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0095 分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10号
成文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19-01-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0095
分类: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 海政办发〔2018〕110号
成文日期: 2018-12-24
发布日期: 2018-12-2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1-04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海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事业单位履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新要求,不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行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辅助性、临时性、事务性、可代替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方式完成,由购买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岗位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种运行方式。

第三条  全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以完成本单位职责、业务范围内辅助性、临时性、事务性、可替代性工作的,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涉密岗位等不得购买服务。

第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需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须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岗位及限额数。购买服务岗位一般限定为协管协勤、办公辅助以及经市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其他岗位。人员限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上级规定以及申请单位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综合确定,并报市委、市政府同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食堂运行等需要政府购买从事保安、保洁、膳食等服务的,不再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人员限额,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解决。财政拨款单位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工作实际核拨项目经费,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保安、保洁、膳食等服务人员招聘规模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买服务必须遵循工作急需、从严控制、事前报批、规范购买、跟踪管理的原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市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的监管职责。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认定及限额数量审定;健全完善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对申请单位购买服务岗位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单位购买服务岗位用工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用工管理、绩效考核等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负责劳务服务公司的资质管理;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拟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薪酬等经费标准和调整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购买服务单位经费预算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配合市机构编制部门对购买服务岗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因工作需要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批。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审批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及限额。

(三)招聘。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凭市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限额使用审批表》(附件1),制定招聘简章,报市人社部门核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相关规定,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确定被派遣劳动者。招聘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觉悟高、大局意识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具备岗位必须的学历、专业知识和技能;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需符合国家对职业资格的要求;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根据岗位特点,适宜安排公益性岗位的部门和单位在政府购买服务招聘时,应提供不少于拟招聘总数30%的岗位,专门面向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人员、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失地农民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困难群体招聘。

(四)派遣。由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与劳务服务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具体人员、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财物损坏赔偿约定等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标准按照《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人员薪酬方案》的标准执行。

(五)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务服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六)备案。申请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填报《海门市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岗位使用花名册》(附件2),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实施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同时携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到市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七)经费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管理费等。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单位经费预算。

(八)支付报酬。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评估,按派遣协议规定的时限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劳务服务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结合考核评估结果,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岗位一般按年核批,确需购买服务的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之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次年需购买服务岗位的申请。

第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劳务服务公司和购买服务单位的双重管理。劳务服务公司主要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购买服务单位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年度考核由劳务服务公司会同购买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以购买服务单位为主。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与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劳务服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服务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购买服务条件的;

2.严重违反购买服务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购买服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6.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需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与劳务服务公司、政府购买服务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购买服务的单位与劳务服务公司发生劳务派遣协议纠纷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解决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政府购买服务原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本单位岗位规定限额的,人员只减不增,原经费渠道不变。原未纳入合同管理的,按规定纳入合同管理。原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或市长办公会讨论核批,自行聘用人员的单位,提供自行聘用依据及人员名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今后要做到只减不增,逐年消化,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市机构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每年要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岗位情况,列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机构编制责任审核的重要内容。各购买服务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岗位工作的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举报电话、领导信箱的作用,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对购买服务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定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凡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服务岗位的单位,市人社部门不予进行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鉴证,市财政部门不予预算经费,市监察委对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镇购买服务岗位用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目前在岗人员名单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纳入实名制管理。今后凡需要招录购买服务人员,参照本办法履行申请、核批、招录、备案等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政办发[2018]1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