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信息的公告,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一、海门区玉大美水产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20684924935196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鳊鱼(淡水鱼);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区玉大美水产品经营部;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15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区玉大美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2320684924935196),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淡水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2〕00658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二、海门区如海超市麒麟加盟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20684924935275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生姜;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区如海超市麒麟加盟店;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1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区如海超市麒麟加盟店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NCP22320684924935275),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029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海门市海门镇洋洋快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320684924935140、XC22320684924935138的不合格餐饮具,涉及餐饮具名称为:“圆盘”“筷子”;涉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海门市海门镇洋洋快餐店;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8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市海门镇洋洋快餐店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XC22320684924935140、№:XC22320684924935138),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当罚〔2022〕11-1108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清洗餐饮具时未按要求清洗到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餐具在去除残渣和用热水洗涤剂洗涤后,用清水至少清洗三次,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四、海门区嘉之悦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320684924936714的不合格餐饮具,涉及餐饮具名称为:“小碗”;涉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海门区嘉之悦饭店;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14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区嘉之悦饭店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C2232068492493671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当罚〔2022〕10-1214-20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清洗餐饮具时未按要求清洗到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餐具在去除残渣和用热水洗涤剂洗涤后,用清水至少清洗三次,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五、海门市常乐镇宏润市场内摊位季小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2068492493532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梭子蟹(海水蟹);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市常乐镇宏润市场内摊位季小平;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市常乐镇宏润市场内摊位季小平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CP22320684924935328),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梭子蟹(海水蟹)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03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六、海门市谢志军食品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20684924935362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生姜;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市谢志军食品商店;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噻虫嗪。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市谢志军食品商店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NCP22320684924935362),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姜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032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七、海门市东灶港镇南黄海综合市场摊位孙立刚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320684924935538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鸡大胸;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市东灶港镇南黄海综合市场摊位孙立刚;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市东灶港镇南黄海综合市场摊位孙立刚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C22320684924935538),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鸡大胸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004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八、南通市蛙仙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320684924936632、XC22320684924936630的不合格餐饮具,涉及餐饮具名称为:“骨碟”、“茶盅”;涉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南通市蛙仙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及不合格项目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南通市蛙仙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C22320684924936632、№:XC22320684924936630),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当罚〔2022〕11-12020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清洗餐饮具时未按要求清洗到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餐具在去除残渣和用热水洗涤剂洗涤后,用清水至少清洗三次,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九、海门三坦里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320684924936547的不合格餐饮具,涉及餐饮具名称为:“茶杯”;涉及被抽样单位名称为:海门三坦里饭店;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大肠菌群。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2月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三坦里饭店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C22320684924936547),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餐具抽检不合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当罚〔2022〕11-120601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在清洗餐饮具时未按要求清洗到位,未按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有效消毒,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所有餐具在去除残渣和用热水洗涤剂洗涤后,用清水至少清洗三次,再放入消毒柜进行消毒。
十、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南黄海综合市场317号田志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NCP22320684924935572、NCP22320684924935573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泥鳅(淡水鱼)、鳊鱼(淡水鱼);涉及被抽样单位为: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南黄海综合市场317号田志强;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16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南通市海门区包场镇南黄海综合市场317号田志强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NCP22320684924935572、№: NCP22320684924935573),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泥鳅(淡水鱼)、鳊鱼(淡水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003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十一、海门市瑞鹰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320684924935937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鳊鱼(淡水鱼);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市瑞鹰超市;涉及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9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市瑞鹰超市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C22320684924935937),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鳊鱼(淡水鱼)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036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十二、海门区东杰食品经营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为XC22320684924935652、XC22320684924935655、XC22320684924935654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麻油鸭(酱卤肉制品)(自制)、卤牛肉(酱卤肉制品)(自制)、酱鸭腿(酱卤肉制品)(自制);涉及被抽样单位为:海门区东杰食品经营部;涉及不合格项目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1日,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海门区东杰食品经营部送达江苏广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XC22320684924935652、№:XC22320684924935655、№:XC22320684924935654),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关调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麻油鸭(酱卤肉制品)(自制)、卤牛肉(酱卤肉制品)(自制)、酱鸭腿(酱卤肉制品)(自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海市监处罚〔2023〕00035号)。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导致上述产品不合格。属地监管部门已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当事人承诺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