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
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为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央、省市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在产业发展、粮食生产、渔业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一、提升农产品稳产保供能力
(一)优质稻米产业发展
1.筛选培育优质水稻品种。支持和鼓励本地企业同科研院校合作,开展水稻种质资源筛选培育,并建有100亩(含)以上水稻品种测试基地,给予培育单位20万元奖补资金。
2.开展粮油高产竞赛。为进一步提高关键技术到位率,提升全区粮油生产水平,开展区级粮油高产竞赛活动,打造一批“稻麦”“豆油”周年丰产方。对在区级粮油高产竞赛活动中获评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的种植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
(二)设施园艺标准园建设
3.“菜篮子”生产基地提档升级。对当年新建连栋钢架大棚100亩(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新建20亩)及以上,每亩给予2万元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上限为200万元;当年新建玻璃温室面积达10亩及以上,每亩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主体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对新获评省(市)级各类标准园、绿色蔬菜产业基地每个分别给予一次性成果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现代渔业提升
4.渔业互助保险。渔业雇主责任互助保险保额达到80万元的,区财政按照省财政标准1:1配套给予保费补助。
5.渔业安全生产救助。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等级,对参与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搜救行动的搜救单位(船舶、船主)每次给予1.5万元-3万元补贴。搜救单位(船舶、船主)每有效救回一名渔业从业人员的,给予0.5万元奖励。
(四)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
6.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被认证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基地规模20亩以上,含有机转换认证)、省级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每个分别补贴4万元;绿色食品续展、有机农产品保持认证每个证书分别补贴3万元。对当年绿色优质农产品比重达到95%以上的区镇一次性奖补3万元;比重达100%的区镇一次性奖补5万元。上述奖补,优先使用上级资金,上级补助标准高于本级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低于本级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本级补足。绿色食品生产主体要在显著位置设置绿色食品标识标牌。新申报的有机食品需通过中绿华夏认证。
二、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一)果蔬产业
7.培育农作物新品种。对完成农作物新品种登记或申请获批新品种保护的本地农业科研推广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二)畜牧产业
8.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与科研院校开展海门山羊产学研合作,促进海门特色农业新成果集成和转化推广,在协议期内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给予每年50万元经费补助。
9.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对获得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的生猪屠宰场,根据上级下达的奖补资金,区级按照1:1配套奖补资金,区级最高奖补不超过30万元。省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企业认定名单和认定时间以上级发文为准。
10.畜牧业奖补。通过国家级、省级动物疫病净化评估的养殖场,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通过评价或验收的单位名单以上级发文为准。
11.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对完成保种任务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或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每场补助工作经费30万元。
三、促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12.推介活动。对由区镇(街道)牵头举办、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特色农业推介活动,给予每次10万元补助。安排150万元用于区政府主办的农业双创大赛、十佳新农人选树、农民丰收节等重大活动,据实列支。
13.展销及评比。对由区农口部门组织参加的各级(海门区内除外)各类涉农展示展销会的主体,给予每次0.3万-1万元补贴,涉及展会展位费的,另外据实列支;对在省部级(含)以上组织的各类农展会上获奖的单位奖励3万元。对参加省市级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粮油、园艺类产品展示、品鉴与推介活动的生产经营主体(科研单位),获评比最高等次奖的,省级每个奖励0.5万元,市级每个奖励0.3万元;获其他等级奖的,省级每个奖励0.3万元,市级每个奖励0.2万元。以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为奖补依据。
14.品牌奖励。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当年度被列入中国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被列入江苏省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奖励8万元;对当年度被列入南通市农产品品牌目录的单位奖励3万元。
15.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鼓励在海门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对入驻50个(含)以上本地农产品电商主体、年线上销售农产品超亿元的平台奖励100万元。培优育强农产品电商主体,对年线上销售农产品超1000万元的电商主体奖励10万元。对农文旅融合项目、农业农村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等奖励扶持进行“一事一议”。
16.奖励农产品应税销售。对当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免税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
四、开展富民强村帮促
(一)农业经营主体
1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定。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奖励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复核认定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
18.新型合作农场补助。对村集体经营连片200亩以上的新型合作农场,经申报并经区级认定后,区级财政给予每年每亩200元的补助。对上年村营收入排名全区后30位的村,区财政当年给予新型合作农场每亩100元的增加补助(已经享受强村加油站等扶持政策的村除外)。
(二)村级集体经济
19.财力贡献奖励。根据《关于鼓励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的十条政策措施》(海办〔2023〕64号)文件精神,对2023年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区统计局口径)提供资产、资源和服务的,给予村集体财力贡献奖励。
20.土地流转履约保险保费补助。对参加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已缴纳保险费,形成已生效的土地流转履约保险合同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实际缴纳土地流转履约保险的保费的50%进行补贴。
(三)农业农村创新发展
21.鼓励农村创新创业。对参加南通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举办的农村创业创新竞赛、评比、选拔等活动获表彰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奖励。获得南通市一、二、三等、优胜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0.5万元;获得省级(含)以上一、二、三等、优胜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乡村振兴百村示范、农村人居环境千村整治
22.乡村建设行动。区财政安排2800万元对乡村振兴示范建设行动进行奖补;安排3500万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和长效管护奖补。
五、相关要求
23.本文件所涉奖补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镇(街道)组织立项申报,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奖补建设项目的后续管理由属地区镇(街道)负责;其他奖励,由区镇(街道)组织申报,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审定后报区政府。
24.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奖补对象,必须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凡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取消所有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处理。
25.对近三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工作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涉及国家省市环保督察违法典型、违规乱占用耕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等问题和涉及本区公职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享受各项奖励和补贴。
26.申请享受本文件财政扶持资金的对象,原则上为南通本地户籍人员或在本地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
27.区财政局依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筹集资金,统筹使用。区主管部门要实行总量控制,加大对奖补项目建设进程的指导、监督力度,提升预算执行效率和财政扶持项目绩效。
28.本扶持政策中所需资金,如有上级资金,则优先使用上级资金。
29.本文件所涉奖补项目,必须按照《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农业项目管理办法》(海农发〔2020〕312号)相关要求实施。
30.凡本文件中涉及的扶持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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