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委托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年4月28日)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基层为民服务能力、全面推进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苏办发〔2020〕1号)、《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通办发〔2020〕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按照权责一致、有序推进的原则,将面广量大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权限委托至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实现就近办理,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登记效率,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便利化程度。
二、委托事项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备案)、注销、迁移登记。
三、实施步骤
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行使个体工商户登记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完成时限:2022年9月底前)
1.人员要求。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量较大,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辖区内近几年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登记注册岗位培训,能胜任登记注册工作,且至少有一名为专职正式在编人员。
2.设备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需接通区统一电子政务外网,并配备相关办公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复印、扫描设备)。
3.场所要求。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进驻所辖为民服务中心大厅,合理设置窗口,实行集中对外服务。
(二)实施阶段(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
1.岗前培训。区行政审批局应组织对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选定的从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工作人员,就业务知识、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业务进行培训及考核。经考核通过的工作人员方具备上岗条件。
2.工号开通。区行政审批局负责为具备上岗条件的在编专职人员开通业务工号,授予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权限。被授权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业务工号和密码,使用与本人姓名相匹配的业务工号登录江苏省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业务,严禁将业务工号提供给他人登录使用。因业务工号、密码保管不善,被他人非法使用,或者擅自将业务工号、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一律收回工号授权,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协议签订。区行政审批局与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依法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力、责任等方面内容。委托协议书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起草,区司法局负责做好指导和审核工作,委托协议书经双方签订后报区司法局备案。
4.正式运行。2022年11月1日起,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正式履行个体工商户登记职能,统一使用区行政审批局定制的登记注册专用章。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委托事项运行的指导服务,帮助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做好事项的承接运行。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主动对接,使用标准的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依法依规承担承接事项职责,接受指导和监督。
5.公告公示。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将委托事项向社会进行公告。从正式运行之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由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办理,区行政审批局业务大厅原则上不再办理该项业务。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承接事项的公示和宣传工作,确保受托事项平稳过渡。
(三)完成阶段(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1.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作为受托主体,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应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过程和结果负责。要及时化解因登记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众信访工作,积极应对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承担因违法或超越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2.区行政审批局和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运行跟踪、监测和反馈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委托登记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登记行为,确保严格依法依规登记,提供优质高效登记服务。区行政审批局要在委托事项正式下放2个月内,开展一次委托事项办件抽查,并在日后持续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加强日常登记质量评审,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行政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区行政审批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平稳有序推进事项委托工作,确保委托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协同、密切配合、无缝衔接,确保委托事项顺利落地。区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帮助,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主动沟通配合,完善为民服务中心的建设,提升承接能力。
(三)强化责任督导。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行政审批局要将登记事项委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区纪委监委要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委托、承接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推进不力、进度缓慢、运行不良的单位予以通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