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参加调研。
·10月14日,我区召开秋冬季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推进会,总结前阶段疫情防控工作成效,根据上级最新要求以及秋冬季节疫情管控的新形势,对常态化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10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魏国强来海,调研我区“三联三促”工作。南通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封春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葛玉琴,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陪同调研。
·10月18日,开发区举行污水处理厂项目奠基仪式,这是保障开发区项目建设和守住生态环保底线的一项重要举措。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在奠基仪式上致辞,副区长姜勇参加活动。
·10月19日,区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海门区“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情况汇报,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准确把握海门在“十四五”期间的发展目标和定位,高质量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高水平绘就发展蓝图,增强规划的引领性、指导性、指令性,使规划符合海门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符合百万人民意愿,为海门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构建新格局、推动新跨越提供行动指南。
·10月20日,中央编办三局副局长陈颖一行来海,调研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对海门构建“大数据+指挥中心+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新模式给予充分肯定。省委编办副主任郭卫民,南通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封春晴,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调研。
·10月20日,区委书记陈勇走访慰问百岁老人、敬老院老人,向他们送上节日的问候和祝福。陈勇强调,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不断完善为老服务体系,创新为老服务模式,提升为老服务水平,改善养老设施环境,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10月24日,省民政厅副厅长戚锡生率省督查组来海,通过查看现场、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我区贯彻落实省委一号文件精神开展督查。南通市副市长赵闻斌,我区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委副书记毛炜峰参加活动。
·10月27日,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率队前往我区部分养老机构督导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保证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
·10月27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董明珠一行来海考察。南通市委书记徐惠民会见了董明珠一行(见上左图)。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考察,并就深化双方合作进行了广泛交流。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参加活动。
·10月28日,区委书记陈勇率部分企业家,集中观摩了一批重特大项目、园区平台和代表行业领先水平的智能制造、先进装备重点骨干企业。陈勇强调,企业和企业家是海门高质量发展的宝贵财富,要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带着情怀服务企业,全力以赴为企业发展、企业家成长创造更好环境。衷心希望各位企业家传承和弘扬张謇精神,相互学习借鉴,彰显责任担当,全力以赴把企业做强做大,为海门“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构建新格局、推动新跨越”作出更大贡献。
·10月29日,临江新区与中美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中美绿色基金海门健康谷项目,该项目总投资300亿元。区委书记陈勇出席签约仪式,并会见了中美绿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林一行。
·10月29日,南通市委书记徐惠民率队来海,就重大项目建设、村庄环境整治、区域社会治理、基层党的建设等工作开展调研。他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城市定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城市副中心,为全市决战“过万亿”、夺取“双胜利”作出更大贡献。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调研。
·10月29日,南通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长江大保护工作推进会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季度工作点评会。市委书记徐惠民强调,全市上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以守土尽责的使命感、抓铁有痕的硬作风,跑好长江大保护“最后一棒”,全力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绘就“强富美高”新南通最美画卷。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晖通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季度考核情况,并对下一阶段长江大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进行部署。市政协主席黄巍东,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等市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会议,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单晓鸣主持会议。与会人员来海现场观摩青龙河综合整治,区委书记陈勇参加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