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表彰海门市2019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海政发〔2020〕1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2019年,全市上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以全面实施新《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契机,以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为主线,抓重点、强责任、严监管,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良好稳定的态势,涌现出一批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市政府决定对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先进集体、田佳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部门要以被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海门市2019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
(一)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1.先进区镇(4个)
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海门市临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海门市正余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四甲镇人民政府
2.优胜区镇(4个)
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
海门市悦来镇人民政府
海门市常乐镇人民政府
3.先进部门(6个)
海门市公安局
海门市应急管理局
海门市交通运输局
海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门市教育体育局
4.优胜部门(4个)
海门市总工会
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门市民政局
海门市农业农村局
(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先进单位(3个)
海门市广播电视台
海门市委统战部(海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海门市人民政府海门街道办事处
(三)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先进单位(3个)
海门市水利局
海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门市商务局
(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行政执法先进单位(3个)
海门市城市管理局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
海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五)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先进单位(3个)
海门市消防救援大队
海门市海永镇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营江心沙农场
(六)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先进行政村和企事业单位
1.先进行政村、社区(8个)
海门市海门街道育才路社区
海门市三厂街道厂西村
海门市包场镇浜北村
海门市常乐镇常来村
海门市悦来镇阳东村
海门市四甲镇联义村
海门市正余镇瑞丰村
海门市江心沙农场新沙社区
2.先进企事业单位(30个)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海门市供电公司
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海建工(江苏)钢结构有限公司(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海门市盛源卧室用品有限公司(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
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
南通帝帛纺织品有限公司(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
江苏三恊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海门街道)
南通东辰安费诺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海门街道)
南通申海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三厂工业园区)
南通市常海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三厂工业园区)
南通联海生物热电有限公司(临江新区)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江新区)
燕达(海门)重型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海门港新区)
江苏铁锚工具有限公司(海门港新区)
南通金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常乐镇)
南通飞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常乐镇)
海门伽玛星探伤设备有限公司(悦来镇)
江苏金呢工程织物股份有限公司(悦来镇)
南通雄泰铜业有限公司(四甲镇)
南通金恒不锈钢制管有限公司(四甲镇)
江苏希诺实业有限公司(余东镇)
南通奥斯特鞋业有限公司(余东镇)
江苏伟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正余镇)
南通斌奥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正余镇)
海门市海永学校(海永镇)
海门市第一中学(教育系统)
海门市中医院(卫健系统)
中联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建局)
海门市航运实业有限公司(交通运输局)
二、先进个人
(一)部门先进个人(61人)
田 佳 市委办公室
江伟松 市政府办公室
黄 华 市政府办公室
陈抒睿 市政府办公室
李周一 市委组织部
丁秋冬 市委编办
倪俊艳 市委政法委
朱东雷 市纪委监委
沈 宇 市委宣传部
陆宇峰 市广电台
吴永生 海门日报社
徐施玲 市检察院
龚 斌 市农业农村局
黄海华 市农业农村局
黄 健 市农业农村局
范帅军 市发改委
沈海波 市消防大队
岳晓飞 市消防大队
顾范君 市公安局
邢卫全 市公安局
范成健 市公安局
杨 杰 市应急管理局
施仲生 市应急管理局
周胜杰 市应急管理局
张炳娟 市应急管理局
黄秋逸 市应急管理局
陈 灿 市应急管理局
邱锦华 市民政局
曹慧忠 市教体局
沈 杰 市教体局
郁 斌 海门师范附属小学
东 华 市卫健委
包卫刚 市人民医院
徐 宏 常乐镇卫生院
施 希 市城管局
许秋蕾 市财政局
陈佳瑜 市人社局
郭建叶 市自然资源局
林 洪 海门生态环境局
龚苏红 市住建局
刘冰冰 市住建局
崔 松 市住建局
曹 健 市交通运输局
陶 雄 市交通运输局
曹建华 市交通运输局
陆 兵 市总工会
王 忠 市总工会
黄润华 市水利局
沈 雨 市商务局
邹海彬 市商务局
张海峰 市市监局
沈 涛 市市监局
杨 凯 市机关事务局
张 翼 市委统战部(民宗局)
施善超 市司法局
徐国勤 南通海门海事处
潘 勇 市供销总社
葛亚东 市气象局
张晓翔 市代建中心
黄欢欢 市行政审批局
吴震球 市供电公司
(二)区镇先进个人(26人)
许海东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崔卫东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士清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
费佳勇 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
姜永春 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
顾健辉 海门港新区
陈月娟 海门港新区
江凌峰 海门港新区
陆浩东 临江新区
潘 忠 临江新区
沈爱凤 海门街道
曹向宇 海门街道
黄 胜 三厂工业园区
张 勇 三厂工业园区
蒋惠忠 常乐镇
王 静 常乐镇
薛臻臻 正余镇
汤德军 正余镇
朱晟晟 悦来镇
王春花 悦来镇
王 琳 四甲镇
杨海民 四甲镇
吴华忠 余东镇
秦少华 余东镇
张 平 海永镇
成惠兵 江心沙
南通市人民政府表彰的2019年度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先进集体(2个)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海门市余东镇人民政府
先进个人名单(7名)
陈小锋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周 虎 海门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施海东 海门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秦俊辉 海门市临江镇副镇长
陶明富 海门市常乐镇麒麟办事处副主任
许欣荣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管理委员会安监局局长
周 健 海门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中队长
市政府关于表彰朱忠平等56名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
海政发〔2020〕1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市第八次见义勇为表彰大会召开以来,全市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人员,他们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危急关头,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与各种违法犯罪和突发灾害事故进行英勇斗争,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根据《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南通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朱忠平等56名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
一、授予“海门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朱忠平 江苏有线海门分公司员工
俞 新 海门市四甲镇金跃村村民
汤玉琴 海门市四甲镇金跃村村民
顾新明 海门市人民医院医管家保安
张耀华 海门市海门街道一品花园居民
王忻珞 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源新村居民
孙建明 苏海门渔1766号船船长
田道龙 海门市晨语花木经营部个体业主
王金华 海门市正余镇桥闸村村民
施启琴 海门市海门街道张南村村民
杨亚新 江苏新鑫物业有限公司保安
二、嘉奖
顾双龙 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李彬村村民
李江华 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联防队员
吴正明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吴正新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何学冲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张惠林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陈 云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黄海燕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张胜旗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施忠新 海门市悦来镇忠义村村民
王燕青 山东省枣庄市峰城区古邵镇前兴村村民
方 飞 沭阳县马厂镇马厂居委会二组居民
江双娥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前哨村村民
姜颂良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浩中村村民
李秀萍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浩中村村民
江芦江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城河村村民
陈祖石 海门市海门街道中海村村民
龚建平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三村村民
唐建华 江苏有线海门分公司职工
俞 成 海门市金天交通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
马洪友 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维柏思特衬布有限公司员工
黄 俊 海门市三厂工业园区维柏思特衬布有限公司员工
杨德芳 海门市悦来镇廷奎村村民
胡启平 海门市悦来镇廷奎村村民
蔡雯雯 海门市海门街道富江一品居民
蔡卫星 海门市临江镇副镇长
刘 达 海门市海门街道通源北村居民
杨祥元 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益民村保洁员
瞿文才 海门市常乐镇长德村村民
宋士新 海门市海门街道东江佳苑居民
陆峰峰 海门市海门街道东江佳苑居民
蔡紫石 海门市常乐镇培育村村民
胡 兵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周成村3组村民
沈 浩 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家纺经营业主
胡 新 海门市海门港新区浩中村村民
许亚滨 海门市四甲镇合兴村村民
沙洪兵 海门市悦来镇保民村村民
蔡雪祥 海门市悦来镇万盛村村民
邵正仁 海门市常乐镇长德村村民
范宏兵 海门市常乐镇长德村村民
许仲德 海门市四甲镇合兴村党支部副书记
蔡海东 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瑞北村村民
蔡 剑 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悦顺驾校教练
周如成 安徽省霍邱县临水镇张楼村魏庄组村民
顾云春 海门市四甲镇四杨村37组村民
希望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以受到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平安海门建设,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走在省市前列作出应有的贡献。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7日
市政府关于公布各区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审批服务清单的通知
海政发〔2020〕1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省编办《关于印发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苏编办发〔2020〕12号)和南通市《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实施方案》(通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打通群众办事的“最后一公里”,市政府决定公布各区镇(街道)相对集中行使审批服务清单。赋予各区镇(街道)18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委托各区镇(街道)2项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延伸各区镇(街道)39项公共服务事项,各区镇(街道)本级公共服务事项76项。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做好权力交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相对集中行使审批服务清单,认真做好相关权力事项的下放、委托工作,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下放、委托到位;要推动赋权事项落实到位,完成赋权事项交接相关工作,同时加强业务培训、跟踪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各区镇(街道)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和单位,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接受指导监督,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
二、明确职责范围。相对集中行使审批服务清单中,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延伸区镇(街道)、区镇(街道)本级的公共服务事项,集中进驻区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审批,由区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以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具体实施相对集中的行政审批权和承担公共服务职责。
三、落实保障措施。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管理要求,加强对赋权清单的动态监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部门职能的变化及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按有关程序履行调整手续。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4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为海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和《南通市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海门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在海门市辖区内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和财物损失的涉及特种设备的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二)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三)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四)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较大和一般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本市发生特大和重大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工作。在国家、省启动特大、重大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之前,应按照本预案做好相关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第五条 本市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处理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市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海门市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办分管市场监管副主任、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监察委、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生态环境局、民政局、气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和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及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组成。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海门市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处置情况。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督查、落实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信息,及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及职责
1.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及时监控、正确引导各类自媒体等舆情信息。
2.应急管理局: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事故调查。
3.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接获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和险情后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和上级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做好启动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综合协调和参与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牵头组织预案的演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4.市公安局: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
5.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与堵漏;参与伤员的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
6.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引发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做好污染处置工作。
7.市财政局:综合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8.市监察委:负责对救援工作的监督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卫健委: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地对因事故中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给予临时救助等工作。
12.市总工会:配合指导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善后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整。
13.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14.发改委:协调电力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配。
15.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应急用电支持,指导、协助事故单位修复损坏的电力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16.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服从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配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17.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三章 单位预防与应急措施
第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数量、所在位置分布情况;
(二)在日常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可能引发安全突发事故的故障类型、征兆、应对措施;
(三)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及抢险救援队伍;
(四)相应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处理安全突发事故时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设备的特点和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工具、救援物品等物资。
第十三条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应急抢险单位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章 事故报告与接处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一)按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三)拨打110、119等,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和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和是否启动预案的建议等。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公布应急电话。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手机确保24小时畅通。
第五章 事故应急启动与处置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事故发生后,应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工作。指挥中心下设若干应急处置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综合协调组: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主,组长由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担任。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召开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会议,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警戒保卫组:以市公安局为主,组长由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事故现场警戒,秩序维护、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以市消防救援大队和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为主,组长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救护组:以市卫健委为主,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卫健委分管负责人担任。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后勤保障组:以市发改委、交通局、财政局、民政局为主,组长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抢险救援运输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环境保护组:以市生态环境局为主,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管委会)配合,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监督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
舆情导控组:以市委宣传部为主,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政府(管委会)等部门配合,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指导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和网络舆情的监控。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依法组成,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善后工作组:以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和事故单位为主,组长由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配合,负责事故的各项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实行分级响应机制。
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事故发生地的镇(区)政府(管委会)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向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理。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有可能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并请求市应急指挥中心给予支援,市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通知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南通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成立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事故所在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定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有可能造成更多人员伤亡时,应立即报告并请求上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援。
发生特种设备特大、重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请求启动国家、省、市级相关预案;在国家、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关预案之前按照本预案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通知特种设备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成立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和事故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分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到达事故现场后,迅速收集现场信息,封锁事故现场,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探测及控制危险源,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协助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救援方案;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镇(区)政府(管委会)主动配合、支援救援工作;清理事故现场。
第二十三条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应配备各类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处理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和应急救援需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第二十四条 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动员有关人员和调动有关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会同市宣传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预案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第六章 事故善后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事发地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规划建设环保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机构依法做好有关定损、理赔工作。
第二十九条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同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种设备安全突发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扰乱、妨碍抢险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事故应急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容易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列为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依法实行重点监控。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货)运码头、商场、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及其它容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特种设备均列入重特大危险监控设备范围。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专家组的通信录,并定期更新。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治安维护、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市有关部门应履行职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第三十四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组织、督促对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快速抢险、营救伤员、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
第三十六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4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门市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海门市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实施方案
为推进新一轮省农村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加快土地流转,降低土地流转经营风险,保障土地流出方合法权益,提升村级土地流转积极性,探索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就做好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施行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总要求,积极引入保险机构对农村土地流转双方的合同行为进行保险,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规则实行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
(二)风险可控。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政府相关部门要完善风险防控体系,避免出现各类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三)循序渐进。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做到在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新增的土地流转项目应保尽保,积极推进扩大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覆盖面。
三、运行模式
(一)险种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如果经营主体未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履行支付流转费义务,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参与主体
1.被保险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
2.保险人:开设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确保省改革试验区试点任务质量,暂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公司为保险人。
(三)保险期间
一年一期。即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已签订流转合同并缴纳一年度土地流转费后,下一个尚未缴纳土地流转费的待履约年度。
(四)保险金额、费率及投保费用
1.保险金额=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
2.保险费率
首次参保的费率为3%,如未发生赔付的,第二年费率为2.5%,以此类推,第三年及以后费率为2%。
3.年度投保费用=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费率
(五)参保方式
须全额将保费一次性交付给保险人,待保险人出具相应的保单后,再按规定申请保费补贴。
(六)保费补贴
市财政按照实际缴纳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保费的50%据实予以补助。
四、业务流程
(一)首保
1.参保申请: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参保资料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履约保证保险。
(1)通过市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土地流转项目,由保险人主动跟进,协助做好相关保险事项。
(2)原先已经签订流转合同,未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可通过完善合同等形式,由保险人认可后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险。
2.登记存档:参加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并完成缴费后,保单原件由保险人主动交于被保险人存档保管,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副本和保单副本由保险人归集,用于备案及后续财政补助。
(二)续保
应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支付土地流转费的日期(截止日)约定为续保日期(截止日),自行办理续保手续。
(三)理赔
1.赔款时效。从《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流转费支付日起60日内为可能赔款等待期。赔款等待期,村级应主动与流入方沟通协商,力争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 被保险人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法足额收取流转租金的30日内通知保险人。
2.申请赔付。在保险期内,流入方未按《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约定时间、约定金额,向土地流出方交付土地租金。土地流出方在赔款等待期内仍追索无果,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可以按保险条款申请保险赔付。
3.赔付标准。保险人按照流转合同(保单)中约定的年度土地流转费的60%进行赔付。
五、风险管理
(一)违约支付权益转让
出现违约情况,保险人应先行赔付,同时被保险人应向违约的经营主体追偿。村级应主动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处置地上物等,尽可能减少违约损失。处置收益超过赔付份额部分的,应退回保险人。
(二)续保预警
至续保日(截止日)仍未办理续保手续的,保险人应及时发出续保提醒,同时向被保险人发出预警提醒。
(三)违约失信黑名单
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专项名录库,尝试建立土地流转经营主体违约黑名单。探索将失信黑名单信息接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辅助系统,作为全省范围内银行放贷的信用依据。
(四)赔付预警
如当年土地流转保险赔付达到保费总额的150%时,保险人终止赔付。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对于超过保险赔付150%的赔付部分参照承保公司赔付标准,优先使用历年来利润分配市财政留存部分,如仍有不足的,由市财政和区镇(街道)各50%的比例进行赔付。
(五)利润分配
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采取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根据年度收缴总保费,扣除承保公司税收、人员车辆等费用(暂按年收缴总保费的20%计算),减去实际理赔款,计算出年度收益。年度收益的50%转至市财政,形成土地流转保险风险积累资金。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要加强对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区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指导村级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村级要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工作,做好违约赔付后的后续工作。保险人要积极参与保险政策制定,宣传、培训和推广相关保险业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综合运用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积极宣传报道工作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对于赔付案例进行专题报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共同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指导培训。加强跟踪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各方对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认知能力,及时总结相关工作经验做法,及时分析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工作体系和推进机制。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7月1日起实行。《关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创新示范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7〕36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备用水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47号
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是抵御突发性污染事件、防止因饮用水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最有效的措施,是降低供水风险最主要的手段,也是供水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市供水安全工作整体情况良好,全市域应急备用水源体系基本建成,供水水质合格率常年保持100%,为全市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性保障。
今年4月,南通市开展了全市水污染防治审计,同时对我市的供水工作进行了延伸审计,从反馈情况看,尽管供水工作整体情况良好,但在应急备用水源管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区镇在应急备用水源深井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漏洞。为迅速落实对南通审计提出问题的整改,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备用水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应急备用水源的管理职责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乡镇(园区)供水服务站运行管理的意见》(海政发〔2012〕51号)文件要求,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做好应急水源的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应急水源的供水水量和水质。从前期调查情况看,部分区镇对应急水源重视程度不够,有的无专职管理人员,对作为应急备用水源的深井数量、位置、运行状况等基本情况掌握不清,部分区镇的应急备用水源深井还处于失管状况。各区镇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应急水源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区镇要督促所辖供水服务站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掌握纳入《海门市应急水源规划》中的深井详细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填埋已纳入应急水源规划中的深井,并按规定加强应急水源的日常养护管理,落实好应急备用水源运行管理的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备用水源能正常应急供水。
二、加强对应急水源运行管理和维护
各区镇督促所辖供水服务站(包括私人水厂)切实加强应急水源的运行管理和日常养护,要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到位。供水服务站要逐个检查应急备用水源深井的现状、与供水管网的连接和备用井的出水情况。由专人开展活水抽排、定期排污、维护保养等工作,对于日常维护的冲洗性排水不得直接进入市政供水管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取用地下水,不得违法启用已封水井,不得违法倾倒污染物等。日常运行维护要做好专门工作记录,会同相关档案(包括泵房用电票据等)形成完整的台帐资料。重大节假日期间各区镇供水服务站必须严格执行值班值守制度,安排专人负责节假日值班,确保饮水安全。
三、做好应急备用水源的水质检测
提供合格饮用水是服务民生的最基本要求。各区镇要高度重视供水安全工作,各分管领导应高度重视并组织对包括应急水源在内的饮用水水质开展检测工作。水质检测可采用聘请第三方抽检的方式进行,水质检测应有检测报告,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检测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指标,每年不少于1次检测水质常规指标及特征因子(依据GB/T14848),并做好水质检测记录,掌握应急(备用)深井水源水质,检测结果报市住建局和市自来水公司。市自来水公司要主动服务,做好业务技术指导,协助区镇供水服务站做好地下水水质检测,发现水质、水位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本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各区镇要建设和完善水质处理系统,加大对应急深井水质处理装置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的管理力度,确保水质达到应急供水水质要求。
四、开展应急备用水源周边环境整治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备用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设置疫情隔离点和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各区镇要规范应急深井周边的废水排放,周边建筑物、餐饮场所、民宅等产生的污水应统一接入污水市政管网,防止污染周边土壤和水资源。加强对应急备用水源深井泵房周边绿化的管养工作,做好绿化的修剪和补植等,形成绿化景观隔离带,减少周边人员活动对深井泵房的影响;注重应急备用水源深井泵房的修缮及周边进出通道的建设,便于泵房的管理和应急迅速启用;同时需在泵房周边树立明确的标牌,便于精准定位和群众辨识;加紧排查应急水源深井周边污染企业的底数,做好相关企业、住户、构筑物的迁移和拆迁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各区镇供水服务站要安排人员切实做好应急备用水源设施的防寒防冻工作,制定冬季供水应急预案,完善对供水设施、水表和管道的防冻保护措施。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限期自查自纠。本着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的原则,针对本次南通审计中暴露出来的在应急备用水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各区镇要立即组织供水服务站开展一次针对应急水源管理的自查自纠工作,该工作应在7月底前完成,并把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局城市建设科。
(二)全面水质检测。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检测机构对全市所有应急水源水质开展一次全面水质检测,该项工作须在8月底前完成。
(三)严格检查督导。市住建局组织对全市所有应急水源开展一次全覆盖调查摸底,并按一井一档要求建立档案,不定期对区镇供水及应急水源管理工作开展检查督导。对发现问题的要督促所在区镇加紧整改,对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进行全市通报,造成一定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4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海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调控职能,推进土地资源要素精细化配置,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负责全区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项目质量综合评估是指对全区拟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产业项目,在项目签约前从产业导向、投资产出、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土地要素。
第四条 综合评估主要指标
(一)产业方向
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鼓励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主导产业。
(二)企业实力
投资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和资金实力。内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总投资5亿元至10亿元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10亿至50亿元(不含)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亿元;总投资50亿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2亿元;(重特大项目涉及多个项目公司注册的,可按照项目公司的个数累计计算,注册资本可以累计总额计算)。外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投资强度和设备投入
投资强度镇不低于400万元/亩、设备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500万元/亩、设备投入不低于150万元/亩,其中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别不低于600万元/亩(非主导产业不低于1000万元/亩)和200万元/亩。
(四)产出效益
1.投产时间。项目竣工后,应当在6个月内投产,特殊行业由项目所在区镇作书面情况说明,经区项目办认定后可适当延期。
2.亩均税收。镇不低于2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30万元/亩,其中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35万元/亩(非主导产业不低于50万元/亩)。
3.开票销售。镇不低于400万元/亩;园区不低于500万元/亩,其中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不低于600万元/亩。
对生物医药、家纺等特殊产业,可一事一议。
(五)建设周期
用地规模50亩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5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由所在区镇出具书面证明,经区项目办认定,建设周期可以适当延长,同时必须与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六)保障指标
投资项目须符合环保、安全、消防、节能、河道等要求。
(七)其他指标
产品技术含量、企业行业地位及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五条 综合评估工作流程
1.项目预评估。在项目招引洽谈阶段,各区镇应根据项目的产业定位、用地规模等实际情况,与项目办进行沟通,掌握项目落户投入、产出等要求,利于与投资方洽谈相关事项。
2.报送评估材料。各区镇根据申报要求,向区项目办报送投资计划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现场考察图片资料等)。投资计划表内容包括:投资主体、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投资构成、拟注册资金、工艺流程、生产设备、产品产能、建设周期、用地规模、建筑面积、预期产出(含开票销售、税收)等。投资主体应当对投资计划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所在区镇须出具项目考察鉴定意见。
3.项目质量评估。区项目办牵头发改委、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增加评估部门,根据讨论意见出具《全区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审核表》,明确投资强度、设备投入、应税销售、亩均税收、人才招引等要求,同时将项目划分为优先保障供地、调整优化核减供地、限制供地三个级别,反馈至自然资源局和所在区镇。
4.用地集体决策。根据区长办公会议精神,由区项目办召集纪委(监委)、政府办、自然资源局、税务局、行政审批局、投资服务中心等部门在土地挂牌前召开工业项目用地集体决策会议,把质量评估要求等内容一并纳入土地挂牌出让条件决策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对重点区域强化产业集聚,控制供地规模。
5.供地挂牌出让。各区镇按照《全区产业项目质量评估审核表》和集体决策会议纪要,初拟《产业项目投资发展协议》样本并报区项目办初审,初审通过后办理挂牌申请等相关手续。
6.签订投资协议。土地摘牌后,投资方在海门区区域内注册成立新公司,并与区镇正式签订《产业项目投资发展协议》文本,明确项目投入产出标准、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区项目办与留存协议样本比对无误后报经区政府批准。
7.签订出让合同。投资方凭区政府批准的《项目投资发展协议》与区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8.健全信息系统。深入实施容缺预审、并联审批、帮办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各种难题,加快项目开工、建设、竣工转化,形成“生成储备一批、竣工转化一批、产出见效一批”的梯队效应。项目一开工,即纳入数据管理系统,生成进度“星星表”,健全项目开工、竣工、设备到场、投产、达产等节点信息,每季更新,对建设进程和运行过程动态管控。
9.开展现场核查。项目竣工投产后,由项目办牵头纪委(监委)、自然资源局、审批局、发改委、住建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现场核查组,对投资监管协议阶段性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核查,重点对设备投入(以增值税发票并现场查证为准)、应税销售、纳税、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开展核查,形成核查情况报告。
10.健全后续评估。把产业项目后评估及后评估信息反馈机制作为项目建设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进一步完善质量评估和投资协议约定指标完成情况跟踪机制,没有达到承诺目标的项目列入重点关注企业名单库并限期整改,如再次申请供地则质量评估不予通过,整改未到位的企业按照海门区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相关规定及《产业项目投资发展协议》约定处置,对企业及其法人追究责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联合惩诫。
第六条 设备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利用零星土地新办的产业项目或老企业周边的技改项目提出的用地申请,经项目办同意后列入评估范围。开发区亿元项目除必不可少的配套项目外,不单独供地。
第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
南通市海门区全面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构建完善的农村公路管理网络,巩固好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成果,高质量发展“四好农村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的意见》、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创“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市打造农村交通服务乡村振兴样板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压实各部门、区镇党委政府责任,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交通强国、美化城乡环境面貌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县道、乡道、村道“路长制”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责任体系,形成权责清晰的农村公路管理机制,强化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提升路域环境整洁度,使公路路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并实现常态化管理。
到2022年底,全面建立农村公路“路长制”,巩固提升“四好农村路”创建成果,显著提升城乡人居环境长效管理水平,实现路域环境“畅、安、绿、舒、美”,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显著成效,全面实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各方参与、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
三、组织形式
(一)路长制建立范围。在海门范围内全面推进路长制,实现路长制全覆盖,主要包括海门范围内国、省、县、乡、村道。
(二)总体构架。建立区、镇、村三级路长制体系。区、镇二级设立总路长,分别成立路长制办公室,区、区镇、村分别设置相应路段路长。
区成立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路长,分管领导任副总路长。区镇总路长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内3条国道、4条省道、23条县道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级路长,区交通运输系统相关同志担任路长助理,沿线各区镇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相应路段乡级路长,路段所在村党支部或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相应村级路长。乡村公路由区镇政府主要领导及村(居)负责同志担任路长。
(三)路长制办公室。区政府设立区路长制办公室,承担全区路长制工作日常事务。区路长制办公室为区级路长制工作常设机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组织、宣传、编办、发改、公安、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广和旅游、城管、应急、审计、气象等部门和移动、联通、江苏有线、供电、交通产业、城发等相关单位,成员单位和区镇各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各区镇相应设立本级路长制办公室。
(四)管理队伍。区交通运输局、各区镇统筹做好农村公路相关管理工作,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充分利用南通市公路和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公路分中心、执法大队的人员、资源优势,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各区镇明确农村公路乡级管理部门,每100公里至少配备1名农村公路专职管理人员。各村(居)要调动群众积极性,发动老党员、退休干部、热心群众参与到农村公路相关工作中。
(五)工作职责
1.总路长职责。各级总路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路长制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辖区内路长制,协调解决路长制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负责辖区内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确定农村公路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明确各级路长职责,并牵头组织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追究。副总路长协助总路长日常工作。
2.路长职责。各级路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公路管理、保护、整治、运营、养护工作,包括公路管理红线控制标准编制实施、路域环境整治、公路养护管理、路产路权维护等;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集中整治,对非法侵占公路、破坏公路设施、私自开设道口、乱搭乱建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公路管理养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明晰行政区域和公路管理保护责任,实行联防联控;对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路长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路长助理协助路长日常工作。
区级路长职责。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保护规划与管理养护;负责制定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负责了解掌握管理范围的公路基本情况,形成“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研究制定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措施,形成“一路一策”;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管养、保护、产权维护、安全隐患整改、应急处置、联合执法、运营等工作,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公路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按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下级路长、路段长开展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区级路长助理职责。协助区级路长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公路管理、养护、运营具体事务性工作,组织区级层面日常巡查,牵头负责路域环境整治、公路用地及公路绿化范围内乱修乱建、乱堆乱放、乱种乱晒、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以及路产路权不被侵占、运营等工作,及时完成路长交办工作。
乡级(区镇)路长、路段长职责。负责乡道调查建档,负责包干路段路域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清除非法占用、公路用地及公路绿化范围内乱修乱建、乱堆乱放、乱种乱晒、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行为以及路产路权不被侵占、联合执法等各项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下级路(段)长开展工作,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村级路长、路段长职责。负责村道调查建档、负责包干路段路域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清除非法占用、公路用地及公路绿化范围内乱修乱建、乱堆乱放、乱种乱晒,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以及路产路权不被侵占,制定《农村公路村规民约》并监督实施,及时做好涉路事件纠纷调处等各项工作。
农村公路专管员职责。负责包干路段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能当场解决的及时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及时向路(段)长汇报,并配合区、区镇有关部门对涉路案件调查、处理。
3.各级路长办公室职责。区路长制办公室具体承担公路建管养运组织实施、协调、推动、考核、指导等工作,统筹编制农村公路规划,落实总路长相关部署,负责全区公路“路长制”统筹、指导、考核等工作,不断健全公路“路长制”相关制度,落实资金保障制度,加强对各级路长的考核。
各区镇路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本区镇公路管理工作,做好与区路长制办公室协调沟通工作,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问题处置,开展辖区范围内公路建管养工作,重点做好路域环境的整治工作。
4.成员单位职责。各级路长、路长制办公室不代替各职能部门工作,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切实推进路长交办事项,有效整合各部门资源,共同加强公路管理。
区组织部负责指导对区、镇、村路长和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区人社局负责指导区镇配备农村公路专职管理人员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精干、专业农村公路管理队伍;区委宣传部负责路长制工作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区编办负责路长制有关机构设施和职能调整工作;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审查公路管理养护有关规范性文件;区发改委负责将公路管养和路域环境整治有关工程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全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规划,牵头负责公路日常管养工作,具体负责国省县道日常保洁、路域环境整治、交通综合执法,对乡村公路管养工作做好考核、指导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县道公路管养经费并列入预算;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区公路沿线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排查、治理等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公路用地范围划界确权,公路用地范围、红线控制等审批,对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用水、排污管道、供电、电信、网络线路等设施规划和管理;区审计局负责路长制工作经费的审计;区农业农村局(人居办)负责公路沿线人居环境整治督查,发挥好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牵头部门作用,指导区镇做好公路沿线农田环境整治;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各区镇公路沿线马路市场、违章建筑、影响观瞻物的整治、拆除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做好涉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区商务局负责对影响公路沿线路域环境的废品收购点的规范管理,指导城乡商业网点、商品交易市场(现货交易类)的规划,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市场监督局负责对影响公路沿线路域环境的木材市场、石料堆场等经营场所予以规范管理;区公安局依法查处公路打谷晒场、抛洒滴漏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区文广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各区镇挖掘利用开发公路沿线旅游资源;海门气象局负责做好恶劣天气的监测预报工作;江苏有线、电信、移动、联通、供电等管线单位负责各自涉路管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城发、交通产业集团各自负责相关涉路工程代建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把路域环境整治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相结合,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重点整治农作物种植、堆积物、废品收购点、广告牌、马路市场、垃圾桶、经营点、打谷晒场等。开展农村公路沿线绿化、沿途村镇美化建设,推进农村公路绿化、亮化、美化工程,完成一批美丽农村路建设。
(二)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公路长效管理养护机制,继续加大县道养护市场化的力度,逐步引导乡村公路养护市场化,养护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吸纳农村公路沿线群众参与日常养护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病害防治,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和桥梁评定,推进预防性养护,科学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三)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施。根据 “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重点,推动县乡公路提档升级,每年县道大中修比例8%以上,乡村公路大中修比例5%以上,县道公路三级以上比例达100%,双车道四级公路比例达40%,乡村公路黑色化比例逐年提高,巩固提升区镇和建制村农路的建设成果,逐步推进乡村公路实施“白改黑”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出台《南通市海门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
(四)落实农村公路资金保障。农村公路经费纳入区和区镇政府两级财政预算,县道管养经费由区财政负责,乡村公路管养经费由区镇财政负责,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落实路产路权保护责任。落实《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加强农村公路执法力量建设,建立县有综合执法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建立路政群管网络,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建立农村公路路政群管(协管)网络,及时发现、制止损坏农村公路行为,对农村公路实行有效管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非法侵占、破坏沿线设施等各类违法行为。
(六)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提升农村客货运输服务水平,完善购买服务、运营补助机制等方式,具备条件的区镇和建制村农村客运持续运营,争创全省城乡公交一体化示范县,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发展,不断完善农村物流服务网络,提升农村物流服务品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推动生态保护和文旅融合。加强公路两侧沿线自然环境、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的保护,充分利用公路沿线现有资源,注重农村公路文化品牌建设,挖掘农村公路文化内涵,开发农村公路乡村休闲功能,利用取(弃)土场设置,建设具有文化创意的驿站、观景台、休憩区,有力支撑乡村振兴,同时又减少了土地占用。把农村公路生态环境与文化、旅游、产业等融合发展,提升农村公路附属价值。加大农村公路文化和乡村旅游宣传力度,研发推广农村公路文旅产品,增强人民的归属感。
(八)强化农村公路应急管理。健全农村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农村公路应急预案,依托国省县道养护作业单位,建立覆盖全区的应急队伍,增强突发公共事件响应效率。出台《公路应急物资储备使用管理办法》,加大抢险设备和物资投入,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应急保障能力。加大定期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特殊时段安全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安全可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区镇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要将“路长制”考核纳入区、镇级年度工作目标进行政府绩效考核,不断完善奖惩机制,对“路长制”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落实不力的追究责任。各区镇要于2020年9月底前抓紧制定出台全面推进路长制工作方案,11月1日前区、镇、村三级路长制全面落实,路长制办公室全面建立。
(二)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路长制联席会议、信息报送、检查考核等配套制度,完善考核评估办法,形成农村公路管理保护合力。要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坚持因路制宜,实施“一路一策”,针对不同农路的功能特点以及存在问题,由路长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清单,制定年度任务书,提出时间表和路线图,有序组织实施。
(三)做好信息公开。以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告各级路长名单。在各路段显著位置设置“路长制”公示牌,标明人员信息、路长职责、管护路段、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搭建公众信息平台,畅通电话热线等监督渠道,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农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2021年3月份前完成各路段公示牌的设置。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宣传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的重大意义。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江苏省农村公路条例》,向社会广泛宣传介绍路长制推行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大力宣传创新举措,营造公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南通市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我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海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门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门区管辖的渔港水域、渔业水域以及海洋滩涂发生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或海门区管辖范围以外,但涉及海门籍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事件分级
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
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Ⅳ级以上(含,下同)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有关部门、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认真履行职能,及时有效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以属地为主、就近救助原则实施。同时,根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
1.5.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以专业救助力量为主、渔业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重点区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和渔业服务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渔业船舶及渔业从业人员之间的自救互救,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
2 组织体系
2.1 区应急指挥部
2.1.1 区政府设立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农业农村局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区水上搜救中心海洋渔业分中心),负责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Ⅳ级)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指挥长。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气象局、南通海警局、南通市公安边防支队东灶港边防派出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和三个渔业重点区镇(海门街道、海门港新区、正余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2.1.2 工作职责
(1)指导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协调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
(4)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5)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
2.2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区政府办: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区领导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渔业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区相关部门、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一般(Ⅳ级)渔业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参与较大(Ⅲ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农业农村局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渔业水上搜救行动;参与较大(Ⅲ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4)海门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渔业水上搜救行动;指导、协助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区内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区镇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6)区公安局:负责陆地、渔港水域等管辖区域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以及遇难人员身份认定等相关工作;负责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工作;依法打击涉及水上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7)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
(8)区人武部:应区应急指挥部请求,负责协调驻海部队参加渔业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渔业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9)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提前介入,指导并参与较大(Ⅲ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区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施渔业水上搜救所需的水情信息;负责协调各水利闸口配合渔业水上搜救工作。
(11)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检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等卫生应急工作。
(12)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海门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象预警,并协调提供渔业水上搜救所需的气象服务。
(13)东灶港边防派出所:负责协助一般(Ⅳ级)渔业水上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14)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负责渔业水域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为渔业水域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对渔业水上肇事逃逸案件开展侦查。
(15)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遇难人员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16)区信访局:负责因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件的处置工作。
(17)南通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渔业水上搜救工作。
(18)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负责所属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善后处置工作。做好属地相关协调和指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和设备参与水上搜救,为参与搜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处理区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办理应急状态终止后决定的有关事宜。
2.4 专业处置工作组
海门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故救援、安全保卫、专家咨询、医疗救护、后期保障、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和善后处理等9个专业处置工作组,
2.5 现场指挥部
2.5.1 发生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时,在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所属区镇成立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员。
2.5.2 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
2.6 渔业重点区镇应急指挥机构
各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设立本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所属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宣传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提高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船员的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并督促渔民遵纪守法,安全生产。
3.1.2 组织渔业船舶船东、船长、船员进行安全技能、涉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1.3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完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强化海洋渔船船载信息终端的实时监控,引导和落实出海渔业船舶编组作业,提高渔业船舶自救互救能力。
3.2 观测
3.2.1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密切关注渔场作业秩序、海况气象等动态信息,对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早发现事件苗头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3.2.2区气象局负责收集气象等监测数据,对海洋预警信息进行科学研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海洋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防御对策和应对建议。
3.3 预警
3.3.1 加强海洋、渔业、气象、水利、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的联系,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和渔民通知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气象海况等预警信息。
3.3.2 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加强对渔船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船驶离或制止渔船前往相关水域。
3.3.3 收到预警解除信息后,及时通知渔民解除预警,恢复正常状态。
3.4 风险分析与分级
根据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重大风险信息(II级)、较大风险信息(III级)和一般风险信息(IV级)四个级别。
3.4.1 特别重大风险信息(I级)
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达到或超过6.0米有效波高;
3.4.2 重大风险信息(II级)
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4.5米-6.0米(不含)有效波高;
3.4.3 较大风险信息(III级)
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及船只等受损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3.5米-4.5米(不含)有效波高;
3.4.4 一般风险信息(IV级)
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沿江沿海(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区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区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损失轻微的情形;
(4)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我区近岸受影响海域出现2.5米-3.5米(不含)有效波高;
3.5 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黄色(Ⅲ级)以上预警信息发布按照《南通市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6 预警预防行动
3.6.1 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渔业重点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可能引发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采取下列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6.2 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政府除采取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处理
4.1.1 信息收集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渔业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保证24小时信息上传下达畅通。应急值班地点: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海门港新区港东路13号);电话:0513-82480700,传真:0513-82480595。区财政局将区级渔业应急值班体系建设及值班人员补助列入预算。信息核实内容包括:
(1)事件性质(包括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或寒潮大风、龙卷风、雷暴、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以及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等);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发水域情况;
(3)涉事渔业船舶或渔业设施资料、特征;
(4)遇险人数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5)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6)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4.1.2 信息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
(1)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南通市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同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区水上搜救中心;
(2)一般(Ⅳ级)事件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逐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较大(Ⅲ级)及以上事件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逐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
(3)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4)接报非海门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5)接到或获悉较大以上渔业水上安全险情、死亡(失踪)人员、渔船翻沉等信息,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值班人员要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口头向省、南通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职能处室负责人报告。
4.1.3 信息报告内容
(1)接报突发事件时间;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
(3)涉事渔业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
(4)涉事渔业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
(5)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
(6)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
(7)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8)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9)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2 先期处置
对海门区管辖范围内发生或海门区管辖范围以外,但涉及海门籍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的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迅速调集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进一步收集和核实突发事件信息;
(2)组织遇险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与附近及编组生产的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开展自救互救;
(3)组织本级应急处置力量立即开展应急救助行动;
(4)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事态发展。
4.3 启动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事发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和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4.4 基本应急
预案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专业处置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以及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收集、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准确掌握涉事渔业船舶、渔业设施基本情况、涉事地点、涉事人员以及编组结对渔业船舶、渔业设施设施等信息。负责衔接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报告救援进展情况(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局、海门海事处、渔业重点区镇)。
(2)事故救援组:组织涉事渔船、滩涂养殖设施以及编组结对渔船、滩涂养殖设施开展自救互救;组织附近渔船、滩涂养殖设施赶赴涉事地点开展救助行动;组织农业执法、海事、海警等专业救助力量赶赴涉事地点开展救助行动;请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水上搜救中心、东海救助局等上级单位派遣救助舰艇和救助直升机等参与救助行动(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区公安局、边防派出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区人武部、南通海警局、渔业重点区镇)。
(3)安全保卫组:负责陆地、渔港水域等管辖区域现场控制、秩序维护、人员疏散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牵头部门:区公安局,参与部门:边防派出所、区信访局、渔业重点区镇)。
(4)专家咨询组:组织召开会商会和专家咨询会,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分析研判和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
(5)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事故受伤人员提供医疗救助(牵头部门:区卫健委,参与部门:渔业重点区镇)。
(6)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牵头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区应急管理局、边防派出所、长航公安海门派出所、区纪委(监委)、区总工会、渔业重点区镇)。
(7)宣传报道组: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一般事件须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上级审定)送审后发布。同时,加强网上信息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查处网上谣言,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参与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渔业重点区镇)。
(8)善后处理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各项善后工作(牵头单位:渔业重点区镇,参与部门:区信访局、区民政局)。
(9)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所需应急物资、设施设备和人员的调配、征调等后勤保障工作(牵头单位:渔业重点区镇,参与部门:区民政局)。
4.5 扩大应急
根据《海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
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态势时,应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海门区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南通市或者其他县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由南通市直接指挥或授权海门区指挥。
4.6 终止响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涉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
(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
(5)出现应急处置部认为应终止应急响应或处置的其他情况。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1)涉事渔业船舶、渔业设施、人员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做好涉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2)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事故情况核实清楚后,要及时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3)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协调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
5.2 调查评估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并报区政府。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
(3)处置措施的有效性;
(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和海洋渔业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2)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3)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与海事、公安边防、海警、水上专业搜救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渠道,保证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处置通信联络的畅通。
6.2 队伍与装备保障
(1)农业执法、海事、海警等部门应明确所属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药品等装备器材。
(3)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海门区渔业船舶动态数据库,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船载终端的配备和管控,及时掌握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担负海上救助职责的相关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6.3 经费保障
实施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需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具体参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 综合管理
7.1教育与培训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知识,加强对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区财政设立“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救助奖励基金”,对在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表彰和奖励。
7.2 演练
区农业农村局及其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各渔业重点区镇、渔业企业以及渔船每年要定期组织开展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进一步熟悉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 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指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包括渔业水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和渔业水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渔业水上生产安全突发事件: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滩涂养殖设施损坏、沉没或人员伤残、失踪的突发事件。
渔业水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指热带气旋、温带天气系统或寒潮大风、龙卷风、雷暴、风暴潮、灾害性海浪、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滩涂养殖设施损坏、沉没或人员伤残、失踪的突发事件。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实行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区应急指挥部至少每三年对预案进行一次评审,并视情做出相应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8.2.2 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区农业农村局。
8.2.3 各渔业重点区镇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专项预案,并报区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海门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4 附件
1. 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组织体系架构图
2. 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3. 渔业部门水上安全值班电话
4. 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短波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
5.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单
6.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单
7. 区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通讯录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六保”、“六稳”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现就扶持我区企业稳外贸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注册登记、出口统计和纳税均在我区且当年具有出口实绩的企业(不含市场采购贸易经营主体)。在我区创建的国家、省、市级出口基地、跨境电商平台、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及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创建单位。
二、扶持内容
(一)保障外贸企业复工达产
落实“进出口企业绿色通道”政策,确保外贸企业及产业链配套物资供应不断档;实施原产地证书“不见面申领”;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免费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在严控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并协助重点外贸企业办理外籍员工来海邀请手续,做好有关防疫保护和复工返岗工作。
(二)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截止2020年12月31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支付了境外参展费用后无法赴境外参展的,按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对实际赴境外参展的企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
2.企业参加海门区重点拓展、组织的境内外国际性展会(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的展会费,在获得省补资金的基础上,按缺口额的50%给予补助。其中:境外展会单个展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境内展会单个展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多可申报2个展位。
3.对参加海门区重点拓展、组织的境外国际性展会的企业对其往返国际交通费用按定额标准给予补助:赴亚洲国家(地区)参展的,补助金额为3000元/人;赴南美、非洲等国家(地区)参展的,补助金额为9000元/人;赴其他国家(地区)参展的,补助金额为6000元/人。同一企业同一展会补助不超过3人。
4.鼓励区镇、行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组织实施抱团组展,积极打响海门产业品牌。对经区商务局认可,以地域品牌名义在境内外国际性展会上组织团展的牵头实施主体,对其团展摊位费给予全额补助,每批次不超过30万元。
(三)加大出口信保扶持力度
1.搭建海门区中小企业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纳入平台的中小企业(指上年度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含】,其中纳入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的企业除外)投保信用保险的费用给予最高100%的保费补助,积极帮助中小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抢抓关键订单,有效防范出口风险。
2.搭建海门区出口企业海外资信平台。对于海门地区纳入统保平台的出口企业由政府出资搭建海外资信平台,通过调取专业的资信报告,帮助出口企业准确及时了解海外买方的资信变动和海外市场风险异动。
3.加大出口信保自费保单补贴力度。一般贸易项下的自费投保企业的年度投保费用,按省补后差额部分的3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享受保费补助总额(含省补资金)不超过30万元。
(四)培育企业做好进出口认证
1.对被评为国家、省、市“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2万元补助。
2.积极鼓励外贸进出口企业提升通关信用等级,对自2019年起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8万元补助,对获得海关AEO一般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
(五)鼓励企业扩大技术和产品进出口
1、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每1000万元补助3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企业积极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对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产品的出口增长企业,以其上年度为基数,当年超出基数部分每新增500万元补助3万元。同一企业年度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六)加大跨境电商扶持力度
1.对从事跨境电商企业,当年度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出口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在全区跨境电商企业中出口排名前20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家的补助。当年度通过跨境电商方式出口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且在全区跨境电商企业中出口排名前10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家的补助。
2.对跨境电商平台经营主体,入驻平台并产生出口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总数达到30家、50家、100家,且当年度帮助入驻企业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元,经区商务局确认,一次性分别奖励给平台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年度跨境电商出口实绩超过2亿元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当年度入驻有跨境电商出口实绩的企业数量,每家2万元给予平台资金奖励。同一平台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海外设立集展示、仓储、配送等于一体的海外仓。对认定的省级海外仓建设的企业,给予单个海外仓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每家企业的海外仓试点项目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与市场采购贸易融合发展。跨境电商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享受市场采购贸易相关政策。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引进年薪达20万元以上(含)且在海工作的跨境电商高级人才(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除外),按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10%给予引才企业工薪补助,单人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20万元,最长可享受3年。
(七)激励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积极引导海门特色产业领域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进出口业务明显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三、其他
1.上述支持项目中,国家、省、南通市已给予支持且支持标准已达到或超过本标准的,不再给予奖补;支持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其差额予以奖补。
2.国家、省、南通市对上述有关支持项目已有支持政策,企业符合申报条件而不申报的,海门区不再补助。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外贸扶持资金,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和补助资金,并通知征信部门列入征信黑名单。
3.同一奖励事项同时适用本政策意见两个条款以上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4.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外贸相关扶持资金。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快速、有效地做好南通市海门区内河(长江除外)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工作,提高水上交通安全保障和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干线航道畅通,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保障本地区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通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地区内河通航水域和内河水上风景游览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重大险情、船舶污染水域、自然灾害等方面的突发事件所采取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行动;参与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部门)和所辖区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合力,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应急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对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监控、报告、联动、响应、处置及保障等工作。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明确各相关单位(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各级指挥权限,并建立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应急程序各环节反应快速有序。
以人为本、决策科学。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救助人命。建立健全水上搜寻救助决策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决策果断,尽力控制灾害损失,保证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应对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I级(特别重大)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
(2)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污染的;
(3)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4)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造成特别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5)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以外资源予以支援的;
(6)其他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II级(重大)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3)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的;
(4)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严重泄漏,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5)调用本省内资源能够控制的;
(6)对本省社会、经济等产生重要影响的。
III级(较大)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3)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
(4)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火灾、爆炸、沉没或泄漏,造成较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
(5)调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的;
(6)对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等产生重要影响的。
IV级(一般)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
(3)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的;
(4)调用本行政区域内资源能够控制的;
(5)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等产生重要影响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应急现场指挥部、若干应急小组等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是本地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内河搜救工作中的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发生一般(Ⅳ级)事件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主任、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我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工作;决定启动与终止我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进行应急反应各阶段的决策,向各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下达命令;向南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请求邻近市、县的支援;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指导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完善工作;开展其他相关重大工作事项。
成员单位:宣传部、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发改委、海门海事处、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海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海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海门分公司、海门供电公司及相关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组成。
(1)宣传部:负责事故救援情况的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事故情况进行宣传报道,指导、协调职能部门对外发布信息,澄清不实信息。
(2)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管辖水域搜寻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承担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3)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做好信息汇总、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依法参与水上危险化学品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调查。
(4)公安局: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搜寻救助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组织参加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等相关工作。
(5)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6)财政局:负责保障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7)住建局:负责参与所管辖水域桥梁、过河自来水管道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8)水利局:做好相关水利枢纽的运行调度和水位保障工作,及时通报特殊水情、汛情,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9)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通知相关管理部门采取应急反应措施。
(10)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救援工作;负责有关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必要时在突发事件水域建立临时救护站,做好防控疫情、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11)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对回收的危险废弃物提出安全处置意见。
(12)发改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上搜救相关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13)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对风景旅游区水上救援行动的救助和善后处置工作;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14)海门海事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协助征调应急救助船舶和设备。
(15)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监测实况,提供近期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警报;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气象服务。
(16)消防救援大队:参与内河水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内河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17)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区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的指导下做好属地相关协调和指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参与搜救,为参与搜救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协调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参与水上搜救,以及提供水上搜救所需的设施和设备。
(18)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机信号定位等技术支持,负责跨河通讯线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9)供电公司:负责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负责跨河电力线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设立总值班室。
主要职责:负责内河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处理救援信息,保持与成员单位的通信联系;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组织突发事件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制定、完善管辖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对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队伍进行培训;建立和更新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交流和推广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区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应急现场指挥部
现场总指挥由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指定。现场副总指挥由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应急指令;现场指挥和协调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汇报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损失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应急指挥机构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等。
2.4 若干应急小组
(1)综合协调组
成员单位: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等相关单位。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参与,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收集并报告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情况、救助处置措施的实施情况、采取措施的有效性情况等信息。
(2)事故救援组
成员单位: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卫生健康委员会、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等相关单位。由交通运输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现场水上交通管控,组织协调船舶及设施参加水上救援行动;负责现场救援,确定现场救援方案,控制危险源;搜救伤员及被困人员;实施水域污染处置。
(3)安全保卫组
成员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由公安局牵头,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部门)配合,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突发事件水域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以及陆上交通管制等工作。
(4)专家咨询组
成员由应急管理、海事、救捞、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水文、气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处置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水上搜寻救助需要从专家库抽调专家成立咨询专家组,为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5)医疗救护组
成员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在突发事件水域大量船舶长时间滞留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疫情产生;对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
(6)后勤保障组
成员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海门分公司、中国移动海门分公司、中国联通海门分公司、海门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以及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发改委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应急搜救通讯、物资调配、现场救助人员的后勤保障以及安排好遇险或滞留船员的生活。
(7)事故调查组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部门),并由该单位(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部门)配合,负责水上交通事故或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查明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判明责任,提出安全管理和对责任人处理的建议。
(8)宣传报道组
成员单位:宣传部、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由宣传部牵头,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参与,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导控工作。
(9)善后处理组
成员单位: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由民政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部门)配合。民政局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并协助公安局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工作;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残骸打捞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及风险分析工作,对高风险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形、造成危害的类型和规模、所需要的应急力量等,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预警信息内容
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内河通航水域突发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2 预警信息来源
公众信息相关部门(水利、气象、环保、卫生、公安、新闻媒体等):提供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诱发风险因素的政府公布信息、专业实测和预报信息、秘密情报信息;
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提供事件所在地水上交通安全、港口、航道、通航设施、危险货物运输、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可能诱发内河突发事件的风险源信息;
其它有关机构:发布或提供有关的监视、监测、分析信息。
3.2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Ⅱ级预警(重大预警)、Ⅲ级预警(较大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Ⅰ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Ⅱ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Ⅲ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
Ⅳ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发生;或有发生事件的隐患。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应及时升级、降级或解除。
3.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报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审批。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由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南通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南通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向省政府报告;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备案。涉及到跨市、县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3.4 预警预防措施
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即将发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2)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4)及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办公室和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除采取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信息处置
发生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按照《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报告主要内容及报送途径》(附件4)立即逐级上报。各单位或部门及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国务院、上级搜救机构及同级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涉及多个部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之间要完善信息交换机制,加强沟通,及时通报、共享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区内河水上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Ш级),区内河水上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区政府应立即书面报告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南通市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同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南通市政府。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事件,区内河水上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区政府应立即报告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和南通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向南通市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要求同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南通市政府。
5. 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应迅速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先期处置措施主要包括:
(1)事发单位(船舶)立即采取措施自救互救;
(2)先期到达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助、水上交通管制、水污染控制等工作;
(3)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5.2 启动预案
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报区政府决定,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成立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5.3 基本应急
发生较大(Ш级)以上突发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按区相应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实施综合协调、事故救援、安全保卫、专家咨询、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宣传报道、善后处理等基本应急工作。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4分类处置措施
5.4.1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批准;
应急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人员可能的危害作最为严重的假定;
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必须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和穿着全套防护服;
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
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必要时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各应急小组应掌握作业时间,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如有情况发生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安全防护对可能受到危险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撤离、安置。
5.4.2 人员伤亡事件
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及时疏导水上交通,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损失:
组织交通接送,配合医疗救护部门和专业人员及时转移救治受伤、落水人员,遇有人员死亡时,公安与交通部门联合处置,民政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组织船方自救,调动相关施救设备和现场附近的船舶参加施救,搜救时应综合考虑所在水域的风向、流向、流速,必要时扩大搜救范围;
在冬季要做好防冻保暖工作,夜间还应充分考虑到照明等相关事宜;
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控制事发水域船舶进出,防止事态扩大。
5.4.3 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
当发生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后,迅速做好水上交通管制,禁止任何船舶驶入事发水域,消防部门启动水上消防应急预案,现场救助组应按以下操作进行:
从事故船舶的上风救助遇险人员或救助已弃船跳入水中的逃生船员;
在查明火情性质和部位以及程度的基础上,选用合适的灭火剂,采用针对性的扑救方法进行灭火。在使用水灭火时要密切注意船舶浮态,防止船舶大量进水发生沉没事故。
根据船舶火灾事故情况,在事故水域一定范围内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对其他船舶进行必要的隔离;
疏散事故水域的人员,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周围人员应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抢救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为防止次生恶性事故,在火情得到初步控制和采取了降温等措施后,应尽可能将事故船舶拖离城市和重要设施区域。
5.4.4 干线航道堵航事件
在主干线航道发生船舶大面积堵航时,首先是通过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现场力量和沿线过船设施,控制好船舶交通流,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动向。遵循以下原则: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保证堵航水域以外的水域留有足够宽度的通道,为疏导交通提供便利;
航道管理部门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在疏导交通期间对船闸的调度运行工作;
水利部门配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在疏导交通期间对相关水闸的调度运行工作;
海门海事处协助做好长江进入内河的船舶控制,对相关船舶进行疏导或分流;
公安部门做好船舶大面积堵航时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成员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环保、防疫、生活补给、医疗等工作。
5.4.5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按照程序报告的同时,要做好遇险人员的救助,专业防治队伍和应急设备的调集,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水环境监测、实施水上交通管制、请求实施溢漏控制与清污作业支援等工作,必要时召集专家组对危险品事故进行研究,评估溢漏对人员可能的危害和对环境污染风险,拟定应急救援方案。
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处置指令后,指定现场指挥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以最快的速度确定事故现场的准确地点、遇险人数和溢漏原因,在按程序报告的同时,责令责任方采取可能做到的防漏措施,根据化学品的种类、溢漏事故的规模,组织指挥应急队伍现场围控和清除等工作,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水上进行的危险化学品控制和清除,应按照布设围控设施、进行机械或人工回收、喷洒相对应的稀释处理物质来进行。进入现场人员都要佩带针对性的防护用具。如已对人体产生影响时,要根据不同种类状态,采取不同的应急医疗急救措施。
船舶有可能沉没时,应督促船员在离船前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管系的阀门,填塞货舱管系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在事故报告中详细说明船上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舱室及通气孔的位置;溢漏船沉没后,利用水下抽取设备,应力求回收船内全部货物。
5.4.6 主要干线航道桥梁倒塌
交通运输局及时了解遇险人员的人数和船舶受损情况,迅速对遇险人员、船舶展开救助工作;根据遇险人员的人数做好逐级上报工作;调集艇力、人力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发布航行通告、警告;调集打捞清障船舶开展清障打捞工作;
公安局负责管制区域的治安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环保、防疫、生活补给、医疗等工作。
5.4.7 自然灾害
当有地震、风灾、特殊水情等自然灾害发生时,应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的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时,应加强对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对在港船舶的系泊应加强防灾情措施;
在灾情过程中,要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航道以及滞留的船舶所带来的影响;
当大范围船舶由于灾情原因而长时间留港时,应急指挥中心要考虑到受灾区域的治安、医疗、疫情的防范准备,同时做好基本生活物资的供给。
5.5 应急结束
5.5.1 应急解除判别指标
事件已得到控制;
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交通航道部门扫床等测试已经基本恢复;
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火灾爆炸危险或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危险品的泄漏已经经过环保部门检测,危害已经消除;
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控制;
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5.5.2 应急终止程序
负责应急指挥的水上搜救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等自然条件下已经不可能生存;
遇险人员已经成功获救或者紧急情况已经消除;
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控制。
6. 后期处理
6.1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6.2 善后处理
6.2.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2.2 获救人员的处置
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事务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6.2.3 死亡人员的处置
死亡人员所在单位及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国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2.4 船舶或设施残骸处置
需要对船舶或设施进行强制打捞的,水上搜救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协调或组织实施打捞作业。
6.2.5 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及时介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 总结评估
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对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经过、产生原因、损失情况、责任、应急行动过程及效果进行调查、处理、监测和后果评估,提出损失赔偿、灾后恢复及重建等方面的建议,并向区政府提交调查报告。
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不断完善内河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 应急保障体系
7.1 应急队伍
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急保障队伍(附件5);
7.2 应急物资保障
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建立应急物资信息数据库,明确装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应急使用。
8. 综合管理
8.1 应急培训
由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以及常规性培训,内河各危险化学品码头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建立一支能满足本单位需要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防治队伍,承担本单位预案的制定、应急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演习,在事态需要时服从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8.2 应急演练
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应对人员遇险、航道堵航、船舶火灾、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8.3 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映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规的制订、修改、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将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审核发布,各成员单位备案。
9.2 周期性评审与备案制度
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每两年(或特、重大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参加应急行动相关人员对本预案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是否顺畅、响应等级规定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当、保障是否得力等,并写出评审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南通市海门区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制定、解释、管理与更新。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海门市水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海政办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南通市海门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应急反应机制,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能力,规范、高效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政府令第75号)、《海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海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区房屋安全管理实际,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贯彻落实“属地管理、规范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日常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建立区、属地政府两级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处置体系。
坚持属地负责,协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属地政府为主,实行各级属地政府负责制。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区各有关部门应与属地政府密切配合,发挥指导、督促和协调作用,共同协同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工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部门的作用,依靠科技支撑,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分级标准
依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事故级别。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
(2)100人以上重伤;
(3)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500平方米以上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特别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3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5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重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3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较大级别预案的情况。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Ⅳ级):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2)造成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造成30平方米以下面积房屋或附属建筑倒塌的;
(5)其它被认为应当启动一般级别预案的情况。
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分级标准中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发生倒塌、坍塌,需要应急抢险工作的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事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区域性房屋倒塌、坍塌等按其它预案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由属地政府负责处置,并制定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区政府是我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统一领导全区的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区政府应设立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发生较大(Ⅲ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根据省授权,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2.3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委会、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办)、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信访局、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属地政府、区老旧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等。
在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对区房屋安全指挥部领导、成员进行临时调整。
2.3.1 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1)指挥协调全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通报情况;
(2)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在区房屋安全专家组人员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抽调其余领域专家,组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专家咨询组(简称专家咨询组),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应急救援与处置、灾害监测及趋势预测、灾害损失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持;
(4)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表彰和奖励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2.3.2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区监委会: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有关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履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进行问责;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2)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令,协助区领导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配合、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牵头组织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参与或配合重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牵头搜救被埋人员;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为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3)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区内媒体新闻报道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及事发地政府做好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做好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负责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度和协调;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配合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5)区公安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房屋安全事故突发现场治安警戒;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及时疏通建立生命绿色通道专线并组织人员疏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参与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抢险救援;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
(6)区民政局:协调属地政府按规定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协调、指导殡葬单位对遇难人员的遗体进行妥善处置。
(7)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调度区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8)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事故发生区域的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检测和防控工作。
(9)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发相邻既有房屋安全突发事故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进行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并做好引发事故后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各类工程机械有序集结,参与抢险救援;参与或配合较大以上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安置。
(10)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房屋规划选址等重建工作。
(11)区城市管理局:协助公安维护社会秩序、交通秩序;参与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12)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挥特种机械设备集结和参与救援,做好应急物资、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13)区水利局:参加因水利建设工程等导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和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做好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14)区商务局:协调做好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供应保障工作。
(15)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新闻发布及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协调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受伤人员开展现场验伤、院前急救、院内救治,组织开展环境消杀、尸体垃圾无害化处理,心理干预等应急工作。
(17)区信访局: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因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故的群众来访接待工作。
(18)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海门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气象预警,并提供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气象服务。
(19)区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维护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等基础生活设施。
(20)属地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制定本辖区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当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时,及时组织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实施先期处置和抢险救援,并负责善后处置和维稳工作。
(21)区老旧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和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2.4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区老旧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转入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转为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为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
2.4.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和报告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急指示的执行情况;
(2)负责与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指挥部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处理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5)办理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3 区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所在地成立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指挥部。
2.4.4 区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1)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及时向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负责落实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3)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房屋安全应急救援辅助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
(4)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力求最佳处置效果;
(5)组织、协调、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相关调查工作。
2.5 专业处置工作组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需要,可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防范及专家咨询组、应急救援组、医疗防疫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和社会维稳组、舆论宣传组、疏散安置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置组。各工作组组长由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2.6 区、属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区、属地政府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设立本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受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3.1.1 房屋安全隐患管理
(1)区、属地政府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机构)要组织好对辖区内危险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2)属地政府对排查确认的危险房屋要及时落实治理责任人,要将“危险房屋通知书”发送到房屋安全责任人手中。在尚未解危前,应落实对危险房屋的监管责任;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被鉴定为C级、D级危险房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编制应急撤离方案,做到一户一案,确保在台风、暴风、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3)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撤出人员;对暂时不便拆除,但尚不影响相邻房屋和他人安全的危险房屋要依法进行有效封闭,设置警示标志。
3.1.2 建立专家会商制度
组织相关专家对房屋风险动态数据以及恶劣天气可能对房屋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会商,为预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1.3 落实应急值守制度
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机构)在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发生期间,要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妥善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
3.2 监测
3.2.1 监测体系建设
区、属地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房屋安全隐患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台帐,建立覆盖全区的房屋安全隐患监测网络,实现房屋安全隐患监测的全覆盖。
3.2.2 监测责任落实
房屋安全监测网络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管理”的原则。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机构)负责各自责任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监测工作,建立常态化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机制。对经鉴定为C级、D级危房且尚未解危的房屋要落实动态巡查工作。在台风、暴雨、大雪等极端天气来临之际,要加强巡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
3.3 预警
3.3.1 区、属地政府收到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责任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3.2 预警级别
根据房屋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蓝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蓝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一般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 全区一月内发生2起一般或1起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蓝色预警的情况。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黄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黄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较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 全区一月内发生2起较大或1起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黄色预警的情况。
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橙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橙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重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全区一月内发生2起重大或1起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橙色预警的情况。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发布红色预警。
(1)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天气或地质灾害红色预警时;
(2)当获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房屋安全风险隐患信息时;
(3)全区一月内发生2起特别重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时;
(4)其它需发布红色预警的情况。
3.3.3 预警的发布、调整和解除
(1)蓝色预警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由区、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区、属地政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2)黄色预警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同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
(3)橙色和红色预警报经省、南通政府同意,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扎口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应包括:事项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需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内容。
3.3.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启动预警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坚持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2)区、属地政府房屋主管部门(机构)组织全面排查房屋安全隐患,相关领导现场协调解决问题;
(3)根据需要,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人员避险转移;
(4)区、属地政府房屋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专业抢险队伍24小时在岗待命;
(5)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上一级部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1.1 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获悉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属地房屋主管部门报警,也可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常用电话实行联动报警,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按预案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2 发生一般(Ⅳ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事发地属地政府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事发地属地政府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发生较大(III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事发地属地政府应立即书面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南通政府初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属地政府应及时向区政府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省。
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事发地属地政府应立即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补报。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省、南通政府初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属地政府应及时向区政府续报处置进展情况信息;应急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经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省、南通政府。
初报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总结材料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或将发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先期处置:
(1)及时通知、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影响人员。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3)通过控制事故现场,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它控制措施,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
4.3 分级响应
4.3.1 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Ⅲ级)的响应
在做好一般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响应的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
区、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先期救援工作。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全力营救伤亡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3.2 重大、特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Ⅱ级、Ⅰ级)的响应
在做好较大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响应的基础上,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区政府。
事故所在区、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全力营救伤亡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发生。
4.4 基本应急
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各专业处置工作组应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启动预警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
负责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报送与处理等事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参与房屋安全事故应急抢险与救援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二)监测防范及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咨询组(简称专家咨询组)
负责事故发生地相邻区域房屋结构安全及其次生灾害的排查与防范工作。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事故发生区域的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房屋结构安全排查和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区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三)应急救援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属地政府
负责组织、协调力量开展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现场的人员搜救工作和生命救护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救援方案的制定,组织力量,迅速开展被压埋人员生命搜救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内、省外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搜救工作。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可抽调部队、预备役、民兵等参加应急救援。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赶赴事故发生地,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四)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各医疗和卫生防疫机构、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事故发地卫生防疫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迅速建立现场医疗急救站,对伤员进行现场分类和急救处置,及时转送伤员,并对救援人员进行医疗监护;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省、南通、周边城市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南通、周边城市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五)后勤保障组
组长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单位: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供电公司、属地政府
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调度、协调等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调度区级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并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事故发生区域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六)安全保卫和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信访局、属地政府
负责做好事故区域的安全保卫,维护事故发生区域的社会治安及群众的接待安抚、思想稳定工作。
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安警力及有关人员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区域的治安保卫,预防和打击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事故发生区域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开辟生命救援通道,保障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线路通畅。
区民政局、区信访局参与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安抚和慰问工作及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等。
属地政府参与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为公安局开展事故区域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七)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属地政府
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及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有涉及外国、港澳台的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由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协助发布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房屋安全突发事故信息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平台(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公众微信)、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媒介向公众发布。
各成员单位根据组长单位的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舆论宣传工作。
(八)疏散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区公安局
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区公安局参与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
(九)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区监委会
成员单位: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地政府
负责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和评估,对相关责任人实施控制。
(十)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
负责制定死亡人员家属一对一工作方案,及时妥善安置,积极化解矛盾,安抚慰问好每一个工作对象,处理好善后相关事宜。
4.5 扩大应急
当发现现场险情有扩大发展趋势,既有救援能力不足,事态难以控制,已超出应急响应级别时,应立即向上一级详细说明事态变化情况并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扩大应急响应级别。
扩大应急响应级别后,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响应级别采取调整充实救援力量,加强现场监控等措施,指导现场调整应急救援方案。
当房屋安全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十分严重。超出海门区自身控制能力范围,需要省和其它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南通应急指挥中心,由省、南通直接指挥或授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6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已经控制,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完成,事故发生区域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应急结束。
5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组织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做好遇难人员亲属的安抚、补偿,征用物质补偿,救援费的支付,恢复重建等工作。协调、督促事故责任主体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赔偿工作。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其它部门配合,迅速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地房屋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组织做好事故及事故毗邻房屋的危险性鉴定工作。
6.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统筹事故发生后的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社会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统一由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6.3 事故调查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级别,按国家、省、南通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基本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房屋产权人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过程及后果简要描述,伤亡人员、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影响范围分析;
(4)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
6.4 保险理赔
在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发生后,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做好保险理赔的各项工作。
6.5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属地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过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应急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通信保障
确保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应急救援单位,要确定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人)各一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7.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应当分别建立运行稳定,且满足抢险需要的房屋安全专业抢险队伍,并做好专业抢险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发生事故时,专业抢险队伍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保证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所属应急救援队伍要随时接受应急指挥部征调,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3 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工作。事故所在属地政府牵头,为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主要包括:现场指挥部场所、人员餐宿、车辆、通信设施等。
7.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通道。
7.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对人员的伤害,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组建应急救援医疗卫生队伍,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设现场抢救点及应急救援医院,为事故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7.6 治安保障
由区公安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7.7 资金保障
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突发事故救援工作,保证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8 技术保障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区房屋安全专家组,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8 综合管理
8.1 宣传
各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突发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不断提高全民房屋使用安全的意识,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8.2 预案培训
各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8.3 预案演练
各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属地应急预案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1次。
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和预案要求,定期组织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8.4 监督检查
各属地政府、各职能部门应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落实有关责任。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定期对房屋安全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8.5 奖惩
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在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迟报、谎报、瞒报事故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6 预案修订
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老旧危房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并负责解释。
9.2 预案颁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南通市海门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下文简称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快速、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恢复并保障公路交通安全、畅通运行,最大限度减少因公路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损害及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严格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采用科学的办法和先进的手段,保障公路交通持续安全畅通。同时,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全力组织应急救援,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区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协同应对。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以地方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事发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要发挥应急处置的主体作用,立即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上级政府根据事件分级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响应,联动部门按指令予以指导协调、联动到位。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公路突发事件预防、风险评估、救援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依靠科技,不断提高应急响应系统的整体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台风、浓雾、雪灾、道路结冰、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安全事件等可能导致的全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毁坏,交通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等情况。
1.5 公路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导致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应急处置时间在24小时以上。
重大事件(Ⅱ级):导致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应急处置时间在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较大事件(Ⅲ级):导致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应急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一般事件(Ⅳ级):导致公路交通毁坏、中断、阻塞、大量车辆积压、人员滞留,应急处置时间在6小时以下。
注: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基数,“以下”不含本基数(下同)。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南通市海门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和8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为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区政府成立南通市海门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负责人、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
2.2.2 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Ⅲ级应急响应,全面组织、协调、指挥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评估等工作;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规划、紧急调用各类应急力量、物资和设备;上级预案启动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指示开展救援工作。
2.2.3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宣传部(新闻办)、网信办、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气象局、财政局、消防救援大队、民政局,海门供电公司及相关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
2.2.4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宣传部(新闻办):负责新闻媒体的报道工作及舆论引导。
(2)网信办:负责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处置工作。
(3)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相关交通企事业单位及交通资源参与人员的转移运送、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中断公路的抢通;组织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4)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综合协调等;配合做好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引发的公路运输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公安局:负责事故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及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公路畅通;配合事发地政府负责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核实事故死亡人员身份;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控制及逃逸人员的追捕;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证据收集。
(6)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现场抢救及卫生保障工作,组织力量进行现场急救和防疫工作,确保医疗工作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7)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及周边大气、水环境监测工作,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提出污染物、有毒有害物的处置的建议,参加相关环境污染事故调查。
(8)气象局:负责提供较大、重大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期间的气象预报;建立公路交通安全工作预警机制,对台风、暴雨、大雾、道路结冰、雪灾等恶劣天气情况,做到“早预报、早发现、早通告”。
(9)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10)民政局:负责做好遇难人员的殡仪服务工作。
(11)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灭火与救援行动;负责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后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及其他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12)其他相关部门:服从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依据各自职责参与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13)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先期处置,配合区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3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3.1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交通运输局,由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在南通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海门分中心设立总值班室。
2.3.2 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与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
(3)负责指导和协调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4)对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预案中的职责进行督促、检查和协调。
2.4 应急救援工作组
2.4.1 救援保畅组
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相关救援组织和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由公安局牵头。
主要职责:根据事件性质,组织协调消防、武警等警力以及其他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绿色救治通道等工作。
2.4.2 技术专家组
由应急管理局安全专家及消防救援大队应急救援专家组成,由应急管理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2.4.3 公路抢修组
由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组成,由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抢修、抢通中断的公路和重要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2.4.4 医疗救护组
由卫生健康委、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组成,由卫生健康委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突发事件现场受伤人员救治工作;负责和医疗部门取得联系,护送受伤人员去医院治疗。
2.4.5 后勤保障组
由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由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资金、救援物资的筹集和应急物资库的建立。
2.4.6 新闻报道组
由宣传部(新闻办)、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组成,由宣传部(新闻办)牵头。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4.7 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性质、种类,由公路应急救援指挥部委派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做好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
2.4.8 善后处理组
由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由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各项善后工作。
2.5 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接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全力配合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测
3.1.1 预警信息来源
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气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及职责要求,加强对引起或可能引起公路突发事件的危险源、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等)等相关信息的监测并及时向区公路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交通运输系统相关部门:提供事件所在地风险源信息。
其他来源:其他有关机构等通报的公路灾难信息。
3.1.2 预警信息内容
公路突发事件预警预防信息包括:本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场所)、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红色(Ⅰ级)和橙色(Ⅱ级)预警信息程序发布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同时向南通市政府报告。涉及到跨市、县界的,应向相邻地区通报。视情可采取电话、短信、视频会议、明传电报等一种或多种形式进行报送。
黄色(Ⅲ级)预警信息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同时报南通市政府。
蓝色(Ⅳ级)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应急响应
4.1 应急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的初步估计;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4.2 先期处置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切断事件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紧急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助受伤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升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属地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启动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成立应急救援现场办公室,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工作。
4.3 分级响应
Ⅳ级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响应程序,事发地应急、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负责处置工作,当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预案。
Ⅲ级突发事件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由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事故所在地政府及事故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管副区长任现场总指挥,各专业处置工作组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公路应急处置工作。
Ⅰ级和Ⅱ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后,启动响应程序,由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 扩大应急
当突发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可能波及更大范围或造成更严重危害时,提升响应级别。当事故发展到本区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区政府立即向南通市政府报告,在南通市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 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在现场救援时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
4.6 应急疏散
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的特点,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集合点、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
4.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后,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4.8 信息发布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实行权责一致、归口管理、分级发布的原则,确保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口径一致。
发生Ⅳ级公路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信息发布工作。
发生Ⅲ级及以上公路突发事件,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需要发布的信息上报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报区政府后发布。
5.后期处置
5.1 调查和总结
突发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由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件发生原因、伤亡情况、造成的损失、责任追究、经验教训、整改措施、恢复和重建的建议等。
5.2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等工作。通过善后处置尽快消除事故影响,确保交通畅通和社会稳定。
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5.3 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公路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专家对普通干线公路进行评价,结构和附属设施出现缺陷时,组织修复、重建。
6.信息发布和总结评估
新闻报道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指导拟订发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经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发布。
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做好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
7.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南通市海门区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及管理。各区镇应成立相应应急救援队伍,并结合实际对队伍进行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反应迅速有效。
7.2 物资保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做好公路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工作,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责,准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并及时更新、补充。应急物资要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确保应急物资可靠有效。
发生本预案所涉及的公路突发事件时,区公路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处置需要,统筹调用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被调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指令,不得延误和推诿,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满足应急处置需求。
7.3 基础设施及通信保障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尽快恢复被损坏道路、水、电、气、通信等设施,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畅通,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灾后恢复。
7.4 经费保障
对本地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应急管理(日常办公、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和动力储备)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7.5 技术保障
相关部门依托相应的科研和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公路事件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加强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预测预警、辅助决策、特种应急抢险等技术装备的应用,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分析、评估、决策支持系统,提高防范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 宣传
宣传、法制、教育、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广泛开展公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群众的公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8.2 培训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培训指挥人员、专业应急人员,不断提高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8.3 演练
区公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突发事件易发地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总结,提高各单位防范和处置的综合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9.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实施后,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因以下原因出现不符合项,应及时对本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
(1)新法律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
(2)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修订;
(3)预案演练或事件应急处置中发现不符合项;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人员或者职责重新调整的;
(5)救援技术改进和应急设备设施发生变化;
(6)政府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7)其他原因。
9.2 制定与发布
本预案由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解释与管理,并根据要求适时修订完善。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
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3日
南通市海门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民族宗教领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l.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通市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清真食品监督保护条例》、《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涉及少数民族成员或信教群众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件。主要表现为:
(1)不同民族成员间因具体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纠纷而引发的矛盾;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出现违反民族政策,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内容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由于民族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社会心理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等,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活动等。
(2)因新闻报道和书刊、音像作品违反宗教政策、伤害信教群众事件和因不尊重宗教政策,不尊重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因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信教公民之间因宗教信仰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同一宗教内部因派别、利益等矛盾而引起的纠纷,甚至械斗等;因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因土地开发、城市拆迁,落实宗教房产、风景名胜区管理等工作中涉及宗教团体、信教公民利益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因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聚会,特别是在敏感时期组织的非法聚会;受境外敌对势力或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信教公民参与的对抗政府的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高效处置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加强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属地管理以区镇人民政府为主,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与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2)信息共享、快速反应、慎重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容易激化、容易沉淀等特殊性,在处置过程中,要坚持“两个维护”(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和“宜散不宜聚、宜疏不宜堵、宜解不宜结”的工作原则,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加强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有效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团结各族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坚决打击“三股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破坏活动,严密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活动。
(3)积极防范、依法处理、消除后患。要加强调研,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公开事实真相,稳控事态发展,对极少数蓄意借机闹事和违法犯罪活动分子,要坚决依法处理。同时要切实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加以改进。
2 事件分级
根据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将突发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l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出现人员伤亡,事态迅速扩大,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其他情况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2.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出现矛盾纠纷、械斗等情况,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至50人之间的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2.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因种种原因,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至20人之间的民族宗教上访、请愿、聚集事件。
2.4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影响较小的,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下的民族宗教上访等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全区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的建议,区政府成立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的指挥和部署。总指挥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由区委宣传部、统战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等部门组成。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民宗科。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513-82212286。
3.2 办公室主要职责
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及各区镇处置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指导各区镇加强民族宗教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处理涉及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本地区民族、宗教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因民族、宗教问题滋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和苗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民族、宗教问题的苗头和隐患,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组织力量做好舆论引导和教育疏导工作,把苗头和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信息发布、综合协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职责,并向区政府报告。
3.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中舆情监管和新闻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的协调工作。
公安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维持工作,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突发事件中卫生防疫和组织救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与本部门职责有关的业务工作。
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中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财政局: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中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突发事件相关的教师、学生和家长的教育疏导和协调工作。
司法局:负责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基层司法调解,组织参与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矛盾调处工作,做好事发现场参与或围观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3.4 现场指挥组
发生突发民族宗教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组。现场指挥组是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各应急小组组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1)现场指挥组的主要职责:确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动和调配各类应急资源,组织应急现场的各类保障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报工作,撰写民族宗教领域突发事件评估报告。
(2)下设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
信息收集评估组: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组成。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组织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调查,了解、掌握、报告区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导有关部门依法落实应急报告制度和通报制度,评估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和影响,向现场指挥组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公安局负责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向现场指挥组汇报,对采取进一步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
预防控制组: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城市管理局等组成,负责对相关人员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公安局、城管局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和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令,协助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必要时依法对事发区域进行封锁。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地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的教育疏导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专业人员,开展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医疗救治。
应急资金组:由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和及时安排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负责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局负责掌握、分析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组织指挥公安干警做好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区域的治安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现场指挥组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区镇、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等组成。负责现场指挥组及其相关人员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卫生防护和医疗保障等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基层工作组: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公安局等组成。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牵头,督促指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区镇政府组织村(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稳定工作。
舆情应对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等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区政府授权,向社会公布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
4 监测预警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开展宗教场所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公安局、相关单位要加强合作,保持信息畅通,对民族宗教领域的舆情、周边动态、倾向性的苗头实时监测,及时预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民族宗教领域可能引发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信息的第一人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及时核实分析信息,并根据事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和办法。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接到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根据事件的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组织好相应的行政力量,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遵循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根据上级要求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影响范围较小、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5.2 全区、区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指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根据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2)信息发布: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3)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积极做好属地群众教育引导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严厉打击造谣传谣、非法参与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 分级响应
(1)较大和一般事件发生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日常工作程序处理,如有必要协商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
(2)特别重大和重大事件发生时,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后半小时内报告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赴事发地,会同所在区镇党委、政府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当地党委、政府协调矛盾,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态扩大,并随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配合协调处理。
5.4 先期处置
(1)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在报告同时,应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2)若事态无法控制,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同时开展现场救援和现场保护。
(3)涉及到人员伤病时,应立即联系急救部门。
5.5 应急结束
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相关人员人心稳定。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局面,尽快平息事件,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区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参与人员的疏散撤离返回原居住地工作。
6.2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委统战部(民宗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行政部门。
6.3 抚恤、补助与补偿
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通讯和信息保障
预案启动后,全体成员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建立覆盖全区民族宗教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等工作。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的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7.2 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按上级要求统一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要加快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组织建设,强化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信息网络。
7.3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民族宗教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应急专业知识、应急技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等。
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应急演练。
7.4 资金保障
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体系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应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中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及时安排和拨付。
8 奖惩
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民族宗教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我区民族宗教领域公共安全突然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械斗、冲突、拥挤、踩踏、食物中毒、重大消防事故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会同区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民族宗教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委统战部(民宗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
再巩固再提升“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5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再巩固再提升“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再巩固再提升“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为巩固前一阶段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百日行动”成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建筑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区政府决定自7月中旬至10月底,在全区范围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再巩固再提升“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围绕提升建筑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明晰落实责任、构建防治体系、强化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全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持续推进大排查、大整治的基础上,通过新一轮“百日行动”,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继续化解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思想性、基础性、源头性问题,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排除突出问题隐患、固化好的经验做法,拧紧地方属地、部门监管、企业主体等各方责任链条,打造层层压实、环环相扣的责任闭环体系,切实提升我区建筑施工领域本质安全水平。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7月15日至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标准制定阶段(7月15日至8月20日)
积极推进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深入开展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为主要内容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活动,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程度。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各项内容和制度,从工程项目涉及的脚手架、模板工程、物体打击、施工用电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等主要环节入手,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细化和量化相应的检查标准。全区各部门、区镇各推荐1个以上标准化工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考评筛选,最终选取5-8个标准化工地参与南通市观摩学习活动。
(二)文化提升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
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为重点,通过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结合“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在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平台开设宣传专题、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挂图,组织职工开展“查安全隐患、提合理化建议”、互联互保等活动。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全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比武、大选拔、大竞赛,鼓励一线产业工人、企业管理人员、部门监管人员积极参与,进一步提高各个层面的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安全生产、人人参与”的浓郁气氛和“安全、健康、文明、和谐”的安全教育氛围,努力扩大“百日行动”的影响力,增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三)巩固推广阶段(9月20日至10月31日)
对“百日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回顾,本着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原则,提炼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化成果,打造具有海门特色的建筑工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度体系。组织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工程质量创优和“平安工地”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树立正反两类典型,对非安全标准化管理工地,取消同级质量评比奖项。持续加强安全生产督查,以督查促贯标、促落实,不断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让抓安全、管安全、保安全真正成为全区上下的自觉行动。
四、重点内容
(一)督政与督企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督察组,以推动板块自转为导向,重点检查属地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百日行动”组织推进情况、未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监管情况以及长效监管机制建立情况;同时,通过现场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施工现场管理、参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掌握等方面情况。
(二)贯标与整改相结合。严格执行《南通市建筑工地管理实施细则》,实现规范化要求和标准化管理。把企业对职工的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警示教育、安全技能培训是否落实到位,列为重点检查内容,积极调动一线工人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积极性,鼓励一线工人监督举报各类培训、教育敷衍了事情况,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对反映的客观问题严肃查处,切实整改。
(三)现场与市场相结合。将安全生产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过程全覆盖、管理全方位、责任全链条。尤其重点监管危大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方案编审、论证、交底、实施和验收;工地是否落实文明工地管理和扬尘管控要求,是否存在“三违”现象等。完善施工企业“黑名单”制度,严肃依法惩处管理水平低下、事故频发的劣质施工企业,屡查不改的,坚决清除出海门市场;探索建立政府工程招投标的“白名单”,对安全管理水平高、施工文明规范、长期信誉良好的企业,可作为优选承包商予以鼓励培育。
五、工作方式
按照“区级主导、部门主抓、属地主体”的思路,持续推进“百日行动”。
(一)区级主导。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百日行动”统筹推进,扎实开展标准化工地评选等相关工作。市民巡访团继续聚焦文明施工和扬尘整治,搜集社情民意,发现问题线索,参与对区建筑工地管理情况督查。
(二)行业主管。区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职能,推进标准化工地创建,形成示范引领;进一步强化招投标市场与建筑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大力开展产业工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过“三个相结合”,即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相结合、专业知识培训和通用知识培训相结合、技术能力培训和安全素质培训相结合,不断提升建筑领域施工人员技能水平。
(三)属地主抓。各区镇要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的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及时更新项目清单,确保所有存量问题尽快清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开展针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支撑、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专项安全检查,开展针对夏季、雨期、节假日的施工特点的季节性安全检查,对新排查发现的问题,抓实抓细登记、建档、挂牌、交办、整改、验收、销号每个环节,坚决防范和整治虚假整改、久拖不改、屡教不改、屡改屡犯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及时的企业,一律从严处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企业,一律停工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深入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和大数据分析,全面提升我区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部门、各区镇要充分认清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职责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要做好表率,带头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控措施。
(二)深入排查,消除隐患。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结合,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要坚持抓典型,用典型经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广泛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强化舆论和群众监督。
(三)完善制度,巩固成果。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坚持进行回头看,反复抓,抓反复,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不断巩固治理成果。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四)强化考核、落实长效。区政府定期组织召开阶段性工作点评会,对各条块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点评。针对督查中发现属地政府、部门和企业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滞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等突出问题的,将按有关程序进行约谈、挂牌督办,并在全区通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0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通知》(苏政传发〔2020〕162号)的要求,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护耕地,现就全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通知如下:
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政治自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今年3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研室送阅件第43期“各地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再不坚决遏制就不可收拾了”上作出重要批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特别是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要切实担起责来,坚决遏制这一乱象。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要求,从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不允许再有增量,对增量问题必须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置。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指出,对于专项整治期间顶风乱建违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绝不姑息。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问题导向,消化存量、严控增量,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压实主体责任,坚持立行立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负总责、基层抓落实”的要求,各区镇、街道要切实担负起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靠前指挥,将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强化组织保障,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举措,定期分析研究,切实推动问题解决。
(一)要及时发现,确保“零发生”。各区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双违”执法监管专业化队伍,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落实村居组织在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中第一时间发现、报告、制止的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化”作用,将包干责任和要求落实到每一名村居干部和网格员。对新建、在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坚决做到应发现尽发现,应报告尽报告,应制止尽制止,切实做到发现在初始,遏制在萌芽。
(二)要及时整改,实现“零违法”。自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区镇、街道不得再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凡新发生的,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整改一起”,切实做到“零违法”。要突出重点,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未批先建、边报边建”的行为,要严惩不贷,坚决予以制止和整改。
(三)要及时问责,坚持“零容忍”。对发现的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处理,“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复耕的坚决复耕,该问责的坚决问责。各区镇、街道要强化对涉及部门和人员的考核问效,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该发现未发现、该报告不报告、该制止不制止”的,一律以“零容忍”的态度,对相关责任人严肃予以问责;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背后存在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要及时报告和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加强整体联动,推进综合治理
整治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既要整治新增乱占耕地的住房,又要整治新增乱占耕地的管理用房和工商业用房。各区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紧密协作、共同配合,整体联动、务求实效。
(一)落实执法共同责任。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综合执法共同监管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8〕30号)要求,落实土地执法共管责任。区行政审批、住建等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时,要审查用地的合法性,对乱占耕地建房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供电、供水等部门在提供服务前,要查验项目用地手续,对乱占耕地建房项目不得提供用电、用水服务。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单位在接到区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函告后,要及时采取停批停办、断电断水等措施,形成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的执法合力。
(二)切实加强用地保障。既要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又要依法保障农民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合理需求。对农民因改善住房需要,在不突破“一户一宅”原则下申请建房的,各区镇、街道要予以合理保障。对种养殖户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三)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区纪委监委要切实加强监督执纪保障,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做虚功,要重点查处在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中弄虚作假、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侵害群众利益等情形,从严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姑息迁就。要深挖严惩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背后的滥用职权、利益交换、收受贿赂、涉黑涉恶等问题,严打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严惩害群之马,严格保护好每一寸耕地。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8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迎接江苏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复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迎接江苏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复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迎接江苏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复审工作方案
心脑血管疾病、癌症、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以下统称慢性病)是影响居民健康和生命质量的主要疾病,同时也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疾病。为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全民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进一步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作用,提升全区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水平,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提高居民健康水平,现根据《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健康南通2030”规划纲要》《健康南通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省、市慢性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政府责任,创造和维护健康社会环境,推进疾病治疗向健康管理转变。在2014年建成“江苏省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市”的基础上,继续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努力为全人群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慢性病防控管理服务,推进“健康海门”建设。确保2020年高分通过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省级复评。
二、重点工作及指标
1.全民健康教育。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广泛开展慢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每月不少于2次;健康主题日大型宣传活动每年至少开展4次;各社区均设有健康教育活动室、健康宣传栏且慢性病健康讲座每年不少于4次;幼儿园、中小学校开设健康教育课;居民重点慢性病核心知识知晓率≥60%;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0%。
2.全民健康促进。设立自助式健康检测点的社区覆盖率不低于40%,医疗机构覆盖率达80%以上;开展健康家庭活动的健康社区覆盖率达40%以上;健康单位、学校、食堂/酒店等每类达10个以上且逐年有增加;健康主题公园、步道、小屋、一条街等每类建设数量达3个以上,且逐年有增加;开展“三减三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专项行动,居民食盐与食用油的摄入量低于省平均水平3%以上。
3.烟草控制。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无烟学校覆盖率100%;提供戒烟服务的医疗机构覆盖率100%,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低于25%。
4.全民健身运动。设有15分钟健身圈的社区覆盖率90%以上且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2平米;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比例100%,有条件的学校等单位体育场地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比例30%以上;中、小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的比例100%;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健身活动的比例80%以上;配有健康指导员和志愿者的群众健身团队5个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健身竞赛活动每年1次以上,多部门联合举办大型健身活动每年1次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大于40%。
5.慢性病人早期发现。学生健康体检率≥90%,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90%,机关事业单位和员工50人以上企业每2年1次体检并开展健康指导的覆盖率≥50%;高危人群登记率100%,高危人群健康管理率≥30%。
6.慢性病人规范管理。18岁以上人群高血压知晓率≥60%,18岁以上人群糖尿病知晓率≥50%;35岁以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管理率高于省平均水平5%,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血压(血糖)控制率高于省平均水平5%;实施儿童窝沟封闭学校比例60%以上,12岁儿童患龋率低于25%。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高于省平均水平30%;有医养结合机构的街道/区镇覆盖率10%以上,医疗机构向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覆盖率80%以上;有自我健康管理小组的社区覆盖率50%以上。
三、职责分工
总体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多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各部门、各单位、各区镇要把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融入部门和单位的政策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控知识健康教育和全民健身竞赛活动,向社会免费开放体育场地和设施,切实加强工间健身;积极参加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切实加强健康单位、无烟单位建设工作;每年组织开展职工体检,成立自我健康管理小组,开展个性化的健康指导;各职能部门要制定落实相关健康政策,指定科室承担本部门慢性病防控管理工作。
南通市海门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上旬)
根据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要求,健全组织机构,全面梳理各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明确各部门和区镇政府工作职责和目标要求。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6月上旬—2020年7月下旬)
在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各区镇政府对照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建设活动,丰富工作内容和形式,巩固和提高各项工作指标,及时做好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商讨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三)自查自评阶段(2020年8月下旬—9月下旬)
各成员单位紧扣建设标准,逐条对照检查,针对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成立专业组进行综合自评,并适时邀请省市专家上门指导和现场调研,整理建设工作自查自评相关资料,准备申报材料。
(四)迎查考评阶段(2020年10月以后)
对照考评要求,进一步完善台账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重点环节的加工补课与巩固提升工作,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名义向省卫健委申报省级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复评工作,确保2020年10月通过省级考评。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慢性病已发展成为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已成为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难题。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是国家卫生城市创建考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健康海门”建设的突破口,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健康基石。按照《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每满5年复审1次的要求,2020年我区必须接受省级复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动员全社会参与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区政府建立由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及卫健委主任任副组长、各创建主要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示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规划与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的职责,统一组织协调慢性病综合防控建设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区镇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扎实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攻坚克难,履职尽责,确保创建目标如期顺利实现。
(二)经费保障,专款专用。将慢性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力量支持的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慢性病防控工作长久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职责,确保序时。本轮复评标准使用的是2016年国家下发的《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根据省级复评时间节点要求,7月底前地方上报复评报告,7月底前申请复评,10月份进行现场复评。各部门、各单位、各区镇要将慢性病防控工作融入到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机构承担慢性病防控相关任务。要按照本方案的责任分工、时间节点等(迎评工作任务分解表见附件3),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探索建立慢性病防控部门协作机制,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要明确建设工作联络员,加强信息交流和反馈,及时收集和整理本部门、本单位、本区镇的工作资料。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慢性病防控取得实效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要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作用,设置宣传专栏,开展慢性病防控知识和工作动态的宣传报道。各部门、各单位、各区镇要依托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慢性病防控及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创造支持性的社会环境,教育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营造慢性病综合防控的良好氛围,自觉并带动他人养成良好的健康生活习惯,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慢性病综合防控的热情,提升群众健康素养水平。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区2020年度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0〕6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2020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满3年(含)。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458元(不含)(其中,低收入家庭为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1420元,具体由民政部门认定),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长江退捕渔民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4.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已办理居住证满3年(含)。
2.已与海门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四)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区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由区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中以城镇户籍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8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10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4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海门街道8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5元/平方米。
租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被保障家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二等)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2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4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环卫工人租金标准为不超过市场租金的8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区政府关于丁忠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1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丁忠明同志任区公安局局长;
免去胡文瑞同志区公安局局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7日
区政府关于俞军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1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俞军同志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茅敏勇同志任区统计局局长;
免去钮健同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郭宏伟同志区统计局局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0日
区政府关于魏兵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0〕16号
区公安局:
经研究,决定:
免去魏兵同志海门区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免去方锡华同志海门区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职务;
免去钱志新同志海门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免去陆水坤同志海门区公安局海永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区政府关于张海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17号
区农业农村局:
经研究,决定:
张海峰同志兼任海门区长江三角洲白山羊保种繁殖研究所所长;
免去陈宝庆同志海门区长江芦荡养殖场场长职务;
免去张李兵同志海门区包场渔场场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区政府关于蔡锦洪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0〕18号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经研究,决定:
蔡锦洪同志任海门区人民医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区政府关于孙海东、梁学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19号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研究,决定:
孙海东同志任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梁学衍同志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区政府关于张浩、沈光辉同志免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0〕20号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
免去张浩同志海门区种羊场场长职务;
免去沈光辉同志海门区沿江渔场场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区政府关于张帅、赵玉峰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21号
海门港新区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
张帅同志任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赵玉峰同志任海门区海门港新区东灶港办事处主任,免去其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综合执法局局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区政府关于沈华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0〕2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沈华同志任海门区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区政府关于丁忠明、胡文瑞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2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丁忠明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督察长;
免去胡文瑞同志海门区公安局督察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区政府关于李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0〕2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李勇同志任海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俞军同志任海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黄蕾同志任海门区政府侨务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蒋仕华同志挂任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挂职时间1年);
朱莹同志任海门区司法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沈国龙同志任海门区财政局副局长,免去其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倪丹同志任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海门区人才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仇汉江同志任海门区水利局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
万旭东同志兼任海门区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金鑫同志任海门区行政审批局总规划师,试用期一年;
成杰同志任海门区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马丹同志任海门区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免去季春同志海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钮健同志海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职务;
免去张克平同志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戴娟同志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孙海东同志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区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凯同志海门区信访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茅敏勇同志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6日
大事记(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31日)
·7月1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城建交通重点工程项目,她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提前谋划,加强综合研究,不断拓宽思路,高质量快速全面完成城建交通重点工程各项目标任务。
·7月2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召开座谈会,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强化工作举措,完善政策措施,建好用好高标准农田,助力乡村振兴。
·7月3日,市委书记陈勇率队调研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在查看施工现场和听取汇报后,他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系统思维快节奏、高质量推进生态重点项目建设,尽快补齐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短板,以绣花功夫建设城市绿核,进一步提升海门城市品质,切实增强百姓获得感、幸福感。
·7月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冒雨调研城区排水防汛工作,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精准施策,完善排水管网建设,确保城区排水通畅。
·7月6日,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深入传达贯彻省委书记娄勤俭在南通、海门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和南通市委书记徐惠民在市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我市贯彻落实工作。陈勇强调,全市上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书记娄勤俭和南通市委书记徐惠民的讲话精神,增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抢抓历史机遇,重塑海门发展新格局,打造“狼性”队伍,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走在前列。
·7月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来到海门中学、第一中学、实验学校三个考点,巡查考务工作,她要求加强考务管理,确保高考顺利进行。
·7月7日,市委书记陈勇率队督导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在查看现场和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后,他强调,环境突出问题是文明城市创建的短板,必须牢牢抓住,动真碰硬迅速整改到位,让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惠及百姓。市委副书记毛炜峰参加督导。
·7月8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我市长江禁渔工作,要求主动担当作为,强化协调联动,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长江禁渔工作的各项要求。
·7月9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调研我市服务业发展情况,要求找准发展定位,加强规划引领,加大扶持力度,做强载体平台,不断提升集聚新高度,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快发展。
·7月9日,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召开党工委会议。市委书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进一步增强危机意识,围绕全年目标任务,聚焦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企业服务、作风建设、社会治理等重点工作,全力以赴补短板、强弱项,解放思想再出发,尽快实现主要经济指标占全市“半壁江山”目标,为全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7月9日,市委书记陈勇专题听取北部新城建设推进情况、大交通规划建设情况汇报。他强调,要把北部新城建设放到长三角一体化、海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来把握,抢抓机遇、攻坚克难,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把北部新城打造成为城市建设的标杆,为南通全方位融入苏南、全方位对接上海、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和GDP过万亿作出海门贡献。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就加快推进北部新城建设提出要求。
·7月10日,市委书记陈勇专题听取北部新城建设推进情况、大交通规划建设情况汇报。他强调,要把北部新城建设放到长三角一体化、海门高质量发展全局中来把握,抢抓机遇、攻坚克难,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把北部新城打造成为城市建设的标杆,为南通全方位融入苏南、全方位对接上海、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和GDP过万亿作出海门贡献。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就加快推进北部新城建设提出要求。
·7月11日,位于海门港新区的艾郎风电二期项目开工建设。市委书记陈勇宣布项目开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讲话,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倪永平、市委副书记毛炜峰出席开工仪式。
·7月14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对违法违规“小化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推进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必须清晰地认识到这项工作的严肃性和艰巨性,采取有力措施,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仔细地排查整治违法违规“小化工”。
·7月15日,全市安全生产学习宣讲暨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百日行动”再部署动员会议召开,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作全市安全生产学习宣讲并提出工作要求。
·7月1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队检查督导长江沿线重点岸段防汛工作,要求思想到位、责任到位,加强值班值守,做好应急演练,以扎实的作风全力以赴做好防汛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月20日,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率市党政代表团赴启东考察学习。启东市委书记王晓斌,市委副书记、市长葛志娟陪同考察。
·7月21日,市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市委常委会会议,传达省、南通市区划变更有关文件精神和南通市委书记徐惠民在市委常委会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研究通过了《海门撤市设区工作实施方案》。他强调,撤销海门市设立海门区,是海门经济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上下高度关注,要统一思想认识,精心抓好实施,确保撤市设区各项工作高效稳妥推进。
·7月22日,,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外贸区开业。国际纺联家纺委员会主席、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副会长、中国家用纺织品行业协会会长杨兆华,南通市副市长王洪涛,我市市委书记陈勇,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倪永平等按下启动手印,为外贸区开业剪彩。杨兆华、陈勇分别讲话。
·7月2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动员会暨安全生产专题宣讲会。市委书记陈勇作安全生产专题宣讲,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省和南通市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为目标,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底线思维,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重塑新格局、推动新跨越”,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夯实基础。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点评了上半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创建省安全发展示范城市作了具体部署。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市政协主席倪永平,市委副书记毛炜峰等市领导出席会议。南通市委安全生产专项巡查海门联动组到会指导。
·7月23日,市委书记陈勇赴海门港新区专题调研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推进情况,实地查看了项目临时生活区建设现场,听取了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推进情况的汇报。陈勇强调,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咬住节点不动摇,突破难点不松劲,靠前一点敢担当,以主人翁意识主动作为、主动服务,确保项目8月28日正式开工建设。中天钢铁集团董事局主席董才平参加活动。
·7月25日,市委书记陈勇专程赴海门中学,看望慰问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与大家分享收获的喜悦,对大家的辛勤付出表示感谢,对大家取得的优异成绩表示祝贺。
·7月27日,我市召开全市农村改厕工作推进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厕所革命”工作要求,对全市农村改厕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市委副书记、市长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
·7月27日,全市人民武装暨国防动员工作会议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军思想 想和关于党管武装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上级相关部署要求,总结工作,分析形势,部署任务,动员全市上下共同抓好党管武装工作,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提供坚强保障。市委书记、市人武部党委第一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7月28日,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多层高密度印制线路板产业项目发展协议,该项目总投资100亿元。海门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出席签约仪式,并会见了胜宏科技董事长陈涛一行。
·7月28日,南通市举行崇川区海门区揭牌大会,标志着海门正式成为南通主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启了海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南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惠民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以开创者的担当、胸襟和实干,立足新起点、描绘新蓝图,思想再解放、创业再出发,加快释放区划变更改革红利,谱写“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精彩篇章。
·7月29日,招商局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缪建民一行来海,考察招商工业海门基地企业运行和豪华邮轮产业项目建设情况。市政协主席黄巍东,副市长王洪涛,海门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考察。
·7月30日,“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委副书记毛炜峰等区领导分组慰问驻海部队官兵,并送上慰问品。陈勇代表区委、区政府,向部队官兵致以节日问候,感谢他们为海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7月30日,区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了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和市委书记徐惠民在南通市崇川区、海门区揭牌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听取了海门撤市设区工作领导小组各工作组情况汇报,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听取全区“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等。陈勇强调,撤市设区是海门经济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意义。站在新起点上,要增强危机感、紧迫感,抢抓历史新机遇,以更大力度推进“四大专项行动”,全面重塑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推动“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实现新跨越。
·7月31日,南通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举行项目观摩活动,下午,市委书记徐惠民率队来海,观摩招商局豪华邮轮2号坞、激光车间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市政协主席黄巍东,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任庄中秋,市委副书记沈雷等市领导,我区区委书记陈勇参加活动。
·8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王燕文率队来海调研养老机构建设,对我区创新养老模式、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陈惠娟,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调研。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参加相关活动。
·8月5日,区委书记陈勇率队,赴部分区镇重大项目建设现场观摩。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委副书记毛炜峰等区领导,各区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观摩活动。
·8月6日,“与诚信签约·助城市发展”活动在我区金融广场举行。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沈旭东致辞。
·8月6日,区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传达中共江苏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和中共南通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研究中共南通市海门区委十四届十次全会方案和工作报告。陈勇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全会、南通市委全会精神,立足新起点,确立新目标,坚定不移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筑牢基础。
·8月7日,常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齐家滨一行来海,考察中天绿色精品钢项目推进情况。南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惠民,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姜东,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考察。双方表示,将进一步加强沟通交流,共享机遇、共谋发展,携手开创跨江融合发展新局面,为加快省内全域一体化作出新贡献。常州市委常委、秘书长方国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一波参加考察活动。
·8月8日,南通市海门区成立大会召开,标志着海门成为南通主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启了海门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区委书记陈勇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南通市海门区正式挂牌成立,这是省委省政府、南通市委市政府把握发展大势,立足发展全局,着眼历史长远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在海门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区上下必须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在省委省政府和南通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构建新格局、推动新跨越,以新实践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境界。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主持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委副书记毛炜峰等区四套班子领导出席大会。
·8月8日,中国共产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四届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举行。全会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八次全会、南通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书记徐惠民在崇川区、海门区揭牌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回顾总结上半年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动员全区上下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构建新格局、推动新跨越,全力以赴补短板、强弱项,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为高质量建设“强富美高”新海门筑牢基础。全会由区委常委会主持,区委书记陈勇代表区委常委会讲话。
·8月12日,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再巩固再提升“百日行动”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观摩推进会召开,进一步落实“百日行动”第二阶段的任务,持续推进我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文明施工管控水平不断提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出席会议并参加现场观摩。
·8月13日,省政协教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朱维宁一行来海,专题督查我区违法违规“小化工”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作相关情况介绍。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沈旭东,副区长姜勇参加活动。
·8月13日,区委书记陈勇,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分别率队,深入重大项目工地、重点保供单位等,走访慰问一线职工,送上防暑降温用品,代表区委、区政府向高温下坚守岗位、辛勤工作的全区各行各业干部职工表示慰问和感谢。陈勇强调,广大一线职工顶烈日、冒酷暑、战高温,无私奉献,我们要关心爱护好一线职工,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确保全区生产生活安全有序、项目快速推进。区委副书记毛炜峰参加慰问活动。
·8月13日,区委书记陈勇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共同分析当前企业运行情况,听取企业家代表对发展实体经济、打造更好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陈勇强调,实体经济是建设实力海门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家是海门高质量发展的未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精神,把服务企业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创新服务企业相关机制,把各项服务措施真正落细落实。衷心希望各位企业家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传承和弘扬张謇精神,进一步强化担当意识、机遇意识,努力把企业做好、做强、做大,为海门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作出更多贡献。
·8月14日,国务院安委办江苏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回头看”暨重点行业领域专责督导组组长、公安部交管局副局长石勇率队来海,就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研检查。海门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参加调研。
·8月14日,区委召开务虚会,全面分析海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研究下一步工作举措。区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把补短板、强弱项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打实开展“突破县域思维,推动强区跨越”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系统思维、创新思维、底线思维,全力以赴补短板、强弱项,奋力推动海门各项工作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在会上讲话。
·8月15日,开发区召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会,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
·8月15日,开发区召开2020年年中工作会议,贯彻省、市、区委全会精神,总结上半年工作,部署下阶段任务。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开发区党工委常务副书记沈旭东出席会议。
·8月18日-21日,区委书记陈勇率队赴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西宁市考察交流,参加贵德县举行的对口支援十周年纪念活动。贵德县委书记兰生峰,县长安木拉,政协主席李秀兰参加活动。
·8月19日,由区金融监督管理局联手区保障房集团打造的海门金融广场正式开业。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沈旭东出席开业仪式并致辞,副区长周国强主持活动。
·8月19日,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走进南通广播电台“民心专列·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通过电波与群众互动交流,答疑解惑。同时参与节目的还有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区教体局等区镇、部门的负责人。
·8月19日,我区举办第三届“中国医师节”表彰大会,总结回顾今年以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尤其是疫情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表彰先进典型,全面展示我区医师队伍的新形象、新风貌,进一步营造“尊医重卫、共享健康”的良好氛围。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出席活动并讲话。
·8月20日,全区2020年金融工作会暨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工作推进会召开,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沈旭东参加会议并讲话。
·8月25日,河北省高阳县委书记高怀军率党政代表团来海考察。区委书记陈勇、区政协主席倪永平陪同考察。
·8月26日,区委书记陈勇赴海门街道,调研社区党建工作、黑臭水体整治、网格化治理、老小区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在查看现场和听取汇报后,陈勇强调,海门街道主要承担着辖区内党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百姓身边无小事理念,加强党建引领,切实发挥网格化作用,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推进污染防治攻坚、老小区改造、社会矛盾化解等重点工作,补齐民生短板,提升民生福祉,不断增强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区委副书记毛炜峰参加调研。
·8月27日,南通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封春晴来海,调研海永镇党建工作,对海永镇创新党建工作,将党的建设下沉到“神经末梢”,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党建惠民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区委书记陈勇陪同调研。
·8月28日,中天绿色精品钢示范工程项目开工,这标志着海门重大产业项目进入千亿量级。项目的实施必将为服务两大国家战略发挥标杆作用,必将为南通建设长江经济带战略支点、打造新增长极提供有力支撑,必将为建成千亿级绿色临港产业基地、助力全省重点产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省委副书记任振鹤宣布项目开工。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金属学会理事长干勇,中冶集团暨中国中冶党委副书记、中国中冶总裁张孟星,常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齐家滨,南通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徐惠民出席活动。南通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晖主持。南通市领导黄巍东、庄中秋、沈雷、单晓鸣、陆卫东、姜东参加活动。区委书记陈勇致辞,区领导郭晓敏、成伟、倪永平、毛炜峰等参加活动。
·8月29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和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听取全区“四大专项行动”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等。区委书记陈勇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要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融入大循环,注入强动能,坚定不移推进“四大专项行动”,推动海门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
·8月30日,我区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扎实做好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对全区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沈旭东到会讲话,副区长姜勇主持会议。
·8月31日,区委、区政府在沪举行2020海门(上海)投资环境说明会。区委书记陈勇致辞,区委副书记、区长郭晓敏作海门投资环境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