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分两阶段进行意见征求,第一阶段发函征求区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政法委、海门生态环境局意见。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政法委已复函,其中司法局、农业农村局意见已采纳;财政局无意见;人社局、政法委意见部分采纳,人社局建议第十一条中删除“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区委政法委建议将第三条第一款“区委政法委”删除,根据部门职责未予采纳;其余部门未复函。第二阶段通过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征求,截止目前,收到群众通过电子信箱提出意见1个,认为草案第三十条中的拆迁补偿标准沿用的2006年、2010年的补偿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精神。11月18日,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对该草案进行了合法性审核,认为主体适格,决策权限、程序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南通市海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