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吴建新,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5****,户籍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胜村6组7号。
被征收人:吴燕玲,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4****,户籍地: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胜村6组7号。
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胜村6组7号。
征收机关: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威涛,区长。
因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苏州至南通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本机关”)于2022年11月21日做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23年11月14日做出《征收土地公告》(海政征告(2023)第048号)。被征收人吴建新户位于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胜村6组7号的部分房屋及部分承包地在上述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
征收工作启动后,被征收人吴建新户于2024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出安置补偿申请,本机关指定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乐镇政府”)具体实施对吴建新户上述位置房屋及土地的征收及安置补偿。因被征收人吴建新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常乐镇政府商定评估机构,2025年4月14日,经海门公证处公证确定南通市天丰达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征收工作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另,因被征收人吴建新户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评估工作,评估机构以2022年该地段协议搬迁阶段由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勘查期间留存的影像资料和记录作为房屋内部评估依据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形成后,被征收人吴建新户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亦未明确是否分户,为维护被拆迁户最大安置利益,常乐镇政府对被征收人吴建新与被征收人吴燕玲按分户处理。2025年7月14日、7月21日被征收人吴建新、被征收人吴燕玲均确认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据此,本机关认定以下事实:
被征收人吴建新户位于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胜村6组7号的房屋(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为“海政房字第15240605号”),地上附着物(房屋)登记建筑面积60.4平方米,房屋实测面积174.96平方米(2007年翻建)。
按照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被征收人吴建新可享受安置面积76.14平方米,被征收人吴燕玲可享受安置面积140平方米。
因两被征收人均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吴建新货币安置补偿款总计333223元,其中房屋补偿价201743元,临时过渡费939元,误工费200元,搬迁费224元,远耕费3000元,货币安置补差价127117元。被征收人吴燕玲货币安置补偿款总计264732元,其中房屋补偿价25020元,临时过渡费749元,搬迁费178元,误工费200元,远耕费3000元,货币安置补差价235585元。
涉及被征收人吴建新承包地面积为0.23亩,土地补偿款合计15979元,其中青苗补偿费299元,征地补偿费12090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3590元。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分别于2024年1月24日、2024年8月9日将上述钱款汇至被征收人吴建新一折通账户。
截至目前,征收工作人员与两被征收人就房屋安置补偿等事项进行了多次协商,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拟作决定如下:
一、于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被征收人吴建新发放房屋安置补偿款共计333223元,向被征收人吴燕玲发放房屋安置补偿款共计264732元;
二、两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款后15日内腾空、搬离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交由常乐镇政府验收并拆除。
被征收人如对本机关拟做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申请听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决定。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