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申请农村奖励扶助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今年是身份证载明1960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出生的符合奖扶条件的夫妻)。
2.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3.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4.符合我省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
问:农村居民达到几个条件才能申请奖扶?
答:1.户口登记是村民委员会
2.有承包地
3.未享受过城镇居民的其他独生子女待遇的人员。(以从事江、海捕捞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渔业村的渔民,可视为农村居民。)农村居民其中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不享受本奖励扶助金。
问: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包含哪些对象?
答:1.1963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对所生育的一个孩子是否为计划内未加限制。非婚同居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单亲家庭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2.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
3.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4.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5.各生育一个孩子、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问: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这里的“依法收养”怎么解释?
答:依法收养应从以下情况把握:
1.1992年4月1日以后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应严格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执行,以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和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收养公证为有效证件。
2.1992年3月31日以前事实收养一个孩子,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按个人申报、群众评议、村级审议、乡镇审核程序加以确认。
3.收养必须是夫妻共同行为,单身收养不属于奖励扶助范围。
4.生育后收养和生育前收养,以及收养两个孩子,均属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
问:申请农村奖励扶助申请人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1.户口簿
2.本人身份证和子女身份证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光荣证或村居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还有相关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收养的提供依法收养子女的相关证明:子女死亡的提供原始死亡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问:农村奖扶的奖励标准是多少?
答:奖励扶助标准是每人每月80元,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终止以半年为结算单位。也就每年打款两次,分别在6月底和12月底。1月1日至6月30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可以享受半年的奖励扶助金。在1月1日至6月30日死亡的可以享受上半年奖励扶助金,7月1日至12月31日死亡的可以享受全年奖励扶助金。
问:确立奖励扶助对象需要哪些程序?
答:1.本人申请,申请人当年度达到规定条件后,于当年一二月份就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布十天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认真、负责地进行核对。
3.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如无异议,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上报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问:哪些情形终止奖励扶助金发放?
答:1.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
2.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3.奖励扶助对象将其户口迁往外省的
4.错批的
5.户口性质发生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