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东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于3月初在余东镇某家具店交了定金2800元,其妻子不满意款式,要求退还定金,店老板不愿意退,消费者认为当时他交的是订金,交钱时并未说明不能退。接到投诉后调解人员第一时间与消费者进行了联系,并到经营现场与家具店经营者进行了核实。经营者现场提供了双方成交时开出的收据,收据上明确写了定金,经营者也表示,当时成交后消费者所选定的款式家具需要向家具厂家定制,而定制的费用2万多元其已经打款给了厂家,故消费者现在不要的话,定制的家具也无法退回厂家。最后经协调消费者仍按原来的款式购买了家具。
本案例中“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1.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定金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数额限制不同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
3.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特别提示:
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定金”还是“订金”,哪个退哪个不退,确实困扰了不少人。不管是定金还是订金,在使用上其实都是比较广泛的。但要从哪一个能退哪一个不能退来说,自然是定金要更好一些。一般当事人约定了定金的,往往就会适用定金罚则。建议消费者在约定的时候,最好要说清楚,然后以书面形式写明白,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以便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