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院行社,市经济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滨海新区,临江新区,市各群众团体和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竞争力,促进全市科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和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1.对经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国家级奖50万元,省级奖10万元,南通市级奖5万元。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奖励50万元。上述奖项在项目立项后奖励50%,验收合格后再奖励50%。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最高奖励额中应包含其下级次已获的奖励额。
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2.新办企业引进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或文件三年内有效),或新办产业名称和行业代码符合《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目录和代码(2004年修订)》要求的企业,在有上述产品销售的当年按注册资金实际到帐数7‰予以一次性奖励。上述最高限额分别为10万元。
三、鼓励产学研合作
3.对企业与高校院所在本市联合兴办独立注册的研发机构,或高校院所在本市独立注册成立研发机构,按注册资金实际到帐数的1.5%奖励;对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的新办企业,在有上述产品销售的当年按注册资金实际到帐数的7‰予以一次性奖励。上述奖项最高限额分别为10万元。
4.对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发项目、委托高校院所开发项目或买断技术成果的企业,按年内实际支付给对方技术转让或开发费用的10%奖励(以合同文本、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为准)。上述奖项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四、鼓励发明创造
5.对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900元、1900元、8000元。对企业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
6.企业年外观专利申请量在50件以上(含,下同)同时授权30件以上奖励3万元;年外观专利申请量在100件以上同时授权60件以上奖励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抵算5件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每件抵算10件外观设计专利)。
五、奖励科技进步有功人员
7.对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并为经济与科技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称号并奖励6万元。海门市科技兴市功臣每两年评选一次。
8.对获得海门市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完成人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6000元、4000元的奖励。获奖项目所在单位也应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科技项目申报补助
9.设立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经费,每年40万元,用于科技项目申报补助,由市科技局按规定使用。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兑现,所属期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四条第5点奖励所属期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海委发[2006]35号文件不再执行。
中共海门市委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09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