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是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优化全区消费环境,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市场氛围,海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执法案例,涉及儿童玩具、电动自行车、计量公平、养生保健等多个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通过曝光违法违规行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切实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案例一:海门某儿童玩具租赁服务部经营无3C认证儿童玩具案
【案例简介】
2025年3月16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匿名投诉举报,对海门某儿童玩具租赁服务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游艺机投币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塑胶“扭蛋”儿童玩具,均未标注3C认证标识,当事人现场亦无法提供相关3C认证相关材料。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大号“扭蛋”40个、小号“扭蛋”400个,涉案玩具货值金额共计32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儿童消费领域典型的违反3C认证管理规定的案件,具有鲜明的行业警示意义。从法律层面来看,3C认证是我国针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儿童玩具作为直接关系未成年人安全的产品,纳入3C认证管理范畴是法定要求。当事人经营未取得3C认证的儿童玩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5月7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力度,聚焦儿童玩具、文具、食品等未成年人消费高频品类,加大对游戏场所、母婴店、租赁服务部等经营主体的抽查频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化“执法+整改”全链条管理,在依法处罚的同时,通过“回头看”检查督促当事人彻底整改。持续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结合典型案例向经营者普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知识,明确经营责任边界,提升行业整体合规水平。
案例二:如东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案例简介】
2025年4月1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受南通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管辖,对如东某电动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查获13辆车身加长、电池仓空间容量增大的电动自行车,该批车辆外观与合格证标注的外形简图不符。经查,当事人共从无锡某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购进该品牌电动自行车29辆,其中11辆已销售至海门各门店并被扣押,涉案车辆货值金额共计777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900元。经检验机构检测,该批车辆尺寸限值(鞍座长度)、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案例评析】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6月11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出行安全,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批发、销售全链条市场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质量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通过全链条溯源执法,既对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也推动了生产源头的质量监管,倒逼经营者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标准。
案例三:海门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案
【案例简介】
2025年1月22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海门某水产品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具备作弊功能。经查,该计价秤可通过按动“精”“品”等按键及“8”“5”“2”“7”“去皮”的固定顺序开启作弊功能,篡改显示重量、标注虚假物重。
【案例评析】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4月18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至涉案集贸市场管理方,并对其管理方开展行政约谈,督促其履行计量管理主体责任。
【案例启示】
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鬼秤”等作弊计量器具的使用,严重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损害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本案的查办,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计量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快速立案、严厉查处,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同时,执法部门对集贸市场管理方的约谈,推动了市场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形成了“经营者自律+市场方管理+监管部门监管”的计量监管合力,切实维护了集贸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海门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案例简介】
海门区某养生保健服务部以“免费试吃”为噱头,吸引老年消费者参与线下推介活动,通过现场讲解、视频宣传等方式,向老年群体推介“国豫堂牌破壁灵芝孢子粉胶囊”“国豫堂牌牦牛骨髓肽粉”等产品,并虚假宣称上述产品具有治疗心慌、气短、亚健康,调理血脂,预防脂肪肝,可作为肿瘤治疗辅助用药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上述产品实际为保健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当事人的相关宣传无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虚构产品功效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例评析】
当事人利用老年群体对健康的迫切需求和信息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通过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老年消费群体是消费权益保护的重点群体,“银发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规范的市场环境。本案的查办,不仅对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也为老年消费者敲响了警钟,提醒其面对“免费试吃”“会销讲座”等宣传场景时保持理性,警惕夸大、虚假的产品功效宣传。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聚焦老年消费市场,加大对养生保健、食品药品等领域虚假宣传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老年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