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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主题: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体育场周边地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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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2021年09月28日 -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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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海门城区改造,改善人居和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功能提升顺利进行,拟对体育场周边地块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政发〔201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被征收人对方案如有意见,请在2021年10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信件或电子邮件方式向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反馈,书面意见请署实名并注明住址。
联系地址: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征收科406、408室(海门区人民西路187号);联系人:梁华锋、崔诚宸;联系电话:0513—68539119、0513—68027133;邮箱:hmszsbzsk@126.com。
特此公告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体育场周边地块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体育场周边区域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需对光明路东、解放路南、静海路西、人民路北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工程概况
(一)征收范围
光明路东、解放路南、静海路西、人民路北(详见征收规划红线图)。
(二)基本概况
此项目共涉及海门街道被征收户约113户,房屋现状总建筑面积约60000㎡。
(三)征收相关人:
1.征收人: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3.征收管理部门: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相关工作。
4.评估机构:在南通市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公示的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中,由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二、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
(二)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1]71号)相关规定;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征收期限及实施步骤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
征收决定公告基准日2021年10月28日。
(二)征收期限:
征收决定公告基准日起六个月内。
(三)征收实施步骤:
1.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2.送达征收通知;3.发放房屋征收政策宣传材料,宣传解释房屋征收有关政策和规定;4.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实施现场勘查,并依据被征收房屋有关产权证明资料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评估;5.评估机构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并负责解释;6.征收部门与评估机构共同向被征收人送达评估报告,并接受被征收人质询,评估机构负责核实处理;7.征收部门按单户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8.征收部门依据协议约定结算房屋征收补偿款,接受旧房;9.拆除房屋。
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照腾房交钥匙的先后顺序编号,优先选择安置房源,签订安置房选定协议(具体以现场签约选房方案为准)。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原则
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和安置。合法建筑面积依据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权属证书或审批手续认定;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
(二)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安置方式不作出选择的,住宅房屋一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五、征收补偿
(一)房屋补偿安置及奖励
1.房屋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土地性质、建筑面积等因素,结合类似房地产市场情况,由评估机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评估确定。
(1)住宅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技术路线:确定标准样本住宅;运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标准样本住宅的基准价格;估价对象比较标准样本住宅进行修正,得到被征收房屋评估价。
多层成套住宅基准价格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经相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商确定为14630元/㎡。
(2)非住宅营业用房补偿
非住宅营业用房基准价格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解放中路朝北底层门面市场价基准价格为88378元/平方米,静海路海门商厦房地产市场基准单价底层房屋基准价57412元/平方米,工具广场底层门面市场价基准价格44122元/平方米,人民西路朝南底层门面市场价基准价格31896元/平方米,静海路朝东(除工具广场、海门商厦)底层临街门面市场基准价格57412元/平方米,内部门面基准价格28706元/平方米,全民健身中心(南楼)综合用房基准价同海门商厦。
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3)非住宅非营业用房补偿
非住宅非营业用房(不包括生产企业内的办公用房)基准价格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解放中路朝北一、二层办公市场价基准价格为9569元/平方米,三层办公市场价基准价格8771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办公市场价基准价格7974元/平方米;静海路海门商厦二层房屋基准价8678元/平方米,三层房屋市场基准价格为8504元/平方米,四层房屋市场基准价格为8331元/平方米,五层房屋市场基准价格为8157元/平方米,六层房屋市场基准价格为7983元/平方米;工具广场二层市场价基准价格为15442元/平方米,三层市场价基准价为 11030元/平方米,四层及以上市场基准价格为8824元/平方米;人民西路朝南二层及以上办公市场价基准价格7974元/平方米;全民健身中心(北楼)1-2层办公市场基准价格9659元/平方米。
房屋补偿款﹦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屋评估单价。
2.拆除违法建筑(构筑)物、应拆未拆建筑(构筑)物不予赔偿,如在规定时间内签约的按砖木250元/平方米、砖混350元/平方米补偿。
(二)装饰装璜及附属物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装饰装璜等,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后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再行改扩建和突击装修的项目、违背常规的装璜,以及新增的地上附属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
1.居住用房的搬迁补助
对被征收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5元/㎡,搬迁补助总额低于500元按500元补助。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
对被征收非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助50元/㎡。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经相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商确定。其中,小于60㎡的,按 1000 元/月计算;60㎡—80㎡(含60㎡)的,按1300元/月计算;80㎡—100㎡(含80㎡)的,按1600 元/月计算;100㎡—120㎡(含100㎡)的,按2000 元/月计算;120㎡—150㎡(含120㎡),按 2200元/月计算;150㎡以上(含150㎡)按15元/㎡每月计算。
2.非住宅用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经相关业务部门共同会商确定。解放路沿路底层商业用房按370元/月每平方米计算;解放路1-2层一体经营,其二层部分实际作商业经营临时安置费按70.5元/月每方平米计算;静海路底层商业用房按120元/月每方平米计算,静海路背街部分(内置)商业用房,按60元/月每平方米计算;工具广场底层商业用房按90元/月每平方米计算;人民西路底层商业用房按60元/月每平方米计算;一层办公用房、二层及以上均按30元/月每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房屋一律采取自行过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过渡费按3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现房安置的,过渡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期房的,过渡期限暂按6个月计算,待后按实计算,过渡期从实际腾房之日起至期房竣工交付之日止。
(五)停产停业补助
被搬迁营业用房实际用作经营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被搬迁房屋价值补偿0.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六)搬迁奖励
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房的,经验收合格,按照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超过时间的,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七)相应补贴
1.住宅用房选择产权置换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贴100元/㎡外,另按附属设施评估价的10%增加补偿。两者合计作为综合补贴。其中60㎡以下的,综合补贴不足1.5万元的补足1.5万元;60至100㎡(含60㎡)的,综合补贴不足2万元的补足2万元;100㎡以上(含100㎡)的综合补贴不足2.5万元的补足2.5万元。
2.住宅用房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1)予以基价的补差。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住宅用房被搬迁对象,在选择产权调换补偿额的基础上,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货币补偿基价同全新砖混一级房屋补偿基价的差价,予以补差。
(2)货币安置的奖励。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被搬迁对象,可再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81600元。
3.非住宅用房选择产权置换在规定的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以被征收房屋价值中用于产权调换的金额部分作为补助基数,按下列累进制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在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时予以核算。
补助基数(万元) |
补助比例 |
50(含50)以下 |
20% |
50-100(含100) |
10% |
100-500(含500) |
8% |
500-1000(含1000) |
7% |
1000-5000(含5000) |
6% |
5000以上 |
5% |
(八)单位自管公房和租赁私有房屋的补偿
对征收单位自管公房和租赁的私有房屋,征收人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对承租人的补偿由产权人按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行处理。
六、征收安置房
(一)征收安置地点
1、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户,期房安置地点在人民西路北、镇中路(南延)西侧的指定安置房源,现房为东海新村10号楼1306室、1406室、1906室、1506室、11号楼204室、304室、205室、105室、尚贤新村22幢302室、602室。
2、选择产权调换的铺面,期房安置地点是解放中路供销大厦西侧铺面安置在镇中路至光明路间,解放中路朝北门面中;供销大厦东侧个人铺面安置在原路段,因静海路退线,集体单位安置在供销大厦西侧,非成套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二层以上综合安置用房中选择安置,也可以在规定的成套住宅安置用房中按市场价值购买安置。现房安置地点解放中路579号、577号、561号、563号、春江花苑49号楼101-103号(商业)。
期房具体安置地点详见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具体安置房套型面积以规划部门审批,并经产权审核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二)安置房结算价格和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的安置面积安置不超过合法建筑面积加48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享受“拆一还一”价,超面积部分享受优惠价。相应的价格经由相关部门核定。
人民西路北、镇中路(南延)西侧的指定安置房源“拆一还一”基准价16900元/㎡,超“拆一还一”面积18㎡(含)以内的按2400元/㎡结算,超“拆一还一”面积18㎡以外48㎡以内的按3400元/㎡结算,超“拆一还一”面积48㎡以外按“拆一还一”基准价结算。
东海小区指定房源“拆一还一”基准价16400元/㎡,超“拆一还一”面积18㎡(含)以内的按1800元/㎡结算,超“拆一还一”面积18㎡以外48㎡以内的按2840元/㎡结算,超“拆一还一”面积48㎡以外按“拆一还一”基准价结算。
尚贤新村指定房源“拆一还一” 基准价16600元/㎡,超“拆一还一”面积18㎡(含)以内的按2650元/㎡结算,超“拆一还一”面积18㎡以外48㎡以内的按3600元/㎡结算,超“拆一还一”面积48㎡以外按“拆一还一”基准价结算。
安置房层次差价按照以五层为基准,每增加一层加100元,每降一层减150元,小高层顶层和高层最上两层比下层统一递减200元。
2.商铺、办公用房。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价值由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同一评估机构按照同一时点、相同方法评估确定。安置房市场基准价为解放中路朝北底层临街门面安置价基准价格,一层为88557元/平方米,二层为9856元/平方米,三层为9034元/平方米;临静海路朝东底层门面安置价基准价格58560元/平方米;二层办公安置价基准价格9025元/平方米,三层为8844元/平方米,四层为8581元/平方米,四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增加5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小区配套门面,其中临静海路底层(含人民西路东头两间)商业安置价基准价格45004元/平方米;临人民西路朝南底层门面安置价基准价格32534元/平方米;二层商业安置基准价格为15840元/平方米。
解放中路579号、577号安置价为72577元/平方米、561号安置价为71133元/平方米、563号安置价为71493元/平方米、春江花苑49号楼101-103号(商业)安置价为13656元/平方米。
七、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其它事项
(一)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须经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验收,不得擅自拆除已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全责任,同时扣除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的补偿费。
(三)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工作正常进行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在规定的签约交房期限内未搬迁交房的,不享受有关奖励。
(五)本方案未尽事项,以公开方式另行告知。
(六)本方案由海门区住房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海门城区改造,改善人居和生态环境,实现城市功能提升顺利进行,拟对体育场周边地块改造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通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通政发〔2011〕7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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