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20-2021年度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新闻奖的决定
海政发〔2021〕20号
区各新闻单位:
一年以来,全区广大新闻工作者(通讯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海门“三个高质量”“五大新工程”等主题,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大力宣传海门在全力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等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营造了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为鼓励先进,不断提升全区新闻工作质量和舆论引导水平,使新闻宣传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区政府决定对“2020—2021年度海门区政府新闻奖”作品予以表彰激励。经区各新闻单位推荐,区政府新闻奖评委会认真评选,并经媒体公示,决定授予《不甘江北当老大 敢跨大江比高低 海门:更高站位,现代化建设当示范》等4件作品一等奖,授予《加快构建特色鲜明的智造名城、活力新区、江海福地——海门坚定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等8件作品二等奖,授予《“五年发展铸辉煌 扬帆奋战谱新篇”系列报道》等16件作品三等奖,授予《百年大党正“青春”》等2件作品新闻图片奖。(名单附后)
希望获奖的新闻工作者(通讯员)珍惜荣誉、戒骄戒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创优意识,多写稿、写好稿、写大稿、上大报(台、网)、攻头条,促进我区新闻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同时,希望全区新闻工作者(通讯员)争先创优,为海门全力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20—2021年度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新闻奖获奖篇目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2020—2021年度南通市海门区政府新闻奖获奖篇目
一等奖(4篇)
1.《不甘江北当老大 敢跨大江比高低 海门:更高站位,现代化建设当示范》
作者:陈明 徐超 贲腾 俞圣彤 俞新美(刊于《新华日报》2021年9月8日头版头条)
2.《“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型融媒体新闻行动》
作者:海门区融媒体中心集体(融媒体全平台发布,2021全年)
3.《“奋进赶考路 当好领跑者 再创一个高质量发展沧桑巨变的火红年代”系列报道》
作者:施莉莉 陆漩波 吴永生 戴跃华 仇天琦(刊于《海门日报》2021年7月29日至今A1版)
4.《“力挺新疆棉”!海门人戳破国际大牌谎言!》
作者:俞晓晴 肖敏冬 宋佳林 高巍(海门广播电台2021年4月2日“海门晨光”播出)
二等奖(8篇)
1.《加快构建特色鲜明的智造名城、活力新区、江海福地——海门坚定走好新的赶考之路》
作者:陈静 俞新美(刊于《南通日报》2021年8月9日头版头条)
2.《聚力“三个高质量” 实施“五大新工程”系列报道》
作者:海门区融媒体中心集体(海门电视台2021年3月至今播出)
3.《海门:拥抱主城,加速打造城市副中心》
作者:俞新美 徐超 陈明(刊于《新华日报》2021年3月23日头版转2版)
4.《从张謇故里感知张謇精神系列报道》
作者:陆新华 刘海滢 陆漩波 施莉莉(刊于《海门日报》2020年11月24日至11月28日A1版)
5.《新媒体创意互动产品:一起来打卡海门红色寻访地图!》
作者:施瑾宇 李丹丹 陈孝诚 范一天 马琴(刊于“无线海门”App,海门日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6月26日至今)
6.《打造主题公园 将党史学习教育送到百姓身边》
作者:陈孝诚(刊于“无线海门”App2021年6月10日)
7.《世界最大“海上炼油工厂”在海交付 江海门户接连驶出“大国重器”》
作者:施莉莉 施海明 张飞(刊于“无线海门”App 2021年7月18日)
8.《“双链”平台助力构建链式化产业格局 我区打通产业链上的供应链,130家企业、200多个名优产品有效对接》
作者:刘海滢 吴永生(刊于《海门日报》2020年11月17日A1版)
三等奖(16篇)
1.《“五年发展铸辉煌 扬帆奋战谱新篇”系列报道》
作者:陆新华 刘海滢 施莉莉 王钰燕(刊于《海门日报》2020年7月20日至7月28日A1版)
2.《一手突破重大项目 一手加速产能释放 海门年净增规上工企超百家》
作者:俞新美 徐超(刊于《新华日报》2021年1月31日头版“市县看点”)
3.《“塑最美风光 绘江海金边” 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建设系列报道》
作者:王钰燕 施莉莉 刘海滢(刊于《海门日报》2021年3月30日至今 A1版)
4.《节能降碳绿色发展 海门企业在行动》
作者:吴佳欢 汤盈盈 魏玉美(海门电视台《每周关注》2021年9月4日播出)
5.《沙画视评:在端午文化中构建价值坐标》
作者:施帅杰 仇燕(刊于央广网等2021年6月11日)
6.《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中南村:村企共建,泥瓦刀“砌”起小康示范村》
作者:徐超 丁宏波 俞新美(刊于《新华日报》2021年9月3日3版)
7.《昔日捕鱼人 今日护渔忙》
作者:俞苏华(刊于《海门日报》2021年5月1日A3版)
8.《海门中南村在人民大会堂接过重磅奖项!》
作者:吴璟(刊于海门日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6月30日)
9.《牛年贺新春︱江苏海门文化活动“网味”浓》
作者:邹国童(刊于新华网2021年2月26日)
10.《“双减”下的新学期新变化》
作者:瞿中耀 魏玉美 汤盈盈 吴佳欢(海门电视台《每周关注》2021年9月18日播出)
11.《一个乡村的蝶变》
作者:赵晓玉 杨达飞 张娟娟(海门电视台2021年6月6日播出)
12.《强化新思想引领、人才政策支撑、党团共建——海门高质量打造“新农菁英”助力乡村振兴品牌》
作者:顾聆译(海门电视台《海门新闻》2021年10月9日播出)
13.《抖音直播间里,这名海门“小窝头”让你恋上家乡味道!》
作者:李丹丹 朱清渊(刊于海门日报微信公众号2021年8月27日)
14.《大国重器再添新兵 振康机械“巨无霸”摩擦焊机器人填补国内空白》
作者:陈朗 汤盈盈 马琴(海门电视台《海门新闻》2020年11月30日播出)
15.《轻点鼠标 自动收割 二度分红 正余镇万余农户乐享“现代农民的快乐”》
作者:吴佳欢 汤盈盈 朱清渊(刊于《海门日报》2021年9月24日A2版)
16.《海门企业“组团”占领科技新高地 新增高科物流一成果获评中国专利优秀奖》
作者:陈朗 杨镇潇 王雁玲(刊于《海门日报》2021年7月10日A2版)
新闻图片奖(2幅)
1.《百年大党正“青春”》
作者:吴佳欢(刊于《海门日报》2021年5月1日A1版》
2.《謇公湖生态公园一期“绿装”亮相》
作者:陈亚东 沈海郎(刊于《海门日报》2021年4月20日A1版)
区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海门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发〔2021〕2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海门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海门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健康南通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21〕19号),推动健康中国行动落地见效,加快健康海门建设,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健康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落实推进《“健康南通2030”规划纲要》,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到2022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显著提高,健康生活方式普及程度显著提升,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全民医保制度显著完善。到2030年,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全面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全面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全面控制,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全面下降,人人享有高质量的健康服务和高水平的健康保障,健康预期寿命显著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海门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全民健康素养
1.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完善全民健康教育体系,建立全民健康教育制度,加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健康教育。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养成健康生活方式,掌握健康知识与技能,自觉维护和促进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传播健康知识,区融媒体中心和其他媒体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有效激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主动提供健康科普服务。加强健康教育科普基地建设,组织群众性自救互救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全民自救互救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全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不低于29%和32%。
2.合理膳食行动。制定并实施居民营养计划,普及合理膳食营养知识,针对一般人群、特定人群和家庭,加强有针对性的营养和膳食指导,推广使用限量盐勺、限量油壶和健康腰围尺等健康工具,促进减盐、减油、减糖。开展人群营养健康状况、食物消费状况监测和总膳食研究。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评价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在养老机构等集体供餐单位配备营养师。加强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普及食品营养标签知识,引导居民形成科学的膳食习惯。控制过量饮酒,加强限酒健康教育,减少酗酒。到2022年和2030年,成人肥胖增长率持续减缓,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保持低于3%。
3.控烟行动。利用世界无烟日等卫生健康主题日开展控烟宣传,促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气。发挥领导干部、医务人员和教师的控烟引领作用,建设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努力营造无烟环境。建立戒烟服务体系,开展戒烟咨询热线和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推行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强化控烟监督执法。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等有关法律规定,将青少年作为吸烟预防干预的重点人群,努力减少新增吸烟人群。到2022年和2030年,全面无烟法规保护的人口比例分别不低于30%和80%,全区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分别低于22%和20%。
4.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加强心理健康人才培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促进,提升全民心理健康素养。引导居民正确认识抑郁和焦虑症状,掌握自我心理调适方法,关注家庭成员心理状况。加大对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推动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设立心理卫生援助热线,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加强专业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建设,在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聚集地推广设立心理咨询室。加强精神障碍防治工作,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率和管理率,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奖补政策,对经济困难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实施免费救治。到2022年和2030年,全区居民心理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20%及以上和30%及以上,减缓心理相关疾病发生的上升趋势。
(二)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5.全民健身行动。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并提高其利用率,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省平均水平,努力打造百姓身边的健身组织和“15分钟健身圈”,城市慢跑步行绿道人均长度持续提升。推进公共体育场馆和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各类人群的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构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进一步壮大体育类社团组织规模,充分发挥体育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带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推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等职工健身活动,促进在职人群体育制度化、常态化。深入推进“体医融合”制度,建设跨部门的健康科普宣讲团,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素养科普宣传活动,用医学知识科普、健身活动展演、体育健身指导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健康知识。构建体育健身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建立完善资源库,在各类媒体中宣传体育健康科普知识。到2022年和2030年,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分别不低于15.2平方米和16.5平方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分别不低于2.8平方米和3.15平方米,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93.7%和95.3%,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分别不少于41.5%和45.5%。
(三)预防控制重大疾病
6.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优化行动。健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规划指导与调控引导,推进医疗卫生资源均衡配置,健全健康服务网络,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全力推进无偿献血工作,全面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加快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妇幼、精神等专科医疗机构建设及全面推进胸痛、创伤、卒中、新生儿和孕产妇危急重症五大救治中心建设。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加大医保引导基层首诊差别化报销比例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快建立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技术指导中心,完善乡镇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能。全面实施卫生人才强基工程,完善基层卫生人才招引、培养、使用和管理机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公益一类财政保障、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推行基层卫生人才“县管乡用”,稳步提升基层卫生人员工资水平。鼓励调剂部分事业编制,定向招聘在村卫生室工作满六年的执业(助理)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执业医师及注册护士。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基层医疗服务体系,支持建立政府购买校医服务的机制。加快推进疾病预防控制、综合监督、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现代化建设。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和专科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构建预防-治疗-康复-护理服务链,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到2022年和2030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服务能力持续提升。
7.心脑血管疾病防治行动。向公众普及心脑血管疾病预防知识,对高危人群和患者开展生活方式指导。全面实施35岁以上人群首诊测血压,加强高血压、高血糖、血脂异常的监测评估和规范管理。提高院前急救、静脉溶栓、动脉取栓等应急处置能力,形成心脑血管急症救治体系。到2022年和2030年,心脑血管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209.7/10万及以下和190.7/10万及以下。
8.癌症防治行动。组织防癌抗癌科普宣传,推进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推广应用常见癌症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降低癌症发病率和死亡率。强化癌症患者康复管理,发挥慈善救助在困难癌症患者救助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患者生存质量。根据肿瘤发病情况,打造重点癌症多学科联合诊疗平台,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到2022年和2030年,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分别不低于43.3%和46.6%。
9.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防治行动。探索高危人群首诊测量肺功能,将肺功能检查纳入40岁及以上人群常规体检。为慢阻肺高危人群和患者提供筛查干预、诊断、治疗、随访管理、功能康复等全程防治管理服务,提高慢阻肺的早诊早治率和规范管理率。到2022年和2030年,70岁及以下人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死亡率分别下降到8.0/10万及以下和7.6/10万及以下。
10.糖尿病防治行动。落实对糖尿病患者和高危人群的健康管理,提供规范的健康管理服务。健全糖尿病防治服务体系,推进糖尿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落实糖尿病分级诊疗服务技术规范,促进基层糖尿病及并发症筛查标准化和诊疗规范化。到2022年和2030年,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70%及以上和75%及以上。
11.传染病及地方病防控行动。引导居民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宣传疫苗对预防疾病的重要作用,倡导高危人群在流感流行季节前接种流感疫苗。加强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控,努力控制和降低传染病流行水平。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感染者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加强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消除血吸虫病危害,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有效控制饮水型氟砷中毒和水源性高碘危害。建立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格化基层监测体系,实现区镇(街道)监测哨点全覆盖。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城乡联防联控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传染病防控物资储备清单,完善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消毒设备、红外体温监测仪、宣传设备等防控物资日常储备,提升疫情应对能力。到2022年和2030年,完善预防接种信息系统与儿童预防接种标准化门诊,以区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分别保持在96%和98%及以上。
(四)保护重点人群健康
12.妇幼健康促进行动。针对婚前、孕前、孕产期、儿童等阶段特点,实施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和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健全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区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产儿科和基层妇幼健康服务门诊规划建设,强化妇幼卫生紧缺人员培养和配备。深入实施妇女健康保障行动计划,规范孕产妇保健和助产及计生技术服务。规范实施城乡妇女乳腺癌与宫颈癌筛查,孕前、孕早期补服叶酸及预防艾滋病、乙肝、梅毒母婴传播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深入实施儿童健康保障行动计划,规范0~6岁儿童健康管理、疾病筛查和常见病防治。进一步规范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加强对5岁以下儿童的健康体检、饮食和生活的有效干预,提高婴幼儿的生长发育水平。推动儿童早期发展工作,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出生人口健康素质提升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初筛、转诊、确诊、干预和随访相互衔接的服务网络。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孕前优生服务项目,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全面开展新生儿29种遗传代谢病、新生儿听力障碍及遗传性耳聋基因、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全流程管理方案。到2022年和2030年,婴儿死亡率均控制在3‰以下,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6/10万以下和4/10万以下。
13.学生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学校健康教育,把学生健康纳入全民健康工作体系,健全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机制,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配齐人员和设备,落实每年一次中小学生体检制度,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持续推进健康促进学校建设。全面推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常态化监测工作,促进全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把“健康第一”的思想落到实处。大力推广“运动百分百”工程。全面实施“三个一”行动,即每天早上一节晨练课、一节大课间活动和一节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课),将每天“三个一”排入课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不少于一小时、每人至少掌握一项技能、引导学生养成一个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到2022年和2030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分别达50%及以上和60%及以上,全区健康促进学校比例达85%及以上和90%及以上。到2022年,全区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降低至56%及以下;到2030年,全区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14.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利,倡导健康工作方式,宣传职业健康知识,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建设健康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从源头消除、减轻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个体防护能力。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不出海门区,优化职业卫生服务。不断提升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加强尘肺病等职业病救治保障。到2022年和2030年,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实现明显下降,并持续下降。
15.老年健康促进行动。加强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构建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医养结合政策和规范落实,结合实际争取扶持政策,健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促进基本医保与医养结合政策配套衔接。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衔接。推进养老、医疗、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环节相互衔接。鼓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到为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鼓励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普及老年健康知识,落实老年人健康管理,推进安宁疗护工作。全面建立老年人健康电子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支持社会力量大力发展护理院,鼓励发展品牌连锁护理机构。依托居家养老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社区护理站,推进高龄和失能老人医疗护理康复上门服务。到2022年和2030年,护理型床位数占养老机构床位数的比例分别不低于60%和65%;65至74岁老年人失能发生率有所下降;65岁及以上人群老年期痴呆患病率增速下降。
16.残疾人健康促进行动。深入开展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深化“三助一给”健康行动。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社区康复能力,依托各级医疗卫生及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康复服务。配套完善残疾人文化体育康复场地设施,丰富残疾人文化、体育康复活动,促进残疾人身心健康。全面开展残疾预防,推动实施残疾预防综合干预。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加强对致残疾病及其他致残因素防控,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到2022年和2030年,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率分别达90%及以上和95%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
(五)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
17.扩大中医药服务行动。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中的特殊作用,努力使中医药融入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健全完善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培养优秀中医人才,强化中医重点专科建设。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鼓励慢性病中医药监测与信息管理,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名老中医工作室、基层工作站建设。开展以乡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重点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推动中医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提升居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推动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鼓励中医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群开展个性化服务。到2022年,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6类以上中医非药物疗法,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4类以上中医非药物疗法。到2030年,9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4类以上中医非药物疗法。
(六)健全全民医疗保障
18.全民医保制度完善行动。全面建成覆盖全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鼓励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逐步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及个人缴费比例,不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开展医疗保障扶贫行动,对医疗救助等困难群体和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加大保障力度,提高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确性,着力解决困难群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推进医保信息联网,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政策和基金的导向作用,全面推行总额控制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探索紧密型医联体总额付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逐步构建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继续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到2022年和2030年,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分别稳定在80%左右和70%左右。
(七)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19.食品安全保障行动。贯彻食品安全战略,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构建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贯工作。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完善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兽药抗菌药减量化行动。加强对食品原产地指导监管,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探索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加快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提升餐饮质量安全水平,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贯彻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和“出口食品质量竞争力提升工程”,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现代化监管体系。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建设,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责任制,推进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明厨亮灶”全覆盖,提高学校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量化等级优秀率。全面提升食品抽检合格率,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节以及群众的关注点、食品安全的风险点食品的抽检监测。到2022年和2030年,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及以上。
20.药品安全保障行动。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和药物滥用监测,提高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净化药品市场环境。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持续加大药品行政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加强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器械流通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机制,完善制度和程序。提高医疗器械、化妆品日常监管水平。到2022年和2030年,社会公众对药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明显提升,并持续提升。
(八)促进健康环境建设
21.农村供水保障行动。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城乡一体化供水为目标,严格落实农村供水保障责任,按照农村供水新标准以及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新要求,加快农村供水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水源地达标建设、水质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着力构建从源头到龙头的城乡供水保障工程体系、规范化管理体系,健全工程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到2022年和2030年,农村供水保证率稳定在100%,区域供水入户率达100%,实现城乡供水“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四同目标。
22.生活垃圾分类行动。广泛开展教育引导,加强督促指导,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和处置,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到2022年和2030年,垃圾分类集中处理率分别达82%及以上和96%及以上
23.健康环境促进行动。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突出抓好长江保护修复。构建有针对性的重点地区、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体系,开展典型行业、典型区域等环境与健康试点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相关疾病等。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爱国卫生工作,大力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健全卫生镇村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持续推进农村“厕所革命”,不断巩固扩大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成果。到2022年和203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达标情况明显改善,并持续改善。
(九)促进健康产业发展
24.健身休闲产业培育行动。加快体育健身休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构建以大众化市场为主体、适应多元化消费需求的健身休闲运动产业发展新格局。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身休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体育项目协会改革和体育场馆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改革。创新健康休闲运动项目推广普及方式,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打造“健身休闲服务综合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丰富业余体育赛事,积极培育水上、汽摩、航空、极限、马术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加快建设户外营地、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船艇码头等设施,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健身休闲示范区、产业带,培育一批健身休闲特征明显的体育健康特色小镇。健全健身休闲业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服务内容创新。加大青少年体育培训服务供给,培育潜在体育消费市场。
(十)促进“智慧健康”建设
25.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行动。积极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和面向基层的远程医疗服务。构建集成高效、统一权威的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提升互联互通水平;加强医疗健康信息标准化建设,提高数据归集质量,健全医疗健康数据资源目录,提升信息资源管理水平;推进医疗卫生行政审批改革,优化医疗机构内部流程,提升医疗健康服务和行政审批服务便捷化水平。发展智慧医疗健康惠民服务,推动居家养老、居家护理、医养结合等健康服务智能化、便捷化。到2022年和2030年,电子健康档案向居民个人开放率分别达80%及以上和90%及以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要切实加强对卫生与健康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人民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强化责任担当,狠抓推动落实。将卫生与健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级层面由健康海门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健康中国行动和健康海门建设全局性工作,指导各区镇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将实施健康中国行动与推进健康海门建设有机结合,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全面落实各项目标、指标和工作任务。各区镇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推进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抓好落实。推进长三角健康一体化发展,健全卫生健康联动发展体制机制。
(二)动员各方参与。鼓励个人和家庭积极参与健康海门建设,落实个人健康责任,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社区(村)要充分挖掘和利用自身资源,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金融、保险等机构创新健康类产品和服务。相关行业学会、协会和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指导、组织健康促进和健康科普工作。
(三)健全支撑体系。加大财政卫生健康投入力度,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对健康海门建设投入予以重点保障。加强科技支撑,围绕影响居民健康的因素和重大疾病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加大普法执法力度,以法治保障健康海门建设任务落实和目标实现。强化信息支撑,健全监测体系,提高疾病与健康监测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部门间、区域间共享健康相关信息。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推进健康海门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监测评价。把健康海门建设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重要民生项目。区政府对照健康南通、健康海门建设主要目标任务和监测评价指标,采取定量与定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部分核心指标定期开展监测评价。健全完善通报制度,对各区镇、各部门健康海门建设实施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加强跟踪督导。健全完善问责机制,强化工作推进力度,为健康海门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知识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和增强健康意识,践行健康生活方式。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建设健康海门、促进全民健康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强政策解读,提高群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健康海门建设的良好氛围。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6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南通市海门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切实加强预防和应对影响我区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海洋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信息报送与发布的通知》《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1.3.2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工程性和非工程性防灾减灾措施相结合、人防与技防相结合,提高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报信息应对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1.3.3 整体联动,属地为主
根据海洋自然灾害监测、预(警)报信息,按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和区镇按照各自职责和预案,自行启动应急响应。海洋自然灾害发生区镇为主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4 公开透明,协调有序
主动、及时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报信息,加强信息沟通与资源共享,使海洋自然灾害应对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我区管辖海域一般以上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灾情调查评估、防御和应对工作。
因台风引发的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适用《南通市海门区防台风应急预案》。
涉及跨本区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南通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重大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设立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区突发海洋自然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和区人武部副部长担任。
执行副总指挥: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
区指挥部成员由下列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区指挥部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2)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工作,协助受灾区镇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3)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和完善;接收发布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及灾情报送工作。
(4)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新闻发布工作,及时下达生活类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启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机制,组织受灾地区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5)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协调全区渔业船舶、渔港、水产养殖业主做好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政府核查报送海洋渔业灾害情况。
(6)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负责管辖海域海上船舶通报台风等风、浪信息,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工作和水上搜救工作。
(7)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水文监测信息;协同属地政府组织开展由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防御和排涝工作,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海堤等水利工程设施。
(8)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海门区管辖海域大风等相关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海洋自然灾害防御新闻发布、舆论引导、公益宣传、知识普及;指导协调电视台、电台及时、准确、客观地播报预警信息,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10)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应急救灾物资供应、储备和管理,并组织调运。
(11)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12)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督促、指导沿海景区、星级饭店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游客安全,组织游客安全撤离或转移,并做好安置工作。
(13)区公安局:加强灾时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阻挠应急救援、造谣惑众、哄抢应急救援物资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维护抢险救灾现场秩序;组织警力投入抢险救灾;协助灾区群众安全、快速转移;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14)三一六零九部队:负责驻海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支持地方防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受灾区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16)区教育体育局:提示学校、幼儿园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根据预警信息发布学校、幼儿园停课通知,做好海洋自然灾害发生时学生安全保障工作;将海洋防灾减灾知识列入中小学教育体系,组织学校开展有关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1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管辖受灾损坏的道路抢修复工作;为抢险救灾提供运输保障。
(1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医疗救护,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疫情和防治信息。
(19)区民政局:按职责要求承担因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2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工作,为房屋突发事件抢险应急提供支持,指导灾后修复和恢复房屋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管理工作。
(21)海门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地供电。
(22)海门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地通信设施正常运行和网络安全,做好灾区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命令,发布公益性预警、响应信息。
(23)沿海区镇:做好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自然灾害防御宣传,负责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现场动态变化跟踪,做好灾害应急救助、转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灾害调查评估、灾情报送等工作。
其他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涉及到相关部门下属单位的职责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区指挥部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指挥部指示和应急工作部署。
(2)及时提请市级主管部门研判海洋自然灾害等级与响应级别,按响应级别提请区指挥部启动、终止区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启动后,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评估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为指挥部决策提供支撑。
(4)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宣传和演练。
(5)指导、协助沿海区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6)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事项。
2.3 工作小组
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发布组、应急专家组、救灾核灾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区指挥部领导协调各工作组工作。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人民武装部、三一六零九部队、消防救援大队、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海门供电公司、海门电信公司、海门移动公司、海门联通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海门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信息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及时报道海洋自然灾害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应急专家组由风暴潮、海浪和海啸等预警、分析预测和处置防治等领域专家组成,并适当补充水利、气象等部门专家和技术人员。应急专家组咨询可采取视频会商、电话会商等多种形式进行。应急专家组负责为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为应急观测、分析预测和防御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科学评估,并开展相关技术研究。
救灾核灾组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受灾区政府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海洋自然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1)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海洋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海洋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区划等工作。
(2)区有关部门应加强辖区内海堤、避风港、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按各自职责和预案做好预防准备。
(3)沿海区镇做好海洋自然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3.2 监测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区海洋经济发展和防灾减灾需求,做好海洋观测设施的选址、建设和运维,并按规定报备。沿海区镇协助做好海洋观测设施及监控设施的选址工作,为设施安装、维护等提供便利,并配合做好相关设施、设备保护工作。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自然灾害强度、发展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级标准见附录)
3.3.2 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收上级发布的海洋预警预报信息后及时报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海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方式通知。
3.3.3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加强对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和海洋监测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标准
当发布海洋自然灾害预警,海洋灾害已经形成,或根据上级应急响应信息,相应启动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灾种 应急响应级别 |
风暴潮 灾害 |
近岸 海浪灾害 |
近海 海浪灾害 |
海啸灾害 |
Ⅰ级应急响应 |
红色预警 |
红色预警 橙色预警 |
||
Ⅱ级应急响应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
Ⅲ级应急响应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红色预警 |
|
Ⅳ级应急响应 |
蓝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橙色预警 |
4.2 应急响应程序
4.2.1 应急响应启动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根据上级应急响应通知,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批准后,相应启动本区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其授权的副总指挥签发。
4.2.2 组织管理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密切关注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协调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准时参加灾害预警应急会商。相关观测、预报和减灾业务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
4.2.3 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南通市海洋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由南通市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区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传达上级指示,发布命令,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并指导沿海区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成员单位、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2)沿海区镇在区指挥部指挥或指导下,全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海洋自然灾害相关情况;配合区相关部门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具体承担受灾群众安全撤离及安置等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维持现场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3)区指挥部其它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情况。
4.2.4 现场指挥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2.5 现场处置
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现场指挥部指令,采取以下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明确撤离路线,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掌握和报告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救援队伍行动;组织抢修公共设施;调用应急物资,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秩序及社会治安等。
在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灾害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介入之前,受灾区镇和事发单位等应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援、管控现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事态扩大。
4.2.6 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根据接收的海洋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海洋自然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应急响应信息,应适时发布调整后的应急响应信息。
4.3 后期处置
4.3.1 善后处置
受海洋自然灾害影响的区镇区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4.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依职能对经应急期、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群众实施相关救助。红十字会、共青团、慈善会、社会公益性团体等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4.3.3 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扩大海洋自然灾害保险覆盖面和服务范围,鼓励相关群体和个人购买保险,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灾害和事故的能力。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进行损失评估、赔付。
4.3.4 调查评估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海洋灾害调查评估和报送工作程序》要求开展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灾害过程概述、现场调查工作概况、预警报信息发布情况、灾害损失与影响情况、各地灾害应对工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4.4 信息和新闻报道
4.4.1 信息报告
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区有关部门、区镇和村(社区)需按照国家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灾害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报告要简明扼要、迅速准确。
发生较大以上级别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相关区镇、部门必须在灾害发生后,按照相关规定在限定时间内向区委、区政府及区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
4.4.2 信息共享
区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南通海事局海门海事处、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水利局、海门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与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建立海洋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灾情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及时通报、实时共享。
4.4.3 信息发布
防御海洋自然灾害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区指挥部授权发布、印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4 新闻报道
发生海洋自然灾害时,区新闻主管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区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的海洋自然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宣传报道。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或区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保障
5.1 人力资源保障
沿海区镇、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要不断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通过经常性培训、演练提高救援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积极发挥红十字会、社会公益性团体、志愿者等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5.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应当保障海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要。
5.3 物资保障
根据本区海洋自然灾害的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一定数量应急物资,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海洋自然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4 人员防护保障
区相关部门应督促指导沿海区镇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5 通信和信息保障
建立无线和有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时更新通讯录,确保通讯畅通。
5.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沿海区镇、区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灾时由各级指挥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
5.7 宣传保障
5.7.1 宣传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沿海区镇应当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7.2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广泛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抢险实战能力的目的。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海洋自然灾害综合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海洋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演练,检验并提升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能力。海洋自然灾害应急演练原则上每两年不少于一次,每次应急演练结束后牵头部门应对应急演练进行系统评估和总结。
6 附则
6.1 责任与奖惩
(1)区指挥部对在海洋自然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6.2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解释和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海政办发〔2021〕6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南通市垃圾分类集中处理2021年工作要点》(通城管发﹝2021﹞9号),按照《关于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全域全量收运处置的实施意见》(通分类办〔2021〕3 号)及《南通市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城管发﹝2019﹞70号)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海门实际,在全区开展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及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化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全区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集中收运处置体系,不断提升餐厨废弃物规范化管理水平。2021年,海门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率达100%。
二、组织体系
南通市海门区垃圾分类及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及管理。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城市管理局:牵头负责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工作,制定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违法查处,协调项目公司规范组建集中收运处置体系。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流向跟踪管理,组织开展餐厨废弃物规范收运处置专项整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督促指导餐饮服务经营者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协同城管局开展餐厨废弃物集中规范收运处置专项整治。
区公安局: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禁区通行证的审核及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协同城管局开展餐厨废弃物集中规范收运处置专项整治。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生猪养殖户杜绝利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生猪,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
区商务局: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配合督促6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企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资质公司收集、运输和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单位按规定要求60平方米以上餐饮服务企业规范配备餐厨废弃物投放设施、做好分类投放,配合收运单位规范收运。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促指导工业企业按规定要求规范配备餐厨废弃物投放设施、做好分类投放,配合收运单位规范收运。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督促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系统按规定要求规范配备餐厨废弃物投放设施、做好分类投放,配合收运单位规范收运。
区教育体育局:牵头组织区教育系统按规定要求规范配备餐厨废弃物投放设施、做好分类投放,配合收运单位规范收运。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区卫生系统按规定要求规范配备餐厨废弃物投放设施、做好分类投放,配合收运单位规范收运。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区级机关部门按规定要求规范配备餐厨废弃物投放设施、做好分类投放,配合收运单位规范收运。
三、主要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集中收运处置体系。城管局牵头会同餐厨废弃物处置项目公司组建收运处置队伍并配置专用收运车辆设备、计量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专业化的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体系。集中收运体系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负责区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同时根据终端处置能力和收运处置推进实际情况,适时增加收运处置能力。鼓励有条件的相关区镇因地制宜,建立1到2个餐厨废弃物集中转运点。相关区镇负责将本辖区内的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后送至指定的转运点,由城管局协调项目公司进行统一专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区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在本系统范围内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开展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教育,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落实流向登记备案等管理措施,严禁擅自处置餐厨废弃物,严禁将餐厨废弃物流向养猪单位(个人)及食品流通环节。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区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餐厨废弃物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餐厨废弃物管理机制,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收运处置行为。同时,协助收运处置单位开展协议签订、日常收运处置等工作。
(四)开展餐厨废弃物收运专项整治。加强餐厨废弃物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全过程管理,按照《江苏省城市餐厨废弃物收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分类投放、非法倾倒餐厨废弃物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委托、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和非法打捞地沟油等行为。重点治理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尚未与正规的运输服务企业签订收运协议,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运企业收运的;二是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台账或台账不规范的;三是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不规范,餐厨废弃物单独投放、分类收集不到位的;四是未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油烟净化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设施不完好、密闭性差、整洁度不够的;五是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以及周边环境不能保持干净、整洁的;六是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的;七是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和非法打捞地沟油的;八是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餐厨废弃物规范收运处置管理,是污染防治攻坚、防范非洲猪瘟、源头控制餐厨废弃物回流食品流通环节的重要工作,事关食品安全和市民生活质量问题,各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将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体系作为近阶段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推动、责任单位狠抓落实的组织推进体系,抽调精干力量组建专门班子,快速落实工作举措,加大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组织推进力度。
(二)细化明确责任。将各项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并科学制定推进计划,明确工作推进时序,制作具体任务清单进行交办。加强责任落实情况的跟踪,适时组织点评、督办等监督管理活动,既要确保责任明确到位,又要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各项任务圆满完成。
(三)狠抓重点环节。紧紧围绕源头管控、过程监管、违法查处三个方面重点,科学开展宣传引导,教育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处置单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自觉支持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置管理。严格收运处置过程监管,强化现场检查、社会监督、系统监管等措施,确保收运处置合法规范。严厉打击违法行为,高压组织专项整治、联合执法等行动,严格查处违法收运处置行为,坚决打击利用餐厨废弃物喂猪以及回流食品流通环节等重大违法行为。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6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11月12日视察南通指示精神,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和长江口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南通市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在前期对长江和近岸海域“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长江海门段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全面整治入江入海排污口,确保2022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逐步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监管体系,有效管控入江入海污染物排放。
二、工作内容
(一)入江排污口
1.深入开展入江排污口监测(2021年10月底前)。针对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以两侧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范围无人机排查出的长江海门段357个排口(2020年已核减38个,排查监测61个),对剩余258个疑似排口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江心沙农场)
2.入江排污口重点溯源(2021年10月底前)。在核查和监测基础上,开展入江排污口重点溯源分析,查清污水来源,完成“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江心沙农场)
3.入江排污口整治(2021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推进入江排污口整治,制定实施整治方案,有效规范和管控入江排污口。2021年底前完成排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2021年底前入江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50%,2022年底前入江排污口整治任务完成100%。(责任单位:海门街道、三厂工业园区、临江新区、江心沙农场、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海门海事处、生态环境局)
(二)入海排污口
根据南通市入海排污口监测溯源整治安排,2020年海门区完成了70个入海排污口溯源工作,整治了15个入海排污口。2021年应完成20个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整治任务。
1.开展排污口监测(2021年9月底前)。依据《长江入河和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测实施工作要点(试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江苏省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技术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工作,掌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识别重点排污口及排污问题,为精准整治提供靶向和支撑。完成“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局、海门港新区)
2.分类分步整治(2021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按照“取缔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实行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堵上排污监管漏洞。2021年12月底前完成20个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整治任务。(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海门海事处、生态环境局)
3.开展回头看(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底)。对2020年整治的15个排污口开展回头看,按照新的整治要求,完善整治措施,达到整治要求。(责任单位:海门港新区、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海门海事处、生态环境局)
三、工作标准
(一)工业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直排污口,由相关部门指导接入区域污水管网。
(3)企事业单位逃避监管私自设置的入江(河)入海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2.整治类
(1)未经批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按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完善排污许可、排污口设置等手续,经验收合格后,纳入日常管理。无法完善手续的,纳入取缔类。
(2)工业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工业排污口责任主体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排污口准予设置批复、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等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排污口。多个排污单位确需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分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涉及排放第一类污染物的,须在车间处理设施单独设置排污口。
(4)工业企业未实现雨污分流或雨污分流不彻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规范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后,可采取自行处理中水回用、清运至污水处理单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等方式进行处置。重点排污企业在完善雨污分流的同时,应安装自动(手动)切换装置。
3.规范类
所有工业排污口都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企业生产废水排污口、生活污水排污口、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雨水排口应根据排污许可要求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农业农村排污口
1.取缔类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和种植业排口,由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由区政府责令拆除。
2.整治类
(1)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整改,限期达标。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存在污水排放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养殖场(户)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实行粪污规范处理、就近还田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在田间配套建设粪污储存、处理、输送管网等设施,支持在养殖较为集中区域建设适度规模的集中处理中心,深入推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防止直排外环境;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向水体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
(2)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执行《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DB32/3462-2020),存在超标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依法查处。农村生活污水直排口,由住建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属地区镇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不断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覆盖率。
(3)水产养殖排污口排放应符合《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043-2021)中的相关排放要求,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督促养殖主体限期整改,限期不能达标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养殖主体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和密度,推广应用生态健康养殖和尾水处理技术,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
(4)种植业排口由农业农村部门明确整治目标、责任目标、污染治理措施、实施时间、资金投入等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对受纳水体的污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明确化肥农药的控减目标和措施,指导农业生产主体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减少农田灌溉退水对周边水体水质的影响。
3.规范类
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工厂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大型灌区退水口应做到“一牌一码”,设置标志牌,制作能识别排污口信息的二维码,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鼓励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口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DB32/T4024—2021)要求,加强污染物排放在线数据监控管理。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设置标志牌。
(三)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
1.取缔类
(1)未经审批或备案私自设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移送公安部门。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生活污水排污口,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立即整改,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2)因管网建设滞后或因不具备接管条件导致收集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无法进管的,属地区镇应编制就近接入市政管网或者新增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实施计划,明确建设主体、完成时间。
(3)排水管道存在破损、错接、混接、漏接、错位、溢漏、淤堵等情况的,应按照设施权属和运行维护职责分工,组织力量有计划地开展改造和修复,确保管道正常运行。
3.规范类
所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均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根据实际情况和监测需求安装自动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港口码头排污口
1.取缔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排污口,由属地区镇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
2.整治类
(1)长江干流设置的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所有港口码头废水输送至陆地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
(2)内河和沿海港口码头排污口存在超标排放的,应查找超标原因,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导整改,限期达标。
(3)所有港口码头水污染及船舶污染防治设施按照《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内河港口码头环保设施规范提升方案的通知》(通交环〔2021〕5号)的要求进行规范整治。
3.规范类
所有港口码头生产废水排污口应做到“一牌一码”,按照国家和省要求设置载有排污口信息二维码的标志牌;其他类型排口应根据其排水状况及对环境的影响等实际情况,统一确定设置标志牌。港口配备船舶油水污染物接收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加强外排水质日常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建设长江干流港口码头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城镇雨洪排口
1.取缔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混合排放的雨洪径流排口,由属地区镇报请区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强制拆除。
2.整治类
(1)非降雨期间有污水流出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在保证防洪泄涝需要、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属地区镇和产权单位应开展溯源调查并整改混接错接管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向雨水管网倾倒污染物的行为。雨污管网错混接点已规范接驳并有相关单位盖章确认的竣工验收文件、且非降雨期间无污水流出的,方可纳入日常管理。
(2)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降雨期间存在雨水径流被污染的分流制城市雨水排口,应采取建设初期雨水调节池、定期巡查雨水管网、清掏管道沉积物等维护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
(3)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存在溢流污染的截流式合流制城市雨洪排口,应编制消减城市雨水径流污染整改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不具备此条件的地区,在保证防洪排涝、保障城市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源头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截流井改造、增加截流干管截流倍数、扩大污水处理厂规模、建设调蓄设施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
3.规范类
对不合理设置或长期无水,已实际丧失排水功能的雨洪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各地进行清理归并。
雨洪排口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标志牌。属地区镇和产权单位应制定雨洪径流排口日常监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监测,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保受纳水体水质改善。
(六)沟渠、河港(涌)、排干等
1.取缔类
无
2.整治类
(1)直接汇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水质应达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达不到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标准的,应鉴别超标原因、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主体,限期整治达标。
(2)达不到相应水环境功能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整治计划,持续推进河道整治,水利部门督导整改,确保水质得到改善。
(3)无水环境功能区,但现有水质已经属于劣Ⅴ类的沟渠、河港(涌)、排干等,应制定整治方案,识别超标原因、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治期限,属地区镇持续推进整治,确保水质可达到Ⅴ类水体要求。
3.规范类
水利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作设置沟渠、河港(涌)、排干等排口标准牌,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日常管理。
(七)其他排口
其他排口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场溯源情况和排污口用途,指导属地区镇开展整改,确保排污口排放达标,规范管理。
四、工作职责
(一)各相关区镇承担排污口整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工作内容、任务分工以及人财物保障等。
(二)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指导各地推进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三)住建局指导各地推进城镇、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四)交通局指导各地推进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五)水利局指导各地推进沟渠、河港(涌)、排干等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六)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地推进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等农业类排口的整治工作,督导整治进度,会同攻坚办进行整治验收,并加强日常监管。
(七)河长办、湾(滩)长办要充分发挥“河长制”“湾(滩)长制”的管理优势,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区镇落实排污口整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管。
海门区成立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分类整治工作。各相关区镇应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分类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排查监测溯源阶段(2021年9月底前)。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海门生态环境局)全面统筹负责整治工作,区各相关部门负责各专项排污口整治推进工作。各相关区镇根据整治标准,结合当地实际,9月20日前制定“一口一策”分类整治实施方案,并填写《2021年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一口一策)》(附件3),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区河长办(入江)、区湾(滩)长办(入海)。
(二)问题整改实施阶段(2021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各相关责任单位按照方案和工作计划,实施各类排污口整治,并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http://seemeewes.cn/#/login)、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上整改(治)模块分别填写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改方案、整改进度,每月25日前填写《海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情况进展明细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入江)、湾(滩)长办(入海)。2021年底前完成排口分类、命名、编码和标志牌树立。2021年底前完成入江排污口整治50%任务和入海排污口20个整治任务。2022年底前全部完成入江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
(三)总结销号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整治一个,销号一个,由相关部门会同区攻坚办开展销号核查。每年年底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阶段性工作总结包括当年工作情况、1-2个整治示范工程和下一年具体整治计划,以区政府名义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同时抄送南通市河长办、湾(滩)长办。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区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海门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攻坚办、河长办、湾(滩)长办、有关部门和区镇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全区入江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门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组织协调。各区镇、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住建、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入江入海排污口相关数据和信息,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形成上下通力配合、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保证专项行动有序、有力、有效开展。各部门和区镇明确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严肃责任落实。各部门和区镇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切实推进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到位。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织开展现场督促指导,推动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不同情形依纪依法进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0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已经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居民长期照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15〕5号)、《海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海政规〔2016〕1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101号)、南通市医疗保障局南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明确2022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5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居民长期照护保险(以下简称“照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为本区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的实施范围和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区户籍且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包括在本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
(二)持我区居住证或暂住证居民,在外地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意愿参加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凭居住证或满三个月的暂住证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筹资标准
根据南通市统一规定,2022年度,我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400元(个人缴费500元、财政补助900元),其中,大中专院校(含中职教育)学生个人缴费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2022年度,我区居民医保人群参加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统一为10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40元,从居民医保筹资中划转30元。
由政府补助的资金中,除省和南通市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区本级、镇(区)两级财政按当年财力分成中民生支出负担比例共同承担(江心沙农场暂按区镇最低负担比例承担)。
三、登记缴费日期
全区2022年度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登记、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
四、个人缴费方式
(一)2021年度已参加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的城乡居民,通过“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小黄机)、“南通医保”APP直接缴费,也可以到海门农商行各网点缴费。
(二)2021年度未参加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须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暂住证(三个月以上)和居民身份证到相关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三)全区在校学生由就读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登记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五、个人缴费免缴对象
下列对象参加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的,其个人缴费由区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名单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确定: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2.特困职工家庭成员(责任单位:总工会);
3.农村五保对象(责任单位:民政局);
4.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责任单位:民政局);
5.享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责任单位:退役军人事务局);
6.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责任单位:民政局);
7.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责任单位:残联);
8.建国前入党的无固定收入老党员(责任单位:组织部);
9.原“十三五”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员(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10.低收入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2021年度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责任单位:民政局);
11.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责任单位:民政局);
12.其他特殊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病、重残儿童,艾滋病等)(责任单位:民政局、卫健委等)。
各区镇应于2021年11月15日前完成免缴对象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各区镇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对参保人员在线缴费及社会保障卡便民服务终端缴费进行宣传和指导,并确保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将居民医保政策要点发放到每户居民手中。
2.各区镇要根据区医保局、区财政局要求,按时将本区镇所承担的2022年度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财政补助资金解缴至区财政部门设立的居民医保基金专用账户。
3.区教体局要组织发动全区各类学校,及时将《致全区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给学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工作。
4.符合本区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2021年12月20日前登记、缴费的,可于2022年1月1日起的工作日至相关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5.各区镇、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我区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政策,引导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应保尽保,确保我区2022年度居民医保和照护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圆满完成。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南通市海门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完善我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区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区建设,更好地服务“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区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含社科普及读物、视频、动漫、创新工作案例等,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四条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区社科联)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区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区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类别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不超过60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标准为: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八条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区社科联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审核安排。
第九条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普及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申报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在本区从事社科工作的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本区个人和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已获得南通市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不再参加本区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区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区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区级官方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评分。
第十四条评审组在审读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和类别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特等奖、一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可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1/2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区社科联复核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其它区级官方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七条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区社科联提出。区社科联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依法认定属于剽窃他人研究成果,骗取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区社科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海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海办发〔2015〕42号)废止。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海门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满3年(含)。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3618元(不含)(其中,低收入家庭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具体由民政部门认定),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区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6.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模家庭、长江退捕渔民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4.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5.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和人才购(租)房补贴。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已办理居住证,且证件有效使用期累计满3年(含)。
2.已与海门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四)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区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五)公交司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交公司签订合同,并从事公交司机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公交公司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中以城镇户籍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海门街道补贴20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12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5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0元/平方米,其他园区、镇补贴6元/平方米。
根据国家“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精神,将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租住在海门街道的每月补贴300元,租住在其他园区、镇每月补贴180元。租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被保障家庭,价格部门按规定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为18.9元/平方米,现采用13元/平方米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1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7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届时将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并经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5日
南通市海门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南通市海门区铁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整体防控水平,提升应急处置和抗风险能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6)《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9)《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2)《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14)《南通市事故灾难类和自然灾害类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5)《南通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指南》
(16)《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的若干意见》
1.2.2 相关应急预案
(1)《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江苏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江苏省处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江苏省铁路办公室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江苏省铁路办公室铁路运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铁路突发事件。
铁路突发事件指铁路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和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铁路线路和铁路站场运营有关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预案。
国家铁路建设、铁路专用设备管理、铁路线路和运营等领域突发事件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南通市海门区各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铁路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或危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的作用,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铁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规范有序。铁路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组织先期处置工作,加强与地方管理机构的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整合救援力量,促进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
1.5 事故分级
1.5.1 特别重大铁路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铁路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3)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1.5.2 重大铁路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铁路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3)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4)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5)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1.5.3 较大铁路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铁路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3)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4)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5)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1.5.4 一般铁路突发事件(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以上有关数字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工作机制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协调监督施工监理等相关铁路建设运营单位完善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明确各方职责和应急工作程序,并负责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相关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的工作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企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确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物资和设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组织体系和职责
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及8个应急救援工作小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结构见附件1。
2.1 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
为确保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区政府成立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南通市海门区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区长担任。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宣布应急响应启动、结束和应急状态解除;发布警戒和疏散命令;宣布应急响应级别;配合、参与铁路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预案演练。
2.1.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委、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改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海门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相关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涉事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以及电信海门分公司、移动海门分公司、联通海门分公司,成员单位可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进行调整,具体联络名单见附件3。
2.1.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监委:参与铁路突发事件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事故调查组移送卷宗,对事故中涉及的监察对象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进行调查处理。
(2)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铁路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组织媒体开展铁路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宣传,引导舆论正面客观报道;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负责记者现场采访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铁路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处置工作,防止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舆论负面炒作。
(3)区发改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轮换、管理、供应工作;负责协调全区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在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加大生产,增加库存,确保供应。
(4)区公安局: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现场保护,维护治安秩序;参与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身份;负责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组织处置爆炸物、危险品;负责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5)区民政局:负责遇难者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6)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经费。
(7)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调开展铁路突发事件现场周边区域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协助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周边区域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8)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做好铁路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9)区住建局:负责提供因铁路突发事件导致的相关建设工程、建筑物损坏事件的应急处置支持和指导,协调做好铁路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抢排险设备保障工作。负责地震资料分析和地震情况的监测,分析地震对铁路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负责城区铁路周边区域区管区政设施建设、养护过程中的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0)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突发事件现场道路的维护和抢通工作;负责铁路突发事件应急过程中所需工程机械等应急抢排险设备协调保障工作;协调有关单位组织相关区域内公交车辆改道、缩线、停驶等;保障人员疏散撤离和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运输;配合做好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期间,铁路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协调。
(11)区水利局: 负责做好相关水利工程运行调度工作,及时通报特殊水情、汛情,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便利;协助坠落江河人员的搜救工作。
(12)区卫健委:负责伤病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13)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应急救援相关物资的调拨;负责或参与对铁路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4)区总工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突发事件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
(15)海门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运输船舶参与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和海域搜救工作;负责管辖水域内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
(16)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及爆炸泄漏等险情控制,并组织人员搜救。
(17)涉事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辖区(含跨省市区交界)铁路突发事件的监测、监控,以及相关监测资料的传输、收集和分析;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处置铁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企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确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8)电信海门分公司、移动海门分公司、联通海门分公司:负责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铁路突发事件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机信号定位等技术支持,负责跨河通信线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南通市海门区交通运输局(应急值班电话:0513-82213850)。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制定和修订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助总指挥进行指挥、调度等,及时发出应急救援指令;定期组织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演练;负责联络、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做好应急服务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善后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可成立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构成及职责分工:
2.3.1 综合协调组
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突发事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涉事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负责人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处置的协调、沟通、调度和联络工作。
2.3.2 事件救援组
由区公安局、区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委、海门海事处、
消防救援大队及涉事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组成,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铁路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2.3.3 安全保卫组
由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海门海事处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安全警戒,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秩序,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服、缉拿犯罪嫌疑人;处置爆炸物、危险品;疏导交通,保障救援道路畅通;进行现场取证,做好现场记录、录音和录像。
2.3.4 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交通运输局、突发事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铁路突发事件的舆情引导和管控,负责铁路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开展网络舆情监测、分析,负责舆情处置工作,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舆论负面炒作。
2.3.5 后勤保障组
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交通运输局、电信海门分公司、移动海门分公司、联通海门分公司组成,由区发改委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信息的搜寻、采集和管理工作;负责救援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2.3.6 专家咨询组
由区发改委、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海门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及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委派的专家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各类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2.3.7 事件调查组
由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海门海事处、消防救援大队、突发事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事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牵头部门。区监委参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主要职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2.3.8 善后处置组
以突发事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事发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为主,由突发事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
主要职责:负责铁路突发事件的各项善后工作。
2.4 铁路相关参建单位和铁路运输企业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级铁路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所在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事故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开展善后总结评估及组织恢复重建等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应急准备措施
完善铁路突发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监测。及时做好铁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1.1预警信息内容
铁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包括: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铁路突发事件类别和性质、预警起止时间、预警级别、可能影响区域(场所)、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自防自救措施及发布部门等。
3.1.2预警信息来源
根据铁路突发事件的特征、预防与处置要求,落实预警预防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研判,及时作出预警。
3.2预警分级
按照铁路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分为四个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Ⅰ级预警(特别重大事故,红色)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或Ⅱ级铁路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趋势的。
(2)Ⅱ级预警(重大事故,橙色)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或Ⅲ级铁路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趋势的。
(3)Ⅲ级预警(较大事故,黄色)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或Ⅳ级铁路突发事件已经发生,且事件的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可控性有进一步恶化趋势的。
(4)Ⅳ级预警(一般事故,蓝色)
突发事件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有发生突发事件的隐患的。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应及时升级、降级或解除。
3.3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预警发布
当地铁路主管部门与气象等部门会商拟定预警等级和预警期限,制定铁路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经审核同意后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签发。
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签发。
3.3.2预警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根据铁路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进展情况,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或解除。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应急指挥部批准,按符合实际需要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可行方式进行。
3.4 预防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区镇政府(管委会)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并做好救援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制度
铁路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
Ⅳ级及以上铁路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提供铁路突发事件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向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报告铁路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初报(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初步原因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事件总结材料。
4.1.2 信息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突发事件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对事件的类型和性质的初步判断;
突发事件起因及简要经过,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及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突发事件抢救处理的情况、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应急应对措施;
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发展势态及可能扩大影响范围的初步判断情况;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保护的环境敏感点(如取水口、居民点等);
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援、保障的资源等有关事宜。
(2)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事故处置、伤亡人数有变化须及时续报,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的处置情况信息应每日一报。信息报告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分级响应
根据铁路突发事件的级别,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级别应及时调整或解除。当铁路突发事件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其应急响应等级应相应提高。
发生Ⅰ级、Ⅱ、Ⅲ级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流程在时限范围内向市政府办公室初报;尽快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了解现场事故处置情况,形成每日情况简报上报,情况紧急时应随时上报;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发生Ⅳ级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第一时间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有关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预案;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应急处置;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 先期处置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切断事件信息不当传播、扩大的渠道与途径,紧急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助受伤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升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启动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会同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视情组建相应应急工作组,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工作。
4.4 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领导下,立即启动本预案,协调开展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应急救援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扩大应急救援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必要时,依法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
4.5处置措施
发生铁路突发事件,由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应急工作组,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相关应急预案实施现场处置,根据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社会安全类和公共卫生类等突发事件的特点,实施科学处置。
4.5.1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突发事件的铁路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项目或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影响扩大。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和事故调查。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在有关部门协助下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4.5.2 行车事故及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发生铁路行车事故,按照本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1)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指挥部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调集救援力量、设备、器材和物资支援现场应急救援。
(2)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现场,维持秩序、抢救伤病人员,控制火灾爆炸和可能发生的疫情等衍生事故。必要时,及时调用大型机械配合抢修。
(3)各铁路运营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集结应急队伍,调动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落实应急工作组的处置措施。
4.5.3 铁路火灾事故
发生铁路火灾事故,涉事单位应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事发地区政府报告火情。消防救援部门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消防救援部门统一指挥。应急指挥部视情设置各应急工作组。有关人员各司其职,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开展灭火救援、医疗救护、现场警戒、后勤保障、善后处理、宣传报道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4.5.4 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应急工作组相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现场,会同铁路部门划定隔离区域,测定危险等级,并负责处置;事件救援组等应急救援队伍做好秩序维护、伤病人员抢救工作;引发火灾爆炸的,区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组织灭火抑爆;必要时,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周边人员疏散。
4.5.5 铁路大面积列车晚点和旅客滞留
(1)发生铁路大面积晚点事件,指挥部按照规定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请求增派警力维护车站秩序等。相关铁路运营单位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运输中断及大面积晚点的列车信息、晚点时间、滞留旅客数量和后续列车信息等。
(2)由后勤保障组根据运输中断方向及列车大面积晚点的时间、列车对数、滞留旅客数量等情况,结合全局运输资源现状,制定并组织实施运输组织、客运组织应急方案。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地面公交和其它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保障。
(3)发生大面积旅客滞留时,相关铁路运营单位和事发地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开辟临时安置场所,落实必要的物资保障;安全保卫组及时疏导旅客前往临时安置点,并在临时安置点及时发布列车运行信息;事件救援组专业人员须进入旅客滞留、安置地点,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
4.5.6 其他铁路突发事件
(1)指挥部启动本预案,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应急工作组保持通信联系,收集相关信息,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通知涉事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相关人员待命,为应急工作组提供技术建议。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工作组提出的支援请求。
(3)组织事件救援组有关人员、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4)召集专家咨询组成员,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建议。
(5)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先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6)需要其他应急力量支援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6 处置原则
4.6.1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根据现场情况,科学研判事件类型;应急人员进入现场的应经相关应急工作组批准;应急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作最为严重的假定;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做好足够的防护措施并按规定开展实时检测;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后,必要时需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掌握处突时机,随时监控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状况,及时研判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安全防护
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由所属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撤离、安置。
4.6.2 自然灾害类铁路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应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及时关注灾害信息并做好信息跟踪和警示提醒工作;灾情处置过程中,应时刻关注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灾害事件所带来的影响,做好受灾区域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4.6.3 事故灾难类铁路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应本着先救人后救物的原则,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6.4 社会安全类铁路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应精心组织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及时消除群众误解和对立情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4.6.5 公共卫生类铁路突发事件处置原则
应及时疏散事件区域的人员,必要时对感染区域进行隔离,并对周围环境进行监测预警。控制人员进入感染区域,尽量减少周边区域人员数量。抢救人员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感染源。
4.7 对外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发生铁路突发事件时,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同志在事故现场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协调和指导。宣传报道组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落实“三同步”的原则,做到依法处置、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发布,保障公民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宣传报道组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由区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8 应急终止
4.8.1 应急终止条件
(1)突发事件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受灾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突发事件现场、应急人员和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6)突发事件现场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受影响的场站已恢复正常运行;
(8)突发事件现场及其周边所受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对重要地面设施、生态环境、公众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影响已降至最小程度。
以上条件须全部满足。
4.8.2 应急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确认符合应急救援终止条件,并选择适当终止时机,报指挥部批准,发布应急终止信息。应急工作终止后,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相关铁路建设单位或铁路运输企业按国家铁路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伤亡旅客、受损货主、受影响群众及其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清除突发事件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5.2 事故调查
根据突发事件的等级,由相应的应急工作组组织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原因、责任和处置进行调查、总结,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装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利用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完善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检验、鉴定和监测的能力,保障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6.2 通信保障
通讯部门建立和完善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的通信保障和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无线通信技术等现代化手段,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和计算机网络软、硬件设备,确保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各有关方面联络畅通、迅速、高效且方式多样。
6.3 治安保障
启动预案期间,公安部门负责现场安全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提供治安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应急抢险救援时,根据现场的需要,及时协调有关医疗专家和专业医疗人员进入现场,实施对伤病员的救护。
6.5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时,在现有交通资源下,交通运输部门及时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提供运力保障。
6.6 人力资源保障
各有关部门加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通过经常性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
6.7 技术保障
加强技术支持部门的应急基础建设工作,增加技术投入,研究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为处置可能发生的铁路突发事件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7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 宣传
各级管理部门以及铁路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铁路出现突发事件时应采取的正确应对措施,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2 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加强国内外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事故调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
7.3 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协调组织一次铁路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方面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7.4 周期性评审
应急指挥部应定期(或在特、重大铁路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职责是否明确、协调是否顺畅、响应等级规定是否合理、方案是否得当、保障是否得力等。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铁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8.1 奖励
对在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8.2 责任追究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铁路突发事件,以及在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编制与解释,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9.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铁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更新,根据评估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有下列情况的,本预案应及时进行更新: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南通市海门区
第四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结果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全区创新发展大会部署要求,激励全区青少年树立科学梦想、坚持科学梦想、实现科学梦想,扛起振兴国家科技事业,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大旗的历史重任,根据《海门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海政办发〔2016〕129号)精神,通过推荐申报、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公示和审议票决,现将南通市海门区第四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创新、再创佳绩!希望全区广大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和各级各类学校以先进为榜样,积极组织参加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勤于探索,勇于创造,不断壮大队伍,扩大影响力。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创新工作,形成全社会培育鼓励青少年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区科协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合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少年科技活动,引导鼓励全区青少年在科技创新的道路上孜孜以成,全面提升科学素质,为海门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创新人才后备力量。
附件:南通市海门区第四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结果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附件:
南通市海门区第四届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结果
一、区长奖(以姓氏笔划排序)
1.卞林夕 项目名称:《小型组合式杆塔横担防鸟类筑巢智能装置》,学校:东洲国际学校,主要辅导老师:梁会敏。
2.何沁宸 项目名称:《具有除冰雪功能的感应取电式架空线路警示球》,学校:证大中学,主要辅导老师:蔡 伟。
3.陈俊霖 项目名称:《第五届全国青少年无人机固定翼空中机侦查赛》,学校:实验学校,主要辅导老师:陆春东。
4.施淞千 项目名称:《共享单车刹车检测系统》,学校:海门中学,主要辅导老师:蔡 伟。
5.倪悠然 项目名称:《一种小型新颖自动嗑瓜子机》,学校:海门中学,主要辅导老师:李国培。
二、“区长奖”提名奖(以姓氏笔划排序)
1.沈陆睿 项目名称:《家用小型多功能自动采摘清洗机》,学校:海门中专。
2.茅艺馨 项目名称:《香菇多糖对肿瘤CAF细胞和T细胞的影响》,学校:海门中学。
3.倪浩搏 项目名称:《猪肚切条的力学原理研究》,学校:第一中学。
4.顾钫天 项目名称:《公路减速带减速特性研究》,学校:海门中学。
5.顾赛博 项目名称:《长臂短舞——人工智能药液灌装输送模拟装置》,学校:海门中专。
三、“区长奖”入围奖(以姓氏笔划排序)
1.王 骈 项目名称:《一种新型双电机自动换面打磨装置》,学校:海门中学。
2.陈倪劼项目名称:《一种可自动与幕布对正的投影仪》,学校:海门中学。
3.钮渝坤 项目名称:《麻花钻批量高效自动刃磨装置》,学校:海门中学。
4.蔡金飞 项目名称:《一种具有滑动连接装置的自开自闭泄爆窗》,学校:海门中专。
5.戴俊杰 项目名称:《一种爬楼神器》,学校:海门中专。
四、摇篮奖
海门中学
证大中学
实验学校
东洲国际学校
五、耕耘奖(以姓氏笔划排序)
1.李国培 海门中专
2.陆春东 实验学校
3.梁会敏 东洲国际学校
4.蔡 伟 海门中学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南通市海门区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我区城市桥梁运行过程中发生各类突发事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令第493号)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令第708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令第198号)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令第393号)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令第279号)
(10)《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5号)
(11)《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20〕6号)
(12)《江苏省城市道路桥梁设施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苏建办〔2014〕733号)
(13)《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通政发〔2020〕46号)
(14)《南通市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通政办函〔2021〕14号
(15)《海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9〕5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城市桥梁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在南通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海门区政府、区城市桥梁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等级、类型和职责分工,明确专职人员,严格落实应急工作责任,建立市、县两级应急体系。
(2)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协调以区政府为主。建立联动协调制度,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事故应急处置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将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严格落实城市桥梁行政管理职能和养护责任,保障城市桥梁安全稳定运营和群众出行安全。应急处置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尽力控制灾害损失,保障应急处置的科学性。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工作和应急救援相结合,做好常态下城市桥梁养护、监测、结构检测及突发事件预防、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不断提高城市桥梁运营水平和应急响应整体能力。
1.5 事故分级
1.5.1Ⅰ级突发事件(特别重大事故)
城市桥梁坍塌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特大桥突然坍塌。
1.5.2 Ⅱ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
城市桥梁坍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大桥及其它等级道路上的特大桥突然坍塌。
1.5.3 Ⅲ级突发事件(较大事故)
城市桥梁坍塌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上的中桥、小桥及其它等级道路上的大桥、中桥突然坍塌。
1.5.4 Ⅳ级突发事件(一般事故)
(1)城市桥梁坍塌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城市快速路、主干道以外等级道路上的小桥突然坍塌。
(2)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或主体结构受损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情况。
(3)灾害性雨雪天气、地震或严重交通事故、交通设施爆燃等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情况。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指导辖区内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城市桥梁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制定城市桥梁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预案,指导管辖的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我区范围内发生一般以上城市桥梁事故,成立南通市海门区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对一般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并接受南通市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对较大以上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区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区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必要时设立)组成,现场指挥部受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九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学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论引导组、应急保障组、专家咨询组、善后工作组、事故调查组。
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置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部署一般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启动、调整或终止一般城市桥梁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级别;
4.负责具体实施城市桥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5.负责向上级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6.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指导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
8.责发布一般桥梁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
9.表彰和奖励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0.督导区桥梁行政主管单位按规范严格开展城市桥梁管养、突发事件预防、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2 区应急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1.总指挥: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事故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一般城市桥梁事故由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
总指挥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事故时,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工作,按市总指挥要求,指挥、协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及事件应急善后工作;发生一般城市桥梁事故时,全面负责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主持召开市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指挥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总体应急处置方案;签发预警、应急响应命令,签发事故上报材料;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请示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调派物资、人员支援抢险。
2.副总指挥: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事故由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一般城市桥梁事故由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按总指挥要求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及事件应急善后工作。
2.3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值班电话:0513-82213905),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联络人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突发事件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制定、完善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城市桥梁抢险救援演练,对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队伍进行培训;建立和更新全市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交流和推广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单位和个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理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2.4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以上城市桥梁事故,区应急指挥部视情组建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任命,指挥长可由城市桥梁、应急抢险专家担任,并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指定并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承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具体指挥实施现场抢险救援;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指令,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损失情况;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抢险救援应急行动及中止、终止行动的建议等。
2.5 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监委,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总工会,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开发区管委会,电信、移动、联通海门分公司,海门供电公司。具体职责为:
(1)区监委:负责对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的监督,受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
(4)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电力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参与善后处置工作;协调通信等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5)区公安局:负责实施事故区域安全警戒,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分流疏导社会车辆,开辟抢险车辆绿色通道。
(6)区民政局:参与善后处置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区本级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经费保障,督促事发区(镇)管委会(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事权划分,做好辖区内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经费保障。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置工作。
(9)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置工作。
(10)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理信息相关技术支持。
(11)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做好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其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并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开展城市桥梁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后续工作;组织专家研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组织专业力量实施;调集应急处置所需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善后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周边区域房屋建筑险情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参与相关事件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3)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应急运力组织,配合公安部门对所辖公路实施交通引导;负责对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导致的地方航道水上船只安全事故开展抢险救援;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4)区水利局:负责对因突发事件被破坏的水利设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15)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和心理抚慰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16)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指导协调市本级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17)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8)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险情控制。
(19)区总工会:参与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20)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疏散群众临时安置工作;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做好现场救援后勤保障;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
(21)电信海门分公司、移动海门分公司、联通海门分公司:负责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城市桥梁突发事件救助工作提供GPS、手机信号定位等技术支持。
(22)海门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保障。
2.6 应急处置小组
一般及以上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责成各应急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主要职责: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信息枢纽作用;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协调调配有关应急资源;协调各工作组应急处置工作。
(2)抢险救援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主要职责:研究现场情况,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组织、调集抢险救援所需装备、器材和抢险救援队伍,迅速有序、安全可靠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医疗救援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统计核实人员伤亡情况等。
(4)秩序维护组:区公安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5)舆论引导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应急保障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电信、移动、联通海门分公司,海门供电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提供应急处置后勤服务;提供必要办公用品、通信工具;保障应急电力、通信等。
(7)专家咨询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生健康委员员、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海门生态环境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有关企事业等单位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支撑。
(8)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情况依法组成。区监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等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故调查的处理工作或配合上级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
(9)善后工作组: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海门生态环境局等参加。主要职责:灾后次生灾害检查、预防和处置;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管理与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城市桥梁重点风险源、隐患点的排查,建立风险数据库,做好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
城市桥梁维护管理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城市桥梁养护规范》对城市桥梁开展巡查、常规定期检测、结构定期检测工作。要加强对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设施安全的管理,安装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强化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确保城市桥梁安全和畅通。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桥梁维护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运行安全监测体系,加强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强化桥梁运行状况监测,综合分析、评估监测结果,发现城市桥梁安全隐患及时提出预警建议。
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公安、交通、应急等部门要及时将监测到可能引发城市桥梁事故的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城市桥梁管理部门。
3.2.2 预警分级
城市桥梁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市桥梁事故时,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
区应急指挥部对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向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提出预警建议。根据《海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涉及到跨县(市、区)界的应当向相邻地区通报;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受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审核批准的预警信息或是调整、解除预警信息应发送到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统一发布。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桥梁维护管理单位和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可视情况对相关桥梁采取封闭、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通过道路通行指示牌、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绕行线路;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对相关桥梁采取临时性工程措施。
(3)应急准备。通知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5 预警调整和解除
负有预警信息发布职能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的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预防
(1)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各方面获取的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开展必要的风险分析,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做出相应的判断,向总指挥报告,并根据预警信息及分析判断结果,迅速组织做好有关准备工作,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制定的有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送
4.1.1 信息报告制度
(1)城市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城市桥梁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市桥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按规定向区、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报告城市桥梁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2345”、“110”、“119”,向区政府、公安部门、消防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接报后应立即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发生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应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并立即书面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首先用电话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
(3)发生一般城市桥梁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应按规定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应急结束后,报送总结报告(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
对首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较大及以上城市桥梁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信息共享。发生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同级各相关部门。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及时通告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城市桥梁事故的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通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1.2 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发桥梁信息、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
(2)事故发展趋势;
(3)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负责先期处置的指挥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请求支援的事项等。
4.1.3 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以下内容:
(1)事发桥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监理单位、养护单位有关负责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2)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3)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 先期处置
(1)桥梁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自救、互救行动,紧急疏散现场无关人员,救助受伤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升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区政府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立即组织人员以营救突发事件现场人员为重点,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3)接到一般及以上城市桥梁事故报告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启动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工作。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市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进展。
4.3 应急响应
4.3.1 响应分级
根据城市桥梁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综合研判,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事故响应、重大事故响应、较大事故响应、一般事故响应。
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和其它方式发布。
4.3.2 响应程序
接报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城市桥梁事故,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签发应急响应指令。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
接报一般(Ⅳ级)城市桥梁事故,经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指令,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处置。
4.4 响应升级
当一般(Ⅳ级)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事态升级(人员伤亡人数增加、无法有效控制突发事件事态等),区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响应升级通知,并转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5 响应措施
(1)研究方案。由应急组织机构或其指定的现场指挥部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结合事发城市桥梁维护责任单位的专业应急预案研究人员搜救、隔离疏散、交通引导等方案。根据需要,应急组织机构办公室随时可以组织召开会商会,及时汇总情况,分析形势,商定阶段性应急工作重点,并向应急组织机构总指挥报告。
(2)人员搜救。区桥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桥梁专业抢险队伍、装备和建设机械的储备。必要时,可紧急征用周边建筑企业等专业抢修力量和设备,支援应急抢险工作。
消防救援大队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搜救被困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发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本地区应急工作。
(3)隔离疏散。要设立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警戒区;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方案,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受威胁区域。
(4)交通引导。公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的指挥和疏导,及时发布绕行线路提示等信息,降低事故对交通的影响,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开辟应急抢险绿色通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通畅。水上交通部门加强航道船舶的交通指挥和疏导,避免进入突发事件区域。
(5)抢险排危。查阅桥梁技术档案,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危险程度、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次生灾害抢险排危方案,并在专家指导下由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
(6)舆论引导。采取发布新闻通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公安部门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南通市政府授权的媒体为准,必要时在现场设立新闻中心。特别重大、重大城市桥梁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南通市应急指挥部起草并报市政府决定,较大、一般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应急指挥部起草并报市政府决定。
新闻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符合保密等相关规定。非市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媒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传播与城市桥梁应急有关的信息。
4.7应急处置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1)应急人员安全防护。根据现场情况,科学研判事件类型;进入现场的应急人员应经现场指挥批准;应急救援人员在进入事故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须对可能造成的人员危害作最为严重的假定;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撤离后,必要时需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各应急处置小组应掌握处突时机,随时监控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状况,及时研判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必要时撤出救援人员。
(2)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安全防护。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群众由属地政府负责组织撤离、安置。
4.8 响应终止
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秩序。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应急状态:
(1)险情排除;
(2)事件已得到控制或危害已经消除;
(3)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处置、危险隐患排除等)已结束;
(4)受伤和被紧急疏散人员安全离开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
(5)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
5 后期处置
5.1 事故调查
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5.2 善后工作
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补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3 总结评估
事故调查后形成的总结报告应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事发桥梁基本情况;
(2)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3)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4)发生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
(5)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6)事故结论;
(7)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
(8)各种必要的附件;
(9)抢险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10)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5.4 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相关部门协助;
(2)恢复重建措施落实情况须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专家储备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城市桥梁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专家和专家咨询组储备。现场应急救援专家应至少包城市桥梁、消防救援、起重机械、交通引导专家,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专家组能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
6.2 队伍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牵头建立城市桥梁事故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3 物资和装备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和装备的储备,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维护、保养、调用等制度,保障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6.4 通信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6.5 交通保障
交通、海事、铁路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6.6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为城市桥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城市桥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要组织开展城市桥梁突发事件桌面演练,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城市桥梁突发事件实战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各城市桥梁维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制定城市桥梁专业应急预案,特大桥、大桥、重点桥梁要“一桥一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南通市海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体制机制,规范和指导我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我区防范、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对我区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城市供水条例》;
(5)《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55号);
(7)《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建城[2015]304号);
(8)《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9)《南通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10)《南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 城市供水概况
我区供水企业是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水务控股的子公司南通市海门自来水有限公司,日常供水水源以长江和南通区域供水为主;备用水源为全区规划内的应急备用水源深井和长江水厂匡河调蓄池。海门区镇主要由崇海水厂通过通吕线、通久线供水,现阶段供水规模23.5万m3/d;海门长江水厂主要负责保障海门主城区供水,现状供水规模10万m3/d。
1.4 适用范围
本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划分为以下几类:
(1)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或遭受咸潮入侵影响;
(2)传染性疾病暴发;
(3)连续干旱或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供水水源枯竭或水量严重不足;
(4)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海啸、雷电、寒潮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取水受阻、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严重毁损等;
(5)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导致饮用水源被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等;
(6)取水水库大坝、拦河堤坝、取水管涵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饮用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供水;
(7)消毒、输配电、净水构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泄漏事故影响供水系统运行;
(8)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等发生损坏或爆管、造成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
(9)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0)其他因素引起的供水突发事件。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饮用水安全、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和完善供水系统监测预警体系,主动预防、及时控制、全面消除各类隐患,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快速反应、部门联动。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保证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 应急管理机制。
平战结合,科学处置。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业人员作用,完善行业安全监控体系。加强应急演练,增强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与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落实城市供水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指导我区突发性供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 事件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 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标识。具体分级标准详如下:
I 级是指:
(1)造成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
Ⅱ级是指:
(1)造成城市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Ⅲ级是指:
(1)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Ⅳ级是指:
(1)造成3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的;
(2)当供水主要管道发生损坏或爆管,24小时内无法修复的;
(3)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下的。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区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
3.1 区应急指挥部
全区范围内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根据本预案规定,成立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对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成员单位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区公安局、区财政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海门海事处、海门供电公司、海润集团和所有区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当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应急信息组、现场救援组、水源保护组、应急供水组、应急送水组、应急卫生组和专家组等。
3.2 总指挥和副总指挥
区应急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
总指挥:I 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Ⅱ级(重大)和Ⅲ级(较大)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Ⅳ级(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任总指挥。
总指挥职责:全面负责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主持召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会议,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灾工作;研究总体调度方案;签发重要的供水应急响应命令,签发报灾等重要的上报材料;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本级党委、政府报告灾情和重大应急处置情况;请示上级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调派物资、人员支援抢险。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按总指挥要求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及事件应急善后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由各成员单位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组织管理工作,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相关预警、应急处置等信息;
(3)建立和维护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信息平台,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甄别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4)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或协调应急队伍现场抢险救灾;
(5)承担组织制定、评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具体工作;
(6)联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7)加强与南通市区和通州区、启东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区域协作机制;
(8)建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聘请相关专家组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3.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对移送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确保信息内容的客观、真实;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或专家做好正面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的网络信息安全统筹协调,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分析和引导工作,防止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舆论负面炒作。
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供水突发事件中抢险时所需电力的供应调度;及时启动饮用水价格应急监测,分析上报突发情况下全区饮用水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及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重要信息。
区公安局: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加强社会面治安防控,依法查处各类涉及城市供水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同做好供水突发事件网络信息监测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外部公共突发事件引起的供水应急处置、善后重建及联动的供水应急防治、演练经费,负责相关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工作。
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备用水水源地水质日常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对影响水源地水质的污染物、污染源开展环境应急 监测;并分析通报污染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组织供水应急演练;负责搜集汇总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应急队伍和设备进行抢险救援,组织、调度应急供水;负责启用应急水源;组织供水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内河通航水域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内河航道、交通管辖范围桥梁、道路的排险、疏通、修复工作;及时沟通协调和通报内河航道影响水源地水质安全的船舶交通事故及处置信息;负责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防污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协调水源地紧急调水,调度水利工程改善水源地水质;负责河道涵闸的开启和关闭;指导启用应急水源;参与相关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指挥和协调由农业面源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
区商务局:负责对市区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超瓶装水的库存和销售、供应情况实施监测、汇总和分析;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市区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商超瓶装水供应稳定。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出厂水、管网水水质监测;负责调集应急 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现场紧急处理救治受伤、中毒人员,必要时将伤员送往医院做进一步治疗;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向区应急指挥部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对涉及对人体有害的饮用水污染,配合开展污染源调查,提供卫生指导意见。
区应急管理局:督促有关企业采取措施,实现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参与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分析气象条件对供水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为供水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的防火、灭火、危险源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供水突发事件涉及的环卫设施的恢复工作。
海门海事处:协助开展长江海门段的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指导船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对水体污染程度,协调调派清污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期间全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桶装饮用水、矿泉水、纯净水生产、经营的监管,确保饮用水安全。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专业部门做好供水应急预警工程的规划工作,核发应急预警工程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
海门供电公司:负责供水突发事件中抢险时所需电力的供应。
海润集团:负责供水水质的检测化验,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负责供水管道抢修,组织、调度应急水源,保障供水。
相关区镇: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组织开展本区镇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响应、应急水源启动等工作;组织、调度本地区应急供水,协调应急队伍进行抢险、抢修;组织发动村组织(居委会)参与应急工作,维持取用水秩序;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检测数据和应急处置情况;协调、确定宣传报道事项;积极开展善后和灾后重建工作。
3.4 现场应急指挥部
根据不同突发事件情景,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区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要求,统筹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反馈现场处置情况。
3.5 现场应急工作组
应急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应急期间信息的收集、汇总和起草相关报告,并经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现场救援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消防救援大队配合,由供水企业专业抢修队为主组成,必要时可动员社会专业力量参与,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水源保护组:由海门生态环境局牵头,区水利局配合,负责备用水源地水质应急监测和保护工作。
应急供水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海门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配合,组织供水企业负责水源调度和供水互连互通调度等工作,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通知供水企业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理措施,保障供水水质达标,必要时从启动应急备用深井和匡河调蓄池水源保障连续供水。
应急送水组:由相关区镇、街道牵头,组织村组织(居委会) 和供水企业等,负责向居民应急送水。
应急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负责应急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应急供水水质监测。
善后处理组:分别由区民政局、区总工会等部门牵头。负责大面积停水事件所涉及的安置、抚恤、赔偿等前期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医疗救护组做好有关登记和统计工作等。
通讯联络组:由电信海门分公司牵头。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讯联络工作。
专家组:专家组由卫生防疫、水质检验、规划设计、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及城市供水、供电企业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参加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大面积停水事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参与大面积停水事件的分析研究,对大面积停水事件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受应急领导小组指派,为大面积停水事件发生地提供技术支持。
4 预警
4.1 预防工作
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供水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和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供水安全重点风险源、隐患点的排查,建立风险数据库,做好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各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供水设施的安全管理,强化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
4.2 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有关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并证实供水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应在初步判定其级别与类别后,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Ⅱ级 (重大) 橙色预警、Ⅲ级(较大)黄色预警、Ⅳ级 (一般) 蓝色预警四个级别。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 预警信息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应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和发布预警公告。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公告,按照以下级别和程序发布:
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发布,涉及到跨县(市、区)界的应当向相邻地区通报;发布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区应急指挥部或受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 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3 信息报告
4.3.1 突发信息报告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供水企业应立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并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做好记录。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
书面报告主要涵盖下列内容:
(1)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和类别, 简要经过,初步判断事件原因;
(2)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 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3)事件后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和事件控制情况,以及建议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发生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单位印章、报告时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其他知情的有关单位、社区和市民也可通过“110”、“12345”、供水企业电话及公众微信平台等,公安110报警服务台、便民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供水企业报告。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通报、协调机制,整合供水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一旦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3.2 突发信息上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门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所在区镇或街道、有关机构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做好处置工作。迅速了解和汇总相关信息,甄别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发展趋势。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有关区镇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必须在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口头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
4.3.3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统一指挥下,按照有关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大面积事件发生。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Ⅳ级(一般)响应。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各级应急响应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按照本预案处置,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南通市政府或南通市有关部门。
5.2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我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红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南通市级已经启动供水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 对我区供水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我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橙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南通市级已经启动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对我区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我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黄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本区出现严重冰冻天气,最低温度连续两天在零下5℃ 以下或一天低于零下10℃,大范围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本区内发生供水突发事件,已发布蓝色预警信号,事态正在发展的;
(2)其他对局部供水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况。
5.3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应急响应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审核签发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发布,对学校、医院等特殊用水户和居民区可直接通知或张贴公告。
5.4 响应流程
(1)紧急动员: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区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进行紧急动员和应急部署,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南通市委市政府与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开展应急响应工作,确保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保持信息畅通,一旦发现情况及时向南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及时会商:区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型,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和供水企业紧急会商,提出应急抢险、排险、救灾、紧急供水等方案;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督促和指导相关地区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可以组织召开会商会,及时汇总情况,分析形势,商定阶段性应急工作重点,并向南通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3)组织抢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供水企业的专业抢修队伍、物资和装备等进行调度,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必要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紧急征用我区建筑企业等专业抢修力量和设备,支援应急抢险工作。
(4)应急供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协调,必要时实施紧急调水,尽可能减轻事件影响,最大程度满足居民生活用水;必要时可以对部分建筑工地、洗车、娱乐、洗浴等高耗水行业用水,部分企业和居民用水采取限制用水措施;相关区镇(街道)和消防、供水企业向缺水区域的居民应急送水。
(5)加强检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门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和供水企业加强管网水水质、备用水源地水质、应急水源深井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及时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
(6)稳定市场:发展改革、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市场桶(瓶)装水调度和管理,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出现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确保市场稳定和物价稳定。
(7)畅通渠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供水企业要及时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及渠道,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可以在相关区镇(街道)建立临时应急工作联系点,方便居民就近投诉和反映情况,第一时间解决问题,不能立马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稳定公众情绪。
(8)信息公开:加强与南通市区、通州区、启东市和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情况汇总,及时向公众公开。
5.5 应急解除
供水突发事件的危害或威胁得到控制和消除,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经卫生健康部门水质检测满足供水条件的,立即恢复正常供水。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区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解除应急预警信号,应急响应同时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供水行业大面积停水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理赔工作。
6.2 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报告。调查评估报告应在应急终止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突发事件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 的主要行动;
(3)发生大面积停水事件的基本情况,分析大面积停水事件 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4)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 经验教训。
(5)从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等。
7 应急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预案做好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预案切实做好相应的人、财、物、卫生、通信 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基本生活。
7.1 指挥保障
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地点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指定专门场所和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基本职能包括:
(1)接收、显示和传递城市供水系统大面积停水事件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收和传递市、区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出的应急响应信息;
(3)为指挥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处置和部门间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7.2 信息与通信保障
保障通信网络系统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能随时接收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领导的指示和事件发生地的事件信息;区应急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网络,提高网络保障能力,确保满足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指挥部与事故现场、有关单位和应急专家工作组通信联络需要。
7.3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队伍及装备保障
各应急处置机构根据各自的实际工作内容提供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基本信息,建立储备数据库随时调用。
7.4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交通运输局、消防大队负责车辆运输保障;水务、海事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区域的船运管制。
7.5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大面积停水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 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能减少伤亡。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等相关工作。
7.6 治安保障
突发大面积停水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局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并负责相关保卫工作,必要时可请求武警部队给予支援。属地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警力迅速组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严惩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7.7 物资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资金投入,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紧急供应。市场监督局负责组织药品的储存、供应。建立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应急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要建立与其他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保证在需要时可以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7.8 经费保障
外部公共突发事件引起的供水应急处置、善后重建及联动开展的供水突发事件防范、演练经费由区(镇)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其余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善后重建及供水突发事件防范、演练经费由供水企业负责保障。
7.9 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民政局牵头组建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的训练指导和专业支持。区政府有关部门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红十字会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在发生重大大面积停水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区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加强平时的防范巡视,及时报告有关信息,并协助专业队伍做好现场治安维护等工作。
7.10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委员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与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突发大面积停水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广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市民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8.3 责任与奖惩
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性大面积停水事件有关信息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件
9.1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并负责解释,及时修订更新。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7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南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1〕3号)。现将该文件(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1.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日常巡查、现场维护、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2.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各历史建筑的修缮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验收等工作,同时做好协调指导工作。
3.涉及历史建筑的修缮、维护等费用应由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每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人事任免
区政府关于朱建军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1〕5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定:
朱建军同志任南通市海门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区政府关于陈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1〕5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陈明同志任海门区政府研究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施正辉同志任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沈雨同志任海门区商务局副局长;
俞晓勇同志任海门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挂职),免去其海门区海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佘君丽同志任海门区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挂职);
曾炜同志任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从璐璐同志任海门区海门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免去黄建标同志海门区商务局副局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区政府关于郁伟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1〕58号
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经研究,决定:
郁伟同志任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区政府关于陆渊博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1〕59号
区公安局:
经研究,决定:
陆渊博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副局长(挂职),挂职时间1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0日
区政府关于陈小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1〕60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陈小锋同志任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委会主任,免去其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丛茂琪同志任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钮凯同志任海门区财政局副局长;
免去朱健华同志海门区海门港新区管委会主任职务;
免去李莉同志海门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主任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1日
大事记
重要活动
(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11月1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决战四季度动员大会。区委书记郭晓敏出席会议,强调现在距离年底只有60天时间,全区上下要深入贯彻落实南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清面临的严峻形势,紧扣高质量发展“南通保第一、全省争进位”目标,进一步紧起来、动起来、忙起来,全面进入实战状态,以洪荒之力决战四季度、夺取“满堂红”,全面打赢开局之年的收官之战,为“全力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厚植基础。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通报项目建设、经济运行、科技创新、污染防治攻坚、乡村振兴考核结果,点评今年以来全区各项重点工作情况,并安排部署下阶段工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锋,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出席会议。
·11月3日,法国知名服装企业ICCF(之禾卡纷)集团时尚纺织项目战略签约仪式在法国驻上海领事馆官邸举行。法国驻华大使罗梁,法国驻上海总领事纪博伟,法国ICCF集团董事长叶寿增,我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出席签约仪式。区领导宋涯、张伟、陈腾参加项目签约仪式。
·11月3日,南通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晓斌率队来海,调研政法工作并召开座谈会,充分肯定海门政法工作取得的成绩,希望海门政法系统着眼全市发展大局,找准工作着力点,探索创新、拼搏奋斗,树标杆、做榜样,在南通政法各项工作中勇当排头兵。区委书记郭晓敏陪同调研。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勇汇报了我区政法工作。副区长、公安局局长丁忠明参加活动。
·11月3日,新华日报社总编辑顾雷鸣一行来海考察。南通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沈雷参加相关活动。区委书记郭晓敏陪同考察。
·11月3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辛亥革命11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研究我区《关于“一核双链”链式党建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传达学习省综合执法改革暨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郭晓敏强调,要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党建工作与经济工作、产业发展等当前重点工作有机融合,创新工作机制,搭建平台载体,以“党建链”带动“产业链”,合力推动海门产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
·11月5日,区政府召开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对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推进。沈旭东强调,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要坚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咬定目标冲刺全年目标任务,全力以赴夺取“双胜利”。
·11月5日,区委书记郭晓敏来到区融媒体中心,看望慰问新闻工作者,并参加记者节庆祝活动,为我区聘请的新闻媒体业务顾问颁授聘书,为区优秀新闻工作者颁奖。郭晓敏对全区新闻宣传工作和区融媒体中心建设取得的成绩给予肯定,要求全区广大新闻工作者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学习,强化新闻策划,做优新闻产品,唱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提升海门知名度、美誉度,为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凝聚磅礴力量。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名誉主席、省委宣传部原常务副部长周世康参加活动并讲话。
·11月8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临江新区调研科技型企业和科创载体建设,强调东布洲科学城是海门“一带两核三基地”建设的重要一核,临江新区要以适度超前的理念,加快科创载体、人才公寓建设,做强平台功能,做大产业基金,完善政策体系,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促进更多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各类人才在新区集聚。
·11月8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吴新明来海,走访挂钩联系的重点外商投资企业。他强调,要按照中央、省和市委部署要求,以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大走访活动为抓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打造“万事好通”服务品牌,以真招实策支持企业稳健发展、做大做强,奋力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区委书记郭晓敏陪同。
·11月9日,区政府召开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例会,分析当前招商形势,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强调,全区上下要更加突出“项目为王”的鲜明导向,全面营造招商引资争先进位、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以招商引资的更大突破积蓄海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为“十四五”强势开局、强势起步打下坚实基础。
·11月9日,南通市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治理现场推进会在海召开,学习借鉴我区经验,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再部署、再推进。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沈雷出席会议,强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明确的目标任务,坚持区域治水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系统谋划、连片推进,实现长效化治理全覆盖,为打造美丽江苏南通样板作出更大贡献。副市长王凯主持会议。市政府秘书长凌屹通报三季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推进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区委书记郭晓敏参加会议并致辞。
·11月10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学习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传达学习全国和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听取我区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全区“五大新工程”推进情况及督查情况汇报等。郭晓敏强调,现在距离年底只有50天时间,全区上下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凝心聚力、全力冲刺,确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推动海门高质量发展持续走在前列。
·11月11日,陕西勉县政府代表团来海考察。上午,两地召开2021海勉协作联席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和定点帮扶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东西部协作的要求,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进一步深化对口协作。海门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会议并讲话。勉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罗国才讲话。
·11月11日,中国少年先锋队南通市海门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召开。区委书记郭晓敏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希望少先队员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实现中国梦中放飞希望”的嘱托,刻苦学习、培养品德、锻炼身体、参与实践,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时刻准备着为祖国的繁荣昌盛、为海门的蓬勃发展担当重任。南通团市委书记吴冰冰讲话。
·11月1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来海,视察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对我区特色示范段建设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庄中秋出席活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姜永华,副主任陈俊,党组成员陈勇,秘书长杨扬参加活动。区委书记郭晓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陪同视察。
·11月13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召开十七届区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听取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及环境信访情况通报,研究《海门区重点行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工作方案》;传达贯彻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省安全生产第十一巡查组巡查南通反馈意见海门区整改方案》,部署下阶段工作;听取我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情况等。区领导周国强、丁忠明、王瑊、施张范、茅敏勇参加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顾玉琴、区政协副主席黄永成列席会议。
·11月13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带队,以“四不两直”方式,前往农贸市场、老小区、超市周边停车场等重点部位,督导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她强调,全国文明城市“省测”“国考”在即,全区上下要找准薄弱环节,梳理问题清单,举一反三抓整改,凝聚合力促提升,为南通实现全国文明城市“六连冠”作出海门贡献。
·11月13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并开展专题交流研讨。郭晓敏强调,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要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学深悟透全会精神,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以一流工作成效交出优异答卷,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海门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锋等参加会议。
·11月15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三星镇调研,强调要克服路径依赖,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加快推进叠石桥家纺市场转型升级,提升发展内涵,提高产业层次,完善城市功能,着力打造世界家纺之都、全球时尚中心。
·11月15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调研城建交通项目,强调要紧扣年度目标任务,在确保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全力以赴保进度、抓收尾,确保城建交通重点工程序时推进;要按照南通城市副中心的功能定位,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系统思维、科学谋划明年项目,推动产城融合、“三生”融合,持续提升城市建设品质、提高城市发展能级,不断增强百姓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11月16日,全市人才安居建设现场推进会在海召开,学习借鉴我区构建“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的多层次安居体系经验,对全市人才安居建设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进。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封春晴出席会议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人才安居建设,加快完善人才安居保障体系,着力营造“如鱼得水、如鸟归林”的一流创新生态,努力推动青年和人才友好型城市建设取得新成效、迈上新台阶。区委书记郭晓敏参加活动。封春晴、郭晓敏共同为海门区人才公寓LOGO揭牌。
·11月16日,市委书记王晖率队来海,调研海太过江通道。他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全力以赴抓攻坚、破难点,推动重大交通工程快落地、快建设,实现更多的“天堑变通途”,全力打造畅联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综合交通枢纽,为南通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战略支撑。市委常委、秘书长王洪涛参加调研。区委书记郭晓敏陪同调研。
·11月17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海门街道、区行政审批局,调研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开展“两在两同”建新功、“攻坚有我”显担当行动情况。她强调,要持续深化“两在两同”建新功、“攻坚有我”显担当行动,聚焦基层党建的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创新、做细做实,推动基层党建高质量发展。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参加调研。
·11月19日,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学习会,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相关内容。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会议,强调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的重要论述,深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面推动我区国防教育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走深走实,为坚决扛起“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重大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强保障。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锋,区委副书记徐加明等参加学习。
·11月21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研究并原则通过我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郭晓敏强调,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是区委换届后召开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也是一次换届的大会,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要结合我区实际,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周密谋划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区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顺利召开,努力打造全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典型示范。
·11月24日,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陈勇、南通市副市长陈冬梅率队来海调研重大文旅项目,我区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陪同调研。南通市领导一行实地查看了张謇故里小镇、张謇国际公园项目,对海门文旅产业发展给予充分肯定。
·11月28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她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区上下要把学习贯彻省党代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狠抓精神落地落实,全力做好当前工作,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扎扎实实的成效,推动海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加快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开局。
·11月30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全国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研究我区《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批“521东洲青年英才培养工程”拟培养对象人选。郭晓敏强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宣传思想工作盘活基层、打牢基础的重要改革,要坚持根本遵循、对照“五有”标准,全力推进全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使其真正成为宣传群众、引领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
·12月1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带领住建、交通、发改等部门负责人前往部分城建交通项目现场,就在建重大交通工程、拟实施道路工程、安置房、老小区改造项目等进行调研。他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责任,紧盯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年度目标任务,迅速谋划来年建设计划,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幸福城市,为全区百姓打造美好家园,为海门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12月2日,区政府召开全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月度例会,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12月4日,中拉体育2021中冠联赛总决赛圆满落幕,海门中南珂缔缘足球俱乐部夺得亚军。昨日下午,区教育体育局牵头举办了海门中南珂缔缘足球俱乐部成功冲乙庆祝活动。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出席活动并讲话。
·12月8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以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身份来到海门街道张南社区,参加海门区第十三选区选民见面会,与选民代表零距离交流。见面会上,孙国君、张健、李晓芳三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先后发言,分别简述了自己的个人情况、工作经历和当选代表后的工作设想。选民代表纷纷表示,通过面对面交流,进一步增进了对候选人的了解,将行使好选民权利,投好神圣的一票。
·12月8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市委宣讲团宣讲报告会暨全区学习宣讲动员会在区会展中心举行。市委宣讲团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军作宣讲报告。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报告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锋出席。
·12月9日,海门区第65选区正式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在海门港新区港新村召开。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以区人大代表正式候选人身份,与选民面对面交流、零距离交心,以实际行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12月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曲福田带队来海调研就业促进立法和基层联系点工作。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葛玉琴主持会议,海门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成伟参加座谈会和有关活动。
·12月11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召开十七届区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南通市工作动员会精神;传达学习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研究政府系统贯彻落实工作;研究落实区政府党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讨论2022年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等。
·12月11日至12日,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许昆林在南通调研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跨江融合、江海联动、陆海统筹,推动经济实现质的稳步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为履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市领导王晖、吴新明、陆卫东、王洪涛,市政府秘书长凌屹,区领导郭晓敏、沈旭东、施俊陪同调研或参加相关活动。
·12月15日,“寻味海门”第一季——海门十大本帮菜暨海门山羊全羊宴美食烹饪大赛决赛举行。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现场观看比赛。比赛结束后,大赛组委会将为荣获金奖的菜品拍摄美食宣传片,制作海门美食手册,绘制海门美食地图进行推广。接下来,大赛组委会还将陆续推出“寻味海门”第二季、第三季活动,继续传播好海门美食、宣传好海门美食文化。
·12月15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传达学习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许昆林来海调研指示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郭晓敏强调,全区上下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新时代新阶段应对各种风险挑战、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遵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经济发展的判断和部署上来,以逢山开路、遇水架桥的拼劲、闯劲,推动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
·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国家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马军胜一行来海调研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对海门打造三级物流体系、深度推进交邮融合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水芳参加调研。区委书记郭晓敏参加相关活动,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陪同调研。
·12月17日,全市疫情防控工作视频调度会召开。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在海门分会场收听收看。会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外防输入”作为重中之重,“人、物、环境”同防,持之以恒做好风险人群的排查管控与闭环管控。要加强集中隔离点规范管理,强化院感防控,推动“应检尽检”全覆盖,有效落实“四早”措施。要加强对“两站一场一码头”、宾馆酒店等场所来通人员的健康码(行程卡)查验,对商超、餐饮、影剧院等易聚集场所严实常态化查验措施,对医院、学校、养老机构、监所等特殊场所落实好封闭管理措施,从严从细把好每一道关口。要抓紧谋划制定“双节”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筑牢基层社区和农村防控网。要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构筑疫情防控的“铜墙铁壁”。
·12月19日,区委书记郭晓敏率队赴车站、农贸市场、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四不两直”督导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她强调,文明城市创建事关城市形象、事关民生福祉,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强化系统思维,压紧压实责任,开展攻坚行动,持续提升城市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不断推动文明城市创建长效常治。
·12月18日,区委、区政府召开全区行政执法机关“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主题教育动员大会,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南通市主题教育动员大会要求,动员全区全体执法机关、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全身心投入主题教育,坚定守住执法为民底线,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海门、法治海门厚植基础。区委书记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作工作部署。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锋出席会议。区委副书记徐加明主持会议。
·12月21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专题调研督导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他强调,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对照文明城市长效管理部署要求,下大力气从源头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推动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参加督导。
·12月23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郭晓敏强调,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信心决心,抢抓有利时机,做好“结合”文章,把各项工作抓得更紧更实,确保今年工作收好尾、明年工作开好局。
·12月23日,省委人才工作会议在南京召开。省委书记、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吴政隆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关键在人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四个面向”,以更强烈担当、更务实举措、更过硬作风,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全力打造人才发展现代化先行区,充分激发人才活力,让更多“千里马”在江苏创新创业竞相奔腾。省委副书记、代省长许昆林主持会议。省委副书记张义珍出席会议。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赵世勇作总结讲话。区委书记郭晓敏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12月24日,江西省政协原副主席、景德镇市原市委书记殷国光一行来海考察,并举行景海两地艺术家书画创作交流活动。区委书记郭晓敏,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锋参加活动。
·12月27日,首届(海门)乡村振兴创新发展论坛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分别在北京、海门设立会场,并在线上直播。专家、教授、学者等同聚“云”上,共享乡村振兴最新成果,共谋乡村振兴发展大计。科技部原秘书长、国务院参事、世界绿色设计组织主席石定寰,财政部原副部长朱光耀作主旨演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技术创新与战略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导、研究员李富强,区委书记郭晓敏分别致辞。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出席活动。两地嘉宾以线上方式共同为“乡村振兴协同创新平台”揭牌。
·12月29日、30日,区委召开务虚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南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以及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盘点今年工作,分析面临形势,集聚智慧、凝聚共识,科学谋划明年工作目标和思路举措。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在会上讲话。
·12月30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南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研究区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方案及工作报告。她强调,南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是在奋进“十四五”、开启新征程关键节点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为全市明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区上下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统筹做好当前工作,科学谋划好明年各项目标任务,能快则快、能冲则冲,确保目标任务落细落实、明年工作良好开局。
·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南通市海门区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南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市委十三届二次全会以及区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回顾总结2021年工作,部署推进现代化建设和2022年任务,动员全区上下牢记谆谆嘱托,扛起光荣使命,聚焦高质量,打造增长极,向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示范区宏伟目标阔步迈进。全会由区委常委会主持。区委书记郭晓敏代表区委常委会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点评2021年全区项目建设情况,部署2022年项目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