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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咨询关于一般农田设施问题 | ||
提交时间: | 2024-06-16 07:41:31 | ||
内容: |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办法,未查询到相关信息。本人在自己地里搭一间工具房,对占地面积,房子尺寸,材质是否有明确规定呢?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如下: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设施农业项目用地总规模的 5%,最多不超过 10 亩。规模化种植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 1.5%以内,最多不超过 15 亩。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含烘干、保鲜等)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等非经营性服务类组织,农机场库棚设施(非永久建筑),用地规模可按照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情况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为临时性建筑,对建筑材质未有明确规定。 如需建设需办理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手续,具体实施办法按“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执行,该文网上可以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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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单位: | 南通市海门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答复时间: | 2024-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