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信息的公告,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海门区优知购食品经营部
海门区优知购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小台芒(生产日期:2025年6月29日),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区优知购食品经营部从供货商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香蕉7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优知购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二、海门区帅丹鲜蛋经营部
海门区帅丹鲜蛋经营部销售的草鸡蛋(生产日期:2025年6月30日),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经一鸡蛋经销商送货上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帅丹鲜蛋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三、海门市名人名家菜馆
海门市名人名家菜馆使用的大葱(生产日期:2025年7月25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东洲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已全部用于抽检,未能召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名人名家菜馆作出行政处罚。
四、海门区仲志卫家禽屠宰服务部
海门区仲志卫家禽屠宰服务部销售的乌骨鸡肉(生产日期:2025年6月1日),培氟沙星、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东洲市场一卡车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3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仲志卫家禽屠宰服务部作出行政处罚。
五、海门市海门镇保险路62号樊永成
海门市海门镇保险路62号樊永成销售的甲鱼(生产日期:2025年7月11日),恩诺沙星、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江杨水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海门镇保险路62号樊永成作出行政处罚。
六、海门区川菊火锅店
海门区川菊火锅店使用的马铃薯(生产日期:2025年7月23日)、牛蛙(生产日期:2025年7月25日),毒死蜱(马铃薯)、恩诺沙星(牛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常来蛙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牛蛙15公斤,从南通农副产品物流中心购进该批次马铃薯1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经调查,当事人采购牛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采购马铃薯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川菊火锅店作出行政处罚。
七、海门区品味阁饭店
海门区品味阁饭店使用的小青菜(生产日期:2025年7月30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其经营场所周边市场的临时摊位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已全部用于抽检,未能召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品味阁饭店作出行政处罚。
八、海门区解凤花水产品经营部
海门区解凤花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牛蛙(生产日期:2025年7月11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南通崇川区一牛蛙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该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解凤花水产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九、海门小栋楹蔬菜经营部
海门小栋楹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7月20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市宋传军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海门九之辉超市
海门九之辉超市销售的甘薯(生产日期:2025年7月13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崇川区永丰蔬菜摊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0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一、南通恒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恒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7月27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丰荟绿色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公斤,已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留存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恒海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南通瑞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瑞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7月31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无锡忠之友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75公斤,已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三、海门区匆匆忙忙餐饮店
海门区匆匆忙忙餐饮店使用的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7月26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崇川区瑾珧批发经营部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2.5公斤用于抽检,0.5公斤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四、海门市包场镇包场村10组司马彪
海门市包场镇包场村10组司马彪销售的青茄子(生产日期:2025年7月28日)、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7月28日),噻虫胺(青茄子)、吡虫啉(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的市场处购进该批次生姜33公斤,已销售30.2公斤,剩余2.8公斤下架销毁,购进该批次青茄子30公斤,已销售15公斤,剩余15公斤下架销毁。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包场镇包场村10组司马彪作出行政处罚。
十五、海门区杜善兵蔬菜经营部
海门区杜善兵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鸡毛菜(生产日期:2025年7月31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内某摊位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杜善兵蔬菜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十六、海门宇宙商务酒店
海门宇宙商务酒店使用的胡萝卜(生产日期:2025年7月28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内一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3公斤,已全部用于抽检,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宇宙商务酒店作出行政处罚。
十七、南通佳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佳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胡萝卜(生产日期:2025年7月30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内一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公斤,已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通佳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十八、海门市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区3号楼33号魏云山
海门市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区3号楼33号魏云山销售的大葱(生产日期:2025年8月13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一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8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蔬菜区3号楼33号魏云山作出行政处罚。
十九、海门艳之庆蔬菜经营部
海门艳之庆蔬菜经营部销售的小青菜(生产日期:2025年7月30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一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艳之庆蔬菜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二十、海门区鲜福水产品经营部
海门区鲜福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8月18日),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鲜福水产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二十一、海门区好易购食品超市
海门区好易购食品超市销售的白砂糖(分装)(生产日期:2025年4月1日),色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南通启东富旺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7.2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国家检验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好易购食品超市作出行政处罚。
二十二、海门市老孟蔬菜经营部
海门市老孟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生产日期:2025年9月16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一经营户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老孟蔬菜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