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59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2-04459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区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2〕8号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5-1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2 字体:[ ]

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南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围绕勇当省市“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排头兵,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切实担负起“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示范区”的重大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海门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第三条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始终牢记“国之大者”,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践行、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第四条区政府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便民高效,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五条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六条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区长出差出访、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第七条区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第八条区政府及工作部门要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九条坚持依法行政。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十条坚持科学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决策的质量。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协商民主相关要求,加强与政协民主协商,完善政府协商机制,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十一条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十二条坚持求真务实。弘扬“真抓实干、马上就办”工作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三条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建设廉洁政府。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设诚信政府。

第四章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政府专题会议制度。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长确定,或由副区长、相关单位提出,报区长确定。所有提交议事决策的事项,相关副区长和工作部门会前都要专题研究,形成具体的工作意见。

第十五条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决策部署。

(二)通报情况,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视情可召开区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安排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区司法局、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涉及的部门、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区政协相关领导同志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相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通过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需向区委请示、报告,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向区政协常委会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通过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措施,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

(六)听取政府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七)讨论决定请示区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九)通报和讨论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由区长决定临时召开。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单位应当按程序进行申报,并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议题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相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区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择时召开。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协调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各区镇(街道)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决定经分管副区长专题协调后仍需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不需要经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区长认为需要提交区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八条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召开,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研究、协调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区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政府相关条线重要专项性行政事项。

(二)提前听取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请求区政府协调推进的具体问题。

(四)研究部署临时性、阶段性重点工作以及突发性事件。

(五)其他需要纳入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均需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经征求各相关副区长意见后,按程序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若有决策事项需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备忘)的,由参加或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主持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区政府领导签发。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资金安排、政策调整、审计事项、重大项目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区长审定。

第二十条各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相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副区长审定。

第二十一条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根据需要也可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报区长批准。副区长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原则上不得要求各区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区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邀请各各区镇(街道)的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

第二十二条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上述会议,需向区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参会人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为本单位的一致意见。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风会纪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召开政府系统各类会议要注重实效,厉行节约。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努力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规格和时间。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章公文处理

第二十四条严守行文规则。各部门、各区镇(街道)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行文前要认真沟通,行文时一事一请、不得一文多请;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区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不符合报文规范的,作退文处理。

第二十五条规范办文流程。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各委办厅局、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等单位的文件和明传电报,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责和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阅批后,按自上而下的方式呈阅;报区政府的请示和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阅批后,按自下而上的方式呈阅。

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公文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呈报区长。

第二十六条严格签发程序。区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由区长签署。区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和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签发。报市的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情况信息,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由区长签发;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报经区长和分管副区长同意后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文件,报区长同意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七条控制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除涉及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区镇(街道)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坚决压缩文件篇幅,突出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

第二十八条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须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印发。各部门拟提请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须一并提交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征求意见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提高办理时效。对区政府批办或者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相关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单位意见;需要主办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要抓紧会商,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当先说明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印鉴管理

第三十条海门区人民政府印鉴、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鉴由区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管理。采取防范措施,保证安全,印鉴的保管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第三十一条严格印鉴审批制度,除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发文外,其他凡使用印鉴,均须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填写用印申请单,按流程逐级审批。使用海门区人民政府印鉴须由副区长审核,报区长审签。使用海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鉴须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三十二条加强用印档案管理,用印后的文件底稿、附件、用印申请单等相关资料由区政府办公室妥善保管,定期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第三十三条印鉴应在管理人员的办公室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异地使用的,须经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七章内外事活动制度

第三十四条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不在部门或区镇(街道)兼职的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区镇(街道)举办的各类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

第三十五条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区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区长出访,经区委书记同意,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副区长出访,经区长同意后报区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访,逐级报相关区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审批。

第八章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各环节,认真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努力做到真督实查、能督会查、深督严查,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七条突出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委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督查,常态化做好区委区政府领导交办事项、会议议定事项的日常督办,深入开展针对特定领域以及基层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专项督查,确保各项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第三十八条建立健全“督查、交办、反馈、回访”的督查闭环管理机制,强化督查与考核相结合,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在区政府办公室内树立“全员抓督查”理念,更多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督查,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严格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推动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并举。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未经区政府指定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第九章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自觉践行、忠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持续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本领,增强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作为,全面提升履职尽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十一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全面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严守廉洁从政规定,恪守亲清政商关系,加强家庭家风建设,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第四十二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四十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四条区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脱产学习、请假休假要严格执行外出请示报备制度。区长离开海门,由区政府办公室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请示和报备。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再按要求向市委报备。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以及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海门,应当事先向区政府书面报告。经区长批准同意后,再按要求向区委报备。

第四十五条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涉及区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事先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扰民。要突出调研针对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依法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司法、社会和舆论监督,强化审计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授权区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政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海政发〔2022〕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