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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海门市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2年3月23日海门市人民政府海政办发〔2012〕44号文发布 2023年3月4日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总工会等部门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海门市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海门市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特困职工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难等实际问题,进一步推动全市送温暖工程的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特困职工扶贫帮困救助机制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13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就业援助机制

(一)市人社局将下岗失业的特困职工优先列入再就业援助对象。人社部门优先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提供就业信息,积极帮助特困职工家庭子女优先实现就业。特困职工家庭成员在定点培训机构进行技能培训时,免收培训费用。

(二)工商、税务部门参照城市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予以扶持。

二、关于教育救助机制

(三)对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特困职工子女,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收费的,由所在学校给予照顾减免,在高中、职业中学就读的,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招生收费标准酌情减免50%或全免;在公办幼儿园就学的,杂费、管理费按省、市幼儿园的收费等级标准酌情减免50%或全免。上述收费政策,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三、关于医疗救助机制

(四)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在就医时,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09〕72号)规定执行;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患尿毒症、白血病、各种恶性肿瘤、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重症胰腺炎及再生障碍性贫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十种大病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城乡困难家庭大病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0〕98号)及2011年第48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规定给予大病医疗救助。已参加医疗保险的特困职工,所在单位要给予困难补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其医药费、住院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优先报支,并及时给予办理医疗保险。

四、关于住房救助机制

(五)对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常住人口为准)的城镇特困职工,由本人申请,单位、街道证明,可向市房改办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等。通过多种方式,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五、关于生活救助机制

(六)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七)市供电公司以发动员工捐款等方式筹资每月给予每户特困职工家庭20度电的经济补助,自来水公司每月给予每户特困职工家庭5立方米水费补助。由市总工会负责结算发放。

(八)广电台对特困职工家庭安装有线数字电视的主终端按8元/月的标准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收一次数字电视移机费。

(九)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特困职工生活救助的经费支持力度,逐步增加资金投入。根据省、南通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的通知》,按时发放物价补贴。

(十)司法行政部门为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市总工会每年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特困职工名册,并会同市扶贫办开展与特困职工结对帮扶活动。

六、附则

(十二)本意见中所称特困职工家庭成员指特困职工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不包括父母。

(十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市区特困职工帮扶救助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4〕132号)要求,持有《海门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除享受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城镇低保对象的有关优惠政策。《海门市特困职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

(十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海门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