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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支付标准 | ||
提交时间: | 2023-02-03 03:59:00 | ||
内容: | 单位未按产假前职工实际工资申报社保基数,一直按照最低基数进行缴纳的生育保险,职工实际工资要高于社保缴纳标准。现单位以规章制度规定为由,只支付生育基金下发到公司的津贴,职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工资? |

处理状态: | 已答复 | ||
答复内容: |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其中,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执行。 | ||
答复单位: | 海门区人社局 | 答复时间: | 2023-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