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33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8〕17号
成文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6-20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4246482/2018-00337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通知
发布机构: 海门市人民政府
文号: 海政发〔2018〕17号
成文日期: 2018-06-05
发布日期: 2018-06-0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海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0 字体:[ ]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垂直管理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大节约型城市建设力度,根据《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11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等实际情况,就加快推动海门市绿色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为契机,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全面推进本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转变城乡建设发展模式,推动我市绿色建筑发展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大力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实现绿色建筑由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动需求转变。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推动新建绿色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快速发展。

(三)突出重点,兼顾全面。以城镇绿色建筑发展为重点,逐步向乡村绿色建筑延伸,实现城乡绿色建筑全面发展。

三、目标任务

(一)根据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要求,通过三年的示范创建活动,到2019年底全市获二星级及以上设计标识的新建绿色建筑占比超55%,获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占比超15%。

(二)3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区、0.5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三)推进住宅全装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含拆迁安置房)宜实施住宅全装修。引导、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标准设计建造,不断扩大成品住房在住宅建设中的比例。到2019年底力争实现全市全装修住宅比例达到40%。

四、重点工作

(一)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1.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2.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明示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机构,配合设计单位完成绿色建筑设计。

3.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项目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施工图设计中应设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并按不同专业进行具体说明。

4.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内容进行专项审查,审查不通过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涉及影响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5.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按照《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暂行)》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6.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标准、住建部《绿色施工导则》、《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 50905),编制绿色施工专项方案。

7.监理单位应根据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专项方案,编制绿色施工监理专项方案。

8.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商品住宅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局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或标识认证承诺函,否则不予发放预售许可。

9.其他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应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出具相应星级的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否则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开展项目能效测评工作。测评结果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0.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绿色建筑项目进行专项验收,不符合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机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11.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的公共建筑、建筑总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在建成运行一年后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时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鼓励其他建筑进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认证。

政府投资建设的既有民用建筑在进行室内外装饰、结构加固等整体性改造时,应鼓励同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其他民用建筑项目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二)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监管

1.明确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奖补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引导资金和地方配套两部分组成,专门用于编制区域绿色生态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机制、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等。专项引导资金由市住建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管理。

2.明确项目奖补标准。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择优评选的程序,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对已获得中央、省引导资金补助的项目,不重复奖补。

(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1)设计评价标识项目

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5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10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居住建筑按10元/平方米奖补,公共建筑按15元/平方米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对于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不再予以补助。

2)运行评价标识项目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10元/平方米奖补;获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15元/平方米奖补;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20元/平方米奖补。单个项目的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优先奖补获得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

(2)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根据项目规模、节能量等给予奖补,按100元/平方米标准,单个项目最高奖补2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根据其年度节能量百分比(与项目实施前相比)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

(4)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

对于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根据增量成本给予奖补,按400元/平方米标准,最高奖补200万元。

(5)75%节能标准项目

对于按照75%节能标准建造的项目,在综合节能率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最高奖补80万元。

(6)区域能源站项目

对于采用浅层地热源、污水源、地表水源等清洁能源实现民用建筑区域能源综合供应的项目,按能源站服务的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奖补,最高奖补200万元。

(7)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

1)太阳能光热与建筑一体化项目,按集热面积补贴1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太阳能光伏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且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给予5元/W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于采用地源(包括土壤源、地表水源)热泵的,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给予补助。对于公建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住宅项目,给予热泵合同金额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可重复获得补贴,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8)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项目

对既有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实施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的要求将建筑能耗数据上传至省(市)监测中心的项目,每个项目补贴5万元。该类引导资金由实际出资单位申报。

(9)绿色施工项目

对于获得“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30万元。该类引导资金由施工单位申报。

(10)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标准规范的编制和完善,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工作方案,经专家组评审后,予以定额补助。

项目奖补标准可根据技术进步、成本变化等情况进行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以全市行政区域为范围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城市。进一步调整充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共同推进落实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各项工作。各区镇、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建局、国土局、财政局、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立项、城乡规划、建设用地出让、建设过程管理、奖励扶持、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监督管理工作。

1.市行政审批局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时,应落实绿色建筑要求,针对编制节能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

2.市住建局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负责编制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监督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项目运营,牵头负责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3.市国土局在建设用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指标要求。

4.市财政局负责专项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和拨付管理,参与项目申报评审,会同市住建局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5. 各区镇、市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工作。

(三)强化责任追究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配合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核小组做好督查评审工作。申报单位虚报、冒领专项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财政、住建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意见使用引导资金,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引导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海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附件:

专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应为海门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特别规定外,申报主体均为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是在海门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

(二)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的管理部门、研究机构、企业和高校;其他项目的申报主体原则上为项目建设单位。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市住建局、财政局组织成立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审核小组”),由市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人员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专家组成。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报至市住建局,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的项目由项目审核小组组织评审。

(三)项目的申报材料须统一按A4纸张制作并装订成册(包括封面和目录),附材料电子文档。市住建局对每年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库,统一存档管理。

(四)对于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阶段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批复、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意见书;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全套绿色建筑申报材料一份(纸质);

(6)有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

(7)本项目中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

2.获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阶段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批复、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

(3)竣工验收通过证明材料;

(4)能效测评报告;

(5)全套绿色建筑申报材料一份(纸质);

(6)有效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

(7)本项目中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

(五)对于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审批、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

3.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文件;

4.市住建局改造项目节能量计算模型、数值出具的审核意见;

5.有效的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设计标识证书/上级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评审通过证明;

6.本项目中与绿色改造相关的实景照片(A4打印件一份);

7.其他相关合同、协议。

(六)对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实施方案(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合同能源管理要素,并明确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及收益分享等内容,节能量和节能率需经专家审核确认);

3.合同能源管理总结报告(包含实际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节能措施、节能效益、收益分享、经费使用及凭证等内容);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审计报告(包含实施前和实施后);

5.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七)对于超低能耗被动房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超低能耗被动房示范项目);

2.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及节能量计算、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及节能量计算、技术经济分析、报批手续、围护结构计算书、主要图纸、资金落实情况等。

(八)对于75%节能标准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75%节能标准示范项目);

2.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方案及节能量计算、可再生能源应用方案及节能量计算、技术经济分析、报批手续、围护结构计算书、主要图纸、资金落实情况等。

(九)对于采用区域能源供应的项目,应在该项技术正式投入使用满3个月后提供如下材料:

1.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2.区域能源站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项目概况;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3.区域能源站应用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区域能源技术实际应用效果;改进建议。

4.区域能源站建设合同复印件。

(十)对于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

2.项目合法性文件(立项批复、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及审查意见书、施工许可证);

3.可再生能源相关的施工图纸及相关合同、协议;

4.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竣工验收记录;

5.其他签定的相关合同、协议。

(十一)对于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示范项目);

2.能耗分项计量及数据上传的设计说明及相关施工图纸;

3. 竣工验收记录证明;

4.省(市)能耗数据平台提供的能耗数据接收证明。

(十二)对于绿色施工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绿色施工方案;

4.有效的绿色施工证书或通过绿色施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十三)对于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绿色建筑科技支撑项目);

2.立项时提供科研项目方案,验收时提供专家评审、鉴定意见。

三、审批和拨付

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的审批程序为:

1.海门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期间,市住建局每年发布通知,组织开展本年度专项引导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申报范围。

3.项目审核小组对列入申报范围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审查资料、现场考察、讨论等形式,确定补助项目名单,形成书面评审报告并核定预计奖补金额。

4.市住建局在网上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周。

5.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6.经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专项引导资金。

其中,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评审通过后拨付50%,竣工后经项目审核小组现场验收通过拨付剩余50%;运行标识申报项目相关材料及现场情况验收评审通过后一次性拨付。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超低能耗被动房、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站、75%节能标准项目,项目开工后提交相应材料经评审后拨付30%的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竣工后提交相应材料经评审通过验收拨付剩余70%的专项引导资金。

绿色建筑示范城市科技支撑项目经评审批准立项后当年拨付补助经费的70%,剩余经费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

海政发[2018]17号.doc