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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公示】海门市清新铸件厂年产3500吨耐磨铸件扩建项目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4-08-22 字体:[ ]

项目名称:年产3500吨耐磨铸件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靶场村6组

建设单位:海门市清新铸件厂

编制机构:淮安忘忧草环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郭达(2013035410350000003512410199)

受理日期:2024-8-15

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区四甲镇靶场村6组,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企业拟在现有厂房内购置中频电炉、水玻璃砂造型自动线、混砂机、抛丸机、退火炉等生产设备,建设年产3500吨耐磨铸件生产线,并同步配套公辅设施和环保设备。项目产品方案见报告表表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按“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有效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清运至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远期管网铺设到位后接管至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和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接管标准。

2.工程设计中,应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率及去除率、排气筒设置及高度符合《报告表》要求。本项目熔化、水玻璃浇注、混砂、砂处理、抛丸、打磨、消失模浇注、刷漆所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中表1标准,消失模浇注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和刷漆废气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中排放限值;厂房外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表A.1中相应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中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排放限值。

3.进一步优选低噪声设备和优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区设计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产生污染。

6.根据《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牌。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公示时间: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8日(5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南通市海门区数据局投资管理科

联系电话:82101961

电子邮件:hmhbhpk@163.com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