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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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属性 |
事项信息 |
成文政务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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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级别 |
事项类别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办理主体 |
办理时限 |
办理环节 |
信息编码 |
办理环节产生的信息名称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监督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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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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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特困人员认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镇(街道)受理,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精准推送(应当事人要求,邮寄或者当面送达)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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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无 |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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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行政确认决定书 |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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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送达回证 |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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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最低生活保障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镇(街道)受理,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受理通知书 |
√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精准推送(应当事人要求,邮寄或者当面送达)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22196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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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无 |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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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行政确认决定书 |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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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送达回证 |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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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综合业务 |
低保边缘家庭资格认定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低保边缘家庭资格认定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镇(街道)受理,核查符合条件后报区民政局 |
受理通知书 |
√ |
√ |
《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苏民规〔2021〕1号)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精准推送(应当事人要求,邮寄或者当面送达)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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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无 |
√ |
√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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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行政确认决定书 |
√ |
√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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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送达回证 |
√ |
√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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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行政办公室(行政服务科)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镇(街道)受理,核查符合条件后报市民政局 |
受理通知书 |
√ |
√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精准推送(应当事人要求,邮寄或者当面送达)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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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无 |
√ |
√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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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行政确认决定书 |
√ |
√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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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送达回证 |
√ |
√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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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给付 |
签收单据 |
√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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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综合业务 |
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给付 |
签收单据 |
√ |
√ |
《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关于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价综[2014]165号)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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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
给付 |
签收单据 |
√ |
√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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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行政权力政务公开事项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
给付 |
签收单据 |
√ |
√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
南通市海门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
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政府网站 |
在线监督、热线监督(12345、0513812687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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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领域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