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30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8号
成文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2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19-06301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办发〔2019〕58号
成文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12-25 字体:[ ]

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关于切实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群租房是指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租住人数10人以上(含),成套住宅中按间出租给4人以上(含)非亲属关系的成年人,或出租给2个以上(含)家庭居住,且人均租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非成套住宅人均租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的出租房屋。群租房安全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平安稳定。2019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紧紧围绕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安保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行动,积极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发现整改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查处打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群租房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出租人、承租人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堵塞消防通道、私拉乱接电线、电动车随意充电等隐患突出,相当数量的隐患还没有得到消除,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集中整治与长效建设相结合,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实的措施,扎实有力抓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从严管理,按照“零懈怠、零容忍”的要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教育等各种手段,及时发现、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坚持因势利导、保障民生,注重把握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行严格管理与疏导服务并重,建立健全规范有序、方便群众的管理秩序;

3.坚持强化责任、综合治理,既要强化属地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又要统筹整合管理资源力量,形成统分结合、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工作目标。

1.群租房和居住人员底数清、情况明,群租房发现登记率达100%,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率达95%以上,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明显加强;

2.涉及群租房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严厉查处,安全管理秩序、租赁市场秩序和租住环境明显改善;

3.群租房中的住房、治安、消防、电气等安全隐患显著减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率达100%,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恶性案件事故;

4.群租房安全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管理资源和力量得到有效整合,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工作责任

1.属地政府责任。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地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整合力量设立办事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各类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等辅助力量,组织实施群租房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

2.相关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履行监督指导职能,以彻底消除群租房安全隐患为主要目标,明确工作职责任务。

(1)市公安局:主要负责群租房治安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依法查处打击涉及群租房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排查发现群租房及其安全隐患,及时采集录入相关信息,对非管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通报主管部门和单位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2)市住建局:主要负责群租房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掌握房屋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群租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对群租房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及时移送市城管局进行查处;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做好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指导供气、供水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用气、用水安全管理工作,为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

(3)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对群租房涉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建设等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查询群租房不动产登记信息等。

(4)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对住建局移送的群租房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群租房涉及的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

(5)市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上级群租房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组织指导区镇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宣传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整改消防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群租房密集区域推广建立微型消防站和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装置,配置简易逃生器材和简易消防设施。

(6)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协助做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7)市司法局:主要负责协调指导涉及群租房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

(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群租房租赁价格行为和相关经营行为监管,依法查处房屋中介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和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无照从事房屋中介和利用群租房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对房屋租赁相关企业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进行公示。

(9)市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将群租房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落实网格员力量常态化开展日常走访巡查、“梳网清格”,协助有关部门排查发现群租房及其安全隐患,在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应用平台中及时采集录入相关信息。

(10)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按规定对群租房重大安全隐患突出的区镇、部门和单位进行挂牌督办,推动落实属地、部门、单位整改责任。

(11)市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对涉及群租房的供电企业资产供配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对群租房及其内部用电安全隐患治理提供相关数据、技术支持;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群租房,配合相关部门实施断电措施。

(12)市教体局:主要负责对学校周边涉及师生群租房的线索进行排摸,加强对学生和家长的安全教育。

(13)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通过12345在线服务平台,受理涉及“群租房”举报线索,及时转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分流交办、结果反馈等工作。

3.相关主体责任。依法落实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的相关安全责任。

(1)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房屋符合房屋建设、使用、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及时核对并报送承租人信息,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在租赁期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承租人:应当如实提供身份信息,在租赁期间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房屋,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安全管理的行为;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要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居住证;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要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3)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主动遵守租赁房屋有关规定,依法开展居间代理活动,核验出租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引导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出租房屋的产权人、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巡查,维护管理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全面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1.开展联合整治行动。从现在起至2020年3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群租房安全隐患联合整治,由市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电力公司按照各自分工,确定整治主题,分别牵头组织开展为期4个月的专项行动,深入整治治安、住房、消防、电气等方面突出安全问题。各地特别是群租房数量较多的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海门高新区、三厂工业园区,要按照全覆盖、滚动式、无死角的要求,全面清理登记群租房,深入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加大对群租房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形成声势,取得实效。

2.全面深入排查摸底。要统筹整合社区民警、协管员、网格员、水电气抄表员等力量和数据资源,突出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校园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安置保障房小区等群租房集中的重点部位、重点地区,采取入户走访、数据分析等办法,全面深入开展群租房排查梳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力求房屋底数清、房屋结构清、居住人员清、安全隐患清、违法租赁情况清。要将排查梳理出的各种安全隐患,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智能应用平台或12345平台,抄告流转至区镇和主管部门,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明确督促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期限,确保按期整改到位。

3.严格整治安全隐患。对排查发现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群租房,要按照社会公众活动场所进行管理,推动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对排查发现心态失衡、行为失常、非正常上访、有暴力犯罪前科等重点人员,市公安局要纳入管控视线。对精神病人,各区镇要及时落实帮扶和管控措施。对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屋中介机构,市住建局要督促整改,依法予以处理。对群租房不符合安全、防灾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群租房涉及违法建设和改变房屋结构等行为,市住建局、城管局要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对群租房涉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占地建设等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进行查处。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群租房,市消防救援大队要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非法房屋中介机构以及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依法查处取缔。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市司法局要会同相关单位及时落实化解措施。

四、加快推进安全管理长效建设

1.强化组织领导。参照省政府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置,市政府成立相应领导小组,由胡文瑞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局。各区镇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群租房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要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共同做好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群租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普及安全防范基本知识、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着重抓好出租人、承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全面告知应当承担的法律和安全责任,增强其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在集中整治行动中,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切实增强宣传的社会效果。

3.优化管理机制。要按照社会化、智能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租赁住房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登记信息、网络平台房屋租赁登记信息,以及水电气用量异常等群租房相关数据的采集汇聚和共享应用。搭建数据研判模型,及时发现异常、可疑信息,精准引领群租房安全管理。要依托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将群租房安全管理纳入全要素网格,认真落实管理力量和管理措施。要全面推进门楼牌标准地址清理整治,学习借鉴外地流动人口集宿区建设、群租房“身份证”管理、“二维码”管理等经验做法,认真总结网格基础信息核查“清仓见底”专项行动经验,经常性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努力实现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社会化、规范化、信息化。要积极探索群众提供出租房屋信息、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群租房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氛围。

4.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层层落实群租房安全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问责有人。要定期研究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市级每季度研究1次、区镇每月研究1次,遇有重大事项随时进行研究,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集中整治期间,市政府将组织力量深入各地明查暗访,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推动安全管理措施落地落实。要强化激励导向,将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平安综治考核范围,对安全隐患整治不力、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或者因失职失察发生重大安全案(事)件的,坚决倒查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责任。

5.强化信息报送。各区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专职联络员,并于12月13日前将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送至市群租房安全管理办公室(联系人:谢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联系电话:69862569)。整治期间,各地各部门要注重信息的搜集上报,留存相关工作资料,建立群租房安全管理专项工作台账。每月9日、19日、29日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排摸的群租房明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阶段性工作情况,2020年3月25日前报送集中整治工作总结。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

附件:海门市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海门市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胡文瑞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汤健巍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刘志凌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施  泉   市住建局局长

李  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施海东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袁  源   市供电公司总经理

成   员:祝卫兵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王建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马建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

袁春华  市城管局副局长

曹慧中  市教体局副局长               

陈启兵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红杰  市行政审批局局长

顾俊军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孙卫星  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孙卫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海政办发[2019]5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