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准气罐充气被拒引发冲突——
谁受伤谁就有理吗?
谁受伤谁就有理?并非如此。近日,海门法院包场法庭审结的一起健康权侵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原告持非被告天然气充气公司的标准气罐,前往该公司营业厅申请充气。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告知原告非本公司标准气罐不能充气,此举引发原告不满。原告认为被告公司是故意刁难,于是,与工作人员激烈理论,随后情绪激动地冲进营业柜台内,将柜台门反锁,阻止工作人员正常办理业务。在双方僵持、争执过程中,原告的手部被柜台门锁夹伤。
事件发生后,被告公司派员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原告仍以“被告工作人员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警等待公安机关处理,被告违法处置扩大矛盾,且设施损坏导致其受伤”为由,将该天然气充气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杨东旭调取了现场监控,核实了相关证据后查明,是原告自己采取了过激行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而且,原告提出“无论何种纠纷都应报警等待公安部门解决”的主张,法院明确指出,此类日常经营中的一般性纠纷,如果都需要等待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不仅造成行政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也会影响其他群众的正常办事权益,不符合效率与公平原则。
最终包场法庭判决,原告的损伤是自己违法过激行为造成的,和公司的合理处置没有直接关系,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