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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领取失业金属于骗保行为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5-23 字体:[ ]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但有人就动起了“歪脑筋”,隐瞒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这属于欺诈骗保行为,后果很严重。

一、案情简介

董某(男,55岁),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在省外参保,隐瞒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6个月,涉及金额12138元。

二、案件处理

经多次与董某沟通联系,董某拒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5月,海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董某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4年9月,法院立案后作出判决,董某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12138元并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起的利息。后董某在规定时间内仍没有退回资金。2024年11月,海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该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地人民法院对董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董某于2025年1月退回失业保险待遇。随后当地人民法院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

三、案件评析

案例中,董某在重新就业后不仅没有主动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其真实就业状态,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该行为构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经与董某多次联系,拒不配合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审理。

四、重要提醒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

(一)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指失业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

(二)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任一参保情形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通过大数据比对、系统预警检测等方式,失业人员只要重新参保缴费,重新就业的关联信息就可以直达监管。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务必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如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追缴通知的,一定要及时核实配合处理,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