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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关于空置房屋是否能减免物业费的规定 | ||
提交时间: | 2021-03-25 16:15:17 | ||
内容: | 关于空置房屋是否能减免物业费的规定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已取消“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说法,南通市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南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也没有“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说法,海门撤市设区将列入南通市区管理范围。 所以目前诉求人反映的“空置房的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的问题”,由业主和物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如没有约定对空置房收费办法的,则物业公司对空置房收取70%到100%物业服务费均符合规定,待《南通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公布实施时则我区空置房同非空置一样标准交纳物业费,这也与国家“房住不炒”政策相符合。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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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答复时间: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