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海政发〔2021〕17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因人事变动,经研究,现将区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沈旭东: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重大问题。
主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城乡规划、人民武装等工作。联系区人武部、驻海部队。联系海门港新区。
周国强:负责区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区长统筹协调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重大问题。负责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沿江沿海开发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金融、保险、政府债务风险化解、大数据管理、区域治理现代化、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外事、政务公开、机关事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对接沪苏协同发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粮食和物资储备、文化、旅游、文物、广播电视等工作。协助负责财政、审计等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外事办、电子政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安委办)、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区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海润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协助分管区财政局、审计局。联系区人民法院、检察院、侨联、消防救援大队、税务局、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门管理部、江苏有线海门分公司、人民银行海门支行、驻海金融保险分支机构、江心沙农场有限公司。联系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街道)。
宋 涯:负责工业经济、服务业经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企业、信息化、科技创新、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统计调查、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供电、电信等工作。
分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科技局、行政审批局(政务办、企业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统计局、投资服务中心、项目办、科创办等。联系区总工会、科协、工商联、国家统计局海门调查队、供电公司、盐业公司、邮政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挂帅北京招商分局;联系临江新区、三厂工业园区。
丁忠明:负责区公安局工作。负责司法行政、信访、社会治理等工作。协助负责消防救援、人民武装、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等工作。
分管区司法局(依治办)、信访局。协助分管消防救援大队。协助联系区人武部、驻海部队。联系三星镇。
王 瑊:负责农业农村、渔业生产及安全、扶贫和对口支援、水利、河长制、防汛抗旱、开放型经济、商务、口岸、开发园区建设、民政、双拥、退役军人事务、供销、气象等工作和“菜篮子”工程。
分管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水利局、商务局(口岸办)、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供销总社等。联系区残联、南通海关驻海门办事处、气象局、烟草专卖局、石油公司。联系正余镇、海永镇。
施张范:负责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族宗教、地方志等工作。
分管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督导室)、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保障局、地方志办公室等。联系团区委、妇联、文联、社科联、红十字会、计生协会、新华书店、在海高校。联系常乐镇、余东镇。
茅敏勇: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秩序、建筑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铁路建设、港口建设、空铁枢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管理、人民防空、防震、邮政、绿化等工作。
分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地震局)、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住房建设服务中心、攻坚办、北部新城建设指挥部、江苏海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鸿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联系南通海门海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海洋局)、生态环境局、邮政管理局。联系悦来镇、四甲镇。
张继稳(挂职):负责协调推进临江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协同创新工作。协助联系临江新区。
陈 腾(挂职):负责科技镇长团工作,协助负责工业经济、科技创新等工作。协助联系三厂工业园区。
成建平:协助负责自然资源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秩序、建筑业、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铁路建设、港口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房屋征收管理、人民防空、防震、邮政、绿化等工作。
陈 敏:协助负责财税和招商引资工作。
各副区长负责分管范围内和联系区镇的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污染防治攻坚、扫黑除恶、信访维稳、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工作。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1日
区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通知
海政发〔2021〕18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件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海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件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海门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海政规〔2011〕1号)
(一)第一条增加制定依据“《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文件中所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统一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删除第六条第(四)项。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上述申请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五)第九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六)第十条中“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八)第十四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九)第十六条修改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修改《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海政规〔2012〕2号)
(一)第一段修改为“为持续优化公共文化服务,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结合海门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二)第一部分第(一)项第1点中“保证财政文化支出增幅高于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增幅,占财政总支出比重达到2%以上”修改为“保证财政文化支出逐步增长。”
(三)第一部分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区财政继续设立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适当增加。主要用于公共文化阵地、文化‘四送’和文化活动等公共文化服务、艺术精品生产及江海文化艺术奖、文化遗产保护等文化事业发展项目。”
(四)第一部分第(一)项第3点“两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等经费,保证图书馆购书和博物馆文物征集的必要经费”修改为“两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必需的业务经费”。
(五)第一部分第(二)项第7点中“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文化馆(站)、新华书店、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微波站等公共文化设施”修改为“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区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第一部分第(二)项第8点中“市政府每两年安排80万元,设立江海文化艺术奖,专项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优秀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奖励以及优秀剧目的以奖代补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改为“设立江海文化艺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专项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优秀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的奖励”。
(七)第一部分第(二)项第9点整段修改为“积极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做好文保单位的维修保养、涉及江海文化的文物征集和专业文化的征集等(主要为博物馆用)、馆藏文物的整理修复、文物信息档案的建设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弘扬、传承、保护、展示和发展工作。”
(八)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0点中“并按税收收入增幅增加文化建设投入”修改为“并逐步适当增加”。
(九)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1点整段修改为“促进农村文化建设发展,进一步加强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农村文化阵地改造提升建设和农村文化、传统文化活动开展以及相关文化惠民重点项目”。
(十)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2点中所提及的“四送”活动中的“送电影”修改为“送培训”。
(十一)第二部分全部删除。
(十二)第三部分第36点中删除“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万元”。
(十三)第四部分中的“科学发展”修改为“高质量发展”。
三、修改《海门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试行)》(海政规〔2014〕1号)
(一)第十七条第二款之后增加第三款:“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被征地农民选定参加养老保险的险种并将书面确认资料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两款作为第二、第三款:“自2020年1月1日起,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其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政府补贴部分)达到其在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上的全部资金本金及其产生的保障资金利息的,年满60周岁后,如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同期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的,由区财政资金予以补足。
2013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产生的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其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政府补贴部分)达到其在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上的全部资金本金及其产生的保障资金利息的,自2020年1月1日起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四)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代缴”修改为“报支”。
四、修改《海门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办法》(海政规〔2015〕3号)
(一)文件中“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修改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局”修改为“发改委”。
(二)删除第十五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五、修改《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3〕38号)
(一)将文件第二段中的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2〕3号)”修改为“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绿色发展的意见》”。
(二)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修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为目标,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监测体系、信用体系、追溯体系,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我区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三)第二部分工作目标修改为“建立健全区、区镇(街道)、村、企业(合作社)‘四级’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区镇(街道)监管所的检测能力……”
(四)第三部分第(一)项中“落实不少于3名监管工作人员”后增加“(其中海永镇可2人)”;“准出工作”修改为“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工作”;“组建技术硬、能力强”修改为“组建素质高、责任强、技术硬、业务精”。
(五)第三部分第(二)项中“一是……”修改为“一是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化监管网络。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武装监管人员,建立全区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生产过程、监督检查、产品监测、质量追溯等全产业链的智慧监管体系。”“二是……”中“建立完善”修改为“加强”;“建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修改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仪器设备”修改为“配备好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并适时升级换代,”;“有效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修改为“有效精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把好产地准出关。”“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建好检测室,开展市场检测,切实抓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检测室并健全生产记录和质量追溯的,参照农业园区建设农产品检测室的扶持政策予以补助”修改为“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检测室,要每日正常开展市场检测,并不断提升检测能力,切实抓好市场准入相关工作。”“四是……”修改为“四是加快农业园区提档升级。加大对农业园区提档升级扶持力度,加强农业园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室、农产品生产记录、质量追溯及物联网技术智能化管理,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化监管树立典范。”
(六)第三部分第(三)项修改为“(三)加强宣传培训,浓厚社会氛围。一是加强宣传发动。充分利用‘两台一报’、新媒体等主要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质量安全知识、绿色生产技术、农业品牌培育打造和产业化开发,通过全方位的宣传造势,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社会道德。二是加强技术培训。充分利用培育科技示范主体、农业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生产技术培训,全年开展区级培训不少于4次;开展区镇(街道)级、村级培训不少于12期,做到监管对象全覆盖,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水平。三是加强技能培训。对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轮训。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绿色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检测技能、监管能力等培训不少于4次,确保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专业培训达到40小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的监管工作水平。”
(七)第三部分第(四)项修改为“一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农药(兽药)经营许可制度监管,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定点销售管理,严格落实购进备案制、经营专柜制、购买实名制、公开承诺制等制度,组织开展‘春耕’‘秋播’等重要时期的联合执法行动,全年不少于4次。加大全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对危害大、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净化农业投入品经营市场,进一步规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行为。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执法检查。加大对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行为的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执法检查,全年不少于12次。坚决杜绝禁止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现象的发生,努力形成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农业环境治理。全面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推进化肥减量增效、农药负增长和兽药减量行动,加强农药、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有效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加大对工业‘三废’达标排放的监管和查处工作力度,严格控制工业‘三废’排放,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提升行动。四是加强监督监测。进一步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扩大监测范围和品种,增加监测次数,区级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不少于12次,区镇(街道)全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少于24次。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同时,加大执法抽查工作力度,开展经常性和突击性相结合的执法抽查,区级全年开展执法抽检不少于4次。”
(八)第三部分第(五)项修改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一是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利局、公安局、财政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二是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区委宣传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严格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地准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各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严格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关’;负责农产品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查处,重点抓好农副产品加工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把控农产品‘深加工关’;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管理,确保群众饮食卫生。区农业农村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做好对食用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的质量监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水利局负责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搞好沟河疏浚,确保农业生产用水需求。公安局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中违法并构成犯罪行为的查处。财政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筹措,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资金保障。海门生态环境局负责农业生产环境监管和环境污染行为的查处,严格把好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关’。”
六、修改《海门市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4〕10号)
(一)第一段(第二行)增加“《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海门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
(二)第一部分指导思想修改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三)第二部分基本原则修改为“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
(四)第四部分第(一)项第2点修改为“根据我区医疗机构布局设置及服务能力,以2家县级公立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为龙头医院,4家中心卫生院(三厂、包场、四甲、悦来)为骨干医院,1家余东镇中心卫生院、1家仁济医院(精神卫生中心)、9家乡镇卫生院、4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成员医院,建立2个医疗联合体。”……把“做好省级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删除,把“省级标准化卫生院”修改为“乡镇卫生院”。
(五)第四部分第(二)项第1、2点中“医疗集团受区国资委委托,承担投资举办区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职责,对各医联体及内部各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效责任”和“对出资人负责,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董事长负责制。董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删除。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独立行使医院经营管理权、用人自主权”修改为“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行使医院经营管理权、用人自主权”。将“医疗集团”修改为“海康集团”。
(六)第四部分第(三)项将“药品”修改为“药品耗材”。在“改革以药补医机制”中增加“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规范用药行为”。“改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中增加“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七)第四部分第(五)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中增加第2点:“加强临床专科建设。以满足重大疾病临床需求为导向,建设临床专科,重点发展重症、肿瘤、心脑血管、呼吸、消化、感染、儿科、麻醉、影像、病理、检验等临床专科,以专科发展带动诊疗能力和水平提升。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提高不同级别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加大对中医医院的支持力度,加强中医优势专科建设”。第4点改为第5点,将“依托人民医院”修改为“120急救指挥中心”。
(八)第四部分第(六)项第2点中将“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修改为“大力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将“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删除。
(九)第五部分第(二)项中将“物价部门要按照省、南通市统一部署,制定出台完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综合改革办法”删除。
七、修改《海门市中心城区区域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海政发〔2014〕40号)
(一)新增第二部分“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海门区已建成区及已规划区,包括海门街道、滨江街道和三厂街道,面积为81.96平方公里。”
(二)新增第三部分“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结合实际情况,海门区划分为4类声环境功能适用区。
(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海门区中心城区共设1类声环境功能区5个,其中海门街道4个,三厂街道1个,具体见表1。
(二)2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海门区中心城区共设2类声环境功能区13个,其中海门街道9个,滨江街道2个,三厂街道2个,具体见表2。
(三)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海门区中心城区共设3类声环境功能区6个,其中海门街道2个,滨江街道1个,三厂街道3个,具体见表3。”
八、修改《海门市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14〕51号)
(一)第一段修改为“根据农业部《建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方案》(农医发〔2013〕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9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第一部分删除第(一)、第(二)项,修改为“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开展以定点收集、集中处理为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全面提升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水平和疫病防控能力。”
(三)第二部分第(一)项修改为“处理对象与范围
1.本区境内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死亡动物;
2.本区境内大型屠宰企业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的死亡动物及病害产品。”
(四)第二部分第(二)项修改为“管理要求
1.各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病死动物从养殖户运输到收集点,负责辖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收集点日常管理工作。
2.江苏京海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病死动物从收集点到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中心的运行和日常管理。
3.区财政局具体负责经费预算和资金拨付。
4.区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业务监督管理,核定病死动物收集数量与处置数量的一致性。各区镇(街道)畜牧兽医服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业务监督管理和病死动物收集数量的核定。”
(五)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点中(1)~(6)内容修改为“(1)畜主发现病死动物后立即向负责该辖区畜牧兽医人员、保险勘验人员报告,畜牧兽医人员到现场对死亡动物作出初步诊断。对非重大动物疫病引起死亡的动物,按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要求处理,对患疑似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按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2)村级防疫员负责本辖区集尸袋的发放工作。
(3)畜主将动物尸体等装袋密封,收集运输人员在规定的时间段将死亡动物尸体送至指定收集点。
(4)区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在收集点对病死动物进行核对、检查、认定,并做好收集点台帐工作。
(5)处理中心在规定时间段到区镇(街道)收集点收集死亡动物并集中处理病死动物,派驻处理中心的官方兽医做好核对、检查工作。”
第2点中(2)内容修改为“本区境内参加农业保险确认理赔对象的死亡牛、羊、禽。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
(六)第三部分第1点修改为“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海门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各区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配合,扎实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管理工作,确保我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七)删除附件1。
(八)将“附件2:2014年参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养殖场(户)补贴标准”修改为“附件:养殖场(户)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补贴标准”
动物品种 |
补贴条件 |
补贴金额 |
备注 |
猪 |
已防疫、有免疫标识 |
40元/头 |
|
羊 |
参加保险且25公斤以下 |
30元/头 |
|
参加保险且25公斤以上(含25公斤) |
50元/头 |
||
禽 |
参加保险 |
1元/公斤 |
|
牛 |
参加保险且200公斤以下 |
500元/头 |
|
参加保险且200公斤以上(含200公斤) |
1000元/头 |
九、修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预拌砂浆发展的实施意见》(海政办发〔2015〕80号)
(一)将第三部分第(一)项第7点中“市发改委(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修改为“区住建局(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二)将第三部分第(二)项第2点中“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修改为“属于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删除第三部分第(三)项最后整段关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的规定。
十、总体说明
(一)上述所有修改文件中,因行政区划调整,涉及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规定的原海门市所有机构整体更名。
(二)上述所有修改文件中,因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措施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三)上述所有修改文件中条文序号、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7日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政发〔2021〕19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第26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1.4突发事件的分级
1.5工作原则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2.3工作机构
2.4地方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2.6专家组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先期处置
4.3指挥协调
4.4处置措施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4.6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恢复重建
5.3调查评估
6 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6.2财力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安全防护保障
6.5治安保障
6.6医疗卫生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通信信息保障
6.9公共设施保障
6.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6.11社会动员保障
6.12科技与产业保障
6.13区域合作保障
7 预案管理
7.1编制与修订
7.2演练
7.3宣传与培训
8 附则
9 附件
9.1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种类
9.2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响应部门分工
9.3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9.4南通市海门区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南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区应对各级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及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3 突发事件的概念和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油气供应中断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严重短缺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 突发事件的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事件分级标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分级标准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危害。
(2)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有效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健全信息和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3)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4)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初判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海门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区委、区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请求上级党委、政府给予帮助和指导或负责应对。
各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分级以及分级响应措施在专项、部门等预案中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区层面响应分级标准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时,启动四级响应。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启动三级响应。
(3)发生Ⅱ级突发事件时,启动二级响应。
(4)发生Ⅰ级突发事件时,启动一级响应。
1.7 应急预案体系
区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本级政府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工作而预先制定的部门工作方案。区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执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在区委领导下,区政府负责领导全区范围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全区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依据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区人民政府成立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一般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应急管理局是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统筹全区应急能力建设,协助区政府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助完成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4地方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
2.5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物资保障、信息发布、基础设施保障、通信保障、专家支持、善后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6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1)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和危险区域 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清单与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区政府应当统筹建立完善乡镇(街道)、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风险源防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区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应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 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突发事件牵头应对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 预警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或相关行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发布预警信息。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发布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或受区政府委托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未经批准和委托,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其他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需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⑩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调整、解除预警。区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统筹各项应急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确保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区政府按照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针对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信息报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损害程度、现场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敏感性突发事件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区政府应当立即向省、市政府报告。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4.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按照规定上报情况,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在第一时间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服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决定,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基层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4)区政府立即依法组织先期处置,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区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外办等部门应做好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络工作、并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
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形,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带领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区政府根据应急预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在区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应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时,区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协同联动。解放军驻海部队、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由现场指挥机构统一调动管理。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应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根据需要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应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区政府会同党委宣传部门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省委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南通市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南通市政府、本级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区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区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区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恢复重建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区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5.3调查评估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南通市政府派出调查人员配合国务院、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查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南通市政府委托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由南通市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视具体情况,由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或由南通市政府指派相关部门牵头会同区政府进行联合调查评估,准确总结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将调查结果向南通市政府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保障措施
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队伍保障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组成。区政府应当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一支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应急管理、网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自然资源、新闻宣传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建设。
解放军驻海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应依法将解放军驻海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区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构建我区军地抢险救灾应急指挥协同、常态业务协调、灾情动态通报和联合勘测、兵力需求提报、应急资源协同保障五个工作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力量。鼓励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进专兼结合、一队多能的综合性乡镇应急队伍建设,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等一员多职应急信息员队伍。
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队伍城市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加强区综合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城市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城市间应急救援合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等区域应急救援行动。
6.2财力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物资保障
区政府应当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商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区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安全防护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医疗资源配备,增强救援能力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海事、铁路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铁路、公路、水运等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整合各类资源,健全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6.8通信信息保障
发改、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突发事件发生后,发改委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6.9公共设施保障
区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基地(地域)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至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及时提供风暴潮、海浪、海啸、赤潮、绿潮、海冰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海洋水文信息服务;及时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共青团牵头,组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事件发生后,积极开展自救互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救助款物。
6.12科技与产业保障
(1)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区科技局、教体局、科协等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区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加强对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传染病疫情、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火灾各类安全事故等方面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科学研究,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体系。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业务平台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区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13区域合作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加强与毗邻县(市、区)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不断完善长三角等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编制与修订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或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2 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常态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教育培训工作。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由区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区属国有企业考核细则》和《区属国有企业特别奖惩金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63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区属国有企业考核细则》和《区属国有企业特别奖惩金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64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更好满足我区家庭对0-3岁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通政办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以家庭科学育儿为基础,以社区托育服务为依托、以机构普惠托育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监管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区探索建立有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区、镇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建成一批普惠性照护机构,推进对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初步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和综合监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全区建成2个以上省级托育示范机构,城乡社区托育服务提供覆盖率明显提高,幼儿园在满足3-6岁幼儿入园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空余资源积极兴办托班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每千人口婴幼儿照护托位数达4.5个,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促进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探索实行支持婴幼儿照护的育儿假、产休假,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切实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区人社、区妇联、区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模式,依托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机构等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充分利用城乡社区(村)妇女儿童之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阵地,推广婴幼儿照护知识。实施家庭婴幼儿照护者免费培训,对照顾婴幼儿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家庭成员专业照护能力。(区卫健委、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妇联、区计生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推动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根据家庭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编制针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知识手册,提供入户指导等服务,鼓励部门、企业等利用互联网提供线上指导服务,多种途径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服务指导。(区卫健委负责)
2.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
推进社区照护服务设施配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城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小区规范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参照城市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海鸿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发展多种形式的有特色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妇联、海鸿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支持新建一批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能力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规范改、扩建,鼓励支持优质托育服务机构开办托育机构分部,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数,探索发展高质量“1+N”等模式普惠托育服务。重点打造2家以上省级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及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融合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培塑一批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的示范服务机构。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区发改委、区卫健委、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教体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总工会、海鸿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在新建公办幼儿园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3岁幼儿托班,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托位供给;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区教体局、区发改委、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系
1.规范注册登记。申请举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委编办注册登记;申请举办非营利社会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要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注册登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机构设置、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配置等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登记机关与区卫健委定期共享机构登记信息。其中,托幼一体化机构按幼儿园管理,由区教体局负责准入和综合监管。(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体局、区住建局、区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及时登录托育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按照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提交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场地证明(房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工作人员资格证明(育婴员、保育员、幼师)等材料。(区卫健委负责)
3.规范建设标准。贯彻落实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价格监管。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人员资质等有关要求。(区卫健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督导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镇(街道)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管理等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管,督促婴幼儿照护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区、镇(街道)联动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各区镇(街道)要整合辖区内执法力量,加强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监管,全面摸清辖区内托育服务机构状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照护机构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拒绝整改或无证的照护机构要及时取缔。健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与相互协作,依据法定职责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制度。从机构设置标准、服务规模、服务管理、服务提供、服务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示制度,推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区卫健委、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体系
1.制定支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同时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托育服务项目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加强母婴配套设施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住建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财政资金保障。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围绕“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社会运营、普惠可及”,落实区财政专项经费。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着力增加3 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对新建或改扩建的托育机构、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普惠托育服务设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加强婴幼儿的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信息平台建设、科学育儿宣传教育、服务品质提升、专业队伍培养、安全风险防范等多方面普惠服务补贴,鼓励区镇(街道)因地制宜地建设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点或设施,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保障用地优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4.加强队伍建设。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育婴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区人社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引导作用,逐步健全和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管理体制,健全区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抓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各项规范的督促落实,规范服务和市场行为,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宣传倡导。坚持正面导向,广泛宣传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大力宣传示范单位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宣传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强部门联动。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席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四)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等系列示范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照护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多方参与、普惠可及的总体思路,建立完善以家庭科学育儿为基础,以社区托育服务为依托、以机构普惠托育为补充,多元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为婴幼儿提供安全方便、灵活多样的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增进家庭和谐幸福。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建成12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创建1家以上省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机构。
到2022年,全市探索建立具有南通特色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市、县(市)区、街道(镇)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网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建成一批示范性、普惠性照护机构,推进对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家庭、社区、机构“三位一体”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重点任务
(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行动
1.指导促进家庭照护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重视和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探索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模式,对0—12个月婴幼儿家长和看护人进行一年2次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对13—36个月婴幼儿提供一年4次免费体验式计时制照护服务。实施家庭婴幼儿照护者免费培训计划,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婴幼儿照护机构、助幼社工团等专业社会组织,对照顾婴幼儿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免费培训,提高家庭成员专业照护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列〕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切实做好婴幼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疾病防控等服务和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指导。推动科学育儿知识普及,根据家庭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编制针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知识手册,利用互联网开发线上指导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儿童保健、保育人员、专家指导等服务指南与资源,为婴幼儿家庭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速行动
3.推进社区照护服务设施配置。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编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时,城市地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在新建小区规范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需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参照城市建设标准,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优质资源下沉社区。按照“小型、就近、适用”原则,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妇女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性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妇联负责)
(三)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行动
5.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照护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先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全日制的普惠照护机构,发展有特色的计时制服务机构,提供连锁化、专业化服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对社会开放普惠性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负责)
6.依托幼儿园延伸照护服务。充分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集聚优势,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3-6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扩大托班规模,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统筹托幼服务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婴幼儿照护服务提质行动
7.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或行业标准,加快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建筑设计、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8.落实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规范。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地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9.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就业培训规划,鼓励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支持婴幼儿照护机构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对象特点,开展教师、育婴员、保育员、卫生保健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安保员等岗位培训,提高全面服务婴幼儿的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提升行动
10.完善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的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注册登记的指导工作;注册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商制度,定期共享机构登记信息。(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负责)
11.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制度。从机构设置标准、服务规模、服务管理、服务提供、服务评价等方面研究制定婴幼儿照护机构等级评价标准,通过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示制度等措施,推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运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2.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地对辖区内婴幼儿照护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照护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各环节分工牵头负责、共同履职的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四、完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机构,明确人员负责本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落实工作经费,稳妥有序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和行业组织要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强大合力。(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水、电、气实行居民价格。全面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税费,同时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托育服务项目支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开发金融产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提供更好的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南通银保监分局负责)
(四)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监督管理,重点强化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附件: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编制部门:依职权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审批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牵头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利用信息化技术,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提供相关支持保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落实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环保要求。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支持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落实完善相关建设规范和标准。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利用各种媒体资源,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的指导;依法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
大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智慧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相关金融政策支持。
银保监部门:负责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保险政策支持。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维护职工休假、就业等合法权益。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学校教育装备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65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学校教育装备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7日
南通市海门区学校教育装备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教育装备是教育发展重要的基础保障,是教育实践和教育改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教育现代化重要的推动力量。为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装备建设步伐,全面提升全区中小学办学水平。现根据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装备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海门区教育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计划。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新形势下基础教育装备工作部署为指导,以全国、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市、区)和全国、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建设为契机,按照“统一标准、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装备建设,充分发挥教育装备在教育教学的基础性、先导性和保障性作用,着力建立与教育现代化发展相结合,与高考综合改革相适应,与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培育相配套,与国家课程标准相匹配的教育装备标准体系,为推进我区教育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加大全区学校教育装备投入力度,利用三年时间,实现教育装备配备标准化、城乡均衡化、管理规范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装备正常更新换代机制,全区学校装备达到省教育装备示范县(市、区)标准,即幼儿园达Ⅰ类标准,义务教育及高中学校达均衡标准。
三、重点工作
1.实施中小学绿色健康工程,提升师生获得感、满意度。
⑴心理咨询室和融合教室项目。对全区区镇学校心理咨询室和融合教室实施提档升级,确保全部区镇学校心理咨询室和融合教室达到南通市标准化配置标准。
⑵中小学校照明改造项目。实施教室视觉环境达标工程,在完成全区学校普通教室照明改造的基础上,2022年实施学校功能教室照明改造,确保全区学校教室照明卫生标准达标率100%。
⑶校园健康饮水工程项目。对我区已实施的校园健康饮水工程,进行新服务期内饮水设备滤芯更换。
⑷学校空调安装项目。分年度对所有学校教室、办公室补齐补足空调设备,增强师生获得感、满意度。
2.实施幼儿园装备达标建设工程,丰富幼儿教育现代化教育手段。
⑸幼儿园装备达标工程项目。参照江苏省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添置户外活动器材、室内教玩具,建设幼儿活动室、美工创意室、科学发现室等,配齐教室多媒体设备,安装触控一体机,缩小城乡幼儿园装备差距,力争到2024年,全区所有幼儿园装备达到省一类标准。
3.实施初、高中理化生实验室建设工程,对接中高考考试要求。
⑹初中理化生实验室建设项目。分年度改造初中学校现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配备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和网络系统,实现实验操作考试过程全程高清视频监控录像功能。2024年,建成3个区级理、化、生实验操作考评中心及一个数据中心。
⑺高中理化生实验室建设项目。根据江苏新课程、新高考、新教材的实验内容,按学生必做实验、演示实验补齐补足高中学校理化生实验器材和实验设备,增补数字化实验室装备。
4.实施中小学装备更新换代工程,提升学校教育装备现代化水平。
⑻学生机和教师办公电脑采购项目。健全中小学装备更新换代机制,力争三年内完成中小学计算机房计算机设备换代和教师办公电脑更换。
⑼学生餐桌和寄宿生床铺更换项目。改善学生用餐和寄宿条件,严格按照设备报废标准和要求对老旧设备实施淘汰, 2024年前完成薄弱学校食堂餐桌、初高中学校寄宿生床铺更新。
⑽中小学图书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学校图书室提档升级,按照年生均新增一到二册图书标准,更新图书馆藏书。增加学生报刊的品种和数量,对老旧书架进行更换,补齐补足图书馆借阅设备,确保所有中小学图书馆达到省装备一类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装备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海门区学校教育装备提升工程专项领导小组,统筹负责三年行动计划的制定及具体实施,教体局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的职能,加强部门和区镇间的沟通协调,科学合理的制定分年度项目,确保教育装备提升工程的有序推进。教体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实现教育装备建设、管理、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充分运用新建的现代化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平台,建立完整的学校装备数据库,进行专业、规范、科学化管理。
(二)加大资金投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育装备提升工程,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各类项目顺利推进。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考虑易耗品添置、信息化设备设施维护等所需经费支出,学校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的公用经费用于学校教育装备的投入,确保学校教育技术装备资源的正常补给与动态平衡。为确保重点装备项目实施的集中优势,采用区集中采购、资金统一结算后由区镇划转到教体局集中支付,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结算效益。
(三)强化督导。区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督政督学的职能,将学校装备提升工程完成情况纳入对区镇的高质量考核,定期对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装备情况进行督导,把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督导评价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切实解决少数地区和学校对教育技术装备建设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实验室装备缺乏科学规划、经费投入不足、管理和建设不规范等问题,促进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建设工作迈向标准化、科学化和现代化的轨道。
教育装备提升工程拟采用分年投入、分步实施的办法,坚持实行最基本的硬件投入优先和教学急需的项目优先的原则,以提高经费的利用率、本着减少投入、方案优化、资源共享、有利教学的原则,经过认真研究、多次论证,确定我区教育装备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实施十二大项目,预计投入资金20540万元。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政办发〔2021〕6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南通市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编制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整体谋划新时代海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致力于提高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做好我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六个高质量”发展要求,结合海门实际,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兼顾开发与保护,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实现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空间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落实生态建设要求,坚持保护优先、集约节约,优先划定不能进行开发建设的范围,严守生态安全、国土安全、粮食安全和历史文化保护线。坚持城乡建设用地紧约束,控制增量、盘活存量,促进城镇发展由外延式扩张向内涵式提升转变,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以人为本、提升品质
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优化城乡功能布局和空间结构,统筹生产生活生态,通过“留白增绿”等方式适当增加开敞空间和公共活动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感、获得感。
(三)区域协同、城乡统筹
以上海“1+8”大都市圈空间协同规划编制实施为契机,促进区域空间协同一体化发展,积极参与上海大都市圈建设。抓住苏通、锡通跨江融合发展契机,密切与苏南地区交流,全方位多层次融入苏南发展。加强全域生态共保、环境共治、设施共享、产业共兴,坚持陆海统筹,合理确定海洋“两空间内部一红线”;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要素合理流动。
(四)传承文化、彰显特色
充分认识自然与人文禀赋,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自然生态格局,延续文脉,突出地域特点、文化特色、时代特征,因地制宜,体现城的繁荣、镇的舒适、村的恬淡,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尊重自然规律、经济规律、社会规律和城乡发展规律,根据自然禀赋、发展阶段,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和约束性指标,强化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分解、传导和考核。提高规划韧性,允许规划“留白”,实行弹性管控,应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
(六)公众参与、共建共治
健全规划编制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机制,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坚持开门做规划,加强部门合作,发挥好各相关领域专家的作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建立部门协同实施机制,加强规划实施中的社会监督。
三、规划范围及期限
规划范围为海门区全域,按照全域、城区两个空间层次编制规划。规划期限为2020年至203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四、工作目标
2021年底,基本完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到2025年,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到2035年,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与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要求相适应,形成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可持续发展的高品质国土空间格局。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0年12月)
完成现状调研和前期研究,包括实地踏勘、基础资料收集、公众调查等,完成基础资料整理分析工作。
(二)初步方案阶段(2021年1月-6月)
重大专题研究及初步方案阶段。全面开展各项专题研究工作,形成系列专题研究报告,对规划方案提出具有针对性、指导性的研究结论。在对各专题深入分析研究,并与上位规划对接的基础上,提出海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与整治的总体战略、目标任务、总体格局和空间管控等,形成规划初步方案。完成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试划成果,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规划成果编制阶段(2021年7月-11月)
在同步完善专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与南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联动编制工作,提出我区国土空间规划的目标指标体系,优化调整“三区三线”成果,细化充实完善规划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基本完成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文本、图集、专题研究、三线统筹划定报告)。
(四)规划成果论证审查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
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并通过规划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充分吸收和接纳各相关修改建议并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报区人大审议和上级政府审查,最终修改完善规划成果,形成规划送审稿。
(五)成果报批阶段
结合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和时间节点要求,将规划成果按规定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
六、工作内容与任务
(一)统一规划基础
1.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地理国情普查、地质环境调查和林草、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遥感影像、地形数据为补充,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充分整合挖掘各部门各行业空间数据成果,统一基础数据。
2.摸清底数,对全区行政区划、人口经济、人文历史、社会民生、城乡现状、产业发展等社会管理指标进行调研;对全区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林业资源等自然资源进行调研;对各行业、各部门的专项规划、行政审批等数据调查收集,建立全区基础数据库,厘清全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总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3.围绕国土空间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以市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为基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双评估,统筹优化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成果。
(二)重点专题研究
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问题导向、积极创新的原则,根据海门实际,针对重大问题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风险评估“双评估”报告、人口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测研究、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背景下海门区域关系研究、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与土地利用优化研究、适应高品质生活的公共服务保障研究、工业用地绩效评价和存量更新研究、临空经济区发展战略研究等8项重大问题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报告,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提供支撑。
(三)编制规划方案
在明确规划基本思路和开展重点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大纲,开展重大布局、重要指标及重大工程论证,明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研判国土开发保护形势。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和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科学有序布局生态、农业和城镇等功能空间,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实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促进国土集聚开发、分类保护和综合整治。对接“一带一路”、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强化与上海、苏南等地区协同发展。按照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空间融合的要求,确定全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和整治的战略目标和总体布局,编制形成规划方案。
(四)形成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数据库、专题研究报告、其他材料等,成果形式应符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的技术文件标准。
1.规划文本
规划文本应当以法条化的格式表述规划结论,包括文本条文、必要的表格。表述准确规范、简明扼要,明确表述规划强制性内容。
2.规划图件
规划图件应包含全域、城镇发展重点地区现状图、空间格局规划图、专项规划图等。
3.规划说明
主要阐述规划决策的编制基础、技术分析和编制内容,是规划实施中配合规划文本和图件使用的重要参考。
4.规划数据库
整合梳理现状及规划阶段的各类相关数据,按照统一数据标准,形成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
5.专题研究报告
形成专题研究成果,为规划内容及其实施提供支撑。
6.其他材料
人大审议意见、部门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参与情况等。
七、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要求,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协调重大事宜、论证规划成果,对规划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由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水利、交通、文广旅、卫健等部门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资料收集、专题调研、部门座谈等工作。
(二)强化技术支撑
由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江苏省土地勘测规划院联合组建规划编制技术团队,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针对重大专题研究,组建多学科、专业化、综合性的规划编制技术团队,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的技术优势,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结合规划编制不同阶段的重大问题开展专家研讨。
(三)落实经费保障
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四)全程公众参与
结合新技术、新媒体,扩大公众和社会各界群众的参与程度,广纳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实现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规划监督实施和空间治理模式。
附件: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为加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我区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组织领导与协调,大力推动各项具体工作顺利开展和实施,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领导小组
组 长:沈旭东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周国强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茅敏勇 副区长
成 员:冯 斌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俞 军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志凌 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华军 海门生态环境局局长
朱建军 区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
黄 玮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从建军 区民政局局长
肖 飙 区财政局局长
施 泉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磊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曹 健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倪卫彬 区水利局局长
夏林辉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顾 健 区商务局局长
陈忠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局长
俞 璟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周 虎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张 娟 区统计局局长
陈爱涛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凯华 三厂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刘志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崔勇同志担任,空间规划科、调查监测科、用途管制科、林业海洋科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和协调做好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重点难点问题;协调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关系;对海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成果、涉及空间利用的重要专项规划和重大产业布局规划进行审议;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和交办的各项工作;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根据各自职能范围及时提供规划编制所需材料,配合完成有关工作,推动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实施。
人事任免
区政府关于朱成祥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1〕50号
区教育体育局:
经研究,决定:
朱成祥同志任海门区中小学教师研修中心主任。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9日
区政府关于张娟、茅敏勇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1〕51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定:
张娟同志任南通市海门区统计局局长;
免去茅敏勇同志南通市海门区统计局局长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区政府关于周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1〕52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经研究,决定:
周杰同志任海门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高瑜同志任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免去其海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专职副局长职务;
潘燕燕同志任海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专职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施健同志任海门区水利局副局长;
周海燕同志任海门区统计局总统计师,试用期一年;
曹苏俊同志任海门区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旻同志任海门区投资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区政府关于从国华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1〕53号
区政府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
从国华同志任海门区电子政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区政府关于杨坤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海政干〔2021〕54号
区公安局:
经研究,决定:
杨坤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督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悦来派出所所长职务;
刘红梅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督察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叠石桥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陆杰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政治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忠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职务;
樊健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国华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包场派出所所长职务;
瞿宏坤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职务;
吴华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职务;
季涛洪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职务;
施勇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职务;
吴彬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所长职务;
龚海燕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四甲派出所所长职务;
吴宗辉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职务;
周伟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教导员职务;
陈佳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海永派出所所长职务;
宗丽丽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所长职务;
王小菊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叠石桥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临江新区派出所所长职务;
袁晓辉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张华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大队长职务;
张海磊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徐浩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朱津岑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陆军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王沈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教导员职务;
薛爱华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教导员,试用期一年;
范勋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试用期一年;
黄振枫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三星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正余派出所所长职务;
邓畅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常乐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赵谦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悦来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张文军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临江新区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许志云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临江新区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张红锋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海永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所长职务;
黄伟钢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四甲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赵伟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严伟中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货隆派出所教导员,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临江新区派出所教导员职务;
戴国庆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余东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张辉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正余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教导员职务;
王云飞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包场派出所所长,免去其海门区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派出所所长职务;
张峰同志任海门区公安局海门港新区派出所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石洪兵同志海门区公安局督察大队教导员职务;
免去施毅同志海门区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教导员职务。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区政府关于沈权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1〕55号
海门港新区管委会:
经研究,决定:
沈权同志任江苏海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区政府关于朱建军同志任职的通知
海政干〔2021〕56号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决定:
朱建军同志任南通市海门区教育体育局局长。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8日
大事记
重要活动
(2021年9月1日—2021年10月31日)
·9月3日,区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南通市“双减”试点工作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研究我区《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传达贯彻新发展理念有关文件精神等。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会议,强调全区上下要增强责任感、压力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高点定位、系统谋划,埋头实干、善作善成,把各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实抓到位,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9月6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余东镇调研,走农村、进企业、听汇报,了解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古镇保护开发等情况,询问当前遇到的难题,共谋加快发展之策。她强调,“打造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是南通市委赋予海门的时代使命,要紧密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车间班组、项目一线、田间地头、百姓家中,开展大走访、大调研、大讨论活动,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难题,为“全力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提供坚强有力的思想和作风保证。
·9月7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召开十七届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传达贯彻国务院、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讨论《南通市海门区“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9月7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调研张謇历史人文记忆轴项目。她强调,张謇历史人文记忆轴是“弘扬张謇精神,建设张謇故里”的重点工程,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项目化组织、清单化推进,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形成以点带面、串点成线的效应,全力打造张謇精神最直接、最生动的展示区。
·9月9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率队,分组看望慰问教师代表,向全区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和离退休老教师,致以节日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峰参加慰问活动。
·9月9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学习中办国办《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的通知》和全国、全省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我区《关于严格落实能耗双控的实施意见》;听取我区2021年第二季度党建工作督查情况汇报。郭晓敏强调,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区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行动、抓紧落实,确保完成能耗双控目标。
·9月10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会见康佳集团总裁周彬一行。双方就推进康佳集团在海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
·9月10日,区委、区政府召开争创江苏省双拥模范城“九连冠”动员大会。区委书记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全区上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省、市双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放大优势、创新特色、彰显亮点,确保海门以优异的成绩,实现省双拥模范城“九连冠”。区委副书记徐加明主持会议。
·9月13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率队督导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他强调,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对照文明城市长效管理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持续精准发力,确保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常态长效。
·9月13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召开会议,对防汛防台风工作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昨晚,沈旭东带队连夜检查指导防汛防台风工作。
·9月13日,张謇嫡孙、全国工商联原常务副主席张绪武一行来海,现场调研颐生文博园,将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的请柬赠送给海门,作为张謇纪念馆收藏品。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曹斌,南通市政协原副主席陆玉明,区委书记郭晓敏陪同调研。
·9月13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调研拟上市企业,并主持召开重点企业上市推进座谈会。她强调,全区上下要咬定目标、借势发力,同频共振、精准施策,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全力构建高质量的资本市场“海门板块”,为海门全力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注入更多活力。
·9月16日,区委书记郭晓敏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前往居民小区、农贸市场、主次干道、商场超市等地,督查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她强调,要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迅速落细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坚决打赢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攻坚战。
·9月17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三厂工业园区、海门开发区,调研沿江风光带建设。她强调,要按照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明确各项任务的完成时限,倒排时序、挂图作战,落实责任、合力攻坚,能快则快推进沿江风光带建设,把海门沿江打造成为有特色、有亮点的最美生态景观带。
·9月18日,区委召开区镇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区委书记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换届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市委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换届选举各项任务,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的现代化篇章提供坚强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主持会议。
·9月22日,区委书记、区委审计委员会主任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与时俱进改进审计方式、做好审计工作,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以高质量的审计监督,为“强富美高”新海门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审计委员会副主任沈旭东传达了省委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区委副书记、区委审计委员会副主任徐加明参加会议。
·9月22日、23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美奥迪电机(海门)有限公司、路特利举升机(海门)有限公司、东辰安费诺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等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调研。她强调,企业是海门高质量发展的“压舱石”,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基层调研问题解决月”活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点对点服务、精细化施策,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全力以赴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为海门奋进现代化、打造示范区夯实基础。
·9月23日,区委、区政府举行三季度项目集中开工活动,进一步营造抓项目、促发展的浓厚氛围,动员全区上下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攻坚突破重大项目,以高质量项目建设推动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区委书记郭晓敏宣布项目开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讲话。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成伟,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区政协党组书记黄卫锋出席开工仪式。
·9月24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德胜初中、三星小学、富江路实验学校、能仁小学、实验初中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城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集团化办学改革、“双减”政策落实等情况。她强调,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持之以恒抓好教育工作,优化教育布局,提高办学品质,持续提升海门教育品牌,确保全区教育教学工作始终走在全国全省前列。
·9月24日,区委书记郭晓敏来到工商联界一组“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室,参加“解决企业用工难”协商议事活动。她强调,“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是省、市政协推出的一张“金名片”,是发挥民主协商作用的好平台。要深入开展“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活动,更好发挥“有事好商量”协商议事平台作用,当好党委政府“好帮手”、人民群众“连心桥”,为海门“全力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凝聚更强合力。区政协主席倪永平对协商议事活动进行了点评。
·9月26日,南通三建控股集团与青岛旅游集团在青岛国际会议中心签订青岛莱西姜山湿地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蔡全记,青岛市国资委副主任朱江,莱西市副市长赵晓光出席仪式并见证签约。
·9月29日,区委书记郭晓敏率队,来到建筑工地、商业综合体、车站、企业等地,检查节前安全生产。她强调,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松懈心态,压紧压实安全责任,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切实筑牢安全防线,确保人民群众平安过节。
·9月29日,区委、区政府召开抗疫一线医务人员座谈会。区委书记郭晓敏向抗疫一线医务人员代表献上鲜花,并代表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以及海门百万人民,向各位白衣战士及其家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向全区广大医务工作者和仍然战斗在抗疫一线的各位同志致以亲切的慰问。她强调,全区上下要力学笃行伟大抗疫精神,以舍我其谁的担当和勇当一流的志向,只争朝夕、奋力拼搏,为海门“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作出应有贡献。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座谈会。
·9月30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率队,前往企业、码头、商场等地,检查安全生产和涉外疫情防控工作。他强调,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落细落实各项责任,牢牢守住安全底线,确保全区人民过一个安全、祥和的国庆节。
·9月30日,区委召开“迎国庆·话发展”全区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座谈会。区委书记郭晓敏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全区统一战线要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动力,深入贯彻落实南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强化使命担当,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扩大团结面、画好同心圆,在新的赶考路上务实笃行、奋勇争先,为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海门建设现代化篇章汇聚广泛的智慧和力量。区委副书记徐加明传达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中共南通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及海门区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精神。
·9月30日,区委书记郭晓敏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南通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研究我区贯彻落实工作。她强调,南通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为我们“全力打造全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提供了奋斗指引和路径,全区上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迅速掀起传达学习贯彻热潮,全力以赴抓好报告精神落实,有力有序做好当前重点工作,在“建设大门户、同奔共富路,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现代化篇章”中作出海门更大贡献。
·10月6日、7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在正余镇、余东镇、四甲镇、悦来镇、常乐镇调研时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对标对表全年目标任务,聚焦重点、冲刺奔跑,全力推动各项经济指标争先进位,全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全面打响海门文旅产业品牌,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底线红线,抢抓工作黄金期,决战决胜四季度,确保夺取海门“十四五”开局首战首胜。
·10月10日,区政府召开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推进会暨秋季秸秆禁烧工作会议,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对照既定目标任务,全力冲刺四季度,确保全年任务圆满收官。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出席会议并讲话。
·10月11日,区精神卫生中心、第六人民医院新院在余东镇揭牌。这是今年我区办好办实民生实事工程项目的重大进展,是医疗卫生领域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突出成果,标志着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出席揭牌仪式并宣布正式投入运营。
·10月13日,南通市重大产业项目观摩推进会在海召开。市委书记王晖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省相关要求,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安排,发扬“狼性”精神,着力实现在资源紧约束条件下项目建设的新突破,确保“十四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吴新明主持会议。市领导庄中秋、陆卫东、王洪涛、王晓斌、张建华、潘建华出席会议。区委书记郭晓敏在会上作交流发言,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参加会议。
·10月17日,区委书记郭晓敏率队,前往农贸市场、居民小区、车站、医院、垃圾中转站等地,调研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查工作。她强调,要严格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技术评估量化评价标准,梳理存在问题,聚焦薄弱环节,压紧压实责任,抓好整改落实,确保高质量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复审。
·10月17日,南通市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扩大)会议暨现场推进会在海召开。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吴新明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决策部署,勇于攻坚克难、主动担当作为,建好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充分展现江海风貌,打造可观可感、独具特色的城市新名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市沿江沿海生态景观带建设领导小组执行副组长陈勇主持会议。副市长赵闻斌出席会议。区委书记郭晓敏在会上作交流发言。
·10月18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率区党政代表团赴苏州市吴江区考察,学习吴江创新发展和示范区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先进理念,推动两地在长三角一体化国家战略中深化交流合作,实现共赢发展。吴江区委书记李铭陪同考察并与代表团座谈,区委副书记、区长王国荣参加座谈会。
·10月19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率区党政代表团赴常州市武进区、苏州市张家港市考察,学习借鉴两地在园区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城市管理、乡村振兴、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特色亮点和工作经验,在加快融入苏南中推进高质量发展。常州市委常委、武进区委书记乔俊杰,武进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恽淇丞,张家港市委书记韩卫分别陪同考察。
·10月20日,区委书记郭晓敏赴三厂幼儿园、雅居乐幼儿园、海南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调研,并主持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学前教育课程设置和建设、管理体制、政策保障体系和特殊教育发展情况。她强调,要顺应新时代海门教育的新形势新任务,着眼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强化规划布局,加大投入力度,推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特殊教育优质融合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新需求、新期待,持续提升海门教育品牌。
·10月21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会见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傅红岩一行。双方就加强合作、共建科创基金进行了深入交流。
·10月22日,区委书记郭晓敏带队来到部分农贸市场、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督导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现场交办,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推动创建工作进一步精细化、长效化。郭晓敏强调,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是一项长期任务、系统工程,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聚焦存在的问题短板,以动真碰硬的劲头和担当实干的作风狠抓整改提升,高标准高质量推动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持续走在全省、全市前列,真正让人民群众从创建中得到实惠,提升幸福感。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参加督导。
·10月22日,2021海门(上海)科创项目对接恳谈会在沪举行,7个科创项目集中签约。区委书记郭晓敏致辞,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会议。
·10月23日,南通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部长沈雷率队来海,深入交通干道、大型商场、居民小区等地,督导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他强调,文明城市管理是顺民意、惠民生的民心工程,要聚焦薄弱环节,持之以恒找差距、补短板,狠抓常态长效,持续巩固提升,以更高标准、更严举措迅速提升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水平,确保高质量实现创建工作目标。区委书记郭晓敏,区委副书记徐加明参加督导。
·10月25日,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主持召开十七届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听取全区疫情防控工作汇报,讨论海门入江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工作方案、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研究部署下阶段重点工作。
·10月26日,南通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吴新明主持召开市政府奋战四季度工作会议,总结前三季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他强调,要全面落实省政府季度工作会议各项要求,坚定信心、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奋战四季度、确保全年度,以过硬成绩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南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陆卫东通报前三季度经济运行情况。会议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区委副书记、区长沈旭东在海门分会场收听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