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南通市海门区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和保障标准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区城镇户口满3年(含)。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4099元(不含)(其中,低收入家庭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640元),且家庭人均资产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收入审核按照《海门市城乡社会救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海政规〔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本区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5.夫妇双方平均年龄满28周岁(含),单身满30周岁(含),孤儿年满18周岁(含)。
6.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符合上述条件的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多子女家庭、劳模家庭、长江退捕渔民家庭优先予以保障。
(二)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自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院校毕业不满5年(不含)。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正常缴费。
4.申请人家庭及父母在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5.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6.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和人才购(租)房补贴。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区已办理居住证,且证件有效使用期累计满3年(含)。
2.已与海门街道辖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含)以上。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四)环卫工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区环卫部门签订合同,并从事一线环卫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环卫部门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五)公交司机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公交公司签订合同,并从事公交司机工作满2年(含)。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海门街道范围内,无房或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不含)。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备汽车,且在申请时前两年内无自备汽车过户行为。
4.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需经租赁备案。
5.申请时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
由区公交公司统一申请,统一签订协议,统一缴纳房租,并负责对纳入公租房保障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相关变更情况(工作和房屋租赁)反馈至住建局。
二、申请对象住房面积保障标准
按照中等偏下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中以城镇户籍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30平方米;2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住房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申请家庭被认定的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三、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于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月租赁补贴:
1.低保家庭海门街道补贴20元/平方米,其他区镇补贴12元/平方米。
2.低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5元/平方米,其他区镇补贴8元/平方米。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海门街道补贴10元/平方米,其他区镇补贴6元/平方米。
根据国家“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的精神,将符合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月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租住在海门街道的每月补贴300元,租住在其他区镇每月补贴180元。租赁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中列支。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被保障家庭租金缴纳标准
对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的被保障家庭,价格部门经调查提供的主城区(开发区)商品房(多层顶楼)的市场租金水平为14.5元/平方米,现采用10元/平方米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具体标准如下:
(一)保障面积内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免收租金。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1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二)超出保障面积以外租金标准
1.低保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30%。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50%。
3.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市场租金的70%。
(三)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
(四)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确有实际困难可酌情安排实物配租,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70%。
上述标准因申请人情况特殊或存在争议的,由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审核决定。
五、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
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分级分类轮候,届时将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家庭情况综合制订配租方案,并经区公共租赁住房部门联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公布。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
申请人、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根据《海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政规〔2016〕12号)文件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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