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3-06812 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1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3-06812
分类: 工业、交通\机械制造与重工业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10-07
发布日期: 2023-10-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0-11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7日


关于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政发〔2023〕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海门新实践,在享受上级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1.推进企业梯度发展。(1)对当年入库税金实现增长且税收贡献率不低于1%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应税销售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分别奖励15万元、50万元、80万元、160万元、320万元、500万元,新增50亿元及以上的,奖励800万元。(2)对当年入库税金正增长且新增应税销售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规上服务业重点行业在库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3)对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且增幅高于10%的限上批发业纳统企业(不含当年首次入库的限上批发业企业),按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净增量的0.03%给予奖励;当年应税销售收入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高于10%的限上批发业纳统企业,按应税销售额的0.03%给予奖励;对当年首次入库的限上批发企业,应税销售超1亿元,按应税销售0.03%给予奖励。对年度应税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且增幅高于10%以上的限上零售业纳统企业(不含当年首次入库的限上零售业企业),按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净增量的0.2%给予奖励。对年度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增幅高于10%的限上住宿和餐饮业纳统企业(不含当年首次入库的限上住宿业和限上餐饮业企业),按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净增量的1%给予奖励。对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下降的部分在本年增量中予以扣除。同一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参与部门:区统计局)

2.促进小微企业进规模。(1)工业、服务业:对当年被南通认定为月度新进规模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入库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5万元;年度确认为老企业新进规模的企业奖励3万元;被南通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企业,奖励上浮10%;首次进规的工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超5000万元(含)的,另外奖励5万元;属于规上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且进规标准为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上浮30%、20%、10%。此条款与其他条款就高不重复奖励。奖励兑现时,若企业已申请退库,入库奖励不予拨付。(2)批零住餐业:当年新增的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奖励基数分别为10万元、6万元、5万元和5万元;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入库的,奖励系数分别为1.3、1.1、1.0和0.8。企业所获奖励金额=奖励基数*奖励系数。年度确认为老企业新进限上库的企业奖励3万元。年度首次入限上大个库的个体工商户奖励0.5万元。该奖励当年发60%,第二年发剩余40%。若奖励兑现时,入库单位工商登记状态为注销(吊销)的或申请退出限上库的,入库奖励不予拨付。(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参与部门:区统计局)

3.支持企业设备投入。围绕产业高端推进、鼓励企业增加有效投入,对在南通设备补助政策范围外,一年内新增设备投资额超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及生产型服务业企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其中,对经认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按15%补助;为体现企业设备投入绩效,采取分段式兑现,即在生产设备投入正常运转,经审核认定后兑现补助的50%,在企业(项目)新增应税销售达到生产设备投入额的两倍以上时,由企业申报、经审核认定后再兑现补助的50%。原则上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4.提升企业信息化水平。加快两化融合体系建设,对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A、AAAA、AAAA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奖励。加快企业智能化转型,对认定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5G全连接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领航应用案例,按国家级、省级两个级别,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推动企业上云用云,对认定的省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9万元奖励。加快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认定的省级大数据应用、区块链应用、两化融合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工业电子商务应用示范、软件名园、大数据产业园、软件企业技术中心、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培育库企业、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加强企业信息安全建设,对认定的省级工业信息安全防护1星级、2星级、3星级、4星级、5星级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5.支持企业上市挂牌。(1)规范性成本补助:对入轨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性成本支出,按“一企一议”给予企业补助,最高补助限额1000万元。(2)境内IPO上市:按照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证监会受理、成功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3)境外上市:对在境外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不低于80%的募集资金投向我区项目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4)引进上市公司:对区外优质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且取得上市控制权并承诺注册地三年不变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5)新三板挂牌:鼓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完成挂牌后给予50万元奖励,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后按照上市奖补标准补齐差额。(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6.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1)配股增发:对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按投资在我区实际到位资金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2)分拆上市:对符合分拆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境内成功上市,按照第5条政策给予奖励。(3)二次上市:对上市公司在境内或境外实现二次上市的,成功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与南通奖励不重复享受。(责任部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财政局)

7.鼓励质量强企。对新获得海门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江苏精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8.鼓励标准制定。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专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资助经费15万元。新完成国家级团体的团体标准、省级团体的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研制项目,作为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标准经批准立项后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实施发布后,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6万元,对新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级团体的团体标准、省级团体的团体标准、省地方标准研制项目参与起草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9.打造外贸发展新业态。积极实施跨境电商“墩苗”计划。对在先进地区设立的跨境电商驻外产业园,连续三年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分别超80万美元、150万美元、200万美元(数据留在海门)的每年给予不少于150万元的扶持,专项用于产业园内房租、物业管理、水电费用等支出。(责任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

其它

1.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后续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再行优化调整。

2.本意见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海注册成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须诚信守法,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当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及申报奖励时查询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3.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上级各类奖励资金,上级和本级奖补政策从高适用享受,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低于本区的部分由区财政补差。

4.税务检查查补的部分(罚款和滞纳金)及企业已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退返的部分不计入当年入库税金总额。

5.本意见中,税收贡献率=当年入库税金总额/当年应税销售总额*100%,其中应税销售、入库税金均以税务部门核定数据为准。

6.对参与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化资金扶持政策,原则上按照A类企业110%、B类企业100%、C类企业80%的比例进行兑付,D类企业不得享受相关奖补政策奖励。

7.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三年内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公示,同时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

8.涉及的奖补资金根据区与乡镇、园区财政体制分担。

9.本意见由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承担。


相关文件:《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相关文件解读:《市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促进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解读:《关于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图文解读:《关于支持制造业倍增和服务业繁荣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

海政发〔2023〕1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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