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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房子重建申请 | ||
提交时间: | 2023-07-12 10:20:45 | ||
内容: | 本人在海门区某小镇上有一处自建房,该自建房是从去世父母那里继承而来,现在由我和兄弟几人共同共有。由于该自建房上的土地属于集体性质,因此该房产无法过户,房产证上一直写着去世母亲的名字。目前,我们兄弟几人商量后,准备在原有的地基上把旧房子推翻后重新建造房屋,再增加一定的面积。我现在想咨询一下土管部门,像这种性质的房子能否向相关部门提出重建申请?并且允许增加一定的面积?以及能否将该房产从去世老人的名下过户到共同继承人的名下?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你好,来信收悉。你所提出的能否将房产从去世老人名下过户到共同继承人名下的问题,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八点: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移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海政办发〔2021〕42号)第八条第二十六点:原有权利人中有死亡需办理继承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也可以该房屋现有权利人进行申请登记,遗产继承的份额在不动产权证中进行备注,待遗产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后根据公证内容申请变更登记。你可以与所有权利人带齐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自然资源所(分局)进行申请,自然资源所(分局)对你户提交的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经批准后予以发证。 关于住房重建的相关问题,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所以,关于宅基地享受问题,你可以到海门区农业农村局或者你所在的区镇政府进行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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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答复时间: | 2023-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