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流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残疾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优抚对象家庭的;军队退役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
二、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材料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身份证正反面(原件);户口本主页及申请人当页(原件),非本区户籍人员另需提供居住证原件;申请人申请当月及上月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个体工商户无雇工承诺书:失业登记后成立的无雇工个体户。上述材料的原件需是有效期内的。
以下认定对象还需要提供下列有效期内相关材料的原件:
特困职工家庭人员:《特困职工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区镇低保证明;残疾人员:《残疾人证》;军队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相关证件;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区镇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证明、帮扶手册;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征地安置证明材料。
认定为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可安排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可以到海兴路65号人力资源市场3号窗口进行登记,也可以去居住地所在村、社区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