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聘用、管理,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人民调解法》《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区、镇、村三级和各专业对接调解组织聘用,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取得相应工作补贴的调解人员。
第三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日排查制度,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线索,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有效化解;
(三)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方式方法,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约定义务。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四)做好法治宣传教育,注重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五)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隐患,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六)主动向所在地党委政府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七)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有关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
(八)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与解聘
第四条 按照区级2名;镇级56名(按实有人口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中,海永2名,临江、三厂3名,海门街道含滨江街道、江心沙、水上纠纷调处工作站13名,其余镇5名);村居297名(每个村居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公安派出所配备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34名(每个派出所2名)。法院配备诉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14名。各区级专业调处工作站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各调解组织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按照实战实效原则在配额范围内统筹聘用。
第五条 区级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由区司法局和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实施,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镇(街道)和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由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当根据辖区内调解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聘用。具体聘用方案由各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依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以及《人民调解法》制定,报镇(街道)党委、政府和区司法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批准后实施。诉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由区人民法院组织实施。区级专业调处工作站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由对应职能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办事公道,有较高群众威信,热爱人民调解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应的知识水平;
(五)通过岗位培训,取得人民调解员资格;
(六)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一般为1-3年。60周岁以上的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八) 优先选聘具有法律工作经历、群众工作基础的人员;
(九)在职公务员、事业人员、村居干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等不得聘用,如安排到调解岗位,不得兼职取酬。区、公调对接、诉调对接、专业站、镇(街道)、村居专职调解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
(一) 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 被开除公职的;
(三) 依法被列为失信联合惩罚对象的;
(四) 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五)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三)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四)严重违反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安排,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七)自愿申请辞职;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的。
第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应按照《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酬
第十条 建立区、镇(街道)、公调、专业站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补贴+个案奖补”取酬方式。
“基本补贴”为每人每年2万元。
“个案奖补”按《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镇级专职调解员考核办法><南通市海门区社会矛盾纠纷个案奖补办法>的通知》(海委政法〔2023〕25号)文件相关规定实施。对于特别重大或群体性纠纷个案补贴(指化解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的纠纷、领导交办的重大纠纷、国、省字号信访矛盾纠纷及涉法涉诉信访矛盾纠纷,经过反复多次调解成功,当事人息访停诉,形成规范调解卷宗并及时录入人民调解管理平台的矛盾纠纷),采取一事一议,由政法委、司法局、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信访局集体研究确定补贴金额。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司法所加强村级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充分发挥村级调解员人熟、地熟优势,强化矛盾纠纷信息收集,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补贴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补贴标准实施,由镇街财政保障。
第十二条 区政府对镇街聘用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进行“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总额为29.7万元,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委政法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根据各镇街“一升四降”年度考核排名,分别给予奖补。以各镇街实际配备的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数*1000元为基数,对排名1—3名的镇街按照基数上浮10%进行奖补;对排名4—6名的镇街按照基数进行奖补;对排名7—11名的镇街按照基数下浮20%进行奖补。奖补经费总额超出29.7万元的部分,相应核减7—11名镇街的奖补数额。
第十三条 区人民法院、司法局、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诉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补贴每人每年2.5万元,管理、个案奖补按《驻法院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海法发〔2019〕61号)、《专职人民调解员“一案一补”实施方案》(海法发〔2021〕120号)文件规定实施,基本补贴、个案奖补等费用从法院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聘用区、镇(街道)和公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补贴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聘用区级专业调处工作站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本补贴费用由相应职能部门从现有部门经费统筹列支。区、镇(街道)、村居、公调对接、专业调处站调解员个案奖补费用由区级财政保障纳入区委政法委预算。
第十五条 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员补贴。区、镇(街道)、公调对接、村级专职人民调解员基本补贴由区委政法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考核,经审核后下拨,各镇(街道)要专款专用。
四、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区,镇(街道)、公调对接和村居,诉调对接、专业调处站专职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区、镇(街道)、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负责聘用、学习、培训、案审、考评、奖惩等。
第十七条 各区、镇(街道)要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岗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并督促调解员遵法守纪、勤奋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区、镇(街道)、公调对接和村居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由区委政法委、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牵头,根据《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镇级专职调解员考核办法><南通市海门区社会矛盾纠纷个案奖补办法>的通知》(海委政法〔2023〕25号)文件组织开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贴、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诉调对接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调处工作站专职人民调解员由法院及各职能部门组织考核,结果报区司法局、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调解工作实绩(数量、质量、排查情况、调处成功率)、遵守调解纪律、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有计划地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区级层面,通过集中轮训或远程培训,每年举办2期业务培训。镇(街道)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组织不少于2期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人身保护,鼓励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位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等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有关规定,每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十佳金牌调解员”“十佳调解能手”评选,奖励金额分别为1000元和500元。
五、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