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23-085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3〕19号
成文日期: 2023-12-16 发布日期: 2023-12-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4246482/2023-0858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23〕19号
成文日期: 2023-12-16
发布日期: 2023-12-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12-21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意见(试行)》及相关政策解读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进一步理顺和加强违法建设查处整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主体与职责划分作进一步明确:

1.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由区交通运输局按《公路法》规定优先管辖。

2.河道管理范围内,由区水利局按《水法》《河道管理条例》规定优先管辖。

3.农村村民非法占地(不区分土地性质)建住宅的,由区农业农村局按《土地管理法》规定优先管辖。

4.海门资规局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对以下情形的违法建设具有优先管辖权:①城市、镇、村庄规划区外的违法建设;②城市、镇、村庄规划区内非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③海门街道、三厂街道不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

5.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区城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按《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管辖。

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上的临时违法建设,按照《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海政发〔2021〕10号)的规定管辖。

6.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管辖。

村庄规划区内在建尚无法明确管辖主体的违法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按《城乡规划法》规定管辖。

7.违法建设涉及跨区域时以违建主体结构所在区域或非法占地面积较大的区域确定管辖主体。

8.本《意见》中出现条款同时适用的情形时,前款优先于后款适用。

9.按照以上条款仍不能确定执法主体情形的,可提请区政府指定管辖。

10.本《意见》适用范围仅限于海门本级行政执法主体涉及的行政处罚权限。

1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相关职能部门与各镇(区、街道)应当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和衔接联动机制,严格行政审批,强化宣传教育,加强调查摸底、线索移送,实现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推动《意见》执行,便于操作,现就《意见》中涉及法律法规未具体明确容易产生争议的内容作如下补充解读:

1.本《意见》第3条中“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海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解释仅适用于《意见》第3条。

2.本《意见》第3条中“住宅”是指具有生活居住功能的主体建筑物以及附属用房、围墙、庭院。

围墙、庭院等单独作为违法建设被行政处罚时不作为住宅。

3.区政府作出责成强拆决定的,由所在镇(街道)牵头组织实施。

海政发〔2023〕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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