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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海门区物业服务费执行标准
提交时间: 2024-11-16 15:28:53
内容:

您好!1.江苏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共同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已取消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相关政策。2.海门市物价局、海门市住建局共同修订的《海门区(原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海价费〔2017〕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目前海门区空置房物业费执行标准是参照哪个标准在执行?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您好!
您的来信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海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海价费〔2017〕25号)文件第十三条明确: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已取消了相关条款,但两者并不冲突,具体是否能打折以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内容或双方协商确定。
11月20日与诉求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对收费政策进行了解释,诉求人表示理解。
答复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复时间: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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