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街、镇民政办、财政所(局):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根据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通政办发〔2019〕66号)精神,从2019年7月起,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供养标准
2019年7月起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1100元。
二、经费核算
1.供养五保对象伙食费为每人每年6360元(含集中供养对象饭堂开支的水、电、燃气费用);
2.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月零用钱为50元,全年为600元;
3.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衣被费1200元,医疗费2740元,丧葬费200元,全年4140元计提后作为区街、镇五保人员统筹经费,统一使用,统一核算。
4.每个五保人员病故丧葬费用不得超过3000元。
三、经费来源
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四、经费拨付
集中供养人员的所有经费和分散供养人员的穿、医、葬经费由市财政局按月直接拨付到区街、镇财政所五保户供养经费专帐,并由所在区街、镇委托敬老院统一调配使用。分散供养对象每月生活费(伙食费、零用钱)由市财政局按月直接打入五保户财政涉农补贴“一折通”存折。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海门市民政局 海门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