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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海门区空置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事宜
提交时间: 2024-05-10 17:01:06
内容:

您好!请问在海门区商品住宅交房后超1年多未入住的情况下,物业服务费按什么比例缴纳?是否参考“海价费〔2017〕25号《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该项规定执行?有无新政策/条例出台?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1.海门区交房后对因业主原因未入住或未使用物业服务费缴纳比例执行《海门区(原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海价费【2017】25号)第十三条规定,即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也即70%至100%都符合规定,具体以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2. 《海门区(原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海价费【2017】25号)仍在施行中,问题1执行的就是该细则的第十三条。
3.关于新政。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于2023年公告延期使用2年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取消了2013年版中关于“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物业费可优惠”的条款。
5月14日电话联系咨询人,已就咨询内容详细说明。
答复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时间: 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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