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街管委会(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切实改善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待遇,扎实做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辞民办教师发放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稳定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2〕16号)和《关于做好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13〕1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发放对象
1.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被辞民办教师,目前仍在农村生活且年满60周岁的按月发放生活补助。未满60周岁的,从到龄后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生活补助。
2.已经按月领取生活补助的被辞民办教师和离岗退养民办教师、2012年8月29日前去世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不属于生活补助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和计发时间
1.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按其从教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20元的标准计发。生活补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同类人员退休待遇的提高逐步提高。
2.生活补助从2012年9月开始计发,2012年9月已超过60周岁的,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
三、资金筹措与发放渠道
1.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措解决。
2.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由乡镇、区街按标准进行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生活补助由原任教地发放。
四、申请认定程序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认定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透明公开”的原则进行。具体申请认定程序如下:
1.个人向原任教所在乡镇、区街成立的农村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原始证明材料。
2.乡镇、区街认定工作小组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整理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在查阅民办教师原始档案和走访调查的基础上,对个人申请材料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4.审核认定结果在市、镇、村三级公示两周,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南通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五、职责分工
各乡镇、区街要成立农村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农村原民办教师的个人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对经审核认定的原民办教师按月发放生活补助;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生活补助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至乡镇、区街。
六、工作进度
1.2014年1月,制定出台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申请认定办法,生活补助发放对象和具体标准,补助发放办法和资金筹措方法,建立生活补助发放机制,并报南通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2.2014年2月,完成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认定工作。
3.2014年3月,开始发放农村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
海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