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及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信息的公告,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荣盛市场D区1号张宗士
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荣盛市场D区1号张宗士销售的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10月7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 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东路荣盛市场D区1号张宗士从海门区苏中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海门区杉萌嘉蔬菜经营部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生姜11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内任颜抄
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内任颜抄销售的辣椒(生产日期:2025年9月9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内任颜抄从苏中农批市场一经营户处购进辣椒7.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海门街道海南市场内任颜抄作出行政处罚。
三、海门区杉萌嘉蔬菜经营部
海门区杉萌嘉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8月31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山东省安丘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0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杉萌嘉蔬菜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四、海门区百顺蔬菜经营部
海门区百顺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0日),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大千批发市场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9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百顺蔬菜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五、海门市沸腾鱼乡餐厅
海门市沸腾鱼乡餐厅使用的芹菜(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日)、自制的凉拌海蜇丝(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日),噻虫胺(芹菜)、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正余镇农贸市场购进该批次芹菜3公斤,从海门区包场农贸市场购进该批次海蜇皮3公斤并自行加工制作凉拌海蜇丝,上述芹菜及凉拌海蜇丝已全部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购进芹菜、海蜇皮未履行进货查验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自制凉拌海蜇丝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沸腾鱼乡餐厅作出行政处罚。
六、海门市荣盛农贸市场摊位邢华
海门市荣盛农贸市场摊位邢华销售的鲈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卫之娴水产品经营部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七、海门区聚满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海门区聚满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自制的香麻海蜇(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0日),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麻海蜇用于销售,上述香麻海蜇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香麻海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聚满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
八、海门区通美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海门区通美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7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崇川区东昌水产品批发部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2.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区通美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
九、海门市黑皮饭店
海门市黑皮饭店自制的凉拌海蜇丝(生产日期:2025年10月31日),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聪之宇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处购进该批次海蜇3公斤,并自行加工制作凉拌海蜇丝,放置于店内进行销售,上述凉拌海蜇丝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自制凉拌海蜇丝”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黑皮饭店作出行政处罚。
十、海门小湘苏餐厅(个体工商户)
海门小湘苏餐厅使用的红辣椒(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5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余东镇凤城农贸市场购进该批次红辣椒5公斤,上述红辣椒已全部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小湘苏餐厅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海门市货隆镇货隆农贸市场3区38号仲兰生
海门市货隆镇货隆农贸市场3区38号仲兰生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4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供货商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能提供一票通等票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二、四甲镇农贸市场内摊位梁生江
四甲镇农贸市场内摊位梁生江销售的黄鳝(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4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供货商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三、海门区催晓檬餐饮店
海门区催晓檬餐饮店使用的青椒(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0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崇川区玉芳蔬菜摊购进该批次青椒30公斤,已全部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四、海门王春刚小吃店
海门王春刚小吃店销售的芒果(生产日期:2025年10月19日),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南通曾氏水果种植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芒果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十五、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源路331号朱海祥
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通源路331号朱海祥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7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沈菊水产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鳊鱼7.14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六、小菜园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大有境分公司
小菜园南京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大有境分公司使用的茄子(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南通市崇川区吴晶晶蔬菜经营部购进该批次茄子4.2公斤,已全部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七、海门区谭豆豆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海门区谭豆豆餐饮店使用的辣椒(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0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崇川区江江蔬菜经营部购进该批次辣椒15公斤,已全部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八、海门区碧苑轩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海门区碧苑轩餐饮店使用的小米辣(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0日),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由江苏九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食品原料由江苏九鼎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配送,上述不合格小米辣于2025年11月10日配送至该单位,共配送5公斤,已全部在餐饮环节使用完毕,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十九、海门市悦来镇三阳集贸市场淡水产区顾维忠
海门市悦来镇三阳集贸市场淡水产区顾维忠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6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海门区飞之洪水产经营部购进该批次鳊鱼3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海门区挺星鲜水产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海门区挺星鲜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4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崇川区于春生水产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鳊鱼11.5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一、万年农贸市场邱亮
万年农贸市场邱亮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7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崇川区于春生水产品经营部购进该批次鳊鱼67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二、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东洲市场内薛松
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东洲市场内薛松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5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从东洲市场经营户黄新处购进该批次鳊鱼7.1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二十三、海门市东洲市场摊位顾永祥
海门市东洲市场摊位顾永祥销售的鳊鱼(生产日期:2025年11月17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调查,该单位2025年11月17日从一经营户处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6公斤,已销售完毕。该单位依法发出召回通知,但农产品已食用未能召回。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门市东洲市场摊位顾永祥作出行政处罚。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